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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鹤岗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技术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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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鹤岗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技术指南 目 录 1 工作程序 .................................................................................................1 1.1 排查 .............................................................................................1 1.2 溯源 .............................................................................................1 1.3 整治 .............................................................................................1 1.4 规范化建设 .................................................................................1 1.5 质量控制 .....................................................................................2 2 排污口排查 .............................................................................................2 2.1 排查工作流程 .............................................................................2 2.2 前期准备 .....................................................................................4 2.3 三级排查 .....................................................................................6 2.4 监测要求 .....................................................................................7 2.5 成果提交 .....................................................................................8 2.6 编码命名 .....................................................................................8 3 排污口溯源 ...........................................................................................12 3.1 溯源工作流程 ...........................................................................12 3.2 资料收集 ...................................................................................13 3.3 分步溯源 ...................................................................................14 3.4 入河排污口分类与责任主体确定 ...........................................16 4 排污口整治 ...........................................................................................18 4.1 整治总体要求 ...........................................................................18 4.2 整治工作流程 ...........................................................................19 4.3 取缔一批问题排污口 ...............................................................23 4.4 合并一批散排排污口 ...............................................................24 4.5 整改一批不规范排污口 ...........................................................26 4.6 验收销号 ...................................................................................26 5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27 5.1 规范化建设总体要求 ...............................................................27 5.2 硬件建设 ...................................................................................27 5.3 档案建设 ...................................................................................29 附表 1 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登记表 .....................................................32 附表 2 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表 .....................................................33 附表 3 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 .............................................................34 附表 4 工业排污口整改规范要求 .........................................................35 附表 5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整改规范要求 .....................................47 附表 6 农业排口整改规范要求 .............................................................52 附表 7 其他排口整改规范要求 .............................................................56 附表 8 入河排污口台账基本信息表 .....................................................67 1 工作程序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包括排查、溯源、整治、规范化建设等, 工作程序见图 1-1。 1.1排查 各县(区)依据辖区内水系分布特征,确定排查范围,开展 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 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1.2溯源 排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按规定开展编码命名,并按照“谁 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 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1.3整治 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 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 口等四种类型,并根据具体问题类型,按照“取缔关闭一批、清 理合并一批、整改规范一批”要求开展整治。 1.4规范化建设 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按需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对完 - 1 - 成整改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经排查、溯源、监测后无需整治的入河 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并纳入日常监管。 图 1-1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程序 1.5质量控制 各地要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全过程质量管 理。在排查、溯源、整治各阶段,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 资料核查等各种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多 种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整治无遗漏,信息 填报无“错判”。 2 排污口排查 2.1排查工作流程 各县(区)按照前期准备、第一级排查、第二级排查、第三 - 2 - 级排查、成果提交流程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见图 2-1。 工作启动 资料收集 前期准备 实地踏勘 人员访谈 整合分析 排查技术路线 排查范围 第一级排查方案制定 方案审核 视需求选择 航空遥感组 织实施 第一级排查 卫星遥感数 据资料排查 其他数据资 料排查 确定疑似入河排污口及可能 存在问题的区域 第二级排查方 案制定 现场排查分组 成果质检 方案审核 后勤组织保障 第二级排查 人工排查 入河排污口判定 非排口判定 成果质检 填报排查成果登记表 问题入河排污口筛选 第三级排查 确定可能存在问题的 区域并进行问题分析 第三级排查方案制定 方案审核 技术装备详查 成果质检 数据“纠错补漏” 成果提交 资料 汇编 排查总 结报告 完善后的排查 成果登记表 排查 资料 遥感影像或 卫星图片 图 2-1 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流程 - 3 - 2.2前期准备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之前,要通 过资料收集、实地踏勘、人员访谈,掌握流域水污染状况与水环 境主要问题、区域入河排污口特征与分布,确定排查范围,制定 排查技术路线。 2.2.1 资料收集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收集各有关部门入河排污口相关 材料,具体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信息,基本图件,基本 资料等,详见表 2-1。 表 2-1 排查前期资料收集清单 资料类型 序号 水资源、水 环境、水生 态信息相关 文件 1 规划环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评估文 生态环境局 件等;涉水环境投诉举报信息、水污染事 件案件信息、媒体新闻报道等;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信息和处理结果 基本图件 1 行政区划图、敏感区图 自然资源局 2 行政区划图 民政局 3 水系图 水务局 4 敏感区图 林草局 5 排水管网分布图 城管局 6 敏感区图、功能区划图 生态环境局 1 行政区划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区资料 自然资源局 2 行政区划边界资料 民政局 3 水系水文资料; 水务局 基本资料 - 4 - 资料内容 数据来源 4 工业聚集区资料 园区办、兴安区 政府 5 工业聚集区资料、人口聚集区资料 各区政府 6 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资料、湖库、排水 城管局 管网资料 7 矿井尾矿库资料 龙煤集团 8 矿井尾矿库资料 应急局 9 自然保护区资料 林草局 10 气象资料 气象局 11 历史上已掌握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和相关监 生态环境局 管、整治资料;矿井尾矿库资料;水功能 区划;流域断面和污染源监测数据资料 2.2.2 实地踏勘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排查区域,对典型岸线与地形、 干支流起止点、环境敏感区等开展现场踏勘,验证技术与装备可 行性,形成排查思路。 2.2.3 人员访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生态环境、城管、住建、交通运 输、水务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座谈,并向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 及当地居民访谈,了解历史环境问题、取用水状况、产业布局及 排污状况、入河排污口管理以及流域区域环境治理工作等情况。 2.2.4 整合分析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开展排查前要对前期准备收集的材料 进行整合分析,包括:统计排查范围涉及的行政区划数据、工业 - 5 - 聚集区数量、历史入河排污口等各类量化数据;分析流域水资源、 水环境、水生态问题,确定排查范围;基于行政区划、水系水文 等信息,识别需人工现场排查的入河排污口,初步确定其名称、 地理信息;梳理环境敏感区、监测数据等资料,明确排查工作路 线。 2.3三级排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三级排查模式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 排查。第一级排查可视需求,通过无人机遥感航测、卫星遥感或 其他数据资料排查方式开展,通过第一级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 有必要的可通过第二级人工排查予以核实。第二级排查仍无法明 确的入河排污口,需要组织第三级排查,通过第三级排查对第一 级、第二级排查成果进行查缺补漏。 2.3.1 第一级排查 在资料整合分析基础上开展第一级排查,编制第一级排查方 案。第一级排查主要为数据资料排查,必要时组织遥感航测及图 像解译,识别疑似入河排污口与可疑区域。遥感影像可通过遥感 航测、购买卫星遥感成果等方式获得,基于遥感影像,解译、标 记疑似入河排污口和可疑区域,形成第一级排查成果。 2.3.2 第二级排查 第二级排查为人工徒步网格化排查,通过现场踏勘核实入河 - 6 - 排污口信息,登记新发现的入河排污口,查明排污状况。对第一 级排查时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区域,开展重点排查。 第二级排查形成排查成果登记表,分入河排污口和非排口两 类开展信息填报,其中,一家一户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农田、鱼 塘间的换水口,桥梁、道路、堤坝两侧的泄水口,泵站的取水口, 拦河坝、过水涵洞,地表冲沟、山体渗水等为非排口;其余为入 河排污口;见附表 1。 2.3.3 第三级排查 针对第二级排查中存在信息登记错误的、水情地形气象限制 导致人工徒步排查难以到达现场的,结合流域主要环境问题,开 展问题入河排污口筛选和问题区域分析,集中组织技术装备开展 第三级排查,查漏纠错,完善排查成果登记表。 2.4监测要求 各县(区)在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可依托当地具备监 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监测确定入河排污 口排放污染物类型、浓度,辅助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判定,并明 确入河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 2.4.1 水质快速检测 入河排污口排查人员在现场需要快速确定水质状况时,可采 用水质快速检测方法。水质快速监测因子包括 pH、化学需氧量、 - 7 - 氨氮、总磷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采用检测试纸、 试剂包等方法进行现场测试。流量依据入河排污口现场条件采用 容积法、浮标法等方式进行估算。 样品采集为瞬时样品,应选择污水混合均匀、靠近采样断面 (点)中心,并尽可能在入河排污口水质不受到河水影响的区域 采样。 2.4.2 人工采样监测 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入河排污口,实施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 内 检 测 分 析 。 具 体 包 括 : 水 质 数 据 异 常 ( pH<6 或 pH>9 、 COD>100mg/L、氨氮>10mg/L、总磷>1mg/L)、水体水色异常、恶 臭等异常情况的。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参照《污水 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要求实施。 2.5成果提交 在三级排查的基础上,由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汇总 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档案存档备查,形成排 查报告和排查成果登记表,按要求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2.6编码命名 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应进行编码命名,拉条挂账。编码命名 参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要 求开展。 - 8 - 2.6.1 命名规则 入河排污口名称长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应遵循规范简练 的原则。应能反映其所处位置和入河排污口类型,入河排污口类 型详见表 3-3。对于表 3-3 中的其他排口,命名时应根据实际情 况细化入河排污口类型,尽可能反应排污口特征信息。对于一个 责任主体或同一区域含有多个同类型入河排污口的,可在入河排 污口类型后加数字序号区分。 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按照“行政区信息 +企事业单位名称+入河排污口类型”的规则命名;行政区信息应 包含地级市和县级行政区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应以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对应的名称为准,企事业单位名称中包含行政区信息的, 命名时不予重复体现。如 XX 市 XX 区 XX 公司排污口、XX 市 XX 区 XX 公司雨水排口、 XX 市 XX 区 XX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XX 市 XX 区 XX 水产加工厂排污口、XX 市 XX 区 XX 养殖场排污 口等。 无企事业单位为责任主体但有固定名称的入河排污口,按照 “行政区信息+固定名称+入河排污口类型”的规则命名行政区信 息应包含地级市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固定名称中包含行政区信息、 入河排污口类型的,命名时不予重复体现。有固定名称的大中型 灌区等排口可按照此规则命名。如 XX 市 XX 区 XX 灌区入河排口、 XX 市 XX 区 XX 排干入河排口、XX 市 XX 区 XX 沟渠入河排口等。 - 9 - 无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也无固定名称的入河排污口, 按照“行政区信息+周边特征标志物信息+入河排污口类型”的规 则命名。行政区信息应包含地级市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必要的情 况下,应增加距离特征、方位特征等描述。如 XX 市 XX 区 XX 车 站北 300 米其他排口。表 3-3 中的其他排口,能确定排污口类型 的应根据实际排污口类型进行细化命名,如:XX 市 XX 县 XX 村 北 500 米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2.6.2 编码规则 入河排污口编码遵循“唯一性、可扩展性”的原则。唯一性 表示入河排污口编码以入河排污口所在水系位置、行政区划等较 稳定属性为基础,保证一个代码唯一标识一个入河排污口。可扩 展性表示在入河排污口编码基础字段后预留扩展码,可根据管理 要求赋码,以满足区域环境管理的需要。 入河排污口编码由水系代码、行政区划代码、顺序代码、入 河排污口类型代码和扩展代码五部分组成。采用字母和数字组合 编号的方式,编码长度为 16 位,编码结构如下所示。 - 10 - 水系代码表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系,用长度为 2 位的英文 字母表示(黑龙江水系为 AA、松花江水系为 AB) ;行政区划代码 表示入河排污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 (地区、 自治州、盟) 、县(自治县、县级市、旗、市辖区、林 区、特区)行政区划,用长度为 6 位的数字表示(鹤岗市 230400、鹤岗市市辖区 230401、鹤岗市向阳区 230402、鹤岗市 工农区 230403、鹤岗市南山区 230404、鹤岗市兴安区 230405、 鹤岗市东山区 230406、鹤岗市兴山区 230407、鹤岗市萝北县 230421、鹤岗市绥滨县 230422) ;顺序代码表示县(区)内所有 入河 排污口顺序,用长度为 4 位的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代码 范围从 0001 到 9999 按序递增。原则上按地理位置由西向东、 由北向南的顺序排序 编号,实际应用中可根据区域水系、岸线 等自然地理特征,合理调整顺序代码的排序方式。后续新增加 的入河排污口,其顺序代码在所属县(区)已有入河 排污口总 数的基础上顺延递增;入河排污口类型代码表示入河排污口种类, 用长度为 2 位的英文字母表示(工业排污口 GY、城镇污水处理 厂排污口 SH、农业排口 NY、其他排口 QT);扩展代码为结合管 理需求,根据入河排污口的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实际定义的, 扩展代码可为动态调整编码,用长度为 2 位的任意字符表示。 未定义扩展代码用途时,扩展码使用“00”。如鹤岗市东山区某 公司生产废水排污口编码为:AB-230406-0012-GY-WZ。“AB”表 - 11 - 示松花江水系,“230406”为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行政区划代 码,“0012”为入河排污口顺序号,“GY” 表示该入河排污口为 工业排污口,“WZ”表示扩展代码已定义,并已完成整治。 入河排污口注销、消失或发生重大变更时,原编码应废止或 重新赋码,已废止的顺序码不应再次使用。 3 排污口溯源 3.1溯源工作流程 溯源工作按照制定溯源方案、开展分步溯源、登记溯源结果 进行,最终形成溯源结果登记表,见附表 2,工作流程见图 3-1。 制定溯源方案 资料收集 资料溯源 无法完成溯源 人工溯源 无法完成溯源 完成溯源 技术溯源 完成溯源 成果提交 图 3-1 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流程 3.2资料收集 生态环境、城管、住建、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收集过程 中按照工作职能配合提供溯源资料。资料应涵盖所有可以直接证 - 12 - 明或辅助证明污染源与入河排污口、排水系统及排水系统内各管 段连接关系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内已经形成的入河排污口 排查结果台账,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取水许可、排水许可 审批、水资源论证和防洪影响评价等文件,河流水系及水功能区 划数据、沿河(湖)水体县区行政区划矢量数据等应收集的数据 等。入河排污口溯源资料收集清单见表 3-1。 表 3-1 入河排污口溯源资料收集清单 序 号 数据名称 数据必 需性 数据收集要求 数据来源 1 入河排污口名称、经纬度坐标、审批或 入河排污口排查结 登记信息、已知的排污单位、设置时间、 生态环境 应收集 果台账; 历史监测记录、排放方式(管道、沟渠、 局 涵洞)等信息; 2 经审批后的环评、许可相关文件清单及 环境影响评价、排 审批文件扫描件及排污登记信息;数据 污许可、入河排污 为 SHP 格式的矢量数据;污染源普查中 口设置审核登记等 生态环境 宜收集 涉水的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 审批文件;水功能 局 式污染治理设施、入河排污口清单,包 区划数据;污染源 括名称、区县、排放去向、坐标、污染 普查数据; 源类型等信息 3 排水许可审批文件; 城镇排水管网矢量 宜收集 数据,排水管网报 批报建信息 4 经审批后的许可相关文件清单及审批 取水许可审批文件; 宜收集 文件扫描件;数据为 SHP 格式的矢量数 河流水系数据 据。 5 城镇排水管网矢量 城镇排水管网矢量分布图(CAD 格式), 数据,排水管网报 宜收集 包括检查井经纬度坐标、管材、埋深、 住建局 批报建信息 排放污水类型等信息 经审批后的许可相关文件清单及审批 文件扫描件;城镇排水管网矢量分布图 城管局 (CAD 格式),包括检查井经纬度坐标、 管材、埋深、排放污水类型等信息。 水务局 - 13 - 6 7 沿河(湖)水体县 区行政区划矢量数 据;河流水面、沟 渠、水工建筑用地、 滩涂等土地利用现 宜收集 状数据;入河排污 口排查整治无人机 航空遥感高分辨率 影像数据 污染源普查数据 要求行政区划到村,并包括名称等信息; 溯源范围内所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结 自然资源 果;要求按 HJ 1233、HJ 1234 规定完 局 成的航拍影像数据。 污染源普查中涉水农业污染源清单,包 农业农村 宜收集 括名称、区县、排放去向、坐标、污染 局 源类型等信息 将排查区域的地理信息、行政区划信息、土地利用信息、污 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的位置信息、排水管网信息等矢量化并统一坐 标系后予以叠加。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审批材料等无法在 地图中予以展示的信息,归纳汇总,用于现场溯源。 3.3分步溯源 3.3.1 资料溯源 通过梳理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及相关排水管网信息等明确入 河排污口污水来源。 3.3.2 人工溯源 对资料溯源阶段不能确定污染来源的入河排污口,开展人工 溯源。人工溯源需要根据资料整理成果,明确重点排查区域、排 查路线、排查方法、人员分组、设备配备等。人工溯源的重点区 域为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及工业聚集区。溯源工作涉及下水管道, 可能存在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等危险时,排查人员应在专业 - 14 - 人员指导下以保障人身安全为前提开展溯源。 3.3.3 技术溯源 对无法以人力溯源的入河排污口,组织技术力量开展技术溯 源。常见技术溯源方法包括管道检测、无人机补充航测、无人船 补充航测、同位素解析法、图谱比对法、线粒体 DNA 溯源法等, 各市(地)可结合实际需求开展技术溯源,见表 3-2。 表 3-2 常见技术溯源方法及适用范围 序号 常见溯源技术 具体方法 适用范围 管道检测可以管网入河位置 为起点,也可从待排查管道附 对管网图纸缺失错误、 近的管道入口布设。同样按照 管 网 管 径 小 或 存 在 其 先干管再支管的顺序,逐步向 他安全障碍的管道 上游进行 无人机补充航测应与人工排 查辅助结合。对于排水户与露 天管道、沟、渠、河流、滩涂、 湿地的连接,应结合无人机航 测图像解译结果和其他资料 针对溯源难点,可适用 进行溯源判断,提供连接部分 无 人 机 补 充 航 测 获 得 的航测图像并待人工排查确 更为精细、分辨率更高 认。对于露天管道、沟、渠、 的遥感影像。无人机补 河流、滩涂、湿地之间或同入 充 航 测 应 与 人 工 排 查 河排污口的连接,应结合无人 辅助结合 机航测图像解译结果和其他 资料,确认连接状况和水流方 向,提供连接部分的航测图像 并进行人工排查确认 1 管道检测 2 无人机补充 航测 3 无人船补充 航测 以无人船设备为载体,搭载视 针对人员无法到达、无 频监控设备、水质传感器及声 人 机 技 术 无 法 适 用 的 呐探测等设备 区域 同位素解析法 通过同位素解析溯源,特别是 对 于 水 体 存 在 特 定 的 在工业聚集区确定排放特殊 无机盐、重金属或有机 污染物的入河排污口污染来 物污染,且污染物含有 4 - 15 - 序号 常见溯源技术 具体方法 源时使用 5 图谱比对法 6 线粒体 DNA 溯源法 适用范围 稳定同位素,测试技术 成熟的情形 通过荧光光谱、水基因光谱、 质谱等不同图谱特征,识别水 体中污染物判定入河排污口 排放污水的主要来源和责任 主体。宜用于识别主要工业行 业、企业源、生活源及农业面 源,污水类型差异较大的识别 效果较好 通过监测水体中线粒体 DNA 的 种属特异性,与上游各污染源 的人类和畜禽粪便进行比对, 确定污水来源 对于无法明确污染主 要来源的入河排污口 溯源或已知周边疑似 污染源排放情况 对于需要判断污水中 粪便污染来源的情形 3.4入河排污口分类与责任主体确定 3.4.1 入河排污口分类 结合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入河排污口 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 四类。入河排污口二级、三级分类详见表 3-3。各县(区)要结 合溯源结果,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分类结果载入入河排污口 整治信息表,见附表 3。污水混合排放的入河排污口,在分清责 任的基础上根据污水种类、排放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入河排污口分 类。 表 3-3 入河排污口分类 一级分类 工业排污口 - 16 -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工矿企业排污口 工业企业排污口 企事业单位排污口 矿山排污口 尾矿库排污口 一级分类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农业排口 其他排口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工矿企业雨洪排口 工业企业雨洪排口 企事业单位雨洪排口 矿山雨洪排口 尾矿库雨洪排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 排污口 -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 雨洪排口 -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 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 大中型灌区排口 港口码头排污口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 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 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城镇雨洪排口 - 3.4.2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确定方法 各县(区)要逐一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并通过公 告、通知等方式告知各责任主体。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 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后确定;经溯源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 由属地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原则上,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无明确设置 申请单位的,由实际使用该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作为责任主体。 对于一个入河排污口有多个实际使用排污单位的,所有排污 单位均为该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并按规定指定或组织协商确定 - 17 - 主要责任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 护管理、申请设置审核等相关工作并告知其他责任主体。原则上 可由申请排放水量最大或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排污单位作为主 要责任主体。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由实际使用 该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作为主要责任主体,设置申请单位作为 共同责任主体。同一集团下独立法人的入河排污口分别明确各自 法人作为责任主体。 4 排污口整治 4.1整治总体要求 入河排污口整治应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坚持实事 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整治,全面减排控排,精 准截污治污。存在整治困难的责任主体,合理设置过渡期。对取 缔合并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堤防安全、防洪排涝安全的,应依法 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入河排污口整治内容包括取缔关闭、清理合并或整改规范。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 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予以取缔关闭;合并后集 中处理设施可以有效处理其污水的入河排污口予以清理合并;确 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 - 18 - 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进行整改规范。 对一个入河排污口接纳多个排污单位污水的情形,必要时应 明确每个排污单位整治要求。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或有 水质改善需求的水功能区,应明确整治方案,尽快完成入河排污 口整治。松花江、黑龙江干流,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涉及 民生、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外,其余入河排污口采取取缔关闭、 搬迁合并等方式予以整治。 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实施经取缔关闭、清理合并后需 要保留的单个入河排污口整治。各县(区)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发 现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整治的情形,也应要求责 任主体按规定开展整治。鼓励各县(区)制定更严格的销号要求 或整治标准。 4.2整治工作流程 各县(区)要按照确定对象、编制区域整治方案、组织分类 整治、验收销号的流程开展整治工作,详见图 4-1。 - 19 -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 (排查溯源后) 确 定 对 象 逐个开展存在问题分析 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 划分整治优先度 按照“一口一策”原则 明确各类型排污口整治要求及责任主体 编 制 方 案 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 就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及河势稳定等 问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确定整治时限及分阶段计划 按照属地原则 分类整治 分 类 整 治 取缔关 闭类 清理合 并类 无需整治 的入河排 污口 整改规 范类 确需保留的入河 下游断面水质 未达标的 排污口 验收销号 验 收 销 号 统筹考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 量,明确入河排污口允许排放 水量、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量 明确销号要求 提交销号材料 入河排污口清单(整治后) 纳入日常监管 图 4-1 区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流程 4.2.1 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 在排查溯源形成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基础上,由负责 排查溯源的单位逐个分析各入河排污口存在的问题,编制形成入 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 - 20 - 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应包括所有入河排污口的名称、 编码、 所在位置、责任主体、溯源确定的入河排污口类型、设置审批信 息、排放信息、存在的问题、对应的排污单位、是否制定整治方 案、在线监测及手工监测等。 4.2.2 编制区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以各县(区)为单位,按照“一口一策”工作原则,统筹考 虑流域系统治理,对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明确分类整治 策略,并逐一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监管主体、整治措施、时间节 点、责任主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汇总形成本行政区域入河 排污口整治方案。方案应明确组织领导方式,确定具体部门分工, 合理安排时序,明确整治目标与时限,落实组织开展整治的资金 投入,压实责任主体责任,落实整治工作机制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应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优先级,可以立 行立改的、对水质改善有明显效果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整治难 度相对较低的入河排污口可优先开展整治。整治难度较高的,应 明确完成整治的要求,合理规定整治时限。整治后确需保留的入 河排污口,其下游水功能区或考核断面未达到水生态环境质量目 标的,应统筹考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执 行的排放标准,在区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中明确各入河排污口 的允许排放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限值。 - 21 - 4.2.3 组织分类整治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取缔关闭类”“清理合并类” “整 改规范类”的要求组织对入河排污口开展分类整治。 对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中符合取缔关闭类情形的入河排 污口,进行取缔关闭;对符合清理合并类情形的入河排污口,进 行清理合并;对经取缔关闭、清理合并后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 进行整改规范。 入河排污口应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 方面识别问题、开展整治;对有整治需求的入河沟渠、城镇雨洪 排口等,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 V 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 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整治。 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 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 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 过渡期。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 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2.4 验收销号 完成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应由责任主体实施验收,由各县(区) 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专家分批确认后销号,最终形成需要保 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纳入日常监管范畴。 - 22 - 4.3取缔一批问题排污口 坚持边查边堵,对企业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存在借道排污的 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 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坚决依法取缔关闭。 4.3.1 取缔关闭的入河排污口情形 取缔关闭的入河排污口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 置入河排污口的;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 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1998 年 1 月 1 日后在 GB 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 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属于企业逃避监管私设暗管的;已设置的 入河排污口经相关部门认定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或河势稳 定的;已废弃但未处理处置,存在借道排污、河水倒灌、管道坍 塌等风险隐患的;除以上情形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4.3.2 整治要点 入河排污口取缔关闭包括入河口门的永久封堵、相应排污通 道沿线接口的封堵、管线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的清理,以及其他 安全隐患的消除。 入河口门的永久封堵工程可因地制宜选取适宜的水泥、砂石 - 23 - 等材料实施,确保入河口门不再具备出流条件。入河排污口取缔 后,相应废除的管涵等排污管线应予以取缔、回填,避免破损、 塌陷导致安全问题。连接的排污管线确实无法取缔但废弃使用的, 应将排污管线布局、走向等相关资料、图件留存。入河排污口曾 接纳化工、冶炼等涉有毒有害物质及重金属污水的,相应排污管 线内的残渣残液应按相关安全规范予以处理。入河排污口取缔后, 应采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复等方式恢复河道岸线原貌。 4.4合并一批散排排污口 坚持边查边合并,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 污水散排口,予以清理合并,依法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 他各类园区现有入河排污口尽可能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由园 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排放,并严格控制排放水量和污 染物排放浓度。 4.4.1 清理合并的入河排污口情形 城镇或开发区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生活污水散 排口,以及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当予 以清理合并。 鼓励将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清理合 并,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 24 - 4.4.2 整治要点 原则上,工业污水应单独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明确“谁污 染、谁治理”的排污主体责任。工业污水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能够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允许纳入市政管网由城镇生 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 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 应上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工业污水排放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 园区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入河排污口。进行清理合并的 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合并后排放水量、污染物 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超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批复要求、属于扩 建范围的,应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扩建审核申请,同时明确 申请的排放水量、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限值。进行清理合并的工 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合并后入河排污 口排放水量、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未超过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 批复要求、不需要实施扩建工程的,应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鼓励推广“四池三坝”“三池两坝”等水产养殖标准化末端 集中处理模式,并在集中处理设施末端排入水体处建设规范化、 硬质化的入河排污口。鼓励农民及养殖户通过入河排污口排放养 殖尾水,避免在河道处随意牵拉管线排放养殖尾水及其他生产生 活污水,或通过涵闸、机埠等设施向水体排放养殖尾水。 - 25 - 4.5整改一批不规范排污口 经取缔、合并后,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应当从设置合法 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方面识别需要整改的问题,分 类进行整改规范,达到整治标准后,组织验收销号,纳入日常监 督管理。工业排污口、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 应当或鼓励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整改要点、整改标准等内容详 见附表 4、附表 5、附表 6、附表 7。各县(区)在排查整治过程 中发现其他应予整治的情形,应纳入区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要求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按规定开展整治。 整改规范工作要坚持边查边规范,重点对入河排污口建设不 规范、布局错乱、雨污分流不清、管网老化破损、排水管道不畅 等问题,推进责任主体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更改排污管线 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检查井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治,并 在醒目位置设立标识牌、显示屏,公开有关情况,接受监督。 4.6验收销号 对达到整治标准的入河排污口销号。对于涉及多种整改规范 问题的入河排污口,须完成所有整改规范工作后销号。对鼓励整 改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是否纳入销号 管理,并明确销号要求。 - 26 - 5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5.1规范化建设总体要求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包括硬件建设及档案建设。新建入河 排污口也应当开展规范化建设。 5.2硬件建设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硬件建设,主要包括监 测点设置、标识牌设置和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入河排污口采样点 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控、设施安装及维护、日常现场监 督检查、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原则,设置在厂区(园区)以外,污 水入河前,如遇特殊情况需设管道的,应留出观测窗口。在入河 处或监测点处明显位置按要求设置标识牌,公示入河排污口的基 本信息和监督管理单位信息等。根据水质管理提升需要,选择重 点入河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包括水质监测装置、流量计量 装置及视频监控装置等。 5.2.1 监测点设置 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应设置监测 点。 根据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方式和污水流量的大小,选择适宜的 监测点开口形式。入河排污口监测点设置应满足《水环境监测规 范》(SL 219-2019)的相关要求,同时还须考虑实际采样时的可 - 27 - 行性和方便性。 监测点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监测点被损坏和人畜落入 监测点(处)。对明渠式监测点,应按安全防护要求在四周设置 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对竖井式监测点,应设置防护井盖; 防护措施应有防破坏的警示标志。 5.2.2 标识牌设置 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以及其他排 口中的港口码头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应设置标识牌。 标识牌分为详化标识牌和简化标识牌,结合入河排污口实际 使用相应规格标识牌。 详化标识牌应载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入河排污口名称、 编码、 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以及含有前述内容的二 维码信息。简化标识牌应载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入河排污口名称 及含有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内容的二 维码信息。 5.2.3 视频监控系统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以及所有排放 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入河排污口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包括设置基座与立杆、前端视频监控器、 设备箱、路由器、供电系统等硬件设备。 - 28 - 5.3档案建设 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应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明确唯一的入 河排污口名称、编码。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建立单个入河排污口台账记录入河 排污口维护情况,实现动态更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并负 责区域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档案的审核、上报、公示、统 计,并根据管辖范围内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核工作定期更新。 5.3.1 入河排污口台账 (1)记录内容 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入河 排污口基本信息表、污染物手工监测信息采集表、污染物自动监 测信息采集表、水量监测信息采集表,见附表 8。 除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 其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包括但不限于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 位置、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分类等信息。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入河排污口台账相关信息应与排污许可证 中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2)记录频次 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按年记录,1 次/年;基本信息发 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当日记录。监测信息记录参照《排污单位 - 29 -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执行。 (3)管理要求 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 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 染的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并留存备查。电子化台账应存 放于电子储存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入河排污口信息平 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入河排污口台账应按照电 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定期维护入河排污口台账。入河排污 口监管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管理时,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应主动提供入河排污口台账备查。提供的台账记录时限应不少于 1 年。入河排污口存在损毁、排水水质异常等特殊情形时,入河 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在台账中予以记录,并及时报告给属地生态环 境部门。 5.3.2 入河排污口档案 (1)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内容 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应 包括以下内容: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如有)、入河排污口设置申 请文件、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文件、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资料、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 30 - 除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 其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应至少包括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提供 的基本信息表。 (2)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 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应包括:入河排污口登记档案、入河排 污口申请档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提出申请时提交的各种 文件和审批单位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件等)、入河排污口调查信息 档案(包括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管中收集的入河排污口照片和各类 入河排污口示意图等) 、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档案。 (3)档案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托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开展档案管 理。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排查整治、监督 检查工作进展动态更新档案内容。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入河 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 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监测情况。 - 31 - 附表 1 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登记表 所在地理位置 入河排污口信息 序号 市 1 2 … - 32 - 县(区) 乡(镇) 村 经度 纬度 入河排污 口名称 入河排污 口类型 入河 方式 受纳水 体名称 污水疑 似来源 排水特征 快速检 测结果 (可选) 附表 2 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表 基本信息 坐标 序号 入河排污 口名称 入河排污 口编码 市 县 乡 村 经度 纬度 受纳水体 名称 是否 审批 是否 登记 1 ... 续表 溯源信息 来源 个数 各来源 名称 各来源 地址 污水来源 各来源排污许 各来源污水排 可证号或排污 放量(万 t/a) 登记号 责任主体 是否排放有毒 有害污染物 污水 类型 责任主 体名称 联系人 联系 方式 河湖长姓名及 联系方式 - 33 - 附表 3 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 所在行政区域 入河 排污口 名称 序 号 入河 排污口 编码 市 县 乡 村 坐标 经 度 纬 度 排污口污 水排放量 (万 t/a) 责任主体 入河排 污口所 属流域 责 任 主 体 名 称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入河排 污口一 级分类 入河排 污口二 级分类 排 放 方 式 受 纳 水 体 名 称 是 否 已 审 批 是 否 已 登 记 对 应 排 污 单 位 清 单 续表 是否需要 整治 - 34 - 是否整治 完成 在线监测 主要污染物及排 放浓度(mg/L) 监测单位 监测信息(可选) 手工监测 管理部门执法监测 监测频次 主要污染物排 监测单位 (次/a) 放浓度 其他手工监测 监测频次 主要污染物 (次/a) 排放浓度 附表 4 工业排污口整改规范要求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只接纳一家排污单位污水 责任主体应通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改进污水处理工艺或运行管理方 1 的入河排污口,相关排污单 式,提高水污染物的削减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 位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 求,并提交至少连续三个月的第三方监测数据证明其稳定达标排放。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采取建设改造污水处理设施、优化污水处理设 工矿企 施运行管理等措施,实现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应充分掌握入河排污 业排污 口 入河排污口对应的多个排 2 污单位未能全部满足达标 排放要求的。 口具体污水来源,明确排污单位、排水量和排放污染物浓度,对照 GB/T 4754-2017 中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确定适用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 进行达标排放判定,对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管控要求,开展依证 监管。同时,对入河排污口处排水进行监测并与上游污染源排放情况 进行比对。原则上,入河排污口排水各项污染物浓度均不应超过上游 各污染源排放标准所要求的排放浓度最大值。 整治标准 a)一个入河排污口 接纳单个工矿企业 的污水的,原则上,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 水中污染物浓度不 高于其接纳的排污 单位污水达标排放 浓度限值。一个入河 排污口接纳多个工 矿企业的污水的,入 河排污口排放污水 中污染物浓度不高 于各排污单位最高 - 35 -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不具备纳管条件,并通过该 3 入河排污口排放未经处理 水污染物的。 整改要点 由责任主体通过搬迁、改造等措施消除对水体的不利影响。采取搬迁 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措施的,原入河排污口应取缔关闭。采取改造措施的,污水处理设施 b)入河排污口排放 应通过竣工验收,投入运行,且出水水质已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污水中不应检出其 责任主体应提交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文件。 接纳的排污单位工 矿企业污水中未检 在已合法设置的入河排污 4 整治标准 口上出现私搭乱接等借道 应取缔关闭私搭乱接的排污管线及口门。 出的污染物种类。 c)入河排污口污水 排污行为的。 排入水功能区或断 5 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上违 规搭接其他排口的。 应责令违规搭接排口的排污单位停止排污行为,并取缔封堵违规搭接 面水质不达标水体 的排口。确需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必须征得入河排污口责任主 的,或该入河排污口 体同意,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批复要求,并通过协议等形式明 排放污水导致所在 确各自纳管方案、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主体责任。以上情况要 水功能区或断面水 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与入河排污口连接的排污 6 36 - 方法类别降低的,应 通道出现跑冒滴漏、渗流等 前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置换或修补,后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清掏, 根据水质要求确定 情形,或积累垃圾、淤泥、 确保排污通道内无杂物,排放畅通。 入河排污口更严格 其他污物影响排水水质的。 - 质依据 GB3838 评价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相 关规范,不便于采集样品、 7 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或采 用暗管排放但没有留出观 测窗口的。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改造,以便于采集样 的排水量、污染物浓 品、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原则上,入河排污口应设置在岸边,位于 度或排放量管控要 设计洪水淹没线之上,不应设暗管通入河流(含运河、沟、渠等)、 求,并载入排污单位 湖泊、水库等环境水体底部,如特殊情况需要设置暗管的,必须留出 排污许可证。 观测窗口。入河排污口应当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 d)入河排污口污水 督检查。 排入水功能区或断 入河排污口存在布局不合 8 9 责任主体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及排污管线走向,更 面水质不能稳定达 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 标的,鼓励在现有基 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 础上针对有潜力的 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分析论证排污 入河排污口及其接 对上、下游一定水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户取 纳的排污单位采取 用水安全的影响。当排污可能产生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时,应 措施进一步削减,通 量化分析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当论证结论为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直接 过整治达到稳定达 间接或直接影响合法取用水户取用水安全时,应研究提出并采取措施 影响到合法取水户取水安 标情形。 消除影响,同时加强监测监管;若无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应立即停止 全的。 排污并变更入河排污口位置。对于可采取措施消除对合法取用水户影 响的,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整改报告,经相关专家论证后 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完成相应整改措施,并建立常态 化的监测监管机制。 - 37 -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1)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受纳水体或水功能区环境容量、点源排放 与面源排放情况确定区域内所有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农业排口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明确各入河排污口水量、污染物排放 量等管控要求。 2)对于流域范围内排放量贡献突出的个别入河排污口,削减量根据技 10 术经济可达性和流域排放总量要求等综合确定;对于存在多个入河排 污口且排污量贡献类似的,对各入河排污口实行等比例削减,减排比 入河排污口下游考核断面 例根据经济技术可达性和流域排放总量要求等综合确定。 3)对于入河排污口与排污单位一一对应的,排放浓度与排放量限值应 未达到其水质目标的。 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载明;对于一个入河排污口接纳多个排污单位污 水的,应单独明确该入河排污口排放浓度与排放量限值,并将排放量 限值分配给各排污单位,在相关排污许可证中分别予以载明。 4)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将入河排污口监测设施作为流域水体达标整 治等工程项目的重要任务,与排污单位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已有入河排污口监测设施的,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实 施入河排污口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量削减。 由工业企业负责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按管理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 工矿企 业雨洪 排口 - 38 - 1 a)不排放工业污水。 工矿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 施,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实现对生产污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确保稳 b)初期雨水已收集 定达标排放。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提交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设计、 污分流的。 并纳入工矿企业排 施工和符合 GB 50014、GB 50268 要求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2 3 4 5 6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由责任主体通过搬迁、改造等措施消除对水体的不利影响。采取搬迁 污口。 不具备纳管条件,并通过该 措施的,原入河排污口应拆除取缔关闭。采取改造措施的,污水处理 c)排放废水不黑不 入河排污口排放未经处理 设施应通过竣工验收,投入运行,且出水水质已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 臭。 水污染物的。 求,责任主体应提交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文件。 在已合法设置的入河排污 口上出现私搭乱接等借道 应拆除关闭私搭乱接的排污管线及口门。 排污行为的。 责令违规搭接排口的排污单位停止排污行为,并取缔封堵违规搭接的 排口。确需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必须征得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上违 同意,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批复要求,并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 规搭接其他排口的。 各自纳管方案、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主体责任。以上情况要报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与入河排污口连接的排污 通道出现跑冒滴漏、渗流等 前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置换或修补,后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清掏, 情形,或积累垃圾、淤泥、 确保排污通道内无杂物,排放畅通。 其他污物影响排水水质的。 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改造,以便于采集样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相 品、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原则上,入河排污口应设置在岸边,位于 关规范,不便于采集样品、 设计洪水淹没线之上,不应设暗管通入河流(含运河、沟、渠等)、 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或采 湖泊、水库等环境水体底部,如特殊情况需要设置暗管的,必须留出 用暗管排放但没有留出观 观测窗口。入河排污口应当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 测窗口的。 督检查。 - 39 -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入河排污口存在布局不合 7 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 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责任主体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及排污管线走向,更 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分析论证排污 对上、下游一定水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户取 用水安全的影响。当排污可能产生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时,应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直接 8 影响到合法取水户取水安 全的。 量化分析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当论证结论为入河排污口 间接或直接影响合法取用水户取用水安全时,应研究提出并采取措施 消除影响,同时加强监测监管;若无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应立即停止 排污并变更入河排污口位置。对于可采取措施消除对合法取用水户影 响的,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整改报告,经相关专家论证后 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完成相应整改措施,并建立常态 化的监测监管机制。 工业及 其他各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 1 单位不明确的。 类园区 污水处 理厂排 - 40 - 处理厂对接纳的污水排污 应通过排污许可证等措施明确接纳的排污单位,明确各自责任。 只接纳一家排污单位污水 责任主体应通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改进污水处理工艺或运行管理方 2 的入河排污口,相关排污单 式,提高水污染物的削减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 位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 求,并提交至少连续三个月的第三方监测数据证明其稳定达标排放。 a)原则上一个入河 排污口仅接纳一家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 区污水处理厂排放 污水,由一家排污单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污口 3 4 5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采取建设改造污水处理设施、优化污水处理设 位作为责任主体,负 施运行管理等措施,实现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应充分掌握入河排污 责牵头开展源头治 口具体污水来源,明确排污单位、排水量和排放污染物浓度,对照 GB/T 理以及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对应的多个排 4754-2017 中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确定适用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 整治、规范化建设、 污单位未能全部满足达标 进行达标排放判定,对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管控要求,开展依证 排放要求的。 维护管理等。确有必 监管。同时,对入河排污口处排水进行监测并与上游污染源排放情况 要由多家排污单位 进行比对。原则上,入河排污口排水各项污染物浓度均不应超过上游 作为责任主体的,应 各污染源排放标准所要求的排放浓度最大值。 由责任主体通过搬迁、改造等措施消除对水体的不利影响。采取搬迁 指定其中一家作为 不具备纳管条件,并通过该 措施的,原入河排污口应取缔关闭。采取改造措施的,污水处理设施 责任主体。 入河排污口排放未经处理 应通过竣工验收,投入运行,且出水水质已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b)一个入河排污口 水污染物的。 责任主体应提交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文件。 接纳单个工业及其 在已合法设置的入河排污 他各类园区污水处 口上出现私搭乱接等借道 应取缔关闭私搭乱接的排污管线及口门。 排污行为的。 理厂的污水的,原则 应责令违规搭接排口的排污单位停止排污行为,并取缔封堵违规搭接 6 整治标准 上,入河排污口排放 污水中污染物浓度 的排口。确需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必须征得入河排污口责任主 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上违 体同意,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批复要求,并通过协议等形式明 不高于其接纳的工 规搭接其他排口的。 确各自纳管方案、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主体责任。以上情况要 业及其他各类园区 污水处理厂污水达 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 41 -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与入河排污口连接的排污 7 情形,或积累垃圾、淤泥、 确保排污通道内无杂物,排放畅通。 多个工业及其他各 其他污物影响排水水质的。 类园区污水处理厂 关规范,不便于采集样品、 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或采 用暗管排放但没有留出观 测窗口的。 入河排污口存在布局不合 9 标排放浓度限值。一 通道出现跑冒滴漏、渗流等 前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置换或修补,后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清掏, 个入河排污口接纳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相 8 整治标准 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 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 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改造,以便于采集样 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品、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原则上,入河排污口应设置在岸边,位于 排放污水中污染物 设计洪水淹没线之上,不应设暗管通入河流(含运河、沟、渠等)、 浓度不高于各污水 湖泊、水库等环境水体底部,如特殊情况需要设置暗管的,必须留出 处理厂最低排放浓 观测窗口。入河排污口应当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 度限值要求。 督检查。 责任主体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及排污管线走向,更 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c)入河排污口排放 污水中不应检出工 业及其他各类园区 污水处理厂接纳的 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分析论证排污 排污单位污水中未 1 0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直接 对上、下游一定水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户取 检出的污染物种类。 影响到合法取水户取水安 用水安全的影响。当排污可能产生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时,应 d)入河排污口污水 全的。 量化分析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当论证结论为入河排污口 排入水功能区或断 间接或直接影响合法取用水户取用水安全时,应研究提出并采取措施 面水质不达标水体 - 42 -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消除影响,同时加强监测监管;若无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应立即停止 的,或该入河排污口 排污并变更入河排污口位置。对于可采取措施消除对合法取用水户影 排放污水导致所在 响的,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整改报告,经相关专家论证后 水功能区或断面水 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完成相应整改措施,并建立常态 质依据 GB3838 评价 化的监测监管机制。 1)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受纳水体或水功能区环境容量、点源排放 与面源排放情况确定区域内所有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农业排口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明确各入河排污口水量、污染物排放 量等管控要求。 2)对于流域范围内排放量贡献突出的个别入河排污口,削减量根据技 1 入河排污口下游考核断面 1 未达到其水质目标的。 术经济可达性和流域排放总量要求等综合确定;对于存在多个入河排 污口且排污量贡献类似的,对各入河排污口实行等比例削减,减排比 例根据经济技术可达性和流域排放总量要求等综合确定。 3)对于入河排污口与排污单位一一对应的,排放浓度与排放量限值应 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载明;对于一个入河排污口接纳多个排污单位污 水的,应单独明确该入河排污口排放浓度与排放量限值,并将排放量 限值分配给各排污单位,在相关排污许可证中分别予以载明。 4)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将入河排污口监测设施作为流域水体达标整 方法类别降低的,应 根据水质要求确定 入河排污口更严格 的排水量、污染物浓 度或排放量管控要 求,并载入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 e)入河排污口污水 排入水功能区或断 面水质不能稳定达 标的,鼓励在现有基 础上针对有潜力的 入河排污口及其接 纳的排污单位采取 - 43 -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治等工程项目的重要任务,与排污单位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措施进一步削减,通 同时验收。已有入河排污口监测设施的,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实 过整治达到稳定达 施入河排污口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量削减。 标情形。 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按管理要求建设初期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 雨水收集设施,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实现对生产污水和初期雨水的处 1 处理厂未按规定实现雨污 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提交雨污分流的排水 分流的。 系统设计、施工和符合 GB 50014、GB 50268 要求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文 件。 工业及 其他各 2 类园区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 处理厂设置雨洪溢流口的。 洪排口 过论证后按照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管要求予以监 b)初期雨水已收集 管。 3 工矿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 施,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实现对生产污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确保稳 c)排放废水不黑不 污分流的。 定达标排放。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提交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设计、 臭。 施工和符合 GB 50014、GB 50268 要求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 不具备纳管条件,并通过该 4 入河排污口排放未经处理 水污染物的。 - 44 - 并纳入工矿企业排 由工业企业负责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按管理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 污口。 污水处 理厂雨 原则上应予以取缔。确需设置雨洪溢流口的,开展设置审核论证,通 a)不排放工业污水。 由责任主体通过搬迁、改造等措施消除对水体的不利影响。采取搬迁 措施的,原入河排污口应拆除取缔关闭。采取改造措施的,污水处理 设施应通过竣工验收,投入运行,且出水水质已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 求,责任主体应提交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文件。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在已合法设置的入河排污 5 口上出现私搭乱接等借道 应拆除关闭私搭乱接的排污管线及口门。 排污行为的。 责令违规搭接排口的排污单位停止排污行为,并取缔封堵违规搭接的 6 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上违 规搭接其他排口的。 排口。确需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必须征得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同意,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批复要求,并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 各自纳管方案、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主体责任。以上情况要报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与入河排污口连接的排污 7 通道出现跑冒滴漏、渗流等 前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置换或修补,后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清掏, 情形,或积累垃圾、淤泥、 确保排污通道内无杂物,排放畅通。 其他污物影响排水水质的。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相 关规范,不便于采集样品、 8 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或采 用暗管排放但没有留出观 测窗口的。 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改造,以便于采集样 品、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原则上,入河排污口应设置在岸边,位于 设计洪水淹没线之上,不应设暗管通入河流(含运河、沟、渠等)、 湖泊、水库等环境水体底部,如特殊情况需要设置暗管的,必须留出 观测窗口。入河排污口应当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 督检查。 - 45 -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入河排污口存在布局不合 9 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 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 整改要点 责任主体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及排污管线走向,更 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分析论证排污 对上、下游一定水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户取 用水安全的影响。当排污可能产生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时,应 1 0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直接 影响到合法取水户取水安 全的。 量化分析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当论证结论为入河排污口 间接或直接影响合法取用水户取用水安全时,应研究提出并采取措施 消除影响,同时加强监测监管;若无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应立即停止 排污并变更入河排污口位置。对于可采取措施消除对合法取用水户影 响的,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整改报告,经相关专家论证后 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完成相应整改措施,并建立常态 化的监测监管机制。 - 46 - 整治标准 附表 5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整改规范要求 排污 口二 级 分类 序 号 1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设置雨洪溢 原则上应予以取缔。确需设置雨洪溢流口的,开展设置审核论证, a)原则上一个入河 排污口仅接纳一家 流口的。 通过论证后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管要求予以监管。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 城镇 污水 处理 厂排 污口 2 原则上应予以拆分,一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单独使用一个入河排污 放污水,由一家排污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混排 口。存在拆分困难或涉及民生情况的,宜设置合理缓冲期限。确 单位作为责任主体, 其他类型污水的。 只接纳一家排污单位污水的 3 入河排污口,相关排污单位超 标或超总量排放的。 需混合排放的,应指定责任主体,对混排的其他类型污水进行监 负责牵头开展源头 测,分清责任。 治理以及入河排污 规范化建设、 责任主体应通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改进污水处理工艺或运行管 口整治、 理方式,提高水污染物的削减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 维护管理等。确有必 量控制要求,并提交至少连续三个月的第三方监测数据证明其稳 要由多家排污单位 定达标排放。 作为责任主体的,应 - 47 - 排污 口二 级 分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采取建设改造污水处理设施、优化污水处 指定其中一家作为 理设施运行管理等措施,实现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应充分掌握 责任主体。 入河排污口具体污水来源,明确排污单位、排水量和排放污染物 b)原则上,入河排 入河排污口对应的多个排污 浓度,对照 GB/T 4754-2017 中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确定适用的国 污口排放污水中污 4 单位未能全部满足达标排放 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进行达标排放判定,对照排污许可证规 染物浓度不高于其 要求的。 定的排放管控要求,开展依证监管。同时,对入河排污口处排水 接纳的城镇污水处 进行监测并与上游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比对。原则上,入河排污 理厂污水达标排放 口排水各项污染物浓度均不应超过上游各污染源排放标准所要求 浓度限值。确有必要 的排放浓度最大值。 由一个入河排污口 由责任主体通过搬迁、改造等措施消除对水体的不利影响。采取 接纳多个城镇污水 不具备纳管条件,并通过该入 搬迁措施的,原入河排污口应取缔关闭。采取改造措施的,污水 处理厂污水的,入河 5 河排污口排放未经处理水污 处理设施应通过竣工验收,投入运行,且出水水质已达到相关排 排污口排放污水中 染物的。 放标准要求,责任主体应提交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和工程竣 污染物浓度不高于 工验收等文件。 6 - 48 - 各污水处理厂最低 在已合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 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上出现私搭乱接等借道排污 应取缔关闭私搭乱接的排污管线及口门。 c)入河排污口排放 行为的。 污水中不应检出城 排污 口二 级 分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应责令违规搭接排口的排污单位停止排污行为,并取缔封堵违规 镇污水处理厂出厂 7 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上违规 搭接其他排口的。 搭接的排口。确需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必须征得入河排污 界排污口中未检出 口责任主体同意,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批复要求,并通过 的污染物种类。 协议等形式明确各自纳管方案、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主体 d)入河排污口污水 责任。以上情况要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面水质不达标水体 与入河排污口连接的排污通 8 排入水功能区或断 道出现跑冒滴漏、渗流等情形, 前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置换或修补,后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清 的,或该入河排污口 或积累垃圾、淤泥、其他污物 掏,确保排污通道内无杂物,排放畅通。 排放污水导致所在 影响排水水质的。 水功能区或断面水 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改造,以便于采 质依据 GB3838 评价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相关 集样品、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原则上,入河排污口应设置在岸 方法类别降低的,应 9 规范,不便于采集样品、计量 边,位于设计洪水淹没线之上,不应设暗管通入河流(含运河、 根据水质要求确定 监测及监督检查或采用暗管 沟、渠等)、湖泊、水库等环境水体底部,如特殊情况需要设置 入河排污口更严格 排放但没有留出观测窗口的。 暗管的,必须留出观测窗口。入河排污口应当在明显位置树标立 的污染物浓度限值, 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通过提标改造实现 - 49 - 排污 口二 级 分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排放管控要求。 入河排污口存在布局不合理、 10 责任主体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及排污管线走向,e)入河排污口污水 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 排入水功能区或断 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修维护难等问题的。 面水质不能稳定达 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分析论证 标的,鼓励在现有基 排污对上、下游一定水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 础上针对有潜力的 用水户取用水安全的影响。当排污可能产生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水 入河排污口及其接 污染物时,应量化分析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当论证 纳的排污单位采取 11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直接影 结论为入河排污口间接或直接影响合法取用水户取用水安全时, 措施进一步削减,通 响到合法取水户取水安全的。 应研究提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同时加强监测监管;若无有效 过整治达到稳定达 措施消除影响,应立即停止排污并变更入河排污口位置。对于可 标情形。 采取措施消除对合法取用水户影响的,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 责编制整改报告,经相关专家论证后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批 准实施,完成相应整改措施,并建立常态化的监测监管机制。 - 50 - 排污 口二 级 分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1)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受纳水体或水功能区环境容量、点源 排放与面源排放情况确定区域内所有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 厂排污口、农业排口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明确各入河排污口水 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管控要求。 2)对于流域范围内排放量贡献突出的个别入河排污口,削减量根 据技术经济可达性和流域排放总量要求等综合确定;对于存在多 个入河排污口且排污量贡献类似的,对各入河排污口实行等比例 削减,减排比例根据经济技术可达性和流域排放总量要求等综合 12 入河排污口下游考核断面未 确定。 达到其水质目标的。 3)对于入河排污口与排污单位一一对应的,排放浓度与排放量限 值应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载明;对于一个入河排污口接纳多个排 污单位污水的,应单独明确该入河排污口排放浓度与排放量限值, 并将排放量限值分配给各排污单位,在相关排污许可证中分别予 以载明。 4)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将入河排污口监测设施作为流域水体达 标整治等工程项目的重要任务,与排污单位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已有入河排污口监测设施的,应按要求开 展自行监测并实施入河排污口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量削 减。 - 51 - 附表 6 农业排口整改规范要求 排污口 二级 分类 序 号 1 规模化 畜禽养 殖排污 口 2 3 4 - 52 -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只接纳一家排污单位污水的 责任主体应通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改进污水处理工艺或运行管理方式, 入河排污口,相关排污单位超 提高水污染物的削减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并提 原则上,入河 排污口排放污 标或超总量排放的。 交至少连续三个月的第三方监测数据证明其稳定达标排放。 水中污染物浓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采取建设改造污水处理设施、优化污水处理设施运 度不高于其接 行管理等措施,实现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应充分掌握入河排污口具体污 纳的规模化畜 水 来 源 , 明 确 排 污 单 位 、 排 水 量 和 排 放 污 染 物 浓 度 , 对 照 GB/T 入河排污口对应的多个排污 禽养殖场污水 4754-2017 中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确定适用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 单位未能全部满足达标排放 达标排放浓度 进行达标排放判定,对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管控要求,开展依证监管。 要求的。 限值。确有必 同时,对入河排污口处排水进行监测并与上游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比对。 要由一个入河 原则上,入河排污口排水各项污染物浓度均不应超过上游各污染源排放标 排污口接纳多 准所要求的排放浓度最大值。 个排污单位污 由责任主体通过搬迁、改造等措施消除对水体的不利影响。采取搬迁措施 水的,入河排 不具备纳管条件,并通过该入 的,原入河排污口应取缔关闭。采取改造措施的,污水处理设施应通过竣 污口排放污水 河排污口排放未经处理水污 工验收,投入运行,且出水水质已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责任主体应提 中污染物浓度 染物的。 交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文件。 不高于各排污 在已合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 单位最高排放 上出现私搭乱接等借道排污 应取缔关闭私搭乱接的排污管线及口门。 浓度限值要求。 行为的。 排污口 二级 分类 序 号 5 6 7 8 9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应责令违规搭接排口的排污单位停止排污行为,并取缔封堵违规搭接的排 口。确需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必须征得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同意, 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上违规 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批复要求,并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各自纳管方 搭接其他排口的。 案、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主体责任。以上情况要报属地生态环境部 门备案。 与入河排污口连接的排污通 道出现跑冒滴漏、渗流等情形, 前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置换或修补,后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清掏,确保 或积累垃圾、淤泥、其他污物 排污通道内无杂物,排放畅通。 影响排水水质的。 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改造,以便于采集样品、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相关 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原则上,入河排污口应设置在岸边,位于设计洪水 规范,不便于采集样品、计量 淹没线之上,不应设暗管通入河流(含运河、沟、渠等)、湖泊、水库等 监测及监督检查或采用暗管 环境水体底部,如特殊情况需要设置暗管的,必须留出观测窗口。入河排 排放但没有留出观测窗口的。 污口应当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入河排污口存在布局不合理、 责任主体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及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 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 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修维护难等问题的。 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分析论证排污对上、 下游一定水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户取用水安全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直接影 的影响。当排污可能产生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时,应量化分析污染 响到合法取水户取水安全的。 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当论证结论为入河排污口间接或直接影响合 法取用水户取用水安全时,应研究提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同时加强监 测监管;若无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应立即停止排污并变更入河排污口位置。 - 53 - 排污口 二级 分类 序 号 10 规模化 水产养 殖排污 口 - 54 - 1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对于可采取措施消除对合法取用水户影响的,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 编制整改报告,经相关专家论证后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完 成相应整改措施,并建立常态化的监测监管机制。 1)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受纳水体或水功能区环境容量、点源排放与 面源排放情况确定区域内所有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 排口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明确各入河排污口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管控 要求。 2)对于流域范围内排放量贡献突出的个别入河排污口,削减量根据技术 经济可达性和流域排放总量要求等综合确定;对于存在多个入河排污口且 排污量贡献类似的,对各入河排污口实行等比例削减,减排比例根据经济 入河排污口下游考核断面未 技术可达性和流域排放总量要求等综合确定。 达到其水质目标的。 3)对于入河排污口与排污单位一一对应的,排放浓度与排放量限值应在 排污许可证中予以载明;对于一个入河排污口接纳多个排污单位污水的, 应单独明确该入河排污口排放浓度与排放量限值,并将排放量限值分配给 各排污单位,在相关排污许可证中分别予以载明。 4)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将入河排污口监测设施作为流域水体达标整治 等工程项目的重要任务,与排污单位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验收。已有入河排污口监测设施的,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实施入河排 污口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量削减。 由责任主体通过搬迁、改造等措施消除对水体的不利影响。采取搬迁措施 不具备纳管条件,并通过该入 的,原入河排污口应取缔关闭。采取改造措施的,污水处理设施应通过竣 河排污口排放未经处理水污 工验收,投入运行,且出水水质已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责任主体应提 染物的。 交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文件。 整治标准 a)有规范化的 入河排污口, 由责任主体定 期开展自行监 排污口 二级 分类 序 号 2 3 4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责令违规搭接排口的排污单位停止排污行为, 并取缔封堵违规搭接的排口。 测。 确需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必须征得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同意,满足 b)排放规模化 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上违规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批复要求,并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各自纳管方案、 淡水池塘养殖 搭接其他排口的。 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主体责任。以上情况要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 水的入河排污 案。 口,其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与入河排污口连接的排污通 道出现跑冒滴漏、渗流等情形, 前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置换或修补,后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清掏,确保 不 高 于 SC/T 9101 排放浓度 或积累垃圾、淤泥、其他污物 排污通道内无杂物,排放畅通。 限值要求。 影响排水水质的。 c)排放规模化 海水养殖水的 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分析论证排污对上、 入河排污口, 下游一定水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户取用水安全 其污染物排放 的影响。当排污可能产生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时,应量化分析污染 浓度限值不高 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当论证结论为入河排污口间接或直接影响合 于 SC/T 9103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直接影 法取用水户取用水安全时,应研究提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同时加强监 排放浓度限值 响到合法取水户取水安全的。 测监管;若无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应立即停止排污并变更入河排污口位置。 要求。 对于可采取措施消除对合法取用水户影响的,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 d)市县对规模 编制整改报告,经相关专家论证后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完 化水产养殖排 污口有更严格 成相应整改措施,并建立常态化的监测监管机制。 排放要求的, 从其规定。 - 55 - 附表 7 其他排口整改规范要求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1 大中型 灌区排 口 2 3 4 - 56 -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大中型灌区排口受纳造纸、 焦化、氮肥、有色金属、 对工业企业开展清理整治,有条件的纳入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 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 a)大中型灌区中的 理厂处理,不具备纳入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单独设立入河排污口,直 料药制造、制革、农药、 灌渠、排干不受纳造 接排放入受纳水体,不向灌渠、排干等水体排污。 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工业 纸、焦化、氮肥、有 企业污水的。 色金属、印染、农副 由工业企业负责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按管理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 食品加工、原料药制 工矿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 施,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实现对生产污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确保稳 造、制革、农药、电 污分流的。 定达标排放。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提交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设计、 镀等十大重点行业 施工和符合 GB 50014、GB 50268 要求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 工业企业污水。 由责任主体通过搬迁、改造等措施消除对水体的不利影响。采取搬迁 b)有规范化的入河 不具备纳管条件,并通过 措施的,原入河排污口应拆除取缔关闭。采取改造措施的,污水处理 排污口,由责任主体 该入河排污口排放未经处 设施应通过竣工验收,投入运行,且出水水质已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 定期开展自行监测。 理水污染物的。 求,责任主体应提交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文件。 c)排放废水不黑不 臭。 在已合法设置的入河排污 口上出现私搭乱接等借道 应拆除关闭私搭乱接的排污管线及口门。 排污行为的。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5 6 7 8 9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责令违规搭接排口的排污单位停止排污行为,并取缔封堵违规搭接的 排口。确需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必须征得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上违 同意,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批复要求,并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 规搭接其他排口的。 各自纳管方案、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主体责任。以上情况要报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与入河排污口连接的排污 通道出现跑冒滴漏、渗流 前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置换或修补,后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清掏, 等情形,或积累垃圾、淤 确保排污通道内无杂物,排放畅通。 泥、其他污物影响排水水 质的。 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改造,以便于采集样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相 品、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原则上,入河排污口应设置在岸边,位于 关规范,不便于采集样品、 设计洪水淹没线之上,不应设暗管通入河流(含运河、沟、渠等)、 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或采 湖泊、水库等环境水体底部,如特殊情况需要设置暗管的,必须留出 用暗管排放但没有留出观 观测窗口。入河排污口应当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 测窗口的。 督检查。 入河排污口存在布局不合 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 责任主体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及排污管线走向,更 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 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的。 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分析论证排污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直接 对上、下游一定水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户取 影响到合法取水户取水安 用水安全的影响。当排污可能产生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时,应 全的。 量化分析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当论证结论为入河排污口 - 57 -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港口码 头排污 口 - 58 -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1 港口码头未设置统一的入 河排污口,场地污水或雨 洪水直排的。 2 不具备纳管条件,并通过 该入河排污口排放未经处 理水污染物的。 3 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上违 规搭接其他排口的。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间接或直接影响合法取用水户取用水安全时,应研究提出并采取措施 消除影响,同时加强监测监管;若无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应立即停止 排污并变更入河排污口位置。对于可采取措施消除对合法取用水户影 响的,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整改报告,经相关专家论证后 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完成相应整改措施,并建立常态 化的监测监管机制。 应分质处理。对港口码头区产生的生活污水,宜优先收集并纳入市政 管网,由污水处理厂予以处理;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建设港口码头污 水处理设施专门处理后,经由统一的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放。对港口码 头区产生的场地污水或雨洪水,建设污水及雨洪水收集装置,运输至 市政管网,或由港口码头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由统一的港口码头 排污口排放。 由责任主体通过搬迁、改造等措施消除对水体的不利影响。采取搬迁 措施的,原入河排污口应取缔关闭。采取改造措施的,污水处理设施 应通过竣工验收,投入运行,且出水水质已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责任主体应提交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文件。 责令违规搭接排口的排污单位停止排污行为,并取缔封堵违规搭接的 排口。确需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必须征得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同意,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批复要求,并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 各自纳管方案、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主体责任。以上情况要报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a)港口码头各类生 产生活污水收集后 统一纳入市政管网, 由污水处理厂予以 处理,原港口码头排 污口取缔关闭、予以 销号。 b)建设规范化的港 口码头排污口统一 排放生产生活废水, 由责任主体定期开 展自行监测,场地污 水或雨洪水无散排 情况。 c)港口码头入河排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4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污口排放废水,不高 与入河排污口连接的排污 于 GB 8978 中其他 通道出现跑冒滴漏、渗流 前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置换或修补,后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清掏, 排污单位排放标准 等情形,或积累垃圾、淤 确保排污通道内无杂物,排放畅通。 要求。 泥、其他污物影响排水水 质的。 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分析论证排污 对上、下游一定水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户取 用水安全的影响。当排污可能产生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时,应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直接 5 影响到合法取水户取水安 全的。 量化分析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当论证结论为入河排污口 间接或直接影响合法取用水户取用水安全时,应研究提出并采取措施 消除影响,同时加强监测监管;若无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应立即停止 排污并变更入河排污口位置。对于可采取措施消除对合法取用水户影 响的,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整改报告,经相关专家论证后 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完成相应整改措施,并建立常态 化的监测监管机制。 规模以 下畜禽 养殖排 污口 1 责令违规搭接排口的排污单位停止排污行为,并取缔封堵违规搭接的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 排口。确需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必须征得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排污口整治标准由 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上违 各市(地)结合黑臭 同意,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批复要求,并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 水体整治、消除劣Ⅴ 规搭接其他排口的。 各自纳管方案、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主体责任。以上情况要报 类水体、农村环境综 合治理及流域(海湾)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 59 -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环境综合治理等统 筹确定。 与入河排污口连接的排污 通道出现跑冒滴漏、渗流 2 等情形,或积累垃圾、淤 整治标准 前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置换或修补,后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清掏, 确保排污通道内无杂物,排放畅通。 泥、其他污物影响排水水 质的。 3 规模以 下水产 养殖排 污口 - 60 - 1 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分析论证排污 对上、下游一定水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户取 用水安全的影响。当排污可能产生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时,应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直接 量化分析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当论证结论为入河排污口 间接或直接影响合法取用水户取用水安全时,应研究提出并采取措施 影响到合法取水户取水安 消除影响,同时加强监测监管;若无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应立即停止 全的。 排污并变更入河排污口位置。对于可采取措施消除对合法取用水户影 响的,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整改报告,经相关专家论证后 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完成相应整改措施,并建立常态 化的监测监管机制。 责令违规搭接排口的排污单位停止排污行为,并取缔封堵违规搭接的 排口。确需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必须征得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上违 同意,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批复要求,并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 规搭接其他排口的 各自纳管方案、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主体责任。以上情况要同 时报有管理权限的入河排污口整治管理单位备案。 规模以下水产养殖 排污口整治标准由 各市(地)结合黑臭 水体整治、消除劣Ⅴ 类水体、农村环境综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合治理及流域(海湾) 环境综合治理等统 通道出现跑冒滴漏、渗流 前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置换或修补,后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清掏, 筹确定。 等情形,或积累垃圾、淤 确保排污通道内无杂物,排放畅通。 泥、其他污物影响排水水 与入河排污口连接的排污 2 质的。 3 城镇生 活污水 散排口 1 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分析论证排污 对上、下游一定水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户取 用水安全的影响。当排污可能产生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时,应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直接 量化分析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当论证结论为入河排污口 间接或直接影响合法取用水户取用水安全时,应研究提出并采取措施 影响到合法取水户取水安 消除影响,同时加强监测监管;若无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应立即停止 全的。 排污并变更入河排污口位置。对于可采取措施消除对合法取用水户影 响的,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整改报告,经相关专家论证后 报有管理权限的入河排污口整治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实施,完成相应整 改措施,并建立常态化的监测监管机制。 责令违规搭接排口的排污单位停止排污行为,并取缔封堵违规搭接的 排口。确需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必须征得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上违 同意,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批复要求,并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 规搭接其他排口的。 各自纳管方案、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主体责任。以上情况要同 时报有管理权限的入河排污口整治管理单位备案。 1)由各市(地)结 合黑臭水体整治、消 除劣Ⅴ类水体、农村 环境综合治理及流 域(海湾)环境综合 - 61 -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2 3 农村污 水处理 设施排 污口 - 62 - 1 2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治理等统筹确定整 与入河排污口连接的排污 治期限,通过截污纳 通道出现跑冒滴漏、渗流 前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置换或修补,后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清掏, 管纳入市政管网,由 等情形,或积累垃圾、淤 确保排污通道内无杂物,排放畅通。 污水处理厂予以处 泥、其他污物影响排水水 理,原城镇生活污水 质的。 散排口取缔关闭、予 以销号。存在困难的 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分析论证排污 应合理设置过渡期。 对上、下游一定水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户取 2)不具备纳管条件 用水安全的影响。当排污可能产生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时,应 的,建设单独的污水 量化分析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当论证结论为入河排污口 处理设施和规范化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直接 间接或直接影响合法取用水户取用水安全时,应研究提出并采取措施 的入河排污口,其入 影响到合法取水户用水安 消除影响,同时加强监测监管;若无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应立即停止 河排污口排放限值 全的。 (地) 排污并变更入河排污口位置。对于可采取措施消除对合法取用水户影 要求不高于各市 响的,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整改报告,经相关专家论证后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报有管理权限的入河排污口整治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实施,完成相应整 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要求,市县对其 改措施,并建立常态化的监测监管机制。 有更严格排放要求 的,从其规定。 只接纳一家排污单位污水 责任主体应通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改进污水处理工艺或运行管理方 入河排污口排放限 的入河排污口,相关排污 式,提高水污染物的削减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 值要求不高于各市 单位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 求,并提交至少连续三个月的第三方监测数据证明其稳定达标排放。 (地)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水污染物 不具备纳管条件,并通过 由责任主体通过搬迁、改造等措施消除对水体的不利影响。采取搬迁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该入河排污口排放未经处 措施的,原入河排污口应取缔关闭。采取改造措施的,污水处理设施 排放标准要求,市县 对其有更严格排放 理水污染物的。 应通过竣工验收,投入运行,且出水水质已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要求的,从其规定。 责任主体应提交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文件。 责令违规搭接排口的排污单位停止排污行为,并取缔封堵违规搭接的 3 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上违 规搭接其他排口的。 排口。确需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必须征得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同意,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批复要求,并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 各自纳管方案、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主体责任。以上情况要报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4 5 6 与入河排污口连接的排污 通道出现跑冒滴漏、渗流 前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置换或修补,后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清掏, 等情形,或积累垃圾、淤 确保排污通道内无杂物,排放畅通。 泥、其他污物影响排水水 质的。 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改造,以便于采集样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相 品、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原则上,入河排污口应设置在岸边,位于 关规范,不便于采集样品、 设计洪水淹没线之上,不应设暗管通入河流(含运河、沟、渠等)、 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或采 湖泊、水库等环境水体底部,如特殊情况需要设置暗管的,必须留出 用暗管排放但没有留出观 观测窗口。入河排污口应当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 测窗口的。 督检查。 入河排污口存在布局不合 责任主体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及排污管线走向,更 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 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 - 63 -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整治标准 的。 7 1 农村生 活污水 散排口 2 - 64 - 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分析论证排污 对上、下游一定水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户取 用水安全的影响。当排污可能产生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时,应 量化分析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当论证结论为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直接 间接或直接影响合法取用水户取用水安全时,应研究提出并采取措施 影响到合法取水户取水安 消除影响,同时加强监测监管;若无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应立即停止 全的。 排污并变更入河排污口位置。对于可采取措施消除对合法取用水户影 响的,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整改报告,经相关专家论证后 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完成相应整改措施,并建立常态 化的监测监管机制。 责令违规搭接排口的排污单位停止排污行为,并取缔封堵违规搭接的 排口。确需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必须征得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上违 同意,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批复要求,并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 规搭接其他排口的。 各自纳管方案、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主体责任。以上情况要同 时报有管理权限的入河排污口整治管理单位备案。 与入河排污口连接的排污 通道出现跑冒滴漏、渗流 前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置换或修补,后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清掏, 等情形,或积累垃圾、淤 确保排污通道内无杂物,排放畅通。 泥、其他污物影响排水水 质的。 a)由各市(地)结 合黑臭水体整治、消 除劣Ⅴ类水体、农村 环境综合治理及流 域(海湾)环境综合 治理等统筹确定整 治期限,通过截污纳 管纳入市政管网由 污水处理厂予以处 理,或纳入农村污水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3 1 城镇雨 洪排口 2 3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分析论证排污 对上、下游一定水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户取 用水安全的影响。当排污可能产生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时,应 量化分析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当论证结论为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直接 间接或直接影响合法取用水户取用水安全时,应研究提出并采取措施 影响到合法取水户用水安 消除影响,同时加强监测监管;若无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应立即停止 全的。 排污并变更入河排污口位置。对于可采取措施消除对合法取用水户影 响的,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整改报告,经相关专家论证后 报有管理权限的入河排污口整治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实施,完成相应整 改措施,并建立常态化的监测监管机制。 在保证防洪排涝、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按 照 GB 50014 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 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晴天 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开展溯源调查,整改混接错接管网,规范接 有污水流出需溯源整治的。 驳雨污管网混接点,提交管网改造竣工验收文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确保雨水排口晴天无污水出流。 责令违规搭接排口的排污单位停止排污行为,并取缔封堵违规搭接的 排口。确需通过该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必须征得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 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上违 同意,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批复要求,并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 规搭接其他排口的。 各自纳管方案、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主体责任。以上情况要同 时报有管理权限的入河排污口整治管理单位备案。 与入河排污口连接的排污通 道出现跑冒滴漏、渗流等情 前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置换或修补,后者对排污通道进行清掏, 形,或积累垃圾、淤泥、其 确保排污通道内无杂物,排放畅通。 他污物影响排水水质的。 整治标准 处理设施予以处理, 原农村生活污水散 排口拆除关闭、予以 销号。存在困难的应 合理设置过渡期。 b)不具备纳管条件 的,建设单独的农村 污水处理设施或分 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收集处理后排放。 整治标准由各市 (地) 自行确定,并明确整 治期限。 - 65 - 排污口 二级分 类 序 号 4 - 66 - 予以整改规范的情形 整改要点 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分析论证排污 对上、下游一定水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户取 用水安全的影响。当排污可能产生重金属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时,应 量化分析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当论证结论为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直接 间接或直接影响合法取用水户取用水安全时,应研究提出并采取措施 影响到合法取水户用水安 消除影响,同时加强监测监管;若无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应立即停止 全的。 排污并变更入河排污口位置。对于可采取措施消除对合法取用水户影 响的,由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整改报告,经相关专家论证后 报有管理权限的入河排污口整治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实施,完成相应整 改措施,并建立常态化的监测监管机制。 整治标准 附表 8 入河排污口台账基本信息表 表 1 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表 入河排污口名称 入河排污口编码 入河排污口分类 是否有设置审核或登 记手续 设置审核或登记文 是 否 所在行政区域: 书文号 市(地) 县(区) 乡(镇) 村 排入水体名称: 所在流域控制单元: 入河排污口位置 对应国控断面及水质目标: 所在水功能区及水质目标: 经度(准确到″): 纬度(准确到″): 建成时间 入河 排放方式 连续 间歇 方式 明渠 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圆形截面:d= m,S= 方形截面:L×B= 排污口截面信息 梯形截面:a= m2 m× m,S= m2 m,b= m,c= m,S= m2 其它形状截面:S= m2 许可排放量(t/a) 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各责任主体名称及许可证编号或排污登记号 主要责任主体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填表说明: - 67 - 1.“所在行政区域”:应准确到所在的村或街道。 2.“排入水体名称”:填写入河排污口直接排入的河流(含运河、沟、渠等)、湖泊、水库名称,优先 使用河湖名录中的名称。 3.“所在流域控制单元”“对应国控断面及水质目标”“所在水功能区及水质目标”:对应填写控制单 元、国控断面、水功能区的名称及水质目标,如:江枫桥断面,Ⅲ类。 4.“建成时间”:填写实际建成时间,时间精确到“月”。 5.“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在后面提示栏中划“√”,“入河方式”勾选“其他”的,须填写具体的 入河方式。 6.“排污口截面信息”:排污口为圆形截面的,填写直径 d 和截面面积 S;排污口为方形截面的,填 写边长 L 和 B 以及截面面积 S;排污口为方形截面的,填写上底长 a、下底长 b 和腰长 c 以及截面面积 S;排污口为其它形状截面的,填写截面面积 S。 7.“许可排放量(t/a) ”: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允许排放的水量及污染物量。 8.“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及浓度。 9.“各责任主体名称及许可证编号或排污登记号”:填写入河排污口各责任主体名称、各责任主体排 污许可证编号,无排污许可证编号的,填写责任主体排污登记号。 10.“主要责任主体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入河排污口主要责任主体的名称,联系人一般填法 人,联系电话一般填写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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