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团行政权力清单.xlsx
第四师63团承接第四师授予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 序 号 1 职权名称 价格监测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 92号)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 动进行监测。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第三条第二款: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9月30日新疆维 其他 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师 行政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所属的价 发展改 权力 格监测机构负责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第五条:自治区实行价 革委 格监测报告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监 测措施,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价格监测系统。第十五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 应急机制。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 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向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原因、趋势、影响、社会反应,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经发办 第四师发 展改革委 序 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2 对未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 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 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 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 第四师 处罚 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 教育局 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 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 限期改正。 3 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 第四师 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 检查 教育局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社事办 第四师教 育局 社事办 第四师教 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 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序 号 4 5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对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 第四师 行政 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 教育局 权力 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社事办 第四师教 育局 对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 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 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 其他 第四师 准。 行政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 教育局 权力 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 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 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社事办 第四师教 育局 序 号 6 7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学生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国家、 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 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社会救 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高中 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国务院关于建 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 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 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 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 制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行政 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第四师 给付 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教育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 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 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 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 法>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的通知》《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 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学生资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社事办 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第四师 行政 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 工业和 检查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 信息化 局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师工 经发办 业和信息 化局 第四师教 育局 序 号 8 9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 自2014年12 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第四师 行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工业和 检查 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 信息化 局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9月 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 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 依法进行生产。 第四师工 经发办 业和信息 化局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关爱经费的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 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 行政 第四师 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 给付 民政局 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 制度。 社事办 第四师民 政局 社事办 第四师民 政局 社事办 第四师民 政局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 10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 知》(民发〔2010〕161号)第四条: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 第四师 给付 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 民政局 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第三 行政 第四师 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 给付 民政局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 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序 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12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 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 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一)补贴范围。 补贴人员范围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各地应结合 行政 第四师 实际情况,清晰界定人员范围,明确补贴发放对象。其中:经 给付 民政局 济困难的高龄老人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经济困难的失 能 等 老 年 人 需 经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鉴 定 。 (二)补贴内容。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上述老年人的生活困 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 和临时救助制度解决。 社事办 第四师民 政局 13 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 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 行政 第四师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 给付 民政局 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 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给予生活保障。 社事办 第四师民 政局 14 临时救助金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七 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 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 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 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 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 行政 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 第四师 给付 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 民政局 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 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二、明确建立临 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 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 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 社事办 第四师民 政局 序 号 职权名称 1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16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行政法规】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 第 456 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 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 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2.《社会救助暂行 行政 办法》(2019年修订)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 第四师 给付 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 民政局 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以 及 未 满 1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给 予 特 困 人 员 供 养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二、重点任务(二)夯实基本生活 救助 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 岁。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一、明确保障对象。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 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调整优化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采用 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继续 行政 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二)CPI中 第四师 给付 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 民政局 件,但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五、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 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 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 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 安排。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社事办 第四师民 政局 社事办 第四师民 政局 序 号 17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 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 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 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 行政 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师 确认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 民政局 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 请 不 予 批 准 , 并 书 面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 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 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 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 说明理由。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社事办 第四师民 政局 序 号 18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行政法规】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 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 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 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 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 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 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 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行政 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四师 确认 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 民政局 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三)审 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 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 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 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 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社事办 第四师民 政局 序 号 19 特困人员认定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行政法规】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四 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 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 、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 予 特 困 人 员 供 养 。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14号)(二)办理程序。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 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 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审批。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 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终止程序。特困 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 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 行政 ,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 第四师 确认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 民政局 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 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 业 学 校 就 读 的 , 可 继 续 享 有 救 助 供 养 待 遇 。 【规范性文件】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 知》(民发〔2016〕178号) 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 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 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 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 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 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收入总和 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 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 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 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 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 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 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 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 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 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 困人员。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社事办 第四师民 政局 序 号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20 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八号,2011年1月 1日施行)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 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行政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确认 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四师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第四师人 力资源和 社事办 社会保障 局 21 社会保险费征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金费) 【法律】《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行政 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 征收 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 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之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四师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第四师人 力资源和 社事办 社会保障 局 第四师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社事办 第四师人 (劳动 力资源和 保障监 社会保障 察所) 局 22 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 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 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 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 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行政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检查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 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 查、检查措施。 序 号 23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行政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 确认 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 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 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 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第四师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第四师人 力资源和 社事办 社会保障 局 序 号 2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 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 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 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主管部门和有 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时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 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 会公布。 其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 第四师 行政 2017年6月27日修订) 生态环 权力 境局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 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 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 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 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接受调查处理;给渔夫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 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 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 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 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 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 延,减少事故损失。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经发办 第四师生 态环境局 序 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25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目录第109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实施机关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师 行政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城市管 许可 118号) 理局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 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 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 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 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 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经发办 第四师城 市管理局 26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师 行政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 城市管 许可 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 理局 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发办 第四师城 市管理局 序 号 27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 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 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 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 建设部令第21号) 第四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 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 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 第四师 行政 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城市管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许可 理局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 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 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 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 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 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 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经发办 第四师城 市管理局 序 号 职权名称 28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29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4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行 政 法 规 】 《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583 号 ) 行政 第四师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 许可 住建局 ,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 常用气的措施。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 第四师 行政 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 城市管 许可 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 理局 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 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经发办 第四师住 建局 经发办 第四师城 市管理局 经发办 第四师城 市管理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1项 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使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0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师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行政 城市管 许可 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 理局 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 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 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 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序 号 职权名称 31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号,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 ,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 第四师 行政 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城市管 许可 理局 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 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32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 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 第四师 施。 行政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 城市管 许可 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因建设确 理局 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 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合并为‘因工程建 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 33 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行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师 检查 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住建局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经发办 第四师城 市管理局 经发办 第四师城 市管理局 经发办 第四师住 建局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序 号 职权名称 34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版) 第五十五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 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58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 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 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 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 第四师 行政 交通运 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 第60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 输局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 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 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61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 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 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62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 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 相收取保管费用。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经发办 第四师交 通运输局 序 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35 对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巡查 第四师 行政 第19号)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 交通运 检查 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 输局 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经发办 第四师交 通运输局 序 号 职权名称 36 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37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9号)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 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第四师 行政 交通运 2003年第2号) 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 输局 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 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 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 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 第四师 行政 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交通运 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输局 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 、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 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经发办 第四师交 通运输局 经发办 第四师交 通运输局 序 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38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 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 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 第四师 行政 交通运 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 输局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 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经发办 第四师交 通运输局 39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 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 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 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 第四师 行政 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交通运 许可 输局 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 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经发办 第四师交 通运输局 40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 第四师 行政 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 交通运 许可 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 输局 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 悬挂非公路标志。 经发办 第四师交 通运输局 序 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41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 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 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四师 行政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 交通运 许可 要 求 。 对 公 路 造 成 损 坏 的 , 应 当 按 照 损 坏 程 度 给 予 补 偿 。 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 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经发办 第四师交 通运输局 42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 第四师 行政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 交通运 许可 输局 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经发办 第四师交 通运输局 序 号 43 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部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第四师 行政 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 农业农 许可 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 村局 发证等具体工作。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经发办 第四师农 业农村局 序 号 44 拖拉机牌证的核发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部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 第四师 行政 农业农 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 村局 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 督。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经发办 第四师农 业农村局 序 号 45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部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第四师 行政 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 农业农 许可 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 村局 发证等具体工作。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经发办 第四师农 业农村局 序 号 职权名称 46 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部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 第四师 行政 农业农 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 村局 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 督。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经发办 第四师农 业农村局 经发办 第四师农 业农村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农机作业质量检查(依据不准确,是对农机作业质量检查,不仅指对跨行 47 政区域作业的监督) 第四师 行政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 农业农 检查 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 村局 量的监督管理。 序 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48 农机维修质量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修订 )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 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 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 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 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师 行政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农业农 检查 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 村局 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 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规章】《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 第6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质量调查工作,统一质量调查规 范,协调跨省的质量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质量调查计划 ,公布调查结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 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经发办 第四师农 业农村局 49 农机操作人员安全检查 【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 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 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 第四师 行政 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 农业农 检查 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村局 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 ,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 为。 经发办 第四师农 业农村局 序 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50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查 【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 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 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 第四师 行政 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 农业农 检查 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村局 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 ,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 为。 经发办 第四师农 业农村局 51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行政强制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 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 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 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第 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师 行政 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 健康委 强制 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 员会 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 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 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 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 群体防护等措施。 社事办 第四师健 康委员会 5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 1987]24号,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2019 年 修 订 。 ) 第 四 条 : 第四师 行政 健康委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许可 员会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 ,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社事办 第四师健 康委员会 序 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53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 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修订) 第十三条第一款: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 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 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 第80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四师 行政 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 健康委 检查 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 员会 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 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 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 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社事办 第四师健 康委员会 54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 令 第 62 号 2012.10.26 发 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 号 2018.04.27修订)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 第四师 行政 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 健康委 给付 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员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 、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 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 ,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 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社事办 第四师健 康委员会 55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的发放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 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文 行政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给付 。各级退役军人、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 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 ,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四师退 社事办 役军人事 务局 第四师 退役军 人事务 局 序 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56 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发放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行政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 给付 退役军人府退役军人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 条件。 57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行政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给付 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 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58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59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 准,由县级人退役军人府退役军人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 行政 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给付 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 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 准计算。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 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 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 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 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 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 行政 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 给付 根据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 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 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 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 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 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 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 人员)子女。”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第四师 退役军 人事务 局 第四师退 社事办 役军人事 务局 第四师 退役军 人事务 局 第四师退 社事办 役军人事 务局 第四师 退役军 人事务 局 第四师退 社事办 役军人事 务局 第四师 退役军 人事务 局 第四师退 社事办 役军人事 务局 序 号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第四师 退役军 人事务 局 第四师退 社事办 役军人事 务局 第四师 退役军 人事务 局 第四师退 社事办 役军人事 务局 62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行政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 给付 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第四师 退役军 人事务 局 第四师退 社事办 役军人事 务局 63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 608号) 给付 第四师 退役军 人事务 局 第四师退 社事办 役军人事 务局 职权名称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 60 给付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 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 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 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 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 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 行政 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 给付 根据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 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 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 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 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 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 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 人员)子女。”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 61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额的给付 行政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给付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 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序 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第四师退 社事办 役军人事 务局 64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行政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 608号) 给付 第四师 退役军 人事务 局 65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行政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退役军人府 给付 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 水平。” 第四师 退役军 人事务 局 第四师退 社事办 役军人事 务局 66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 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 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 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 行政 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退役军人府负责 给付 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 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退役军 人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 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退役军人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四师 退役军 人事务 局 第四师退 社事办 役军人事 务局 6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 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行政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 许可 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师 应急管 理局 经发办 第四师应 急管理局 序 号 职权名称 68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 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 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 其他 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 行政 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 权力 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 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 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 工作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第四师 应急管 理局 经发办 第四师应 急管理局 序 号 69 医疗救助待遇给付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2019年修订版)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 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 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 用。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 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 付等业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 行政 给付 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 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上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 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 众。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 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 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 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 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 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专账”中。 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 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 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基本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垫付的医 疗救助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 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 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以上机构。 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 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 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 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 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第四师 医保局 社事办 第四师医 保局 序 号 70 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2019年修订版)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行政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确认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 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 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责任主 体 承办机 师市行业 构 指导部门 第四师 医保局 社事办 第四师医 保局 单和责任清单 责任事项 1、立项(受理):指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 者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发给证书和标志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求对所 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帮助。价格监测定点 单位需要了解其所提供商品、服务价格的本地区价格 平均水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提供。2、审查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3、决定:向 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 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 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备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 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 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 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 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 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责任:书面告 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 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相关 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 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监督责任:对本地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是否规范等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 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3.监管责任:对被 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 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4.其他责任:监 督检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检查结果,接受公众 监督。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安排或单位、组织、个人申请, 对本地区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进行评估。 2.处置责任: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或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 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3.监管责任:对被评估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 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 正。 4.其他责任:评估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评估 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安排或行业、单位、组织、个人 申请,对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情况进行评 估。 2.处置责任: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或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 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3.监管责任:对被评估行业、单位、组织、个人的整改 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 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4.其他责任:评估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评估 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备注 责任事项 1.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兵团、师市各级各类教育资助 政策文件要求,及时做好各级各类学生教育资助工作 ,落实好各级各类教育资助政策,确保不让一名学生 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起学。 2.建立健全师市教育资助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师域内 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学生教育资助工作,规范各学校的 教育资助工作流程,指导各学校做好教育资助台账。 3.沟通协调师市教育资助成员单位,落实好师市教育 资助款项及其它工作。 4.协调沟通兵团教育资助中心,确保国家和兵团各类 教育资助信息传导及时。 检查责任:配合兵团安监执法部门,进入生产经营 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 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 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备注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必须出示有效的 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 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2.审查阶段:应当将检查的 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在5 日内作出书面记录。 3.移送阶段:如果不属于本部 门职权范围内事项,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 后管理阶段:定期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的责任。 1.审核责任:对申请高龄补贴的对象依法进行审核。 2.管理责任:对已纳入高龄补贴的对象,采取多种方 式加强管理服务。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高龄 补贴。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 审核转报责任:对连队、社区报送孤儿初审合格 材料的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经团场、乡镇负 责人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上签注意见, 加盖公章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2.管理责任:提供关 爱服务。3.给付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保障基本生活 费。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提交申请:向团场民政部门或社区服务中心提交申 请表及其他复印材料。 2.审核:团场民政处初审后,公示5天,无异议的,连 同材料一起上报至市残联审核; 3.核定:县级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办理 补贴发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团场民政部门向申请 人告知原因。 备注 责任事项 1.审核责任:对申请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依法进 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告知原因)。2.管理责任:对已纳入基本养老服 务补贴的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3.给付 责任:按时按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4.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连队、 社区等基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材 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或其代理人补齐材料后再申请;2.审核:连队、社区对 申请家庭公示7天后,将相关材料报团场社会事务办公 室审核,审核通过的,在连队、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 议的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 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3.师市民政部门收到申报 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确定保障金额, 发给低保证,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团场书面告知申请 人或其代理人。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团场民 政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材料 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 其代理人补齐材料后再申请;2.审核:团场民政部门、 单位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 核意见,在连队、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师市民 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以适当方式 通知申请人;3。师市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 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委 托团场民政部门、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备注 责任事项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 直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材料 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 齐材料后再申请;2.审核:团场、单位组织工作人员对 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连队 、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师市民政部门审 批;3.师市民政部门审查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 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证,并在申请人所造连队、社区公示,次月 起发放补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团场、单位书面告 知申请人。 1.审核:团场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进行审核;2.复核 :师民政局复核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备注 责任事项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连队、 社区等基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材 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或其代理人补齐材料后再申请;2.审核:连队、社区对 申请家庭公示7天后,将相关材料报团场社会事务办公 室审核,审核通过的,在连队、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 议的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 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3.师市民政部门收到申报 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确定保障金额, 发给低保证,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团场书面告知申请 人或其代理人。 备注 责任事项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团场民 政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材料 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 其代理人补齐材料后再申请;2.审核:团场民政部门、 单位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 核意见,在连队、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师市民 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以适当方式 通知申请人;3。师市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 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委 托团场民政部门、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备注 责任事项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 直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材料 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 齐材料后再申请;2.审核:团场、单位组织工作人员对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 扶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可视情组 织民主评议。团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 及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连队)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 师市民政部门审批;3.审批:师市民政部门审查调查 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予以 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申请人所造 连队、社区公示,次月起发放补助金,不符合条件的, 委托团场、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4.自理能力评估: 师市民政部门在团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 连队)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 标准档次;5.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 供养条件的,本人、社区(连队)或者供养服务机构 应当及时告知团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由团场民 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师市民政部门核准。在 其所在社区(连队)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天。公示 期满无异议的,师市民政部门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 ,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 师市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工伤认定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或 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跟据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参保人 员受伤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并起草调查报告提交工伤 认定领导小组。 3、决定责任:由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做出申 请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4、送达责任:根据工伤认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对申 请单位或个人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社会保险当地上年度社平工 资,参保人员工资申报区间,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 征收方式(按月征收)、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社会保险工资申报表,包括 起始年月、缴费人数、基数、利息、滞纳金、应缴额 等,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和社会保险缓缴协议 书。)并按参保人员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工资收入, 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参保单位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 报表和资料。审查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理由、期限和金 额等。 3、征缴责任:作出社会保险费核定决定,开具社会 保险费征缴收据;办理社会保险补费、退费或冲减手 续。 1、检查责任:定期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 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的处 理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 到户籍所在地师、团社会事物管理部门提出就业困难 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师、团社会事物管理部门接到报送资料 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注明就业 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3.决定责任: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后,在3个工作 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同时在填写 意见和签章。 备注 责任事项 1、报告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 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2、监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 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 查处理。 3、调查处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 行调查处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 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 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 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 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 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 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 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 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 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 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 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 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 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 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 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 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 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 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 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 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 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 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 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 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将按相关法律移送相关 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 通报、归档备查,并做好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 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 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 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 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 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 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将按相关法律移送相关 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 通报、归档备查,并做好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 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 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 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 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 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 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移送责任:对违纪违法人员将按相关法律移送相关 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 通报、归档备查,并做好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阶段;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期限内制发送达许 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 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 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 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 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 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 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 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 使用有关表格。 3.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 ,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 证核发等全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计算机管理系 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执行阶段:对作业质量 不符合标准的,责令作业方无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 ;对因作业质量造成损失的,责令作业方承担赔偿责 任。督促作业双方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 备注 责任事项 1.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 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 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理 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 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 ,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 3.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登 记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办理过程 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计算 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执行阶段:对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 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责令农 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 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严重的生产或者销售企业, 要责令当事人整改。 备注 责任事项 1.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 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 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 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 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 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 使用有关表格。 3.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 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 核发等全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 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执行阶段:对作业质量不 符合标准的,责令作业方无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 对因作业质量造成损失的,责令作业方承担赔偿责任 。督促作业双方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 备注 责任事项 1.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 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 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理条 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 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 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 3.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业 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办理过程以及 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计算机管 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执行阶段:对存在 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 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责令农业机 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产品 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严重的生产或者销售企业,要责 令当事人整改。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 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 展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情况检查,及时调查 处理因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发生的争议。监督检查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 件。 3.执行阶段:对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作业方无 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对因作业质量造成损失的, 责令作业方承担赔偿责任。督促作业双方严格履行约 定的义务。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违法当事人整改情况,依法依规 开展后续监管,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 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 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质量、安全性能和售后 服务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监督检查人员 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 识。 3.执行阶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 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 维修;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对 检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严重的生产或 者销售企业,要责令当事人整改。 4.决定阶段: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者逾期 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整改通知下达部门应当注销该产 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国家支持推广 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资格;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或 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还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违法当事人整改情况,依法依规 开展后续监管,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 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 展对农机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 监督检查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4.执行阶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机操作人员,责 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责令农业 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备注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 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 展对农机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 监督检查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5.执行阶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机机械,责令当 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 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 ,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 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 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 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后,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及 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加强日常监管。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 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 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 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 、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 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 签字。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 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 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 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负责热情接待群众,为服务对象提供政 策法规及有关业务咨询; 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登 记和初步审查; 负责针对申请材料不全情况,一次性 告知服务对象需补齐补正的材料;针对不符合申请条 件情况,及时将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 因;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负责将申请材料流转 到审核岗,做好流转登记。2.审核责任:负责对照审 查标准严格审查有关申请; 负责在规定时间及时作出 审查决定; 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 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负责对办件情况进行整理,制作 相应案卷,形成办件台账; 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业 务指导和政策解答。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 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 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行政执法工作 ,对建设工程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 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 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 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6.事后监督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 成,并对其进行复查监督验收,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和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的书面 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 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组织材料审核、入 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医疗保障局接到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上 报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审批。对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的书面 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 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组织材料审核、入 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医疗保障局接到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上 报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审批。对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第四师63团乡镇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 序 号 职权名 称 1 【行政法规】(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 民兵工作 其他行 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 任务的组 团场 政权力 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织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 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2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 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 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 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 宗教事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 管理,临 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时宗教活 其他行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动地点监 政权力 管,大型 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 宗教活动 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安全管理 ,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 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 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 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 ,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 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 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 责任 承办 主体 机构 团场 师市行 业指导 部门 人民 武装 部 民兵办 人民武装 部 社会 管理 综合 治理 办公 室 民族宗教 局 3 对在电力 设施保护 区内修建 的危及电 力设施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 全的建筑 行政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 物、构筑 强制 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 物或者种 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植植物、 堆放物品 的强制拆 除、砍伐 或者清除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适龄儿童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 、少年因 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 身体状况 行政 到七周岁。 团场 需要延缓 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 入学或者 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 休学批准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教育局 5 无正当理 由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 送适龄儿 行政 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 团场 童、少年 处罚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 入学接受 期改正。 义务教育 的处罚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教育局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 为应对突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 发事件对 其他行 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团场 单位和个 政权力 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 人财产的 ,应当给予补偿。 征用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公安局 应急管理 局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2008 年 10 月 28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 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 消防安全 行政 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团场 监督检查 检查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 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 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负责日 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规 定。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发展和改 革委 公安局 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 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 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 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 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 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 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 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社区戒毒 其他行 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 团场 管理 政权力 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 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 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 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 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 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 ,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 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 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 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社会 管理 综合 治理 办公 室 9 对村(居 )民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 权、被选 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 举权和破 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坏村(居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 )民委员 行政 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 团场 会选举的 检查 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 行为和换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 届后村( 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居)民委 员会工作 移交的检 查监督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民政局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 村(居) 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 务公开的 行政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10 组织监督 检查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检查 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团场 公安局 司法局 卫生健康 委员会 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 高龄补贴 其他行 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 11 团场 的审核 政权力 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 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民政局 对最低生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第四条: 活保障、 其他行 12 特困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 团场 政权力 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供养申请 的初审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民政局 特困人员 供养机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三十 提供的供 其他行 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 13 养服务不 政权力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要求 的处理 团场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 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 对经济困 其他行 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 14 难的老年 团场 政权力 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人的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民政局 对城市生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 活无着的 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 流浪乞讨 其他行 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 15 受助返回 政权力 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 人员的救 其他类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 助 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团场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民政局 对申请困 难残疾人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生活补贴 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第三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或 其他行 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团场 16 和重度残 政权力 疾人护理 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 补贴的初 进行相关审核。 审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 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 对申请临 其他行 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 团场 17 时救助的 政权力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审核 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民政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 孤儿保障 其他行 161号)第四条: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 18 对象审核 政权力 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民政局 团场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 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 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二 条:规范认定流程。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事实无人 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 抚养儿童 查验核实 其他行 离戒毒、被执行其他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 19 和终止保 政权力 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 障资格审 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 核 、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关于终止 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 ,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团场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民政局 团场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民政局 设置乡村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 其他行 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团场 21 公益性墓 政权力 地的审核 门审批。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民政局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民政局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局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或城市管 理局(城 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 )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局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林业和 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 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 村民自治 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 章程、村 其他行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20 规民约备 政权力 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 案 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 正。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第四条: 对申请社 其他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 22 会救助的 团场 政权力 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审核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 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 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 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 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 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 就业困难 行政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3 人员认定 团场 确认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 的审核 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 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 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对草原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本集体经 第十三条第三款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 济组织以 行政 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 24 外的单位 许可 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或者个人 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 承包经营 政府批准。 的批准 团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 农村居民 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 未经批准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 或者违反 行政 25 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 规划的规 处罚 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定建住宅 。 的处罚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 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未依法 取得乡村 建设规划 许可证或 者未按照 乡村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规划许可 行政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6 证、未按 强制 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 规划审批 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程序批准 而取得建 设用地批 准文件占 用土地的 行政强制 对安置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助费使用 行政 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 27 情况的监 检查 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督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林业和 草原局)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林业和 草原局)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林业和 草原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 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 用现状。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 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 对个人之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间、个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 与单位之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 间土地、 行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8 林木、林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 裁决 地和草原 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所有权和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 使用权争 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议的处理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 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 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 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林业和 草原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 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 权限内国 土空间总 其他行 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 29 团场 体规划编 政权力 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 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林业和 草原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 组织实施 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土地(不 其他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 30 团场 含农田建 政权力 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 设)整理 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林业和 草原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20年)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 对乡村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共设施、 其他行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1 公益事业 政权力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 的审核 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 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林业和 草原局)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林业和 草原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 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 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乡村建设 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规划许可 其他行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 32 证申请的 政权力 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 受理 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 地审批手续。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 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 在村庄、 集镇规划 区内的街 道、广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市场和 行政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 33 车站等场 许可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 所修建临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时建筑物 、构筑物 和其他设 施批准 擅自在村 、乡规划 区内的街 道、广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市场和 行政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 34 车站等场 处罚 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 所修建临 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时建筑物 、构筑物 和其他设 施的处罚 损坏村庄 、集镇的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房屋、公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共设施和 行政 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35 破坏村容 处罚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镇貌、环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境卫生的 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 、业主委 其他行 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36 员会作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 政权力 违法决定 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 的处理 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林业和 草原局)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林业和 草原局)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或城市管 理局(城 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 )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或城市管 理局(城 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 ) 团场 团场 业主委员 会成员及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 会议记录 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其他行 37 、会议决 政府备案。 政权力 定、议事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 规则、管 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理规约备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案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或城市管 理局(城 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 )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或城市管 理局(城 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 )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或城市管 理局(城 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 )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或城市管 理局(城 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 )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交通运输 局 团场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 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 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 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 (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对申请廉 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行 ,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38 租住房保 团场 政权力 障的审核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 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 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 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对已领取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 租赁住房 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 补贴或者 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配租廉租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 其他行 39 住房的城 政权力 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市低收入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困难 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 家庭信息 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 的核实 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 对食品摊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9年) 贩经营区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其他行 40 域、经营 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 政权力 时段的确 、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 定 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大门二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在乡道、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村道的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 其他行 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 41 入口设置 政权力 限高、限 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 宽设施 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团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 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 水土保持 行政 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42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 监督管理 检查 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 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 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 ,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 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 用水水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 饮用水水 其他行 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 43 源地保护 政权力 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 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 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 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水利局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生态环境 局 水利局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农业农村 局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农业农村 局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 使用原有 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 宅基地、 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村内空闲 行政 44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 团场 地和其他 许可 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土地的批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 准 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 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 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 程序办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3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 农业资金 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 分配、使 其他行 45 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 用过程的 政权力 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 监督管理 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 审计监督。 团场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基本农田 其他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 46 保护管理 政权力 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农业农村 局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2004年)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 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 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对土地承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 包经营权 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 证颁发、 其他行 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47 变更、更 团场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 政权力 正和换发 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 、补发申 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 请的审核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 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 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 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农业农村 局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农业农村 局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农业农村 局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农业农村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 对农村土 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地承包经 其他行 。 48 营及承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 政权力 合同的管 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 理 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 经营合同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 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 农产品质 其他行 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49 量安全管 政权力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 理 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动物疫病 其他行 第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 50 预防与控 政权力 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 制 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 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 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 对畜禽养 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殖环境污 其他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 51 染行为的 政权力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制止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 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 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 年) 设立乡村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集体所有 其他行 ,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 52 制企业的 政权力 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 审核 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 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农业农村 局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农业农村 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 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0〕21号)附加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第 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 对建立健 部门的批准。 身气功活 其他行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 团场 53 动站、点 政权力 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 的审核 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 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 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 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 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 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 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党建 文化体育 工作 广电和旅 办公 游局 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 父母光荣 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 证、计划 行政 54 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 团场 生育父母 确认 育父母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 光荣证的 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 发放 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卫生健康 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公民依法办理 生育服务 行政 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 55 证核发 确认 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 服务证。 团场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卫生健康 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已 独生子女 行政 经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一)自领证之月起至 56 保健费的 团场 给付 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 发放 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卫生健康 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计划生育监督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 人口计划 行政 员的监督,对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57 生育监督 团场 检查 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的监督,计划生育重大案件 检查 的督查督办以及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第四条计划生 育监督工作遵循合法性、经常性、公平公正性和有效性原则,将监 督工作与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合法 权益相结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 对现居住 地流动人 行政 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 58 团场 口婚育证 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 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 明的检查 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 情况等内容。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 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 对申请病 ,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残儿医学 其他行 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 59 团场 鉴定的审 政权力 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 核 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卫生健康 委员会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卫生健康 委员会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卫生健康 委员会 团场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卫生健康 委员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 ,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 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 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 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 采取预防 、控制措 其他行 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 61 团场 施控制传 政权力 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 离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三)加强自来 染病疫情 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四)消除病媒昆虫、钉 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 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 种等;(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 消毒药品、器械等;(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卫生健康 委员会 对新生儿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在医疗保 的规定》 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 其他行 62 健机构以 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 团场 政权力 外地点死 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 亡的核查 核查。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卫生健康 委员会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退役军人 事务局 对申请计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六条 划生育奖 其他行 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 60 励扶助对 政权力 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 象的初审 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709令)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抚恤优待 其他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 63 申请的受 政权力 抚恤优待工作。 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 优待责任和义务。 团场 【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 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国 务院709令)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 进入光荣 其他行 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 64 院集中供 团场 政权力 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 养的初审 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 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 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 服务对象。 【部门规范性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8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农村集体 其他行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 65 财务审计 团场 政权力 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监督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 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 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 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地质灾害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险情紧急 行政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 66 时避灾疏 团场 强制 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 散的强行 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组织 权限内在 紧急防汛 期采取防 行政 67 汛抗洪非 强制 常紧急措 施 汛前安全 行政 68 检查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 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 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 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 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 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 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 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 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 ,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 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 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 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 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 设规划,并予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 、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 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 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 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 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 、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 处理。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退役军人 事务局 财政 所 审计局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应急管理 局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林业和 草原局)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应急管理 局 水利局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水利局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 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 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 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对地质灾 行政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 69 害险情的 检查 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 巡回检查 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 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 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林业和 草原局)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应急管理 局 【法律】《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安全生产 行政 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 71 团场 监督检查 检查 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 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 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 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 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 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应急管理 局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对申请因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 灾损毁居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其他行 72 民住房恢 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 政权力 复重建补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 助的审核 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应急管理 局 团场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应急管理 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对防范本 2001年) 地区发生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行政 70 特大安全 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 检查 事故的行 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 政检查 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对申请自 其他行 ,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73 然灾害救 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 助的审核 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 、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 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 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 权限内发 ,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 生自然灾 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 害危害或 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类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 者事故灾 其他行 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 74 难、公共 政权力 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 卫生事件 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类 的应急处 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 置 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 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团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 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 城乡医疗 其他行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75 救助待遇 团场 政权力 》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 审核 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 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 疗救助对象。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经济 发展 办公 室 应急管理 局 卫生健康 委员会 社会 事务 办公 室 医疗保障 局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责任事项 1.组织阶段责任: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 2.监督阶段责任:检查民兵工作情况,督促民兵工作任务完成。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执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 动安全、有序进行。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 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依照 法定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 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违法情形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 组织强制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须休学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者需出示三级甲等医院(一般县级以上医 院都属于三甲医院)诊断证明书,无诊断证明书或无盖章者无效 。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对休学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休学材料真实 性和规范性。 3.处置责任:调查核实后,将休学材料提交至教育局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休学跟踪制度,建立档案,做到如期复学 或延长休学审核。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连队、社区、学校等个人或部门、单位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 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反映。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 教育的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3.处置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 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 限期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台账,每月与连队、社区、学校取得联系 ,了解整改效果。 1.报批责任:为应对突发事件,需对单位、个人财产进行征用的 ,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 2.征用责任:按照批准征用财产,对被征用物资按照征用用途使 用,并妥善保管。 3.返还补偿责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监管责任:强化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财产征用、使用、保管返 还环节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 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 、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组织保障责任:团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 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 施。 2.帮教措施责任:应当根据情况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提供戒毒知识 辅导为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和援助;应当 为户籍住所变更的戒毒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和协助。 1.受理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受理群众对村(居)民委员会换 届选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形成调查结论。 3.处置责任:经调查核实,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踪监测。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对村(居)务公开问题的反映。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进村(居)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 况。 3.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误解的及时澄清;反映属 实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政法 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 踪监测。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审核责任:对申请高龄补贴的对象依法进行审核。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个人委托的连队(社区 )提交的申请。 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 初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 3.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管理责任:对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 要求,立即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救助责任:帮助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并进行 动态监管,按照有关规定给与救助。 1.救助责任: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 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2.教育责任: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 他类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3.安置责任: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给 予妥善安置。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 、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2.审查责任: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 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残联和县民政局进行相关 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个人委托的连队(社区)提 交的申请。 2.审核责任:按一般程序或紧急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审核转报责任:对村(居)委会报送孤儿初审合格材料的对象 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经乡镇(街道)负责人签注意见,加盖 公章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管理责任:提供关爱服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查验责任:对事实无人抚养保障对象按政策要求进行查验、核 实和终止保障资格。 2.管理责任: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审核责任:重点审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主体 、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归档 备案。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转报审批: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个人委托的连队(社区)提 交的申请。 2.审核责任:按一般程序或紧急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个人申请。 2.审核责任:按一般程序或紧急程序进行认定。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 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及时送达。 只适用 于有集 体经济 组织的 团场、 乡镇。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 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 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 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 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 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 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 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依照 法定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 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违法情形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 组织强制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 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 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 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 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编制阶段责任: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等开展规划编制 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 意见、公示。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定期检查评估。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 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广泛征求有 关方面意见后,完善有关规划及各类备件。 3.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人民政 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 情况,审核、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土 地整理规划设计及工作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 ,团场(镇政府)组织团场(镇)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 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 5.确认权属。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 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6.检查验收。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 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 整情况,包括耕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初 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土地管理 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 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 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 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 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 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 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 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 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 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 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 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 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 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 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 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 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 进行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有违法违规事实 的依法作出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和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公布移送责任: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上 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 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 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 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 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实施责任:新建、改扩建乡村道路,根据实际在出入口规划设 置限高限宽设施。 2.事后责任:对乡村道路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 养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 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 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强化饮用水水源地 的保护。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饮用水源污染时及时处理并上报。 3.事后监管阶段: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 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 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 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 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度;签订基本农 田保护责任书;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 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等。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 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污染的团场(镇)政府要及时处理 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 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造成污染的团场(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 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承包合同。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管理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承包合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保障农产品 消费安全;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理并上报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报告责任: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 2.宣传责任:组织力量,向职工群众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 识 3.执行责任:执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工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日常监管责任:写出防治污染报告,现场查看,发现问题及时 制止。 2.报告责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 3.事中事后责任: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 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 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每季度审核一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听证阶段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并向 社会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 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使用单位定期检修电气电路,确保电气设 备安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对符合政策需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 育父母光荣证的,服务窗口依法依规及时办理。 2.监督责任:对需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 荣证的人员信息进行监督核实是否符合政策,不符合政策的坚决 不允许发放。 3.处置责任:经调 查核实,不符合政策办理的,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1.受理责任:对符合政策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服务窗口依法 依规及时办理。 2.监督责 任:对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人员信息进行监督核实是否符合政策 ,不符合政策的坚决不允许发放。 3.处置责任: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办理的,事实成立的,依 法依纪严肃处理。 1.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生育状况,并提出初审意 见。 2.公示责任: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 审批。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受理群众对计划 生育问题的反映。 2.调查责任:安排专人入户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 3.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误解的及时澄清;反映属 实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政法 机关。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的按照程序 服务窗口依法依规及时办理。 2.监督责任: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的信息进行 监督核实。 3.处置责任: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办理的,有弄虚作假行为 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对该病残儿及其父母情况进行核实,并协 助区、县(市)计生局进行必要的患儿情况调查、家系调查、社会 调查、父母情况调查,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加盖公章。乡镇、街道计生办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报区、县(市)计生局。 1.受理责任:对育龄妇女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服务窗口依法 依规及时办理。 2.监督责任:核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是否符合政策,安排专 人入户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 3.处置责任: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办理的,有弄虚作假行为 事实成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决定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传染病疫情预警后,应当 及时决定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2、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 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 3、事后监管 责任:事后应当监视传染病疫情动态。 4、其他法律法 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 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 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 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 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救灾过程中对不按要求转移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监测、预测和信息报告。 2.处置责任:依法实施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妥善 使用防汛抗洪救灾资金和物资,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 员。 3.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确保汛期安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 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 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 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 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 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 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 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 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 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 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 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 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当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群 众撤离。 2.按照各级政府预案,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并做好生活安排。 3.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 4.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救助对象资格条件、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家庭收入的标准 及条件,保证每位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精准受理。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做好信息审核、比对工作,确保 救助对象信息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