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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权责清单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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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系统县级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序号 事项名 称 子项 名称 权力类 型 实 施 依 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 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序号 1 事项名 称 对拒绝 配合统 计调查 和统计 检查的 单位和 个体工 商户的 处罚 子项 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实 施 依 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 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具体承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 县市区统 办的业 统计资料的; 计局 务科室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 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 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 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县市区级 部门职责 负责本级拒 负责本级拒 绝配合统计 绝配合统计 调查和统计 调查和统计 检查的处罚 检查的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 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 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 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 直接实施责任: 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 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 为失察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体标准。 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开 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 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 、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 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1.具体承办人 ; 2.内设机构负 责人;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 序号 2 事项名 称 对单位 和个体 工商户 迟报统 计资料 、未按 照规定 设置原 始记录 、统计 台账的 处罚 子项 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实 施 依 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 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承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 县市区统 办的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 计局 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务科室 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县市区级 部门职责 负责本级迟 负责本级迟 报统计资料 报统计资料 、未按照规 、未按照规 定设置原始 定设置原始 记录、统计 记录、统计 台账的处罚 台账的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 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 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 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 直接实施责任: 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 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 为失察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体标准。 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开 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 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 、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 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1.具体承办人 ; 2.内设机构负 责人;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 序号 3 事项名 称 对统计 对象拒 绝提供 统计资 料等违 法行为 的处罚 子项 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实 施 依 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 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具体承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 县市区统 办的业 计局 统计资料的; 务科室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 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 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 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县市区级 部门职责 负责本级拒 负责本级拒 绝提供统计 绝提供统计 资料或者经 资料或者经 催报后仍未 催报后仍未 提供的处罚 提供的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 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 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 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 直接实施责任: 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 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 为失察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体标准。 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开 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 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 、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 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1.具体承办人 ; 2.内设机构负 责人;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 序号 4 事项名 称 对农业 普查对 象拒绝 或者妨 碍普查 办公室 、普查 人员依 法进行 调查等 行为的 处罚 子项 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实 施 依 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 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 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 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 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 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具体承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区统 办的业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 计局 务科室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 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 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 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 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 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 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 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 (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实施层级及权限 县市区级 部门职责 负责本级农 负责本级农 业普查对象 业普查对象 拒绝或者妨 拒绝或者妨 碍普查办公 碍普查办公 室、普查人 室、普查人 员依法进行 员依法进行 调查等行为 调查等行为 的处罚 的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 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 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 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 直接实施责任: 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 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 为失察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体标准。 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开 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 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 、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 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1.具体承办人 ; 2.内设机构负 责人;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 序号 5 事项名 称 对经济 普查对 象拒绝 或者妨 碍普查 机构、 普查人 员依法 进行调 查等行 为的处 罚 子项 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实 施 依 据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2018年8月11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 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 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 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主体 承办机 构 具体承 县市区统 办的业 计局 务科室 实施层级及权限 县市区级 部门职责 负责本级经 负责本级经 济普查对象 济普查对象 拒绝或者妨 拒绝或者妨 碍普查机构 碍普查机构 、普查人员 、普查人员 依法进行调 依法进行调 查等行为的 查等行为的 处罚 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 布,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 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 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 直接实施责任: 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1.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 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 为失察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体标准。 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开 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 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 、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 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1.具体承办人 ; 2.内设机构负 责人;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 序号 6 7 事项名 称 对经济 普查违 法行为 举报有 功的个 人给予 奖励 对经济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集 体和个 人给予 表彰和 奖励 子项 名称 权力类 型 实 施 依 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 构 行政奖 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 具体承 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 县市区统 办的业 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计局 务科室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 ,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 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 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 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 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 具体承 奖励。 县市区统 办的业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 计局 务科室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 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县市区级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1 负责本级经 负责本级经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进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济普查举报 济普查举报 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 有功的奖励 有功的奖励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行为举 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具体承办人 ; 2.内设机构负 责人;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 县市区级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 负责本级经 负责本级经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励 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1 济普查表现 济普查表现 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突出的奖励 突出的奖励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表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 彰奖励决定。 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1.具体承办人 ; 2.内设机构负 责人;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 序号 8 事项名 称 对农业 普查违 法行为 举报有 功人员 给予奖 励 子项 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奖 励 实 施 依 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 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承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 县市区统 办的业 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 计局 务科室 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 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实施层级及权限 县市区级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负责本级农 负责本级农 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进 业普查举报 业普查举报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 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有功的奖励 有功的奖励 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行为举 功人员给予奖励。 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1.具体承办人 ; 2.内设机构负 责人;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 序号 9 事项名 称 对农业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单 位和个 人给予 奖励 子项 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奖 励 实 施 依 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 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 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 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 具体承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 县市区统 办的业 奖励。 计局 务科室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县市区级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 负责本级农 负责本级农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励 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业普查表现 业普查表现 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突出的奖励 突出的奖励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表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彰奖励决定。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具体承办人 ; 2.内设机构负 责人;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 县市区级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12日由国务院第 负责本级人 负责本级人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励 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口普查表现 口普查表现 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 突出的奖励 突出的奖励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表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 彰奖励决定。 励。 1.具体承办人 ; 2.内设机构负 责人;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0 对人口 普查中 表现突 出的单 位和个 人给予 表彰和 奖励 行政奖 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 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 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 具体承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 县市区统 办的业 奖励。 计局 务科室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12日由国务 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和奖励。 序号 事项名 称 11 对统计 工作做 出突出 贡献、 取得显 著成绩 的单位 和个人 给予表 彰和奖 励 12 对统计 中弄虚 作假等 违法行 为检举 有功的 单位和 个人给 予表彰 和奖励 子项 名称 权力类 型 实 施 依 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 构 行政奖 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 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 具体承 施行) 县市区统 办的业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 计局 务科室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 奖励。 行政奖 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具体承 县市区统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 办的业 计局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务科室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 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 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县市区级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 负责本级统 负责本级统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内容、奖励 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标准及办理流程等内容。 计工作表现 计工作表现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 突出的奖励 突出的奖励 2.依法依规开展评选活动,做出表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彰奖励决定。 1.具体承办人 ; 2.内设机构负 责人;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 县市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 直接实施责任: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 1.及时接受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负责本级统 负责本级统 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依法依规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进 计工作举报 计工作举报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有功的奖励 有功的奖励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 3.按照规定程序对统计违法行为举 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 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具体承办人 ; 2.内设机构负 责人;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 序号 事项名 称 子项 名称 权力类 型 实 施 依 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 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由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84年1月1日实施,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 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 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 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 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 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 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 13 对统计 违法行 为或者 核查统 计数据 方面的 检查 行政检 查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 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 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 具体承 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 县市区统 办的业 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计局 务科室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 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6月2日,《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经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 论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4 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 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工作; (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 假、弄虚作假;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 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 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级 负责本级对 负责本级对 统计违法行 统计违法行 为或者核查 为或者核查 统计数据方 统计数据方 面的检查 面的检查 【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6月2日,《统计 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经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 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修订 ,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 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 直接实施责任: 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1.依法依规开展统计数据核查工作 给予处分: 。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2.依法依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 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具体承办人 ; 2.内设机构负 责人;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 统计系统县级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追责情形 备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 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 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 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 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 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 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 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 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 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 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 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 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 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 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 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 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 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 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 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 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 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 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 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 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 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 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 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 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 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 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 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 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 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 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 行为的; 2.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 不利后果的;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商业秘 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损害的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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