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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金〔2022〕154号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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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金〔2022〕154号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汕头市“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性融资 担保工作的通知》 (粤财金〔2021〕15 号)文件精神,做好 “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通过政府、银行、政府 性担保机构三方合作共同开展“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以 下简称“政银担”项目),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 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服务力度,切实缓解小 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确保项目顺利 实施,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政银担”合作贷款模式是指通过制度创 新,科学合理地安排银行、担保机构、借款人与政府等参与 主体的关系,通过财政资金作为借款人的担保费补贴,引入 担保机构为没有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 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其获得合作银行贷款的融资模式。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创新金融 服务方式、防范风险为目标,开展“政银担”项目合作。通 过明确对象范围、专项补贴标准,整合政策资源,加强风险 防控,提高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为我市小微企业和“三 农”主体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机构职责和分工 (一)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运营管理方、合作银行、 2 合作担保机构共同成立“政银担”工作小组,按职责分工共 同负责“政银担”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工作。 (二)市金融局:作为项目资金主管单位,牵头组织对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核;负责与第三方机构签 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作为“政银担”项目资金运营管理方; 协调市有关部门对违约企业的追索及赔付工作;跟进、督促 各金融机构项目办理进度;组织开展宣传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筹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办 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 行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 (四)合作银行:负责对“政银担”项目贷款进行调查 和评估,对经审核办理“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的企业发放 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要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 控,严格控制“政银担”贷款授信风险,确保资金用途,严 控资金挪用。 (五)合作担保机构:负责开展“政银担”项目贷款业 务及评估,定期向运营管理方提交已开具的担保资料。发生 贷款逾期时,合作担保机构根据赔付机制进行赔付。 (六)运营管理方:负责“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资金 的接收、日常管理、担保费补贴的审核及拨付等,确保资金 专款专用与资金安全,并定期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报送项 目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合作贷款项目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七)设立“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资金,本年度安排 3 资金不超过 1200 万,用于为本市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办理银 行贷款(年度新增或续贷)时,融资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 1.0% 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担保费补贴,最长补助一年。 资金由市金融局在已设立运行的“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资 金中统筹使用。下一年度,市金融局按照“谁审批项目、谁 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下一年度项目储备,研究提出下年度 项目预算安排计划并编制资金目录清单,随同部门预算草案 按程序报批。市财政局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参考上年预算执 行、绩效评价结果及项目储备等情况,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 见并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八)“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专项资金由市金融局委 托第三方机构为运营管理方进行运营。 (九)运营管理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财务规章制度 和会计核算方法,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 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不得挪用账户资金。项目结束应按规定 组织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决算,并将结余账户资金及利息全 额足额上交市财政局。 (十)运营管理方每季度划拨补贴资金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运行、账户余额相关情 况,保障资金安全。 (十一)“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任何形 式的投资、支用、垫付,银行账户产生的有关费用除外;账 户不得提取现金或者存放。 (十二)运营管理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账户管理职 4 责,如发现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有权取消其资格并追责。 四、支持对象及贷款用途 (十三)“政银担”主要支持对象为我市向合作银行申 请“政银担”贷款业务的没有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的小微企 业及“三农”主体,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汕头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依法经营满 1 年以上 且依法纳税; 2.符合银行、担保相关授信和承保条件要求,信用良好。 (十四)贷款用途要求:必须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不得 用于转贷、消费、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五、融资额度 (十五)贷款规模。“政银担”年度贷款规模控制在担 保费补贴资金规模的 100 倍以内。 (十六)借款人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的 “政银担”合作贷款累计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具体授信额 度及利率水平、承保条件由合作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借 款人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定。 (十七)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采取逐月付息、分期偿还本 金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的方式进行操作。 六、贷款发放 (十八)贷款利率。在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调 整,年化利率不超过 LPR+150 个基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 银行结合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 5 发放“政银担”贷款。 (十九)合作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贷款项目担保时, 融资担保年度综合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的 1%,在办理“政银 担”业务时,担保费由借款人一次性付清,再由担保机构按 季度向项目资金运营管理方申请补贴担保费,具体申请金额 如下: 1.担保期限 1 年(含)以上的,申请担保费补贴金额= 银行放款金额×融资担保年度综合费率(1 年期) ; 2.担保期限不足 1 年的,申请担保费补贴金额=银行放 款金额×担保合同天数÷365×融资担保年度综合费率(1 年 期) ; 3.若借款人提前终止担保合同,合作担保机构实际履行 担保期限未满 1 年且提前解保超过 30 天(含)的,合作担 保机构应按提前解保天数计算补助资金,并按原资金拨付途 径退回。 (二十)除贷款利息和融资担保费外,合作银行和融资 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评审费、 资料费、手续费、反担保费等各种名义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二十一) “政银担”项目审核办理流程如下: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机构提出 书面“政银担”项目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企业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证、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会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 等),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机构互相知会对方,共同启动贷 款审核。 6 2.合作担保机构会同合作银行在 5 个工作日内各自完成 企业尽职调查,5 个工作日内完成独立审核,双方就贷款金 额、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内容的具体贷款方案磋商达成一 致意见后,合作担保机构在 2 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政银担” 合作贷款担保确认函(或放款资料) 。 3.合作银行在收到“政银担”合作贷款担保确认函(或 放款资料)后,3 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完成放款手续后,应于当月 归集放款资料,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融资担 保协议等资料复印件报“政银担”运营管理方备存。 5.运营管理方、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三方建立协调机 制,商议有异议的项目及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必要时提交 “政银担”工作小组。每月 10 日前,三方应对上月末的“政 银担”合作贷款情况进行核对。 6.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合作担保机 构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或担保责任终止通知书作为其 解除担保责任的证明。 (二十二)融资担保费补贴申请 每季度结束后,合作担保机构对上季度新增(含续贷) 的“政银担”合作贷款业务进行审核汇总,撰写资金申请报 告,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前连同相关辅证资料加盖公章装 订成册一式三份报运营管理方。 1.融资担保费补贴。合作担保机构归集借款人担保费情 况后向运营管理方申请担保费补贴,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 7 性、准确性。借款人融资担保费补贴申请由合作担保机构代 收代付,市金融局不直接接受借款人补贴申请。申报辅证材 料包括:《汕头市“政银担”合作贷款代收融资担保费申请 表》 (原件) ,业务涉及的融资担保协议、银担保证合同、担 保费发票、银行放款凭证、上季度已返还借款人担保费补贴 的清单及银行凭证(复印件)。 2.运营管理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补贴金额无误 后于 1 个月内在市财政下达的项目资金中,划拨资金至符合 申报条件的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将收到的担保费补 贴对应返还给借款人。 七、合作机构资质 (二十三)合作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的汕头市地方法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 司,设立时间不少于 3 年; 2.具备良好的普惠金融基础,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贷款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 3.近 3 年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直接融资代偿率原则 上不高于 5%; 4.《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 法》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 (二十四)合作银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汕头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各商业银行在我 市设立的市分行(支行) ,设立时间不少于 2 年; 2.具备良好的普惠金融基础,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8 贷款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 3.近 2 年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不良率原则上不 高于 5%。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协调沟通。开展“政银担”是切实缓解 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题,支持没有抵押物或抵押 物不足的借款人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合作担保机构和 银行机构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紧密合作,规范金融经营 活动。运营管理方要积极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做好政策解读 和指导。 (二十六)加大宣传力度。“政银担”工作小组充分利 用电视、网络等方式加大宣传,深入推广,让小微企业和“三 农”主体充分了解“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 (二十七)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借 款人资信的审查,确保符合“政银担”贷款对象各项条件,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截留补贴资金,违反规定的, 由市金融局追缴已拨资金,并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 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附则 (二十八)本实施方案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实施方案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 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十)本实施方案有效期届满,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 局结合实施效果、绩效评价结果、财政资金状况进行研究协 9 商,若需延期的,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方案作进 一步修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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