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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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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财金〔2020〕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创业造成一定影响。为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 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复 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增加支持群体。自通知印发之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 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 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 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 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 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 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 贷款。 (二)降低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 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 20% 下降为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下降为 8%。 二、适当提高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 15 万元提 高至 2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 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 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 10%。 三、允许合理展期 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 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四、降低利率水平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 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 14 个集中连片特 殊 困 难 地 区 ) 贷 款 利 率 上 限 由 不 超 过 LPR+300BP 下 降 为 LPR+250BP , 中 、 西 部 地 区 由 不 超 过 LPR+200BP 下 降 为 LPR+150BP , 东 部 地 区 由 不 超 过 LPR+100BP 下 降 为 不 超 过 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 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 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合理分担利息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 贷款利息,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 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简化审批程序 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各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 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 请渠道,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 付功能。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 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 重复提交材料。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 7 个工作日内, 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 3 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 放原则上压缩在 5 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 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鼓励各地自主 整合担保基金与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 七、免除反担保要求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 10 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 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 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 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 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八、提升担保基金效能 各地相关部门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 责和激励约束办法,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担 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 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 回收金额)达到 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 金存款余额的 10 倍。 九、鼓励地方加大支持力度 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 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十、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 财政、人民银行、人社部门要完善协作机制,加快健全完善 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 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资格审核工 作。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向当地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财政、人社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 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 金融债发行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 明确对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发挥好 奖补资金激励作用,确保贴息、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十一、政策衔接 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 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 的通知》(银发〔2016〕202 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 的通知》(财金〔2018〕22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 号)等 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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