伊宁县人民政府禁渔公告.docx
伊宁县人民政府禁渔公告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渔业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 生态平衡,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伊犁河水系禁渔期为每年 2 月 15 日至 5 月 31 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渔期内捕捞、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 禁止捕捞裸腹鲟(俗称“青黄鱼”)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 动物及自治州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土著鱼类; 禁止捕捞、收购、运输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植物苗种、怀卵 亲体; 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植物苗种、怀卵 亲体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 以下罚款; 在禁渔期内垂钓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具、渔获物, 并处渔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渔 业资源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法 律法规,依法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拒绝、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偷窃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 获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伊宁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