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75团乡镇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xlsx
第四师七十五团乡镇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 其他行政 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 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 织和监督 权力 解决有关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 团场(镇 ) 人民武装部 民兵办 人民武装部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 ,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 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 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 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 宗教事务管理,临 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 时宗教活动地点监 其他行政 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管,大型宗教活动 权力 团场(镇 社会管理综合 ) 治理办公室 民族宗教局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 1 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2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 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 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 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 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 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3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 区内修建的危及电 力设施安全的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种 植植物、堆放物品 的强制拆除、砍伐 或者清除 行政 强制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 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团场(镇 经济发展办公 ) 室 发展和改革委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 室 教育局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 室 教育局 4 适龄儿童、少年因 身体状况需要延缓 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 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 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 5 无正当理由未依照 法律规定送适龄儿 童、少年入学接受 义务教育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 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主 体 序号 6 7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 其他行政 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单位和个人财产的 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 权力 征用 偿。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2008 年 10 月 28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 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 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 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负责日常消防监 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规定。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团场(镇 ) 政法委 公安局 应急管理局 经济发展办 公室 公安局 团场(镇 ) 序号 8 职权名称 社区戒毒管理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 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 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 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 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 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 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 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 其他行政 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 团场(镇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 权力 ) 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 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 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 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 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 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 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 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承办机构 政法委 社区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公安局 司法局 卫生健康委员 会 民政局 序号 职权名称 9 对村(居)民选举 权、被选举权和破 坏村(居)民委员 会选举的行为和换 届后村(居)民委 员会工作移交的检 查监督 村(居)务公开的 10 组织监督检查 职权类 型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 、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 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 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 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 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 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 11 高龄补贴的审核 其他行政 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 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 权力 制度。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 室 民政局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 室 民政局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 室 民政局 序号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团场 (镇) 社会事务办公 室 民政局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 室 民政局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 室 民政局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 室 民政局 对申请困难残疾人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生活补贴和重度残 其他行政 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第三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 ) 室 疾人护理补贴的初 权力 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审 民政局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对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第四条:乡镇 的初审 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六条 符合要求的处理 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行政 12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 权力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 其他行政 13 提供的供养服务不 权力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 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 其他行政 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 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人的救助 权力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 15 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 其他行政 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 流浪乞讨受助返回 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类监护人,责 权力 人员的救助 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 人应当给予安置。 16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团场 (镇) 社会事务办公 室 民政局 其他行政 第四条: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 孤儿保障对象审核 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权力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 室 民政局 19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 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二条:规范认定 流程。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类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其他行政 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 查验核实和终止保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 权力 障资格审核 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 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 再次进行核实。关于终止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 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 障资格。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 室 民政局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 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 村民自治章程、村 其他行政 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 规民约备案 权力 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 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 室 民政局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17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 其他行政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 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 审核 权力 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 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18 。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设置乡村公益性墓 其他行政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 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权力 。 21 地的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第四条:乡镇 22 对申请社会救助的 其他行政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 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审核 权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3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的审核 行政 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 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 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 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 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 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 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 位。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 室 团场 (镇)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民政局 民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社会事务办公 住房和城乡建设 室 局或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人力资源和社会 ) 室 保障局 序号 职权名称 24 对草原由本集体经 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的批准 25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 或者违反规划的规 定建住宅的处罚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 集 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 团场(镇 农业发展服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林业和草原 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 ) 中心 局)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 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 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 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 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 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团场(镇 ) 经济发展 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林业和草原 局)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26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或 者未按照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未按 规划审批程序批准 而取得建设用地批 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行政强制 行政 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团场(镇 ) 27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 情况的监督 行政 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 团场(镇 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 ) 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经济发展 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林业和草原 局) 经济发展 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林业和草原 局) 序号 28 职权名称 对个人之间、个人 与单位之间土地、 林木、林地和草原 所有权和使用权争 议的处理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行政 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 状。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 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 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 团场(镇 农业发展服务 局(林业和草原 ) 中心 局) 序号 29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 权限内国土空间总 其他行政 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 团场(镇 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体规划编制 权力 ) 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 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 办公室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林业和草原 局)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3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土地(不 其他行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 团场(镇 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 含农田建设)整理 权力 ) 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20年)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 对乡村公共设施、 其他行政 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 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权力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的审核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 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 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团场(镇 )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经济发展 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林业和草原 局) 经济发展 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林业和草原 局)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3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 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 、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 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其他行政 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 证申请的受理 权力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 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团场(镇 ) 33 在村庄、集镇规划 区内的街道、广场 、市场和车站等场 所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 施批准 团场(镇 ) 行政 许可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经济发展 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林业和草原 局) 经济发展 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林业和草原 局)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34 擅自在村、乡规划 区内的街道、广场 、市场和车站等场 所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 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 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 除,并可处以罚款。 团场(镇 ) 承办机构 经济发展 办公室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林业和草原 局)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行政 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序号 职权名称 35 损坏村庄、集镇的 房屋、公共设施和 破坏村容镇貌、环 境卫生的处罚 36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 业主大会、业主委 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其他行政 员会作出违法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 权力 的处理 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 业主。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 团场(镇 城镇管理服务 局或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 ) 中心 执法局) 团场(镇 ) 城管中心 、社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或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团场(镇 ) 城管中心 、社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或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 37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 业主委员会成员及 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 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其他行政 人民政府备案。 、会议决定、议事 权力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 规则、管理规约备 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案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38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 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 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 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 对申请廉租住房保 其他行政 团场(镇 城镇管理服务 局或城市管理局 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障的审核 权力 ) 中心 (城市管理行政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 执法局) 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39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 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补贴或者配租廉租 其他行政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 住房的城市低收入 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权力 住房困难家庭信息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 的核实 、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 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 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 团场(镇 城镇管理服务 局或城市管理局 ) 中心 (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 40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9年)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其他行政 域、经营时段的确 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 权力 定 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 营,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大门二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住房和城乡建设 团场(镇 城镇管理服务 局或城市管理局 ) 中心 (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 41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 在乡道、村道的出 其他行政 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 入口设置限高、限 权力 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 宽设施 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团场(镇 城镇管理服务 ) 中心 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42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行政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 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 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 区相衔接。 团场(镇 城镇管理服务 ) 中心 水利局 4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 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 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 ,保护饮用水水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 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 其他行政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 权力 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 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 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团场(镇 城镇管理服务 ) 中心 生态环境局 水利局 序号 职权名称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序号 职权名称 使用原有宅基地、 44 村内空闲地和其他 土地的批准 45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行政 许可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 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 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 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 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 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团场(镇 ) 经济发展 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3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 农业资金分配、使 其他行政 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 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 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权力 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 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团场(镇 经济发展办公 ) 室 农业农村局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46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 作。 其他行政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权力 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 作。 团场(镇 ) 经济发展 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47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2004年)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 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 规定确权发证。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 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颁发、变更、更 其他行政 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 正和换发、补发申 权力 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 请的审核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 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 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 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 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 理换发、补发手续 团场(镇 经济发展办公 ) 室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4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 其他行政 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 营及承包合同的管 权力 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 合同管理。 团场(镇 经济发展办公 ) 室 农业农村局 49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 ,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 其他行政 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 理 权力 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 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团场(镇 农业发展服务 ) 中心 农业农村局 5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 其他行政 第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 制 权力 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 控制措施。 团场(镇 农业发展服务 ) 中心 农业农村局 51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 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 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 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 其他行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 染行为的制止 权力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 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 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团场(镇 农业发展服务 ) 中心 农业农村局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5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 其他行政 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 制企业的审核 权力 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团场(镇 经济发展办公 ) 室 农业农村局 53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 年11 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 号 公布)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 对建立健身气功活 其他行政 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 年11 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 号发布)第 动站、点的审核 权力 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 批准。 团场(镇 文体广电服务 文化体育广电和 ) 中心 旅游局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5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计划生育父母 光荣证的发放 行政 确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在国 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 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在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室 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 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 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55 生育服务证核发 行政 确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 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室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56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 发放 行政 给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已经领 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 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 过十六周年。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室 行政 检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 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计划生育监督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执 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对 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 简称“两非”行为)的监督,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以及承担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第四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遵循合法性、经 常性、公平公正性和有效性原则,将监督工作与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依 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室 行政 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 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 ) 室 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 、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57 人口计划生育监督 检查 58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 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59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 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 其他行政 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 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 鉴定的审核 权力 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室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六条 对全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对申请计划生育奖 其他行政 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 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 励扶助对象的初审 权力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室 6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 、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 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 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 、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 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 采取预防、控制措 其他行政 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 、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权力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 、污物;(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四 )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 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 应急接种等;(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 、消毒药品、器械等;(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室 62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 其他行政 定》 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健机构以外地点死 卫生健康委员会 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权力 ) 室 亡的核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60 四个步骤。 63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 抚恤优待申请的受 其他行政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 工作。 理 权力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 责任和义务。 社会事务办公 团场(镇 室 退役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服务站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64 【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 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国务院709令 ) 社会事务办公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 其他行政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 团场(镇 (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室 退役 退役军人事务局 养的初审 权力 ) )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 军人服务站 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 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 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65 根据《村级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一)要求被审计单 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二)就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 其他行政 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三)发现 监督 权力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帐簿以及其他与 财务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 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四)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财务 收支行为的,予以制止,并可以对审计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66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 时避灾疏散的强行 组织 行政 强制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 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 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团场(镇 ) 财政所 审计局 应急管理局 团场(镇 经济发展办公 自然资源和规划 ) 室 局(林业和草原 局) 序号 67 68 职权名称 权限内在紧急防汛 期采取防汛抗洪非 常紧急措施 汛前安全检查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行政 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 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 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 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 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 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 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 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 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团场(镇 ) 经济发展 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水利局 行政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 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 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 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 防洪避洪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 并予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 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 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 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 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 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团场(镇 ) 经济发展 办公室 水利局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69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 巡回检查 行政 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 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 处理和报告。 自然资源和规划 团场(镇 农业发展服务 局(林业和草原 ) 中心 局) 行政 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 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团场(镇 经济发展办公 ) 室 应急管理局 行政 检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 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 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 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 团场(镇 经济发展办公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 ) 室 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 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 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应急管理局 70 对防范本地区发生 特大安全事故的行 政检查 7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72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 对申请因灾损毁居 其他行政 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 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 民住房恢复重建补 权力 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 助的审核 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等部门审批。 团场(镇 经济发展办公 ) 室 应急管理局 73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 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 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 对申请自然灾害救 其他行政 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等部门审批。 助的审核 权力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 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 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 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团场(镇 经济发展办公 ) 室 应急管理局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 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 权限内发生自然灾 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 害危害或者事故灾 其他行政 取其他类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 难、公共卫生事件 权力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 的应急处置 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类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 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团安办 团场(镇 应急管理局 社会事务办公 ) 卫生健康委员会 室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序号 75 职权名称 职权类 型 职权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 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 办人员承担。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其他行政 直接办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 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 审核 权力 ,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 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责任主 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团场(镇 社会事务办公 ) 室 医疗保障局 和责任清单 责任事项 1.落实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实名制编制组,优化 民兵的文化程度、年龄结构、编实民兵队伍。 2.落实基干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提升民兵综合素 养。 3.巩固和完善民兵连部规范化建设,正规民兵工 作秩序,提高民兵工作质量。 1.执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 事故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 进行。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 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 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 当理由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 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 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违法情形时,有管辖权 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 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受理责任:须休学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者需出示 三级甲等医院(一般县级以上医院都属于三甲医 院)诊断证明书,无诊断证明书或无盖章者无效 。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对休学材料进行审查,核 实休学材料真实性和规范性。 3.处置责任:调查核实后,将休学材料提交至教 育局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休学跟踪制度,建立档案 ,做到如期复学或延长休学审核。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连队、社区、学校等个 人或部门、单位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 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 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反映。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 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 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进行调查 ,了解情况。 3.处置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 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者其他 法定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台账,每月与连队、社区 、学校取得联系,了解整改效果。 备注 责任事项 1.报批责任:为应对突发事件,需对单位、个人 财产进行征用的,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情 况紧急的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2.征用责任:按照批准征用财产,对被征用物资 按照征用用途使用,并妥善保管。 3.返还补偿责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 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监管责任:强化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财产征用 、使用、保管返还环节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 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 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 意见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组织保障责任:团场(镇)人民政府,根据 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社区 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帮教措施责任:根据情况签订社区戒毒协 议,提供戒毒知识辅导,为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 员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和援助;为户籍住所变更 的戒毒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和协助。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受理群众对村(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形成调 查结论。 3.处置责 任:经调查核实,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 理。 4.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踪监测。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对村(居)务公开问题的 反映。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核实群 众反映的有关情况。 3.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误解的及 时澄清;反映属实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涉 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政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 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个人委托的 连队(社区)提交的申请。 2.审核责任: 对申请高龄补贴的对象依法进行审核。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个人委 托的连队(社区)提交的申请。 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经 济状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师市 民政部门审批。 3.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管理责任:对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定期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立即要求其整改,情节严 重,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个人委托的 连队(社区)提交的申请。 2.救助责任: 帮助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并 进行动态监管,按照有关规定给与救助。 1.救助责任: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 、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2.教育责任: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 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类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 赡养义务。 3.安置责任: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 人、老年人要给予妥善安置。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个人委托的 连队(社区)提交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2.审查责任: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残 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 报送县残联和县民政局进行相关审核;初审不符 合条件的,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个人委托的 连队(社区)提交的申请。 2.审核责任:按一般程序或紧急程序进行审核审 批。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审核转报责任:对村(居)委会报送孤儿初审 合格材料的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经社事 办负责人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师市民政部门审 批。 2.管理责任:提供关爱服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查验责任:对事实无人抚养保障对象按政策要 求进行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 2.管理责任: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实行 动态管理。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审核责任:重点审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 居)规民约主体、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归档备案。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 3.转报审批: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个人委托的 连队(社区)提交的申请。 2.审核责任:按一般程序或紧急程序进行审核审 批。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个人申请。 2.审核责任:按一般程序或紧急程序进行认定。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 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 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 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 ,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 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 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 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 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 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 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 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 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 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 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 当理由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 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 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违法情形时,有管辖权 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 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 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 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 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 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 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 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 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 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 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 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 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编制阶段责任: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 关部门等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 、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 审批,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定期检 查评估。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具体分析土地整 理潜力、综合效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 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 完善有关规划及各类备件。 3.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 准。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 、政策、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情况,审核、批 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土 地整理规划设计及工作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 设计和工作方案,团场(镇政府)组织团场(镇) 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 建设。 5.确认权属。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 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 手续。 6.检查验收。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 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 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整情况,包括耕 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 见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 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 料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 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 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 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 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及时送达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 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 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 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 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 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 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 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 ,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 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 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 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 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 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 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 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 责任。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2)制定 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 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 业服务企业 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 有 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和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予 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 告知理由。 4.公布移送责任: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 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 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 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 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 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 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 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 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 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 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实施责任:新建、改扩建乡村道路,根 据实际在出入口规划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2.事后责任:对乡村道路的出入口限高限宽 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责任事项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 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 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 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 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 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 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宣 传,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饮用水源污染时及 时处理并上报。 3.事后监管阶段: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指 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 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 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 任。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 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 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 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承担本辖区内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 策等。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 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污 染的团场(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 部门。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 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造成污染的团场(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意 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 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 并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 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承包合同。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管理备案, 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承包合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 传,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 及时处理并上报;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 动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报告责任: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 2.宣传责任:组织力量,向职工群众宣传动物疫 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3.执行责任:执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工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日常监管责任:写出防治污染报告,现 场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2.报告责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 3.事中事后责任: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责 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 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 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 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 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每季度审核一次, 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书。 2.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赴现场进行勘查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对符合政策需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依法依规及时 办理。 2.监督责任:对需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信息进行监督核实是 否符合政策,不符合政策的坚决不允许发放。 3.处置责任: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办理的, 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1.受理责任:对符合政策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的 ,服务窗口依法依规及时办理。 2.监督责任:对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人员信息进 行监督核实是否符合政策,不符合政策的坚决不 允许发放。 3.处置责任: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办理的, 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备注 责任事项 1.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生育状况 ,并提出初审意见。 2.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无异议 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 受理群众对计划生育问题的反映。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入户调查,核实群众反映 的有关情况。 3.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误解的及 时澄清;反映属实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涉 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政法机关。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需要办理婚育 证明的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及时办理。 2.监督责任: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需要办理婚育 证明的信息进行监督核实。 3.处置责任: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办理的, 有弄虚作假行为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 团场计生办应对该病残儿及其父母情况进行核实 ,并协助师市计生委进行必要的患儿情况调查、 家系调查、社会调查、父母情况调查,在《病残 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团场 计生办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师 市计生委。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育龄妇女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依法依规及时办理。 2.监督责任:核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是否符 合政策,安排专人入户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 关情况。 3.处置责任: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办理的, 有弄虚作假行为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决定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传染病 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的预防、控 制措施。 2、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单位和个 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 上报师市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3、事后监管责任:事后应当监视传染病疫情动 态。 4、其他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 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 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个人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 、优惠服务申请或受个人委托的连队社提交的申 请。 2.审查责任: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应在10个工 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财务预算 执行情况;(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帐簿的 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四)资产、负债、 损益、分配情况;(五)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和 建设项目预算、决算情况;(六)政府所拨资金 、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七)接受捐赠资金、 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八)村提留、乡镇统 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负担费用 (劳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九)主要负责人 任期经济责任;(十)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1.救灾过程中对不按要求转移的,强行组织避灾 疏散。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 程序实施检查、监测、预测和信息报告。 2.处置责任:依法实施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洪非常 紧急措施,妥善使用防汛抗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确保汛期安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 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 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发现责任:及时发现地质灾害险情, 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批准责任:及时批准决定实施强制 手段; 3、实施责任: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 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4、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 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 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 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 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 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 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 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 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 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 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 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 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 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当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时,组织群众撤离。 2.按照各级政 府预案,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 生活安排。 3.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 活安排。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个人委托的 连队(社区)提交的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救助对象资格条件、调查核实 家庭收入。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