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75团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xlsx
第四师七十五团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1 职权名称 辖区内清真食 品监督检查 2 价格监测 3 对语言文字社 会应用的监督 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 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 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 和睦相处。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 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 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 条第二款: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 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9月30日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其他行政权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负 责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第五条:自治区实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力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监测措施,加强价格监测 网络建设,建立价格监测系统。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应急机制。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 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价 格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影响、社会反应,并提出应对措 施建议。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7号)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团场( 社会管理综合 民族宗教 治理办公室 镇) 事务局 团场( 经济发展办 发展和改 公室 革委员会 镇)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镇) 教育局 序号 职权名称 4 对孤儿基本生 活保障金的给 付 5 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金给付 6 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 贴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镇) 民政局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镇) 民政局 行政给付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第三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或 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 进行相关审核。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镇) 民政局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镇) 民政局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镇) 民政局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给付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 161号)第四条: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 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 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 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 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7 特困人员认定 行政确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制度的意见》(国 发2016)14号乡镇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信息核 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调 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 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全 面审查,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做审批决定,对符合条 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 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8 困难群众价格 补贴、燃气补 贴、困难群众 慰问金给付 行政给付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 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7】1835号》 责任主 体 序号 9 职权名称 临时救助对象 认定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行政确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 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 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镇) 民政局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镇) 民政局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10 临时救助金给 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 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 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1 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 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镇) 民政局 12 最低生活保障 金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 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镇) 民政局 序号 13 14 职权名称 工伤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款:用人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第三款:按照本条第一款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 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 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 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人力资源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和社会保 公室 镇) 障局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 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 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 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困难认定办法 》(兵劳社发【2009】8号) 人力资源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和社会保 公室 镇) 障局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 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法规】《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临时 占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以下的,由州、市(地)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七十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16日农 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现予 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关于修 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 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的期 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 时退还。 15 权限内临时使 用草原的审批 16 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 共设施、公益 其他行政权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力 事业使用集体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 建设用地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自然资源 农业发展服 和规划局 团场( (林业和 务中心 镇) 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自然资源 团场( 经济发展办 和规划局 公室 (林业和 镇) 草原局) 序号 17 职权名称 乡(镇)村企 业使用集体建 设用地审批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 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 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 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 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其他行政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 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法规】《中华人 力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 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 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 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 2004年 10月29日修订 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 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自然资源 团场( 经济发展办 和规划局 (林业和 公室 镇) 草原局) 序号 18 19 职权名称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对草原防火安 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 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自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 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 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 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 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自然资源 团场( 农业发展服 和规划局 (林业和 务中心 镇) 草原局) 建设用地(含 临时用地)规 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其他行政权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 力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 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 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 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 团场( 经济发展办 和规划局 (林业和 公室 镇) 草原局) 序号 20 职权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核发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 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 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 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 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经济发展办 团场( (林业和 公室 镇) 草原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 七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21 建筑施工夜间 作业许可证核 发 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 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 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 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团场( 经济发展办 生态环境 公室 局 镇) 序号 22 职权名称 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处置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 24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 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 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 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 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 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时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 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17 年6月27日修订)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 其他行政权 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 力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 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 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 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给渔夫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 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 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 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 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 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 损失。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团场( 城镇管理服 生态环境 务中心 局 镇) 序号 23 24 职权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 类审批 临时性建筑物 搭建、堆放物 料、占道施工 审批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 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行政法规】《国务 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目录第109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实施机关:所在城 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 ,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 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 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 类审批’1项”。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经济发展办 或城市管 公室 团场( 理局(城 镇) 城镇管理服 市管理行 务中心 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 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 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经济发展办 或城市管 公室 理局(城 团场( 城镇管理服 市管理行 镇) 务中心 政执法局 ) 自然资 源局 序号 25 26 27 职权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 动市政燃气设 施审批 城市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 设置大型户外 广告及在城市 建筑物、设施 上悬挂、张贴 宣传品审批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4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 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或城市管 团场( 城镇管理服 理局(城 务中心 镇) 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 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 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或城市管 团场( 城镇管理服 理局(城 务中心 镇) 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 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 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 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批准。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或城市管 团场( 城镇管理服 理局(城 务中心 镇) 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 ) 序号 28 29 30 职权名称 物业管理监督 检查 由于工程施工 、设备维修等 原因确需停止 供水的审核 因工程建设需 要拆除、改动 、迁移供水、 排水与污水处 理设施审核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行政检查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或城市管 团场( 城镇管理服 理局(城 务中心 镇) 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 ) 行政许可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 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 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 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 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经济发展办 或城市管 公室 团场( 理局(城 镇) 城镇管理服 市管理行 务中心 政执法局 )水利局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 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因建设确需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 、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或城市管 团场( 城镇管理服 理局(城 务中心 镇) 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 )水利局 序号 31 32 职权名称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 占用、挖掘公 路或者使公路 改线的许可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 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 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 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 部令第21号) 第四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 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 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 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 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 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 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 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 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 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或城市管 团场( 城镇管理服 理局(城 务中心 镇) 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 )水利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 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 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 济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 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 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 使公路改线。 团场( 城镇管理服 交通运输 务中心 局 镇) 序号 职权名称 33 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架设、埋 设管道、电缆 等设施的许可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 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 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 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团场( 城镇管理服 交通运输 务中心 局 镇) 34 在公路建筑控 制区内埋设管 道、电缆等设 施的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 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 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 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 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团场( 城镇管理服 交通运输 务中心 局 镇) 35 利用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 涵洞铺设电缆 等设施的许可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 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 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团场( 城镇管理服 交通运输 务中心 局 镇) 序号 职权名称 36 跨越、穿越公 路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 、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的 许可 37 公路用地范围 内设置公路标 志以外的其他 标志的审批 38 机车作业质量 检查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 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 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 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 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 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 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团场( 城镇管理服 交通运输 务中心 局 镇)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 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团场( 城镇管理服 交通运输 务中心 局 镇) 行政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 过,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鼓励跨区域开 展农业机械作业。农业机械作业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质量 标准;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制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 由双方约定。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作业方应当无偿返工或者减 收作业费;因作业质量造成损失的,作业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 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作业双方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因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发生 争议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团场( 农业发展服 农业农村 务中心 局 镇) 序号 39 40 41 职权名称 机车操作人员 安全检查 联合收割机驾 驶证核发 拖拉机驾驶证 的核发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行政检查 【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 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 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 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团场( 镇) 行政许可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 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 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 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 督。 团场( 农业发展服 农业农村 务中心 局 镇) 行政许可 【部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 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 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团场( 农业发展服 农业农村 务中心 局 镇)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农业农村 局 序号 42 43 职权名称 拖拉机牌证的 核发 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安全检 查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许可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相关案例)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 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 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 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 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 件。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部令2018年第2号)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 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 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 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团场( 农业发展服 农业农村 务中心 局 镇) 行政检查 【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 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 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 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 大常委会颁布)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 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 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团场( 农业发展服 农业农村 务中心 局 镇) 序号 44 职权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 证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许可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326号,自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 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 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农 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 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团场( 农业发展服 农业农村 务中心 局 镇) 序号 45 46 职权名称 对动物饲养、 屠宰、经营、 隔离、运输以 及动物产品生 产、经营、加 工、贮藏、运 输等活动中的 动物防疫的行 政检查 对公共场所经 营单位的监督 检查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 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 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 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 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 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团场( 农业发展服 农业农村 务中心 局 镇) 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 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 的刑事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由有关管部门对单位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卫生健康 公室 委员会 镇) 序号 47 48 职权名称 对交通工具上 的传染病病人 密切接触者的 行政强制 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强制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03年 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根据2011年月8日《国 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交 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控制 措施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 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 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 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 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卫生健康 公室 委员会 镇) 行政给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八条经 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 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0号,2011年3月10日)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 年,每两年复核一次。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 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 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 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卫生健康 公室 委员会 镇) 序号 职权名称 49 农村部分计划 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金给付 50 为严重精神障 碍患者免费提 供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给付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六条 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 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 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卫生健康 公室 委员会 镇)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 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 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 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 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卫生健康 公室 委员会 镇) 序号 51 52 职权名称 对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现场的 行政强制 在乡复员军人 定期生活补助 金的发放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强制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03年 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根据2011年月8日《国 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接 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的 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的需要,图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 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 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区实行封锁。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 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 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 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 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 抚恤优待工作。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卫生健康 公室 委员会 镇) 团场( 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 公室 事务局 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 优待责任和义务。 53 享受定期抚恤 金的烈属、因 公牺牲军人遗 属、病故军人 遗属丧葬补助 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 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 优待责任和义务。 团场( 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 公室 事务局 镇) 序号 职权名称 54 烈士遗属、因 公牺牲军人遗 属、病故军人 遗属一次性抚 恤金的给付 55 56 烈士遗属、因 公牺牲军人遗 属、病故军人 遗属定期生活 补助金抚恤金 的给付 伤残人员抚恤 待遇发放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 抚恤优待工作。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团场( 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 公室 事务局 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 优待责任和义务。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 抚恤优待工作。 团场( 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 公室 事务局 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 优待责任和义务。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10令)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 抚恤优待工作。 团场( 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 公室 事务局 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 优待责任和义务。 57 58 退出现役的的 残疾军人病故 丧葬补助费的 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 就业一次性经 济补助金的给 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11令)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 抚恤优待工作。 团场( 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 公室 事务局 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 优待责任和义务。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12令)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 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 优待责任和义务。 团场( 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 公室 事务局 镇) 序号 59 职权名称 退役士兵待安 排工作期间生 活费的给付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13令)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 抚恤优待工作。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团场( 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 公室 事务局 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 优待责任和义务。 60 部分农村籍退 役士兵老年生 活补助的发放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 抚恤优待工作。 团场( 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 公室 事务局 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 优待责任和义务。 61 62 退出现役的分 散安置的一级 至四级残疾军 人护理费的给 付 义务兵家庭优 待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 抚恤优待工作。 团场( 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 公室 事务局 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 优待责任和义务。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14令)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 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 优待责任和义务。 团场( 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 公室 事务局 镇) 序号 63 职权名称 优抚对象医疗 保障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15令)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 抚恤优待工作。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团场( 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 公室 事务局 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 优待责任和义务。 64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 行政许可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 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 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 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 法向社会公布。 团场( 镇) 经济发展办 公室 应急管理 局 序号 65 职权名称 防震减灾知识 宣传教育和地 震应急工作的 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 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 其他行政权 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 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力 。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 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 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 体 团场( 镇)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 公室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应急管理 局 序号 66 67 68 职权名称 地震应急预案 备案和管理 医疗救助对象 确认 医疗救助待遇 给付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 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 其他行政权 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 力 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 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 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 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 责任主 体 团场( 镇)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办 公室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应急管理 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镇) 医保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做 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兵医保发【2019】29号)《关于进一步 加强兵团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兵民发【2010】105号) 团场( 社会事务办 公室 镇) 医保局 清单和责任清单 责任事项 1.执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泛清真化。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项(受理):指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发给证书和标志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求对 所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帮助。价格监测定 点单位需要了解其所提供商品、服务价格的本地区价 格平均水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提供。2、 审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3、决 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 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 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 1.检查责任:印发项目检查通知、确定检查范围 2.处置责任:查看项目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口头反 馈交流 3.决定确认责任:出具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建 议 4.事后 管理责任:视情况进行复查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孤儿保障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 、给付方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保障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孤儿保障情况开展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保障资金的监管管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 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 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相应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 查落实。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 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批准的,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 的,给予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 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相应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 查落实。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 合要求的,解释原因。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 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相应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 查落实。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 合要求的,解释原因。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低保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 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相应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 查落实,形成书面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 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 职工或者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 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相应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 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受理当事人所提交的对审批表等申请资 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 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委托相关单位 组织专家实地查验或审议,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 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 送达同意书。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监督检查。做好材料归档、信 息公开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 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 有听证的权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向社会公 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 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选址意见书,信息 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 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 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 有听证的权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向社会公 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 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选址意见书,信息 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 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检查阶段:草原监理站对违反草原防火有关规定,进 入草原并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可以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 作业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和全面 检查,并进行拍照、摄像。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 书。处置决定阶段: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并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事后监管阶段:草原监理站对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 应进行追踪检查。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 交相关主管部门。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 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 有听证的权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向社会公 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 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选址意见书,信息 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 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 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 有听证的权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向社会公 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 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选址意见书,信息 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 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 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受理公示。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并送达文书。 5.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报告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 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2、监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 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 调查处理。 3、调查处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 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 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 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 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 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 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 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 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 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 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 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 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 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 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 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 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 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 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 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期限内制发送达许 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 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阶段;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 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 织开展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情况检查,及时 调查处理因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发生的争议。监督检 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3.执行阶段:对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 令作业方无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对因作业质量造 成损失的,责令作业方承担赔偿责任。督促作业双方 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违法当 事人整改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需要移送有 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 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 织开展对农机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检查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4.执 行阶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机操作人员,责令 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 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 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农机监理所业务领导岗经审查合 格的,予以审批同意制证,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驾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开 展监督检查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1.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 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驾驶证 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不予受理的理由。 2.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 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 、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 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 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3. 农机监理 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完整、准确 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 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 准由农业部制定。执行阶段:对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 的,责令作业方无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对因作业 质量造成损失的,责令作业方承担赔偿责任。督促作 业双方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 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是否符合要求;3. 决定阶段责任:农机监理所业务领导岗经审查合格的 ,予以审批同意制证,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4.送 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 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监督 检查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 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 织开展对农机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检查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4.执 行阶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机机械,责令当事 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操 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备注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 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 立案。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 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 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 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 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 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 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 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 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 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 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执行。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印发项目检查通知、确定检查范围 2.处置责任:查看项目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口头反 馈交流 3.决定确认责任:出具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建 议4.事后管理责任:视情况进行复查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 机构检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 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 ,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书 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必须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案件 的调查取证,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 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 法事实不成立,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 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通 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 应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整理装订,加盖 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 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相应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 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备注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 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的真实性、相关要件的合法合 规性;现场审核(按照相关评审标准实施细则逐项审 核记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评审组织 完成评审工作报告。 3.决定责任:依据评审组织提交的评审报告,经医疗 机构评审委员会审议,作出通过相应评审等级结论或 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需要说明理由,并对评 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整改期。)评审结论应以适当的方式对社会公 示。 4.送达责任:对通过相应评审等级结论,公示无异议 的医院,印发相应评审结论的通知,并信息公开;按 时办结和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价、检查,相 关材料备案保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 机构检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 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 ,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书 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必须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案件 的调查取证,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 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 法事实不成立,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 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通 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 应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整理装订,加盖 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备注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备注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备注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 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 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 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 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 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等权利。 5.决定阶段: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 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 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 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 地震工作部门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 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 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 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 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 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相应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 查落实。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 合要求的,解释原因。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 合条件对象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给付方 式,并通知当事人。 2.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落实资金的监督管 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 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