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环审〔2023〕60号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恒驰木业有限公司年产6万立方米生态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贵环审〔2023〕60 号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恒驰木业有限公司 年产 6 万立方米生态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港市恒驰木业有限公司: 《贵港市恒驰木业有限公司年产 6 万立方米生态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 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 项 目 属 于 新 建 项 目 ( 项 目 代 码 : 2303-450803-04-01-253713),项目选址位于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 园,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 109°38′50.547″,北纬 23°02′26.916″。 生产规模:年产 6 万立方米生态板。主体工程为生产车间;辅助 —1— 工程包括蒸汽发生器房、办公室等;公用工程包括供排水、供热、 供电系统;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处理系统、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固 废处理系统、噪声处理系统等。 项目总投资 1000 万元,环保投资约为 121 万元,约占项目 总投资的 12.1%。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取得贵港市港南区发展和 改革局的备案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 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 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 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应使用低 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调胶、涂胶、 预压、热压、加层、贴面工序应采取密闭操作,产生的废气收集 至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系统 的设置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相应标准要求,并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 换活性炭,甲醛、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要求(排 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 50%执行)。 2.项目新建 1 台 2.5t/h 的蒸汽发生器,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 —2— 锅炉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30m 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 气中颗粒物、SO2、NOx 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均符合《锅炉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 2 中燃煤锅炉排放限值 要求。 3.锯边、砂光工序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系统收集至布袋除尘系 统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 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 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 50%执行)。 4.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 物料贮存、 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 排放控制须满足《挥 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区 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表 A.1 中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 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 1.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江南污水处理厂进水 浓度标准要求后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 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 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3—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 1.废胶渣、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沾有废胶渣 或废矿物油的废手套或抹布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 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废胶水桶要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集中收集在 危废暂存间后交由厂家回收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边角料、锅 炉灰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 置。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 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 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 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项目所在区域实现集中供热后,项目须采用集中供热 取缔锅炉供热。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 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 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 —4— 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 行)》(环境保护部第 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 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 年第 74 号) 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 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 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 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 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 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 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 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 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 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 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 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 20 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5— 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南生态环 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 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 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 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 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4 月 11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 广西博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6— 2023 年 4 月 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