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64团苇湖镇承接第四师授予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xlsx
第四师64团苇湖镇承接第四师授予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名 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师市行 责任 承办 业 主体 机构 指导部 门 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第二 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 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第二 1、立项(受理):指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款: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 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 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给证书和标志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求对所承担的提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9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的,政府价格主管部 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经济发 门应予以指导和帮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需要了解其所提 其他行 团场( 第四师发 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价格监测的具体工 展办公 供商品、服务价格的本地区价格平均水平的,政府价格主 政权力 镇) 展改革委 作。第五条:自治区实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室 管部门应予以提供。 应当完善价格监测措施,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价格监测系统。第 2、审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应急机 3、决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 制。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的,价格主管部 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 门应当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 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影响、社会反应,并提出应 对措施建议。 1 价格监测 2 1.监督责任:对本地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是否规范等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语言文字 社会事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行政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 团场( 第四师教 社会应用的 务办公 和建议。 查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镇) 育局 监督检查 室 3.监管责任: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 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4.其他责任:监督检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检查结果 ,接受公众监督。 备注 3 4 5 1. 审核转报责任:对连队、社区报送孤儿初审合格材料 的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经团场、乡镇负责人在《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师 对孤儿基本 社会事 行政给 2010〕161号)第四条: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 团场( 第四师民 民政部门审批。 生活保障金 务办公 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镇) 付 政局 的给付 室 2.管理责任:提供关爱服务。 部门审批。 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保障基本生活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提交申请:向团场民政部门或社区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表 及其他复印材料。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 2.审核:团场民政部门初审后,公示5天,无异议的,连 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第三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 社会事 生活补贴和 行政给 团场( 第四师民 同材料一起上报至师残联审核。 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 务办公 重度残疾人 付 镇) 政局 3.核定:师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办理补贴发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 室 护理补贴 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团场民政部门向申请人告知原 核。 因。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连队、社区 等基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备的 ,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 补齐材料后再申请。 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 2.审核:连队、社区对申请家庭公示7天后,将相关材料 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 社会事 最低生活保 行政给 团场( 第四师民 报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在连队、社区 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务办公 障金给付 付 镇) 政局 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 室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的及时退回,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 3.师市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 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条件确定保障金额,发给低保证,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团 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6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团场民政部 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 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备的, 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 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 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 齐材料后再申请。 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 2.审核:团场民政部门、单位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 社会事 临时救助金 行政给 团场( 第四师民 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 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在连队、社区公示7天后, 务办公 给付 付 镇) 政局 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规 无异议的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 室 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 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47号) 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 3。师市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对符 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 合条件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团场民政部门、 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 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7 【行政法规】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直属 456 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 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备的,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 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 申请。 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2.《社会救助暂 2.审核:团场、单位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 特困人员救 社会事 行政给 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 团场( 第四师民 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连队、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后 助供养金给 务办公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 镇) 付 政局 ,无异议的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 付 室 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 3.师市民政部门审查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 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 定。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并在申请人所造连队、社区公示,次月起发放补助金,不 二、重点任务(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 符合条件的,委托团场、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 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8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一、明确保 障对象。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二、调整优化启动条件。满足以下 困难群众价 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 格补贴、燃 社会事 1.审核:团场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进行审核。 行政给 达到3.5%。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 团场( 第四师民 气补贴、困 务办公 2.复核:师民政局复核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价格临时补 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二)CPI中的食品 镇) 付 政局 难群众慰问 室 贴。 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原则上不得 金给付 提高启动条件。五、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 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 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 预算另行安排。 9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连队、社区 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等基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备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 ,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 补齐材料后再申请。 2.审核:连队、社区对申请家庭公示7天后,将相关材料 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 社会事 最低生活保 行政确 团场( 第四师民 报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在连队、社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务办公 障对象认定 认 镇) 政局 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室 的及时退回,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 3.师市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 条件确定保障金额,发给低保证,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团 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0 【行政法规】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 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 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 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 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团场民政部 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 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备的,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 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二、 齐材料后再申请。 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 2.审核:团场民政部门、单位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 社会事 临时救助对 行政确 团场( 第四师民 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 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在连队、社区公示7天后, 务办公 象认定 认 镇) 政局 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 无异议的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 室 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三)审核审批。 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 3.师市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 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 条件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团场民政部门、单 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 位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 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 11 【行政法规】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 国家对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 未 满 1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给 予 特 困 人 员 供 养 。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14号)(二)办理程序。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直属 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 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备的, 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 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 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 申请。 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 2.审核:团场、单位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 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并提出审核意见,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团场民政部门、 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连队)公 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 示7天,无异议的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 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 3.审批:师市民政部门审查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 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 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 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 养证,并在申请人所造连队、社区公示,次月起发放补助 社会事 待 遇 。 特困人员认 行政确 团场( 第四师民 金,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团场、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 务办公 【规范性文件】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4.自理能力评估: 师市民政部门在团场民政部门、街道 定 认 镇) 政局 室 〔2016〕178号) 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办事处、社区(连队)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 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 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料护理标准档次。 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5.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 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 人、社区(连队)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团场民 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由团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审核 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并报师市民政部门核准。在其所在社区(连队)或者供养 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 服务机构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师市民政部门从 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 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 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 公示有异议的,师市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 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 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 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 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 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 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二、重点任务(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 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1.受理责任:根据工伤认定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或个人 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 1.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八号,2011年1月1日施行)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参保人员受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 第四师人 社会事 伤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并起草调查报告提交工伤认定领导 行政确 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 团场( 力资源和 务办公 小组。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 镇) 认 社会保障 室 3.决定责任:由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做出申请人 伤认定申请。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局 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根据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对申请单 位或个人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工伤认定 1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1.受理责任: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籍所在地师、团社会事务管理部门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师人 2.审查责任:师、团社会事务管理部门接到报送资料后,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 社会事 就业困难人 行政确 团场( 力资源和 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注明就业困难人 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 务办公 员认定 认 镇) 社会保障 员类别后报送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室 局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 3.决定责任: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 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同时在填写意见和 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 签章。 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 况规定。 1.受理阶段:受理当事人所提交的对草原征占用审批表、 征占用草原项目审批文件、项目环境评价批准文件、征占 用草原补偿协议等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完整 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 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1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第四师自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然资源和 2.审查阶段: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 权限内临时 经济发 行政许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 团场( 规划局( 真实性、合法性性行审查,必要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 使用草原的 展办公 可 镇) 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师林 实地查验或审议,提出审核意见。 审批 室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 业和草原 3.决定阶段: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制发行政许可同意书 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局) 。 4.送达阶段:将批准同意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阶段:履行监督责任,定期检查。做好材料归 档、信息公开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1.检查阶段:草原监理站对违反草原防火有关规定,进入 草原并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可以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进 行安全检查,依法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和全面检查,并进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四师自 行拍照、摄像。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然资源和 2.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 经济发 规划局( ,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对草原防火 行政检 团场( 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 展办公 安全的检查 查 镇) 第四师林 3.处置决定阶段: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依据 室 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 业和草原 草原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 局) 4.事后监管阶段:草原监理站对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进 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行追踪检查。 5.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 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 第四师自 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 乡(镇)村 8月28日予以修改,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然资源和 权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 公共设施、 经济发 规划局( 证。 其他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 团场( 展办公 公益事业使 政权力 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 镇) 第四师林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 室 用集体建设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业和草原 面告知理由)。 用地审批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选址意见书,信息公开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局)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 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 、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 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 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 ) 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 第四师自 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 然资源和 权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 乡(镇)村 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经济发 规划局( 证。 企业使用集 其他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 团场( 展办公 第四师林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 镇) 体建设用地 政权力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室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 业和草原 面告知理由)。 审批 修订 局)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选址意见书,信息公开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 处置措施。 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 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 实 行 统 一 登 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 部 令 第 7 号 发 布 2004 年 10 月 29 日 修 订 2008 年 11 月 12 日 第 一 次 修 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 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1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 )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师自 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 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 然资源和 权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 经济发 规划局( 证。 含临时用地 其他行 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乡 团场( 展办公 )规划许可 政权力 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镇) 第四师林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 室 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 证核发 业和草原 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选址意见书,信息公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局) 。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 处置措施。 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9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 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 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 乡村建设规 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 其他行 划许可证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 政权力 请的受理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 手续。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第四师自 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 然资源和 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 经济发 规划局( 公示。 团场( 展办公 镇) 第四师林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室 业和草原 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局)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受理公示。 建筑施工夜 经济发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行政许 第四师生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 团场( 间作业许可 展办公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 可 态环境局 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 镇) 证核发 室 办结;依法告知。 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 4.送达阶段:制发并送达文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 5.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须公告附近居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2018年12月29日修订。 20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 订)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 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 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 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 民,并向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时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 1、报告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 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27 2、监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 日修订) 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经济发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 团场( 突发环境事 其他行 第四师生 。 展办公 件应急处置 政权力 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 镇) 态环境局 3、调查处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 室 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 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 处理。 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 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 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夫造成损害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 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 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 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 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 22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09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经济发 市政设施建 行政许 团场( 第四师城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展办公 设类审批 可 镇) 市管理局 开。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 室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 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 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23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临时性建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 经济发 团场( 第四师城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 物搭建、堆 行政许 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 展办公 可 镇) 市管理局 开。 放物料、占 室 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 道施工审批 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审批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 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 审查。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1号) 第四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 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 许可证。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 城镇污水排 经济发 行政许 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团场( 第四师城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 入排水管网 展办公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可 镇) 市管理局 开。 许可 室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 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 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 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5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国务院令第412号)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104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燃气经营者 经济发 行政许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师住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 第三十八 团场( 改动市政燃 展办公 可 建局 开。 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 镇) 气设施审批 室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 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由于工程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工、设备维 经济发 行政许 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 团场( 第四师城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 修等原因确 展办公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 镇) 可 市管理局 开。 需停止供水 室 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 的审批 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1项 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使机关: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7 28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经济发 城市建筑垃 行政许 第四师城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 团场( 展办公 圾处置核准 可 镇) 市管理局 开。 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室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 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请人,并说明理由。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 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设置大型户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外广告及在 健康 、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经济发 城市建筑物 行政许 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团场( 第四师城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 展办公 审批手续。 、设施上悬 可 镇) 市管理局 开。 室 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 挂、张贴宣 传品审批 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需要拆除、 经济发 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改动、迁移 行政许 团场( 第四师城 展办公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 可 镇) 市管理局 供水、排水 室 〔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因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 开。 与污水处理 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 设施审核 ’、‘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设施审核’1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经济发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团场( 物业管理监 行政检 第四师住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 展办公 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 镇) 督检查 查 建局 室 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 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挖掘公路。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 告知理由); 占用、挖掘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济发 公路或者使 行政许 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 团场( 第四师交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展办公 公路改线的 可 通运输局 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 镇) 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室 许可 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 告知理由)。 在公路建筑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控制区内埋 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经济发 行政许 团场( 第四师交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设管道、电 主管部门批准。 展办公 可 镇) 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 室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许可 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等设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跨越、穿越 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 公路修建桥 、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 告知理由)。 梁、渡槽或 经济发 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行政许 团场( 第四师交 者架设、埋 展办公 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可 镇) 通运输局 设管道、电 室 。 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许可 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公路用地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 经济发 围内设置公 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 行政许 团场( 展办公 路标志以外 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 可 镇) 室 的其它标志 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 的审批 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 在公路用地 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 经济发 范围内架设 行政许 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 团场( 展办公 、埋设管道 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镇) 可 室 、电缆等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 施的许可 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四师交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阶段。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四师交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 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6 37 利用公路桥 梁、公路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 经济发 行政许 团场( 第四师交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道、涵洞铺 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 展办公 可 镇) 通运输局 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设电缆等设 设电缆等设施 室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期限内制发送达许可证 施的许可 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 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 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 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 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部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2.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 部令2018年 第1号) 经济发 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 团场( 拖拉机驾驶 行政许 第四师农 展办公 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 证核发 可 业农村局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 镇) 室 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3.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完 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 全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 准由农业部制定。执行阶段:对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责令作业方无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对因作业质量造成 损失的,责令作业方承担赔偿责任。督促作业双方严格履 行约定的义务。 38 39 1.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 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 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 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部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理条件 2018年 第2号) 、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 经济发 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 拖拉机牌证 行政许 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 团场( 第四师农 展办公 阅、下载和使用。 的核发 可 镇) 业农村局 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室 3.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 ,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办理过程以及经办人 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 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执行阶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 的转移,并进行维修;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 作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严重的 生产或者销售企业,要责令当事人整改。 1.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 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驾驶证业务时, 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 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部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 部令2018年 第1号) 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 经济发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 团场( 联合收割机 行政许 第四师农 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 展办公 驾驶证核发 可 业农村局 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 镇) 室 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3.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完整 、准确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 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 由农业部制定。执行阶段:对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 令作业方无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对因作业质量造成损 失的,责令作业方承担赔偿责任。督促作业双方严格履行 约定的义务。 1.受理阶段:(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 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 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 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40 41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7号,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6月1 2.审查阶段:(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 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药的 料的实体店进行核实,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 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经济发 农药经营许 行政许 团场( 第四师农 查。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 展办公 可证核发 可 镇) 业农村局 3.决定阶段:(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 室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依法作出不 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并说明理由。 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农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业主管部门。 4.送达阶段: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书面材料送 达至申请人处。 5.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 、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农机作业质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 量检查(依 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情况检查,及时调查处理因 据不准确, 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发生的争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经济发 是对农机作 行政检 团场( 第四师农 两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机械主管部 展办公 业质量检查 查 镇) 业农村局 3.执行阶段:对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作业方无偿 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 室 ,不仅指对 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对因作业质量造成损失的,责令作 跨行政区域 业方承担赔偿责任。督促作业双方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 作业的监督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违法当事人整改情况,依法依规开 ) 展后续监管,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43 44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 【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农业机 、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 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 经济发 对农机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 农机操作人 行政检 团场( 第四师农 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展办公 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车 员安全检查 查 镇) 业农村局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 室 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 3.执行阶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机操作人员,责令 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操 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 【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农业机 、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 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 拖拉机、联 经济发 对农机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 行政检 团场( 第四师农 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合收割机安 展办公 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车 查 镇) 业农村局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 全检查 室 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 3.执行阶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机机械,责令当事 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 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1.检查阶段: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 ,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对动物饲养 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 、屠宰、经 ;并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 营、隔离、 运输以及动 2.督促整改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出具《检查意见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 物产品生产 经济发 》,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措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 团场( 行政检 第四师农 、经营、加 展办公 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 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 镇) 查 业农村局 工、贮藏、 室 3.送达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把检查意见书送达受 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运输等活动 检单位。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送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 中的动物防 期内整改。 疫实施监督 4.整改验收阶段:对有问题企业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管理 5.处置决定:检查结束后按规定通报结果。 6.事后监管阶段:对有问题的企业在责令整改后,继续进 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 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2004.05.21)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试点地区省级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 农村部分计 社会事 行政给 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 团场( 第四师健 1.审核责任: 对申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抽查。 划生育家庭 务办公 付 镇) 康委员会 2.上报责任:及时上报师市卫健委核准备案。 策。 奖励扶助金 室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 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 年龄为起点发放。 46 47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 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 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 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 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 对交通工具 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 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 上的传染病 社会事 行政强 团场( 第四师健 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 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 病人密切接 务办公 制 镇) 康委员会 学处置措施。 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触者的行政 室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 3.执行责任: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 强制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 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后,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解 施。 除行政强制措施,加强日常监管。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办理。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 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 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 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 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 对突发公共 社会事 况。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 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 团场( 第四师健 卫生事件现 行政强 务办公 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 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 制 镇) 康委员会 场的行政强 室 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三 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制 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 3.执行责任: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 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后,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解 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 除行政强制措施,加强日常监管。 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49 50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 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当告知理由)。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14 号 2019 年 修 订 。 ) 。 社会事 公共场所卫 行政许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团场( 第四师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 务办公 生许可 可 镇) 康委员会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室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复核一次。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 令第714号2019年修订) 件,告知来意。 第十三条第一款: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 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 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 密的责任。 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 对公共场所 社会事 行政检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团场( 第四师健 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经营单位的 务办公 查 康委员会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 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镇) 监督检查 室 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 。 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 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1.受理责任:负责热情接待群众,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 2012.10.26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18.04.27修订)第六十八 规及有关业务咨询; 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登记和初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步审查; 负责针对申请材料不全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 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 对象需补齐补正的材料;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况,及时 为严重精神 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 将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针对符合受理 障碍患者免 社会事 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行政给 团场( 第四师健 条件的申请,负责将申请材料流转到审核岗,做好流转登 费提供基本 务办公 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付 镇) 康委员会 记。 公共卫生服 室 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 2.审核责任:负责对照审查标准严格审查有关申请; 负责 务 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 在规定时间及时作出审查决定; 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 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负责对办件情况进行 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 整理,制作相应案卷,形成办件台账;负责向申请人提供 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有关业务指导和政策解答。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1﹞110号文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退役 军人、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 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社会事 第四师退 。 团场( 务办公 役军人事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镇) 室 务局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退役军人府 退役军人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社会事 第四师退 。 团场( 务办公 役军人事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镇) 室 务局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社会事 第四师退 。 团场( 务办公 役军人事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镇) 查意见。 室 务局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1 部分农村籍 退役士兵生 行政给 活补助金的 付 发放 52 在乡复员军 人、带病回 行政给 乡定期生活 付 补助金的发 放 53 退出现役的 分散安置的 行政给 一级至四级 付 残疾军人护 理费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54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病 行政给 故军人遗属 付 一次性抚恤 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 社会事 第四师退 。 人退役军人府退役军人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 团场( 务办公 役军人事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镇)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查意见。 室 务局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资标准计算。 55 56 57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病 行政给 故军人遗属 付 定期生活补 助金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 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 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社会事 第四师退 。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 团场( 务办公 役军人事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退役军人部、财政 镇) 室 务局 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查意见。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 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 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享受定期抚 恤金的烈属 、因公牺牲 行政给 军人遗属、 付 病故军人遗 属丧葬补助 费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 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 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 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社会事 第四师退 。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 团场( 务办公 役军人事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退役军人部、财政 镇) 室 务局 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查意见。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 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 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退出现役的 残疾军人残 行政给 疾抚恤金额 付 的给付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社会事 第四师退 。 团场( 务办公 役军人事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镇) 室 务局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 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58 退役的残疾 军人病故丧 行政给 葬补助费的 付 给付 59 退役士兵自 主就业一次 行政给 性经济补助 付 金的给付 60 符合政府安 排工作退役 行政给 士兵待安排 付 工作期间生 活费的给付 61 义务兵家庭 行政给 优待金的给 付 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 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社会事 第四师退 。 团场( 务办公 役军人事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镇) 室 务局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 608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社会事 第四师退 。 团场( 务办公 役军人事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镇) 室 务局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 608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社会事 第四师退 。 团场( 务办公 役军人事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镇) 查意见。 室 务局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退役军人府发给优待金 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社会事 第四师退 。 团场( 务办公 役军人事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镇) 室 务局 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2 63 64 优抚对象医 行政给 疗保障金的 付 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 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退役军人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 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退役军人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 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退役军人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 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退役军人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 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生产安全事 行政许 故应急预案 可 备案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 。 经济发 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团场( 第四师应 2.审查阶段: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 展办公 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 镇) 急管理局 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室 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 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防震减灾知 识宣传教育 其他行 和地震应急 政权力 工作的监督 检查 1.检查阶段: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行政执法工作,对 建设工程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 2.处置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1规行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 ,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 3.移送阶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 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 经济发 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 团场( 第四师应 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展办公 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 镇) 急管理局 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室 4.事后监督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 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 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对 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 其进行复查监督验收,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未经批 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 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社会事 第四师退 。 团场( 务办公 役军人事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镇) 查意见。 室 务局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5 地震应急预 其他行 案备案和管 政权力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地震工作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部门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 令第七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 经济发 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团场( 第四师应 由。 展办公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 镇) 急管理局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 室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 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 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 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 4.监管责任: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66 医疗救助待 行政给 遇给付 付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 订版)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 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 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 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将原 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 1.受理责任: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 ,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 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因及补正材料。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 2.审核责任: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 、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 查,提出审核意见。 社会事 助补助资金。上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团场( 第四师医 务办公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 镇) 保局 3.审批责任:医疗保障局接到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上报的 室 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 助条件的,要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 4.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 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 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 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 ”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 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 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 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 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 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以上机构。 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 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 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 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 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 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采取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 预付资金额度的方式,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医。 67 医疗救助对 行政确 象确认 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 1.受理责任: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版) ,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因及补正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审核责任: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 (二)特困供养人员; 社会事 团场( 第四师医 查,提出审核意见。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务办公 3.审批责任:医疗保障局接到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上报的 镇) 保局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室 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 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助条件的,要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