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145号(明才模具).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8]145 号 珠海市明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61557268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工业区连湾片德祥路 218 号 2 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建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2018 年 6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 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委托深圳市华保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对你(单位)实施监测。根据 深 圳 市 华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 编 号 : HB186E0395010)结果显示:你(单位)污水排放口(WS-506-1)排放废水中,pH 值为 9.90,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水)(DB44/26-2001)第二时三级标 准和平沙水质净化厂设计入水标准的严者。 以上事实,有 2018 年 6 月 15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 年 6 月 21 日 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 [2018]5320 号)、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编号:HB186E0395010)以及检测报告 送达回证、检测委托单、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关于珠海市明才模具制造 有限公司废水检测报告的审核意见、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人员上岗合格证、关 于珠海市明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废水样品采集数量的情况说明、《关于珠海市明 才 模 具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审 批 意 见 的 函 》( 珠 金 环 [2007]127 号)、 《关于珠海市明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意见的函》(珠港环建验[2016]29 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 4404052017000007)、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编号:珠港排水字[2017] 第 0014 号) 、营业执照、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珠环听告字[2018]82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18 年 9 月 5 日 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我司对污水处理站进行全面排查、分析,确定造成 污水站内 PH 值超标是以下三个方面造成:污水站自带的 PH 值检测探头损坏,未 及时更换;污水检测实验室对处理后的污水使用的“PH 值”试纸检测,检测数 据存在误差;我司工业污水属于碱性,根据现有硫酸添加比例不能满足中和碱性 污水的工艺理性。2.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进行了整改:修复损坏的 PH 值检测探 头;重新对现有废水监测手段进行更新换代,增购数显酸度计;把原来每吨污水 用 0.1 公斤硫酸的比例调整为 0.15 公斤硫酸,解决废水超标问题。3.整改总投 入 5000 元。整改完成后,委托了广州市谱尼测试技术公司和广东中检源检测有 限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和 2018 年 8 月 10 日对我司排放污水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已达标排放。4.我司 PH 值超标较少,我司污水经污水处理站排放 至平沙水质处理厂再次处理,并未对环境造成危害。现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原 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增加,我司在面临生存压力之下,积极进行环保设施 的整改,恳请贵局继续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帮扶企业发展,对我司能够减免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所述事实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 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