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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1年本).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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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1年本) 序号 权力类型 市级主管部 门(单位) 权力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 备注 电话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 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 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 目,实行备案管理”。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1 行政许可 市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7〕43号)第一 条:“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 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 理”。第十条:“本目录规定由省级及省级以下投资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社会发展科、农村经济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护科、财贸外经科、能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源综合科、基础产业科 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固定资产投资科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0832- 技术改造类 2228448 除外 0832- 企业技术改 2228448 造项目除外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应的责任。 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 部门核准,基本建设类和其他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 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 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 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 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44 号令)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 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 2 行政许可 市发展改革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 。 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 2.审查责任: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 进行审查,其中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投入生产、使用。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 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出具专家评审意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是否同意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意见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 。 、规章、标准,结合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控制目标,进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定告知。 4.《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发改环资[2017]170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需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 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 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 通过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通过审批;企业投资项 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市(州) 、县(市、区)三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 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 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 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 3 行政许可 市发展改革委 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 许可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 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能源综合科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 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0832- 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228448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招标人违规的行为(或者下级发展 改革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招标投标管理科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强 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应 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节能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 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节能主管部门 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 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 5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 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 投入生产、使用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固定资 案件进行审理。 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 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 4.告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关闭”。 5.决定责任: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应的责任。 08322228448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节能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节能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节能 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前,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1.立案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使 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应当立案。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节能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 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节能主管部门 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 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 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6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 工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 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 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5.决定责任: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 或者关闭”。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节能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节能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意见,报请 市政府研究是否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节能 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前,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对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 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应当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节能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 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节能主管部门 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 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 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 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 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 7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 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 能的处罚 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 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08322228448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节能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节能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意见,报请 市政府研究是否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的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节能 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前,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从 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 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节能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 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节能主管部门 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 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 案件进行审理。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 计、评估、检测、审 8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计、认证等服务的机 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 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 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4.告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节能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节能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节能 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前,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无 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节能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 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节能主管部门 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 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 案件进行审理。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 9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 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 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 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罚 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4.告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08322228448 5.决定责任: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节能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节能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节能 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前,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1.立案责任: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节能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 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节能主管部门 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 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重点用 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 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 10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行节能管理义务的处 罚 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 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 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 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 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 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案件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5.决定责任: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节能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节能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节能 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前,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未 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 ,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节能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 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 11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节能审查未通过,擅 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对未 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节能主管部门 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 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 ,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 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 3.审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案件进行审理。 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4.告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 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负责 5.决定责任: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 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节能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 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 08322228448 应的责任。 当集体讨论决定。节能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意见,报市 政府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节能 1.立案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未 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 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 强制执行前,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该立案。 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节能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节能主管部门 对未经节能验收或者 12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验收不合格,擅自投 入生产、使用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对未 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 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 3.审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 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 案件进行审理。 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 4.告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 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 5.决定责任: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应的责任。 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负责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节能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 依法给予处分”。 当集体讨论决定。节能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意见,报市 政府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节能 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前,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 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 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 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节能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 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节能主管部门 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调查取 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 对电力、石油加工、 化工、钢铁、有色金 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 13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 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 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 罚 案件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违 4.告知责任:节能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 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 5.决定责任:节能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 应的责任。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08322228448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节能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节能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节能 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前,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违 法行为(或者下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2017年第2号令)第五十五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 对企业分拆项目、隐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14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 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 、备案的处罚 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 、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 ,并给予警告”。 2.《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 七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 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 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固定资产投资科、社会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发展科、农村经济科、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财贸外经科、能源综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合科、基础产业科、行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政审批科 应的责任。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8322228448 1.《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十一条:“项目 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 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 并依法处以罚款。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 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 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二十九条:“核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 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 15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 点、建设规模、建设 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 罚 准机关对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的项目,未按照核准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 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项目,处 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 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 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 理条例》第十八条执行”。 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673号)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 固定资产投资科、社会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发展科、农村经济科、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 、财贸外经科、能源综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合科、基础产业科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处罚听证告知书》。 2017年第2号令)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人。 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 者补办相关手续...”。 5.《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 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 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 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 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 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应的责任。 煤炭建设项 0832- 目行政处罚 2228448 由市应急局 负责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 673号)第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 案。 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 16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 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2017年第2号令)第五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 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 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固定资产投资科、社会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展科、农村经济科、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财贸外经科、能源综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合科、基础产业科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处罚听证告知书》。 3.《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 08322228448 应的责任。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 人。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17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三十条:“备案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 机关对未依法备案的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项目 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 ,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或 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 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 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 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 元以下的罚款”。 告知备案机关,或者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固定资产投资科、行政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审批科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 2017年第2号令)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信息的处罚 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 处罚听证告知书》。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下的罚款”。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 人。 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08322228448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十一条:“项目未 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 依法处以罚款。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 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 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十八条:“项目 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 社会公开。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 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 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 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设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或其他机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二十条:“对本 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属于产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 罚款”。 4.《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18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三十一条:“对 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 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 目的处罚 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 条执行”。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号)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 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 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2017年第2号令)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 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 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 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 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固定资产投资科、社会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发展科、农村经济科、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财贸外经科、能源综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合科、基础产业科、行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政审批科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 (不含个体工商户)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 食收购活动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 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 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第四十条 19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 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监督检查科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 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或者下 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 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 20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 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 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 粮食监督检查科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 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 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1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处罚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粮食监督检查科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证告知书》。 08322228448 责任。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接到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 粮款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 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 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2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粮款的处罚 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 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粮食监督检查科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 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或者下级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 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3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定代扣、代缴税、费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粮食监督检查科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 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或者下 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 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 料、工业用粮企业未 24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 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 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 况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从事粮食收购、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粮食监督检查科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接受委托的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 策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 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 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5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 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 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粮食监督检查科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08322228448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的”。 证告知书》。 责任。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 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 存量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 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 26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 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 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 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 粮食监督检查科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责任。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 鉴定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 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对粮食经营者对超过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陈粮出库未按照 27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 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出库前未按照规定 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粮食监督检查科 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5倍以下的罚款”。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08322228448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或者下级粮 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 款。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 28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 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经营者未按 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 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粮食监督检查科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 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粮食收购者伪造、 涂改、倒卖、出租、 29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 可证的处罚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违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元以下的罚款:(一)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粮食监督检查科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二)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的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三)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证变更手续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08322228448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 人。 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证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违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对使用伪造、涂改、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 30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出租、出借或者非法 元以下的罚款:(一)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 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的处罚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粮食监督检查科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二)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的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三)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证变更手续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 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或者下级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对未按规定办理粮食 31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 的处罚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违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元以下的罚款:(一)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粮食监督检查科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二)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三)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变更手续的。” 证告知书》。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08322228448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 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 (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粮 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粮食收购场所明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凭证收购;(二)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向售粮者告知并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收购品种、质量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标准和收购价格;(三)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四)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 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 32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 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五)及时向售粮者支付 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处 售粮款,不得拖欠;(六)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罚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粮食监督检查科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七)向收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如实报告粮食收购数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量、质量、价格等有关情况;(八)接受政府委托的粮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食收购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收购规定。”第三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证告知书》。 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 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 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 食收购凭证,载明所 33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收购粮食品种、质量 等级、价格、数量和 金额的处罚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粮 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 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粮食收购场所明 决定是否立案。 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凭证收购;(二)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向售粮者告知并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收购品种、质量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标准和收购价格;(三)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四)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五)及时向售粮者支付 售粮款,不得拖欠;(六)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粮食监督检查科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七)向收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如实报告粮食收购数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量、质量、价格等有关情况;(八)接受政府委托的粮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食收购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收购规定。”第三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 证告知书》。 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08322228448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 人。 的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34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对粮食经营台账保留 时间不足3年的处罚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的经营者违 反本办法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 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粮食监督检查科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 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取得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 员的或又无委托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 工、储存的经营者( 不含个体工商户)未 35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 量检验员的或又无委 托的处罚 : 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 案。 户),应当具备下列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一)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理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具有能 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三)具备相应的仪器 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粮食监督检查科 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经营者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08322228448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可以委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责任。 托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 第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违反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装备有与 人。 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没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的或又无委托的(或者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 立案。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 户),应当具备下列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一)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工、储存的经营者(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不含个体工商户)未 理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装备有与所经营粮食 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具有能 36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 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三)具备相应的仪器 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 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 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 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经营者 备,没有能单独进行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可以委 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 托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 第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粮食监督检查科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责任。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 三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违反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 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具备相应 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 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的(或 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 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 工、储存的经营者( 不含个体工商户)未 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37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使用和管理、检验员 业务培训、粮食出入 库质量检验、质量档 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 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户),应当具备下列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一)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理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具有能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三)具备相应的仪器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 粮食监督检查科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经营者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可以委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托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 第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三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违反 证告知书》。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08322228448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储 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 规范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 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仓储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二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 38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 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 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不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 定的粮食应当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或者销毁 处理;(三)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 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 、粉末等污染源。”第三十六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 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监督检查科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储 存的经营者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以及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 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 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 营者将粮食与可能对 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 39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 年度的粮食混存,以 及未按规定对霉变、 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 处理的处罚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仓储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二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不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 定的粮食应当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或者销毁 粮食监督检查科 处理;(三)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粉末等污染源。”第三十六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08322228448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证告知书》。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储 存经营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 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或者以及下级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对从事粮食储存经营 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 40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 用化学药剂,以及粮 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 的处罚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仓储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二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不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 定的粮食应当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或者销毁 粮食监督检查科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处理;(三)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粉末等污染源。”第三十六条:“从事粮食储存的经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责任。 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证告知书》。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 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 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 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 存的经营者(不含个 体工商户)未按照国 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 41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 ,粮食出库或购进粮 食无质检报告,或对 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 处罚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粮食出库 和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 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 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粮食监督检查科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责任。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 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在粮食交易 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 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 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 ,粮食销售、加工、 42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 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 弄虚作假的处罚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粮食出库 和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 粮食监督检查科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 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 销售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或者下级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43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对被污染或者不符合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 “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其质量符合饲料卫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生标准的,责令当事 告;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非法销 人转作饲料;不符合 售、加工;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 粮食监督检查科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饲料卫生标准的,责 理部门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或者销毁 证告知书》。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08322228448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责令转作饲料;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销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 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或者下级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六条: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 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 44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 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定”。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 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粮食监督检查科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 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 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七条: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 45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 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 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 粮食监督检查科 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 证告知书》。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08322228448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 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或 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 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46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八条: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使用“国家储备粮” 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和“中央储备粮”字 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样的处罚 粮食监督检查科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给予警告”。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 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或者下级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 47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粮油出入库、储存等 管理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三十一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粮食监督检查科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08322228448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仓储单 位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48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令第42号)第二十三条:“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对未实行粮食质量安 息。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 全档案制度的处罚 起,不得少于5年”。 粮食监督检查科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仓储单 位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 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49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令第42号)第二十五条:“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 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度的处罚 或者停止经营...”。 粮食监督检查科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证告知书》。 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08322228448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 位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 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或者下级粮食行 对违规拆除、迁移粮 油仓储物流设施,非 50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法侵占、损坏粮油仓 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 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1.《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条:“任何单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2.《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十六条:“县级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侵 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 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 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各 粮食监督检查科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责任。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 证告知书》。 ,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视情节依纪依规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移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视情节依纪依规 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 位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 设施损失、损坏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 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对滥用职权、营私舞 51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弊或者玩忽职守,造 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损失、损坏的处罚 1.《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各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 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 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视情节依纪依规 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监督检查科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规定,县级以上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质量安全监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 责任。 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证告知书》。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 08322228448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人。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视情节依纪依规 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移送 1.立案责任:发现管理企业违反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予 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或者停止使用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52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 护相关义务的处罚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 志的; 能源综合科 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利。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责任。 门备案的; 等内容。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 故危害的;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全防护措施的。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8322228448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 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 1.立案责任:发现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予以审查, 任。 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 53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处 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罚 能源综合科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 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 利。 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管道安全施工作 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 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 54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 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 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 罚 能源综合科 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08322228448 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 利。 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 1.立案责任:发现危害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的,予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 55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 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 管道建设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听证的权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 利。 者放置重物的;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能源综合科 08322228448 责任。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瞒报、拒报或者非 56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经营活动中伪造、篡 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 的处罚 1.《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二十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条:“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 事人辩解。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政处罚”。 2.《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价格调控和监测科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 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责任。 款”。 处罚听证告知书》。 08322228448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57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对伪造、篡改价格监 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1.《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二十 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价格监测单 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位定点标志牌。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条:“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 事人辩解。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政处罚”。 2.《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 价格调控和监测科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责任。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价格监测单 位定点标志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8322228448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 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1.《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二十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条:“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 58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 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 格监测行为的处罚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 政处罚”。 事人辩解。 2.《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 价格调控和监测科 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由县级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500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08322228448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处罚听证告知书》。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价格监测单 位定点标志牌。 1、催告责任: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向当事人下达《催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履行的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 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 59 行政强制 市发展改革委 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能源综合科 制执行决定书。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政强制执行。 08322228448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加强对处理结果的 应的责任。 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受理。 60 行政确认 市发展改革委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1.《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五条:“县 2.审查责任: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对价格鉴证委托书载明情 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 况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当与办案机关共同确认后,方 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 可进行鉴证。 办理办案机关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专门机构”。 3.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指定两名 2.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第六条:“县级以 以上价格鉴证人员依法开展价格鉴证工作。应当全面、客 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 观、公正地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并对其真实性、 工作。”第九条:“地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 市价格认证中心 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或 4.鉴定责任: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对价格鉴证结论进 者直辖市辖区人民法院,本级或者直辖市辖区人民检察 行审查,对案情复杂或者金额巨大的鉴证结论,应当由案 院,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 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 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复 工作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书。 核事项”。 5.送达责任:价格鉴证结论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委托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08322228448 涉密 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 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开 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 食收购、储存、运输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 61 行政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 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 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 购销活动,以及执行 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 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监督检查科、粮食 调控科、粮食产业会计 科、粮食仓储管科 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 制度中违反相关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 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08322228448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监督制 度。 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 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收购资格的相关规定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62 行政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 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 核查 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监督检查科、粮食 3.移送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 调控科 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监督制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08322228448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度。 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 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 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 63 行政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 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 行检查。 量和收购、储存活动 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收购资格的相关规定 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 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 粮食监督检查科、粮食 ,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粮卫生,粮食仓储设 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 调控科、粮食仓储科 3.移送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 施、设备是否符合国 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 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粮 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08322228448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监督制 度。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研究、产品 主席令第四号)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64 行政奖励 市发展改革委 开发、示范和推广工 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 予表彰和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 励 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科学制定完善奖励方案。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程序,对在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提供材料予以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核实。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表彰和奖励对象进行审核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公示。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 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08322228448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 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 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 、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 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65 其他行政权力 市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 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审批科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 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832- 企业技术改 2228448 造项目除外 责任。 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 发〔2018〕23号)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 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 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 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 保护法》,科学制定完善验收方案。 2.组织验收责任:严格按照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委员会审 查管道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九条: 66 其他行政权力 市发展改革委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 验收 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 ,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能源综合科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并向社会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公布。 4.备案责任: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 责任。 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 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 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 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08322228448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 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 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 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或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 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条:“经营者定价、政府 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对绝 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少数重要商品和服 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行政性、事业性 1.立项责任:依照职权事项启动定价程序。对有建议人, 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规定”。 第五条:“县级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和监督,建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关部门申 立健全必要的价格调控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请) 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2.审查责任:对建议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开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是价格主管部 展定调价基础工作,履行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程序,听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 门,依法行使管理、监督价格职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67 其他行政权力 市发展改革委 格政府定价、政府指 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的管理与监督。第六条: 导价制定 “政府对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公开、公平、合 收费管理科、价格调控 和监测科 取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初步方案。依法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需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3.决定公布责任:集体讨论作出制定价格或不予制定价格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法、正当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 的决定(不予制定价格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社会公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间接调控为主、直 布制定价格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接管理为辅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解释备案责任:对审查性的备案价格(收费)负责进行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二条:“国务院价格主 宣传解释,对告知性备案价格(收费)要全面掌握政策规 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价格 定,做好备案价格(收费)指导。 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 定或者调 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 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 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国家实行并完 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 价格的范围主 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 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以下 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 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 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4.《四川省定价目录》 责任。 08322228448 与市医保局 按职责分工 分别行使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发)第 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 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 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大坝竣 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68 其他行政权力 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及省市核准的水 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 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 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 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9项:国家重点建设水电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能源综合科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 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 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水电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5〕426号﹞第 三条:“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 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依据川编办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0832- 发〔2020〕 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228448 200号,变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责任。 更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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