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人民政府.pdf
附件 3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实施规定 一、事项名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二、主管部门 税务总局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附件第 236 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 批;实施机关:县以上税务机关 四、实施机关 县级税务部门 五、审批层级 县级 六、许可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 所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相符。 七、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代理委托书; (五)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其 中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由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 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申请材料电子 件,对其中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提供原件的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 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 八、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 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对收到的申请,税务机关应 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 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 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 2 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 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 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 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 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 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 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税务机关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 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 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 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 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3 (二)审查 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完 整性、合法性,同时参考税收大数据审查申请的合理性。按 规定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按照 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对查验情况通过录像或者照相予以记 录,并在查验结束后填写调查表,提出调查意见。审查人员 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按程序报送下一环 节审核。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 进行实地查验。各省税务局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 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局确 定。 (三)决定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 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作 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许可事项,应 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1.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 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个 4 工作日内,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税务网站等公开准 予税务行政许可的结果,公开内容包括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许可生效期、许可机关等。公示 时长为长期。 2.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 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 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 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变更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的,税务机关按照上述程序实施审批,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 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决定书》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九、受理、审批和送达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 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最长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法定审批时限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税务 5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三)承诺审批时限 1.一般规定 10 个工作日。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 10 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 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 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特别规定 (1)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 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办结,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 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 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①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 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 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②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③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3.各省税务局可以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 办结时限。 6 (四)承诺送达时限 自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纳税 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一)文书名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有效期限:无限期 (三)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一、服务规范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 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 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服 务制度,持续优化办税服务。 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 查、反馈、决定、送达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 理。申请人可根据需要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二)税务机关应当合理分配实施审批每个环节、每个 部门的办理时间,确保整体审批时间不超过法定和承诺办结 时限。加强各环节、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完善审批资料 交接手续,避免资料滞留、积压,坚决杜绝资料传递不及时 造成的工作延误。严格落实 AB 岗制度,坚决防止由于经办 人员出差、休假等原因导致审批事项无人办理,确保审批办 7 结“零超时” 。 (三)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原则上直接送达或者以电子送 达方式送达申请人。以上述方式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有困 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 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出 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 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 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 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 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 明收到日期。申请人提出异议或者拒收的,应当另行填写《税 务文书送达回证》。 (四)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纳入政务服务“好差评” 范畴。申请人办理事项后自愿进行评价。对于实名差评和投 诉问题,税务机关要第一时间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安排专人 回访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反馈。 (五)税务机关对老弱病残孕等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 实行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专人负责,并进一步 压缩审批时限。 (六)税务机关通过 12366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税务网 8 站、移动办税平台等提供咨询服务。 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咨询提供 24 小 时预约渠道。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 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七)税务总局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全国统一的实 施规范,并根据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写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 各省税务局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统一格式办事指南 基础上细化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办事指南,但须在本省范围 内保持统一和规范。办事指南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 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增加许可条 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许可收费、数量限制 等。 办事指南应当摆放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受理窗口的醒目 位置,或者将获取途径以二维码等形式张贴,方便申请人获 取,并在税务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十二、监管主体 县级税务部门 十三、监管规则 (一)税务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实 行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 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 条监管。 9 (二)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按照纳税信 用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黑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审 批、合理确定最高开票限额,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发票 供应的同时有效防范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 (三)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对 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 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 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省税务局应积极 探索依托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科学设置预警监控指标,有效 识别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并且据此开展发票领用分类分级 管理工作。 对于纳税信用 A 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增值税发票,可 以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 B 级 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 2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 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 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 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 过十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 份。各省税务局可 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 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符合规定”是指: 10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 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 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四)税务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发票领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 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税务机关建立并完善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 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 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被 许可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等情况,筛查和识别风险疑点, 形成风险任务并实施风险应对。发现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发 票、骗取出口退税、逃避缴纳税款或者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 依法处理处罚。 (六)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税务机关 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 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 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 11 关或者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 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八)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即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税务行政许 可,进行处理处罚。 (九)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 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 手续。 十四、其他 本事项无子项,不涉及中介服务事项,不收取费用,无 数量限制,无年检年报要求。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