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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 年第 36 期 ( 总第 897 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 目 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 ( 穗府办规 〔2021〕 18 号) 􀆺􀆺􀆺􀆺􀆺􀆺􀆺􀆺􀆺􀆺􀆺􀆺􀆺􀆺􀆺􀆺􀆺􀆺􀆺􀆺􀆺􀆺􀆺􀆺􀆺􀆺 (1) ( 穗府办规 〔2021〕 19 号) 􀆺􀆺􀆺􀆺􀆺􀆺􀆺􀆺􀆺􀆺􀆺􀆺􀆺􀆺􀆺􀆺􀆺􀆺􀆺􀆺􀆺􀆺􀆺􀆺􀆺􀆺 (8)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部门文件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 穗交运规字 〔2021〕 9 号) 􀆺􀆺􀆺􀆺􀆺􀆺􀆺􀆺􀆺􀆺􀆺􀆺􀆺􀆺􀆺􀆺􀆺􀆺􀆺􀆺􀆺􀆺􀆺􀆺􀆺 (13) ( 穗应急规字 〔2021〕 2 号) 􀆺􀆺􀆺􀆺􀆺􀆺􀆺􀆺􀆺􀆺􀆺􀆺􀆺􀆺􀆺􀆺􀆺􀆺􀆺􀆺􀆺􀆺􀆺􀆺􀆺 (19)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穗民规字 〔2021〕 9 号) 􀆺􀆺􀆺􀆺􀆺􀆺􀆺􀆺􀆺􀆺􀆺􀆺 (27)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 ( 试行) 的通知 ( 穗教规字 〔2021〕 8 号) 􀆺􀆺􀆺􀆺􀆺􀆺􀆺􀆺􀆺􀆺􀆺􀆺􀆺􀆺􀆺􀆺􀆺􀆺􀆺 (35)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修订) 的通知 ( 穗工信规字 〔2021〕 6 号) 􀆺􀆺􀆺􀆺􀆺􀆺􀆺􀆺􀆺􀆺􀆺􀆺􀆺􀆺􀆺􀆺􀆺􀆺􀆺􀆺􀆺􀆺􀆺􀆺􀆺 (40) ( 穗建规字 〔2021〕 12 号) 􀆺􀆺􀆺􀆺􀆺􀆺􀆺􀆺􀆺􀆺􀆺􀆺􀆺􀆺􀆺􀆺􀆺􀆺􀆺􀆺􀆺􀆺􀆺􀆺􀆺􀆺 (45)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 人事任免 􀆺􀆺􀆺􀆺􀆺􀆺􀆺􀆺􀆺􀆺􀆺􀆺􀆺􀆺􀆺􀆺􀆺􀆺􀆺􀆺􀆺􀆺􀆺􀆺􀆺􀆺􀆺􀆺􀆺􀆺􀆺􀆺􀆺􀆺􀆺 (48)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GZ0220210018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规 〔2021〕 18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 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ꎬ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ꎬ 现印发给你们ꎬ 请认真贯彻 执行ꎮ 执行中遇到问题ꎬ 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11 月 26 日 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电网规划建设行为ꎬ 加快电网建设步伐ꎬ 保障我市电力供应ꎬ 促进社会经济健康、 持续发展ꎬ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电力供应与使用 条例»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 规定» 等法律、 法规、 规章ꎬ 制定本规定ꎮ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电压等级电网规划、 建设和相关管理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1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活动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财政、 公安、 规划和自然资源、 生态环 境、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务、 应急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林业园林等 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ꎬ 以及市委、 市政府的工作部署ꎬ 依法做好 电网规划建设和电力设施迁改的相关管理工作ꎮ 第二章 第四条 电网规划与计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 规划和自然资源、 生 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编制电网发展规划ꎬ 按程序批准后实施ꎮ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电 网专项规划ꎬ 按程序批准后实施ꎮ 电网专项规划应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ꎬ 并 与其他规划相协调ꎬ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中的 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ꎮ 第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中的电力 设施用地纳入详细规划ꎮ 如调整详细规划导致电力设施用地发生变化的ꎬ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 门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ꎬ 并将供电企业的意见随详细规划调整草案一同提交市城市 规划委员会审议ꎻ 当城市规划发生可能引起用电负荷显著变化的重大调整时ꎬ 工业 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对电网专项规划 进行修编并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ꎮ 第七条 供电企业可对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施工图中有关电力设施的规模、 位 置提出意见ꎬ 电力设施规模、 位置经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 改变ꎮ 第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详细规划和 « 广州市城乡规划 技术规定» 等明确的规划指标ꎬ 提供地块设计要点和办理变电站规划许可ꎮ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 规划和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政府建立用电需求提前获取机制ꎮ 每半年将区 域规划、 产业布局调整或重大项目引进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重大变化的信息及时告 知供电企业ꎬ 供电企业可据此向相关部门提出对电网专项规划的修编建议ꎮ 2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三章 第十条 报建审批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ꎬ 各相关单位配合ꎬ 将高压电网建 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重点工程管理范畴ꎮ 220 千伏及以下电力工程ꎬ 可凭用 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ꎮ 第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变电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 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ꎬ 原则上按照变电站实际用地面积划定用地红线ꎬ 不包含代征道路、 绿地等面积ꎮ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按要求向市、 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道路占道、 开挖需求ꎻ 市、 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施工占道、 开挖需求 纳入道路挖掘施工计划ꎬ 并加快办理相关审批工作ꎮ 20 千伏及以下电力外线工程涉及规划和自然资源、 公安、 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 运输、 水务、 林业园林等部门的行政许可并行办理ꎬ 办理总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ꎮ 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ꎬ 按原道路建设标准予以修复ꎮ 第十三条 变电站和电力隧道的土建工程ꎬ 应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 办施工许可手续ꎻ 涉及占道挖掘的工程ꎬ 应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占道挖掘 许可手续ꎮ 供电企业独立建设的变电站及电力隧道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 安全监督由供电 企业负责ꎬ 质量监督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ꎮ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的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和质量、 安全监督工作按照 房屋建筑工程的有关程序执行ꎮ 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的电力隧道土建工程施工图审 查和质量、 安全监督工作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相关程序执行ꎮ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征收与补偿 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ꎮ 供电企业可根据我市电网发展规 划编制未来 5 年变电站用地建议和每年度新增配变台区用地建议ꎻ 按程序审定形成 变电站和配变台区用地储备计划后ꎬ 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ꎮ 各区政府应在变电站和 配变台区用地储备计划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建设用地的征收、 储备工作ꎻ 供电企 业应按协议约定予以协助ꎬ 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ꎮ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在相关规定明确的时间内完成各项报建手续ꎬ 并组织进 场施工ꎮ 因供电企业原因逾期未能完善相关手续组织进场施工ꎬ 导致土地闲置的ꎬ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3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按照土地闲置的有关规定处理ꎮ 第十六条 线路工程和未纳入用地储备计划的变电站工程涉及需要征收 ( 占用) 土地和房屋的ꎬ 由区政府按规定补偿标准组织实施ꎻ 供电企业应按协议约定予以协 助ꎬ 并承担征收 ( 占用) 补偿费用ꎮ 第十七条 各区政府应配合供电企业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选址、 选线工作ꎬ 并 组织开展前期的征收 ( 占用) 补偿摸查工作ꎮ 线路工程完成项目立项、 取得规划意见后ꎬ 各区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房屋和土地 的征收 ( 占用) 补偿、 安置工作ꎮ 第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塔 ( 杆) 基础用地ꎬ 按照占地进行补偿ꎬ 不办理土 地使用权证ꎬ 不预留经济发展留用地ꎮ 架空电力线路线行保护区不实行征地ꎬ 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ꎻ 施工过程中造成 地面附着物损失的ꎬ 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ꎮ 第十九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时ꎬ 供电企业应负责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 行的植物进行修剪、 迁移或砍伐ꎬ 并与架空电力线路线行控制区范围的土地权属人 及种植方协商ꎬ 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ꎬ 明确处置要求和费用补偿问题ꎮ 架空电力线路投产后ꎬ 种植方应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之 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运行距离要求ꎬ 种植方拒不配合的ꎬ 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ꎮ 架空电力线路运行存在植物安全隐患时ꎬ 各行政管理部门、 区政府、 供电企业 和种植方应当按照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及协议约定处 理ꎮ 电力用户所属架空电力线路建设运行管理参照本条执行ꎮ 第二十条 电力隧道穿越公园、 公共绿地等用地且存在地上附属物的ꎬ 供电企 业应征求用地权属单位或个人意见ꎬ 共同确定设计方案ꎬ 尽量使电力隧道地上附属 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ꎮ 电力隧道地上附属物面积超过 20 平方米 ( 含) 或对公园、 公 共绿地等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ꎬ 供电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ꎻ 少于 20 平方米且对公园、 公共绿地等原有使用功能未造成重大影响的ꎬ 供电企业应按占 地补偿模式与权属单位或个人协商一次性补偿ꎮ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配套建设变电站的ꎬ 应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时 予以公布ꎬ 并将配套变电站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ꎬ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 4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划和审批ꎮ 配套变电站的位置、 规模等信息和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ꎬ 应 当在销售现场公示ꎬ 并作为预售、 销售合同的附件ꎮ 第二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方案总 平面图时ꎬ 应审查配套变电站建设规模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ꎮ 需依法调整规划条 件的ꎬ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ꎮ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应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 设ꎬ 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ꎬ 通过规划条件核实ꎻ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首 期工程仅建设安置用房的ꎬ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ꎬ 配套变电站可在被拆迁户回迁之前 完成建设ꎮ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配套变电站的ꎬ 应与供电企业事先签订配套 变电站建设协议ꎬ 明确配套变电站和红线范围内电缆管沟的工程报建、 环评报建、 土建施工、 验收、 移交方式、 移交成本等内容ꎮ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开发项目临时用电协议时ꎬ 应同 步落实开发项目永久用电方案ꎮ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通过新建配套变电站来解决永久用电的ꎬ 需在项目设计方案 总平面图中落实符合建设要求的配套变电站选址后ꎬ 供电企业方可与项目建设单位 签订临时用电协议ꎮ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电缆管沟建设 在市政道路新建、 扩建、 改建时ꎬ 应根据本市电网规划及电缆通 道规划同步新建、 扩建电缆管沟ꎬ 并提供给供电企业使用ꎮ 按有关协议ꎬ 内净空截面面积在 9 平方米 ( 含) 以下的电缆管沟ꎬ 其土建费用 由政府承担ꎻ 内净空截面面积在 9 平方米以上的电缆管沟ꎬ 其土建费用由政府和供 电企业共同投资ꎬ 各承担一半ꎮ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供电企业定期更新市政道路同步建 设电缆管沟的建设标准ꎬ 并建立上述管沟规划、 建设、 移交信息化管理机制ꎮ 市政 道路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许可前ꎬ 应取得供电企业关于电缆管沟建设规模、 设置标 准的意见ꎮ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市电网规划和电缆通道规划ꎬ 在批 复道路规划条件时列明对电缆管沟的建设规模、 设置标准等技术要求ꎮ 第二十八条 需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市政道路ꎬ 市政道路建设及设计单位在设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5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计过程中应按照相关电缆管沟技术要求、 设计指引执行ꎬ 并根据规划要求ꎬ 在项目 建议书、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明确电缆管沟工程的建设范围、 内容、 技术 标准、 规模、 估算投资和土建投资主体等内容ꎻ 对影响电缆管沟使用功能的设计变 更ꎬ 应与供电企业协商ꎮ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 规划和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政道 路建设的相关审查、 审批时ꎬ 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ꎬ 对电缆管沟建设内容进行监督 把关ꎬ 含有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市政道路有关批复文件应抄送供电企业ꎮ 第三十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电网规划和实际情况提出电缆管沟需求ꎬ 不得随意 要求变更设计ꎬ 对来函征求电缆管沟建设意见的ꎬ 应按协议约定在收文后及时回复ꎬ 并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和跟踪ꎮ 第三十一条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会同供电企业等单位做好市政道路同步建设 电缆管沟工程开工前技术交底、 工程中间或工序验收、 专项验收ꎮ 对未按施工图施 工或不满足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的电缆管沟ꎬ 应按要求进行整改ꎮ 电缆管沟应取得 规划和自然资源、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规划条件核实和验收合格文件ꎮ 电缆管沟专项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ꎬ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将电缆管沟的管理权、 使用权移交给供电企业ꎬ 并按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移交城建档案ꎮ 对满足移交条件的电缆管沟ꎬ 供电企业应及时接收ꎬ 不得拖延或拒收ꎬ 并自接 收之日起负责电缆管沟的维护、 管理工作ꎮ 第三十二条 电缆管沟建设单位应与供电企业签订移交协议ꎬ 明确保修期限、 保修责任等内容ꎮ 保修期内出现电缆管沟工程质量问题的ꎬ 由相关单位按协议约定 负责保修ꎮ 第三十三条 政府和供电企业共同投资的电缆管沟ꎬ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和供电 企业应签订相关协议ꎬ 明确建设规模、 工程款支付等事项ꎻ 电缆管沟投资经财政评 审后ꎬ 供电企业按要求拨付所承担工程款给市政道路建设单位ꎬ 并按财政评审结果 予以结算ꎮ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电力设施迁改 电力设施迁改以 “ 依法办理、 友好协商、 确保质量、 确保电网安 全” 为总体要求ꎬ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电力行业规程规范实施ꎮ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规 划和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 水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林业园林等行政 6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管理部门及供电企业编制高压电力设施迁改专项规划ꎬ 按程序批准后实施ꎮ 供电企 业应保障纳入迁改规划的项目建设ꎬ 满足广州地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ꎬ 保 障电网安全运行ꎮ 第三十六条 电力设施迁改项目预 ( 结) 算编制执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网技 术改造定额和计价规定ꎮ 上述定额缺少部分ꎬ 参照执行国家、 省电力工程造价与定 额管理部门和省、 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ꎮ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根据规划要求ꎬ 电力线路需纳入综合管廊的ꎬ 按照综合管廊建设 管理有关规定执行ꎮ 第三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ꎬ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ꎬ 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ꎬ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ꎻ 构成 犯罪的ꎬ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ꎮ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ꎬ 有效期 5 年ꎮ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7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GZ0220210019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规 〔2021〕 19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ꎬ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ꎬ 现印发给你们ꎬ 请认真贯彻 执行ꎮ 执行中遇到问题ꎬ 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12 月 1 日 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市社会救助体系ꎬ 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 救急难的 作用ꎬ 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 紧迫性、 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ꎬ 根据 « 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 、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 〔2014〕 47 号) 、 «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 通知» ( 粤府办 〔2021〕 4 号ꎬ 以下简称省 « 办法» ) ꎬ 结合广州市实际ꎬ 制定本实 施细则ꎮ 8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ꎬ 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 意外伤害、 重 大疾病ꎬ 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 陷入困境ꎬ 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 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 过渡性的救助ꎮ 在穗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遭遇突发困难ꎬ 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镇人民政 府 ( 街道办事处) 提出临时救助申请ꎬ 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ꎮ 非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ꎬ 市、 区民政部门、 救 助管理机构、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 关规定提供救助ꎮ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ꎬ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临时救助审批、 临时救助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ꎮ 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负责临时救助受理、 调查核实、 审核、 受区民政部 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ꎮ 村 ( 居) 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 象的主动发现、 协助申请、 调查核实、 公示等工作ꎮ 市、 区教育、 公安、 司法行政、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 卫 生健康、 应急管理、 医保、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 审计、 工会、 团委、 妇联、 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ꎬ 密切协作ꎬ 做好相关工作ꎮ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应将临时救助资金、 临时救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 预算ꎬ 优化资金支出结构ꎬ 科学合理编制预算ꎬ 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统筹使用ꎬ 提升资金使用效益ꎮ 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应按规定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ꎬ 区民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各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建立、 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加 强监督指导ꎮ 区财政部门应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ꎬ 做好资金保障工作ꎬ 对临时救助资金的 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ꎮ 市本级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区给予适当支持ꎬ 中央财政下拨本 市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 财政困难、 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倾斜ꎮ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ꎬ 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急难型临时 救助对象ꎮ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认定ꎬ 以及申请家庭的收入、 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ꎬ 均按省 « 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ꎮ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的事由应发生在申请日前 12 个月内ꎮ 因突发急病ꎬ 遭遇火灾、 交通事故、 意外伤 害ꎬ 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等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事由应发生在申请日前 1 个 月内ꎬ 符合上述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单独提出申请ꎮ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9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六条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镇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提出申请ꎮ 城乡居民向非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 事处) 提出申请的ꎬ 应按照省 « 办法» 第八条规定提供本市有效居住证或至少一种 在申请日前已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其他有效居住材料ꎮ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照省 « 办法» 规定程序申请办理ꎮ 其中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的ꎬ 应当提供申请日前 12 个月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 ( 单据) 或定点医疗机构 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 ( 单据) 、 住院照料支出凭据 ( 单据) ꎻ 突发重大疾病申请急难 型临时救助的ꎬ 应当提供申请日前 1 个月内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ꎮ 申请材料中可以通过书面告知承诺、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 网络核 验等办理的ꎬ 无需申请人提供ꎮ 第七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的信息化核对、 审核审批、 公示流程按照省 « 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ꎮ 第八条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ꎬ 申请人材料齐全、 符合申请条件的ꎬ 镇人民政 府 ( 街道办事处) 应当场受理ꎬ 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ꎮ 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在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ꎬ 根据入户调查、 民主 评议等情况ꎬ 提出审核意见ꎬ 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ꎬ 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项目和金额ꎮ 申请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或生命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下ꎬ 申请时无法按规定程 序申请办理、 但不影响相应事件真实存在的ꎬ 申请地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可 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给予实物救助、 临时庇护或资金救助ꎮ 开展先行急难救助后ꎬ 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ꎬ 登记救助对 象、 救助事由、 救助金额等信息ꎬ 补齐申请材料、 审批人员签名、 单位盖章等审核 审批手续ꎮ 急难型临时救助 ( 包括先行急难救助) 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 ( 经常居住地) 进行公示ꎬ 其中港澳台居民在申请地 ( 经常居住地) 公示ꎬ 公示期 为 1 年ꎮ 第九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 2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ꎬ 由区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审批并拨付后ꎬ 报区民政部门备案ꎮ 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认定不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ꎬ 或符合救助条件 但人均救助金额超过本市 2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ꎬ 应连同申请材料、 调查结果 和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批ꎮ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的 3 个 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ꎮ 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ꎬ 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项目和金额ꎻ 不 10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予批准的ꎬ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ꎬ 并通过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 事处) 送达申请人或其代理人ꎮ 公示有异议的ꎬ 视情开展信息化核对、 重新入户调查核实ꎮ 信息化核对或重新 入户调查核实后认定不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ꎬ 连同申请材料、 核对报告 ( 入 户调查记录) 、 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复核ꎮ 第十条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申请地不一致的ꎬ 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 ( 街道 办事处) 可致函请求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协助入户调查核实ꎮ 本市各区民政 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请求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ꎬ 并将调查核实材料送 交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ꎮ 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 2 人ꎬ 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ꎮ 调查完毕应当出具 调查核实材料ꎬ 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盖章或者按指纹ꎮ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 各区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 处) 不予批准其临时救助申请: ( 一) 申请事项属于非紧急情况ꎬ 可申请其他社会救助但未申请的ꎻ ( 二) 隐瞒家庭收入、 财产、 支出和家庭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ꎻ ( 三) 不如实申报接受救助、 减免、 资助、 捐赠等情况的ꎻ ( 四) 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ꎮ 第十二条 个人临时救助标准ꎬ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 2 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ꎬ 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ꎬ 按照人均计算ꎮ 申请人以家庭名义进行申请的ꎬ 救助金 额 = 家庭人数 ×本市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救助月数ꎮ 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ꎬ 应尽 快发放救助金额ꎬ 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天 ( 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ꎮ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 12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ꎻ 其中本 市特困人员住院照料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 240 元 / 人 / 日ꎬ 其他申请人住院照料临时 救助标准不超过 120 元 / 人 / 日ꎮ 申请人已根据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 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 穗府办规 〔2019〕 14 号) 享受护工费补充医疗救助的ꎬ 不再以同一事由重复享受住院照料临时救助ꎮ 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 实际支出金额ꎮ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 3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ꎮ 开展先 行急难救助的ꎬ 救助标准人均不超过本市 2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ꎮ 因事件产生的 后果仍然在延续ꎬ 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ꎬ 采取 “ 一次审批、 按月救助” 的方式给予救助ꎬ 人均最高不超过本市 6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ꎮ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11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同一家庭在 1 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 5 万元ꎮ 申请人遭 遇重大生活困难的ꎬ 区民政部门应积极发挥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 制作用ꎬ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金额ꎬ 加大救助力度ꎮ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与经办人员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ꎬ 应如实申明ꎮ 镇人民 政府 ( 街道办事处) 应当在审核意见中进行说明、 单独登记ꎬ 并提请区民政部门组 织入户调查ꎮ 经办人员指涉及临时救助受理、 调查 ( 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 审核、 认定等 事项的工作人员ꎮ 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ꎮ 第十四条 申请人家庭在救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人口或申请救助事项发 生变化的ꎬ 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或村 ( 居) 民委员会报告ꎮ 村 ( 居) 民委员会发现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救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人 口或申请救助事项发生变化的ꎬ 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报告ꎮ 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在接到情况变更报告后ꎬ 应当对申请人家庭变更情 况进行核实ꎬ 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或变更救助金额ꎮ 第十五条 市、 区民政部门应当强化政府救助与公益慈善衔接ꎬ 构建 “ 政府救 助 +慈善救助” 转办转介机制ꎬ 及时将线上、 线下社会救助需求转办转介到慈善组 织ꎬ 协调解决救助对象的困难ꎮ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ꎬ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的多元化机制ꎬ 利用公益创投、 购买服务等方 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临时救助ꎬ 为救助对象提供专项帮扶、 心理辅导、 链接救 助资源等服务ꎬ 支持、 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全面提升ꎮ 参与临时救助的单位、 组织或个人ꎬ 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税收优惠、 费用减免等政策ꎮ 第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时救助资金定期组织专项检查ꎬ 防 止产生挤占、 挪用、 套取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ꎮ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临时救助资 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ꎮ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ꎬ 有效期 5 年ꎮ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 穗府办规 〔2019〕 13 号) 同时废止ꎮ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12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GZ0320210107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穗交运规字 〔2021〕 9 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黄埔区、 花都区、 番禺区、 南沙区、 从化区、 增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ꎬ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ꎬ 促进合理行政ꎬ 保护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ꎬ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小 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等上位法的新颁修订情况ꎬ 结合本市实际ꎬ 市交 通运输局修订了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及其附件 « 广 州市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ꎬ 现印发给你们ꎬ 请认真贯彻执行ꎮ 原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 穗交运规字 〔2020〕 15 号) 同时废止ꎮ 特此通知ꎮ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 年 11 月 5 日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13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ꎬ 促进合理行政ꎬ 保 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ꎬ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广州市规范行政 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等有关规定ꎬ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ꎬ 制定本规定ꎮ 第二条 广州市各级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ꎬ 是指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 门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ꎬ 综合考虑违法情节、 违法 手段、 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ꎮ 第四条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ꎬ 应当遵循处 罚法定、 公开、 公正原则ꎬ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ꎬ 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 法行为人的教育ꎮ 第五条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ꎬ 应当遵循过 罚相当原则ꎬ 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ꎮ 对事实、 性质、 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时ꎬ 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ꎮ 第六条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内设执法监管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ꎮ 第七条 « 广州市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为本规定的附件ꎬ 分为道路运政、 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 公路路政、 城市道路路政、 超限超载 1、 超限 超载 2、 航道行政、 交通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安全生产和其他十部 分ꎬ 是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ꎮ 第八条 根据管理对象、 违法行为的表现、 可取得证据的差异ꎬ 按能够量化的 予以量化的思路ꎬ 道路运政处罚主要考虑违法次数ꎬ 公路路政处罚主要考虑对公路 危害的程度ꎬ 如超载重量、 损害面积等ꎬ 水路航道处罚主要考虑案发所在航道的等 级ꎬ 结合危害后果作出具体裁量结果ꎮ 前款所指的裁量结果原则上分为轻微、 一般、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ꎬ 五个档 次分别适用轻微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较重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严 重违法行为ꎮ 若法律规定没有裁量范围或范围很小和通过一定计算方式得出处罚数 14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额的ꎬ 裁量结果则采用统一档次ꎮ 第九条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ꎬ 当事人同 时具有量化标准规定的轻微、 一般、 较重、 严重和特别严重档次中所列的违法情节ꎬ 取重的违法情节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裁量ꎮ 第十条 轻微档次处罚取处罚标准的下限ꎬ 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ꎬ 设定不予处 罚情形ꎻ 一般档次处罚取处罚标准的中下限ꎻ 较重档次处罚取处罚标准的中间数ꎻ 严重档次处罚取处罚标准的中上限ꎻ 特别严重档次处罚取处罚标准的上限ꎮ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ꎬ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ꎮ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ꎬ 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 罚ꎮ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一)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ꎬ 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ꎻ ( 二) 精神病人、 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的ꎬ 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ꎻ ( 三)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ꎬ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ꎻ (四)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ꎬ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ꎬ 从 其规定ꎻ ( 五)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ꎬ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ꎮ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ꎬ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ꎻ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ꎬ 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ꎮ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ꎮ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ꎬ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ꎮ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ꎻ ( 二)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ꎻ ( 三)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ꎻ ( 四) 主动供述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ꎻ ( 五) 配合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ꎻ ( 六)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ꎮ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 的ꎬ 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ꎮ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15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以下情形可视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 主动做好其他违法行为人说服工作ꎬ 对案件查处提供重要帮助ꎻ 2􀆰 检举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与本人违法事实无关的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ꎻ 3􀆰 提供重要案件线索ꎬ 对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提供有效帮助ꎮ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 一) 扰乱公共秩序ꎬ 妨害公共安全ꎬ 侵犯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ꎬ 妨害社会管 理ꎬ 情节严重ꎬ 尚未构成犯罪的ꎻ (二) 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ꎬ 继续 实施违法行为的ꎻ ( 三) 隐匿、 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ꎻ ( 四) 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 胁迫、 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ꎻ ( 五)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ꎻ ( 六) 对举报人、 证人打击报复的ꎻ ( 七)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ꎻ ( 八)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ꎮ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 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ꎮ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 程 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ꎮ 依据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 规定ꎬ 依法不予处罚、 从轻、 减轻、 从重处罚的案件ꎬ 需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ꎮ 第十六条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的ꎬ 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ꎻ 当事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ꎬ 依法作出相 应的行政处罚ꎮ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ꎬ 可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 改正ꎬ 不能立即改正的ꎬ 责令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ꎬ 涉及证件、 备案等手 续办理的可适当延长ꎬ 法律、 法规、 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ꎮ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涉及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停产停业的ꎬ 应当综合考量 当事人具体从业活动、 违法经营活动、 存在隐患的经营项目或设施设备等因素ꎬ 经 单位重大案件讨论会议决定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全部停产停业或者部分停产停业ꎮ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ꎮ 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ꎬ 可以经交通运输和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ꎮ 第十八条 16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在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实施同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一违法行为、 因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或者人员死亡的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罚款ꎬ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ꎬ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 行 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 ( 一) 项、 «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加处罚 款ꎮ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 开原则ꎬ 自由裁量标准应当予以公告ꎬ 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ꎬ 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ꎮ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在调查、 检查、 收集证据和行使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少于两人ꎮ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在调查、 检查、 勘验过程中应当收 集能直接支持裁量结果 ( 档次) 的证据ꎮ 间接支持裁量结果的ꎬ 证据与结果之间需 形成有效的证据链ꎬ 体现两者的关联性ꎮ 对所获取的证据ꎬ 应当作出书面记录ꎬ 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基础ꎮ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ꎬ 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ꎻ 符合听证条件的ꎬ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ꎬ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ꎬ 应当组织听证ꎮ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ꎬ 应当向当 事人书面告知所认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ꎮ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ꎬ 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ꎬ 发现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ꎬ 应当主动纠正ꎮ 上级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ꎬ 通过行 政执法检查、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ꎬ 对下级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ꎬ 发现有不当或者违法裁量行为的ꎬ 应当 责令改正ꎮ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的情况ꎬ 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ꎬ 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ꎬ 考核结果作为绩 效评估的依据之一ꎮ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ꎬ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ꎬ 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ꎬ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ꎻ 构成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17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犯罪的ꎬ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及 « 裁量标准» 中 “ 情节与危害后果” 所称的 “1 年内” 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为自然年ꎻ “ 以上” 包括本数ꎬ “ 以下” 不包括本数ꎬ 但最高一 档处罚包括上限数ꎻ “ 查处次数” 指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记录的 当事人在我市 1 年内同一违法行为的次数 ( 市、 区两级执法部门分别计算) ꎬ “ 次 数” 以立案数计ꎬ 撤案的除外ꎻ “ 同一违法行为” 指在裁量标准中对应的同一项 “ 违法行为” ꎮ 第二十七条 因法律、 法规、 规章已公布实施或者被修改、 废止ꎬ 交通运输和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依职责对本规定具体裁量标准中未明确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时ꎬ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ꎮ 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的ꎬ 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 事实、 社会危害后果等 具体情节ꎬ 依据本规定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的适用规则进行裁量ꎬ 经单位 重大案件讨论会议决定ꎮ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5 日起施行ꎬ 有效期 5 年ꎮ 原 « 广州市交 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 穗交运规字 〔2020〕 15 号) 同时废止ꎮ 附件: 广州市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略ꎬ 详见市政府门户网 站 “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18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GZ0320210109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穗应急规字 〔2021〕 2 号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应急管理 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ꎬ 有效组织我市应 急管理专家开展工作ꎬ 实现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科学化ꎬ 根据国家、 省、 市有关规定ꎬ 市应急管理局重新修订了 « 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ꎬ 现印发给你们ꎬ 请遵 照执行ꎮ 执行中遇到问题ꎬ 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ꎮ 专此通知ꎮ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 年 11 月 9 日 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我市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ꎬ 有效组织应急 管理专家开展工作ꎬ 实现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科学化ꎬ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19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 广州市突 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相关规定ꎬ 结合本市实际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ꎬ 经广州市应急管 理部门 ( 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部门) 确定ꎬ 为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 员队伍ꎮ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 “统一建设、 统筹管理、 资源共享、 规范使用” 的原则ꎮ 第四条 本市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咨询、 评审、 评价、 执法检查、 应急处置等工 作需要使用应急管理专家的ꎬ 适用本办法ꎮ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ꎬ 负责专家库管理工作ꎬ 主要职 责为: ( 一) 负责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ꎻ ( 二) 研究和决定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ꎻ ( 三) 组织开展专家入库、 培训及出库等日常工作ꎻ ( 四) 组织开展专家咨询、 评审、 评价、 执法检查、 应急处置等技术服务工作ꎻ ( 五) 对专家及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ꎮ 第二章 第六条 专家库管理 市应急管理部门对专家库人数实行指标控制ꎬ 专家库人数原则上不超 过 500 人ꎮ 专家库人数超过 500 人的ꎬ 按照考评等级低者 ( 含从未参与专家服务人 员) 首先淘汰的原则列出名单ꎬ 按程序进行解聘ꎮ 第七条 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分组ꎬ 入库专家分为非煤矿山和冶金、 机械电气、 化工与危险化学品 ( 含烟花爆竹) 、 交通运输、 轨道交通、 建筑工程、 消防安全、 工 业设备 ( 含特种设备) 、 汛旱风灾害、 森林火灾、 地震地质灾害、 应急指挥 ( 含海 洋灾害、 生物灾害、 环境污染、 公共卫生、 社会安全) 、 科技信息化、 综合管理 ( 含 安全管理、 法律) 等专业组 ( 视实际情况可增加或调整组别) ꎬ 每组不超过 30 人 ( 综合管理、 化工与危险化学品不超过 60 人) ꎮ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指定内设机构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委托第三 方机构 ( 以下统称专家管理机构) 负责专家资格审查、 培训、 考评等日常管理工作ꎮ 市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家库实施具体管理的ꎬ 属政府采购范畴的 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确定第三方专家管理机构ꎬ 并依法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ꎬ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ꎮ 第九条 20 专家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ꎬ 其主要职责是: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一) 建立健全专家数据库ꎬ 实行动态管理ꎬ 按专业类别或业务要求实施分类组 别管理ꎬ 及时更新专家信息ꎬ 提出专家入库和出库意见ꎬ 记录专家的工作情况和总 结报告ꎻ ( 二) 每年至少 1 次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ꎬ 遇到重大 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ꎻ ( 三) 具体协调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ꎻ ( 四) 负责开展专家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ꎻ ( 五) 负责对专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ꎬ 并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ꎻ ( 六) 承办专家的聘任、 发证、 续聘和解聘等具体工作ꎻ ( 七) 负责其他有关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ꎮ 第三章 第十条 专家入库管理 专家入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ꎬ 坚决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ꎬ 不断增强 “ 四个意识” 、 坚定 “ 四个自信” 、 做到 “ 两个维 护” ꎬ 政治思想品德好ꎬ 作风正派ꎬ 廉洁自律ꎮ ( 二) 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ꎮ (三) 熟悉国家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 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 规和有关技术标准ꎬ 具有一定的政策、 理论、 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ꎮ ( 四) 具有相应 ( 矿山、 冶金、 机械电气、 建筑工程、 交通运输、 化工、 水利、 消防、 气象等) 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ꎬ 并从事相关 专业领域工作 8 年以上且成绩突出的ꎻ 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 业领域工作 5 年以上的ꎻ 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高校工作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 5 年以上的ꎻ 未取得相应职称的ꎬ 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15 年以上ꎮ ( 五) 年龄在 30—70 岁ꎬ 身体健康状况能胜任专家工作的ꎮ 不在专家库里的人员ꎬ 因情况紧急ꎬ 突发事件处置需要ꎬ 经市应急管理部门批 准ꎬ 可以视为专家ꎬ 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入库手续ꎬ 实行入库管理ꎮ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以自愿参与、 征集遴选、 择优选聘为原则ꎬ 按下列程序 选聘入库: ( 一) 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ꎮ 由本人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ꎬ 经有关部 门、 行业管理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 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ꎬ 公职人员应当征得 所在单位同意ꎬ 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1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1􀆰 本人签署及有关单位确认推荐的 « 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资格认定申报表» ꎻ 2􀆰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能够说明其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材料ꎻ 3􀆰 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ꎮ (二) 专家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ꎬ 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ꎬ 初审合 格后将材料报市应急管理部门ꎮ ( 三) 市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后ꎬ 对材料进行复核ꎬ 并进行面试ꎮ (四) 面试完成后ꎬ 将专家候选人名单、 推荐理由及有关材料ꎬ 按照规定程序经 集体审议研定ꎮ (五) 经集体审议研定的专家候选人名单ꎬ 及时在市应急管理部门官网公示ꎬ 公 示期不少于 7 天ꎬ 公示期届满后且未收到异议情况的ꎬ 方可向候选专家颁发聘书ꎮ (六) 在公示期内ꎬ 对拟入库专家决定有异议的ꎬ 可以书面形式向专家管理机构 实名提出ꎮ 专家管理机构对异议进行核实ꎬ 作出处理决定ꎬ 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 理ꎮ 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ꎬ 并将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 异议申请人和候选专家本人ꎮ 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对专家管理实行聘任制ꎬ 聘任期限为 1 到 4 年ꎬ 任 期届满视工作需要和专家的工作情况可连续聘任ꎬ 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视作解聘ꎮ 第四章 第十三条 专家使用管理 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信息管理交流平台ꎬ 实现 应急管理专家库信息化管理ꎮ 专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专家业务培训ꎬ 专家应参与与自身业务内容相符的 专家培训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 可以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提供技术服务: (一) 调查评估处理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ꎬ 涉及专业方面知识ꎬ 需要专家库 成员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意见的ꎻ ( 二) 对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 ( 仓储经营、 带储存设施经营) 企业及 改、 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等进行安全审查ꎬ 需要专家 提出审查意见的ꎻ (三) 对危险化学品、 非煤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ꎬ 需要专 家提供专业审查意见的ꎻ (四) 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ꎬ 需要专家提供专业审查 意见的ꎻ 22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五) 对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许可及新、 改、 扩建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审 查ꎬ 需要专家提供专业审查意见的ꎻ (六) 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开展证前及证后执法检查ꎬ 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意 见的ꎻ ( 七) 制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标准ꎬ 需要专家提供技术服务的ꎻ (八) 制定安全生产、 自然灾害类规划和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ꎬ 需要专家进 行论证的ꎻ (九) 开展自然灾害预防与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 执法检查、 专项治理、 项目验 收核查等工作ꎬ 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的ꎻ (十) 科技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 建设方案、 招标文件编制ꎬ 及项目实施、 项目 验收等过程ꎬ 需要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ꎻ ( 十一) 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救援需要专家提出专业意见的ꎻ ( 十二) 其他需要专家提供服务的情况ꎮ 第十五条 在市应急管理专家库选取专家开展工作的ꎬ 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 需选取专家的单位通过市应急管理工作平台专家管理系统提出选取专家申 请ꎬ 列明申请事项及专业类别等内容ꎬ 随机选取所需专业专家ꎬ 并按程序进行审核ꎮ ( 二) 专家选取人数应多于申请人数的 2—4 人ꎬ 超出人员作为候选备用人员ꎬ 选取专家的单位应主动保持与相关专家的联系ꎮ ( 三) 参加涉及行政许可评审论证会的专家数量应当为单数ꎬ 且不得少于 3 人ꎻ 对专业性强、 涉及面广、 争议大或内容特别复杂、 敏感的评审论证项目ꎬ 应当选取 5 名以上专家ꎮ (四) 专家应服从选取专家单位的工作安排ꎬ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ꎬ 至少在 工作开展前 2 个工作日告知ꎬ 突发事件类的除外ꎮ ( 五) 专项任务完成后ꎬ 参与工作的专家应及时将工作成果交回选取专家的单 位ꎻ 选取专家单位应当对工作成果进行妥善保存ꎬ 并实行电子化存档ꎬ 同时对专家 工作绩效进行单项评定ꎬ 反馈至专家管理机构ꎬ 并对选取的专家参与活动事项的真 实性负责ꎮ 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 独立发表评审论证意见ꎬ 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ꎬ 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 建议的权利ꎻ ( 二) 有权利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或者调阅与专家工作有关的必要资料ꎻ ( 三) 依规获得参与专家服务工作的相关劳动报酬ꎻ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3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 四) 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ꎻ ( 五) 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ꎻ (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ꎮ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 一) 服从市应急管理部门或专家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ꎻ (二) 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ꎬ 并对论证意见的结论负终身法律责 任ꎻ (三) 参加相关论证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ꎬ 可能影响公正履行 职责的ꎬ 应当主动回避ꎻ ( 四) 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ꎬ 保守在提供技术服务活动中取得的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 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ꎬ 不得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经济安 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ꎻ ( 五) 不得泄露评审论证的内容、 过程或结果等信息ꎻ ( 六) 如遇工作调动或联系方式变更ꎬ 应及时告知专家管理机构ꎻ (七) 如遇突发紧急情况接受专家工作任务的ꎬ 应按时迅速到达现场提供专家服 务ꎻ ( 八) 不得收取安全中介机构或者受检企业任何形式的礼金礼物或专家报酬ꎮ 第十八条 其他单位需要从市应急管理部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的ꎬ 专家报酬和 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ꎮ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ꎬ 因情况紧急ꎬ 需要即时实施的ꎬ 经市应急管 理部门批准ꎬ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ꎬ 指定若干名专家提供技术服务ꎬ 事后应当按照规 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 一) 需要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件救援处置和调查评估的ꎻ ( 二) 需要排除重大风险隐患的ꎻ (三) 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督导等工作需要临时选取专家参与 的ꎻ ( 四) 其他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需要即时处置的ꎮ 第二十条 需选取专家的单位或专家管理机构在工作中发现专家库中无符合条 件的专家ꎬ 或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ꎬ 或经过三次以上随机抽取仍无法完成专 家选取任务的ꎬ 可以从市级以上的其他部门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选取 24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或者指派具备条件的专家ꎮ 第二十一条 专家管理机构统一做好年度专家经费预算和采购第三方服务的经 费预算 ( 含专家差旅费预算) ꎮ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工作中应当对其表达的意见负责ꎬ 选用专家的单位对合理 可行的意见应予采纳ꎬ 并落实和体现在相关工作中ꎮ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专家出库管理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ꎬ 由专家管理机构暂停专家工作任务ꎬ 并 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部门ꎬ 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解除当前工作任务或暂停 派遣工作任务的决定ꎬ 并按照规定程序ꎬ 办理解除聘任手续: ( 一)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ꎻ ( 二) 单项工作考评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ꎻ ( 三) 聘任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或以上不接受专家管理机构工作任务的ꎻ (四) 聘任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或以上在工作中出现迟到早退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的ꎻ ( 五) 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ꎻ ( 六) 被证实有犯罪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ꎻ (七) 开展技术服务过程中或事后ꎬ 擅自向公众、 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透露相关 信息或意见的ꎻ ( 八) 发表的意见或结论不符合相关专业领域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ꎻ ( 九) 有不良诚信记录的ꎻ ( 十) 未履行专家义务ꎬ 情节严重的ꎮ 专家在工作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 收受他人财物或擅自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商 业性接洽的ꎬ 应立即解除聘任ꎬ 告知其工作单位ꎻ 构成犯罪的ꎬ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ꎮ 第二十四条 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提供技术服务工作的ꎬ 由本人向专家管理机 构提出解聘申请ꎬ 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解除聘任ꎮ 第二十五条 专家管理机构应根据专家的实际工作情况和选用单位的反馈意见ꎬ 对专家的工作表现予以年度考评ꎬ 考评等次分为优秀、 合格和不合格ꎬ 考评结果经 市应急管理部门核准后ꎬ 告知专家个人ꎬ 被评为优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专家库人 数的 10% ꎬ 表现特别优异的ꎬ 可推荐为广州市应急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候选人ꎮ 专家 考评结果在市应急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对外公布ꎮ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5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专家对其本人年度考评结果有异议的ꎬ 可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诉ꎬ 市应急 管理部门应当对考评异议进行复核ꎬ 并向专家管理机构和专家本人反馈复核结果ꎮ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专家费支出管理 市应急管理部门选取专家 ( 正高级技术职称以下) 进行日常技术 服务工作的ꎬ 按以下标准计算劳动报酬 ( 含交通费和餐费等费用) : ( 一) 室内工作的按每工作日 800 元 ( 税后) 计算ꎬ 当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个小 时的ꎬ 按半个工作日 400 元 ( 税后) 计算ꎻ 当日工作时间超过 4 个小时ꎬ 不足 8 个 小时的ꎬ 按一个工作日 800 元 (税后) 计算ꎻ 当日工作时间已满 8 个小时后每增加 4 个小 时ꎬ 增加劳动报酬 400 元 (税后)ꎬ 每 24 小时劳动报酬最高不超过 2400 元 (税后)ꎮ ( 二) 室内审查档案工作以件为单位ꎬ 每 4 件按一日室内工作计算ꎮ ( 三) 户外工作的按每日 1000 元 ( 税后) 计算ꎬ 当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个小时 的ꎬ 按半日 500 元 ( 税后) 计算ꎻ 当日工作时间超过 4 个小时ꎬ 不足 8 个小时的ꎬ 按一个工作日 1000 元 ( 税后) 计算ꎻ 当日工作时间已满 8 个小时后每增加 4 个小 时ꎬ 增加劳动报酬 500 元 ( 税后) ꎬ 每 24 小时劳动报酬最高不超过 3000 元 ( 税后) ꎮ 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的人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ꎬ 专家费 参照 « 广州市本级专家劳务费定额标准» 执行ꎮ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ꎬ 经市应急管理部门批准ꎬ 在公务人员带领下可以安 排专家离开本市出差工作ꎬ 差旅费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承担ꎬ 但不得安排专家赴境外 工作ꎬ 专家有技术职称且具有对应行政职务级别的ꎬ 差旅费标准按 « 市直党政机关 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规定的相应级别对应标准执行ꎬ 没有明确的ꎬ 按其他 人员对应标准执行ꎮ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ꎬ 有效期 5 年ꎮ 原 «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穗安监规字 〔2017〕 363 号) 同时废止ꎮ 附件: 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资格认定申报表 ( 略ꎬ 详见市政府门户网站 “ 广州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26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GZ0320210110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文件 穗民规字 〔2021〕 9 号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 财政局、 残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发 〔2015〕 52 号) 、 «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进一 步 完 善 困 难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贴 和 重 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 制 度 的 意 见» ( 民 发 〔2021〕 70 号) 和 «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 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的通知» ( 粤民规字 〔2021〕 1 号) ꎬ 切实保障我市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ꎬ 提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 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服务水平ꎬ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ꎬ 现将 « 广州市困难残疾人生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7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ꎬ 请遵照执行ꎮ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 广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以下简 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制度ꎬ 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ꎬ 根据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 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发 〔2015〕 52 号ꎬ 以下 简称 « 国务院意见» ) 、 «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 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民发 〔2021〕 70 号) 和 « 广东 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 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的通知» ( 粤民规字 〔2021〕 1 号ꎬ 以下简称 « 省实施办法» ) 等文件精神ꎬ 结合我市实际ꎬ 制定本实施办法ꎮ 一、 补贴对象 ( 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 本市低保家庭、 低收入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的残疾人、 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ꎻ 2􀆰 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疾等级被评为一、 二级 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 精神残疾人ꎬ 且本人前 12 个月的月均经济收入低于当 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ꎮ ( 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 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 二 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 精神残疾人ꎻ 28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 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 人民警察证» 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ꎮ 二、 政策衔接 区民政部门、 区残联要按相关规定做好政策衔接ꎬ 核准发放对象ꎮ (一)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ꎬ 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ꎮ 同时持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或 «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的残疾人ꎬ 选择其中一种残疾人证件作为申请类别ꎬ 不能用本人的不同残疾人证件重复申请同一种类的补贴ꎮ (二) 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ꎬ 不享受残疾 人两项补贴ꎮ (三)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ꎬ 可享 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ꎮ (四) 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贴ꎬ 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ꎮ (五) 残疾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ꎬ 符合条件的ꎬ 可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ꎮ ( 六) 离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ꎬ 护理补贴择高享受ꎮ ( 七)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ꎬ 高龄津贴、 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 (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和目的不一致) 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复享受ꎻ 养老护理补 贴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 不同时享受) ꎻ 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 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ꎬ 其特别照顾部分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 不同时享受) ꎮ ( 八)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ꎮ (九) 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ꎬ 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ꎬ 原则上 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ꎮ 三、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残疾人两项补贴市级基础标准原则上按省级基础标准执行ꎮ 市民政部门、 市残 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财政承受能力和残疾人生活保障、 护理需求ꎬ 统筹 考虑本市居民收入增长、 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 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ꎬ 适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调整 方案ꎬ 按规定报批和备案后执行ꎮ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9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四、 资金安排与管理 (一) 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市、 区民政部门年度预算ꎬ 由市、 区民政部门根据区 域内上年度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人数、 发放标准、 负担比例以及滚存结余等 有关数据ꎬ 科学合理编制补贴预算资金ꎮ 预算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ꎬ 市、 区按现行 财政体制分担ꎬ 采取先提前下达、 后次年清算的方式ꎬ 以全年实际发放的金额核定 当年支出的补贴资金ꎮ (二) 市、 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ꎮ 区民政、 财政部门 应于每年 1 月底向市民政、 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 ( 包括本级财政供养机构) 补贴资 金使用清算报告和补贴资金清算表ꎮ (三) 供养服务机构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ꎬ 经征得机构内残疾人或监护人 书面同意后ꎬ 可统一用于集中供养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购置、 照护 服务劳务费支出和康复训练费ꎮ 五、 责任分工 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市财政部门和市残联拟订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 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组织实施ꎮ 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两项补贴 发放管理工作ꎬ 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制度衔接ꎬ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两项补贴申 请的审定、 信息公开ꎬ 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要求ꎬ 制定办事标准、 办事流程ꎬ 并做 好办事指南维护、 事项管理工作ꎻ 会同区残联ꎬ 通过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 统 ( 以下简称省系统) 及时将补贴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资金数额的电子清单报送 给区财政部门ꎻ 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核对工作ꎬ 必要时可商请老干部管理、 公安、 卫生健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协助核查ꎻ 监督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以下简称镇 ( 街) 〕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 度落实情况ꎮ 市、 区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ꎬ 及时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ꎬ 定期 与市、 区民政部门ꎬ 镇 ( 街) 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ꎬ 做好补贴相关审核 工作ꎮ 市、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残疾人两项补贴财政资金保障ꎬ 及时足额安排残疾人 两项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ꎮ 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 支付资金ꎮ 镇 ( 街) 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ꎬ 并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户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初审、 信息公开ꎬ 可依托社会救助、 社会服务 “ 一门受 30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理、 协同办理” 机制办理ꎮ 受理本省户籍的申请时ꎬ 通过省系统办理ꎻ 受理外省户 籍的申请时ꎬ 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 ( 以下简称全国系统) 办理ꎮ 六、 申领程序 (一) 自愿申请ꎮ 申请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时ꎬ 可按 规定要求向镇 ( 街) 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申请ꎮ 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 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 “ 粤省事” 小程序或 “ 广东政务服务网” 自行申请ꎮ 因 精神、 智力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申领人银行账户的ꎬ 可提供其监护人的银行账户ꎬ 并书面说明情况ꎮ 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外ꎬ 本实施办法第一条第 ( 一) 项第 2 点规定的对象申 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ꎬ 还应按照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定提交 « 广州市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和 «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 ꎮ 符合 申请条件的ꎬ 其受理时间从出具 «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之日起算 ( 在领补贴对象的 «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复核) 报告» ꎬ 有效期为 1 年) ꎮ 依法纳入政府集中供养范围ꎬ 符合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集中供养残 疾人 ( 不包括特困供养人员ꎬ 下同) ꎬ 由各供养服务机构通过省系统代为提出申请事 宜ꎮ 鼓励区民政局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范围后ꎬ 由镇 ( 街) 主动服务ꎬ 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ꎮ 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ꎬ 视为自愿放弃ꎬ 再次提出申请的ꎬ 镇 ( 街) 应当及时受理ꎮ ( 二) 逐级审核ꎮ 1􀆰 受理和初审ꎮ 镇 ( 街) 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时ꎬ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不予受理ꎬ 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ꎻ 受理申请后ꎬ 及时将 申请信息录入全国系统或省系统ꎬ 上传相关资料附件ꎮ 属本市户籍申请的ꎬ 应通过省系统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ꎮ 初审应对残疾人 户籍及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情况 ( 户籍所在地应与残疾人证核发属地一致ꎬ 下同) 、 残 疾类别、 生活状况、 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ꎬ 属于残疾军人或伤残 人民警察的必要时可以提请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查ꎮ 初审通过后在省系统内 提交区残联进行审核ꎮ 收到异地推送的本地户籍申请的ꎬ 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ꎬ 办理结果按原渠道实时反馈至受理地ꎮ 符合申请条 件的按本地户籍申请规定办理ꎬ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注明理由ꎮ 属异地户籍申请的ꎬ 应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系统或省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31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系统推送至业务属地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 的补贴受理窗口ꎻ 在收到业务属地的办 理结果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ꎬ 将办理结果以书面、 电话等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ꎮ 2􀆰 审核ꎮ 区残联自接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ꎬ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ꎮ 审核 应对残疾人的残疾身份、 残疾等级、 残疾类别和残疾人证有效期限等残疾状况进行 核查ꎮ 审核通过后在省系统内提交区民政部门审定ꎮ 3􀆰 审定ꎮ 区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ꎬ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ꎮ 审定应对残疾人已享受的社会救助、 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ꎬ 必要时可进行 入户调查ꎮ 对经审核或审定不符合条件的ꎬ 负责办理的部门要在省系统内明确不予批准原 因并注明政策依据ꎮ 镇 ( 街) 在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ꎬ 书面告知残疾 人或代办人并说明理由ꎮ 政府集中供养的残疾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ꎬ 由供养 服务机构初审后ꎬ 报送同级残联审核、 民政部门审定ꎮ ( 三) 信息公开ꎮ 区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后要将补贴对象信息 ( 对象为未满 18 周 岁的未成年人除外) ꎬ 通过网络平台予以长期公开ꎮ 镇 ( 街) 通过政务、 村务和社 区公开栏以及公共服务大厅ꎬ 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本行政区域内享受补贴对象信息ꎮ 公开内容包括残疾人姓名、 补贴类型、 补贴金额和发放起始月份等ꎬ 公开内容要保 护残疾人隐私ꎬ 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ꎮ 对公开内容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ꎬ 区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ꎬ 会同区残联重新调查核实ꎬ 并将调查结果通过上述公开的形式予以 公布ꎮ (四) 补贴发放ꎮ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ꎮ 残疾人 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ꎬ 发放时间为每月 25 日前ꎻ 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ꎬ 于审 定合格后次月开始发放ꎮ 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ꎬ 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 关规定ꎬ 由区财政部门通过银行、 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ꎬ 结合低保存折、 社会保 障卡、 惠民惠农资金 “ 一卡通” 等多种形式ꎬ 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或监护人的账户ꎬ 资金摘要内容统一注明为 “ 困残补贴 + 发放月份” 或 “ 重残补贴 + 发放月份” ꎮ 代理 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ꎮ 各供养服务机构由同级民政部门牵头ꎬ 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按上述规定将补贴资 金转账存入残疾人或监护人的账户ꎮ 七、 服务管理 ( 一) 数字管理ꎮ 区民政、 残联要按 « 省实施办法» 要求ꎬ 落实残疾人两项补 32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贴全流程通过系统办理并及时更新ꎬ 对补贴发放名单进行动态管理ꎮ 除根据省系统 自动预警信息核实办理外ꎬ 区民政部门应指导各镇 ( 街) 主动与老干部管理、 公安、 卫生健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建立联系ꎬ 及时掌握残疾人 身份变化情况并在系统中进行更新ꎬ 准确统计当月新增、 减员、 补发等数据ꎮ (二) 资格复核ꎮ 区民政、 残联要按 « 省实施办法» 要求ꎬ 于每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20 日组织各镇 ( 街) 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复核工作ꎮ 复核内容包括补贴对象 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ꎮ 各供养服务机构按规定负 责为机构内领取补贴的残疾人代为申报资格认定事宜ꎬ 协助户籍不在机构内领取补 贴的在院残疾人申报资格认定ꎮ 资格认定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认定、 入户调查认定 和省系统自动预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ꎮ 镇 ( 街) 应当依托村 ( 社区) 并结合残疾人、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 养、 抚养、 扶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ꎬ 建立残疾人死亡、 被宣告死亡、 失踪满 6 个月、 户籍迁出所在区、 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ꎮ 区民政部门会 同区残联可以依据定期复核的情况ꎬ 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ꎮ (三) 停止发放ꎮ 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ꎬ 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ꎬ 停止发放 补贴: 1􀆰 死亡或宣告死亡的ꎻ 2􀆰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ꎻ 3􀆰 户籍迁出广州市的ꎻ 4􀆰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ꎻ 5􀆰 未进行资格认定或认定、 复核不合格的ꎻ 6􀆰 退出低保、 低 收入家庭的ꎻ 7􀆰 残疾人证过期、 冻结、 注销的ꎻ 8􀆰 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ꎬ 且需在监狱服刑的 ( 自判决生效后) ꎻ 9􀆰 «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复 核) 报告» 显示个人前 12 个月月均经济收入高于当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或 «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复核) 报告» 满 1 年未复核的ꎻ 10􀆰 本人自愿申请 停止发放的ꎮ 对上述第 2、 4、 5 项情况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ꎬ 残疾人或代办人可 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ꎮ 区民政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ꎬ 会同区残联重新调查核实ꎮ 经核实ꎬ 残疾人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ꎬ 应按 规定发放补贴ꎬ 对已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ꎮ 因在监狱内服刑停发的ꎬ 服刑期满后符 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ꎮ (四) 完善残疾人证件管理ꎮ 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ꎮ 因残疾 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 核发期间ꎬ 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ꎮ 残疾 人证到期前ꎬ 残联应当提前 6 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ꎬ 以免影响申领补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33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贴ꎮ 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ꎬ 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ꎬ 同 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 3 个 月的补贴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ꎬ 可设立 一定的过渡期ꎬ 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ꎮ ( 五) 政策宣传ꎮ 镇 ( 街) 要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户籍残疾人的动态状况ꎬ 协助残疾人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手续ꎬ 对新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和新领证的 残疾人ꎬ 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ꎬ 确保其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 申领程序和有关要求ꎮ 市、 区民政、 残联要 充分利用门户网站、 政务公开栏、 报刊等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ꎬ 营造良好 舆论氛围ꎬ 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 关爱残疾人ꎮ 八、 监督管理 (一)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残联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监管机制ꎬ 可通过政府购 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ꎬ 每年 分上、 下半年两次定期通过实地查看、 管理系统随机抽查、 查阅资料、 座谈交流、 入户调查等方式ꎬ 对政策落实、 工作进展、 资金使用管理、 对象领取补贴等情况进 行检查ꎬ 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ꎮ 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区残联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 监管制度ꎮ (二) 市、 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信息公开制度ꎬ 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 理使用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ꎮ 区民政部门应按我市内部审计规定ꎬ 对残 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ꎬ 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ꎮ ( 三) 市、 区民政、 财政部门和残联应自觉接受审计、 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ꎮ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专账核算ꎬ 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ꎬ 不得以任 何形式挤占、 截留、 滞留和挪用ꎮ 九、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ꎬ 有效期 5 年ꎮ «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 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通知» ( 穗民 〔2017〕 384 号) 同时废止ꎮ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34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GZ0320210111 广 州 市 教 育 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 东 银 保 监 局 穗教规字 〔2021〕 8 号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 资金监管办法 ( 试行) 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发展改革局、 市场监管局ꎬ 各有关单位: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35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现将 « 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ꎬ 请认 真贯彻落实ꎮ 广 州 市 教 育 局 广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 东 银 保 监 局 2021 年 11 月 19 日 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 监管办法 ( 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ꎬ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 金监管ꎬ 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ꎬ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ꎬ 结合本市实际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ꎬ 利用 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ꎬ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ꎬ 面向中小学生 ( 含幼儿园儿童) 举办的ꎬ 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ꎮ 第三条 本办法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ꎮ 预收费是指培训机 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ꎮ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部使用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 « 中小学生校 外培训服务合同 ( 示范文本) » ꎬ 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ꎮ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ꎬ 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 收费 标准等内容ꎬ 不得在公示注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ꎮ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ꎬ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或 60 个课 36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时ꎮ 不得以折扣优惠、 加赠课时等理由ꎬ 超过 3 个月或 60 个课时打包、 捆绑预收培 训费ꎮ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强制、 诱导学员或者其监护人使用消费贷款支付培 训费ꎬ 培训服务不得捆绑贷款、 金融等产品或服务ꎮ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 等消费凭证ꎬ 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ꎮ 学员索要消费凭 证的ꎬ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ꎮ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审批区域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监管条件的银行ꎬ 开设唯一的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 以下统称专户) ꎬ 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 作为存管银行 ( 以下统称存管银行) 存管预收费资金ꎮ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存管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ꎬ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ꎮ 第九条 因合并、 分立、 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等原因需变更或撤销专户信息 的ꎬ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完成专户变更或撤销ꎮ 第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ꎬ 在所辖行政区域内选择 “ 第三方托管” 方式或 “ 风险储备金” 方式开展预收费资金监管ꎮ 采用 “ 第三方托管” 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ꎬ 存管银行可以按照 “ 一课次 一销” 原则ꎬ 在每次授课完成后拨付相应数额的预收费资金ꎻ 或按照与授课进度同 步、 同比例的原则ꎬ 参照以下比例进行资金拨付: 授课开始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 30% ꎬ 授课一个月 后 拨 付 预 收 费 资 金 的 30% ꎬ 授 课 两 个 月 后 拨 付 预 收 费 资 金 的 30% ꎬ 授课结束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 10% ꎮ 采用 “ 风险储备金” 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ꎬ 专户内应按照一定比例留存 预收费最低余额ꎮ 当出现留存余额不足或是大额资金异动时ꎬ 存管银行应根据授权 暂停资金拨付ꎬ 并及时向校外培训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发出风险预警、 通报ꎬ 由教 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进行相应处理ꎮ 第十一条 采用 “ 风险储备金” 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ꎬ 校外培训机构专 户内的预收费最低余额实行动态管理ꎬ 每年调整 1 次ꎬ 1 月底前完成ꎻ 最低余额不得 低于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 (3 个月) 的费用总额ꎮ 第十二条 采用 “ 风险储备金” 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ꎬ 校外培训机构专 户支出数额较大的ꎬ 应视为大额资金异动ꎬ 数额较大的标准是: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37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 一) 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支出资金超过 30 万元或一周累计 支出资金超过 50 万元的ꎻ ( 二) 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支出资金超过 100 万元或一周累计 支出资金超过 200 万元的ꎮ 第十三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ꎬ 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在 15 日内按原 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ꎮ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ꎬ 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核算扣除相应费用ꎬ 其余费用原则上在 30 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ꎮ 合同条款另有退费约定的除外ꎮ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户ꎬ 不得使用本校外培训机构 其他账户或非本校外培训机构账户收取ꎮ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ꎬ 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ꎬ 涉及 违法的ꎬ 由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调查处理ꎮ 第十五条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规定ꎬ 将账户的开立、 变更和撤销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或报告ꎮ 存管银行不得侵占、 挪用、 擅自拨付预收费资金ꎬ 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信 息强制为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提供担保、 融资等相关服务ꎬ 不得因提供监管服务而 额外收取校外培训机构、 学员的任何费用ꎮ 第十六条 在采用 “ 第三方托管” 方式或 “ 风险储备金” 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 监管的基础上ꎬ 鼓励校外培训机构购买履约保证保险ꎬ 为学员提供进一步保障ꎮ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ꎬ 主动报送资金监管的必要信息ꎮ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是否纳入资 金监管情况ꎬ 依法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审、 年检的范围ꎮ 金融监管部 门依据工作职责ꎬ 监督存管银行的资金监管行为ꎬ 督促存管银行对进入专户的预收 费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ꎬ 指导存管银行在校外培训机构授权的前提下ꎬ 按要求向相 关部门推送专户信息ꎮ 存管银行对进入专户的预收费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ꎬ 定期向 教育行政部门、 金融监管部门推送信息ꎮ 保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开展保险 服务ꎬ 在校外培训机构授权的前提下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承保及理赔数据信息ꎮ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加强信息共享ꎮ 对于投诉较多、 风险较高的校外培训机 构ꎬ 相关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ꎻ 对于严格执行预收费相关规定的校外培训机 38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构ꎬ 可予以适当激励ꎬ 依法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ꎮ 第十九条 教育、 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ꎬ 对收退费 规范、 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ꎻ 对退费投诉集中、 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 点监测ꎬ 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ꎬ 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合法合规经营ꎮ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协会加强行业自律ꎬ 为校外培训机构选择有资质的存管银 行和保险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ꎬ 有效期 3 年ꎮ 国家和省对校外培训机 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有新规定的ꎬ 按新规定执行ꎮ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39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GZ0320210113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 穗工信规字 〔2021〕 6 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修订) 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ꎬ 相关行业协会ꎬ 有关单位: 原 « 广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已有效期满ꎬ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 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ꎬ 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ꎬ 现将 « 广州市市级工业设计 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修订) » 印发给你们ꎬ 请遵照执行ꎮ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ꎬ 请 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ꎮ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 年 11 月 11 日 广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40 总 则 为贯彻落实 «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 (2019—2022 年) » (工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信部联产业 〔2019〕 218 号)、 «广东省工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2 年)» (粤工信生产合作函 〔2020〕 690 号)ꎬ 加大对工业设计的支持力度ꎬ 发挥工业设计的创新 驱动和引领作用ꎬ 推动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ꎬ 促进工业转型升级ꎬ 根据 «国家级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 (工信部产业 〔2012〕 422 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办法» (粤工信规字 〔2020〕 6 号) 等有关规定ꎬ 结 合本市实际ꎬ 制定本管理办法ꎮ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 组织培育建设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一种将策略性解决问题的过程应用于产 品、 系统、 服务及体验的设计创新活动ꎬ 通过技术、 用户、 商业、 文化等整合优化ꎬ 旨在提升产品价值、 创造品牌效应、 增强企业和产业竞争力ꎬ 进而驱动高质量发展、 创造美好生活ꎮ 本管理办法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ꎬ 工业设计创 新能力较强、 特色鲜明、 管理规范、 业绩显著、 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工业设计 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ꎮ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 择优确定和公开、 公平、 公正 原则ꎮ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ꎮ 各区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各区工信部门) 负责组织本辖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的推荐申报工作ꎬ 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ꎮ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ꎮ 第二章 第七条 基本条件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广州市区域内依法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ꎬ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ꎬ 认真 履行社会责任ꎬ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ꎮ (二) 主营业务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ꎬ 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 模优势和竞争优势ꎮ (三) 重视工业设计工作ꎬ 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ꎬ 知识产权 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ꎬ 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ꎮ 工业设计专项研 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 300 万元ꎬ 占企业研发投入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 20% ꎮ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41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四) 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ꎬ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ꎬ 有较好的工业 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ꎬ 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 提供工业设 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ꎮ ( 五) 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ꎬ 机制健全ꎬ 管理科学ꎬ 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ꎮ (六) 工业设计中心拥有设计水平高、 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ꎬ 以及一定 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ꎬ 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ꎮ 工业设计从 业人员 20 人以上ꎬ 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具有技师 ( 二级) 及以上职 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ꎮ (七) 具有较好的工业设计数字化能力ꎬ 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ꎬ 积极应用国产工 业设计软件ꎮ (八) 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ꎬ 业绩突出ꎬ 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ꎬ 或 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ꎮ 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 版权等 8 项以 上或企业成立以来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 3 项以上ꎮ ( 九) 两年内 ( 截至申请日期) 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ꎬ 没有侵犯知识产 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ꎮ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广州市区域内依法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ꎬ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ꎬ 认真 履行社会责任ꎬ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ꎮ (二) 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ꎬ 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 竞争优势ꎮ (三) 成立两年以上ꎬ 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ꎬ 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 条件和基础设施ꎬ 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 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 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ꎮ ( 四) 拥有设计水平高、 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ꎬ 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 工业设计人才队伍ꎬ 队伍结构科学合理ꎬ 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ꎮ 工业 设计从业人员 20 人以上ꎬ 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具有技师 (二级) 及以 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ꎮ (五) 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市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ꎬ 业绩突出ꎬ 经营稳定ꎮ 近 两年ꎬ 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万元ꎬ 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0% ꎮ ( 六) 具有较好的工业设计数字化能力ꎬ 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ꎬ 积极应用国产数 42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字化设计软件ꎬ 积极通过工业设计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制造企业ꎬ 转化设计成果ꎮ ( 七) 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 版权等 8 项以上或企业成立以来获 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 3 项以上ꎮ ( 八) 两年内 ( 截至申请日期) 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ꎬ 没有侵犯知识产 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ꎮ 第三章 第九条 认定程序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 ( 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按属地原则ꎬ 向 所在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ꎬ 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 广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ꎻ ( 二) 企业营业执照、 近期已出具的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ꎻ (三) 企业研发支出、 工业设计中心投入ꎬ 相关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ꎬ 工业设计 中心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等ꎻ ( 四) 近两年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ꎻ ( 五) 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及产业应用、 设计项目清单、 获奖情况等ꎮ 第十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评价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ꎬ 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 申请ꎮ 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广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ꎬ 并按申报材料 清单要求ꎬ 向所在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ꎮ ( 二) 推荐ꎮ 各区工信部门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ꎬ 并书面提出推荐意 见ꎬ 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ꎮ ( 三) 评审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相关行业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 含现场考察 评审) ꎬ 确定拟认定名单ꎮ (四) 公示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ꎬ 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ꎬ 公示期 为 5 个工作日ꎮ ( 五) 公布ꎮ 公示无异议的ꎬ 以通告形式公布认定名单ꎮ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管 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ꎬ 每 三年对其进行复核ꎮ 第十二条 复核程序如下: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43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一) 自查ꎮ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工作的要求ꎬ 对照本管理办法ꎬ 进行自 查ꎬ 报送有关复核材料至所在区工信部门ꎮ (二) 审核ꎮ 各区工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核ꎬ 填写复核推荐意见后ꎬ 上 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ꎮ (三) 复核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相关行业组织进行复核ꎬ 以通告形式发布复 核结果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 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 一) 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ꎻ ( 二) 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ꎻ ( 三) 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ꎻ ( 四) 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ꎻ ( 五) 弄虚作假ꎬ 违反市场监管、 环保、 税务等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ꎻ ( 六) 其他不符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ꎮ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三条第 ( 一) ( 二) ( 三) 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 号的ꎬ 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ꎮ 因第十三条第 ( 五) 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ꎬ 四年内不得重新 申请认定ꎮ 第十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 重组等重大调整的ꎬ 应在办 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区工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ꎮ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发展ꎬ 引导市级工业设计 中心积极参与广州市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建设ꎬ 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用国产工业 设计软件ꎬ 鼓励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工业设计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设计成果 转化ꎮ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符合国家或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的ꎬ 由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择优向国家或省推荐ꎮ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附 则 本管理办法自 2021 年 12 月 23 日起施行ꎬ 有效期 5 年ꎮ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44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GZ0320210115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穗建规字 〔2021〕 12 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ꎬ 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ꎬ 维护房屋租赁市场 秩序ꎬ 根据国家、 省、 市有关规定ꎬ 我局修订了 «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 则» ꎮ 现印发给你们ꎬ 请遵照执行ꎮ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 11 月 22 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规则透明、 体系完善、 监管到位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ꎬ 推 动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发展ꎬ 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ꎬ 根据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 定» (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8 号) 制定本规则ꎮ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ꎮ 第三条 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ꎬ 指导、 监督各区开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45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ꎬ 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系统的开发、 维护、 管理和 备案数据的汇总、 统计ꎮ 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 作以及指导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ꎮ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受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 赁登记备案事项ꎮ 第四条 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ꎬ 推 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ꎬ 为房屋租赁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社会公 众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 查询等服务ꎮ 第五条 出租人、 承租人、 房屋租赁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 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ꎬ 应当先在 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名注册ꎮ 第六条 房屋租赁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 构对外出租房屋的ꎬ 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后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上传房 屋权属证明 ( 房屋合法来源资料) 、 出租人身份证明ꎬ 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房源核验ꎮ 第七条 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并获得房源核验码的房屋信息ꎬ 可 以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门店现场或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 时予以标注ꎮ 承租人可以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求租信息ꎬ 也可以查询房屋 租赁信息ꎮ 第八条 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租赁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备案手续ꎮ 双方自行签订合同的ꎬ 可由租赁当事人单方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手续ꎮ 房屋租赁企业租赁房屋ꎬ 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经本机构促成订立房屋租赁 合同的ꎬ 由房屋租赁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ꎮ 房地 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企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ꎬ 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 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ꎮ 第九条 租赁当事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申请 登记备案ꎮ 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ꎬ 应当录入 并上传以下资料: 46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 一) 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ꎻ ( 二) 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ꎻ ( 三) 房屋租赁合同ꎮ 提供房源核验码的ꎬ 只需上传承租人信息、 房屋租赁合同ꎮ 通过广州市房屋租 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的ꎬ 可同步办理登记备案ꎮ 变更或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ꎬ 应当提供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号码并上 传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提前解除凭证ꎮ 第十条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受理后生成登记备案受理回执号ꎬ 受理回 执号作为当事人查询登记备案处理进度的凭证ꎮ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完成后ꎬ 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生成 «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并提供登记备案电子证明ꎮ 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ꎬ 自行打印 « 广州市房屋租 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ꎮ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税务部门应当将商事登记和税务征收中已经掌 握的房屋租赁信息及时共享至政务服务平台ꎮ 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已经通过政务 服务平台获取房屋租赁信息的ꎬ 租赁当事人可不再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ꎮ 租赁当 事人需打印 «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ꎬ 应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 平台补充完善资料ꎮ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反 映的租赁信息ꎬ 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巡查ꎬ 核对相应的租赁信息ꎮ 第十四条 出租人、 房屋租赁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 营范围的机构对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负责ꎮ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ꎬ 有效期 5 年ꎮ « 广州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的通知» ( 穗建规字 〔2020〕 11 号) 同时废止ꎮ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47 2021 年第 36 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定: 任命张锐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ꎮ ( 穗人社任免 〔2021〕 180 号) 任命张锐同志为广州市公安局局长ꎮ ( 穗人社任免 〔2021〕 181 号) 任命蔡胜同志为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ꎮ ( 穗人社任免 〔2021〕 182 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次会议: 决定任命郭永航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ꎻ 决定郭永航同志为广州市人民 政府代理市长ꎮ ( 穗人社任免 〔2021〕 190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命罗政同志为市商务局副局长ꎬ 试用期一年ꎮ ( 穗人社任免 〔2021〕 184 号) 任命周麟同志为广州医科大学副校长ꎬ 试用期一年ꎮ (穗人社任免 〔2021〕 185 号) 任命李绍中同志为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ꎬ 试用期一年ꎮ ( 穗人社任免 〔2021〕 186 号) 任命李彬同志为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ꎬ 试用期一年ꎮ (穗人社任免 〔2021〕 187 号) 任命郭黎同志为市国资委总经济师ꎬ 试用期一年ꎮ (穗人社任免 〔2021〕 188 号) 聘任陈洪先、 葛林虎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参事ꎻ 聘任期从 2021 年 12 月 1 日 起计算ꎮ ( 穗人社任免 〔2021〕 191 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定: 免去孙太平同志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ꎮ ( 穗人社任免 〔2021〕 180 号) 免去孙太平同志的广州市公安局局长职务ꎮ ( 穗人社任免 〔2021〕 181 号) 免去刘先荣同志的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职务ꎮ (穗人社任免 〔2021〕 182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免去沈育明同志的广州新华出版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ꎬ 退休ꎮ ( 穗 人社任免 〔2021〕 189 号) 48 (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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