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pdf
塔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序 号 1 2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称 名称 类型 对非现役 军人等人 员残疾等 级的认定 和评定 伤残等级 评定(调 整)和伤 残证办理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行政 确认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04年 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 评定权限是: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 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塔城 >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市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役军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 人事 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务局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 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 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 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行政 确认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04年 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 塔城 的评定权限是: 市退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 役军 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 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务局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 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承担现役军人 、退役军人、 军队文职人员 和军属优待、 抚恤等工作; 承担不适宜继 续服役的伤病 残军人相关工 作。 1.具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 体承 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 办 直接实施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 人; 1.完善认定和评定标准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部令第1号修订) 2.内设 、程序等具体规定,并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第九条: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 机构 进一步规范;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 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 负责 2.主动公开依据、条件 以审核同意的; 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将 人; 2.在审批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 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 3.单位 鉴定、证明的; 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 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 法定 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 代表 3.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 人或 定的行为。 作; 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 分管 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领导 。 承担现役军人 、退役军人、 军队文职人员 和军属优待、 抚恤等工作; 承担不适宜继 续服役的伤病 残军人相关工 作。 1.具体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 承办 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 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直接实施责任: 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 2.内设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 部令第1号修订) 机构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等具体规定; 第九条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 负责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 2.主动公开依据、条件 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 人; 以审核同意的;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 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3.单位 2.在审批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 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 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 法定 鉴定、证明的; 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 代表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 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 人或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 作; 分管 定的行为。 《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 领导 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 备 注 序 号 3 4 5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称 名称 类型 对退出现 役残疾军 人集中供 养的确定 烈士评定 在乡复员 军人定期 定量补助 的认定 行政 确认 行政 确认 行政 给付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04年 塔城 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市退 决定》第二次修订) 役军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 人事 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 务局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601号发布,从2020年10月份以来开始第三次修订,至今还 未定形公布)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 塔城 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或者事件发生 市退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 役军 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 人事 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 务局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 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 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备案。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04年10 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塔城 定》第二次修订) 市退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 役军 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 人事 活条件。 务局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据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 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部门职责 承担不适宜继 续服役的伤病 残军人相关工 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接收程序; 2.依法依规开展接收工 作; 1.具体 承办 人;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 2.内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 机构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 负责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人;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 3.单位 以审核同意的; 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 法定 2.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 代表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养。 人或 定的行为。 分管 领导 。 1.具 体承 办 【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 人; 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发布,从2020年10月份以来开始第三次 2.内 修订,至今还未定形公布) 设机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 构负 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责 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 人; 恤优待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3.单 第三十九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 位法 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 定代 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表人 任。 或分 管领 导。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烈士评定事项 的审核和调查 核实,出具调 查核实报告和 审查意见,报 上级退役军人 事务厅。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开依据、条件 、程序、期限以及所需 要提交的申请、证明、 证据等相关材料; 2.依法依规开展审查工 作;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 关开展相关工作; 4.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 假。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县市区级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 对申请人提供 的材料进行初 步审查核实。 如符合条件, 形成初审意见 上报地州市级 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 告知当事人并 说明理由,连 同本人上报的 材料一并退还 。 1.具体 承办 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 2.内设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 机构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依法依规做好在乡老 人; 以审核同意的;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 3.单位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 复员军人享受补助的审 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 定工作。 法定 纷或财产损失的; 改善其生活条件。 代表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据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 人或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分管 定的行为。 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予 以审核同意的; 2.在审批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 鉴定、证明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号 6 7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称 名称 类型 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 退出现役 的分散安 置的一级 至四级残 疾军人护 理费的给 付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行政 给付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 2007 年7月6日)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 塔城 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 市退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 役军 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人事 (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务局 第九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 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 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 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行政 给付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 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011.7.27)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 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农村籍退役 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 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 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塔城 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市退 2011.7.28 ) 役军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 人事 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务局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 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 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 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 员。”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县市区级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 对申请人提交 的材料进行材 料审核,符合 条件的上报地 州市级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 负责制定本级 的资金使用计 划和医疗补助 资金发放兑现 。 1.具体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 承办 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 人; [2007]101号 2007年7月6日) 2.内设 直接实施责任: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机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1.协调处理医疗保障工 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 负责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人;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2.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 3.单位 1.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 法定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 代表 定的行为。 资金预算; 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 人或 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 分管 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领导 。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县市区级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 对受理的材料 进行审查和情 况核实,提出 预审意见。符 合条件的上报 地州市级退役 军人事务部 门,不符合条 件的,制作不 予给付文书, 并说明理由。 将审核通过对 象的护理费以 打卡的方式发 放到对象卡中 。 1.具 体承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 办 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 人; 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 2.内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机构 直接实施责任: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 负责 1.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费,护理费的标准为:(1)因战、因公1级和2级残疾的, 人; 1.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年度一级至四级残疾军 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因战、因公3级和4级残 3.单位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人护理费资金预算; 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因病1级至4级残 法定 定的行为。 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代表 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人或 。 分管 领导 。 备 注 序 号 8 9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称 名称 类型 部分农村 籍退役士 兵老年生 活补助的 发放 伤残人员 抚恤金给 付 行政 给付 行政 给付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 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011.7.27)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农村籍退 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 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 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塔城 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市退 2011.7.28 ) 役军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 人事 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 务局 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 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 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 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 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 人员。” 【法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 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 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 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 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 务致残的预备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 塔城 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 市退 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 役军 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人事 第二十三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 务局 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 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 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 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六条: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 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 伤残抚恤金和相关优待,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县市区级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 对申报登记人 员的资料,建 立健全档案和 数据资料,并 认真做好适时 更新、动态管 理工作。符合 享受待遇条件 对象的审批工 作结束后,及 时统计核实数 据,并抄报同 级财政部门复 审、逐级上报 。 1.具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 体承 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 办 人; 11号 2011年7月28日)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 2.内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直接实施责任: 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 机构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1.按时将本地区部分农 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 负责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 如下落实措施。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 人; 1.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 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 3.单位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 法定 后上报。 定的行为。 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 代表 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 人或 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 分管 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领导 。 县市区级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 对申报人提供 的资料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 的将申报人的 资料上报地州 市级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将 审核通过对象 的残疾抚恤金 以打卡的方式 发放到对象卡 中。 【法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 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 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 部令第1号修订) 1.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 体承 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 办 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 人; 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 2.内 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 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 构负 1.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 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 责 年度残疾人员抚恤金资 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 人; 金预算; 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3.单 2.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 位法 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 定代 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 表人 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或分 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 管领 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导。 第二十六条: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 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后的下一个 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优待,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在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的; 2.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号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称 名称 类型 由政府安 排工作的 退役士兵 待安排工 作期间生 10 活费和灵 活就业人 员一次性 就业补助 金 11 优抚先进 表彰 行政 给付 行政 奖励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 2011年 1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 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塔城 规定: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市退 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役军 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人事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 务局 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退役军人发〔2018〕5号) 规定: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逐月发放生活补助。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 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 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 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塔城 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04年10 市退 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役军 定》第二次修订) 人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 务局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部门职责 审定档案材 料,下达县市 区由政府安排 工作退役士兵 安置计划。 县市区级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 按要求推荐表 彰对象,并填 写相关推荐表 格。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办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 人; 年第608号发布 2011年11月1日施行) 2.内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 直接实施责任: 设机 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 1.按规定时限完成退役 构负 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 士兵安置任务; 责 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2.发放本地由政府安排 人;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 工作退役士兵待分配期 3.单 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 间生活补助。 位法 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定代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 表人 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或分 管领 导。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评选、表彰、奖 励活动实施方案,在一 定范围内组织实施阶段 责任; 2.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 查,提出拟表彰奖励名 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公示; 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 行表彰鼓励。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虚报、冒领或遗漏应发放人员 的; 2.没有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发放 的; 3.没有足额发放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 1.具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 承办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国拥〔2019〕3号) 人;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第一章第七条:对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 2.内设 任: 对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 机构 1.违反表彰奖励规定进行表彰奖 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 负责 励的; (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及在创建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 人; 2.未按规定审核,对不符合条件 人员进行奖励。 3.单位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法定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命 代表 弊的; 名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党办发〔2012 人或 4.违反廉政规定的; 〕25号) 分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第八条:对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 领导 行为。 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 备 注 序 号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称 名称 类型 对在省级 双拥模范 城(县) 创建活动 12 中做出突 出成绩的 单位和个 人的奖励 自主择业 军队转业 13 干部个性 化教育培 训 实施依据 行政 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 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国拥〔 2019〕3号) 第一章第七条:对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对双 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 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城(县)、双 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及在创建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命名管理办 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党办发〔2012〕25号) 第八条:对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其他 行政 权力 【规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发)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 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 意见》(国转联〔2008〕5号)(2008年12月23日印发) 第四条: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 (二)积极开展个性化教育培训。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 认定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新退役军人办发〔2019〕41号) (2019年7月17日印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 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规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1.具 号,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发) 体承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 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 人;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设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 机构 1.对培训专业滞后、培训效果不 机构认定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新退役军人办发〔2019 负责 明显、促进就业创业不力、违规 〕41号,2019年7月17日印发) 人; 套取专项培训资金的,取消其自 第三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 3.单位 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 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管理,作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 法定 化培训机构资格;违反有关法规 重要措施,加强具体指导和跟踪管理。 代表 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 人或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 分管 定的行为。 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的管理。 领导 第十条: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细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 。 干部个性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组织所属自主 择业军队转业 干部报名、选 课并参加培训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认定管理办法, 开展调查工作,配合上 级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 进行资格评估,及时建 立自主择业干部教育培 训档案,做好就业创业 推荐指导工作。 主动调查了解 退役士兵就业 需求,汇总上 报,根据实际 需求开展相应 的培训工作。 1.具体 承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 人;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2.内设 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行) 机构 1.对培训专业滞后、培训效果不 1.按照要求,积极开展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二、加强教育 负责 明显、促进就业创业不力、违规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 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三、加强教育指导,搞好就业服 人; 套取专项培训资金的,取消其自 3.单位 能培训,落实相关政 务;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 策,及时将工作开展情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法定 化培训机构资格;违反有关法规 况上报上级部门。 (新人社函〔2019〕40号全文(2019年1月29日印发) 代表 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申报 人或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受理、培训组织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分管 定的行为。 领导 。 备 注 序 号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称 名称 类型 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 14 职业教育 和技能培 训 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 15 就业创业 扶持 实施依据 其他 行政 权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 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 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 608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 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 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退役军人办发〔2019〕37号)(2019年10月15日印发) 第一条: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 动的决策部署,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实现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 业的关键举措。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2018年7月27日印发) 第一条:(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 通知》(国发〔2010〕42号):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 教育和技能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 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 业资格证书。 其他 行政 权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 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家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 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 608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 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2018年7月27日印发) 第二条: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第三条: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新 人社函〔2019〕40号全文(2019年1月29日印发)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负责接收安置 退役士兵工 作,扶持退役 士兵自主就业 。 1.具 体承 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 人;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年第608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内设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机构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 直接实施责任: 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 负责 遇的; 1.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 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人;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 业,加强对退役士兵自 。 3.单位 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法定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 (新人社函〔2019〕40号(2019年1月31日印发) 代表 权谋取私利的; 各地人社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 人或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调,共同推进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 分管 定的行为。 领导 。 县市区级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 对伤残人员跨 省迁移户籍 时,应同步转 移伤残抚恤关 系,并同时将 此信息逐级上 报自治区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 。 1.具 体承 办 【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 人; 年第608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内 直接实施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设机 1.规范接收和转移伤残 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 构负 抚恤关系办理程序; 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责 2依法依规做好伤残抚恤 。 人; 关系接收、转移关系办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3.单 (新人社函〔2019〕40号(2019年1月30日印发) 位法 理工作; 各地人社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 定代 调,共同推进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 遇的; 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 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号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称 名称 类型 伤残抚恤 关系接收 16 、转移办 理 接收安置 逐月领取 17 退役金的 退役军人 其他 行政 权力 其他 行政 权力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 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 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 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 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 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 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 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 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 塔城 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市退 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役军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 人事 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 务局 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 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 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 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 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 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 的事项。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 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 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 定。 【法规】《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 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 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二十四条: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 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塔城 市退 役军 人事 务局 部门职责 负责行政区域 内逐月领取退 役金的退役军 人档案材料审 核,接收安置 、服务管理、 教育培训、就 业创业指导等 工作。 负责行政区域 内逐月领取退 役金的退役军 人档案材料审 核,接收安置 、服务管理、 教育培训、就 业创业指导等 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规定开展逐月领取 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接收 安置、就业指导、创业 帮扶、教育培训等工 作,合理使用工作经 费,把各项工作落到实 处。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 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 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 部令第1号修订) 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 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 1.具 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 体承 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办 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人; 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2.内设 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 机构 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 审核同意的; 负责 当延长工作日。 2.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 人; 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 人安置计划的; 3.单位 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 3.未按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 法定 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 遇的; 代表 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人或 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分管 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 定的行为。 领导 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 。 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 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 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 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 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 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规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规定开展逐月领取 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接收 安置、就业指导、创业 帮扶、教育培训等工 作,合理使用工作经 费,把各项工作落到实 处。 1.具体 承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人;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法规】《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 2.内设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机构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 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 负责 审核同意的; 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人; 2.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 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 3.单位 人安置计划的; 、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法定 3.未按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 第二十四条: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 代表 遇的; 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 人或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法律法规执行。 分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领导 定的行为。 。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