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苏府〔2018〕77 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 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 43 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7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苏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 复制度,根据《江苏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办发 〔2017〕121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 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 决策部署,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 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 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 制度。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 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为实现我市勇 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提供重 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全面保护、持续发展。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提高湿地生态质量,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湿地资源实行全面保护和分级管理, 维持全市湿地保有量不减少, 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宣教。湿地保护是重要的生 态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将 — 2 — 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予以重视。鼓励、引导和 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有效方式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充分调动社会 各方面的力量,加强湿地保护环境教育,提高全民湿地保护参与 意识,研究创新机制。 ——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协同推进。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管 理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林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苏州市湿 地保护条例》履行职责,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 ——科学评估、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建立多尺度的湿地资 源普查、监测与评价体系。将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生 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强化绩效考核奖惩。 (三)目标任务。到 2020 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 509 万亩,自然湿地面积不少于 403 万亩,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国 家级湿地公园达到 6 处,市级以上湿地公园总数维持在 20 个左 右,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 60%以上,所有县(市、区)的自 然湿地保护率均不低于 60%。到 2030 年,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 到 80%,进一步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 提升湿地保护水平。 二、重点工作 (四)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 (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并由湿地名录予以确定。2019 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3 — 要完成一般湿地名录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家、省统 一部署,开展湿地管理事权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 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市农委牵头,市 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对国家、省级、市级重要湿地, 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 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保护小 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建立覆盖全市重要湿地的保护体系,提高全 市自然湿地保护率。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在各 级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 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 (市农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园 林和绿化局、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苏州市湿 地保护规划(2016~2030)》,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和实施本行 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到各乡 镇和各有关部门,2018 年底前完成。发展和改革、林业、农业、 水利、交通运输、环保、旅游等部门的相关规划涉及湿地的,应 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市农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财 政局、环保局、水利局、规划局、旅游局、园林和绿化局等按职 责分工负责) — 4 —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各县(市、区)要将本辖区 内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通过湿地名录落实到 具体湿地地块。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经批准占用、征收湿地并转 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 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 积不减少。(市农委、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湿地用途管理。依据《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 严格实行湿地生态红线制度。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 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因交通、航道、能源、通讯、 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征用、征收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湿 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 护与恢复方案。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 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 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市国土资源局、农委、 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将湿地转 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按照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恢复或者重建 湿地。用地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 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相关部门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 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对因 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 — 5 — 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修 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农委、财政局、国土资源 局、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 按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的要求,维持湿地面积总量动态平衡。优 先在湖滨带、入湖河口等湿地功能关键区域和重要湿地沿线等生 态功能特殊区域开展湿地恢复。重点实施湿地植被修复、野生动 物栖息地恢复、湿地自然岸线修复、退圩、退渔、退养、退田等 还湿、还湖、还河工程,恢复原有湿地,增加湿地面积,提升湿 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农委、国土资源局、 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探索建立以鸟类种类数量、水 体透明度等为主要因子, 适合太湖流域的湿地生态评价指标体系。 通过积极有效的湿地保护修复措施,增强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保 护自然岸线,逐步重塑河湖近岸带湿地,有效恢复河湖湿地生态 功能。到 2020 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 82% 以上。(市水利局、环保局、农委、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 责) (十二)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 价标准,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绩效评价。按照湿地修复公示制度, 依法公开湿地保护和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农委、国土 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6 — (十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 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 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 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 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市农委、国土资源 局、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估。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 到 2020 年,完成全市第三次湿地资源调查评估,建立完善全市湿 地资源信息数据管理系统,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市农委牵 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五)建立湿地监测体系。逐步完善市级湿地监测平台, 重点建设县(市、区)级监测平台,逐步形成全市湿地生物指标 观测网络。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环保、水 利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 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市农委 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六)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估信 息发布制度,实现湿地监测信息互通共享。市级湿地保护主管部 门每年发布湿地保护情况年报,公布湿地监测评估信息。县级湿 地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湿地面积、湿地修复面积、水质、生物 多样性等湿地监测评估信息。运用监测评估信息,为保护修复湿 地、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提供科学依据和数 — 7 — 据支撑。建立监测评估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市农委牵头,市 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湿地 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重 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 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 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 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八)建立考核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 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 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保有量、自然湿地保护率、 湿地修复面积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 考核等制度体系。(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 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九)强化科技支撑。吸收先进技术和经验,与高校、科 研院所、湿地国际组织建立湿地保护、科研、监测评估、业务培 训等合作机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 安全、生态可持续发展等关系研究。充分发挥苏州市湿地保护专 家委员会在制订政策法规、编制规划、技术推广、湿地公园建设 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市农委、科技局、 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8 —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将湿地 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湿地监测、科 研、宣教等方面的投入。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将市级重 要湿地纳入生态补偿范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探索建 立湿地修复市场交易机制。(市财政局、发改委、农委牵头,市 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 联网、移动媒体等各种有效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依托湿地 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开展湿地环境教育,省级以上湿地公园 要编制湿地科普和导赏手册,建立湿地环境教育基地或湿地自然 学校,与中小学校合作,开展湿地科普专题教育活动,加强中小 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 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市农委、教育局、国土资源局、 环保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9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10 — 2018 年 7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