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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农厅发〔2021〕59号 附件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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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一、强制免疫病种及补助畜禽种类 (一)强制免疫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 疫,强制免疫病种根据国家强制免疫部署和我区实际情况调整。 (二)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二、资金支出范围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 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 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方面。强 制免疫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和养殖场户共同承担。 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从 2022 年起,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 〔2020〕46 号)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 “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所属养殖场户(以下统称 “养殖场户”),实行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 申请“先打后补”资金,不得申领自治区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 苗。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其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由自治 区集中进行政府采购,并逐级分发,但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的强制 免疫疫苗未满足其实际需要的,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推行强制 免疫兽医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暂不符合自行实施 强制免疫条件的养殖场户,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免疫。支 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 补”。2025 年,逐步全面取消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未实行强制 免疫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地区,发放村级动物防疫员强制免疫劳务 补助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公开补助结果,公开内容包括村级 动物防疫员姓名、负责强制免疫行政村、免疫畜禽数量、补助金 额等。 三、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充分利用广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管理平台(以 下简称“先打后补”管理平台),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信息化 管理,实行养殖场户“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 (一)“先打后补”资格申请。养殖场户在 “先打后补”管理平 台申请下一年度“先打后补”资格,并于每年 7 月底前完成资格申请。 每年 8 月至 12 月新建成并投产的养殖场户,可于投产的当月底前 申请下一年度“先打后补”资格。养殖场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养殖场户提供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合 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入围兽 医社会化服务的承接主体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合法有效的 《营业执照》。 2.畜禽养殖场户“先打后补”资格申请表。 3.实行“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其管理的农户 应全部实行“先打后补”,并向农户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所 管理农户清单,清单包括农户户主姓名、农户养殖畜禽类别、养 殖数量以及其所在乡(镇) 、行政村名称等内容。兽医社会化服务 组织参照实行“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提交资格申请 材料。 (二)“先打后补” 资格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场 户、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先打后补”资格审核,存在以下情况的, 不予通过审核: 1.养殖场户未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46 号)要求备案的。 2.养殖场户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动物防疫条件 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的。 3.养殖场户、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 执照》。 4.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服务时间 未包含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结算年度。 5.实行“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兽医社会化服 务组织未提供完整管理农户清单的。 (三)“先打后补”资金申请及审核。 1.财政补助比例。各级财政补助“先打后补”比例由县级农业农 村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财政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养殖场户 承担。 2.补助资金因素。年出栏产地检疫数(以广西动物检疫溯源管 理平台数据为准,未达免疫日龄的幼畜、雏禽产地检疫数不计在 内)、存栏种用畜禽、乳用畜、蛋禽数及畜禽个体疫苗使用量。 存栏种用畜禽、乳用畜、蛋禽数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养 殖场户养殖档案、免疫记录、采购疫苗量、日常监管等情况判定, 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畜禽个体疫苗使用量按照疫苗说明书用量计算,实际用量少 于疫苗说明书用量的,按实际用量计算。 3.补助资金计算。 某种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年出栏已免疫的产地检疫数× 畜禽个体疫苗使用量)+(存栏种用乳用畜禽、蛋禽数×畜禽个体 疫苗使用量)]×当年自治区政府采购某种强制免疫疫苗平均中标价 格×财政补助比例。 当年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某种强制免疫疫苗平均中标价格由自 治区农业农村厅通知。 4.补助资金申请。每年 1 月底前,养殖场户在“先打后补”管理 平台申领上一年度“先打后补”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1)畜禽养殖场户“先打后补”经费申请表。 (2)畜禽养殖场户“先打后补”疫苗采购、贮存、使用记录表。 (3)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发票(内容包括疫苗品种、数量、单 位、金额)扫描件。 (4)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养殖企业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 统一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的,提供上年度采购疫苗分发不同县级行 政区域的养殖分公司、场户疫苗数量情况总表。 (5)应提供记载有畜禽品种、数量、免疫、标识加施、畜禽 来源和进出场日期等情况的材料。 (6)具备检测资质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或者通过强制免疫抗体 检测能力验证的养殖场户实验室出具的畜禽免疫抗体检测报告至 少 2 份,春秋季至少各 1 份,且免疫抗体合格率符合农业农村部 要求。 (7)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先打后补”资金申请条件要求。符合下列要求的养殖场户, 方可申领“先打后补”资金: (1)按时提交“先打后补”资金申报有关材料,且真实有效。 (2)所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来源合法合规,疫苗产品具体信 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到。 (3)所提供的记载有畜禽品种、数量、免疫、标识加施、畜 禽来源和进出场日期等情况材料,以及强制免疫疫苗采购、贮存 和使用的台账应完整、真实。 (4)主动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农业农村部门监 督检查,年度内未因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被处罚。 (5)年度内未申领农业农村部门分发的强制免疫疫苗,使用 农业农村部门因更新应急储备疫苗需要分发的或因疫情防控需要 分发的强制免疫疫苗除外。 (6)符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其他要求。 6.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每年 4 月底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 在“先打后补”管理平台完成上一年度“先打后补”资金审核,生成审 核汇总表后,通过“先打后补”管理平台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农 业农村部门通过县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的补助结果应包括养殖 场户名称、养殖畜禽种类、数量、检疫数、补助金额等内容。公 示无异议的方可发放“先打后补”资金。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部署,严格 疫苗管理,加快推进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加强技术指导, 确保强制免疫实效。 (二)严格审核。各地要加强“先打后补”申请、补助资金申领 的审核,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开展日常免疫抗体抽检,督促 养殖场户落实好强制免疫措施。加强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掌 握其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及使用、畜禽养殖数量、申报检疫、种用 乳用畜禽存栏等情况,对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疫苗、冒 领或套领财政资金的,要依法依规查处。 (四)妥善保管材料。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据工作 职责妥善保存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申报、审核、发放等原始凭证材 料,原始凭证材料及“先打后补”管理平台数据保管期限按照《会计 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 理支出。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 理任务的实施者。 养殖环节病死猪是指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猪,不包括死胎、 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 中央和自治区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 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和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厂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 用由货主承担。 所在地发现被丢弃的病死畜禽,当地应组织追溯调查,其无 害化处理费用依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丢弃病死畜禽单 位和个人承担;无法追溯调查丢弃病死畜禽单位和个人的,其无 害化处理费用由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二、补助资金来源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病死猪无害 化处理补助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 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分配切块包干使用。各市、县应 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市、县级无害化处理补助 经费,按补助标准(详见附表)落实到位。各地要优先发放采用 规范处理方式的无害化处理补助。 三、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按照不同处理方式、实 施无害化处理主体、病死猪体重、月龄及是否免疫、加施标识等 因素分类确定。自治区财政在 2021—2022 年期间对 2020 年 8 个 脱贫摘帽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补助资金申报、审核 无害化处理厂、养殖场户要通过广西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 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投入 营运的无害化处理厂要及时连接监管平台。2021 年 12 月底前,所 有县(市、区)应全部连接监管平台。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养 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未通过监管平台申报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的,不予补助。2021 年 12 月底前尚未连接监管平台的县(市、 区),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审核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有关 表格填报要求执行。 (一)养殖场户自行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 1.养殖场户在监管平台上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现场拍照照 片,不能选择相册照片上传。照片要能够真实反映无害化处理病 死猪的时间、地点、数量、标识、处理方法、处理人员等信息。 同时按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定传送方式,上传标记有养殖场全 称或养殖户主、处理时间、地点、处理死猪头数等信息无害化处 理过程视频。 2.养殖场户通过监管平台如实填写《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 理病死畜禽情况登记表》。 3.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对养殖场户上传到监管平台的照片、 《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登记表》以及上传的无 害化处理过程视频进行核验,核验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时间、 地点、数量、耳标、处理方法、处理人员等信息的真实性,并在 监管平台上电子签名确认,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 1.无害化处理厂在监管平台上传收集病死猪时的现场拍照照 片,不能选择相册照片上传。照片要能够真实反映病死猪收集时 间、地点、来源、数量、耳标、处理方法等信息,病死猪来源的 养殖场户交接人员应在监管平台上签名确认、上传保存,生成对 应的收集单。 2.无害化处理厂收集运输、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过程中, 通过监管平台生成《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登记表》及相对 应的无害化处理单(应关联显示监管平台上传的对应收集单号和 入库单号) 。 3.无害化处理厂监管人员根据该厂上传到监管平台的材料,进 行核验,核验其病死猪收集时间、地点、来源、数量、耳标等信 息真实性,并在监管平台上签名确认。 4.每月底前,无害化处理厂申报当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 费,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通过监管平台导出《无 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登记表》《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 情况月度统计表》并按规定盖章,同时提供病死猪放入无害化设 备处理过程的视频,以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不需提交反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的视频截屏打印纸质材料和 摆放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照片。 (三)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在暂存点存放,再从暂存点 运往无害化处理厂的补助申报流程。 无害化处理厂从暂存点收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 程与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审核流程一 致,并增加提供《暂存点接收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入库登记表》和 《运离暂存点病死畜禽登记表》 。通过监管平台填报《暂存点接收 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入库登记表》 ,并生成相应的入库单(应注明通 过监管平台上传的对应收集单号、入库单号、调运单号) 。病死猪 离开暂存点时,从监管平台打印与入库单数据和来源相符的《运 离暂存点病死畜禽登记表》,并签名、盖章确认。收运、暂存病死 猪的信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管人员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 在监管平台电子签名确认。 (四)补助资金审核。 市、县级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实行按月申报,每月 15 日前,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对上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经费数据统计、汇总、复核、确认形成上月的《县级养殖环节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表》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监管 平台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指定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病 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受理单位,补助经费申报受理单位 负责审核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提交的处理过程视频、照片、 材料;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猪时发现异常情况的,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派出人员到场调查核实。 每月 20 日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审核《县级养 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表》 ,对数据不合理的县 (市、区)要进行复查,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上月的《市级 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表》,会同同级财政部 门通过监管平台上报。 五、补助资金发放 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做好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在本级 人大批复预算或收到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后 20 天内提出资金分配方 案。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在收到同级农业农 村部门资金拨付申请后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收到中央和自治区下 达资金 3 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发放无害化处理补助前,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县级政府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的补助结果应 包括无害化处理厂、养殖场户名称、存栏数、每个补助档次无害 化处理病死猪数、处理方式、补助金额等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率。病死畜禽应进行无害化 处理,养殖场户没有无害化处理设备或者无害化处理设备不满足 日常处理需要的,原则上其病死猪应委托已建成的无害化处理厂 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厂跨县行政区域收集、处理病死畜禽的, 应经过涉及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无 害化处理补助拨付等问题,否则不予申报补助资金。各地农业农 村部门要指导养殖场户与无害化处理厂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明 确病死猪收集、运输、处理、场地及车辆消毒等要求,加强监督 检查,落实生物安全措施。 (二)加强无害化处理实时监管。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 人员负责审核无害化处理厂、养殖场户通过监管平台报送无害化 处理情况、数据、申报补助金额等信息,必要时派员到现场核实。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派出人员对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猪进行现 场监管或通过监控视频查看处理现场、处理方式、处理过程。尚 未连接监管平台的县(市、区) ,要安排人员现场核实无害化处理 有关情况。 (三)妥善保管材料。无害化处理厂要在病死猪贮存场所、 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位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 24 小时正 常运转和自动录制,监控视频覆盖周期不少于 6 个月。农业农村 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依据职责妥善保管监管平台电子数据、监控视 频等资料和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审核、发放等原始凭证材 料,电子数据资料以及原始凭证材料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 办法》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附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环节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处理方式 1.未满 1 月龄,或未完成初次强 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 利用专业设备处理且 处理方式符合农业农 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 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元/头) 补助档次 无害化处理企业 40-60 2.体重 20 公斤(含)以下病死猪。 养殖场户 20-30 1.满 1 月龄,且已完成初次强制 免疫并加施标识的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企业 80-100 2.体重 20 公斤(不含)以上病死 猪。 养殖场户 50-60 无害化处理企业、 养殖场户 10-20 无害化处理企业、 养殖场户 30-40 1.未满 1 月龄,或未完成初次强 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 2.体重 20 公斤(含)以下病死猪。 未利用专业设备进行 无害化处理 1.满 1 月龄,且已完成初次强制 免疫且加施标识的病死猪。 2.体重 20 公斤(不含)以上病死 猪。 注:各县(市、区)确定补助档次每年只能选择是否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加施标识或体重其中一种。 附件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病种、畜禽类别。 1.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阳性、确诊疫情扑杀的生猪及根据防 控需要扑杀的生猪。 2.口蹄疫:病原学检测阳性、确诊疫情扑杀的猪、牛、羊等偶 蹄动物及根据防控需要扑杀的动物。 3.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病原学检测阳性、确诊疫情 扑杀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及根据防控需要扑杀的家禽。 4.小反刍兽疫:病原学检测阳性、确诊疫情扑杀的羊及根据防 控需要扑杀的羊。 5.布鲁氏菌病:疑似发病、确诊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 羊及根据防控需要扑杀的牛、羊。 6.结核病:疑似发病、确诊发病或检测阳性的牛、羊及根据防 控需要扑杀的牛、羊。 7.马传染性贫血:疑似发病、确诊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 马及根据防控需要扑杀的马。 8.马鼻疽:疑似发病、确诊发病或检测阳性的马及根据防控需 要扑杀的马。 9.包虫病:疑似发病、确诊发病或检测阳性的牛、羊及根据防 控需要扑杀的牛、羊。 (二)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申报扑杀补助: 1.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导致动物疫情发生被强制扑杀的。 2.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动物疫病监测的。 3.拒绝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的。 4.违法违规调运的动物或二次饲养调运动物落地后未按规定 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引发疫情或 监测结果为阳性被扑杀的。 5.隐瞒或不按规定报告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6.发生动物疫情或监测阳性动物,未按规定落实紧急免疫、检 疫、隔离、扑杀等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的。 7.出售、转移或乱丢弃发病动物或监测阳性动物的。 8.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引发疫情的。 9.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在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 情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相关信息的。 10.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明确不予扑杀补助的情形。 二、补助对象、标准及承担比例 (一)补助对象。强制扑杀补助对象为依法被强制扑杀的动 物的所有者。 (二)补助标准。按照畜禽生长阶段及用途划分不同等次, 其扑杀补助标准范围为:猪 200 元—1200 元/头,奶牛 2000 元 —6000 元/头,耕(肉)牛 1000 元—3000 元/头,羊 300 元—500 元/只,鸡、鸭、鹅 3 元—15 元/羽,鸽、鹌鹑 2 元—5 元/羽,马 5000 元—12000 元/匹(详见附表) 。如国家调整扑杀补助标准的,自治 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另行通知。 (三)补助经费承担比例。补助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市县 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80%,自治区财政补助 10%(自 治区有关厅局直属养殖场补助 20%),市、县财政各补助 5%。自 治区财政 2021—2022 年期间对 2020 年 8 个脱贫摘帽的国家扶贫 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 5%的补助比例。 三、补助资金发放 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在本级人大 批复预算或收到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后 20 天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在收到同级农业农村部 门资金拨付申请后及时拨付资金。在发放强制扑杀补助前,县级 农业农村部门在县级政府网站上向社会主动公开的补助结果应包 括补助养殖场(户)全称、强制扑杀畜禽类别、扑杀畜禽数量、 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精准核实扑杀畜禽数。强制扑杀畜禽数应由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与畜禽所有者双方共同确认。 (二)及时报送扑杀情况。对发生疑似动物疫情、确诊的动 物疫情及监测阳性结果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规定在全国动 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畜禽发病数、监测阳性结 果及强制扑杀数等情况。 (三)妥善保管档案。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依据工作 职责妥善保存原始凭证材料,疑似动物疫情报告、动物疫情确诊 报告、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实施强制扑杀决定以及经费发放等原 始材料要及时收集并建立档案。原始凭证材料保管期限按照《会 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规定执行。 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强制扑杀财政扑杀补助标准及补 助比例 附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强制扑杀财政扑杀补助 标准及补助比例 畜禽类别 猪(非洲 猪瘟) 猪(口蹄 疫) 补助档次 补助标准(元/头、 补助比例及补助档次 匹、只、羽) 要求 大猪(体重 90 公斤或 7 月龄及以上) 1200 1.中央财政补助 80%, 中猪(体重 41—89 公斤或 4—-6 月龄) 750 小猪(体重 40 公斤或 3 月龄及以下) 300 大猪(体重 90 公斤或 7 月龄及以上) 800 中猪(体重 41—89 公斤或 4—6 月龄) 500 自治区财政补助 10% (自治区有关厅局直 属养殖场自治区财政 补助比例为 20%), 市县财政各承担 5%。 自 治 区 财 政 2021-2022 年 对 2020 小猪(体重 40 公斤或 3 月龄及以下) 200 成年奶牛(体重 401 公斤或 18 月龄及以上) 6000 年 8 个脱贫摘帽的国 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提高 5%的补助比例 奶牛 青年奶牛(体重 101—400 公斤或 7—17 月龄) 4000 犊奶牛(体重 100 公斤或 6 月龄及以下) 2000 承担部分)。 成年牛(体重 401 公斤或 18 月龄及以上) 3000 2.同一养殖场户畜禽 (即免除上述县县级 扑杀补助标准只能选 耕(肉)牛 青年牛(体重 101—400 公斤或 7—17 月龄) 2000 犊牛(体重 100 公斤或 6 月龄及以下) 1000 成年羊(体重 21 公斤或 7 月龄及以上) 500 羔羊(体重 20 公斤或 6 月龄及以下) 300 大鸡、大鸭、大鹅(3.1 公斤或 17 周龄及以上) 15 中鸡、中鸭、中鹅(体重 0.26—3 公斤或 10 羊 鸡、鸭、 鹅 择体重或年龄其中一 种补助档次。 5—16 周龄) 小鸡、小鸭、小鹅(体重 0.25 公斤或 4 周龄及 以下) 鸽、 鹌 鹑 马 3 大鸽、大鹌鹑(7 周龄及以上) 5 小鸽、小鹌鹑(6 周龄及以下) 2 成年马(13 月龄及以上) 12000 青年马(7—12 月龄) 9000 马驹(6 月龄及以下)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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