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三级律师资格条件.doc
广东省三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 附件三 广东省三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 [三级律师资格评审标准] 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律师专业知识,一般 了解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和律师专业发展动态,并结合国家和本省律师实务 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方向;有相应的工作经历和办理诉讼、非诉讼 案件的能力,独立承办 1 项以上省内重大的疑难案件;能经常运用外国语获取国 外法学研究和律师实务信息、办理案件;独立承担或参与地市局级法学课题研究 和律师实务交流活动,公开出版有一定质量的法学著作或论文,在业务和学术上 有给下级律师提供帮助或指导的能力;具有优良的律师职业道德、工作责任感和 事业心,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当地律师界逐渐表现业务和学术上的优势。 [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直接从事律师职业、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在职在岗的专 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律师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专心致志于律师工作,恪守执业纪律,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 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聘期间每年年度考 核获称职以上。 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期间,受到任何行政处分或惩戒,或在申报材料中有弄虚 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延迟 3 年才能申 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评审三级律师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和律师资格后,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三级律师资格; 2、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实际从事律师工作 3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 定三级律师资格; 3、法学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其中含法学士学位),取得四级律 师资格后,实际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工作 3 年以上; 4、大学法学本科或法律专科毕业,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实际担任四级律 师职务工作 4 年以上; 5、中专法学毕业、取得律师资格后,实际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工作 8 年以上, 或从事律师专业工作 20 年,其中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工作 5 年以上; 6、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期间,在律师实务与相关的理论方面取得有一定价值 的科研成果、获得省司法厅或省法学会或省律师协会科研成果三等奖(以奖励证 书为准)的主要贡献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申报评审三级律师资格,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可免试外语;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期间,结合律师专业工作的需要,接受新信息、新技术、 新理论、新技能等的继续教育。申报者必须提交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 证明。 第六条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期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律师业务工作经历: 1、平均每年独立承办过或参与办理过各类案件不少于 40 件,其中在当地属 较疑难案件的不少于 5%; 2、至少担任过 3 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3、至少参加过 2 次地市局级以上的法学研讨会或律师实务交流活动,并有 法学论文在会议上宣读。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期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较好;或受到国家或省厅 表彰、奖励或认可的; 2、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论案件业绩良好,独立承办或参与办理省内重大影 响的疑难案件 1 件以上(提交有理论分析的实例材料),且办案认真负责、质量较 高、获得当事人普遍好评; 3、地市局级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或地市局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前三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期间,必须具备公开发表、出版下列法学论文著作条件之 一: 1、著作 1 部(第一、二作者或主编、第一或常务副主编,本人完成编著字数 在 3 万以上); 2、著作 1 部(主要编、著者,本人完成编著字数在 2 万以上)和论文 1 篇(省 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 3、论文 2 篇(省级以上刊物 1 篇,第一作者;其他刊物 1 篇,第一、二作 者)。 第九条 附则 1、凡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提交第二至八条各款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三 级律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省、市律师 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不予评审。 2、本资格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刊物(包括期刊和报纸 等)、论文集中的法学论文、案例分析等。公开出版的国内刊物,是指在经国家 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和 报纸。此外,则称其他刊物,包括有省级刊号的杂志(例如,《广东律师》)和报 纸(例如:《广东法制报》)。 <2>、公开出版的法学著作,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社出 版的具有国际书号(ISBN)的专著、译著、本人论文集、资料编(译)著、辞书或合 著等。 <3>、省级期刊,一般是指各省政府及下属的各厅办委局及其研究机构或各 大专院校、 国家及省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主办的在各地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期刊。 <4>、承办的案件数,可以包括担任法律顾问数。<5>、省内重大、疑难案件是指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或裁定下级人民法院 重审的案件,或以申诉后改判的案件,或涉及人民币 5 百万元以上的涉外案件、 人民币 3 百万元以上的国内案件,或为外资投资项目(人民币 5 百万元以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地市局及获奖或立项项目,是指地级市司法局及其主管的市法学会、 市律师协会以及同级单位所主办或主持的评奖奖项或立项的科研项目。 <7>、本条件中所提到的“以上”、“以下”或“至少”,均包括该数或该 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