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正文.pdf
0A ==‰ ;q, 2019 "9-70A0A=¸=¢ 1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 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 款。 六、《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参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 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自 行编制。 七、《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五章“报价清单”及第六章“发包人要求”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八、《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由招标人根 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一至六章内容相衔接。 九、《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为 2019 年版,将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 建议,可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3 XDG-2021-72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WXLX202304019 标段编号:WXLX202304019-X0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锡城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人(签字或盖章): 2023 年 04 月 28 日 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5 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 气、弱电智能化、消防、钢结构、人防及人防配套、电动汽车充电 设施、装配式建筑、精装修(包括家具、软装、艺术品设计等)、 厨 房及洗衣房、幕墙、钢结构、泛光照明、室内外标识(含交通设施)、 交通流线、信号覆盖、新三板预制、封阳台、门窗栏杆百叶通风井 雨棚、外立面分色、雨水回收、保温、太阳能、信报箱、地库分色 与划线、入户门、防火门、抗震支架、除湿机、电梯工程等。红线 范围内及红线外代建绿地的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市政附属工 程(市政给水、桥梁、地基处理、河道等)、海绵城市、景观绿化 工程等专项设计、基坑围护,建筑信息模型设计(BIM)、模型、视 频、动画等所有设计工作。 承包人应配合协调供电、自来水、燃气、有线电视等外部接入 配套工程专项设计,并进行总体设计管控和设计图纸复核。各专项 设计确定方案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如果提供的方案均不满 足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另行委托设计,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设计方案未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进行施工。 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自行确定方案或进行施工的,承包人自 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各专项设计确定方案时,报招标人确认。如果提供的方案均不 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有权要求另行委托设计,由此产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工程施工及采购包括设计所涵盖的所有内容包括不限于地基与基 础、地下室工程、人防工程及配套、地上建筑工程、屋面工程、门 窗幕墙栏杆工程、室内电气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暖 通工程、智能化工程、抗震支架、泛光照明工程、太阳能、变配电、 电梯工程、室内装饰(含艺术品、软装、家具、健身设施)、室外工 程(道路、景观绿化、雨污水、综合管线、亮化等)、室内外标识 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前期开办费等工作。 居民供电、供气、供水、广播电视、三网合一及发包人委托的 检测监测类不含在本次招标范围中,且承包人不计取其管理配合费、 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并配合为上述单位提供材料库房。 ③项目整体联调、联试,提供相关工作及设备操作流程、手册,配 合提供相关培训服务等。 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需完成的所有相 7 关审批、报批报验、竣工验收备案归档等工作。 ⑤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质保期内的保修等工程总承包全部工作。 总工期要求:1055 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2023 年 6 月 30 日, 1.3.2 要求工期 施工开工日期:2023 年 6 月 30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工程竣工日期:2026 年 5 月 19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其中主体结构部分开竣工时间详见附件 1.3.3 质量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 准及规程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 施工图预算)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设计深度的要 求,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 格。 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采购质量须 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 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建筑行业设计 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提供有效的资 质证书; (B) 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2015 新标准)一级资质,提供有 效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 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2、财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2019-2021 年)(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 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5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完成单项建筑面积≥ 80000m2 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注: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 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落款 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 8 2)联合体要求: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 书。联合体投标时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为具备建筑工程(2015 新标准)一级资质的单位;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 资质条件;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 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本工程的投标; 5)提供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 6)联合体最多只能由两家单位组成。注:联合体单位下载招标文件 的时候,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 CA 锁, 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中标后续阶段(如 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等环节)将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如有疑 问,可咨询新点软件公司)。 1.5.2 1.9.1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 不补偿 准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分包要求:允许。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中标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 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采购、施工业务全部或主体转包给其 1.10 分包 他单位。 总承包单位如需分包专业工程,在分包供应商选取时,其分包单位 资质、施工质量、工期及设备性能参数必须满足甲方要求并报发包 人最终审核确认后实施。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3.8 条款 1.11 偏 离 5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1(9)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答疑等构成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 2.2.1 2.2.2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2023 年 5 月 9 日 10 时 00 分 2023 年 5 月 9 日 17 时 00 分 5金额: 144562 万元 5计算方法:本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为 144562 万元(其中 2.4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设计费招标控制价为 3407 万元;工程费用(含设备及工器具购 置费)招标控制价为 138855 万元;暂列金额为 2300 万元, 暂列金额报价时不得更改) 1、资信标: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5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5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5拟再发包计划表(如有); 5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2、经济标: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5工程总承包报价; 5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3、技术标: 5方案设计文件(暗标); 5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暗标); □„„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开户许可证; 5安全生产许可证;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技术职称证书; 13 5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5企业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工程 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 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如有); 注:如联合体投标的非主体单位相关资料无法从诚信库中获取的, 请另行上传原件扫描件材料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5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2019 年-2021 年) ;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3 年 1 月-2023 年 3 月)(如当地社保部门对查询最新月份有特别规定的,可按其规定 相应调整最新缴费月份,但应同时附相应规定。) 5委托代理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3 年 1 月- 2023 年 3 月)(高 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 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 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当地社保部门对查询最新月份有特别规定的, 可按其规定相应调整最新缴费月份,但应同时附相应规定。) 5企业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①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 负责人的相关职称证书、注册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等;②提供投标人企业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缴 纳的 2023 年 1 月- 2023 年 3 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如当地社保部门 对查询最新月份有特别规定的,可按其规定相应调整最新缴费月份, 但应同时附相应规定);③承诺书 1:(企业未出现以下情形:处 于因拖欠材料商或农民工工资导致法律纠纷未解决状态,或处于被 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 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或有买卖法律纠纷、分包合同纠纷、拖欠农 民工工资等法律纠纷未了的诚信问题。)投标人须提供承诺书 1 的 加盖公章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注:提供上述承诺书 1 并加盖 投标人公章的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若为联合体投标,须所有 成员单位提供承诺书),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按无效标处理。)承诺书格式由投标单位自拟。承诺书 2:投标诚 信承诺书:我方承诺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在 14 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招标控制价;(8)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 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 存档备查;(9)主持人宣布评标组织评标,投标人退场,开标结束。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该投标文件 不予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1)在本须知第 4.2.1 条规定的投标 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2)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4.1 条“投标 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的; 5.2.2 解密时间 60 分钟 5.4.1 评标准备时间 评标准备时间:2023 年 5 月 29 日 13 时 00 分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代表 0 人,经济技术专家 9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委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9 人组成评标委员会。 6.3.1 评标时间 评标时间:2023 年 5 月 29 日 13 时 30 分 中标候选人数量: 5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评标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 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 5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 7.1.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是 标人 5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 定标方法为: □价格竞争定标法: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定标 5票决定标法: 方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20 5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商业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的 10% 7.3.1 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7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 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否 8.5.1 异议提出的时间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 时间 10 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 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期间提出。 8.5.2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无锡市梁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为系统模板,本项目的实际评标办法 详见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或本项目招标公告下方附件《评定分离评 标办法》。 2、投标单位应认真勘察现场,了解现场现状及设计要求。本项目为 网上电子投标,电子标书没有按规定的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盖章 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 标,则所有密封档案袋仅需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 人盖印章或签名,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联合体投标的, 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 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投标人 制作投标文件时,请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暗标)上传到招投标系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统中,最终各评委打分及得分汇总情况将录入评标系统中。 3、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需向招标人额外提供与投标所报电子 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书 3 份。 4、交易服务费(如有):中标人需按规定缴纳进场交易服务费。 5、如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 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规定的质疑截止时间前向 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本次 招标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的异议外,异议人必须 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 受理,视为无异议。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6、投标单位应认真勘察现场,了解现场现状及设计要求。 7、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授权委托人须在接到电话或 21 短信通知后 30 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如下:①授权委托人现场 书面签字确认;或者②短信回复确认,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 及回复人姓名。若授权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回复,则视 为默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8、本项目开标时,采用两阶段评审,先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并 开标(不公布投标报价),然后进行第一阶段评审,待第一阶段评 审结束后,在第二阶段对全部投标单位进行唱标。 9、本工程中标后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进一步细化图纸,在相应时间内 完成全部设计工作,施工图须经招标人批准、审图通过方能施工。 10、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履行(如低价中标),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 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 10 日内向招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 保,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价的差值。 11、本项目投标报价已包含围绕本次招投标可能发生的专家论证等 全部的衍生费用,各潜在投标人应自行预估并承担。 12、依据苏建招办【2022】2 号文《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 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 的通知》和[2018]第 6 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 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 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必须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 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 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动态监管资质查询不合格,不可参与招投标、 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按无效标处理。 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 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 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采用“评定分离”制,按照锡建发【2022】 30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 号《无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 定标方案 革实施意见(实行)》执行。具体定标方案如下:详见第三章评标 办法(评定分离法) 22 23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本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 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4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 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 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 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具体补偿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 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分包 分包活动应当符合住建部、省工程总承包有关分包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依法进行分包的, 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 25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 其他目的。 1.1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等 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报价清单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 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 补齐。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 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 26 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 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 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2.4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依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并参考工程造价指标、估算定 额等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 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介发布,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 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修改后的最高投标限价发给 所有投标人。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 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 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 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7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 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 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 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 资格审查资料 3.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 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 验收证书)复印件; 3.6.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 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6.1 项至第 3.6.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 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28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 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 容作出响应。 3.7.4 技术标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备份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文件备份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备份。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加密后 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备份。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 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备份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 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 拒绝。 5.2 开标程序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9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解密,也 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 特殊情况处理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 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 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4 评标准备(清标) 5.4.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进行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 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 期不少于 3 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 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0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 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具体定标方案见本章 10.2 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 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 报告。 7.2 中标通知、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 7.2.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 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 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 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 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 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 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 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 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31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 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 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 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 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异议与投诉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 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 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 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2 9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 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 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 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 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 条款号 1.1.1 资格与形式评审 (第一阶段)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暗标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需提 供)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提供) 资质证书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拟派工程总承包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要求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如有)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 工期 1.1.2 响 应 性 评 审 (第一阶段) 工程质量 定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 定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投标有效期 承诺书 3.3.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34 1.1.3 响应性评审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无评标办法(初步评审中)第 2.2.6 条所列情形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4 项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第二阶段) 1.1.4 形式评审 (第二阶段) 详细评审 条款 号 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1.2.1 商务标 详见评标方案 1.2.2 经济标 详见评标方案 1.2.3 技术标 详见评标方案 实行两阶段评标,评标入围方法采用全部入围法。 1、评标方式 □定性评审 □定量评审 ܇定性+定量评审 2、评审因素: ܇商务技术标 ܇经济标 3、评审顺序:商务技术标、经济标。 4、评审细则:本工程分两阶段评审。 2.3.4 第一阶段:第一阶段先进行商务技术文件(包含资格审查文件)开标评 评标方式、评审因 素及评审顺序 标。评标委员会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选择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汇总排 名前几名的投标人(投标人超过 16 个(含)的,取前 11 名;投标人 为 12-15 个(含)的,取前 9 名;投标人为 9-11 个(含)的,取前 7 名;投标人为 8 个及以下的,取前 5 名);末位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同 时进入第二阶段。当进入第一阶段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 招标 文件规定的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数量时(即投标人小于等于 5 家时), 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均应进入第二阶段评审,但仍应按照招标文件 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作为招标人定标参考 依据。(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阶段:第二阶段进行经济文件开标、评标(仅针对进入第 35 对投标文件评审采用定量 +定性评审方式。 评 审因素和评审顺序包括商务技术标,经济标。 1) 商务技术标定量评审表(Ⳟ ➙ 㪉ェ㸥ミ) 评分项 评分因素(偏差率) 1、设计说明 (4 分) 2、总平面布局 (8 分) 方案 设计文件 (暗 标 ) 评分标准 ①设计说明能对项目解读充分,理解深刻,分析 准确,构思新颖。 ②项目规划设计各项指标满足招标人要求及规 划设计要点并 科学、合理。 ③技术指标满足招标人要求,符合规划要求。 ①功能介绍、规划构思与布局新颖、合理。 ②是否合理利用土地;与周边环境协调。 ③是否满足交通流线及开口要求。 ④是否满足消防间距要求、是否满足日照间距要 求。 ⑤总平面布局、竖向设计符合规划要求。 3、建筑功能 (9 分) ①项目功能要求是否满足招标人要求。 ②对项目设计思路把握准确、设计合理,各项 技术指标是否满 足招标人功能需求。 ③对项目的设计思路把握准确、设计合理。 ④建筑使用功能内容设计完整无遗漏,平面布 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各建筑单体的平、立、 剖面图完整。 ⑤人流组织及竖向交通合理。 4、建筑造型 (4 分) ①建筑创意、空间处理是否合理。 ②立面造型、比例尺度和谐美观,建筑的功能 和形式统一。 ③功能与形式统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能够 很好的体现建筑 风格。 ④对设计的规划分析图、鸟瞰图、透视图、立 面设计、交通分析图、模型等进行评比。 (35 分) 5、结构方案 (3 分) 6、设备方案 (2 分) 7、绿色建筑(含建筑节 能)(3 分) ①结构方案的选型合理可行、满足招标人要求。 ②结构方案的设计依据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 ①设备方案的选型合理可行、满足招标人要求。 ②设备方案的设计依据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 ①采用科学合理的绿色建筑(建筑节能) 措施。 ②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建筑理念与措施。 ③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绿色建筑标准。 37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60 一、工程概况 ............................................................................................................................ 60 二、合同工期 ............................................................................................................................ 61 三、质量标准 ............................................................................................................................ 61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 61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62 六、合同文件构成 .................................................................................................................... 62 七、承诺 .................................................................................................................................... 62 八、订立时间 ............................................................................................................................ 62 九、订立地点 ............................................................................................................................ 63 十、合同生效 ............................................................................................................................ 63 十一、合同份数 ........................................................................................................................ 6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 64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63 第 2 条 发包人 .......................................................................................................................... 63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 63 第 4 条 承包人 .......................................................................................................................... 63 第 5 条 设计 .............................................................................................................................. 63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 63 第 7 条 施工 .............................................................................................................................. 63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 63 第 9 条 竣工试验 ...................................................................................................................... 63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 63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 63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 63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 63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 63 第 15 条 违约 ............................................................................................................................ 63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 63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 63 第 18 条 保险 ............................................................................................................................ 63 第 19 条 索赔 ............................................................................................................................ 63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 6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 65 第 1 条 一般约定 ...................................................................................................................... 65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 65 1.2 语言文字 ............................................................................................................................. 65 1.3 法律 ..................................................................................................................................... 65 1.4 标准和规范 ......................................................................................................................... 65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66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 66 1.7 联络 ..................................................................................................................................... 66 第 2 条 发包人 .......................................................................................................................... 67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 69 3.1 发包人代表 ......................................................................................................................... 69 57 15.2 承包人违约 ..................................................................................................................... 108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 111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 111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 113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 113 第 18 条保险 ............................................................................................................................ 113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 113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 114 18.3 货物保险 ......................................................................................................................... 114 18.4 其他保险 ......................................................................................................................... 114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 114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 114 第 21 条 对通用合同条件的补充及修改 .............................................................................. 115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 128 附件(1)发包人要求 .................................................................................................................... 129 附件(2)廉洁协议书 .................................................................................................................... 130 附件(3)安全生产协议书 ............................................................................................................ 133 附件(4)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 137 59 承包人应配合协调供电、自来水、燃气、有线电视等外部接入配套工程专项设计,并进行总体 设计管控和设计图纸复核。各专项设计确定方案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如果提供的方案均不 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另行委托设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设计方案未经 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进行施工。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自行确定方案或进行施工的,承包 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各专项设计确定方案时,报招标人确认。如果提供的方案均不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有权 要求另行委托设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工程施工及采购包括设计所涵盖的所有内容包括不限于地基与基础、地下室工程、人防工程 及配套、地上建筑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幕墙栏杆工程、室内电气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消防工 程、暖通工程、智能化工程、抗震支架、泛光照明工程、太阳能、变配电、电梯工程、室内装饰(含 艺术品、软装、家具、健身设施)、室外工程(道路、景观绿化、雨污水、综合管线、亮化等)、室 内外标识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前期开办费等工作。 居民供电、供气、供水、广播电视、三网合一及发包人委托的检测监测类不含在本次招标范围 中,且承包人不计取其管理配合费、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并配合为上述单位提供材料库房。 ③项目整体联调、联试,提供相关工作及设备操作流程、手册,配合提供相关培训服务等。 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需完成的所有相关审批、报批报验、竣工验 收备案归档等工作。 ⑤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质保期内的保修等工程总承包全部工作。 二、合同工期 设计开工日期:2023 年 6 月 30 日, 施工开工日期:2023 年 6 月 30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工程竣工日期:2026 年 5 月 19 日。 总工期要求:1055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 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 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设计深度的要 求,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 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需符合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 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61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双方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章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12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6 份,承包人执 6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63 份。 如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各种标准、规范已经终止、失效或被更新,双方在适用时,均应自动适用 相应标准、规范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协商;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 范的份数:如有涉及,双方协商;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如有涉及,双方协商。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 补充协议或变更(如有);(2) 合同协议书;(3)专用合同条件; (4) 通用合同条件;(5) 中标通知书;(6)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招投标过程中的投标人的承诺书;(7) 投标函及其附录;(8) 合同总价及组成;(9) 技术标准和要求;(10) 投标文件;(11) 合同图纸。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招标期间提供立项批复等,详见招标文件。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①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发包人提 交 3 份符合要求的工程设计计划书。②承包人在开工一周前,向监理人提交 3 份符合监理人要求的 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对于关键部位和节点工程,施工一周前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以 备审查批准;每周例会前一天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供本周周报及下周计划各 3 份;必要时应提供日报 和日计划各 3 份。③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备案资料。④设计图纸必须满 足规划要求并确保图审通过,开工前必须提交至少 12 份图审合格后的设计图纸(全套)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函件。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本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函件。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本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 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 何第三方;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外借使用;否则,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进行赔偿,数额相当于支 66 付设计机构的设计费用。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 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费用已包 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承诺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和产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 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否则需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 追偿,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按通用合同条件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1、发包人负责提供水源点,具体位置以承包人投标前自行踏勘的场地条件为准,承包人对自己 的现场勘察情况负责,发包人对此将不增加任何投入,均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接入施工现场,并单独装表计量。从发包人提供的水源点接至施工现场各用水点的的 管路采购、管路安装及布置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给水压力需总承包方自行测试,如压力不足,应 考虑加压和增加储水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费、管材购置费、水泵抽水台班 费及水费(含损耗)等)均由承包人负责,无论是否在其投标报价中单列,上述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 中,不再另行支付。 各专业承包人(如有)可以在其所接分支上装表计量,所产生的水费(含损耗)用由使用方承担, 各专业承包人与本工程承包人(承包人)在分包协议中自行约定结算方式。当总水表计量值与各分 水表的累计值不一致时,以总表数值为准,各分表使用人应当按分表计量值的比例分担该差额部分。 无挂表条件的,由用水使用单位同承包人自行协商,发包人负责协调。 现场施工用水需符合无锡市 市政园林局等相关部门批复的用水计划核定, 如超过用水量导致的水费增加及其他相关罚款全部由 承包方承担 67 承包人应将施工用水设计图纸和详细的规范书提交监理工程师,以便审查和批准,比如施工生 产用水的总量和分部的耗水量、供水系统水压、水泵的容量和安排等。 供水管路及用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无锡市关于自来水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 对所有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承包人自进场之日(办理书面交接)起,需派专人对发包人提供的供水、供电设施(包含场地 内及围墙以外的变压器、电缆、水管、水表等)进行看管。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维修及重新购买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提供的排水接点:临时施工排水位置由承包人自行联系当地相关部门确定,现场排水 至排水接点管沟由承包人负责,并满足当地政府要求,其费用包含在总承包费用之中。 3、临时用电:发包人负责提供,具体位置以承包人投标前自行踏勘的场地条件为准,承包人对 自己的现场勘察情况负责,发包人对此将不增加任何投入,由承包人负责接入施工场地,并自行设 置分电源箱,单独装表计量。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至施工用电设备的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安装均由 承包人负责实施。因此产生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费、线路购置费等均由承包人支付,无论承 包人是否在其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此项费用均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同时发包 人不考虑施工中因用电原因(如需自发电或电容量不够)而给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额外补偿。所产生 的电费(含损耗)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对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承包人 应保证临时箱变的完好并从临时箱变内提供给各专业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施工、生活用电,此项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各专业承包人可以在其二级配电箱上接线并装表计量,所产 生的电费(含损耗)用由使用方承担,由各专业承包人与本工程承包人在分包协议中自行约定结算方式。 承包人采购、敷设、安装、使用的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均须符合中国及无锡市关于电力安装、 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对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 其安全可靠。如承包人不规范操作或者使用不规范设备,导致发包人提供的供电设施发生损坏的, 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电力紧张、限电、电力设施维护和损坏抢修停电等原因对工程施工 所造成的影响,同时免除因此对发包人工期变更和增加费用或索赔的权利,并配备足够的发电设备 确保施工用电的供应,所发生全部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开工前,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 位三方人员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数据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 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8 3.3.1 工程师名称: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控制、信息管理、合 同管理、现场协调,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核定完成工作 量,负责组织单位及总体工程的初步竣工验收,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具体见本工程 监理合同。 工程师权限:根据《工程监理人合同》行使监理人权限,监理人权限的行使需预先取得发包人 的书面同意,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同意的证明。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 议的具体约定: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1)合同签订后二周内,承包人提供项目管理规划、项目进度管理计划、里程碑节点进度计划、 项目总概算及项目资金计划报发包人审核;(2)每月 25 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价款表、 安全施工措施费清单及价款、施工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查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复 意见的要求在 3 天内提交一式六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工程师审批。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发包 人对于修订后的进度计划的审批不视为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工期进度责任。若承包人因其自 身原因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 赶上进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的 3 天内按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后进度计划编制一式六份赶工 措施报告报送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如不按期提供的或不按 总进度计划完工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3)每周周报应包括上周计划完成情况、上周实际完 成情况、下周计划情况(包括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现场工料机投入,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等。以上报表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审核,审核后报发包人。(4)承包人应提前三个月提交设备材 料进场计划,设备材料进场时,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备)名称、规 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代理发包人办理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手续,负责方案报批及之后直至获得不动 产权证过程中包含的所有手续及验收,包括但不限于:白蚁防治及合格证、人防报批报验、派出所 71 (8)承包人应负责查清设计范围内的现有设施和可预见危险,其所需费用包括在承包人的设计 费中,如因现场调查不清,致使承包人在设计工作中发生意外或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当视作承包人违 约,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承包人应严格实行限额设计。承包人在设计初期明确主要经济控制指标,并在编制初步设 计概算时进行细化。分析投资概算所采用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的合理性,确保投资概算的准确与 稳定,达到控制投资的目的。承包人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进一步进行方案优化工作和多方案比选工 作,尽量做到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经济合理上的技术先进。 (10)承包人遵守全国、江苏省、无锡市设计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并自行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 手续,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 (11)开工典礼、政府相关部门(含上级主管部门)等各方指导工作,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要 求布置场地,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2)工程获奖要求:确保无锡“太湖杯”。如不能达到,则罚款 100 万。 (13)智慧工地要求。详见发包人要求智慧工地专篇。 (14)全权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承包人应确保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否则,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确保严禁发生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否则每发生 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人民币/次的违约金,发生两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应满足发包人的管理要求。 开工后 7 天内,承包人应提交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及紧急预案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 使用。 (1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逾期提交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可相应延期支付承 包人的工程款。 (16)施工现场须达到发包人房屋建筑标准化工地建设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17)由发包人制定的针对施工单位的考核条例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 行。 (18)承包人采购或发包人供应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材料进场时 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会同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共同抽样,送质检部门认可有效的检 测单位复验。经复验合格后的材料,并对该进场后的复验材料进行实物检查,与复验结果相符的才 能使用。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由材料来源的采购方组织处理、清出现场。 (19)承包人应按照中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施工方案作 进一步完善,以确保质量与进度,中标价不因此予以调整,除非因发包人原因(如重大设计变更) 导致原施工方案无法实施。 (20)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的主要要求: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发包人(监 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由工地代表监督实施。 73 内的七通一平工作、周边环境综合协调。组织消防验收、组织规划验收、组织防雷验收、组织环保 验收等专项验收和协助组织项目完工验收、竣工验收,对以上工作根据需要发包人提供协助。 (29)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30)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当遵守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 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造成发包人损失的, 由承包人承担。 (3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 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并承担其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32)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 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若有发现须立即报告发包人,经发包人协调有关事宜后方可施工。若因承包人 原因造成损坏或损失,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工程所在地市政府有关规定。交工前现场应达到的要求: 工完料净场地清,所有构筑物、建筑物、设备及界区内无污染。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 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34)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汇集施工技术资料, 包括摄影资料。 (35)承包人就现场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提前 2 日向发包人递交书面资料,口头汇报不 作依据。承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连续的文件编号,同时应有承包人代表的签字和承包 人单位公章(或承包人单位授权的项目章)。 (36)渣土运输必须按照无锡市及区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费用。 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渣土运输单位,但不能减轻承包人任 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渣土运输单位就渣土运输作业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7)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修 改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 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 (38)承包人需配备资料员及时开展资料收集工作。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 括竣工图、隐检工程记录资料、性能测试报告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单及使用说明等资料 等工程资料。竣工资料根据要求提供原件。若房屋建筑工程资料需移交物业的,由承包人另行移交。 相关资料分别按规定整理,符合城建档案归档要求。工程各节点照片档案,以及声像资料需及时提 交。提供工程竣工图光盘。由承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八份,电子版竣工图一套,并按无锡市 城建档案馆资料归档要求整理,如资料不符合归档要求,需按档案馆归档要求重新整理,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保证竣工图的准确性,发包人将对竣工图进行抽查复测,如发现与实际不符, 发包人将重新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测绘制图,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本人常驻现场,每 月不少于 2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施工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 且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例会及监理例会(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发包人及监理人请假并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利和职责委托给他人执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发 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承担违约金 2500 元/人*次,在支付工程款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若 擅自离岗每月累计达 7 天以上的,经发包人提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标准不低 于投标承诺且符合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要求,且须经过发包人审核确认),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作为承包人的代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全面负 责并组织本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 和实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技 术人员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设置,须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如果需更换,应事先书面通知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更换人员在本企业任职需两年以上,业务水平应 高于原管理人员水平,且更换的人员必须符合本工程招标规定的资格条件。因任何原因引起的承包 人人员更换,工期都不予顺延。如承包人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更换的项目经理不 具备相应资格,应按照 50 万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正, 如承包人拒不更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 为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不称职或相关人员满足不了 现场施工需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在 5 日历天内 更换上述人员,同时委派或增派经发包人同意的、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更 换人员在本企业任职需两年以上,业务水平应高于原管理人员水平。否则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并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承包人应严 格按投标文件所列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员名单进行现场人员配备,承包人未按约定人数配置项 目管理人员,每少配置一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天;若主要管理人员实际配备 与投标文件所列或合同约定要求不符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更换,更换后仍不符合或承包人拒绝更 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并同时提交所有投标承诺的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最近 3 月社保缴费有效证明 77 (新聘人员不得超过所有管理人员的 10%),不能提供者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视为违约,违约金 30 万元/人次;擅自更换主要技术人员,亦视为 违约,违约金 10 万元/人次,违约金及补偿金扣除方式为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于下一月进度款拨款 时扣除,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技术负责人, 视为违约,违约金 30 万元/人次;擅自更换主要技术人员,亦视为违约,违约金 10 万元/人次,违 约金及补偿金扣除方式为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于下一月进度款拨款时扣除。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生产经理/总 工/安全总监/施工员等),离开施工现场连续 2 天(含 2 天)以上的,应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 备案。离开施工现场连续 5 天(含 5 天)以上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书面批准的(工作期间发包人及监 理人可随时现场及办公区内抽查,除确已值夜班不能在岗外的其余情形则按未经批准离开现场论定),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次/人标准的违约金。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本工程不得转包,如有转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 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将扣除本合同总价的 5%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 包人还应另行赔偿。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需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同意。 以下工程的分包需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临时围挡、桩基、土方、支护、保温、栏杆、 门窗、幕墙、外墙涂料、泛光照明、消防、智能化(含可视对讲)、景观绿化(含儿童游乐设施、 苗木采购)、电梯、空调、新风、地暖、太阳能、防火门、标识标牌、信报箱、地坪及划线、雨水 回收、垃圾房(含清洁屋)、供电配套工程、通信、同层排水、室内精装修类工程、垃圾房(含清 洁屋)、信报箱及配套设施类分包工程,以及防水、配电箱、壁挂炉及水箱、烟道止回阀以及室内 精装修类等的供货采购安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总承包范围内工程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 78 (2)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承包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 设计、采购、施工业务全部或主体分包给其他单位。 (3)总承包单位如需分包专业工程,在分包供应商选取时,其分包单位资质、施工质量、工期 及设备性能参数主要合同条款(含付款方式)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并报监理人最终审核确认后方可 签订相关分包合同,并报发包人备案。 (4)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 的专业承包资质。 ②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③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 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 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④所有专业分包计划须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 责任或义务。 ⑤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 循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⑥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⑦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不得无故延误分 包人价款的支付。在发包人按时向承包人付款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承包人没有按时按合同向分包人、 材料(设备)供应商付款,发包人有权暂时终止向承包人付款,直接向相关分包人、材料(设备) 供应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万分之五/天)将从下一笔发包人向承包人的付款中扣除。在承 包人向有关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后,发包人将继续向承包人付款。 ⑧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 理。 ⑨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若因承包人与分包 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导致发包人涉及诉讼等纠纷,由此产生的发包人支付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承包人应予赔偿。 ⑩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发包人进行的拟分包专业工程,付款 按照专款专用(包括预付款和进度款),每次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之前,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资 金使用申请表含使用计划”。如工程款使用与“资金使用申请表”的用途不符,承包人按照违约处 理,违约金 10 万元/次。同时发包人可以直接向专业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票由承包人提供,费用 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79 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设计职业道德,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收集、核实各类原始数据, 按照行业规范、规程及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在限额内进行设计,施工图预算 不得超过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及其分项指标(详见发包人要求),经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不得高于 发包人要求的设计标准预算上限,尤其不得出现利用未经证实的或虚假资料进行设计,给发包人造 成经济损失,否则视为违约,计取设计费 5%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 应另行赔偿。 5)承包人须全过程参与和组织施工图设计并确保报批通过。承包人应配专职设计组常驻施工现 场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包括设计交底、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 设计的问题、协助审查材料样品、配合进行施工及设计方案的优化设计、处理现场设计变更、竣工 试验及竣工验收等。 6)承包人出某一阶段图纸(如建筑单体施工图等)时暂不能确定的内容(如变电所、设备工艺 等),仍应在施工图中提出详细的说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提出详细的要求,初步设计概算中 也应有对应的表达。 7)承包人应对确认的扩初设计进行概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确认,概算总额不得高于发包人最 高限价,投标报价不得调整。 8)承包人需按发包人提供的分项工程进行限额设计,发包人有权对分项限额在±10%内优化, 承包人按照调整后的限额进行再次设计,且总设计限额不变,设计费不另计取。最终设计成果对应 的造价文件须经发包人和相关审计部门审查及确认。 9)施工图完成,提供施工图预算,施工图修改并审图完成后,提供审图版施工图工程预算价(包 含预算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算量模型电子稿及工程量计算书)。 10)负责牵头开展设计工作(包括深化、调整、完善),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对在本次招标 内容中的设计进行必要的配合/整合/确认。 11)专人常驻现场,作为设计院代表负责设计交底、图纸答疑、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提 交设计变更等服务。常驻施工现场的专业设计师应不少于 2 名,并根据现场实际进度,增派相关专 业或技术负责人,设计人保证设计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应由负责本设计项目的设计人在本合同项下专 业分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 12)负责向有关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等工作,完成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的报 批。 13)与相关部门就本项目审查、审批、备案和专业咨询等工作进行联系和协调,提供其所需的 图纸资料,并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14)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提供完整申办资料并办理与设计有关的各类规划许可、报建和备案, 协助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协助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的报批。 15)发包人要求办理的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合理的其他一切事务。 81 ⑤设计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图纸数量差错较大等,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每次向设计人主 张违约金。 ⑥由于设计人过错或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 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赔偿全部损失,且应当按本合同总设计费的 10%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⑦因设计人设计质量问题或设计文件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仲裁、向发 包人发出律师函等情形,设计人即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发包人不受任何追诉或追偿。若发生发 包人先行赔付情形的,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全部垫付费用并 按照垫付费用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全部实际损失。 ⑧因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 继续完善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设计费的赔偿金,并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实际 损失。因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行前述规定外,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 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设计人对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⑨设计人未就设计成果向后续单位进行交底或交底存在问题的,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对设 计人处以 5000-20000 元/次的罚款。 设计人未按要求组织相关评审会议或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的, 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对设计人处以 10000-20000 元/次的罚款。设计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时,除 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视其违约情节采取如下处理方法: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发出书面通 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发包人在向设计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5 日内,设计人未纠正至发包人满意结果, 发包人有权即行解除本合同。 24)承包人提交施工图时应同时提供不少于 3 个主要材料的品牌提交发包人,确认品牌后严格 按施工图预算中明确的材料设备品牌及档次,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更换为符合要求的 产品。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件。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件。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初步设计(含编制设计概算)审查,提交初步设计(含编制设计概算)文件后 7 日内;施工图 审查,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 7 日内。 ①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 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 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由此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 同价内。 ②发包人有权在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 查和确认,承包人应积极采纳,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建议、审查和确认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的意见 83 并说明理由。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 务。 ③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 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等相关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④设计缺陷的修复。承包人提交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相关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⑤对于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 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 设计审查期间发生的专家论证费、会务费等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规模需对应的审查单位,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其他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5.3 培训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在竣工验收后 30 日提供捌份。包括并不限于(1)施工技术、管理文件;(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3)检验和 检测报告;(4)施工记录、过程验收、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5)工程竣工结算资料;(6)竣 工图;(7)绿色建筑申报资料等符合无锡市及各区建筑资料管理归档要求的资料。(8)竣工后提 交所有材料设备台账清单,质保提供方,保证可追朔性。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执行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交(竣 工)结算送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包人已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该通知交付于承包人),如有 新规定的,承包人应该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并另行提供符合无锡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规范要求及无 锡市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电子版、现场影像资料及完整的点 位资料及编号。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八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45 天内提交的竣工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资料和电子版文档及影像资料,逾期移交或移交后不积 极配合(不积极配合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不指定专人负责、不在发包人约定期限内内完成相关备案 资料用印等)发包人完成政府竣工备案的,则应视为竣工日期相应推后,则工期责任违约仍由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及影像资料(一般文件为 PDF 格式,竣 84 3、现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管理必须达到无锡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标准。 由承包人负责管理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①自 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既有 设施,直至工程完工竣工验收通过。照管期间,如发生损失,应由承包人自理。为进一步落实工地 的安全文明措施,避免遭受意外毁损或盗窃,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与工程 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②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现场人员的安 全,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的照明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 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害、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 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构作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的 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它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承 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它支出承担任何责任。按建设部现行的《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20 号)的有关条款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实施与管理,监理监督执 行,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13)。 符合江苏省及无锡市有关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要求。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承包人应从该移交 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施工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 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的使用状态。工程施工期间的 交通组织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具体要求如下:管理。各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加强封 闭式管理。封闭围栏高度应满足要求,并做到整洁、美观、安全可靠。二是防止抛洒滴漏。运输建 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 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主要出入口道路要硬化处理,车辆驶出工地前要坚持 冲洗。三是科学合理地确定交通组织方案。不封锁交通或半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 行宽度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 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置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 人通行。四是施工过程中做到不扰民。禁止使用噪音超标的施工机械,降低噪音污染,并杜绝夜间 违规施工。生产废水的排放必须经过沉淀,严禁泥浆乱排放(如向河道、下水道、农田排放)。五 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与施工总 平面图相符,并做到整齐有序,不任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土方集中规范堆放,并有护栏设施, 余土及时外运。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清除、拆除并外运。施工期间,承包人要 做到文明施工,并符合城市创建工作的要求,材料堆放整齐,做好工地文明创建工作,在施工过程 90 时应提供日报和日计划各 3 份。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合同内所有预售时间节点每延迟一天罚款 50 万元;每批次预售楼栋达到预售条件,主体结构完 成 30%、60%、封顶、外架拆除、外立面完成,毛坯完成等关键节点如未完成,每栋每天处罚 5000 元,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非销售楼栋正负零,主体结构完成,外架拆除,毛坯完成等关键节 点如未完成,每栋每天处罚 5000 元,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按通用合同条件。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完成承包范围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内容、本合同所列的 设备清单),竣工试验合格。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应在竣 工后三十日内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要求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其套数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及发包人存档需求。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件执行。但发包人不承担违约金。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每拖延一天,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五支付给发 包人违约金。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合同条件。 10.5 竣工退场 92 针对天气、场地及地质状况等采取的技术措施费用;7)施工图预算报价中错、漏报项目的风险;8) 施工图经审查并确认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缺陷。9)人工工资价格调整。 (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出现的法律或此类解释的改变,使承包人遭受的工期延 误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另行商议。 (3) 政策性计税方式调整:从投标截止日期前 28 天到最后一份支付证书发出之日,如果税金在 此期间发生变化,发包人将调整合同价格。所做的调整仅限于由承包人支付的税款额的变化,而且 只有这种变化未曾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4) 发包人如根据实际情况出现招标范围内部分工作不实施或需由其他单位实施的,则相应扣 减合同费用。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认可,且不得向发包人主张不实施或需由其他单位施工部分的预 期利润。 (5) 材料及设备价格调差。合同约定风险以外的部分,具体调整方法如下:详见附件约定;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按通用合同条件。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按通用合同条件。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件第 21 条。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二)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三)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否。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无。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总价包括规划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等完成合同总 承包内容中所有工作所需的设计费、专家评审费和建安工程费,即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 运行、竣工验收及相关服务等全过程的工程总承包交钥匙工程所有费用。投标报价包含但不限于完 成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费及其施工管理费、配合费、协调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联合试运转费、技 术服务费、设计费、专家评审费、设计概算费、材料设备采购保管费、安装费、调试费、验收费、 95 ⑤承包人负责报批报建、竣工验收、城建归档等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 含在投标报价中。 ⑥若发现该工程预算对比施工图存在漏项、缺项的,视为承包人的让利,承包人仍需按图施工, 但不得要求发包人额外支付费用。 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基准价*(1-投标下浮率)。 投标下浮率=1-不含暂列金额的投标总报价/不含暂列金额的最高总限价。 施工图预算基准价编制原则: 1)《建设工程工程量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营改增后、《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市政公用工程计价定额》(201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 154 号。 2)总价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及营改增后调 整内容的文件取定。市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按取费标准表取定。总价措施项目费中有区间值的,按工 程类别取区间中值。单价措施费根据承包人提供的经发包人确认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取单价措 施费。措施项目费清单的编制,除考虑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外,还应考虑各专业的特点、地质情况、 水文、气象、环境、安全等情况,以正常施工条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为前提,参照措施项目费一 览表(可作补充)进行列项。列出的措施项目清单应全面,必须满足完成发生于拟建工程项目施工 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全部措施项目。 3)按质论价费用不计取。 4)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江苏省相关文件计算。 5)本项目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取费类别按建筑工程取费,幕墙工程取费类别按装饰工程取 费,市政道路按市政工程计取费用,其余项目按工程类别计取费用。 6)规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及营改增后调整 内容的文件分工程类别取定;环境保护税根据现有关文件规定计取,结算时按缴纳给政府部门或税 务部门的费用计算,但应由投标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7)预算人工费执行按合同签订前 28 日的江苏省建设厅发布的人工工资指导价,有区间值的, 按工程类别取区间中值。 8)材料、设备价格按经审查通过并甲方确认施工图纸日期当期的无锡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 的同期信息指导价;指导价中无参考的,由投标人按投标品牌承诺书对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 家、供货时间等详细信息报监理单位及跟踪审计审核,并经发包人确认。经发包人、跟踪审计、监 理人和承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不参与下浮。若发包人对投标人所报材料、设备等价格或质量不满意, 发包人保留甲供或甲指乙供的权利。 97 基坑开挖时考虑基坑及周边房屋、周边道路及地下工程的安全、防护、监测,若发生由此产生 的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修复,以上费用不单列计取,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包含在合 同价款中。 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的试桩检测事项,费用不单列计取,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包含在合 同价款中。 场内外原有水系生态环境保护,施工时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事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现场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七通一平、 场地现状、周边环境、临时施工道路、当地的公安、市政、市容、交通、治安、环保、排污排水、 水利、环卫、城管、绿化、卫生、当地村民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费用均由承包人承 担。任何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项目移交前,需进行室内外保洁,达到使用标准后方可移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项目施工期间如遇各种原因停水停电或电容量不足,需由承包人自行考虑配备发电机,配备 蓄水池等预案措施,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投标报价,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 请,将不获批准,价格也不得调整。 承包人须自行解决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邻里纠纷,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全过程工程服务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 中标人免费提供甲方及发包人、全过程工程服务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标准详见 附件,以及发包人其他需求由承包人提供,且不另行计取费用。 施工现场办公、临时设施及临时生活用房应符合现行《江苏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施工临时设施场地租用手续及费用、搭设费用、临时交通开口申请及费用等均 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验收竣工档案及归档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投标下浮率中综合考虑; 永久性用水用电、产证办理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完成上述相关工作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及押金,不单列计取,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 14.1.10. 工程费预算、结算基准价计价原则 1. 编制工程费预算、结算基准价计价原则: 按照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以及经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 工程量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计价依据:土建和装饰工程套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安装工程套用《江 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 年);市政工程套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绿化工程 套用《江苏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表》(2014)及合同签订之日所使用的规范。 费用定额: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苏建价【2016】154 号文、苏建函价 99 若梁溪区相关审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项目决算审计结束后累计付至发包人认可第三方的审计单位出具审计审定价的 97%;余款质保期 满后支付。 上述款项均不另计利息。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发包人不承担。 具体申请时间:承包人每月底提交给监理人截止本月经审核合格的累计已完工程量的进度款申请资 料(申请资料的报送格式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报送,如因承包人报送要求不符合发包人要求造成 的延迟付款,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按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初步认可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支付至经审核合格 工程量的 70%; 签证金额按照专用条款“第十三条”中变更事项经确认,完成所有手续的现场签证审批单后,变更 金额可计入当月进度款内支付(以上进度款的审核须考虑承包人的整体让利),支付比例为 70%; ③材料设备采购付款方式: 设备部分(太阳能、防火门、标识标牌、信报箱、防水、配电箱、壁挂炉及水箱、进户门、洁 具、龙头、水槽及龙头、浴霸、墙纸、开关面板、工程灯具、石材、墙地砖、地板、木饰面、厨房 电器、橱柜、空调、新风、地暖、厨房移门、进户门锁、净水器、垃圾处理器、软装饰品、活动家 具 ) 1)上述材料设备采购分包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支付 10%的预付款; 2)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现场后,经甲方、乙方、监理人、审计人员一起验货并办理收货手续后 30 天内,付至到场合格货物的 75%; 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取得相关合格、验收证明、使用证、发包人要求的验收资料等), 并提交结算资料,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经审核合格设备的 85%; 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跟踪审计审核结束后付至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认可的审核价的 90%;若梁溪区相关审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项目结算审计完成,质保期满后支付余款。 ④电梯设备采购工程付款方式: (1)提货前 3 个月支付该批次到货产品总价的 15%; (2)货到现场前 1 个月支付该批次到货产品总价的 55%; (3)【按竣工备案批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跟踪审计审核结束后付至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经发包 人认可的审核价的 90%; (4)项目决算审计结束后累计付至发包人认可第三方的审计单位出具审计审定价的 100%。承包人 需提供结算额 3%的质量保函。 若梁溪区相关审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03 人承担费用返工达到 100%合格,并按签约合同价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b.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经发包人同意后请有关部门鉴定为可使用 工程的采取降级使用,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评定为不合格部分的单体工程结算款 20%的违约金; c.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且不能降级使用的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承包人必须退还发包人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按签约合同价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如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应按照签约合同价 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就已施工部分,承包人同意不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亦不向发包人要求 补偿。 3、承包人不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拖欠民工工资或不及时支付材料款等,导致引发纠纷或民工 阻碍施工或者上访闹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拖欠工资额、材料款的 2 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a. 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发包人视情节轻重, 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10-20 万元的额度内支付违约金;政府部门巡视检查同样问题发现两次开出整改 通知,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10 万元的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b. 针对监理人发出的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限期整改的指令, 无正当理由拒收、拒不整改或 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5000-1 万元/次额度内支付 违约金;监理或发包人巡视检查同样问题发现两次开出整改通知,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 包人在 2 万元/次的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c.经过整改处理后,分项工程完成后报监理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的, 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 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2-5 万元/次额度内承担违约金; d.未按规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报送总控制计划、年施工计划、月施工计划、周施工计 划,每逾期一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次。 e.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进度工程量完成情况报表,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天。 f.承包人提交的总进度计划中没有列明工程关键施工工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次;关 键工序没有按最迟起始时间开工,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天。月度计划两期内分 项工程连续出现滞后情况,按照每分项工程每滞后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天。 g.隐蔽工程未按规定报验的擅自施工下道工序的,除责令返工外,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 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2 万元-5 万元/次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h.出现的需调整缺陷均不得自行掩盖,应及时向工程师及发包人申报处理方案,构成质量事故 的,要有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原因、责任、处理方案、处理效果、责任人的追究等。否则,除 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实体检测费用、返工加固费用和其它经济损失外,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次违 约金。 i.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承包人除应及时改正外,每人次承包人还 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次; 110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承包人有下列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竣工验收或阶段性工程验收经两次以上不能通过的; (2)施工场地人员严重不足、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未予响应或者没有补充的; (3)超过经发包人认可的计划工期 30 天或以上的; (4)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6)承包人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 (7)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2、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不论发包人是否选择解除合同,承包人均需按签约合同价 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收, 不足部分承包人另行支付)。 如发包人选择解除合同的,还需按以下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1)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于接到发包人退场通知后 14 天内撤出其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 清理废弃物、垃圾。但发包人需要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机械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设施的,承包人 应当无条件提供给发包人及经发包人许可的第三方施工人员使用;除发包人需要使用的设备、材料 和临时工程设施之外,承包人逾期未完成清理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暂停向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为止,但双方 应当对于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承包人不参与现场确认的,发包人可以在监理人员到 场进行见证的情况下,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承包人不参与不影响确认的效力。现场确认 与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月报等报表数量不同的,以现场确认为结算依据。 (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完工程中的不合格工程不计工程量、不结算工程价款,因此产生拆 除返工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凭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第三方施工单位的结算材料,直接 从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4、合同解除后,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阻碍施工或者上访闹事的,发包人有权在监理 人或当地政府人员的见证下直接向民工发放,凭发放的凭证(收条)在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双倍扣 除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5、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另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继续施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 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包括对监理人、发包人、及发包人延期交付工程而造成的一切直 接和间接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 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但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 的其他文件按发包人要求无偿提交给发包人。 112 供了但是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按国家 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保险和相关手续,产生的后果一律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因此造成 的任何责任和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当按本合同总价的 5%承担违约责任。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名义联合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列项计取。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包括 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 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如承包人未办理相关保险,造成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 人投保并承担费用。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按通用合同条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 。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114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无锡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 21 条 对通用合同条件的补充及修改 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4.3 款整体修改为: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 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 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相应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 价内。 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6.1 款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 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 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请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提供,工期不予顺延。 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9 款整体修改为: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 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产生的工 期及费用的调整由双方另行协商。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4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10.2 款整体修改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 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 发包人享有。 5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12 项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 面通知发包人补正。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工期不予顺延。 6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2.2.2 项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 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115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7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2.2.3 项整体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2.3 项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 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 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 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2.4.2 项整体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 10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2.5.2 项整体删除。 1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3.1(3)项整体修改为: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 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 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 书面通知承包人。 1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3.5.1 项整体修改为: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 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 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 示后,发出书面确认函。 1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3.5.3 项整体修改为: 由于工程师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但工期不予顺延。 14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3.6.3 项整体修改为: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 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 116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考虑在基准日期之后,可能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 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影响,发生上述情形的,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 工期不予延长。 20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5.2.1 条整体修改为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 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 包人文件审查。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 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通过工程师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中关 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 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应继续敦促发包人确认,不得视为质检结 果已被发包人认可。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 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2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5.2.3 条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 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 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 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 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 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承包人自行赶上,竣工日期 不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2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6.2.1 条整体修改为 11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 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 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工期不予顺延。 25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6.4.3 条整体修改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 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 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 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延期要求,由 此导致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 不应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 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 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 担。 26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6.5.3(3)条整体修改为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 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 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 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工期不予顺延。 27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6.6.2(1)条整体修改为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 损失,但工期不予顺延。 28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7.2.1 条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 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 应报工程师批准。 120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 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 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 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 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不应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 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工期延误]、 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35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8.7.1 项整体删除。 36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8.7.3 项整体修改为: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如发包人与承包人未明确约定相关审查部门批 准时间的,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顺延竣工日期。 37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8.7.4 项整体修改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 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 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工期不予顺延。 38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8.9.2 项整体修改为: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 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承包人有权根据 17 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承包人 不得以任何原因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 39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8.9.5 条整体修改为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 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 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40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9.1.2 条整体修改为 122 (4)因发包人原因, 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 竣工验收时间顺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时间。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竣工验收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时间。 46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0.2.2 条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但工期不予顺延。 47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0.4.3 条整体修改为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不应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8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1.3.3 条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 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49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2.2.1 条整体修改为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0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2.2.2 条整体修改为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 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不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5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2.4.2 条整体修改为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 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 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 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不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5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2.4.3 条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 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5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3.3.3.2 条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 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 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54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3.3.4 条整体修改为 因变更引起工期影响,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55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3.4.2 条整体修改为 12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 支付进度款的,不予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 作。 59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4.4.2(3)条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 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不应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60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4.5.2(1)条整体修改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 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发包 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6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4.5.2(2)条整体修改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 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不予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6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4.6.2 条整体修改为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 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 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 的工程价款。发包人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不计取利息。 6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4.6.3 条整体修改为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 11.6 款[缺陷 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发包人在 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不应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126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 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 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 工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9.2(2)条整体修改为 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 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 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 复的,不应视为认可索赔。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智慧工地要求 附件(2)廉洁协议书 附件(3)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联合体协议书、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投标报价 附件(6)履约保函 128 附件(1)发包人要求 129 附件(2)廉洁协议书 廉洁协议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委托单位名称: 承包单位名称: 为加强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廉洁建设,规范项目建设有关各方的各项活动,防止 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洁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洁协议。 同时面向社会接受监督,甲方监督部门将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违法 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相关责任。 (举报电话 ,电子邮箱 ) 第一条甲方工作人员在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 谢费等;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 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参与乙方承包本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项目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协议规定以外 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六)其它与项目有关的党风廉洁建设和预防腐败的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 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 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 物品等。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 等活动。 130 (四)不准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 品和装修住房等。 (五)其它有关的党风廉洁建设和预防腐败的规定。 第三条甲乙双方不得违反项目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就项目 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项目验收、项目质量等问题相互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他人利益。 第四条甲乙双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 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对方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甲方监督部门对甲、乙双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其职责是: (一)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政策、制度、规定和党纪、政纪 条规,对甲、乙双方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和指导甲、乙双方抓好廉洁建设,对甲、乙双方工作人员有针对性 地进行廉洁教育。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行为的,甲方监督部门按照 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行为的,甲方监督部门向上 级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建议对乙方予以一至二年内不得进入本市招标投标市场或 被列入甲方单位合格供方黑名单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乙方将部分辅助项目依法分包的,乙方与分包单位就协议的履行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签署后立即 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十二份。 甲方: 乙方(联合体牵头人): 代表人签名(盖章): 代表人签名(盖章): 乙方(联合体成员): 131 附件(3)安全生产协议书 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一致同意签订本安全生产协 议,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 1.1 遵守安全生产的规定,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无重伤、无死亡等安全事 故。 第二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2.1 发包人的权利 2.1.1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执行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之处,要求承包人进行立 即整改。 2.1.2 在确认双方无遗留劳动安全纠纷后,与承包人进行财务结算。 2.2 发包人的义务 2.2.1 协助承包人做好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2.2.2 介绍作业环境,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2.2.3 承包人人员在作业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等事故(包括由承包人责任造 成发包人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发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 第三条 承包人的义务 3.1 承包人必须认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 强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员工自觉遵守施工现 场安全规定。 3.2 承包人现场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3.3 承包人现场办公室应按照有关消防管理条例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同时设置 应急救援医疗包。 3.4 承包人在现场工作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 的各类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承包人必须 限期整改。 3.5 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除依法由第三人承担的 责任外,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33 第四条 其他 4.1 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 4.2 本协议本合同自发包人盖公章且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且 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十二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34 月 日 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 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 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在质量保修期内,保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期届满后, 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提交材料设备质保清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材料数量、品牌、型号规格、产地、质保期限、质保方联系方式。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账 号: 邮政编码: 号: 邮政编码: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