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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林业局三项制度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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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林业局 行 政 执 法 三 项 制 度 资 料 汇 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录 一、武乡县林业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 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1─13 二、武乡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14─20 三、武乡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21─34 四、武乡县林业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35─36 五、武乡县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37─44 六、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行政许可)……………………45─49 七、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行政许可类)…………………………50 八、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行政处罚类)…………………………51 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52 附件: 附件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单 附件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四: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附件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武乡县林业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 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19〕 27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及时开 展行政执法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 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现结合县林业局 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和关 键环节,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更加明确具 体的要求。至 2019 年底,县林业局要进一步强化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 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健 全完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约束机制。2020 年,力争实现行 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全面提升县林业局 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 的行政执法体制,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 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 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不 当行为明显减少,社会各界对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满意 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 县林业局在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 度”。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 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 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执 法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健全公示制度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 法》,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和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第 一, 按照“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要求,各执法科 室应当对需要公开的执法信息进行进行认真校对和审核,经 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示。第二,行政执法人员 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 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非 2 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执法人员不得撤回、撤销或者 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 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在作适当处 理后公开。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 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 法决定信息。第四,各执法科室对公开的执法信息要实行动 态管理,定期进行更新、更正。对错误信息要及时进行更正 和撤换。因执法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岗位 调整等原因引起执法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将修改后的信息重新公布。第五,因审核不严导致执法 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第一,县林业局设立 统计员,负责行政执法数据的日常收集与整理工作。第二, 行政执法统计对象包括:1.行政处罚实施情况;2.行政许可 实施情况;3.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第三,行政执法统计工 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 多报、谎报。第四,各执法科室应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相 关执法数据交统计员统一整理,形成报表。统计员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主动公开县林业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 数据,并上报武乡县人民政府和长治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 第五,各执法科室及统计员未依法上报相关数据、故意造假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 2、强化事前公开 编制、修订并主动公开县林业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清 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及《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并建立 动态调整及信息更新机制。 3、规范事中公示 第一,切实做到身份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 件表明身份。 第二,严格做到文书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出具相 应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情况。 第三,规范做到岗位公示。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 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 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和投诉举报等信息。 4、强化事后公开 第一,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公开。行政执法人员需在 执法决定作出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 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二,严格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双随机”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 西)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4 行政执法人员需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立 案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的 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 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记录制度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 法》,完善执法信息的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制 度建设。 2、规范文字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本系统规范用语指引及执法文书 格式规范进行文字记录, 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协调一致。 3、规范音像记录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县林业局《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办 法》,编制、修订《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集中设置询问室 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规范文明有序开展全过程音像记 录工作。 4、严格记录归档 第一,建立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首先,行政执法人 员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 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调查记录、证据、文书和审核签批等材 料以及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音像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妥善管理,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行政处罚一般 程序案件应当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汇 集成卷。各执法科室应指定专人对执法案卷进行妥善归档保 5 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 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次,查借阅案卷实行登记 审批制,须统一填写《查借阅案卷审批表》。查借阅已归档 案卷必须出具相关证件。外单位及个人查借阅案卷应当开具 介绍信,并加盖公章,注明阅档人姓名、阅档原因及所阅案 卷行政相对人,阅档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借阅 案卷一般限在我单位内部,案卷原件不得借出给外单位或者 个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出,须经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批 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 不能如期归还者应提前说明理由。借阅档案不得转借他人。 再次,决定类执法文书经批准后可复制给外单位或者个人, 其余案卷材料不得查阅、复制、拍照。最后,违反本案卷管 理制度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建立健全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行政执 法人员要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 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 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 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 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 管理制度。 5、强化记录实效 第一,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 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 6 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益。 第二,建立完善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首先,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实时调阅,及 时发现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其次,县林业局主 要领导及相关法制人员要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 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留 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县林业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 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健全审核制度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县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办法》,明确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机构、范围、 流程及责任,确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合法、程序合 理。 2、明确审核机构 第一,明确县林业局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工 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第二,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把政治素养高、业务能 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 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县林业局形势任务 相适应。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 7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制审核人员原 则上不少于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 5%。 第三,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法制审核 人员定期培训由县林业局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法制审核人 员定期培训的基本要求是:(一)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 律意识,带头做到学法、守法、用法;(二)采取个人自学与 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每月安排 1—2 天学习,每年 学习时间不少于 20 天,自觉提升法律素养和法制审核业务 水平;(三)新晋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 法规知识培训;(四)法制审核人员应自觉将培训学习与具体 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自觉通过以案释法等方法提升学法效 果。县林业局要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岗位培训,加强业务 交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四,建立健全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鼓励 和支持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考试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 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可以简化或免于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第五,探索建立同一行政执法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的统筹调用机制。针对基层法律专业人才欠缺的特点,探索 建立同一执法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统筹调用机制,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专业优势,参与县林业局重 8 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合法性审查,实现法律专业 人才资源共享。 3、确定审核范围 编制、修订县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 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范围及标准。 4、明确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人员应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 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主要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裁 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行政 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违法行为是否需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 应当审核的事项。 5、规范审核流程 第一,编制、修订县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 程图》;第二,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 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进一步规范法制审核流程。 6、明确审核责任 建立健全县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 度,切实保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县林业局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 执法决定负责; 第二,各执法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9 第三,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执法人员、 法制审核人员和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执法 人员报送送审材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二) 法制审核人员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未依法出具审核意 见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导致重大执法决定 违法或明显不当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枉法的情形。 三、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一)切实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1、构建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 依托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逐步构建行 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即时性、过程性、 系统性监督与管理。 2、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探索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为“三项制度” 的顺利施行提供良好技术支撑。同时,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 台,助推行政执法便民化,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切实推进信息共享 1、深入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 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业务协同,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数 据互享互通,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10 2、充分发挥各项基础数据的作用 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基础数据,助推全省 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建设,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共享功能 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三)切实强化智能应用 1、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运用 积极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有效约 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2、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分析 强化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分析研判、深化应用,进一步 提升县林业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实施 (一)安排部署(2019 年 8 月) 严格按照《武乡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 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制定县林 业局“三项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并于 2019 年 8 月底前报 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备案。 (二)建章立制(2019 年 8 月-10 月) 严格按照《武乡县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推进表》 的时间节点,制定、完善相关 12 个办法、清单、流程图和 服务指南,落实 9 项制度并汇编成册一式 3 份,于 10 月底 前分别报送县司法局 2 份,县政府办公室 1 份(115 办公室) (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wxxsfj2018@163.com),并同步在政府 网站的依法行政专栏公开。 11 (三)全面实施(2019 年 11 月-2020 年 10 月) 在总结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最新 工作要求,坚持全面推行和重点突破有机结合,坚持问题导 向,认真反思,积极整改落实,大胆改革创新,力争取得更 大成效。 (四)总结评估(2020 年 11 月-12 月) 对县林业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总 结,探索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带头调查研究、带头 检视问题、带头整改落实,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带头发挥表 率作用,依法加强对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 领导,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 考核。 (二)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县林业局要以县委、县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 度”为契机,着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 度,切实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增强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 性。 (三)切实保障执法经费投入 县林业局要依法统筹建立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财务 12 科工作人员要及时将本单位购入执法装备、筹建询问室等有 关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行政执法人 员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 (四)切实增强执法实效 县林业局全体干部职工要结合深入推进“不忘初心、牢 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把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的积极意义,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 义,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瞄准重点突出问题,持续发力整改, 边整边改,立行立改,切实增强县林业局全面推行“三项制 度”工作实效,切实用“三项制度”工作成效推动县林业局 各项工作提质升级。 武乡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13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开展行 政执法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武乡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 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 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19〕27 号)文件要求,结合县林 业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林业局各执法股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单 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 构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将本部门行政执 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 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向 行政相对人、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 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林业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 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其他行政执 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第六条 县林业局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本局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各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公示的 具体工作。 14 第二章 第七条 公示载体 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 原则,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 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等信息公示平台为载体,依法、 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通过其它信息平台公示执法信息的,应当建 立相关平台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有效链接,实现执法信息 互联互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以下形式,积极拓宽 行政执法公开的范围: (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 视等; (二)办公场所、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执法公示牌或 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三)公众号、官方微博、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其他互 联网传播渠道;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公示内容 15 第十条 县林业局应依法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事前 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动态调 整: (一)主体信息:行政执法机构名称、职责、权限、职 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信息; (二)清单信息: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 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三)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行政执法人 员的姓名、单位、所属机构、职务、执法证件编号及有效期、 发证机关等信息; (四)依据信息: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五)服务信息: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 流程;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 实施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 费依据、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六)救济渠道: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 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 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途径: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电话、地址、邮 箱、邮编及受理反馈程序; (八)其他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16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 下列信息: (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 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 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装、佩 戴执法标识;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 文书,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救济权 利和途径,依法配合执法的法定义务等; (三)其他依法应当事中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示 下列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 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等情况; (四)其他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 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 17 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公开决定 书文号、案件名称、执法机关、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 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 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严重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信息,不予公开。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 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公示程序 县林业局着力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 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 信息审核机制,统一公示信息标准和格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 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 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县林业局设立统计员,负责行政执法数据的 日常收集与整理工作。各执法科室应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 相关执法数据交统计员统一整理,形成报表。统计员应于每 18 年 1 月 31 日前主动公开县林业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有关数据,并上报武乡县人民政府和长治市规划与自然资源 局。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林业局执法信息 申请公开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等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下列执法信息: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 及时更新的; (二)行政执法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 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 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 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实施公示的行政执法机 构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 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构 在执法信息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 19 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监督责任 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本办法,未按要求公 示执法信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 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乡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 武乡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保存、 管理和使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武乡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 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 〔2019〕27 号)文件要求,结合县林业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林业局机关各执法股室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适 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县林 业局行政执法机构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 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 理等全部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 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是指向当事人出具调查取证相关文书、 内部程序审批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 21 报告、听证报告、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 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形式;音像记录是指通过 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 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形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 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 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客观、合法、公 正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 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 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县林业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 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其他行政执 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条 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音像记录、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确保行政 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档案 管理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 项的调查记录、证据、文书和审核签批等材料以及记录行政 执法过程的音像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妥善管理,确 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应当 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汇集成卷。各执 法科室应指定专人对执法案卷进行妥善归档保管。县林业局 22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 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 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内容,并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 卷电子化。 第八条 县林业局应当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 像记录事项、内容、环节、方式等要求。 第九条 县林业局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本局行政 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各执法机构负责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全 过程记录具体工作。 第二章 第十一条 程序启动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 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 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 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等填写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一般程 序,有受理、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 程序启动审批表,报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 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在程序启动后 24 小时内补办审批程序。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 办人意见等内容。 23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投诉、举报,经初审认为需要进一步查处的,应当及时启动 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经初审认为不需启动执法程序 的,应依法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 人员姓名、数量、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调查笔 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 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等文书; (四)抽样调查的,应制作抽查取证通知书及物品清单 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 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 记录文书; 24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应当 制作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依法制 作其他文书。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 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证据的,应 当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和救济途 径并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 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同时进 行音像记录: (一)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 扣押物品或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和代履行的方式实施行政 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 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五)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2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 权益的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安装可覆盖执法办案场所的音像 监控系统,并保持音像监控系统 24 小时不间断运行。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 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 记录: (一)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 (二)开展现场询问、检查、调查、勘验、抽样取证、 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 (三)举行听证的; (四)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 (五)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二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行政执法机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启动证据保全的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物;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 书、复制、音像记录、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二十一条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26 (一)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执法现场环境; (三)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 征和言行举止; (四)重要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及其主要特征, 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 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语 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 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 进行音像记录,然后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 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为止。 第二十三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突发故障、天气 恶劣、现场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不停止执法行 为,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 法继续记录的,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 行拍照、录音、录像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实施拍照、 录音、录像等行为应符合规定,不得妨碍执法活动,如实记 录,不得随意编辑。 27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的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草拟行政执法决定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 草机构审查人、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 (二)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机构审查文字记 录应载明法制审核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 家意见书; (四)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五)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 名等。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准 确说明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执法决定的,应当记录 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28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 纳的理由; (五)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六)其他依法需要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构 应当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除履行 相关送达程序外,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记录送达过程: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 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可以采 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二)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 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进行音像记录; (三)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 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 签名或者盖章; (四)邮寄送达应当用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留存邮 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29 (五)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 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 案卷中记录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 行文字记录,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 机构依法予以催告的,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中存在需要复核的理由、 事实或证据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并对复核处理 意见进行记录。 第三十一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 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采取以下 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当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30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 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 起 30 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 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音像记录制作完成之日起 2 日内将 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并标明案号、当事 人姓名或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 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 2 日内予以存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 外提供或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 录。当事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行 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1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 改、编辑、剪辑、删改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 内销毁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 第三十五条 执法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 于 2 年。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执法音像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 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执法活动。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将执法视音频资料作为证 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视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文 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 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 息进行实时调阅,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 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 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 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购置、维护、管理执法记录设 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2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执法全 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 渠道发布文字或音像记录的; (三)故意损毁或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原始 文字或音像记录的; (四)未按照规定存储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 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方法 妨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文字、音像记录的,依法移交 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33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2 日”、“30 日”等日期 均指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乡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4 武乡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林业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 工作,根据《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全面推 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 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19〕27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 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 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 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 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 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 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 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 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各行政执法科 室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各行政执法科室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 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 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35 (一)A 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 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科室,原则上不少于 3 名执法人 员一台。 (二)B 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 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科室,原则上不少于 5 名执法 人员一台。 (三)C 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 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科室,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 配备数量。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 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 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 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 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 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 定 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县 林业局安排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九条 本办法由武乡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6 武乡县林业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依法行 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武乡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乡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 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 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19〕27 号)文件要求,结合县林 业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林业局各执法股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单 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 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林 业局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征用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县林业局法制审核 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 公平的原则。 37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 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 决定。 行政执法机构认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行法制审 核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第六条 审核机制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把政治素养高、业 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 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县林业局形势 任务相适应。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制审核人 员原则上不少于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 5%。 第六条 探索建立同一行政执法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 律师的统筹调用机制。针对基层法律专业人才欠缺的特点, 探索建立同一执法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统筹调用机 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专业优势,参与县林业 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合法性审查,实现法律 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七条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法制审 核人员定期培训由县林业局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法制审核 人员定期培训的基本要求是:(一)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 法律意识,带头做到学法、守法、用法;(二)采取个人自学 38 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每月安排 1—2 天学习,每 年学习时间不少于 20 天,自觉提升法律素养和法制审核业 务水平;(三)新晋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 律法规知识培训;(四)法制审核人员应自觉将培训学习与具 体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自觉通过以案释法等方法提升学法 效果。县林业局要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岗位培训,加强业 务交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建立健全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鼓 励和支持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 格考试,考试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 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 员可以简化或免于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第九条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章 第十条 审核程序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下列重大执法决定进行 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 境、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39 (四)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行政 执法承办机构向县林业局法制审核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评估或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或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 2 日内补办法制审核手续,经法制 审核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机构应当报经机 关负责人批准后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 7 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 10 日。补正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 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0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经审查认为 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出具审核意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退回承办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提交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承办机构补正材料,并及时 重新送审。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主要以书面审核为 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 是否适当; (五)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 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对有 关事实进行核实,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41 第十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 供以下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一)认为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主要 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 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 出具补正意见书,将案卷退回承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三)认为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 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出具不 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认为超出县林业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 移送意见。 第十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意 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2 第十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 退回承办机构,一份由法制审核机构留存。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应 当提交书面意见,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 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制审核机构的正式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采纳法制审核机构 出具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审核机构复核; 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由承办机构报请县林业局机关负责 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林业局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和 法制审核机构的意见,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 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县林业局机关 负责人批准后,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制作重大执法决定相关 法律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监督与责任 重大执法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报县司法 局备案。 43 第二十四条 县林业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县林业局重 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 执法决定负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其送审材料的客观 性、真实性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 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出具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承 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局机关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追究 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承办机构报送送审材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瞒报 漏报的; (二)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未依法 出具审核意见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导致重 大执法决定违法或明显不当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情形。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附则 本办法所涉“2 日”、“7 日”、“10 日” 等日期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乡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44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行政许可) 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1700-A-00100-140429 二、实施部门:武乡县林业局林管股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需要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五、设立依据: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运输、 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运输非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或其产品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准运证;省内 运输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并核发准运证。 六、办理条件: 1、具有合法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资格; 2、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合法。 七、申办材料: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2、书面申请报告,注明运输动物名称、种类和数量、运输时间、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运输起讫地、途经地、运输工具、包装规格和运输目的等内容; 3、调入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同意调入批函; 4、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需提供引进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函; 5、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当事人向武乡县林业局提出申请; 2、林业局资源股受理后现场检疫; 3、报分管领导审批; 45 4、申请经批准后,按核定的金额到县林业局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再持缴费凭据到县林业局领取《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准运证》; 5、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后层报至山西省 林业厅办理陆生野生动物出省准运证。 十、办理时限:7 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 15 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申请复议 十四、咨询方式:0355-6438685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0355-643868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长治市政务服务审批管理系统 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1700-A-00200-140429 二、实施部门:武乡县林业局资源股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需要经营木材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五、设立依据: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的意见》(晋林 资发[2007]125 号)第一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包括原木、锯 材、竹材、木片、纤维板、胶合板、木制半成品)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木材 经营(加工)许可证》,否则,不准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六、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2、符合本地区域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 3、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经营、加工技术和能力; 4、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5、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46 6、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 记录。 七、申办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表; 2、经营注册资金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法人身份证明; 4、检尺员证或者聘请检尺员合同书; 5、基本情况登记表。 八、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当事人向武乡县林业局提出申请; 2、由县林业局申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省直林区、 非林业系统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非天然林 工程保护区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报 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3、发放许可证。 十、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申请复议 十四、咨询方式:0355-6438685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0355-643868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长治市政务服务审批管理系统 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更名、分立、合并或者 变更地界范围与隶属关系审核许可 47 一、事项编码:1700-A-00300-140429 二、实施部门:武乡县林业局林管股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适用范围:县级森林公园需要设立、更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界范 围与隶属关系的 五、设立依据: 《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条:设立省、市、县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向所 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设立省级森林公园,还应当事先征得所在 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市级森林公园,还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同意。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需要更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 界范围与隶属关系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国有林单位设立的森林公园不得变更隶属关系。 六、办理条件: (一)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 立森林公园。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2、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城郊森林公园林木绿化率在百分之 六十以上; 3、森林公园面积:省级在二百公顷以上,市级在一百公顷以上,县级在三 十公顷以上; 4、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省级达到国家标准二级以上,市、县级达到国 家标准三级以上,城郊森林公园可适当放宽标准。 (二)撤销、合并已建的县级森林公园:已建的森林公园或森林公园管理机 构因森林公园经营性质、经营环境的变化需要撤销、合并森林公园的。 (三)变更森林公园经营范围:森林公园经营范围需要变更的。 七、申办材料: (一)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 (二)县级森林公园需要合并、分立的,申请人需提交申请合并(分立)理 由和合并(分立)后有关机构设置、管理职责的说明报告。 八、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九、办理流程: 1、当事人向武乡县林业局提出申请; 48 2、由县林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出具书面意见。 十、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申请复议 十四、咨询方式:0355-6438685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0355-6438685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长治市政务服务审批管理系统 49 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行政许可类) 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内容详见我 当事人申请 提 交 资 料 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接 收 凭 证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 材料逾期未补正的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 受理(资源股、林管股) 补正 的 审查 序的 有异议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检测 □检验 需听证 □检疫 □专家评审 □鉴定 □招标 □拍卖 □考试 □考核 □法律法规 有特殊程 规定的其他 情况 (以上所需 时间均不计 意见反馈 入许可期) 复审(资源股、林管股) 延期决定 公示 主要负责 人决定 需延期的 承办机构:资源股、林管股 服务电话:0355-6438685 监督电话:0355-6438685 无异议 制发决定文书 (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归档留存 送达 公开 50 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案件受理(发现、报案、控告、举报、上级交办、移送等方式) 承办人初查 立案 不予立案 《立案登记表》 《不予立案决定书》 《案件移送书》 1、询问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制作《询问笔 录》; 2、对有关场所、物品、人员进行勘验、检查, 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 得,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于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封存/扣押: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就地 封存,扣押有关财物,填写《封存/扣押决定 书》、《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 5、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听证权: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④没收较大数额财产;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 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应制作笔录,交当 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调查取证 简易程序 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普通程序 1、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 2、可由 1 人进行,需出示执法证件; 3、当场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 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 书》,经被处罚人签名后当场交付; 4、救济:60 日复议,6 个月诉讼。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适用情形 《不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有违法行为,但具有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行政处罚; 2、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4 如 5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1 处理决定 救济: 60 日复议, 6 个月诉讼 送达与执行 结案:立卷归档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根据《武乡县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对应 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案件承办机构提 请主管领导决定提交法制审核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 承办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提交材料 明;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终 结报告;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 稿; 4、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资料; 法制审核机构应于收到送审材料 之日起七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 杂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十日,以上期限均指工作日, 不含补充材料、专家论证等期限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审核重点 2、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 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 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得当; 5、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 法 制 审 核 结 果 定权限; 6、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1、认为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准 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认为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 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3、认为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 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4、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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