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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民政局权责清单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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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民政局权责清单目录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社会 团体 设立 1 、变 更、 注销 登记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2016年2月6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 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 日起施行) 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 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直接实施责任: 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 第四十四条。 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199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院令第250号) 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 和田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行政 市民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 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 许可 政局 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 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 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 开。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准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起人说明理由。 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 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 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 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 ,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 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 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 取措施予以制止。 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 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 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 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 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 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 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 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 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 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民办 非企 业单 位核 2 准、 变更 、注 销登 记 建设 殡仪 馆、 火葬 场、 殡仪 服务 站、 骨灰 3 堂、 经营 性公 墓、 农村 公益 性墓 地审 批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 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 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 1.规范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 动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 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 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 和田 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取。 行政 市民 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 2.依法依规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 许可 政局 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 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 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理机关核准。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民办非企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 业单位监督制度,对民办非企业 ,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 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 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 记。 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 予以制止。 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 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 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 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 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 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 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 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 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 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 和田 直接实施责任: 行政 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市民 兴办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 许可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 政局 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材 料进行审核上报 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 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 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 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 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 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 记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 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 四条。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 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 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 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 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 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 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审批。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 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过 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 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的理由的; 3.擅自增设、变更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或 审批条件的; 4.对不符合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条件的申请人 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建设经营性公墓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 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6.对未经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的行为查处不力 的; 7.在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慈善 组织 公开 4 募捐 资格 审批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 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 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 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 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 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 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 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2016年8月31日 民政部令第59号)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 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 和田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市民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 行政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 政局 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许可 日起施行) 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 开。 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 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 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 第四十四条。 ,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 取措施予以制止。 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 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 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 书。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 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 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 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 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 明。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 可的理由的; 3.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4.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 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6.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7.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8.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社 会团 体申 请登 记时 弄虚 作假 ,骗 取登 记的 ,或 者自 取得 5 《社 会团 体法 人登 记证 书》 之日 起1 年未 开展 活动 的处 罚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 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2016年2月6 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 和田 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行政 市民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处罚 政局 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办人 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 2.单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位法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 定代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 表人 年7月15日起施行) 或分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撤销登 记的; 2.对应当予以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不予撤销登 记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社 会团 体涂 改、 出租 、出 借《 社会 团体 法人 登记 证书 》, 或者 出租 、出 6 借社 会团 体印 章, 超出 章程 规定 的宗 旨和 业务 范围 进行 活动 等情 形的 处罚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2016年2月6 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 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 直接实施责任: 章的;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进行活动的; 和田 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 行政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 市民 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处罚 督检查的; 政局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 以公开。 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 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 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 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办人 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 2.单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位法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 定代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 表人 年7月15日起施行) 或分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 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社 会团 体筹 备期 间开 展筹 备以 外的 活动 ,或 者未 经登 记, 擅自 以社 会团 体名 7 义进 行活 动, 以及 被撤 销登 记的 社会 团体 继续 以社 会团 体名 义进 行活 动的 的处 罚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2016年2月6 直接实施责任: 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 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 和田 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 行政 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 市民 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处罚 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 政局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以公开。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办人 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 2.单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位法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 定代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 表人 年7月15日起施行) 或分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非法社会团体和活动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 取缔的; 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的或者财物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民 办非 企业 单位 在申 请登 记时 弄虚 作假 ,骗 8 取登 记的 ,或 者业 务主 管单 位撤 销批 准的 处罚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251号) 行政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 处罚 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 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登记。 追责 对象 范围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 和田 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 市民 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政局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以公开。 1.具 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办人 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 2.单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位法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 定代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 表人 年7月15日起施行) 或分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实施撤销 登记的; 2.对应当予以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不予撤销 登记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9 对民 办非 企业 单位 涂改 、出 租、 出借 民办 非企 业单 位登 记证 书, 或者 出租 、出 借民 办非 企业 单位 印章 ,超 出其 章程 规定 的宗 旨和 业务 范围 进行 活动 等情 形的 处罚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 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 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 直接实施责任: 位印章的;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 和田 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 市民 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行政 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 政局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处罚 督检查的;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以公开。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 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 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办人 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 2.单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位法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 定代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 表人 年7月15日起施行) 或分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 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处罚的 ; 3.擅自改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未 经登 记, 擅自 以民 办非 企业 单位 名义 进行 活动 的, 或者 被撤 10 销登 记的 民办 非企 业单 位继 续以 民办 非企 业单 位名 义进 行活 动的 处罚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 行政 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 处罚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 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追责 对象 范围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 和田 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 市民 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政局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以公开。 1.具 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办人 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 2.单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位法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 定代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 表人 年7月15日起施行) 或分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非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予以取缔而没 有取缔的; 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 的非法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未 经批 准, 擅自 11 兴建 殡葬 设施 的处 罚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 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 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 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 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 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 直接实施责任: 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 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 和田 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 行政 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市民 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处罚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政局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 以公开。 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 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 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 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办人 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 2.单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位法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 定代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 表人 年7月15日起施行) 或分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3.对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 的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故 意损 毁或 擅自 移动 界桩 或者 12 其他 行政 区域 界线 标志 物的 处罚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 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 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 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 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 直接实施责任: 民政府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 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和田 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 市民 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行政 。 处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 政局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界线管理条例>办法》(2005年11月11日自治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 以公开。 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或者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界桩或者标志物的 费用,并由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办人 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 2.单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位法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 定代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 表人 年7月15日起施行) 或分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擅 自编 制行 政区 域界 线详 图, 或者 绘制 的地 图行 13 政区 域界 线画 法与 行政 区域 界线 详图 不一 致的 处罚 【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 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 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 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 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其行政区 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 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 行政 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 处罚 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 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 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 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 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 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 和田 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 市民 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 政局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办人 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 2.单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位法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 定代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 表人 年7月15日起施行) 或分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制 造、 销售 不符 合国 家技 术标 准的 殡葬 设备 14 行为 ,制 造、 销售 封建 迷信 殡葬 用品 行为 的处 罚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 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 直接实施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 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 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 和田 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 市民 行政 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处罚 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 政局 督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 以公开。 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 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办人 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 2.单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位法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 定代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 表人 年7月15日起施行) 或分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3.对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 的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墓 穴超 过规 15 定标 准的 处罚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 直接实施责任: 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 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 和田 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 、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 行政 市民 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处罚 政局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 督制度。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办人 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 2.单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位法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 定代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 表人 年7月15日起施行) 或分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不 具有 公开 募捐 资格 的组 织或 者个 人开 展公 开募 捐、 通过 16 虚构 事实 等方 式欺 骗、 诱导 募捐 对象 实施 捐赠 等情 形的 处罚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 直接实施责任: 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 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 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 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 和田 、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 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 行政 市民 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 政局 督制度。 :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 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以公开。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 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 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 者居民生活的。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办人 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 2.单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位法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 定代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 表人 年7月15日起施行) 或分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慈善组织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慈善组织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慈善组织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慈 善组 织弄 虚作 17 假骗 取税 收优 惠的 处罚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 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 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 和田 、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 日起施行) 行政 市民 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 处罚 政局 督制度。 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办人 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 2.单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位法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 定代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 表人 年7月15日起施行) 或分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慈善组织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慈善组织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慈善组织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慈 善组 织从 事、 资助 危害 国家 18 安全 或者 社会 公共 利益 活动 的处 罚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 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 、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 和田 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行政 日起施行) 市民 督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 政局 处罚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 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 以公开。 并予以公告。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办人 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单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 位法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 定代 年7月15日起施行) 表人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或分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慈善组织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慈善组织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慈善组织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慈 善组 织未 按照 慈善 宗旨 开展 活动 、私 分、 19 挪用 、截 留或 者侵 占慈 善财 产等 情形 的处 罚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 日起施行) 直接实施责任: 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 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和田 、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 市民 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行政 处罚 财产的; 政局 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 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 以公开。 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办人 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 2.单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位法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 定代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 表人 年7月15日起施行) 或分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慈善组织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慈善组织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慈善组织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慈 善组 织将 不得 用于 投资 的财 产用 于投 20 资、 擅自 改变 捐赠 财产 用途 等情 形的 处罚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 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直接实施责任: ;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 和田 、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 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行政 市民 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处罚 政局 督制度。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 以公开。 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 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 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 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 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办人 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 2.单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位法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 定代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 表人 年7月15日起施行) 或分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慈善组织实施行政 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慈善组织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慈善组织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社会 团体 被责 令限 期停 止活 动和 被撤 销登 21 记的 登记 证书 、印 章和 财务 凭证 收缴 、封 存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 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 、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权和申辩权; 2.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2016年2月6 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和田 ,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 市民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行政 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强制 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 政局 制执行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 3.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 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 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 )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 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4.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 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 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 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 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 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民办 非企 业单 位被 限期 停止 活动 和被 撤销 22 登记 的登 记证 书、 印章 、财 务凭 证收 缴、 封存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 行政 强制 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 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 章。 1.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 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 、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权和申辩权; 2.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 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和田 ,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市民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 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局 制执行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 3.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 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 )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 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4.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 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社会 团体 23 的年 度检 查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 法》(1996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政部民社发[1996]10号) 第六条:社团年检的程序是: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 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2016年2月6 公告或通知; 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二)社团在规定的时间里领取《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 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1.制定社会团体年度监督检查计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 (三)社团按要求准备材料并经业 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 和田 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 行政 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 市民 ,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 关; 检查 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 政局 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登记管理机关按本办法第五 2、加强与社会团体相关主管部门 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 条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 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 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 关材料; 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五)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 第十二条:年检不合格社团由登 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 仍不合格的社团,按照有关规定另作 处理,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 以公告,公告费由社团承担。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不按时开展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 2、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侵犯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 良影响的; 5、在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民办 非企 业单 24 位的 年度 检查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办法》(2005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 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 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 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 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 直接实施责任: 院令第251号) 1.制定社会团体年度监督检查计 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 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 ,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 料; 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 和田 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2、加强与社会团体相关主管部门 行政 市民 。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 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 检查 政局 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 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 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 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 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 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 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 的情况。 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 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 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 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 凭证。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 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 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 登记并公告。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不按时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 2.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 影响的; 5.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公墓 25 的年 检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 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 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 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1998〕25号) 第二条第六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政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 检查 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 认真开展公墓年度检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民政厅、发改委、国 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 知》(新民发[2015]7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发改、国土、 工商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 域内公墓建设经营情况的日常管理监督,并 联合开展经营性公墓年检工作。年检工作按 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民政厅、发改 委、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 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民发 [2015]7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发改、 国土、工商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加 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经营情况 的日常管理监督,并联合开展经营性 公墓年检工作。年检工作按照属地管 理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年检程序:(一)公墓 单位自查。经营性公墓单位每年4月10 日前对照年检内容,完成自查工作, 形成自检报告,填写《经营性公墓年 检报告书》(一式四份),由法定代 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会同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县(地)级民 政部门。(二)县级检查。县(市区 )民政部门对公墓单位报送的《报告 书》及材料进行审查,在同级发改、 直接实施责任: 国土、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对本行政 1.制定社会团体年度监督检查计 区域内经营性公墓进行检查。根据实 和田 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地查看和评分情况,对公墓年检提出 市民 ,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 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4月25日前报 政局 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地级民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加强与社会团体相关主管部门 ,处罚权在县(市区)的,应依法进 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 行查处;处罚权不在县(市区)的, 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需向上级提出处罚的书面建议。(三 )地级年检。地(州市)民政部门在 同级发改、国土、部门的配合下,联 合对地(州市)属经营性公墓及县( 市区)属经营性公墓进行年检。根据 年检情况及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检查 情况,对公墓年检提出意见并加盖公 章,于每年5月5日前报自治区民政厅 。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处罚权在地 (州市)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处罚 权不在地(州市)的,需向自治区民 政厅提出处罚的书面建议。(四)自 治区抽检。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自治区 发改委、国土厅、工商局,共同对全 区经营性公墓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 少于20%。上一年度年检(抽检)不合 格的本年度必须抽检,在审查各级年 检材料和意见以及日常掌握和群众举 报投诉情况的基础上,于每年6月15日 前作出全区经营性公墓年检结论,发 布年检公告。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擅自增设、变更公墓年检程序和条件的; 2.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公墓作出年检合格决定 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 影响的; 5.在公墓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社 会组 织依 法开 26 展活 动情 况的 抽查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自1998年10 月25日起实施,经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 订。)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 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 记管理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 通过,199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和田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 行政 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市民 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检查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 政局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 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 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规范性文件】《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 (2017年3月13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自2017年3月13日起实施)(民发〔2017〕45 号) 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 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 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 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规范性文件】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 体承 法》(2017年3月13日民政部部长办公 办人 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3日起实施) ; 2.单 (民发〔2017〕45号)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 位法 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定代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表人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或分 管领 予行政处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未对被抽查的社会组织进行抽查的; 2、对抽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未在相应时限做出抽查查结论,产生不良 影响的; 4、侵犯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慈 善组 27 织的 监督 检查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直接实施责任: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 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和田 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行政 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市民 行监督检查。 检查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政局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 取下列措施: 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 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 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 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 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 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 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 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 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没有按照职权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的; 2.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3.侵犯慈善组织合法权益的; 4.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在慈善组织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城市 生活 无着 的流 28 浪乞 讨人 员救 助的 给付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 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 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 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 和田 直接实施责任: 行政 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 市民 1.执行自治区、地区制定的相关 给付 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 政局 文件。 ,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 2.依法依据办理业务事项。 规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 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 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 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 、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 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 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时 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 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24号)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 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 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 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不履行救助职责的; 2.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 ,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的; 3.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打骂、体罚、 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 受助人员,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财物, 克扣受助人员生活供应品,扣压受助人员证件 、申诉控告材料,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 、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调戏妇女 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80岁 以上 老年 29 人高 龄津 贴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1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 直接实施责任: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1.及时公布老年人福利不同给付 ) 政策。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 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 和田 行核实。 行政 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 市民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 给付 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 政局 密工作。 津贴制度。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 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 、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 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老年人福 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 利补贴发放进行监督,及时纠正 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 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 障水平。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8年 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四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 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 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 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 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未按时足额支付、克扣、拖欠、挪用老年人 福利的; 4.违反规定向困难群众及其亲属收取费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临时 救助 30 金给 付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 直接实施责任: 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 由)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根据需 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 和田 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 行政 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 市民 示7天;提出初审意见。 给付 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 政局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 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 办结;法定告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 4.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审批过程 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 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审批内容与 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 核准内容一致。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 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649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 行) 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 、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 定、公布。 第六十一条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 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 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 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 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 果,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 等数据,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 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5.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孤 儿基 本生 31 活保 障金 的给 付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起 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 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 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 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 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 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第九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 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一 )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 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四)人民法院 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 护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 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 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 直接实施责任: 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 1.及时公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 给付政策。 人。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 儿进行核实。 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 和田 3.依法做好给付孤儿的基本信息 行政 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 市民 保密工作。 给付 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 政局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 留抚养。 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 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孤儿基本 基本权益。(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生活保障金给付工作情况和结果 。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 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 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 违规行为。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 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 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 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 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 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 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 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 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放孤儿 基本生活费实施方案》 (新民发〔2011〕81 号) 二、及时发放保障资金 对福利机构供养 孤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 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月或按季度直接拨 付到福利机构基本账户,由福利机构全额用于 孤儿基本生活开支。对社会散居孤儿,由县级 民政部门统一为孤儿或其监护人办理银行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银行卡 发放到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 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按 月或按季度直接划拨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 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 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 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 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 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 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 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 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 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649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 行)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 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 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 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 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 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 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 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 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 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 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 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 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 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条件孤儿不予给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 ; 2.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 3.违反规定向收养对象及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收取费用,组织收养对象从事生产劳动的; 4.打骂、体罚、虐待收养对象或者唆使他人打 骂、体罚、虐待收养对象,克扣收养对象生活 供应品,使用收养对象为工作人员干私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特殊 救济 对象 32 补助 金给 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 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 内字224号) 第二条: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资 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 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 行政 原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 给付 第七条: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 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 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 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生 活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 民。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 给付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特殊救济给付 条件的进行核实。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 和田 密工作。 市民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 政局 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 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特殊救济 对象评审工作情况和补助金发放 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 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精减退 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 》(【65】国内字224号) 第九条:各级政府,特别是县、 市人民委员会,对已精简退职的职工 ,尤其是对那些到农村安家落户的退 职职工,应当切实做好按照工作,妥 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条件的特殊救济对象不予办理补助金 支付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 3.违反规定向救济对象及其亲属收取费用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困难 残疾 人生 活补 贴和 33 重度 残疾 人护 理补 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 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第二条:(二)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 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 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 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 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 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 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 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 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 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44号) 行政 第二项第二条: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 给付 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 80元标准发放。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与财力可持续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补 贴标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新民发〔2021〕88号 ) 一、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 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全区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2020 年的不低于100元/人/月标准提高到不低于 110元/人/月标准。 三、执行时间。此次标准提高后的困难 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残疾人补贴相关给付 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残 疾人进行核实。 和田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 市民 密工作。 政局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 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 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残疾人两 项补贴发放结果进行监督,及时 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 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 〕52号) 第二条:(三)补贴发放。补贴 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 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 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 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 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 ,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 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 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 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 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 、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 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予办理补贴给付的; 2.对不符合办理的申请人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 3.违反规定向残疾人及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 取费用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最低 生活 34 保障 金的 给付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 直接实施责任: 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 1.及时公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障给付政策。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 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 行核实。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 和田 ,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密工作。 行政 市民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 给付 政局 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 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 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 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城乡居民 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 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工作情况和评 时调整。 审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的违法违规行为。 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体承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办人 令第649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 ; 行) 2.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位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定代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表人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或分 给予处分。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 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 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 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困难 群众 价格 补贴 、燃 气补 35 贴、 困难 群众 慰问 金给 付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 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51号) 二、补贴标准。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 象的补贴标准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 比涨幅超过3.8%的部分,每增加一个百分比 ,没人每月增加12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 五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月度同比涨幅超过3.8%的部分,每增加一个 百分比,没人每月增加8元。六、发放办法。 直接实施责任: 启动联动机制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价格补贴 1.及时公布价格补贴相关给付政 。价格补贴与现行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最 策。 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同渠道、同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困 步发放。 难群众进行核实。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 和田 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密工作。 行政 市民 》(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 给付 政局 一、明确保障对象。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 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 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补贴 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发 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 放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 缩小保障范围。 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当地物 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 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地方困难群众基 本生活补助资金列支,或从地方财政预算另 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 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 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 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和抚恤优 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社 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 动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 〕1835号) 一、明确保障对象。联动机制保 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 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根据实 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 障范围。 五、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 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 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 补贴可以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 助资金列支,或从地方财政预算另行 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 抚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由地方财政 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 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 支,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和抚恤优待等 资金的投入力度。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不予办理补贴给付的 ; 2.对不符合办理的申请人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 3.违反规定向困难群众及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收取费用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特困 人员 36 救助 供养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 令第456号,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 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 直接实施责任: 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特困人员救 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 助标准,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 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 全救助资金发放的监督制度。 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 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给付事 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项,作出的行政给付决定应当予 和田 民政府规定。 以公开。 行政 市民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 3.做好审批材料的保管,便于后 给付 政局 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 期管理监督;对审批发放工作中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监督问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责。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 指导监督责任: 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 1.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入户调 四)办理丧葬事宜。 查、民主评议,审核工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 2.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救助资 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金的公示工作。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 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令第456号,2006年1月11日国 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 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 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 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 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 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 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 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649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 行)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 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 )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 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等制度相衔接。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人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对 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对不符 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泄露在工 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丢失 、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 供相关服务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对违反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 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 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 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 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 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37 慈善 表彰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直接实施责任: 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 和田 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行政 日起施行) 市民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 奖励 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 政局 表彰奖励决定; 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 、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定。 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 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 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 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 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未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 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的; 2.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未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4.未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 5.未经有关机关审定; 6.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 、公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行 政区 38 域界 线的 认定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 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 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 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直接实施责任: 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1.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 。 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 【法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告知,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 (1989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 和田 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号发布施行) 行政 市民 2.民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 第六条: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 确认 政局 材料进行审查,实地确认界线走 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向和具体位置,并由双方民政部 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 门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主管部门。 3.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将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 裁决建议逐级上报自治州人民政 界线管理条例>办法》(2005年11月11日自治 府。 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第十四条: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 认定不一致引起的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 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行政区 域界线批准机关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353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 施行)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 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 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 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 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 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 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 机关的决定的; (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 域界线的; (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 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 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 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 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 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确认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确认的行为; 3.不依法确认,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慈善 39 组织 认定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 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 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 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 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组织章程;有必要 的财产; 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 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 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 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 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 直接实施责任: 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 1.根据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确认 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 和田 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 行政 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 市民 、量化行政确认的具体标准。建 确认 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政局 立健全对行政确认的监督制度。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确认事 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 项。 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连续二年未从事 慈善活动的; 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 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 他情形。 【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 第58号 2016年8月31日通过,自2016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为慈善组织: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申请前 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申请时被民政部门 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 ,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 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2016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自2016年9月3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 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 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 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 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40 婚姻 登记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 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 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 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直接实施责任: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 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和田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 行政 市民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 确认 政局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 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 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 开。 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 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 登记,发给离婚证。 【规范性文件】《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发[2015]230号,2015年12月8日发布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 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 —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规范性文件】《婚姻登记工作暂行 规范》(民发[2015]230号,2015年 12月8日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 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 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 明婚俗。 第七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 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 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三)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 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 料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 加收费项目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 案损毁的; (六)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 (七)违反规定应用婚姻登记信 息系统的。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以下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事项 不予办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事项 未说明不予办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事 项予以办理的; 4.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41 收养 登记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 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 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 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 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 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 直接实施责任: 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 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 和田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行政 市民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 确认 政局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 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 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 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开。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 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 关系登记。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 政部令第14号,1999年5月25日施行)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 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 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 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规范性文件】《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民发〔2008〕118号) 第九条:收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 (一)解答咨询;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收养登 记、解除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 、撤销收养登记的条件; (三)颁发收养登记证; (四)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五)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收养登记 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办理过收养 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 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 关系当事人死亡发生改变的,不予补 发收养登记证,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出 具收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不作 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现在收养状况的 证明。 第四十二条: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的申请人范围和程序与补领收养登记 证相同。申请人向原办理该收养登记 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出具收养 登记证明申请书》(附件12)。收养 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 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出证条件的,填写《出具收养登 记证明审查处理表》(附件13),报 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 批准,并填写《收养登记证明书》( 附件14),发给申请人。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条件的确认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 理;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确认的行 为; 3.不依法确认,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特困 42 人员 认定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经国 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6 年1月21日颁布,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 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 和田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行政 养工作。 市民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确认 【规范性文件】《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 政局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发[2021]43号)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 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 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 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 开。 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 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范围。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经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 国务院于2006年1月21日颁布,2006年 3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 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规范性文件】《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民发[2021]43号) 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 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 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 围。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条件的确认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 理;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确认的行 为; 3.不依法确认,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临时 救助 43 对象 认定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 直接实施责任: 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和田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行政 市民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确认 政局 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 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 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 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649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 行)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 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 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条件的确认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 理;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确认的行 为; 3.不依法确认,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城乡 最低 生活 44 保障 对象 认定 行政 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 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 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 、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 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条件的确认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 理;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确认的行 为; 3.不依法确认,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在行政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649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 行)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 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 列程序办理: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 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和田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市民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政局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 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 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 、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 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 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 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 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 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 说明理由。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社会 组织 45 的评 估 【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 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 其他 ) 行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 权力 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 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 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和田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 市民 准,并进一步规范。 政局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 【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政部令第39号)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按 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 格; (三)组织实施实地考察和提出 初步评估意见; (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 评估等级; (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 织送达通知书;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 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5A以上 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侵犯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 2.对评估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在社会组织评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地名 命名 46 、更 名审 核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 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行发 [1996]17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 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 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 ;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 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 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 》(2011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171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 程序,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务院《关于 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规定审批,乡(镇) 直接实施责任: 名称,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 和田 其他 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准,并进一步规范。 市民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者涉及国界走向、 行政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政局 权力 省级界线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自治区人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 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内著 行监督检查。 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地州、市人 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自治区 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 在地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 政府审批;跨州、市(地)、县(市、区)的自然 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 政公署提出意见,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 批; (三)居民地名称、门楼牌号名称,由县( 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市政设 施、基础设施、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同级民政部门 备案。 第七条:新建居民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 的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 批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地 名登记审核手续。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6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 部民行发[1996]17号) 第十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 权限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一)至(七)项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申报地名的命名、更 名时,应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采 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 明。 第十二条:地名的命名、更名由 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 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和地名管 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 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 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 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的; 2.未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3.审批后未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5.在区划地名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行政 区划 47 变更 的审 核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8年10 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 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二款:镇、街道的设立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 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当根据情 况分别征求有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本级人民政 府的外事、发展改革、民族、财政、自然资 直接实施责任: 和田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 源、住房城乡建设、 其他 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承办民 市民 准,并进一步规范。 行政 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当 政局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权力 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 表充分协商。 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勘定行政区 域界线,并更新行政区划图。 第十七条: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变更 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 、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档案的管理。 行政区划管理中形成的请示、报告、图 表、批准文件以及与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有关 的材料,应当依法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指 导。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人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的; 2.未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3.审批后未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5.在区划地名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2018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704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管理工 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变更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政府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行 政区划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慈善 48 信托 备案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 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 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 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直接实施责任: 政部门备案。 1.主动公示慈善信托的设立条件 未按照欠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 、程序以及需要备案的材料目录 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等,便于受托人办理备案,并及 【规章】《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国银行 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信息;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17]37号) 2.根据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 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 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 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 和田 、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其他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 市民 情况、履行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 行政 政局 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 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权力 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 3.根据法定管理职责,联合或委 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 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信托的规范 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 管理、慈善目的的实现和慈善信 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托财产的运用效益等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 4.监督责任。对受托人违法违规 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 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职能依 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 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 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共享。 第二十一条: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 慈善法》、《信托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民 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 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 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 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 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 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 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 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不适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不 用于 在法定时限内备案的; 乌鲁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备案的; 木齐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市所 4.在备案和事后监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属区 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县 5.在备案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 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备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实施依据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对养 老机 49 构备 案 行使 责任事项内容 主体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 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的通知》》(2019年1月2日民函〔2019〕 1号) 第一条第二款: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 理。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 和田 其他 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 市民 直接实施责任: 行政 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 政局 1.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备案。 权力 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 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 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 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 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 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印发《关于贯 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的通知》》(2019年1月2日 民函〔2019〕1号) 第一条第二款:依法做好登记和备 案管理。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 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 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 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 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 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 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 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 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 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条:民政部门还应当依据《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 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 变更性质。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 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等信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谁 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将法律修 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政府 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 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 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1.具 体承 办人 ; 2.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不 在法定时限内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和事后监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 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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