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1)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若干规定(草案表决稿).doc
省 十 三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文件(三十五) 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草案表决稿) (2022 年 7 月 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保障粮食安全,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和农业生产经 营组织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的生长期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粮食作物,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 本规定所称粮食作物生长期,是指粮食作物从播种到收获的 自然生长周期。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纳入粮食 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粮食作物生长期的保护工作,建 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完善和落实粮食生产财政补 贴、信贷支持、农业保险、科技支撑等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技术 推广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和效益。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政策措施,按照 — 1 — 职责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指导、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 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承 担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相关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 府做好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 田间管理,科学施肥,抗旱排涝,及时开展病虫草害防治;不得 违法在耕地上开沟、挖塘、造林,损毁粮食作物,不得违法割青 毁粮。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牢固树立粮食安全意识,做好工程开工建 设与粮食生产茬口衔接,最大限度保障耕地种粮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用于青贮的密 植小麦除外。 第七条 青贮饲料应当以秋玉米等秋季作物为主。确需青贮 下一年春夏季大麦、燕麦、黑麦、密植小麦等其他春夏季作物的, 应当在当年 10 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备案。 因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作物达不到正常产量的,可以青贮。 第八条 — 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 长期粮食作物的用水、用肥、用药等技术指导,提高粮食产量和 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 对生长期粮食作物的监测。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 期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割青毁粮行为有权举报投诉。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并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 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收贮生长期水稻、 小麦,割青毁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毁粮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毁粮价值,按照所在县(市、区)前三个年度同 类作物平均产量和价格计算。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 — 3 —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务组 — 4 — 2022 年 7 月 28 日 印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