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克达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集意见稿).docx
可克达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集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 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 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 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可克达拉市行政区划内烟草制 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 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 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网 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划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连队网格、 团部网格、可克达拉市新城区网格。 二级网格在一级网格内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 分为连队、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集贸区、商业区。 第五条 依据本市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 以常住人口数、各小区住户数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 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一)连队。连队网格按照每 200 户设置一个零售点, 每增加 200 户增设 1 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 5 个。对 50 户 (含 50 户)以上不足 200 户的卷烟零售点空白连队,可按 实际情况设置 1 个零售点。低于 50 户不设置零售点。连队 网格设置零售点,100 米范围内不超过 2 个。 (二)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居民区网格按照每 150 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 300 户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不超过 2 个零售点;300 户以上的,每增加 150 户增设 1 个 零售点。居民小区网格按照常住居民户数每 150 户设置一个 零售点,不满 300 户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 2 个零售点;300 户以上的,每增加 150 户增设 1 个零售点。商住区网格按照 常住居民户数每 120 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 240 户的,视 情况设置不超过 2 个零售点;240 户以上的,每增加 120 户 增设 1 个零售点。各团场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设置零 售点,100 米范围内不超过 2 个。可克达拉市新城区网格居 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设置零售点,100 米范围内不超过 3 个。 (三)集贸区(即农副产品市场、综合市场、建材市场 等封闭的市场、园区)。按固定摊位、门店(含沿街门面) 形成的市场规模,设置零售点上限。按固定摊位(门店)数 每 50 店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 100 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2 个;不足 50 店的独立市场设置一个零售点; 100 户以上 500 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5 个;500 户以上的,设置零 售点数量不超过 10 个。集贸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 米范围 内不超过 2 个。 (四)商业区(即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 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按照固定门店数每 50 店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 100 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2 个, 最多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10 个。商业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 米范围内不超过 3 个。 (五)封闭式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区。独立于企业、 工矿区的员工生活小区,按照企业职工人数 100 人(含)100 人以上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 景区网格,指可克达拉市辖区内旅游景区所在 地,该区域流动人口(旅游人群)较大,季节性消费特征明 显,景区网格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旅游景点 游客服务区和商业街。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指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 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按照一 个景点服务区设置 1 个零售点标准; (二)景区商业街,固定门店数不满 50 店,根据实际 情况设置不超过 2 个零售点,每增加 50 固定摊位增设 1 个 零售点。每 100 米范围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 4 个。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 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 30%,间距放宽 50%。 (一)实际经营面积在 500 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品 牌连锁经营的超市、便利店(门店数量等于或大于 50 家) ;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 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 地址经营的;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退出的零售点,持证人一年 内重新择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 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 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 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 出入通道口 100 米(100 米是指在不违反交通规则或能够无 障碍通过的前提下,对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范围内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途径销售烟草制品 的; (九)经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 爆物品的商店或者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 的场所; (十)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一)未形成实际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 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商品展卖场所的商业楼宇; (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出入口 100 米距离范围内 已设置零售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 续。 第十条 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烟草制品 零售点设置不超过上年度末全市同类型持证户总量的 10%。 第十一条 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 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可克达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修改、 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 年 9 月 18 日起实施的《可克达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 时废止。 可克达拉市烟草专卖局 202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