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行政执法责任.docx
行政执法责任制 部 门: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报送时间: 2020 年 5 月 10 日 部门承办人: 任学进、郭建保 联系电话: 8059915 1 目 录 一、部门概括—————————————————3 二、执法依据—————————————————3 三、主要职责—————————————————8 四 、 领 导 岗 位 职 责 ———————————————11 五、执法科室职责 ———————————————12 六 、 执 法 标 准 —————————————————67 七、执法责任 确定———————————————79 八、组织保障 —————————————————80 九、其他未尽 2 事宜———————————————81 十、配套制度 —————————————————81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部门概况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 构规格为正处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办公室、政 策法规科、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3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科、职业能力建设科、事业单位人 事管理科、农民工工作科、劳动关系科、劳动保障监察科、 工资福利科、养老保险科、工伤保险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局、调解仲裁与信访工作科、机关党委(市表彰奖励办公室) 等 15 个行政科室。所属事业单位 8 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 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职称考试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 术等级考试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信息中心。 机关编制 56 名,我局现执行的法律依据共有 7 部、行 政法规 8 部、地方性法规 7 部、部委规章 19 部、地方政府 规章 4 部。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7 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 年7月 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 1995 年1月 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4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通 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1996 年 5 月 15 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 2010 年 10 月 28 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第 65 号,2006 年 12 月 29 日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007 年 8 月 30 日颁布) (二)行政法规(8 部)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 1999 年 1 月 22 日颁布)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2010 年 12 5 月修订) 3.《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 号,1998 年 12 月 16 日颁布)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2004 年 10 月 26 日颁布) 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 364 号,2002 年 10 月 1 日颁布)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619 号, 2012 年 4 月 28 日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 535 号,2008 年 9 月 3 日颁布) 8.《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 (三)地方性法规 (7 部) 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2 号,2002 年 7 月 30 日发 布) 2.《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公告 38 号,2000 年 5 月 25 日发布) 3.《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自 2015 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4.《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自 2001 年 6 月 1 日施行) 5.《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7.《河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2007 年 9 月 21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 2007 年 9 月 21 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2 号公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四)部委规章(19 部)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 年 5 月 5 日修改)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2015 年 5 月 5 日修订) 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4 号 2011 年 7 月 1 日执行) 4.《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 号 劳动 部 1993 年 7 月 9 日颁发) 7 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 3 号,1999 年 3 月 19 日颁布) 6.《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令第 20 号,2013 年 9 月 26 日颁布) 7.《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2003 年 2 月 9 日颁布) 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2011 年 6 月 30 日颁布) 9.《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 年 10 月 1 日施行) 10.《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 6 号,2000 年 3 月 2 日颁布) 1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 26 号) 12.《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 1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令 19 号,2013 年 6 月 20 日颁布) 1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 28 号,2007 年 10 月 30 日颁布) 15.《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8 令 第 8 号,200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 16.《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 22 号,2014 年 1 月 24 日颁布) 17.《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21 号) 1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 18 号令) 19.《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 年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 1 号,1999 年 3 月 19 日施行) (五)地方政府规章(4 部) 1.《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已经 2002 年 12 月 18 日 省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2.《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2001 年 12 月 13 日省政府第 4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 年 12 月 28 日河 北省人民政府第 99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 9 施行) 4.《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本办 法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三、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张家口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 108 号),制定本规定。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贯彻落实党 中央和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 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 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政策、规划, 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 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 配置。按照管理权限拟定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 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 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0 促进公平就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 度,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 并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就业援助制度, 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 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 落实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 基金统筹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 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汇总相关社会保险基金 预决算草案,拟订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参与拟订相关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 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 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 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 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和假期相关政策,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 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 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11 (七)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市人才工作的指 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 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负责人事考试工作。 负责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 革,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 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吸引留学 人员来张(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 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 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 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 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 员管理制度。 (九)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 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 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 市直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责全市功勋荣誉表彰奖 励获得者管理,拟定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 配政策。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 付保障机制。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 12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 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领导岗位职责 (一)局长岗位职责: 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工作。负责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对全局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是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主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岗位职责 在局长的领导下,根据各自岗位职责,负责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工作;组织实施分管领域行政执法、执法 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 作,并负主管领导责任。 五、执法科室及职责: (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为市人社局下属受委托执法单位,相 当于科级的一类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该科室有行政 处罚权 44 项,与基金监督管理科共同落实行政强制权共 2 13 项,行政检查 1 项 1、行政处罚 共 44 项 1.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 罚(包含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 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社保基金监管局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 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 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 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 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 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 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 运营的处罚 14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社保基金监管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 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 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 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 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务的处罚 执行单位: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伤保险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 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4.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 调查核实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伤保险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 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 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 个人违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处 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伤保险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 七条: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6 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 (二) 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6.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 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 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 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 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 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或不缴纳的处罚 17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八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 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 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 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 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注 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 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 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18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 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 以下的罚款。 9.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 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者延 迟缴纳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 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 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 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及逾期不改正、未按照规定保 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和无营业执照、被 19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 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 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 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 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 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 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 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 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 工每月处 1 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 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 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0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 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处 1 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 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 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 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11.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 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 21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2.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 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 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 以罚款。 13.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 22 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要求报送 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 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 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 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 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 23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伤保险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 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 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 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 24 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 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 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7.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 九条: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权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出 具伪证以及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和 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文书的。 25 (四)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 动合同的。 18.用人单位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 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或者收取应聘人员报名费、保证金、 押金等以及扣押各种证件的和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 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二)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 准入职业工作,或者收取应聘人员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 以及扣押各种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26 19.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不落实民主管理职 权,侵害职工切身利益,导致劳动关系紧张,造成职工怠工、 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不落实民主管理职权,侵害 职工切身利益,导致劳动关系紧张,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 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 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 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7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1.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 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 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 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2.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 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 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28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用人单 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 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 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23.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 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 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29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 活动。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 (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 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 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 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 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 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 30 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 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十 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社会 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完整、准确记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的; (二)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 者信息查询用户的; (三)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伪造、篡改社会 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或者提供虚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 (四)丢失、破坏、违反规定销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 31 录的; (五)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 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委 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独管理和维护的。 26.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 手续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对用人单位违反《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 理规定》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32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 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1000 元罚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 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000 元罚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 1000 元罚款,该用 人单位 1 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28.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关系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29.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33 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关系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 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0.企业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有第四 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关系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列为不良信 用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情节严重,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 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34 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 策: (一)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 (二)协商一致,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 (三)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四)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 资料的; (五)拒绝为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提供必要工作时间和工 作条件的; (六)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审查资料的; (八)阻挠监督检查,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协调处 理的。 31.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 情形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关系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35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 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 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 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 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32.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 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 立期间招收学生、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 抽逃出资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职业能力建设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 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 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 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 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36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 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 书。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 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 逃出资金额 2 倍以下的罚款。 33.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造成恶劣影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未经批准擅 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 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职业能力建设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 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 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第五 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37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 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 法所得,并可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对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 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职业能力建设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 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 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 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的规定查处取缔。 3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未经许 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38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6.违反《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和第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执行单位:理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人力资源和流动管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超规定支出部分在下一季度工 资基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7.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 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 39 可证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 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38.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9.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40 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 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 中介机构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40.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 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或者伪造、出租、转 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及年检不合格而从事人才中介服 务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或者吊 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处以当事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二)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人才 41 中介服务许可证;(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或者对参加 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不进行资格审查的,责令停止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在公共媒体刊播未经批 准的广告性质的人才交流会启事,按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 理;(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暂扣或者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六)不按照规定公 开业务范围和收费项目、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擅自增加 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二至三倍的罚款;(七)采取欺诈、胁迫或 者暴力等手段进行人才介绍的,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41.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 政府补贴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第五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 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 42 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套取政府补贴数额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42.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 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 机构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违反本规定,未经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 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 办,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 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违反本规 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 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罚。 43.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 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 等手续的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处罚种类:罚款 43 执行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才中 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 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 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 10000 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 得超过 30000 元。 44.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 处罚 执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处罚种类:罚款 执行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 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 10000 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2、行政强制职权:共 2 项 (1)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收 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强制种类:封存 44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 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 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 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社会保险费划拨 强制种类:划拨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 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 45 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 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 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3、行政检查:1 项 (1)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的检查。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 28 号,1994 年 7 月 5 日颁布)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 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 65 号, 2012 年 12 月修订)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 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条)。 46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 予以核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 35 号, 2010 年 10 月 28 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 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检查。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2010 年 12 月 20 日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2004 年 11 月 1 日颁布)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 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 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 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 47 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 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 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 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3、岗位职责: (1)劳动监察支队岗位职责: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主要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法规和 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负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负责受理对违犯劳动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举报投诉;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支队长岗位职责:在局长和主管局长的领导下, 负责支队全面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组织对全市落实劳动保障法、法规和规章的检查,对行政执 法权、对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在支队长的领导下,根据工作岗位 职能履行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执法工作中受理举报、投 诉、移送和交办案件,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档案、台账; 负责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负 48 责做好各类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社保基金监管局 为市人社局内设机构,正科级单位,组织落实对社保基 金的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对养老、工伤、失 业保险基金收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重大案件,依法 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行政检查 共 2 项 行政强制权共 2 项。 1、行政检查:共 2 项 (1)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的监督检查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执行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2)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 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 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 49 通知》(国办发[2015]18 号)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 知》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 2、行政强制职权:共 2 项 (1)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收 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执行种类:封存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 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 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 50 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社会保险费划拨 强制种类:划拨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 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 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 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 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3、岗位职责: (1)社保基金监督局岗位职责:组织落实全市养老、失 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 企业(职业)年金、个人 51 储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负责依法监管养老、工伤、失 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营管理,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全市养 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参与拟订全市相关社会 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2)局长岗位职责: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 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执法 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3)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根据工作岗位职能履行行政 执法工作。在科长的领导下,根据工作岗位职能履行行政执 法工作。具体负责执法工作中受理举报、投诉、移送和交办 案件,建立基金管理档案、台账;负责查处违反社会保障基 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负责做好各类法律、法规、 政策的宣传工作。 (三)养老保险科。 养老保险科为局内设机构,负责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 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 策;拟订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体 (职)人员生前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拟订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 我市城镇企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并 组织实施: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 52 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政策;承 担市直企业职工退休和全市企业特殊工种职工退休的审批 工作;负责参加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的 认定工作;负责企业年金审核备案工作;拟订全市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 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 法;负责征地审批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审核 工作;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的审核、检查 工作;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 筹政策。该科室具有行政检查 1 项 1.对企业年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执行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科长职责:养老保险科负责人,对行使职工退休审核工 作负全面责任。 (四)工伤保险科 工伤保险科为局内设机构,负责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发 53 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拟订和实施工伤认定、工伤 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工伤预防和工伤康 复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 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确认及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工伤保险工 作;承担全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及非因工伤残丧 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 功能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等级鉴定;负责单位职工非因工 伤残或因病、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 定;负责建立和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 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 室的日常工作。该处室负责行政确认权 1 项,行政检查 1 项。 1.行政确认 共1项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执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 2010 年 12 月 20 日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 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 54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 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 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 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 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 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 用人单位负担。 2.行政检查 共 1 项: 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种类: 执行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 进行举报、投诉。 3、岗位职责: (1)工伤保险科岗位职责: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 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 55 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 实施;拟订协议工伤服务机构的资格标准;组织拟订劳动能 力鉴定办法、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2)科长岗位职责: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 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工伤认定办理行政执法 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3)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五)职业能力建设科。 职业能力建设科为市人社局内设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城 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 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创业培训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市技工 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师资队伍建 设、教材规范使用;负责组织全市技工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管 理: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 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工作。该科室负责行政许可权 1 项;行 政检查 5 项。 1、行政许可:共 1 项,属于省委托事项 56 (1)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执法种类:行政许可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 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厅发〔2008〕89 号) 2、行政检查 共5项 (1)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 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 执行依据:《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公安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加强对终身教育培训机 构办学条件、 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 教学活动、 事项的监督检查。 (2)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 执行依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57 (劳部发 1993 年 7 月 9 日发布)《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 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 查。 (3)对技工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监督检查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 执行依据:《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督导评估,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机构对 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技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教育 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对技工学校是否达到办学标准给予认定。 (4)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 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检查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 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 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 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 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58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和办学项目的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进 行定期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 八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 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 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 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 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 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 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 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 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 59 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对民 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 质量定期进行督导评估 和年度检查。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向审批机 关汇报办学 情况,上报年度统计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同级教 育行政部门 备案,并提交年度统计报表。 3、岗位职责: (1)职业能力建设科为市人社局内设机构,主要负责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 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企业职工技能 培训、创业培训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 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师资 队伍建设、教材规范使用;负责组织全市技工教育教学研究 工作;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 检查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综 合管理: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指导全市机关、事 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工作。 (2)科长岗位职责: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 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执法权、行政监督 60 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3)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的行为;对立案案件负责办理立案、结案、报批、备案等手 续,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制作并送达有关执法文书;负责执 法文书的整理、归档; (六)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科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科为市人社局内设机构,拟订 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市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 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 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 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拟订发挥作用、提高待遇的办法措 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张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制定全市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市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拟订全市职称考试 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以及相关专家出国培训、组织休假。该科室负 责行政检查 1 项。 (1)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法规的监督检查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 61 执行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 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四条 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 具体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2、岗位职责: (1)职称管理科岗位职责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 与全市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 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 织实施;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 拟订发挥作用、提高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吸引 留学人员来张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 制定全市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称评审委员 会的管理和监督;拟订全市职称考试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及相关 专家出国培训、组织休假。 (2)科长岗位职责: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 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执法权、行政监督 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62 (3)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的行为;对立案案件负责办理立案、结案、报批、备案等手 续,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制作并送达有关执法文书;负责执 法文书的整理、归档; (七)调解仲裁与信访工作科 调解仲裁与信访工作科为市人社局内设机构,拟订全市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重大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 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该科室负责 1 项行政检查。 1、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 伍建设情况 检查种类: 执行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七条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 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 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 63 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 队伍建设情况。 2、岗位职责: (1)调解与信访工作科岗位职责: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 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 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 件处理;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 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局信访和维稳工作,指导系统信访工 作。 (2)科长岗位职责: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 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执法权、行政监督 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3)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的行为;对立案案件负责办理立案、结案、报批、备案等手 续,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制作并送达有关执法文书;负责执 法文书的整理、归档; (八)劳动关系科 为市人社局内设机构,负责拟订全市企业劳动关系政策; 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务派遣管理办 64 法并组织实施;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 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 制;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 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 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组织拟定地方劳动标准;发布最低工 资标准、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工资指导价位。 该处室有行政处罚 1 项,行政检查 5 项 行政检查。随机抽查 1、行政处罚: 违反《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有关 规定的处罚 处罚依据:《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 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工资以内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任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 岗位: (一)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 督检查的; (二)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65 (三)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 入的; (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 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 20%~50%处以罚款。 2、行政检查 共 5 项 (1)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 执行依据:《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发挥 综合协调机构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 理。 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对本 区域、本行业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 督。 66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十五 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 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列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应当建 立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监 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2)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 条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 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 的情况;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 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 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 67 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 企业信用记录。 (3)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 的监督检查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 执行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五项;《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 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 挂钩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 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八;《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 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条 (4)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 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关于企业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 (5)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8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 执行依据:《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 ;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一条;《集体 合同规定》第七条;《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 3、岗位职责: (1)劳动关系科岗位职:责拟订全市企业劳动关系政策; 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施;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 监督落实清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 保护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 障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其负责人工资收 入分配;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工资 增长指导线和工资指导价位。 (2)科长岗位职责: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 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权、行政监督检查 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3)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立案案 件负责办理立案、结案、报批、备案等手续,负责案件调查 取证;制作并送达有关执法文书;负责执法文书的整理、归 69 档。 (九)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为局内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 和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事业单 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 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 行;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考核、培训、 奖励、惩戒等工作;核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负责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合同鉴 证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统计工作。负责该科室 负责 1 项行政检查。 (1)对事业单位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 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 执行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事业单 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六条 2、岗位职责: (1)事业单位管理科岗位职责: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 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 70 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拟订全市事业 单位人员聘用、登记管理、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 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事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负责事 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或备案,指导监督事业单位人员 公开招聘工作。 (2)科长岗位职责: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全面工作,牵头负责研究出台 事业单位改革相关政策,制定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指导协调 事业单位实施人事制度改革;指导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 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加强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建 设,适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加 强聘后管理,研究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任免、奖惩、 辞职辞退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勤人员等级考评与规范管理工作 (3)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立案案件负责办 理立案、结案、报批、备案等手续,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制 作并送达有关执法文书;负责执法文书的整理、归档; (十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71 为市人社局内设机构,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 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负责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拟定不含公务员调配政 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接收毕业生工作,牵头拟订人力资 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该科具有行政许 可 1 项,行政检查 3 项, 1、行政许可事项 1 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执法种类:行政许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附件第 86 项、第 88 项、第 89 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 规定》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人 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八、九、十、十一条。 2、行政检查 3 项: (1)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 检查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 72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 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 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 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 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 拒绝、阻碍。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 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 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73 (2)对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 检查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 执行依据: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 行规定》第十四条 (3)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 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种类:随机抽查 执行依据:《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 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增 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 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3、岗位职责: (1)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岗位职责:拟订人力资源市 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负 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拟订调配政 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 负责国家省市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牵头拟订人力资 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74 (2)科长岗位职责: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 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能内行政执法权、行政监 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3)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的行为;对立案案件负责办理立案、结案、报批、备案等手 续,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制作并送达有关执法文书;负责执 法文书的整理、归档; 六、执法标准 (一)行政许可工作标准 1、行政执法的实施主体合法 人社局具备行政许可的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 的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作出有关行政许可行为;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以局机关名义作出有关行政许可行为。对我局保 留的省委托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它主体办理。 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权限合法 严格按照人社局保留的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范围,均在本 责任制中明确的事项为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不得设定有关 行政许可项目、条件等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 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75 3、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合法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 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各行政许可执法单位应当按 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的 事项、执法主体、承办机构、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 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 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 监督的活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 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 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 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 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 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 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 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 76 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 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 直接关系的内容。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 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 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 4、行政许可决定合法 对实施对象的行政许可事项,在经过当对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 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 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77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 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在规定的 时间内做出许可决定。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并 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音视频监控和执法 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5、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根据人社局三项制度工作手册的文书使用要求,我局的 许可文书格式共有十一项内容。在办理中必须使用统一的文 书格式并认真填写。 积极推动“互联网+政务政务”的网上办理的能力水平,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方便申请人采取网上办理的方式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78 (二)行政处罚工作标准 1、行政执法的实施主体合法 人社局具备行政处罚的科室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 的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作出有关行政处罚行为;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以局机关名义作出有关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权限合法 除新的法律、法规对处罚事项作出新的规定外,均已 本责任制中明确的事项为准。处罚主体不得设定有关行政处 罚项目、条件等规定。 3、行政处罚实施程序合法 各行政处罚执法单位应当按照三项制度要求将本单位 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事项、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 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 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 规范化水平。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4、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79 对实施对象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 据的基础上,制作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 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 事人的拘束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法规有着 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⑴文书结构 本文书是一种有统一预定格式的多联填写式文书,一式 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包括首部、正文 和尾部三部分。 ⑵制作要求 ①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 文书标题--即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格式: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 顺序号,如:张人社罚字[2020]1 号。 ②正文 包括被处罚单位(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 80 处罚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被处罚单位(人)--填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等内容。 违法事实--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案情简单、 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表述要简明扼要,并用相 关证据证明。该证据既可以是现场检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 也可以是现场检查笔录。 处罚依据--包括违反的法律条款和处罚的依据条款,要 写明法律法规全称和依据的具体条、款、项。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处罚决定须经法制审核,必须在本 部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内,对重大、 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 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③尾部 包括告知事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告知事项--告知缴纳罚款的途径,即收缴罚款的银行名 称及地址;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即不服处罚决定提 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时限和途径;逾期不履行处罚 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将采取的措施等。 当事人签名和日期--当事人签名即为送达,签注的日期 81 即为送达日期。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三)行政强制工作标准 1、行政执法的实施主体合法 人社局具备行政强制的执法科室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 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作出有关行政强制行为;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以局机关名义作出有关行政强制行为。 2、行政强制的事项、依据、权限合法 人社局的强制事项只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 资运营监督检查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作出 决定,需要依法采取封存、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和划拨等措 施,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对强制事项作出新的规定外,均 按本责任制中明确的事项为准。实施主体不得设定有关行政 强制项目、条件等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 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申请,由其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 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文 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 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 82 规范化水平。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3、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合法 各行政强制执法单位应当按照三项制度要求将本单位 负责实施的行政强制的事项、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 据、实施对象、执法权限、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 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进行公示。 4、行政强制决定合法 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监督检查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作出封存决定的,需要依 法采取封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 急,需要当场实施封存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封存, 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封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主体和负责社会保险费征 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于查明欠 缴事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 83 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 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逾期不补缴的,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强制执行 审批表》,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执法机关负责人批 准后,下达《加处滞纳金(罚款)决定书》。 5、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根据人社局三项制度工作手册的文书使用要求,我局的 行政处罚共有 20 项法律文书格式。在办理中必须使用统一 的文书格式并填写规范。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四)行政检查工作标准 1、行政执法的实施主体合法 人社局具备行政检查的科室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 的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进行有关行政检查行为;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职能范围内以局机关名义开展有关行政检查活动。 2、行政检查的事项、依据、权限合法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开展检查, 以本责任制中明确的事项为准。行政检查主体不得设定无相 关项目内容,与执法职责相符。 84 3、行政检查实施程序合法 各行政检查执法单位应当按照三项制度要求将本单位 负责实施的行政权力的事项、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 据、实施对象、检查的内容、检查目的,实施时间等制定检 查方案并进行公示。执法检查结果对外公开。 4、行政检查决定合法 对实施对象的违法行为,在经过检查掌握情况后,制 作行政执法检查报告,有违法行为的,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无违法行为的,按执法公示办法对外公布检查结果。 5、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内容要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内容 和依据、实施时间、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抽取、执法检查方 式、保密要求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等 行政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执法检查结 果、工作建议。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五)行政征收的工作标准 1、行政执法的实施主体合法 人社局具备行政征收的执法科室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 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作出有关行政征收行为;在法律法 85 规规定的范围内以局机关名义作出有关行政征收工作安排。 2、行政征收的事项、依据、权限合法 本责任制的征收事项只对涵盖社会保险基金的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三项内容进行责任明确,在没有 新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征收事项作出新的规定外,均按本责 任制中明确的事项为准。实施主体不得设定有关行政征收项 目、条件等规定。 3、行政征收实施程序合法 各行政征收执法单位应当按照三项制度要求将本单位 负责实施的行政征收的事项、标准,时间进行广泛的宣传公 示。经办执法人员根据参保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和缴费基数核 对参保单位征缴信息,制作《征缴通知单》。 4、行政征收决定合法 对行政征收中的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 办理程序等内容要做到提前告知或公示。对办理过程要做记 录。对结果要进行核对。 因参保单位多缴、误缴社会保险费需退还的,向社保机 构提出申请,填报相应表单,提供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经办执法人员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确为多 86 缴误缴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手续,在信息管理 系统中填报相应表单,记录退费相关信息,打印退费凭证; 对资料不全的,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参保 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 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退费决定书》告知单位不 予退还的理由。 5、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根据人社局三项制度工作手册的文书使用要求,我局的 行政征收共有 3 项法律文书格式。在办理中必须使用统一的 文书格式并填写规范。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六)行政确认的工作标准 1、行政执法的实施主体合法 本责任制只对适用于张家口市辖区内企业(参保单位) 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或非因工受伤是否是工伤认定的 确认。人社局该权力事项具备行政确认的执法科室部门必须 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作出有关行政行为;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局机关名义作出有关工伤认定工 作,其它行政确认事项不在执法实施范围,只能由工伤保险 科实施。 87 2、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权限合法 工伤认定工作是人社局一项重要的权力事项,省人社系 统只把工伤认定这一项行政确认事项作为行政执法事项。在 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对此行政确认事项出台新的规定外,根 据工伤调查的事实,作出是不是工伤,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3、行政确认实施程序合法 工伤认定,从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材料不 完整的应当场通知申请人补正。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受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严格按照工伤认定 程序,确保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程序合法。 4、行政确认决定合法 根据工伤调查的事实,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相比对, 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形,作出是否是工伤的结论,确保适 用法律是否准确。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5、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根据人社局三项制度工作手册的文书使用要求,根据的 工伤认定制式的文书样式,确保法律文书格式规范。立卷归 档(要求一案一卷) 88 七、执法责任确定 (一)直接责任 ⑴独立行使执法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⑵未经法定审核、批准程序,擅自实施执法行为,造成 执法过错的; ⑶因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不真实情况等原因, 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 ⑷擅自改变审核、批准的内容,造成执法过错的; ⑸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⑹未经承办人拟办或者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实施执法 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 (二)间接责任 ⑴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行政执法 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批准人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行政执 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过 错责任。 ⑵ 承办人提出错误拟办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 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89 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各自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三)领导责任 ⑴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 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直接责任,批准人承 担主管责任。 ⑵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执法行为,造成执法过 错的,主办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不能区分主次责任的,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⑶ 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由主持 讨论的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参加讨论的其他负责人和 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具体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 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不断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的工作作为法制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把行政执法 责任制的落实作为全局重要工作统筹推动。建立健全推行行 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机构,落实“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亲 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行政执法责任体系,一级抓一 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加强执 90 法队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不断壮大和提升执法人员的素质 和责任意识。通过不同方式集中学习人社保障领域的各种法 律法规政策、人社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共同的《行政 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加强执法人员 的培训、考核、奖惩,补充配备执法人员力量,开展多形式 的执法经验宣传与交流,不断提升全局行政执法的水平。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依法行 政配套制度的建设,完善三项制度,重要事项集体审议制度,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力争制定出台我局《行政执法考核评价 办法》,严格落实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的责 任追究,使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化。 九、其他未尽事宜 此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结合河北省人社厅《落实行 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相关内容制定,在实施过程中。要 根据实际工作不断完善修定。 十、相关配套制度 配套制度目录 91 1、张家口市人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张家口市人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3、张家口市人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4、张家口市人社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5、张家口市人社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6、张家口市人社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7、张家口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8、张家口市人社局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 9、张家口市人社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 92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 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 定》,结合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是指以张 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行政执法主体,在依法作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决定内 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书面审核、检查的程序性工作。 第三条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行政执法 活动中依法作出减少或者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合 法取得的财产和利益重大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 法决定行政处罚类内容: (一) 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二) 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三) 责令停产停业; (四) 吊销许可证。 第五条 法制机构书面审查的文字材料为: (一)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 93 前款的调查终结报告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起草人负责。 第六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 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制度。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 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负责审查的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查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 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 建议,或者建议办案科室、单位撤销案件。 94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 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 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 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 议。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处 罚案件法制审查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 同案卷材料返给起草决定文书的部门或者机构,随卷存档。 第十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 制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经审查提出不同意见的,起草决定文书的部 门或者机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 查;起草机构与法制机构意见一不致的,由行政机关的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回避法制审查造成 95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违法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规定处理。由法制审查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违法的,按 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起施行。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96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 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 明、公正、合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制 度: (一)对公民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含本数)的罚款; (二)对个体经营业者处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数)的 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含本数) 的罚款;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吊销许可证; (六)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八)需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九)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十)其它认为属于情节复杂的案件。 第三条 成立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本制度第二 条规定的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由本局主 97 要领导、分管的副职领导,相关科室及执法单位负责人组成。 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日 常工作。 第四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 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并经局分管的副职领导审核的基 础上进行,通过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每次案件集体讨论的参与人员为:局主要领导、分管的 副职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执法单位负责人、案件经办人 员。 局主要领导因事无法参加集体讨论的,可以委托分管的 副职领导主持,集体讨论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通知情况必 须记录,未能参加的应当书面请假。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审理重大行政处罚 案件时,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时, 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必 须服从集体讨论的决定。 第六条 集体讨论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集体 讨论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98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五)集体讨论情况; (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七条 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审理委员会 组成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 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集体讨论案 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99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 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实施纲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 为政府代拟的规范性文件; (二) 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规划和年度工作计 划; (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资金的 安排; (四) 其他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基础性、战 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 以下原则: (一) 科学决策原则。尊重社会保障工作规律,运用 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 保障事业的长久发展。 (二) 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 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 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 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 100 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局机关重大决策的结果应当通过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信息网站等方式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五条 局机关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 定。按照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七条 分管局长和业务科室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 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 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 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九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 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 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组织专家评审 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涉及面广、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 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 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 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 101 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形成的方案经分管局长报局长办公会议讨 论审核后,由局长批准施行。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做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 行分解,明确执行处室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 原则上由一位分管局长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十四条 有关执行处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 时、正确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 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 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长报 告。 第十五条 根据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科室应当 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局领导。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等科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 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催促办 理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重大决策应 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提出质疑或建议。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科室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 102 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失误的,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首长问责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和直接 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执行科室违反本规定,必须追究 处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103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行政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 策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局机关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行为的责任 追究制度,局办公室、机关总支部应加强对参与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监督,并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 岗位和个人。 二、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影响行政管理、行 政秩序、行政效率;或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为,按照“谁 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分管领导和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有下列行政过错行为的,依照《国家公务员行政过 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指示、指令和决定 的; (二)隐瞒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 假的; (三)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四)盲目上项目或引进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决定,或出台与 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政策制度的; 104 (六)因主观过失或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给予行政过错行为人行政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 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 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对行政过错行为的追究,视情节,除按《国家公务 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 政责任外,还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 导人的领导责任。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105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 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 格考试、认定;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考核 及对行政执法证件年审的一种行政活动。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 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四条 本局法规科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 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适用范围: (一)本局依法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二)隶属本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直接从事 行政执活动的人员; 106 (三)本局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 作人员。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应经过市政府法制 办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 资格考试人员由法规科审查,经局领导批准后, 由法规科负责报名并组织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的考 试和领证。 第九条 各科室新增加的执法人员,一律参加市政府法 制办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考试合格者持执法证件方可上 岗行使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凡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一条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 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或者收取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涂改、复制、抵押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遗 失或损毁的,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科室审核后向法 规科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退休、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 行政执法工作,应及时将所持行政执法证件上交法规科,法 107 规处负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按照申领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 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上报市 政府法制办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给 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滥用执法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四)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08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 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保 障人社系统的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树立公正、廉洁、勤政 的执法形象,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局所属行政执法 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2、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 规为准绳的原则。 3、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的原则。 4、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局长领导下的行政执法督查制, 行政执法督查的组织实施由法规科负责。 5、行政执法督查的范围。 (1)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管辖权; (3)行政处罚的案件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4)许可证和执照的颁发是否证件齐全,手续完备, 程序合法; (5)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是否有法定依据,程序是否 合法,时效是否准确; (6)申请许可证和执照,符合法定条件,逾期颁发、 109 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7)违反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超越执法权 限,滥用职权的行为; (8)罚没财物、无主财物的处理情况; (9)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审批、送达、执行、归档 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10)违法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 义务的行为; (11)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证件出示、着装、执 法用语、办案人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2)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规 章学习情况; (13)局长授权的其他督查事项。 6、行政执法定期监督检查内容。 (1)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情况。 (2)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和核审意见备案情况。 (3)组织联查、抽查或者指定自查情况。 (4)现场检查、重点调查或者专项检查情况。 (5)调查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行政执法文书、票据。 (6)受理、调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来信、来访。 (7)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业务知识考核。 (8)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处罚当事人,证实行 110 政许可证、执照的颁发和行政处罚的真实性、合法性。 (9)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7、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 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采取口头或者 《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的方式要求其改正,执法机构或执 法人员拒绝接受或者拒不改正的,法制机构报局长批准后向 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8、行政执法机构在接到口头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建议 书》后,应当在15日内向法制机构反馈处理意见。 9、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确定为错案或者行政执法过错 的,按照《张家口市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 究责任人的责任。 10、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忠于职守, 对假公济私、敷衍失职给工作造成危害的,追究相应的行政 责任。 1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11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 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局系统已办结 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收费、行政奖励、行政复议 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 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 局法规科承办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 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5件。实际案 卷少于5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 有是否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六条 行政收费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收费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112 (三)行政收费依据的原始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五)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七条 行政奖励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是否有相关的奖励文件; (二)对于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是否查证; (三)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是否按规定对举报者进行奖 励; (四)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复议主体是否合法; (二)复议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证据与事实有是否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 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九条 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档 次。 第十条 案卷评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查机 关责令责任部门或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113 (一)未按规定提供案卷评查的; (二)案卷材料未按规定制作成卷的,或案卷内容明显 缺失; (三)案卷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弄虚作假、制作 虚假案卷的; (四)对评查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期整改和规范的; (五)评查人员未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评查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照 《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部 门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的重要内容,作为年终推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 第一章 114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 员的素质,树立行政机关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 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为规范、语言规范、仪容仪表规 范等文明执法规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 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语言和仪容仪表等方面的文明准则。 第三条 本系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 员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 范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 程序进行,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持以人 为本、热情服务。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做到举止 端庄、大方,行为规范、有度,服务周到、热情,礼貌 待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 以下规定: 115 (一)不得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不得冷漠生硬、以势压人; (三)不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四)不得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五)不得态度蛮横、酒后执法; (六)不得吃拿卡要、私分财物。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驾乘行政执法车辆时,应当做到 规范配置、规范使用、规范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不得有与行政 执法无关的人员随行,不得携带与行政执法无关的器(械) 具、物品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 相对人的过激言行应当保持克制,对暴力抗法行为应当及时 报警。 第十条 对需要公开或媒体曝光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 申请时,应当做到: (一)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 有关机关咨询、申请; (三)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 116 (四)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书面告知的必 须以书面形式告知; (六)对老人、孕妇、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行政管理相 对人,可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 当做到: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 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二)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有序 进行。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 失; (三)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执法 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 (四)注重宣传教育,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 (五)检查完毕,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 做到: (一)按照法定时限及时送达; (二)受送达人、见证人等有不理解之处应当耐心解答; (三)不得增加受送达人的负担或给受送达人制造麻烦; (四)不得强迫、诱骗受送达人签收文书;受送达人、 117 见证人等不配合的,应当耐心解释和说明,避免与受送达人 发生争执。 第三章 第十四条 语言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做到语 言文明、讲普通话。不说粗话、脏话,不得有侮辱性、蔑视 性、指责性、牢骚性的语言。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做到语 言表达准确、清楚,力求通俗、简单、明了,不得涉及与执 法无关的内容。 第十六条 以下用语应作为文明执法规范用语: (一)您好,请问您有什么事? (二)请稍等,我给您查(找)一下; (三)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在X日内给您答复; (四)您好,我们是XX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今天要 对XX依法进行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配合做好 检查工作,谢谢您的支持; (五)请您提供XX证件、材料; (六)您好,这是XX执法文书,请您签字并收好,谢 谢合作; (七)其他文明执法规范用语。 118 第四章 第十七条 仪容仪表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做到仪 容严整、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得体。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仪容仪表方 面应当做到: (一)站姿应当挺胸、收腹,不得勾肩搭背; (二)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得仰卧、斜躺、翘腿、 抖腿; (三)走姿应当抬头、挺胸、收腹,不得嬉笑打闹; (四)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指甲等; (五)不得纹身、剃光头,不得化浓妆; (六)不得佩带畸形及迷信饰物等。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着装方面应 当做到: (一)按规定配发服装的,除特殊情况外,工作期间应 当着制式服装。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戴,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着制式服装时,戴帽应当端正; (三)无制式服装的,衣着应当大方得体,合乎当地大 众审美观; (四)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得袒胸露怀, 119 不得卷裤腿。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落实文明执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文明执法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并责令改正;对因执法不文明的行为、语言等导致矛盾激化、 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张家口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的规定,暂扣或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 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 平,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 120 证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负有 教育、培训和管理的责任。积极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 行在职培训和参加市以上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严格参加法律、法规 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执法。 第四条培训方式分为专业法律培训和综合法律培训两 种。 专业法律培训是指以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联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内容的培训。专业法律培训可视工作需 要随时举办。 综合法律培训是指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内 容的培训。综合性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由本单位法制机 构统一组织。综合法律培训的内容,包括对各类行政执法人 员普遍适用的有关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综合 法律知识。 第五条 法律培训必须确保培训效果,实行有培训有考 核。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项 重要内容 第六条 定期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1-2期。 第七条 落实好必要的人员及培训经费,以保障法律、 法规、规章培训的实施。 121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