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docx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 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2018 年 7 月 23 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 关)发布 2018 年第 62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 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以 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 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 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 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 立案。 2018 年 6 月 22 日,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 起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 1 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宝钢不锈钢有 限公司、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和北海诚德金属压延有限公 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联众(广州) 不锈钢有限公司支持该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 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 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 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 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 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以下称损害调查 期)。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反 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盟驻华代表团、日本驻华使馆、 韩国驻华使馆和印度尼西亚驻华使馆。 2 2018 年 7 月 23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盟 驻华代表团、日本驻华使馆、韩国驻华使馆和印度尼西亚驻 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 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 的外国企业。 3. 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 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 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1.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国外生产商欧洲安普朗公司、奥托昆普 公司、奥钢联集团、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日本冶金 工业株式会社、JFE 钢铁株式会社、日新制钢株式会社、新 日铁住金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韩国株式 会社 POSCO;国内进口商山特维克材料(中国)科技有限 公司、江门市日盈不锈钢材料厂有限公司、上海住友商事有 限公司、阪和(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伊藤忠丸红钢铁贸易 (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市野村钢材制品有限公司、日新制 3 钢(上海)钢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国内生产者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北海诚德 镍业有限公司、北海诚德金属压延有限公司、甘肃酒钢集团 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以及欧盟驻华代表团、日本驻华使馆和印度尼西亚驻华使馆 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 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8 年 8 月 15 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发放不锈钢钢 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相关调查问卷的通知》,向各 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口商/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 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答卷企业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同日,调查机关将发 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 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下载和填写本案调查问卷。 在规定时间内,韩国株式会社 POSCO、日本冶金工业株 式会社、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北海诚德镍业有限 公司、北海诚德金属压延有限公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和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 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 同意给予适当延期。 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 5 份国外生产商及其关 联贸易商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其中韩国株式会社 POSCO、 4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提交了《国外出口商/生产商调查问卷》 答卷,JFE 钢铁株式会社、日新制钢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 株式会社和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仅提交了《国外出口 商/生产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损害部分。5 家国内生产商提交 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阪和(上海)管理有限公 司、伊藤忠丸红钢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日新制钢(上 海)钢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 4 家企业提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江门日盈不 锈钢材料厂有限公司和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 期限内提交调查问卷答卷。没有欧盟企业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没有印度尼西亚企业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3.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1)听证会。 2018 年 8 月 13 日,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新日 铁住金株式会社、日新制钢株式会社、JFE 钢铁株式会社和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递交申请书,请求就不锈 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中的被调查产品范围、申 请人资格、申请书的充分性、产业损害等问题举行公开听证 会。经审查,2018 年 8 月 31 日,调查机关向相关利害关系 方回复了《关于同意召开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案产 业损害公开听证会的函》,同意召开本案听证会。 2018 年 11 月 21 日,安普朗公司、奥托昆普公司联合向 5 调查机关递交申请书,请求就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反倾销案中的被调查产品范围和产业损害等问题举行公开 听证会。经审查,2018 年 12 月 4 日,调查机关告知了该利 害关系方关于拟召开听证会的决定。 (2)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8 年 8 月 10 日,安普朗公司、奥托昆普公司联合提 交《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 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立案的评论意见》 。 2018 年 8 月 10 日,株式会社 POSCO 提交《关于对原产 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 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立案调查的评论意见》。 2018 年 8 月 13 日,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新日 铁住金株式会社、日新制钢株式会社、JFE 钢铁株式会社和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联合提交《对不锈钢反倾销案的初步 评论和听证会申请》 。 2018 年 8 月 13 日,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新日 铁住金株式会社和日新制钢株式会社联合提交《对不锈钢反 倾销调查中部分产品排除的请求》。 2018 年 8 月 20 日,印度尼西亚驻华使馆转交印尼贸易 部提交的评论意见,请求终止对印度尼西亚的调查。 2018 年 9 月 26 日,广州双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和高丘 六合广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提交下游企业评论意见。 6 2018 年 9 月 28 日,天津三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和广州 三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交下游企业评论意见。 2018 年 10 月 15 日,伊藤忠丸红钢铁贸易(上海)有限 公司提交产品排除申请。 2018 年 11 月 1 日,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 《申请人对部分利害关系方评论的回复》 。 2018 年 11 月 21 日,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新日 铁住金株式会社、日新制钢株式会社、JFE 钢铁株式会社和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联合提交《不锈钢反倾销调查无损害 抗辩意见书》。 2018 年 12 月 5 日,日本驻华使馆转交日本经济产业省 关于本案的书面评论意见。 2018 年 12 月 10 日,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新日 铁住金株式会社和日新制钢株式会社联合提交《对不锈钢反 倾销调查产品排除的补充说明和请求》 。 2018 年 12 月 20 日,安普朗公司、奥托昆普公司两家公 司联合提交《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的损害 抗辩意见》。 2018 年 12 月 29 日,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提交《不锈 钢产品排除的申请》。 2019 年 1 月 23 日,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 《申请人对部分利害关系方评论的回复》 。 7 2019 年 2 月 11 日,欧盟驻华代表团转交欧盟委员会书 面评论意见。 2019 年 2 月 12 日,安普朗公司、奥托昆普公司联合提 交《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排除 的申请》。 2019 年 2 月 18 日,株式会社 POSCO 提交了《关于若 干涉及损害调查问题的意见书》。 4.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8 年 11 月 12 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 销案国内企业实地核查的通知》。2018 年 11 月下旬至 12 月 中旬,调查机关对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北海诚德 镍业有限公司和北海诚德金属压延有限公司进行初裁前实 地核查。调查机关察看了被核查企业的生产现场,核对了企 业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信息并收集有关证据。核查结束后,被 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修改材料及相关 证据。 5.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 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 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 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8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 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被调查产品名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英文名称:Stainless Steel Billet and Hot-rolled Stainless Steel Plate (Coil) 产品描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是指除冷轧以 外的,按重量计含碳量在 1.2%及以下,含铬量在 10.5%及以 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不锈钢钢坯为矩形 (正方形除外)截面,或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不锈钢热轧 板/卷是由不锈钢钢坯经过热轧等工序后制得,呈卷状或板状, 不分宽度和厚度。 主要用途:通常有两种用途,一种是作为冷轧不锈钢的 原料,经过冷轧工艺处理后制成冷轧不锈钢产品;另一种是 作为最终产品直接销售,主要应用于船舶、集装箱、铁路、 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72189100 、 72189900 、 72191100 、 72191200 、 72191312 、 72191319 、 72191322 、 72191329 、 72191412 、 72191419 、 72191422 、 72191429 、 72192100 、 72192200 、 72192300 、 72192410、72192420、72192430、72201100、72201200 项下。 欧盟、日本、韩国等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本案被调查 9 产品范围过于宽泛,包括数个不同的产品,价格也存在差异, 请求排除一个或多个产品以限定调查范围,或分为多个调查。 申请人主张,不锈钢钢坯、不锈钢热轧板和不锈钢热轧 卷的基本物化特性相同,在生产工艺和设备、最终用途、销 售渠道和区域、客户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产品价格之间 的差异属于同一类产品项下不同细分规格产品之间的合理 差异。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 第一,不锈钢钢坯、不锈钢热轧板和不锈钢热轧卷均是 主要以铁水、铬、镍和不锈钢废钢为原料,根据要求加入少 量铌、铜、钛、锰等合金元素,通过连铸设备浇铸成坯,经 过热轧机制得合金钢产品,基本物理化学特性相同。第二, 具有连续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不锈钢钢坯、不锈钢热轧板/卷 进入最终消费市场,另有部分不具有连续生产能力的企业购 入不锈钢钢坯后经热轧工序制成不锈钢热轧板/卷进入最终 消费市场。第三,由于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的物理 形态上存在差异,导致价格合理差异。此外,产品归属于不 同的分类标准并不代表可以据此作为独立判定产品之间是 否属于同一产品的标准。因此,调查机关初裁中暂不接受上 述利害关系方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主张。 欧盟、日本、韩国应诉公司及国内进口商主张,国内产 业不能生产部分牌号不锈钢热轧板/卷,中国国内企业不掌握 10 日本有关产品的专利,用于制造汽车排气系统等部分不锈钢 热轧板/卷不能满足下游用户需求,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排除部 分产品。 申请人主张,相关应诉企业申请排除的产品,符合本案 被调查产品描述,属于被调查产品范围;应诉方没有提供证 据证明国内无法生产部分不锈钢产品,对于已经披露化学成 分的规格产品,国内产业可以生产;国内产业是否生产以及 是否具有专利不是产品排除的理由和依据。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显示,国外利害 关系方申请排除的产品,国内产业可以生产相同或相似的产 品,可以相互替代,其中部分产品已经发生实际销售,国内 生产的不锈钢热轧板/卷的产品质量也获得包括汽车领域等 下游用户的认可。在个别下游领域,因产品认证、消费习惯 等,存在国内产业无法进入某些市场的情况,但申请人提供 了相关检测报告、品质保证书等证据证明其可以生产相似产 品。此外,应诉公司关于国内产业是否能生产同类产品等相 关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因此,调查机关初裁中暂不 接受上述产品排除的申请。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欧盟公司 2018 年 7 月 23 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 11 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发起 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欧盟驻华代表团,并将 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 部网站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 系方 20 天时间登记参加调查,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 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 放了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 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在规 定时间内,没有欧盟出口商/生产商提交答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 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 的安普朗公司、奥托昆普公司、奥钢联集团、山特维克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 确定其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比较分析了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 提供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欧盟对中国出口被调 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在初裁中,调查机 关决定暂根据申请书提供的信息确定欧盟公司的倾销幅度。 日本公司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 12 (NIPPON YAKIN KOGYO CO.,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 型号划分情况。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 区分为钢坯、热轧板和热轧卷三个型号。经初步审查,调查 机关发现公司在销售时分为若干钢种,且不同钢种之间的差 异较大。因此,调查机关暂决定在初裁中按公司答卷中所提 交的钢种分类划分产品型号。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日本国内的销售情况。经 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 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了 5%,符合作 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两种渠道在国内销售额被调 查产品同类产品:一是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二是通过国 内关联贸易商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经审查,调查机关在初裁 中暂决定采用该公司及国内关联贸易商与非关联客户之间 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日本国内销售产品 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调查机关暂依据公 司答卷提交的数据计算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平均成本 和费用,并依此对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的交易是否低于成本 销售进行了初步审查。 13 经审查,公司其中一个型号的产品在日本国内低于成本 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 20%。根据《反倾销 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低于成本销售比例超过 20%的型号, 调查机关暂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 正常价值的基础;低于成本销售比例未超过 20%的型号,调 查机关暂决定以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 情况。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通过两种方式向中国出口被调查 产品:一是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二是通过日本国内 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第一种销售方 式,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采用公司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 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二种销售方 式,暂决定采用日本国内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贸易商之 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 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 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就该公司主张的正常价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 14 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内陆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和其 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就该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 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国际运输费用、国 际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和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 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该公司的到岸价格数据。 其他日本公司 2018 年 7 月 23 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 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发起 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并将立 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 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 系方 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 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 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 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在规定期限内,JFE 钢铁株式会社、日新制钢株式会社、 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和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仅提交 损害部分答卷。 15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 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 的上述 4 家公司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 上确定其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分析比较了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 提供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日本对中国出口被调 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在初裁中,调查机 关暂决定根据申请书提供的信息确定其他日本公司的倾销 幅度。 韩国公司 株式会社 POSCO (POSCO) 1.正常价值。 调 查 机 关 初 步 审 查 了 株 式 会 社 POSCO ( 以 下 称 POSCO)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 POSCO 被调查产品国内 销售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比例大于 5%,符合作为确 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 POSCO 的答卷,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以下两种 渠道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一是销售给国内关联 贸易商;二是直接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 16 调查机关对上述 POSCO 直接销售给国内关联贸易商的 交易价格与直接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价格进行了 初步审查,发现公司销售给关联贸易商的交易价格与直接销 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价格存在显著差异,关联关系明显影 响了价格。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该关联交易不能反映正常 的市场价格和正常市场交易状况,不属于正常的贸易过程的 价格和交易。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一)的规定,调 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排除上述关联交易,并以公司销售给 国内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 POSCO 的生产成本及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数据。 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 POSCO 答卷中的生产成本、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数据能够合理反映公司被调 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决定在初裁时暂予接受。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 POSCO 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情况进行 了审查。 经初步审查,调查期内 POSCO 对中国出口销售数量与 其在答卷第七部分《估算的倾销幅度》使用的对出口中国数 量不一致。调查期内 POSCO 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 远大于 POSCO 用于估算倾销幅度的数量。POSCO 在《关于 商务部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株式会社 17 POSCO 对出口数据口头问题的答复》中称:POSCO 在估算 公司倾销幅度时,仅将出口至中国并最终销售给中国境内非 关联客户的被调查产品用于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POSCO 出口至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企业,且在调查期内被这些关联 企业用于生产下游非被调查产品或留作库存的部分并没有 纳入到倾销幅度测算中。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将被调查产品转售中 国的关联企业,只填报了中国关联企业最终销售给中国境内 非关联客户的被调查产品的相关数量、价格、调整项目等相 关数据,并没有提供调查期内被关联企业用于生产下游非被 调查产品的进一步加工数量或留作库存产品的数量等相关 数据。例如,通过关联公司销售给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 司和青岛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时,张家港浦项 不锈钢有限公司和青岛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仅在表 3-5 中填 报了上述两家公司对外转售给非关联客户的相关数据,并没 有填报其用于生产下游非被调查产品进一步加工或留作库 存的相关数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 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市场。调查机关认为,上述被调查产品由韩国 境内被出口至 POSCO 在中国境内的关联企业,已经进入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管这种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被调查产 18 品是被 POSCO 在中国境内企业用于进一步加工亦或留作库 存,均属于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被调查产品,均应填 报相应的数据,纳入倾销幅度的计算。 由于 POSCO 没有填报公司出口至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 企业用于进一步加工或留作库存的被调查产品的相关数据, 且交易数量较大,致使调查机关无法获知这些数量众多的被 调查产品的型号、被进一步加工的数量、加工费用,留存的 库存数量及其型号等数据,造成整个公司出口相关数据不完 整,调查机关无法根据公司填报的出口数据为基础来完整、 准确地确定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初裁中暂以申请人提供的调查期 内韩国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 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 审查。 (1) 正常价值部分。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认为,POSCO 主张 的提前付款折扣、内陆运费(工厂至分销仓库)、内陆运输 费(工厂/仓库至客户)、售前仓储费用、出厂装卸等相关费 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利息收入、售后服务费用、其他 需要调整项目等提供了初步证据,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对 19 其调整要求暂予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 了调整。 (2) 出口价格部分。 基于在初裁时调查机关暂以申请人提供的调查期内韩 国出口价格作为 POSCO 出口价格,调查机关暂按申请人调 整主张,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 4. 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以申请人提供的中国海关统计的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 产品向中国出口价格作为 CIF 价。 其他韩国公司 2018 年 7 月 23 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 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发起 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韩国驻华使馆,并将立 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 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 系方 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 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 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 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 20 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 的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 在初裁中暂决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其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分析比较了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 提供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韩国对中国出口被调 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在初裁中,调查机 关暂决定根据申请书提供的信息确定其他韩国公司的倾销 幅度。 印度尼西亚公司 2018 年 7 月 23 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 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发起 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印度尼西亚驻华使馆,并 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 务部网站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 关系方 20 天时间登记参加调查,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 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 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在 规定时间内,没有印度尼西亚出口商/生产商提交答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 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 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 21 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其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分析比较了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 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印度尼西亚对中国出口被 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初裁中,调查机 关决定暂根据申请书提供的信息确定印度尼西亚公司的倾 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虑了 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 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 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 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计算,各公司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43.0% 欧盟公司: 日本公司: 1.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 18.1% (NIPPON YAKIN KOGYO CO., LTD) 2. 其他日本公司 29.0% (All Others) 韩国公司: 22 1. 株式会社 POSCO 23.1% (POSCO) 2. 其他韩国公司 103.1% (All Others) 20.2% 印度尼西亚公司 :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倾销 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 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 调查: 1. 物理和化学特性。 现有证据显示,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上相同,都是指除冷轧以 外的,按重量计含碳量在 1.2%及以下,含铬量在 10.5%及以 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不锈钢钢坯为矩形 (正方形除外)截面,或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不锈钢热轧 板/卷是由不锈钢钢坯经过热轧等工序后制得,呈卷状或板状, 不分宽度和厚度。 2. 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 23 现有证据显示,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与被调查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基本相同。均是主 要以铁水、铬、镍和不锈钢废钢为原料,根据要求会加入少 量铌、铜、钛、锰等合金元素,通过连铸设备浇铸成坯,经 过热轧机制得不锈钢热轧板/卷。 3. 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 现有证据显示,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应用于船舶、集装箱、 铁路、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 不锈钢热轧板/卷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 直销,部分产品通过贸易商代理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二者 存在相同的客户群体,部分国内用户既购买、使用被调查产 品,也购买、使用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国内下游客户认可国内产品,二者在国内市场上存在竞争。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不 锈钢热轧板/卷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和生 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评价等方 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 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24 申请书中,申请人以不锈钢钢坯为口径统计不锈钢钢坯 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量。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口 径存在漏算产量或重复计算的情况,而按照不锈钢钢坯商品 量加上不锈钢热轧板/卷产量为口径计算不锈钢钢坯和不锈 钢热轧板/卷的产量,可以避免漏算少量不锈钢钢坯对外销售 的情况,最大限度避免重复计算,更为合理。 根据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提供的数据,调查期 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全国总产量 2014 年为 1095.04 万吨、2015 年 1105.52 万吨、2016 年 1210.76 万吨、 2017 年 1173.70 万吨和 2018 年 1-3 月 276.03 万吨,同期, 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合计产 量分别为 713.78 万吨、764.98 万吨、916.09 万吨、893.28 万 吨和 224.62 万吨。本案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的产量占全国总产 量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65.18% 、 69.20% 、 75.66% 、 76.11% 和 81.37%。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 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本裁决所依据的国 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 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第一,本案被调查产品涉及三个 产品,申请人在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申请时,并未证明 其满足三个产品的申请人主体和国内产业代表性要求;第二, 申请人以不锈钢钢坯为统计口径计算国内产业代表性过程 25 存在错误;第三,申请人在计算产业总产量过程中,不应排 除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和振石集团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原 浙江东方特钢有限公司);第四,申请人未将与国内进口商 存在关联的宝钢不锈钢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 量的比例超过 25%,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占国内同类产品 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 50%,符合《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 在进一步评论意见中,申请人按照不锈钢钢坯商品量加上不 锈钢热轧板/卷产量计算全国总产量及产业代表性,并且补充 提交了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基于前述已认定本 案被调查产品为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有关利害关 系方关于按照三个不同产品计算申请人主体资格与国内产 业代表性的主张不予接受。 第二,如前所述,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按不锈钢钢坯商 品量加上不锈钢热轧板/卷产量为口径计算产业代表性。 第三,初步证据显示,与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和振石 集团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分别存在关联的印度尼西亚生产企 业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市场出口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接受 日本应诉企业的主张,将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和振石集团 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包括在国内产业范围之内,计算全国总产 量时包括上述两家公司的相关数据。 26 第四,宝钢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调查产品进口商宁波宝 新不锈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 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可以排除在国内产 业之外。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将宝钢不锈钢有限公司 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就原产于 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 热轧板/卷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的适当性进 行了调查。 1. 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 倾销调查期内,来自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 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均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均 在 2%以上,不属于微量的倾销幅度,足以对国内产业造成 不利影响。 2. 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倾销调查期内,来自欧盟、日 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均超过 3%,不属于可忽略不 计的范围。 27 3. 倾销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 调查显示,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倾 销进口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产品用途、原材料、生产工 艺等方面基本相同;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企业均 通过直销、分销等方式在国内市场销售倾销进口产品,占有 国内市场相应的市场份额;各生产商或销售商具有相同或类 似的定价策略;倾销进口产品拥有相同的客户群体,国内下 游用户可以自由采购和使用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 的倾销进口产品。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之 间存在竞争关系。 4. 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 调查显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化学特 性、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 本相同。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消费市场是一个 竞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 上相互竞争,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倾销进口产 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相同或类似,均通过直销、分 销等方式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二者的客户群体相同且存在 交叉,国内下游用户选择采购、替代使用倾销进口产品以及 国内同类产品;各种来源产品的销售没有明显的时间和地域 偏好。据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 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28 欧盟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调查机关应审查每一个欧盟 成员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是否低于 3%;且损害调查期 的最后 12 个月,从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占进口总数 量的比例不足 3%,属于可忽略不计。日本有关利害关系方 提出,日本对中国出口的不锈钢钢坯的数量占中国不锈钢钢 坯总进口量的 3%以下,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欧盟、日 本、韩国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分别主张,自本国进口的产品与 其他国家进口产品的竞争条件不同,在产品型号、进口数量 变化和价格变化上存在显著差异, 进行累积评估是不适当的。 韩国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从韩国进口的产品定向供应或为 加工贸易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申请人主张,第一,欧盟各成员国应被视为一个整体进 行单独审查;确认进口产品数量是否可忽略不计的期间应为 倾销调查期,在此期间自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占进口 总数量的比例约 5%,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不锈钢钢 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属于“同一类产品”,因此不应当单独 计算不锈钢钢坯的数量。第二,不同国家(地区)的被调查 产品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似性,彼此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因此 应当进行累积评估。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根据《反倾销条例》 第九条规定,累积评估时应根据某个“国家(地区)”的倾 销进口产品数量来确定,即应考察欧盟整体的进口数量,并 29 非单独考察各欧盟成员国的进口数量。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 据,倾销调查期内来自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进口总数 量的比例超过 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因此,调查 机关在初裁中暂不接受欧盟有关利害关系方的相关主张。 第二,如前所述,本案被调查产品为不锈钢钢坯和不锈 钢热轧板/卷,调查机关对日本应诉公司单独计算不锈钢钢坯 进口量的主张不予接受。 第三,关于产品竞争问题,如前所述,调查机关已分析 上述四国(地区)的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 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第四,国内产业可以生产与韩国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 韩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也同时销售给其他非关联下游 用户。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不接受上述利害关系方的 主张。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 印度尼西亚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进口数量不属 于可忽略不计,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倾销进口产品之间、 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倾销进口 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于中国国 内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进行了调查。 30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 26.35 万 吨、20.82 万吨、23.08 万吨、68.99 万吨和 51.46 万吨。除 2015 年同比下降 20.96%,2016 年同比增长 10.84%,2017 年同比 增长 198.89%,2017 年比 2014 年累计增长 161.86%,2018 年 1-3 月同比增长 626.22%。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 进口的绝对数量总体大量增加。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 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比例分别为 1.76%、1.26%、 1.30%、3.76%和 10.44%。2015 同比下降 0.49 个百分点,2016 年同比上升 0.04 个百分点,2017 年同比上升 2.45 个百分点, 2018 年 1-3 月同比上升 8.84 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 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进行了调查。 1. 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时, 为确保可比性,两者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比较。调查机 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格和国内同类产 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 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 31 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统计的倾销进口产品到岸价格的 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和国内进口 商的清关费用,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 的进口价格作为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进口税率 根据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公布的各税则号适用的最惠国 税率或协定税率;关于进口清关费用,本案提交答卷的国内 进口商伊藤忠丸红钢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浙江久立特 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提交了清关费用。调查机关在 初裁中暂以这两家公司提交的清关费用算术平均值作为计 算清关费用的依据。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和 2018 年 1-3 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分别为 15768 元/吨、 16248 元/吨、13050 元/吨、12903 元/吨和 11508 元/吨,总体 呈下降趋势。2015 年同比上升 3.04%,2016 年同比下降 19.68%,2017 年同比下降 1.13%,2018 年 1-3 月同比下降 18.31%,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累计下降 27.02%。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 上,以国内同类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同类 产品价格。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 8101 元/吨、6938 元/吨、 6970 元/吨、9062 元/吨和 8899 元/吨。其中,2015 年同比下 32 降 14.36% ,2016 年同比上升 0.46% ,2017 年同比上升 30.02%, 2018 年 1-3 月同比下降 8.78%,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 品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 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按不同金属含量可分为 200 系、300 系、400 系和其他系等 规格,这些规格的产品在中国市场上相互竞争,且存在一定 的价格差异。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按不同规格对倾销进口产品 与国内同类产品分别进行价格比较。 提交答卷的应诉企业所提供的数据和相关利害关系方 按照调查机关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信息显示,第一,欧盟对 中国出口包括 300 系和其他系产品;第二,韩国对中国出口 包括 300 系和 400 系产品;第三,日本对中国出口包括 300 系、400 系和其他系产品;第四,印度尼西亚对中国出口主 要为 300 系产品;第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包括上述所有四 类产品。因此,调查机关对实际对中国出口的 300 系、400 系和其他系三个规格的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上文所述的汇 率、关税和清关费用的调整后,与相同规格的国内同类产品 进行了比较。 (1)300 系产品。 由于无法直接获得各规格进口产品的价格、数量等数据, 调查机关暂依据以下信息确定各国(地区)的 300 系倾销进 口产品价格:第一,由于欧盟、印度尼西亚未提交答卷,调 33 查机关暂依据中国海关统计自欧盟进口的全部被调查产品 数量和金额确定 300 系产品价格数据,暂依据中国海关统计 自印度尼西亚进口的全部被调查产品数量和金额确定 300 系 产品价格数据;第二,依据日本和韩国相关应诉企业提交的 300 系产品价格数据。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 300 系倾销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 23495 元/吨、 26887 元/吨、21860 元/吨、15093 元/吨和 11858 元/吨。其中, 2015 年同比上升 14.44%,2016 年同比下降 18.70%,2017 年 同比下降 30.96%,2017 年比 2014 年累计下降 35.76%,2017 年 1-3 月为 17968 元/吨,2018 年 1-3 月同比进一步下降 34%。 根据国内 5 家企业提交的数据,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300 系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 均价格分别为 13879 元/吨、11225 元/吨、10279 元/吨、12442 元/吨和 12731 元/吨。其中,2015 年同比下降 19.12%,2016 年同比下降 8.43%,2017 年同比上升 21.04%,2017 年比 2014 年累计下降 10.35%,2017 年 1-3 月为 13503 元/吨,2018 年 1-3 月同比下降 5.72%。 (2)400 系产品。 由于无法直接获得各规格进口产品的价格、数量等数据, 调查机关暂依据以下信息确定各国(地区)的 400 系倾销进 口产品价格:第一,暂依据日本和韩国相关应诉企业提交的 34 400 系产品价格数据;第二,初步证据显示欧盟和印度尼西 亚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中无 400 系产品,暂不考虑两国 进口数据。 经调整,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400 系倾销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 9007 元/吨、8030 元/吨、8330 元/吨、9181 元/吨和 9700 元/ 吨。其中,2015 年同比下降 10.85%,2016 年同比上升 3.74%, 2017 年同比上升 10.21%,2017 年比 2014 年累计上升 1.93%, 2017 年 1-3 月为 9371 元/吨,2018 年 1-3 月同比上升 3.51%。 根据国内 5 家企业提交的数据,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400 系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 均价格分别为 5186 元/吨、4347 元/吨、4625 元/吨、5787 元 /吨和 5985 元/吨。其中,2015 年同比下降 16.17%,2016 年 同比上升 6.40%,2017 年同比上涨 25.12%,2017 年比 2014 年累计上涨 11.59%,2017 年 1-3 月为 6504 元/吨, 2018 年 1-3 月同比下降 7.97%,与 2017 年相比则继续上升。 (3)其他系产品。 由于无法直接获得各规格进口产品价格、数量等数据, 调查机关暂依据以下信息确定各国(地区)的其他系倾销进 口产品价格:第一,由于欧盟未提交答卷,暂依据中国海关 统计自欧盟全部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金额确定其他系产 品价格数据;第二,暂依据日本相关应诉企业提交的其他系 35 产品价格数据;第三,初步证据显示韩国和印度尼西亚对中 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中无其他系产品,暂不考虑两国进口数 据。 经调整,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其他系倾销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 28298 元/吨、28846 元/吨、27693 元/吨、30610 元/吨、和 28357 元/吨。其中,2015 年同比上升 1.94%,2016 年同比下降 4%, 2017 年同比上升 10.53%,2017 年比 2014 年累计上升 8.17%, 2017 年 1-3 月为 28904 元/吨,2018 年 1-3 月同比下降 1.89%。 根据国内 5 家企业提交的数据,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其他系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 价格分别为 20649 元/吨、20809 元/吨、15522 元/吨、18223 元/吨和 16736 元/吨。其中,2015 年同比上升 0.78%,2016 年同比下降 25.41%,2017 年同比上升 17.40%,2017 年比 2014 年累计下降 11.75%,2017 年 1-3 月为 19279 元/吨,2018 年 1-3 月同比下降 13.19%。 2. 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影响。 调查显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不 锈钢热轧板/卷在物理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用 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 二者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 36 品直接竞争,下游客户采购产品时,进口产品价格是重要的 参考因素。考虑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及各规格进口 产品的销售数量在国内的市场份额不断上升,调查机关初步 认为,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 如前所述,由于无法直接获得各规格产品进口数量和价 格,且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相关应诉公司未配合调查,调查机 关在可获得信息的基础上,暂根据中国海关统计的自欧盟、 印度尼西亚的倾销进口总量以及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数 据估算损害调查期内 300 系、400 系和其他系倾销进口产品 的数量。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上述三种规格的合计进口数量分别 18.24 万吨、 21.31 万吨、 23.37 万吨、68.13 万吨、50.58 万吨。这三种规格产品占倾 销进口产品总进口量的主要部分,其价格变化趋势可以反映 倾销进口产品的整体情况。 关于 300 系产品,损害调查期内,300 系倾销进口产品 与 300 系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总体均呈现下降,二者价格的 差额大幅缩小,2017 年比 2014 年下降 72%。2018 年 1-3 月, 300 系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已经低于 300 系国内同类产品, 价格差额-873 元/吨。300 系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总体上升,由 2014 年约 8 万吨增长至 2017 年约 50 万吨。2017 年 300 系 倾销进口产品占同规格产品国内市场份额约为 17%,2018 年 1-3 月该比例达 48%。300 系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的整体下 37 降对同规格以及整个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有较大的影响。为 获得和维持一定数量的产品销售,2014 年至 2015 年,300 系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一直接近或低于其销售成本,2016 年 尽管受国内积极政策影响,其价格有所回升,但由于 300 系 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加,进口价格持续下降,导致调查 期期末 300 系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再次出现下降。300 系倾销 进口产品对 300 系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不利影响。 关于 400 系产品,400 系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始终高于 400 系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二者变化趋势总体保持一致, 均呈上涨趋势。400 系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 2017 年比 2014 年累计上涨 1.93%,低于同期 400 系国内同类产品累计上涨 幅度。400 系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持续上升,由 2014 年的 8.8 万吨增长至 2017 年的 15.6 万吨,累计增长了 77%。2018 年 1-3 月同比增长 18%。400 系倾销进口产品占同规格产品国内 市场份额由 2014 年 5%增长至 2017 年的 9%。受此影响,损 害调查期内,400 系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虽然有所上涨,但与 成本的涨幅基本持平。2017 年,400 系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 成本上涨 29%,同期价格仅上涨 25%。 关于其他系产品,其他系倾销进口产品价格 2014 年至 2017 年呈上升趋势,同期,其他系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先降后 升。2018 年 1-3 月,两者价格均出现下降。其他系倾销进口 产品进口数量先升后降,由 2014 年的 5.8 万吨增长至 2016 38 年的 6.8 万吨,调查期后期逐年下降,但其占同规格国内市 场份额为 79%-92%。由于其他系的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远 超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其他系国内产品被迫通 过降低价格实现了销售数量总体上升,由 2014 年不足 0.5 万 吨逐年升至 2017 年的 1 万吨。调查期末,其他系进口产品 的进口价格再次出现下降,其进口数量占同规格国内市场份 额有所上升,同期其他系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也出现下降。 其他系倾销进口产品对同规格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不 利影响。 上述价格变化说明,同规格的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 产品的价格变化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同 规格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会产生影响。初步证据显示,损害 调查期内,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规格的 300 系、400 系和其 他系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占国内产业全部销量的 69-79%,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的绝大部分,另外 21-31% 的国内同类产品为 200 系产品。200 系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 与 300 系、400 系和其他系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具有关 联性。倾销进口产品对相应规格的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影 响,也对包括 200 系产品在内的其他不同规格国内同类产品 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整个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从整体来看,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呈 总体上升趋势,2017 年比 2014 年累计增长 161.86%,2018 39 年 1-3 月同比增长 626.22%。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呈总体下降 趋势,2017 年比 2014 年累计下降 18.17%,2018 年 1-3 月同 比下降 18.31%。同期,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一直低于倾销进口 产品价格,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的差 额缩小。倾销进口产品通过倾销行为,抢占中国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其市场份额累计增加 8.68 个百分点,而国内同 类产品市场份额整体下降。为维持一定的销售数量和市场份 额,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被迫下降,2015 年国内同类产品价 格已经低于产品销售成本。2016 年以来,尽管受淘汰落后产 能等积极政策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有所回升,但由于倾 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进口价格持续下降,导致调 查期期末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再次出现下降。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压低了国内同 类产品价格。 (四)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 对以下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数据见附表)。证据显示: 1. 表观消费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表观 消费量呈持续增长趋势。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40 年和 2018 年 1-3 月分别为 1500.84 万吨、1647.11 万吨、 1770.39 万吨、1836.43 万吨、和 493.16 万吨。其中,2015 年同比增长 9.75%,2016 年同比增长 7.48%,2017 年同比增 长 3.73%,2017 年比 2014 年累计增长 22.36%,2017 年 1-3 月为 444.81 万吨,2018 年 1-3 月进一步增长 10.87%。 2. 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呈持续增长趋势。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分别为 936 万吨、936 万吨、1076 万吨、1076 万吨和 268.26 万吨。 其中,2016 年同比扩产 14.96%,此后产能保持稳定。 3. 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总体呈增长趋势。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分别为 713.78 万 吨 、 764.98 万 吨 、 916.09 万 吨 、 893.28 万 吨 和 224.62 万吨。其中,2015 年同比增长 7.17%,2016 年同比增 长 19.75%,2017 年同比减少 2.49%,2017 年比 2014 年累计 增长 25.15%,2017 年 1-3 月为 219.13 万吨,2018 年 1-3 月 进一步增长 2.51%。 4. 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总体呈增长趋 势。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分 别为 373.69 万吨、365.81 万吨、516.40 万吨、502.68 万吨和 41 120.08 万吨。其中,2015 年同比减少 2.11%,2016 年同比增 长 41.16%,2017 年同比减少 2.66%,2017 年比 2014 年累计 增长 34.52%,2017 年 1-3 月为 110.90 万吨,2018 年 1-3 月 同比增长 8.28%。 5. 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呈波动下降趋势。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分别为 40.28%、38.54%、44.24%、41.52%和 38.43%。 其中,2015 年同比下降 1.74 个百分点,2016 年同比上升 5.70 个百分点,2017 年同比下降 2.72 个百分点,2017 年 1-3 月 为 39.59%,2018 年 1-3 月同比下降 1.16 个百分点。 6. 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上升 趋势,后期出现下降。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和 2018 年 1-3 月分别为 8101 元/吨、6938 元/吨、6970 元/吨、 9062 元/吨和 8899 元/吨。其中,2015 年同比下降 14.36%, 2016 年同比上涨 0.46%,2017 年同比上涨 30.02%,2017 年比 2014 年累计上涨 11.87%,2017 年 1-3 月为 9755 元/吨, 2018 年 1-3 月同比下降 8.78%。 7. 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呈增长 趋势,后期出现下降。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42 和 2018 年 1-3 月分别为 302.71 亿元、253.79 亿元、359.91 亿元、455.53 亿元和 106.86 亿元。其中,2015 年同比下降 16.16% ,2016 年同比增长 41.81% ,2017 年同比增长 26.57%, 2017 年比 2014 年累计增长 50.48%,2017 年 1-3 月为 108.19 亿元,2018 年 1-3 月同比下降 1.23%。 8. 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实现扭亏为 盈,但后期大幅减少。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和 2018 年 1-3 月分别为-2.65 亿元、-27.71 亿元、1.74 亿元、 16.62 亿元和 3.13 亿元。其中,2015 年同比减少 944.93%, 2016 年实现扭亏为盈,2017 年同比盈利增加 855.31%,2017 年 1-3 月为 12.04 亿元,2018 年 1-3 月同比盈利减少 74.03%。 9. 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上 升趋势,但后期出现下降。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分别为-0.37%、-3.94%、0.26%、2.34% 和 0.45%。其中,2015 年同比下降 3.56 个百分点,2016 年 由负转正,2017 年同比上升 2.08 个百分点,2017 年 1-3 月 为 1.68%,2018 年 1-3 月同比下降 1.23 个百分点。 10. 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呈上升趋 势。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分 43 别为 76.26%、81.73%、85.14%、83.02%和 83.73%。其中,2015 年同比上升 5.47 个百分点,2016 年同比上升 3.41 个百分点, 2017 年同比下降 2.12 个百分点,2017 年 1-3 月为 81.69%, 2018 年 1-3 月同比上升 2.05 个百分点。 11. 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增长 趋势。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 分别为 9324 人、9803 人、9590 人、10256 人和 10717 人。 其中,2015 年同比增长 5.14%,2016 年同比减少 2.18%,2017 年同比增长 6.95%,2017 年 1-3 月为 10253 人,2018 年 1-3 月同比下降 4.53%。 12. 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先升后降。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分别为 766 吨/年/人、780 吨/年/人、955 吨/年/人、871 吨/年/人和 210 吨/季/人。其中,2015 年同比上升 1.93%,2016 年同比上升 22.42%,2017 年同比下降 8.83%,2017 年 1-3 月为 214 吨/ 季/人,2018 年 1-3 月同比下降 1.94%。 13. 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增长趋势。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分别为 70883 元/年、71004 元/年、79034 元/年、89026 元/年和 23313 44 元/季。其中,2015 年同比增长 0.17%,2016 年同比增长 11.31%,2017 年同比增长 12.64%,2017 年 1-3 月为 21214 元/年,2018 年 1-3 月同比增长 9.89%。 14. 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先降后升。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分别为 49.89 万吨、54.32 万吨、44.33 万吨、44.26 万吨和 55.82 万 吨。其中,2015 年同比增长 8.88%,2016 年同比下降 18.39%, 2017 年同比下降 0.15%,2017 年 1-3 月为 65.00 万吨,2018 年 1-3 月同比下降 14.13%,但比 2014 年增长 11.89%。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总体呈增长趋势,后期出现下降。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分别为 129.21 亿元、107.98 亿 元、119.22 亿元、148.35 亿元和 31.55 亿元。其中,2015 年 同比减少 16.43%,2016 年同比增长 10.41%,2017 年同比增 长 24.43%,2017 年 1-3 月为 54.74 亿元,2018 年 1-3 月同比 下降 42.35%。 16. 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 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初步审 45 查,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 18.1%-103.1%,不 属于微量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初步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为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 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均呈总体增长 态势。国内产业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总体上升。由于劳动 力成本普遍上升,人均工资持续增长。但国内产业已有产能 并未得到充分利用,开工率维持在 76-86%之间,期末库存一 直处于较高水平。 初步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对国内产 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压低影响。2014 年至 2015 年,国内产 业连续亏损、经营状况不断恶化,2015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销售数量同比减少 2.11%,销售价格同比下降 14.36%,低于 同期产品的销售成本,导致销售收入减少 16.16%,税前利润 大幅下降 944.93%,现金流量净额减少 16.43%,投资收益率 下降 3.56 个百分点,期末库存上升 8.88%。 2016 年,受国内产业调整政策等利好影响,国内产业也 不断提高自身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 销售收入增加,国内产业实现扭亏为盈,但税前利润、投资 收益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2017 年,受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影响,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回升,销售收入、税前利润相应有所增长, 但倾销进口产品量增价跌削弱了相关产业政策的效果。国内 46 产业开工率下降 2.12 个百分点,产量减少 2.49%,销量下降 2.66%,市场份额下降 2.72 个百分点, 劳动生产率下降 8.83%。 2018 年 1-3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继续下降, 尽管销售数量有所增加,但是销售收入、市场份额、劳动生 产率、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流量净额等经济指标均 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达到历 史最高。 综上,虽然国内产业生产和财务状况在个别年份有所改 善,但受到倾销进口产品量增价跌的影响,损害调查期内, 在国内需求稳定增长、积极的产业政策等有利市场环境情况 下,国内产业仍然面临严峻的生产和经营压力,产能没有得 到有效释放,市场份额处于整体下降趋势,期末库存较高, 税前利润处于较低水平,企业投资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因 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不锈钢钢坯和 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国内产业绝大多数指标良好,未 受到被调查产品的损害。 申请人主张,整个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销售收入未 伴随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长而增长,多项指标呈现下降趋势, 国内产业生存面临巨大经营压力。 调查机关认为,认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不能仅 依据国内产业部分经济指标的好坏,而应当综合考虑国内产 47 业各项经济指标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全 部指标的变化情况并认定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因此, 上述利害关系方的主张不能成立。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 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 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销 进口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其他已知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如前所述,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市场是一 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相互竞争, 价格是影响产品竞争的主要因素,进口产品价格是下游用户 与国内产业议价的重要参考因素。 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由 2014 年的 26.35 万 吨增长至 2017 年的 68.99 万吨,累计增长 161.86%。2018 年 1-3 月进口数量为 51.46 万吨,同比增长 626.22%。倾销进 口产品数量持续增加,各规格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同规格型 号的市场份额均有所增加,而且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整体呈下 降趋势,2017 年比 2014 年累计下降 18.17%,2018 年 1-3 月 同比下降 18.31%。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 造成压低影响。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一直被 迫低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国内产业为保持一定销售数量和 48 市场份额,甚至以低于同期产品销售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 造成国内产业严重亏损。尽管受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影响, 2016 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出现回升,但因受到倾销 进口产品量增价跌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上涨未给国内 产业带来合理的利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率和投 资收益率仍处于较低水平。调查期期末,倾销进口产品进口 数量大幅增加 626.22%,价格下降 18.31%,致使国内产业被 迫通过降价的方式销售产品,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税前利 润、投资收益率和现金流量净额等经济指标均呈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通过倾销行为抢占中国市场份 额,同时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造成 压低影响,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空间受到明显的挤 压,产能没有得到有效释放,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期末库 存维持较高水平,税前利润较低,给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造 成了困难和压力。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 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 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未有证据显示,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 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 49 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 生产率等因素,与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 受到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2014 年以来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 镍价大幅上涨且资源紧张,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经营产 生影响,严格的环境标准造成企业成本上升,进而对国内产 业造成损害。此外,中国不锈钢产能明显过剩、过度投资、 不锈钢企业间竞争、产品出口困难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 因。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关于原材料因素,在正常市场竞 争中,产品价格会伴随成本、供求关系等变化。原材料镍的 价格变化与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的价格有一定联 系,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但并非是影响企业经 营的唯一因素。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材料价格上涨的主张 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 果关系。第二,关于环保的影响,未有证据表明严格的环保 标准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第三,如前所述,未有充分 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出现产能过剩或出现过度投资。企业竞争 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国内产业整体出口数量较稳定,未有 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出口困难。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利 害关系方上述主张的因素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 业造成损害的事实。 50 (三)有关利害关系方其他评论意见。 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反倾销措施将会抬高进口不锈钢 热轧板/卷的价格,增加下游产业的成本,不符合中国公共利 益。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应诉公司关于反倾销措施 将损害下游产业的利益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反倾销措施有 助于维护公平贸易环境、稳定国内市场秩序以及倾销进口产 品价格的合理回归。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对被调查产 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中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 七、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欧盟、 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 /卷存在倾销,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受到 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表: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数据表 51 附表 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数据表 2014 年 项目 全国总产量(万吨) 2016 年 2017 年 1210.7 1173.7 6 0 0.96% 9.52% -3.06% 1,500.8 1,647.1 1,770.3 1,836.4 4 1 9 3 9.75% 7.48% 3.73% 20.82 23.08 68.99 - -20.96% 10.84% 1.76% 1.26% 1.30% 3.76% -0.49 0.04 2.45 16,248 13,050 12,903 1095.0 4 变化率 国内表观消费量(万吨) 变化率 26.35 被调查产品进口量(万吨) 变化率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变化率(百分点)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元/ 吨) 15,768 936 变化率 713.78 产量(万吨) 变化率 76.26% 开工率 变化率(百分点) 国内销售量(万吨) 373.69 变化率 40.28% 国内市场份额 变化率(百分点) 国内销售收入(亿元) 302.71 变化率 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8101 变化率 -2.65 税前利润(亿元) 变化率(百分点) -19.68 % -0.37% 0.00% 14.96% 0.00% 764.98 916.09 893.28 7.17% 19.75% -2.49% 81.73% 85.14% 83.02% 5.47 3.41 -2.12 365.81 516.40 502.68 -2.11% 41.16% -2.66% 38.54% 44.24% 41.52% -1.74 5.70 -2.72 253.79 359.91 455.53 -16.16% 41.81% 26.57% 6938 6970 9062 -14.36% 0.46% 30.02% -27.71 1.74 16.62 月 302.65 444.81 2.34% -3.56 - 2.08 493.16 10.87% 7.09 51.46 626.22% 1.59% 10.44% 8.84 14,087 11,508 -18.31% 268.26 268.26 0.00% 219.13 224.62 2.51% 81.69% 83.73% 2.05 110.90 120.08 8.28% 39.59% 38.43% -1.16 108.19 106.86 -1.23% 9755 8899 -8.78% 12.04 3.13 -74.03% % 0.26% 276.03 -8.80% 855.31 -3.94% 52 月 -1.13% 1076 % 2018 年 1-3 % 1076 - 2017 年 1-3 198.89 936 -944.93 变化率 投资收益率 1105.52 3.04% 变化率 产能(万吨) 2015 年 1.68% 0.45% -1.23 现金流量净额(亿元) 129.21 变化率 49.89 期末库存(万吨) 9324 变化率 70883 人均工资(元/年) 变化率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变化率 119.22 148.35 -16.43% 10.41% 24.43% 54.32 44.33 44.26 8.88% 变化率 就业人数(人) 107.98 766 -18.39 % 9590 10256 5.14% -2.18% 6.95% 71004 79034 89026 0.17% 11.31% 12.64% 780 955 871 1.93% 22.42% -8.83% 31.55 -42.35% 65.00 -0.15% 9803 53 54.74 55.82 -14.13% 10253 10717 -4.53% 21214 23313 9.89% 214 210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