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城区行政执法机关下放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docx.docx
附件 2 武定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 43 项(试行) 序 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主管部门 原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四)擅自拆迁永久性 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03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测量标志受 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 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 1 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 能的行为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5 万元以 行政处罚 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 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 志受到损坏的;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40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三)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处 50000 元的罚款。 省自然资源厅 区自然资源局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2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 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98 号)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 的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 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 用设施用途的行为的 省住建厅 区城市管理局 省住建厅 区城市管理局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 3 区城市管理局 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98 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 省住建厅 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 行政处罚 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 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处罚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通过)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 4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 的行为的处罚 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行政处罚 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违反 对随意倾倒、抛撒、 5 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 行政处罚 圾的行为的处罚 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省住建厅 区城市管理局 省住建厅 区城市管理局 省住建厅 区城市管理局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 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 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 对搭建、堆放、吊挂 6 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 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行政处罚 的行为的处罚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4 日通 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搭建、堆放、吊 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 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 物、构筑物、树木、 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 7 写、刻画,擅自张贴 广告、墙报、标语和 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 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 行政处罚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4 日通 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城镇道路、建 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五条 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内 8 饲养家禽、家畜的, 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 行政处罚 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4 日通 过)第六十二条 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省住建厅 区城市管理局 省农业农村厅 市农业农村局 省农业农村厅 市农业农村局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 卫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 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9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行政处罚 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 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 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 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 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 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记录,或者伪造农产 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处罚 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 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 11 照规定进行包装、标 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 行政处罚 识的行为的处罚 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 省农业农村厅 市农业农村局 省文化旅游厅 市文化旅游局 省文化旅游厅 市文化旅游局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12 业场所、娱乐场所在 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 互联网 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营业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 1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 业场所、娱乐场所未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 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的处罚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业场所未悬挂《网络 14 文化经营许可证》或 行政处罚 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 15 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省文化旅游厅 市文化旅游局 省文化旅游厅 市文化旅游局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的行为的处罚 定悬挂警示标志、未 互联网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 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 检查的劳动者、有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业禁忌的劳动者、未 16 成年工或者孕期、哺 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 者禁忌作业的行为的 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 行政处罚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 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省卫健委 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的时间少于《生产经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2015 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 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7 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行政处罚 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 款第一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三)相关人员 省应急管理厅 区应急管理局 省应急管理厅 区应急管理局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 为的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 18 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2015 年修正)第五十 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 条 事生产经营活动,仍 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 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 所、运输、保管、仓 法所得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 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 19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商店、仓库与员工宿 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 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 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省应急管理厅 区应急管理局 省应急管理厅 区应急管理局 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 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 20 急疏散需要、标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 疏散通道,或者占用、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 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口、疏散通道的行为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 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1 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 行政处罚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9 号,2015 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省应急管理厅 区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 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2 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采石、采砂、采土或 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者其他活动,造成林 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 木、林地毁坏,以及 行政处罚 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 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行为的处罚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23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 行为的处罚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行政处罚 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 24 工、运输明知是盗伐、 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 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 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 25 对违反规定采挖植物, 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采土、采砂、采石, 第六十八条 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 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破坏草原等行为的处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 罚 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 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 26 明出售、利用、运输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 行政处罚 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 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04 号)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采集、出 27 售、收购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 处罚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 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 行政处罚 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 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 28 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 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的处罚 省农业农村厅、 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 省林草局 局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 367 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 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 29 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 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 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四十九条 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 30 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行政处罚 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 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的行为的处罚 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31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 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32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 下罚款。 围内吸烟、燃放烟花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爆竹、点放孔明灯等 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81 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文物建筑保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护范围内禁止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确需用火的,应当符合文物建筑 的) 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的规定。 省消防救援总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省消防救援总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33 对埋压、圈占、遮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消火栓、消防水泵接 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合器,占用、堵塞、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封闭消防取水码头、 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 行政处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得占用、 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四条 的)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对占用、堵塞、封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消防车通道,妨碍消 34 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罚(依法适用简易程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区消防救援大队 省农业农村厅、 市农业农村局、区林业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 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 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 款。 处罚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 处罚 省消防救援总队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 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 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 36 省消防救援总队 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楼梯间、安全出口停 通道、安全出口或者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公共门厅、疏散走道、 35 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序的) 用、堵塞、封闭疏散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 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省林草局 局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 年农业部令第 32 号公布 2022 年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第 1 号修订)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 37 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 行政处罚 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 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 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 市农业农村局 省农业农村厅 市农业农村局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农药管理条例》 (1997 年国务院令第 216 号 2022 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8 省农业农村厅 农药经营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行政处罚 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 隔离场所、动物屠宰 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 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39 场所,未取得动物防 疫条件合格证的,或 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 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 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 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行政处罚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 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七)未按 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省农业农村厅 市农业农村局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 年 5 月 15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森林、草原、 林 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 40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 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 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 省林草局 区林业局 省住建厅 区城市管理局 省水利厅 区水务局 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 41 倒、抛撒或者堆放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9 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任何 行政处罚 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 号 2018 年修订) 第四 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 42 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 行政处罚 的处罚 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 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 43 建房、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等破坏种 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 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 省自然资源厅、 区自然资源局、市农业 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 省农业农村厅 农村局 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