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docx
附件 3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 记录环节 记录内容 启动环节 1.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情况。依申请 (包括举报、上级交办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包 括先说登记)、受理情况; 2.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事由、案件来源和立案情 况。 1.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 2.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 调查取证环 节 3.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 4.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力以及当事人陈述、申 辩、申请回避情况; 5.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1.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 审核决定环 节 2.承办机构审核过程及领导决策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 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3.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 4.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 1.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 达回证上签章; 2.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送达执行环 节 3.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 证人签章。可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4.采取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 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5.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 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 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传真号码; 6.采取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