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质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
附表: 珠海市质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产品质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第四 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 从轻 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 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 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第 47 号主席令) 1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 的产品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销售的产品,并处 (1)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 违法生产、销售产 初次生产; 品货值金额等值以 (2)产品尚未流入市场; 上 1.6 倍以下的罚 (3)主动追回涉案产品。 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品货值金额 1.6 倍 形。 以上 2.4 倍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第 33 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 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的规定从重处罚。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 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 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 不合格产品对人体健康和 品货值金额 2.4 倍 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或者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 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建议 工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 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第五 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 从轻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2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 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生 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 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2.《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 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第 47 号主席令)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销售的产品,并处 (1)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的; 违法生产、销售产 (2)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影 品货值金额 0.5 倍 响产品的使用性能,且不 以上 1.2 倍以下的 会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罚款;有违法所得 财产安全的; 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品货值金额 1.2 倍 形。 以上 2.2 倍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 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 第 33 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 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的规定从重处罚。 5.《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 从重 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 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 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违法生产、销售产 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 品货值金额 2.2 倍 害物质或严重影响产品使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 用性能的;(2)以普通产 款;有违法所得的, 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 情节严重的,建议 工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 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第五 责令停止生产、销 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 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 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对 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 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 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销售的产品,并处 (1)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 违法生产、销售产 止违法行为; 品货值金额 30%以 (2)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的。 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的规定从重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年第 77 号主席令)第六 售,没收违法生产、 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 销售的产品,并处 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的规定处罚。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违法生产、销售产 形。 品货值金额 30%以 上 7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人体健康和人身、 从重 财产安全已经造成或者足 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2)造成环境污染、生态 破坏等后果的。 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货值金额 70%以 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建议 工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第五 责令改正,没收违 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 法生产、销售的产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 4 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 志等质量标志 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 从轻 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的。 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0%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 有违法所得的,并 产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 处没收违法所得 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责令改正,没收违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年第 77 号主席令)第六 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法生产、销售的产 形。 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 30%以上 70%以下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的规定处罚。 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从重 伪造、冒用两家以上企业 的名称、地址的;(2)同 时具有两项以上本条所列 举的违法行为的。 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70%以上等值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建议工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第二十 5 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 七条第四项、第五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 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 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 期或者失效日期;以及 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 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 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者中文警示说明 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一般 尚未构成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 从重 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 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责令停止生产、销 第(五)项规定,有下列 售,并处违法生产、 情形之一的: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已责令改正而逾期不 30%以下的罚款;有 改的; 违法所得的,并处 (2)产品涉及人体健康和 没收违法所得 人身财产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第五十 6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 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照。 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 7 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 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 一般 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8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第六十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 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 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 从轻 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情 节特别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 责令改正,对单位 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损失的。 任人员处 1 万元以 上 2.2 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改正,对单位 处 6.5 万 元 以 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形。 接责任人员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对单位 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给有关单位造成较大损失 任人员处 3.8 万元 或较大影响的。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检验资格、 认证资格 没收全部运输、保 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关 管、仓储或者提供 资料,且主动交出运输、 制假生产技术的收 保管、仓储的产品的。 入,并处违法收入 0.5 倍以上 1.2 倍 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 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 提供运输、保管、仓储 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的罚 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 假生产技术 一般 从重 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第六十 产品质量法》规定,隐 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 匿、转移、变卖、损毁 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 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查封、扣押的物品 所得。 没收全部运输、保 管、仓储或者提供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制假生产技术的收 形。 入,并处违法收入 1.2 倍以上 2.2 倍 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没收全部运输、保 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 管、仓储或者提供 假技术的;(2)专门为生 制假生产技术的收 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 入,并处违法收入 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 2.2 倍以上 3 倍以 条件的。 下的罚款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被隐匿、转移、 (1)主动将被隐匿、转移、 变卖、损毁物品货 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 值金额等值以上 的; 1.6 倍以下的罚款; (2)受他人胁迫隐匿、转 有违法所得的,并 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物 处没收违法所得 品的。 一般 处被隐匿、转移、 变卖、损毁物品货 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被隐匿、转移、 (1)被隐匿、转移、变卖、 变卖、损毁物品货 损毁的物品无法追回或恢 值金额 2.4 倍以上 复原状的;(2)上述物品 重新流入生产、流通领域 3 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10 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 440 号)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 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 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 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 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产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从重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 440 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 11 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 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 生变化,未依照《中华 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 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 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的;(3)上述物品经隐匿、 有违法所得的,并 转移、变卖、损毁后已经 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的; (2)产品已经流入市场, 责令停止生产,没 但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 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定前积极召回的; 处违法生产产品货 (3)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 值 金 额 等 值 以 上 决定前获得生产许可证的; 1.6 倍以下的罚款; (4)在案件提交案审委员 有违法所得的,没 会审理前,许可申请已经 收违法所得 受理,且产品经检验合格 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处违法生产产品货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值金额 1.6 倍以上 形的。 2.4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生产,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1)违法生产的产品存在 处违法生产产品货 严重质量问题的; 值金额 2.4 倍以上 (2)在无证生产的产品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冒用他人工业产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 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 收违法所得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 责令停止生产、销 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 售,没收违法生产、 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 销售的产品,并限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 期办理相关手续 新审查手续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 1 倍 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 以下的罚款;有违 个月内办理的。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续 一般 12 逾期 3-6 个月内办理的。 从重 逾期 6 个月以上办理的。 从轻 逾期 3 个月以内办理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 1 倍 以上 2 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 2 倍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货值金额 30%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停止生产、销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售,没收违法生产、 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 440 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销售的产品,并处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上 70%以下的罚款; 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法所得的,没 一般 从重 逾期 3-6 个月内办理的。 逾期 6 个月以上办理的。 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货值金额 30%以 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货值金额 70%以 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从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 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 13 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 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 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 志和编号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个月内未改正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 10% 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40 号)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 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 一般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 可证。 从重 处违法生产、销售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6 产品货值金额 10% 以 上 20 % 以 下 的 个月内未改正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 20% 以 上 30 % 以 下 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6 罚款;有违法所得 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 生产许可证 责令改正,处 5 万 有下列情形之一:(1)产 元以上 10 万元以 从轻 品经检验合格的;(2)初 下的罚款;有违法 次违反本规定被查处的。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 14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 入目录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40 号)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 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责令改正,处 10 万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元以上 15 万元以 形的。 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1)造 责令改正,处 15 万 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安 元以上 20 万元以 全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 下的罚款;有违法 社会影响的;(2)产品存 所得的,没收违法 在危及人体健康安全、重 所得 大财产安全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从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 责令限期改正,处 月以内的。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6 个月的。 440 号)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15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 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 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 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 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证标志和编号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 从重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40 号)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 16 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 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 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一般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14 万元 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租、出借、转让生 责令限期改正,处 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 14 万元以上 20 万 证标志和编号两次以上的; 元以下的罚款;情 (2)以牟利为目的; 节严重的,吊销生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产许可证 6 个月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处违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6 个 法生产、销售产品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月以内的。 1.6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处违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法生产、销售产品 货值金额 1.6 倍以 形的。 上 2.4 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生产、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 售,没收违法生产、 (1)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 销售的产品,处违 提供的生产许可证证书、 法生产、销售产品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两 货值金额 2.4 倍以 次以上的; 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2)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改正,处被动 主动将被隐匿、转移、变 用、调换、转移、 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的 损毁财物价值 5% 的;(2)受他人胁迫隐匿、 以上 10%以下的罚 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 款 物品的。 从轻 拒不改正,但在查处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被动用、调换、 (1)主动将被隐匿、转移、 转移、损毁财物价 变卖、损毁物品恢复原状 值 1 倍以上 1.6 倍 的;(2)受他人胁迫隐匿、 以下的罚款 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 物品的。 责令改正,处被动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用、调换、转移、 1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40 号)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 管理条例》规定,擅自 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 20% 动用、调换、转移、损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 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形的。 损毁财物价值 10% 以上 15%以下的罚 款 一般 拒不改正,没有从轻或从 重情节的情形的。 处被动用、调换、 转移、损毁财物价 值 1.6 倍以上 2.4 倍 以下的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被隐匿、转移、变卖、损 责令改正,处被动 毁的物品无法追回或恢复 用、调换、转移、 原状的;(2)上述物品重 损毁财物价值 15% 新流入生产、流通领域的; 以上 20%以下的罚 (3)上述物品经隐匿、转 款 移、变卖、损毁后造成严 重危害后果的。 拒不改正,导致下列情形 处被动用、调换、 之一的:(1)被隐匿、转 转移、损毁财物价 移、变卖、损毁的物品无 值 2.4 倍以上 3 倍 法追回或恢复原状的;(2) 以下的罚款 上述物品重新流入生产、 流通领域的;(3)上述物 品经隐匿、转移、变卖、 损毁后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伪造、 变造许可证证书、 440 号)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 18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 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号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一般 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19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 第 440 号)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 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 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证(上级部门许可需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由上级机关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从轻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处违法生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的; 等值以上 1.6 倍以 (2)能积极配合执法的。 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处违法生产、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形的。 1.6 倍以上 2.4 倍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处违法生产、 伪造、冒用、变造相关证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书、标志和编号两次以上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 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企业尚未投入生产的; 处 6 万元以下的罚 (2)企业的生产条件满足 款 要求,且生产的产品质量 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处 6 万元以上 14 万 形的。 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2) 处 14 万元以上 20 经检验产品质量不符合相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标准要求,且已流入市 场的。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 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 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 20 抽查不合格,经责令限 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 合格(上级部门许可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40 号)第五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 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到 ---- ---- 期复查仍不合格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由上级机关吊销) 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21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 440 号)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 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 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 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 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证明(需上级部门撤销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资格)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 一般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责令改正,对单位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损失的。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对单位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形。 任人员处 2 万元以 上 3.5 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改正,对单位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给有关单位造成较大损失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或较大影响的。 任人员处 3.5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 建议撤销其检验资 格 处 2 万元以上 4 万 从轻 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积极 元以下罚款;有违 整改的。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处 4 万元以上 7 万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 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一般 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 440 号)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 22 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 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 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 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 2 万 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品(需上级部门撤销资 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格)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 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 质检总局令 第 156 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 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 明书标明“试制品”即 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形的。 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从重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 没有从轻或从轻情节的情 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行为和被推荐、监销、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 监制的产品对人体健康、 元以下的罚款;有 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 违法所得的,没收 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 违法所得;情节严 或者在社会上已经造成恶 重的,撤销其检验 劣影响的。 资格 从轻 积极追回违法生产的产品 责令改正,并处 1 的。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责令改正,并处 1 形的。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罚款 销售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生产的产品经检 责令改正,并处 2 验不合格;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2)已造成或足以造成人 下罚款 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 损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轻 (1)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的; (2)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 准要求的。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 24 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 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 一般 质检总局令 第 156 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 1 万 元以上 1.6 万元以 下罚款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责令改正,处 1.6 形的。 万元以上 2.4 万元 以下罚款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 从重 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2) 经检验产品质量不符合相 关标准要求,且已流入市 责令改正,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轻 25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 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 质检总局令 第 156 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 入目录产品 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1)产品经检验质量合格 责令改正,并处 1 的; 万元以下罚款 (2)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的。 一般 从重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并处 2 (1)违法生产的产品经检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验不合格; 下罚款 (2)已造成或足以造成人 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 损害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四)使用假冒伪劣原 (1)初次违反的;(2) 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第五十五条 从轻 未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 全的,情节较轻的。 第一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 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的商品,并处以该 批违法商品货值金 额 1.6 倍以上 2.4 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 倍以下罚款 其他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责令停止生产、销 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属第十条第一、二、三、四 的,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属第十条第八项的, 额等值以上 1.6 倍 和违法生产、销售 第五十六条第 项的,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属第十条第七项 批违法商品货值金 售,没收销售收入 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 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 制作或者组装 的商品,并处以该 责令停止生产、销 四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 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 从其规定。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项所列商品的,依照《中 和违法生产、销售 以下罚款 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 26 售,没收销售收入 售,没收销售收入 从重 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 和违法生产、销售 的。 的,并处以该批违 法商品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九) 责令改正,没收违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九)篡改生产日期、 27 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 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用期、有效期、失效日 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 期或者保质期 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十五条第 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第四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 从轻 (1)首次违反的;(2) 未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 全的,情节较轻的。 法生产、销售的商 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商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法律法规对处罚另 责令改正,没收违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项所列商品 法生产、销售的商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品,并处违法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销售商品货值金额 30% 以 上 70% 以 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商 品,并处违法生产、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 销售商品货值金额 70%以上 1 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二条: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一) (1)服务收入在 5 万元以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 下的; 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 (2)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工 台服务的;(二)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 28 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 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 商品提供服务 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 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 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 明材料的;(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六)展销会的 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的;(七) 作的。 从轻 《广东省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条例》第 五十八条:有本条 例第十二条所列行 为之一的,没有服 务收入的,责令改 正,处以 5 万元以 下罚款。代印、代 制或者提供假冒标 识或者包装物的, 并没收假冒标识、 包装物、模具、原 材料、半成品 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服务收入,处 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服务收入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服务收入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 一般 处罚外,并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原材料、半成品,情节 服务收入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严重的,没收生产设备,依法吊销许可证。 从重 违法服务收入在 10 万元 以上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条例》第 五十八条:有本条 例第十二条所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没收服务收入, 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代 印、代制或者提供 假冒标识或者包装 物的,除按照前款 规定处罚外,并没 收假冒标识、包装 物、模具、原材料、 半成品 处以服务收入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代印、代制或者提 供假冒标识或者包 装物的,除按照前 款规定处罚外,并 没收假冒标识、包 装物、模具、原材 料、半成品,情节 严重的,没收生产 设备,依法吊销许 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 法行为条例》规定,未 29 经实施查封的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擅自启封、 转移、使用、改动、销 毁、销售被查封的物品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 从轻 款:未经实施查封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的物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 销售被查封物品的,处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1)主动将被启封、转移、 处物品货值金额 1 使用、改动、销毁、销售 倍以上 1.6 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 恢复原状的; (2)受他人胁迫启封、转 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 移、使用、改动、销毁、 销售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处物品货值金额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 1.6 倍以上 2.4 倍 的情形的。 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重 从轻 生产者不按国家有关 30 规定负责产品的修理、 更换、退货和赔偿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不按国 家有关规定负责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拒不改正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生产者违反《广东省产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者、销售者擅自启 品质量监督条例》规定, 封、转移、销毁或销售被封存的产品的,处以封存产品总值一倍以 31 擅自启封、转移、销毁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或销售被封存的产品 款;情节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的 (与产品质量法冲突)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从轻 (1)被启封、转移、使用、 改动、销毁、销售的物品 处 物 品 货 值 金 额 无法追回或恢复原状的; 2.4 倍以上 3 倍以 (2)上述物品重新流入生 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 产、流通领域的; (3)上述物品经启封、转 违法所得 移、使用、改动、销毁、 销售后已经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责令赔偿损失,可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积极赔偿损失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3000 元以下 的罚款 责令赔偿损失,可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上 3.5 倍以下的罚 形的。 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 3000 元以 上 7000 元以下的 罚款 责令赔偿损失,可 处违法所得 3.5 倍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拒绝赔偿损失的。 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 7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处以封存产品总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1)主动将物品恢复原状 的罚款,并可对责 的; 任人处以 1000 元 (2)受他人胁迫的。 以上 2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从重 上述物品经启封、转移、 销毁或销售后已经造成严 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封存产品总值 2 倍以上 3.5 倍以 下的罚款,并可对 责任人处以 2000 元以上 3500 元以 下的罚款 处以封存产品总值 3.5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并可对 责任人处以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 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 从轻 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2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 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经型式批准或样机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 的处罚;制造、销售未 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 经型式批准或样机检 罚款。” 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 产品 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量法》(2013 年第 8 号主席令)及其实施细则和《计量违法 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 一般 从重 处罚。 制造、修理、销售不合 33 格的计量器具或制造、 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 出厂检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 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从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6 个月以下,产品没有流 入市场,且经检验符合相 关计量标准的;(2)在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获得 许可受理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违法产品经检验不符合相 关标准的。 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 情节严重 责令其停止制造、 销售,封存该种新 产品,没收全部违 法所得,并处 1000 元 以 上 2000 元 以 下的罚款 责令其停止制造、 销售,封存该种新 产品,没收全部违 法所得,并处 2000 元 以 上 3000 元 以 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6 个 责令其停止出厂, 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制造、修理的 责令其停止制造、 销售,封存该种新 产品,没收全部违 法所得,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出厂, 没收违法所得,可 并 处 3000 元 以 下 的罚款 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 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 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 34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 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 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 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 合格继续使用 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 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罚 从轻 一般 从重 款。 被查处后主动送检合格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违法使用的计量器具在 5 台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积极赔偿损失的; 从轻 且有证据表明不是故意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 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 35 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破 坏铅签封,给国家和消 费者造成损失 为。 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 责令停止使用,并 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使用,并 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 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 600 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其赔偿损失、 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 (2)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责令停止使用,可 并处 300 元以下的 罚款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 一般 形的。 部违法所得,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 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以下的罚款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赔偿损失、 从重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 造数据、破坏铅签封。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 部违法所得,并处 1400 元 以 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制造、使用、修理、销 36 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 的计量器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 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持续 6 个月以上 从轻 的。 没收其计量器具和 全部违法所得,可 并处 600 元以下的 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 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一般 形的。 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 从重 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第 47 号主席令)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 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 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 37 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 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 果 定给予处罚。 一般 处所收检验费用 7 倍以上 9 倍以下罚 款,并依法撤销其 检验资格 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 2.《关于调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政处 罚实施主体的公告》(粤府函〔2010〕27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给相对人造成较大损 失或较大影响的;(2)为 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 术标准的机动车出具虚假 报告数量较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尚未流入市场的; (2)主动追回已流入市场 的出版物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从重 同一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 责令其改正,并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改正,并处 量单位三种以上的。 700 元以上 1000 元 从重 由公安交管部门行使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 果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 量单位 没收其计量器具和 全部违法所得,并 处 1400 元 以 上 2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 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 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原 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 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 成损失; (2)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 费者造成损失。 从轻 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 处 600 元以上 1400 处所收检验费用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损失的。 款,并依法撤销其 检验资格 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全部违法所得,并 元以下的罚款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第十五 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 没收其计量器具和 从轻 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 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 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所收检验费用 9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罚款,并依法撤销 其检验资格 责令其改正,可并 处 300 元以下的罚 款 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停止制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轻 (1)尚未流入市场的; (2)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销售和进口,没收 计量器具和全部违 法所得,可并处相 当其违法所得 10% 至 20%的罚款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 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 39 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 其他计量器具 责令其停止制造、 销售和进口,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 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计量器具和全部违 形的。 法所得,可并处相 当其违法所得 20% 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 10%至 50%的罚款。 至 35%的罚款 责令其停止制造、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销售和进口,没收 (1)已流入市场给消费者 计量器具和全部违 造成损失的; 法所得,可并处相 (2)拒不配合调查的。 当其违法所得 35% 至 50%的罚款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 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 40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 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 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罚款。 而开展计量检定、校准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 11 届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违法行为持续 6 个月以下 责令其停止使用, 的;(2)未造成危害后果, 可并处 300 元以下 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 的罚款 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考核合格的。 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一般 形的。 从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 并 处 300 元 以 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依法取得计量标准 考核证书或者使用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限的计量标准开展 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 3.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第九 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 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 责令其停止使用, 并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 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停止制造、 从轻 违法行为持续 6 个月以内 修理,没收全部违 的。 法所得,可并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 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 41 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 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 动 责令其停止制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制造、 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 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500 元 一般 42 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 数据 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 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 检验,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修理,没收全部违 形的。 法所得,并处 2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 以下的罚款。 从重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一般 的罚款 责令其停止制造、 修理,没收全部违 拒不改正的。 法所得,并处 4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 的罚款 责令其停止检验,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损失的。 可并处 300 元以下 的罚款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责令其停止检验, 并 处 300 元 以 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43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 检定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伪造、盗用、倒 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 从重 给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失或 较大影响的。 从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 响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 影响的; 从轻 主动提供账目清单配合调 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 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 44 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 批准的计量器具 令第 3 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 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 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从重 拒不提供账目清单,隐匿 证据的。 责令其停止检验, 并 处 700 元 以 上 1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 证和全部违法所得, 可并处 600 元以下 的罚款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 证和全部违法所得, 并 处 600 元 以 上 14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 证和全部违法所得, 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封存其计量器具, 责令其补办型式批 准手续,并可以处 以相当于进口销售 额 10%以下的罚款 封存其计量器具, 责令其补办型式批 准手续,并可以处 以相当于进口销售 额 10% 以 上 20% 以 下的罚款 封存其计量器具, 责令其补办型式批 准手续,并可以处 以相当于进口销售 额 20% 以 上 30% 以 下的罚款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 45 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 件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 46 标准,计量标准考核证 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 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 续开展检定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47 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 最高计量标准,经检查 达不到原考核条件 获得计量授权的单位, 48 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 外进行检定、测试 获得计量授权的单位, 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 49 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 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 损失 50 51 责令其停止使用,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 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 限期整改;经整改 ---- ---- 仍达不到原考核条 件的,由原发证机 书。 关吊销其证书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第九条: 责令其停止使用,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 限期申请复查;逾 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 ---- ---- 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 期不申请复查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其证书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第九条: 责令其停止使用,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 限期整改;经整改 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 ---- ---- 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 件的,由原发证机 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关吊销其证书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第十条被 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超出授 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 仍达不到原考核条 责令其改正,没收 ---- ----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全部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销计 量授权证书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第十条被 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三)未经授 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 ---- ---- 责令其赔偿损失 责令其赔偿损失。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第十一条: 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 对外进行检定、测试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第十二条 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 第(四)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 具 罚:(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 给有关单位造成损 失的,责令其赔偿 损失 ---- ---- 没收该计量器具 该计量器具。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 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 52 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 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 付用户使用 一般 主动提供账目清单配合调 查的。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六)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 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 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 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 情节严重 拒不提供账目清单隐匿证 据的。 ---- ---- 百元以下的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第十六条: 53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 准物质 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销售超过有效期的 标准物质的,没收该种标准物质和全部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经营销售残次 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 54 具零配件,使用残次计 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 理计量器具 从轻 对企业、事业单位 责令其停止出厂,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 其停止制造、修理 或重修、重检,没 收全部违法所得 对企业、事业单位 责令其停止出厂,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可 并 处 3000 以 下 罚款;对个体工商 户责令其停止制造、 修理或重修、重检,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可并处 500 元以下 的罚款 责令其停止销售;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 标准物质的,没收 该种标准物质和全 部违法所得 主动提供账目清单配合调 查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销 售,没收残次计量 器具零配件和全部 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销 售,没收残次计量 器具零配件和全部 违法所得,可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 以下的罚款 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第十七 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 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 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55 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4 号)第十八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 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 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 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 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 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 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 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 以下罚款。 证数据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 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 56 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 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 他有关规定 从重 拒不提供账目清单隐匿证 据的。 从轻 主动提供账目清单配合调 查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从重 拒不提供账目清单隐匿证 据的。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计量偏差超出有关规定, 该超出部分为规定 1 倍以 下的; (2)积极赔偿损失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3 号) 责令其停止经营销 售,没收残次计量 器具零配件和全部 违法所得,可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通 报工商部门吊销营 业执照 责令其停止检验,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可并处 300 元以下 的罚款 责令其停止检验,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并 处 300 元 以 上 7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停止检验,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并 处 700 元 以 上 1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责令改正,给用户、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下、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 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 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一般 从重 责令改正,给用户、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形的。 上 2 倍以下、最高 不超过 3 万元的罚 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改正,给用户、 计量偏差超出有关规定,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该超出部分为规定 3 倍以 责令赔偿损失,并 上的; (2)拒不赔偿的。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 从轻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 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3 号) 57 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 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 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 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 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 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 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 监督规定》、《零售商 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一般 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 上 3 倍以下、最高 不超过 3 万元的罚 款 责令改正,给用户、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赔偿损失,并 计量偏差超出有关规定,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该超出部分为规定 1 倍以 下、最高不超过 3 下的; 万元的罚款;没有 (2)积极赔偿损失的。 违法所得的,可处 3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责令改正,给用户、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 处违法所得 1、倍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以上 2 倍以下、最 形的。 高不超过 3 万元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 3000 元以 上 7000 元 以 下 的 罚款 责令改正,给用户、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定 责令赔偿损失,并 从重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计量偏差超出有关规定, 上 3 倍以下、最高 该超出部分为规定 3 倍以 不超过 3 万元的罚 上的; (2)拒不赔偿的。 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 款 58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3 号) 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 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 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 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 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 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改正,给用户、 从轻 计量偏差超出有关规定,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该超出部分为规定 1 倍以 责令赔偿损失,处 下的。(2)积极赔偿损失 违法所得 1 倍以下、 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 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的罚款。 的。 限误差 一般 从重 从轻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 59 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 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 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 一般 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高不超过 20000 元的罚款。 从重 60 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用户、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责令赔偿损失,处 形的。 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最高不 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用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计量偏差超出有关规定, 责令赔偿损失,处 该超出部分为规定 3 倍以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上的;(2)拒不赔偿损失 3 倍以下、最高不 的 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改正,给收购 计量偏差超出有关规定, 者造成损失的,责 令赔偿损失,处违 该超出部分为规定 1 倍以 法所得 1 倍以下, 下的。(2)积极赔偿损失 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的罚款 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3 号) 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 眼镜配制者使用国务 1.《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 第 54 号)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 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使 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 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 其他计量器具 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责令改正,给收购 者造成损失的,责 令赔偿损失,处违 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最高不超 过 2 万元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改正,给收购 计量偏差超出有关规定, 者造成损失的,责 令赔偿损失,处违 该超出部分为规定 3 倍以 法所得 2 倍以上 3 上的;(2)拒不赔偿损失 倍以下,最高不超 过 2 万元的罚款 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收计量器具和全部 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 600 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 11 届 责令停止使用,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的计量器具,并处一万元以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一般 形的。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收计量器具和全部 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 三倍以下罚款:(二)眼镜制配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制配眼镜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 从重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且拒不 收计量器具和全部 配合调查的。 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眼镜镜片、 角膜接触镜、 成品眼镜生产者没有 61 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 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 等计量检测设备 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 一般 责令改正,可以并 形的。 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可以并 第十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 处 7000 元以上 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处 1000 元以上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 责令改正,可以并 4000 元以下罚款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54 号)第五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从重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且拒不 10000 元以下罚款; 配合调查的。 拒不改正,情节严 重的,建议工商主 管部门吊销其营业 执照 62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责令改正,给消费 眼镜镜片、 角膜接触镜、 54 号)第五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 者造成损失的,责 成品眼镜生产者出具 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 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 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不准确可靠 第十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 以并处 600 元以下 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罚款 从轻 积极赔偿消费者损失。 令赔偿损失,没收 全部违法所得,可 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责令改正,给消费 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者造成损失的,责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令赔偿损失,没收 形的。 全部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消费 者造成损失的,责 令赔偿损失,没收 从重 拒不赔偿消费者损失。 全部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 14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罚 款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 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 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 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 63 经营者没有配备与销 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 验光、瞳距、顶焦度、 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 测设备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从轻 责令改正,可以并 处 1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责令改正,可以并 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54 号)第六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 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 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 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一般 形的。 第十一条: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 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 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 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拒 从重 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64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 54 号)第六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 的经营者,不配备与经 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 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 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 计量检测设备 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第十一条: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 从轻 一般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且拒不 配合调查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 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情节严 重的,建议工商主 管部门吊销其营业 执照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 处 600 元以下罚款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责令改正,可以并 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 形的。 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 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 从重 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 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 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 65 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 经营者出具的眼镜产 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 靠 从轻 66 法》规定,拒不提供眼 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 得难以计算 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 据准确可靠。 一般 第十一条: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 67 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 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 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 从重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54 号)第十二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 一般 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 拒不赔偿消费者损失。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从重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 积极赔偿消费者损失。 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 从轻 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 配合调查的。 54 号)第六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 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且拒不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从轻 令第 75 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 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 30000 元以 下罚款。 一般 故意隐瞒,采取各种手段 隐藏违法所得记录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6 个 月以内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 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消费 者造成损失的,责 令赔偿损失,没收 全部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 600 元以下 罚款 责令改正,给消费 者造成损失的,责 令赔偿损失,没收 全部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消费 者造成损失的,责 令赔偿损失,没收 全部违法所得,可 以 并 处 1400 元 以 上 2000 元 以 下 的 罚款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 节轻重处于 10000 元以内罚款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 节轻重处于 10000 元以上 20000 以下 罚款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 节轻重处于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 下罚款 责令其停止使用, 可处 10000 元以下 罚款 责令其停止使用, 处 10000 元 以 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 处 20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时间在 3 个月以下的 可处 300 元以下罚 款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 正的。 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省相 关规定,净含量的偏差量 在规定允许偏差量 1 倍以 下的;(2)主动采取赔偿 消费者损失或补足短缺量 等补救措施。 责令改正,可处检 验批货值金额 1 倍 以下,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责令改正,处检验 批货值金额 1 倍以 上 2 倍以下以下, 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的罚款 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省相 关规定,净含量的偏差量 超出规定允许偏差量 3 倍 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检验 批货值金额 2 倍以 上 3 倍以下,最高 不超过 3 万元的罚 款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令第 75 号)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 从轻 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 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下罚 68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 款。 品未标注净含量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 11 届 一般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未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或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偏 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违法 从重 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令第 75 号)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 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 从轻 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 4 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 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 69 商品净含量不符合规 定 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 4 的规定。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一般 元的罚款。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 11 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未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或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偏 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违法 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从重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计量偏差超出有关规定, 该超出部分为规定 1 倍以 下的; (2)平均净含量不合格但 在允许的单件偏差范围内 或平均净含量合格但只是 样本量存在超过允许的负 偏差件数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1.《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6 号)第三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销 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 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 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 70 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一) 的商品,经核称超出 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二)零售商品经销者销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 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 1、附表 2 规定的负偏差,给消 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 费者造成损失的。 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 2.《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3 损失 号)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 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 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 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71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35 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 号)第五条第(三)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使用 具未登记造册,向当地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 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 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 强制检定工作。 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 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 第九条第(一)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 责令改正,给用户、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下、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处 3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责令改正,给用户、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上 2 倍以下、最高 不超过 3 万元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责令改正,给用户、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 上 3 倍以下、最高 不超过 3 万元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 款 从重 计量偏差超出有关规定, 该超出部分为规定 3 倍以 上的。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限期改正,并处以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300 元以上 700 元 形的。 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并处以 300 元以下的罚款 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 拒不改正的。 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的,没收计量器 具,并处以 700 元 以上 1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 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 6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其停止使用,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部违法所得,可并 形的。 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其停止使用,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 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强制检定工作 从重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35 号)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使用的燃油加 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 72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计 品合格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 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 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 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 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 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 量器具 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 止使用,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 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35 号)第九条第(二)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 73 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 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 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 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 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 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 即投入使用 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 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罚款。 从轻 一般 拒不赔偿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 可并处 2000 元以 下罚款;给国家和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 可并处 5000 元以 上 13000 元以下罚 款 责令其停止使用, 可并处 2000 元以 上 4000 以下罚款;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 形的。 成损失的,责令其 赔偿损失,可并处 13000 元以上 21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1.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35 号)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五)需要维修燃 从轻 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 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 74 加油站经营者需要维 重新投入使用。 修燃油加油机,向没有 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 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 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 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 用,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 油机没有报经执行强 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 11 届 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 投入使用 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一般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的计量器具,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罚款:(一)加油站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加 从重 油或者不按要求维修燃油加油机的。 75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35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 号)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不得使用非法 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 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 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 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从轻 责令其停止使用, 可并处 4000 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 拒不赔偿损失的。 成损失的,责令其 赔偿损失,可并处 2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赔偿损失, 可并处 2000 元以 下罚款;给国家和 检查后经检定燃油加油机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是合格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 可并处 5000 元以 上 13000 元以下罚 款 责令其赔偿损失, 可并处 2000 元以 上 4000 以下罚款;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 形的。 成损失的,责令其 赔偿损失,可并处 13000 元以上 21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赔偿损失, 可并处 4000 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50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2)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 检查后经检定燃油加油机 成损失的,责令其 不合格的。 赔偿损失,可并处 2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改正和停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使用,没收计量器 使用时间在 6 个月以内的; 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可并处违法所得 10%至 20%的罚款 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 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 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 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 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 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0%至 50%的 交接 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的。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 (1)积极赔偿损失的;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 (2)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部违法所得,可并 且有证据表明不是故意行 处 600 元以下的罚 为。 款 一般 责令其赔偿损失、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 形的。 部违法所得,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 以下的罚款 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2.《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6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 35 号)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 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 定进行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 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 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 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 具及其铅(签)封,擅 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 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 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 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 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 刑事责任。 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 11 届 成损失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的计量器具,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罚款:(一)加油站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加 油或者不按要求维修燃油加油机的。 形的。 从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 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责令其改正和停止 使用,没收计量器 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可并处违法所得 20%至 35%的罚款 责令其改正和停止 使用,没收计量器 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可并处违法所得 35%至 50%的罚款 从重 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 (1)拒绝赔偿损失的; 部违法所得,并处 (2)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1400 元 以 上 2000 和伪造数据、破坏签封。 元以下的罚款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35 号)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八)进行成品油零 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 77 加油站经营者进行成 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 品油零售时,没有使用 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 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 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具,并明示计量单位、 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 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 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显示的量值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成品油 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 从轻 限期改正,逾期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改的,处 1000 元以 使用时间在 3 个月以内的; 上 4000 元以下罚 (2)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款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的,处 4000 元以 上 7000 元以下罚 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的,处 7000 元以 使用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 上 10000 元以下罚 (2)拒不改正的。 款 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从轻 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 实际值之差不超过国家规 定允许误差 2 倍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35 号)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八)进行成品油零 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 78 加油站经营者进行成 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 品油零售时,零售量的 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 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 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一般 符,其偏差超过国家规 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 定的允许误差,给消费 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者造成损失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成品油 从重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 5 倍的。 责令改正,给消费 者造成损失的,责 令其赔偿损失,并 处以违法所得 2 倍 以上 3 倍以下、最 高不超过 30000 元 的罚款 从轻 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提 供的。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 节轻重处于 10000 元以内罚款 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 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79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35 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 号)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 责令改正,给消费 者造成损失的,责 令其赔偿损失,并 处以违法所得 1 倍 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消费 者造成损失的,责 令其赔偿损失,并 处以违法所得 1 倍 以上 2 倍以下、最 高不超过 30000 元 的罚款 80 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 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 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32 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 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 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 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 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 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 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32 81 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 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 督检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隐瞒,采取各种 手段隐藏账目的;(2)伪 造账本的。 从轻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时间在 1 个月以下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从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时间在 2 个月以上的。 从轻 及时改正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从重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 影响的。 予以警告,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6 个月以内的(2)产品尚 未流入市场的。 责令停止制造、销 售,没收违法制造、 销售的计量器具, 并处违法制造、销 售计量器具货值金 额 1 倍以上 1.6 倍 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 11 届人 82 制造、销售不符合产品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 标准要求或者国家计 条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或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 量技术规范要求的计 求的计量器具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 量器具 违法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并处违法制造、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 节轻重处于 10000 元以上 20000 以下 罚款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 节轻重处于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 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并处 1.6 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并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从重 从轻 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 定计量器具的,或者擅 自开启、破坏检定封印 或者防作弊装置的,或 者设计、销售、使用具 83 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 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 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 或者消费者利益,或者 销售、使用擅自改动、 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 11 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 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 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一)擅自改动、 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二)擅自开启、破坏检定封印或者防 一般 作弊装置的;(三)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的;(四) 责令停止制造、销 售,没收违法制造、 销售的计量器具,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并处违法制造、销 形的。 售计量器具货值金 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制造、销 售,没收违法制造、 销售的计量器具, 并处违法制造、销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 售计量器具货值金 影响的。 额 2.4 倍以上 3 倍 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 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下, 法所得,可并处 1 且违法行为持续 6 个月以 万元以上 1.6 万元 下。 以下的罚款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 违法所得超过 3 万元,且 法所得,并处违法 违法行为持续 6 个月以下。 所得 1 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下,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 法所得,处 1.6 万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元以上 2.4 万元以 形的。 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 3 万元,没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 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所 得 1.6 倍 以 上 的。 2.4 倍以下的罚款 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 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下, 器具 从重 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恶劣 社会影响的。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 法所得,并处以 2.4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 11 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 84 不按要求保持计量标 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要求保持计量标准考核 准考核证书获证条件 证书获证条件的或者计量认证条件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的或者计量认证条件 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发证部门吊 ---- 销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或者撤销相应的计量认证 项目,并予以公告。 从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 11 届人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违反 85 电能表、燃气表、热量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 计等工作计量器具不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依法申请首次强制检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定或者使用期限届满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用于贸易 不更换的 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计等工作计量器具不依法申请 一般 首次强制检定或者使用期限届满不更换的。 从重 从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 11 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违反 86 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 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务的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经委托 人同意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或者整改后 仍不符合发证条件 的,由发证部门吊 ---销其计量标准考核 证书、计量认证证 书,或者撤销相应 的计量认证项目, 并予以公告 处以 1 万元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1.6 万元以下的罚 违法行为持续 6 个月以下 款,有违法所得的, 的;(2)在处罚决定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法 前已整改合格的。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以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款,有违法所得的, 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以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恶劣社 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法律 会影响的。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以 1 万元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1.6 万元以下的罚 违法行为持续 6 个月以下 款,有违法所得的, 的;(2)主动配合调查, 没收违法所得。法 积极改正的。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以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款,有违法所得的, 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以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他人损失或恶劣社会 有违法所得的,没 影响的。 收违法所得。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 11 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违反 87 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 计量检定、校准报告的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伪造数据, 出具虚假的计量检定、校准报告的。 从重 造成他人损失或恶劣社会 影响的。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 11 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违反 88 未经计量认证,擅自向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 社会出具检验检测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证数据、计量公正数据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或者伪造数据,出具虚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依法取 假报告的 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使用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限的计 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以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以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以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以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从重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 11 届人 89 经营者利用计量器具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 压低农副产品、农业生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 产资料的等级或者伪 行为之一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数据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经营者利用计量器具压低农 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等级或者伪造数据的。 造成他人损失或恶劣社会 影响的。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从重 造成他人损失或恶劣社会 影响的。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违 法所得不超过 3 万元的。 供水、供电、供气、供 热(冷)经营者不按照 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 90 量器具指示的量值进 行结算,或者将户外管 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 源损耗和损失转嫁给 用户、消费者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第 11 届人 从轻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违 法所得超过 3 万元的。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的计量器具,并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下,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经 营者不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进行结算,或 者将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转嫁给用户、消费者 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 3 万元,没 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的。 的。 从重 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下, 处以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 5000 元以上 8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 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涉 案的计量器具,并 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 3 万 元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6 倍以 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及涉 案的计量器具,并 处 1.6 万 元 以 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 3 万 元的,处违法所得 1.6 倍以上 2.4 倍 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及涉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 社会影响的。 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 社会影响的。 案的计量器具,并 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 3 万 元的,处违法所得 2.4 倍以上 3 倍以 下罚款 标准化 91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 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6 号)第 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 从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6 月 以下。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000 元罚款。 从重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其改正,处以 尚未流入市场;(2)主动 1 万元以下罚款 追回产品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 责令其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拒不追回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 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 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 92 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 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 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 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6 号)第 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 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 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 30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应商品条码的 从轻 93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 影响的。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6 号)第 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 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 造的商品条码 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 (1)商品尚未流入市场; 3000 元以下罚款 (3)主动追回产品的。 责令其改正,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3000 元以上 7000 形。 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改正,处以 拒不追回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罚款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 产食品、卷烟、酒、饮 料,药品、保健品、化 94 妆品、医疗器械,日用 化学品,儿童玩具,家 用电器没有在产品标 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 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 95 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 没有标注委托者注册 备案商品条码的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限期改正,可 违法产品尚未流入市场; 处 1000 元 以 上 (2)主动追回产品的。 4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 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 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 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 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 从重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 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从轻 第二 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 一般 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 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96 从轻 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 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 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条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1000 元以上 从重 从轻 一般 从重 10000 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 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97 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 条码 从轻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 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一般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拒不改正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限期改正,可 违法产品尚未流入市场; 处 1000 元 以 上 (2)主动追回产品的。 4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4000 元以上 7000 形。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拒不改正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限期改正,可 违法产品尚未流入市场; 处 1000 元 以 上 (2)主动追回产品的。 4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4000 元以上 7000 形。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拒不改正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限期改正,可 违法产品尚未流入流入市 处 1000 元 以 上 场;(2)主动追回产品的。 4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4000 元以上 7000 形。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拒不改正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 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 98 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 品条码,以及其他违法 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 一般 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1000 元以上 从重 10000 元以下罚款。 99 从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罚款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 从轻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1 个月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 处 1000 元 以 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没有从轻或 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2 个月以上的。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 从轻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1 个月以内的。 一般 逾期未改正,没有从轻或 从重情节的情形。 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 他人使用 部门批准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文件和 《系统成员证书》到所 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 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 商识别代码的,没有在 101 令限期改正,可处 3000 元罚款。 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 生变化时,没有自有关 100 从轻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 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 停止使用之日起 3 个 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 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2) 责令限期改正 查处后及时改正的。 系统成员擅自将其注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限期改正,可 违法产品尚未流入流入市 处 1000 元 以 上 场;(2)主动追回产品的。 4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4000 元以上 7000 形。 元以下罚款 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 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 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 3 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 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2 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 处 1000 元 以 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 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 商品条码,生产者或代 102 理者没有提供该商品 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 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 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 构备案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 从轻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1 个月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 处 1000 元 以 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没有从轻或 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2 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1 个月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 处 1000 元 以 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没有从轻或 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2 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 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 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第二十 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 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 从重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 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 商品条码,生产者或代 理者提供该商品条码 103 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 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 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 案,编码分支机构没有 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 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 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 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第二十 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 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物品编码中心 系统成员没有按照有 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 104 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 之日起30日内报所 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 案的 105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 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编 从轻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1 个月以内的 一般 逾期未改正,没有从轻或 从重情节的情形。 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 30 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 化研究院。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 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从重 元以下罚款。 系统成员按照有关的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 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 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 30 日内报所在地编码 从轻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2 个月以上的。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1 个月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 处 1000 元 以 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 处 1000 元 以 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 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 30 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 起30日内报所在地 研究院。 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码分支机构没有在3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 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 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没有从轻或 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2 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1 个月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 处 1000 元 以 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 一般 逾期未改正,没有从轻或 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一般 从重 送省标准化研究院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 码印刷业务,没有查验 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 106 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 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 文件, 并复印存档备查, 以及存档期限不足2 年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 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 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 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 107 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 件的,印刷企业仍然承 印商品条码 从重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2 个月以上的。 从轻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1 个月以内的。 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 一般 逾期未改正,没有从轻或 从重情节的情形。 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 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 从重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2 个月以上的。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 从轻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1 个月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 处 1000 元 以 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没有从轻或 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2 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 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 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 使用店内条码的,没有 108 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 编制店内码;已经标注 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 者没有直接采用商品 条码,另行编制、使用 店内条码 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 处 1000 元 以 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 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 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 第二十五条:违 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 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 名义向供货者收取进 109 店费、上架费、信息处 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 条码推广应用 从轻 逾期不退,且逾期时间在 1 个月以内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一般 逾期不退,没有从轻或从 重情节的情形。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 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 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 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 30000 元。 从重 逾期不退,且逾期时间在 2 个月以上的。 可处所收取费用 0.3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罚款不得超 过 30000 元 处所收取费用 0.3 倍以上 0.7 倍以下 的罚款,但最高罚 款不得超过 30000 元 处所收取费用 0.7 倍以上 1 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罚款 不得超过 30000 元 认证认可 110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 证活动的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 6 个月 以下的; (2)违法收入 10 万元以 下。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五十七 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111 境外认证机构 未经批 予以取缔,处 10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罚款, 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予以取缔,处 20 万 元以上 35 万元以 下罚款, 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五十八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强 制性等涉及人体健康、公 共安全的认证活动的; (2)违法收入 50 万元以 上的。 予以取缔,处 35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 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予以取缔,处 5 万 代表机构尚未开展认证活 元以上 10 万元以 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条第一款: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 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 机构的,予以取缔,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动的;(2)代表机构已开 展认证活动,违法时间在 6 个月以内的。 一般 从重 从轻 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 112 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认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五十八 条第二款: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般 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 并予公布。 从重 下罚款 予以取缔,处 10 万 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罚款 予以取缔,处 15 万 代表机构已开展认证活动, 元以上 20 万元以 违法时间在 1 年以上的。 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 (1)违法行为持续 6 个月 元以上 20 万元 以 以下的; 上罚款, 有违法所 (2)违法收入 10 万元以 得的,没收违法所 下的。 得 责令改正,处 20 万 元以上 35 万元 以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下罚款, 有违法所 形的。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 35 万 (1)擅自从事强制性等涉 元以上 50 万元 以 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的 下罚款, 有违法所 认证活动的; 得的,没收违法所 (2)违法行为持续 1 年以 得,情节严重的, 上的; 撤销批准文件,并 (3)违法收入 50 万元以 予公布 上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 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 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 113 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 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 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 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 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五十九 责令停业整顿;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从轻 未构成从重情节的。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和相关的产 (由批准机构)撤 品对人体健康、人身财产、 销批准文件,并予 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有 公布;有违法所得 因果关系的; 的,没收违法所得 (2)在社会上已经造成恶 条: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 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 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 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劣影响的; 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条 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114 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 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一般 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 事认证活动的;(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 定的程序的;(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 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 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四) 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从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条 从轻 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 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 115 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 事认证活动的;(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 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定的程序的;(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 一般 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 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四) 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从重 责令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 以 违法行为持续 6 个月以内。 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改正,处 10 万 元以上 15 万元 以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下的罚款,有违法 形的。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改正,处 1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 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违法行为持续 1 年以上。 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由批准机构) 撤销批准文件,并 予公布 责令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 以 违法行为持续 6 个月以内 下的罚款,有违法 的。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改正,处 10 万 元以上 15 万元 以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下的罚款,有违法 形的。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改正,处 1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 以 违法行为持续 1 年以上的。 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从轻 116 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条 的产品、服务、管理体 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 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 产品、服务、管理体系 事认证活动的;(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 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 定的程序的;(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 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 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 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 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四) 予公布的 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从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条 从轻 一般 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117 认证机构超出聘用未 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 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 事认证活动的;(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 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定的程序的;(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 一般 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 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四) 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从重 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由批准机构) 撤销批准文件,并 予公布 责令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 以 违法行为持续 6 个月以内 下的罚款,有违法 的。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改正,处 10 万 元以上 15 万元 以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下的罚款,有违法 形的。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改正,处 1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 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违法行为持续 1 年以上的。 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由批准机构) 撤销批准文件,并 予公布 责令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 以 违法行为持续 6 个月以内 下的罚款,有违法 的。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改正,处 10 万 元以上 15 万元 以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下的罚款,有违法 形的。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改正,处 1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 以 违法行为持续 1 年以上的。 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条: 从轻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 118 构、实验室增加、减少、 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 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 动的;(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一般 的;(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四)聘用未经认 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 从重 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 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 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 119 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 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 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 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 者限制条件 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由批准机构) 撤销批准文件,并 予公布 责令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 以 违法行为持续 6 个月以内 下的罚款,有违法 的。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改正,处 10 万 元以上 15 万元 以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下的罚款,有违法 形的。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改正,处 1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 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违法行为持续 1 年以上的。 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由批准机构) 撤销批准文件,并 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 从轻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 个月内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没有从 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的。 处 5 万元以上 8 万 元以下罚款 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 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 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三)未公开认证 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未对认证过程作 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 证证书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 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从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 2 个月以上的。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从轻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 个月内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没有从 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的。 处 5 万元以上 8 万 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 2 个月以上的。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 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 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120 (二)自行制定的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 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 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 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三)未公开 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 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未对认证过 认证标志、强制性认证 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 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 具认证证书的。 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 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 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令第 63 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 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 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 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规定:(一)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 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 似;(二)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第三十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 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一 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从轻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 个月内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没有从 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的。 处 5 万元以上 8 万 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 2 个月以上的。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从轻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 个月内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没有从 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的。 处 5 万元以上 8 万 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 2 个月以上的。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 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 121 基本规范、认证规则、 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 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 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未 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 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一 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 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 122 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 留存的 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 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 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未 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 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一 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从轻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 个月内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没有从 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的。 处 5 万元以上 8 万 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 2 个月以上的。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从轻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 个月内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没有从 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的。 处 5 万元以上 8 万 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 2 个月以上的。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 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 123 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 证证书 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 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 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未 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 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一 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 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 124 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 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 存 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 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 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 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未 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 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125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三 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 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 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 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 认证机构执业 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责令改正,给予停 止执业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的处罚, 仍不改正的,撤销 其执业资格 从轻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 126 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 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 查、检测活动 127 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 的认证活动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责令改正,处 20 万 元以上 35 万元 以 下罚款, 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认证机构未经 指定擅自从事列入 目录产品的认证活 动的,撤销批准文 件,并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四 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 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 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一般 法所得。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 准文件,并予公布。 从重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6 个月以下的; (2)违法收入 10 万以下 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 元以上 20 万元 以 上罚款, 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认证机构未经 指定擅自从事列入 目录产品的认证活 动的,撤销批准文 件,并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四 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 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 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从轻 责令改正,处 35 万 元以上 50 万元 以 下罚款, 有违法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得的,没收违法所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得。认证机构未经 1 年以上的; 指定擅自从事列入 (2)违法收入 50 万以上。 目录产品的认证活 动的,撤销批准文 件,并予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6 个月以下的; (2)违法收入 10 万以下 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 元以上 20 万元 以 上罚款, 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认证机构未经 法所得。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 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般 从重 从轻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 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 128 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 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 测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五 条第一款: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 一般 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从重 指定擅自从事列入 目录产品的认证活 动的,撤销批准文 件,并予公布 责令改正,处 20 万 元以上 35 万元 以 下罚款, 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得。认证机构未经 形的。 指定擅自从事列入 目录产品的认证活 动的,撤销批准文 件,并予公布 责令改正,处 35 万 元以上 50 万元 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下罚款, 有违法所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得的,没收违法所 1 年以上的; 得。认证机构未经 指定擅自从事列入 (2)违法收入 50 万以上。 目录产品的认证活 动的,撤销批准文 件,并予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元以上 20 万元 以 上罚款, 有违法所 6 个月以下的; (2)违法收入 10 万以下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的。 责令改正,处 20 万 元以上 35 万元 以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下罚款, 有违法所 形的。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责令改正,处 35 万 元以上 50 万元 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下罚款, 有违法所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得的,没收违法所 1 年以上的; 得;情节严重的, 撤销指定直至撤销 (2)违法收入 50 万以上。 批准文件,并予公 布 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五 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 129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 指定的认证业务的 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一般 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从重 130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 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六 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 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 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门备案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6 个月以下的; (2)违法收入 10 万以下 的。 责令改正,处 20 万 元以上 35 万元 以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下罚款, 有违法所 形的。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责令改正,处 35 万 元以上 50 万元 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下罚款, 有违法所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得的,没收违法所 1 年以上的; 得;情节严重的, (2)违法收入 50 万以上。 撤销指定直至撤销 批准文件,并予公 布 ---- 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动中使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并予公 布 从轻 积极追回产品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 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认证,擅自出厂、销售、 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 责令改正,处 10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上罚款, 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所得 从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 从轻 违法行为已造成人体伤害 或者对人身、财产、环境 安全和公共安全等严重影 响,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的。 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的。 二条: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 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 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 一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 132 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等法律的规定查 一般 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第五 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 从重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 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上 70%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70%以上等值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7 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 133 伪造、变造、出租、出 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罚 借、冒用、买卖或者转 款。 让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令第 63 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 3 万元罚款。 第二 ---- 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罚款 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 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 3 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 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 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 罚。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 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尚 未流入市场或能够召回产 品的;(2)不按照法定要 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造 成危害后果能够积极整改 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的工具、设备、原 材料等物品,并处 货值金额 10 倍以 上 13 倍以下的罚 款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的工具、设备、原 材料等物品,并处 货值金额 13 倍以 上 17 倍以下的罚 款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7 134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 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 志的 局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7 号)第五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 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 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135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 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第 503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 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 处理。 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 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 院令 第 503 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 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 品 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 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 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 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 责令其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一般 责令其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罚款 责令其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的工具、设备、原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 材料等物品,并处 不配合调查,拒不改正的; 货值金额 17 倍以 (2)造成严重后果的。 上 20 倍以下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许可证照 从轻 积极追回产品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 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从重 违法行为已造成人体伤害 或者对人身、财产、环境 安全和公共安全等严重影 响,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的。 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已出厂、销售的违法产品 责令改正,处 1 万 部分收回;(2)在案件提 元以下罚款 交案审委员会审理前,产 品经检验合格的。 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 额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 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7 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 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 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136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五十 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 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 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 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 厂、销售、或者在其他 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 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 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 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 137 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 不一致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7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 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 审查。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 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二)违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违法行为已造成人体伤害 或者对人身、财产、环境 安全和公共安全等严重影 响,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从轻 积极追回产品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责令改正,处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违法行为已造成人体伤害 或者对人身、财产、环境 安全和公共安全等严重影 响,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积极追回产品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 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 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 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 从重 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7 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 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 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 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 变更认证证书;(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 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 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 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 138 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 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 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 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 变更认证证书;(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 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 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 目录产品 证证书;(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 从重 产的产品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 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 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139 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7 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 号)第二十五条: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 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 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 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 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 从轻 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 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 产品 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 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违法行为已造成人体伤害 或者对人身、财产、环境 安全和公共安全等严重影 响,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 产的产品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 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 从重 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 1 个月以内 处 6000 元 以 下 罚 的; 款 (2)产品尚未流入市场。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处 6000 元 以 上 1.4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 2 个月以上的。 处 1.4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7 140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 号)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 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 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 含内容的,没有与认证 管理规定。 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 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 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 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 识标注管理规定 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 从重 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7 号)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 从轻 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 141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 标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 1 个月以内 处 6000 元 以 下 罚 的; 款 (2)产品尚未流入市场。 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处 6000 元 以 上 1.4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 2 个月以上的。 处 1.4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 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 使用认证标志的。 从重 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 142 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 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 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 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55 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 ---- 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55 违反规定在产品或者 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 注含有“有机”、 143 “ORGANIC”等字样且 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 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 字表述和图案的 号)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 从轻 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 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一般 第五十条:违反本 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 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 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 从重 从轻 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 144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 产品实际数量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55 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 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 一般 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 145 含量低于 95%的加工 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 (2)能积极配合执法,积 元以下罚款 极改正的。 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 款。 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 ---- 责令改正,处3万 元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55 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 料含量低于 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产品对人体健康和人身、 责令改正,处 2 万 财产安全造成或者造成严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重危害后果的;(2)拒不 罚款 配合调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 (1)非主观故意的;(2) 元以上 1.6 万元以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 下罚款 积极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 1.6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万元以上 2.4 万元 形的。 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改正,处 2.4 发放数量超过实际数量一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倍以上的;(2)拒不配合 下罚款 调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主观故意的;(2) 责令改正,处 1 万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 元以下罚款 积极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改正,处 2 万 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 5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罚款 的;(2)拒不配合调查的;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 (1)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的; 元以上 1.6 万元以 下罚款 (2)能够主动追回产品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产品对人体健康和人身、 责令改正,处 2.4 财产安全造成或者造成严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重危害后果的;(2)拒不 下罚款 配合调查的。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改正,处 1 万 产品尚未流入流入市场; 元以上 1.6 万元以 (2)能够主动追回产品的。 下罚款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55 号)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 的加工产品,在产品或 146 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 标注“有机”字样,加 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 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 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五十五条: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 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 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147 责令改正,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 以下罚款 没有在认证证书限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55 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 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 量内使用中国有机产 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品认证标志;认证委托 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 人没有在获证产品或 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 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 第三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 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 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五十五条:认证委 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 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 责令改正,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 以下罚款 认证机构名称;以及认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 证标志变形、变色 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二) 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从重 拒不改正的。 的;(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 责令改正,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从轻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55 148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 号)第五十五条: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 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 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获得有机 销、撤销后,仍继续使 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 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 认证标识标注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 志 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 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一般 从重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 影响的。 从轻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 在 1 个月以下的。 一般 逾期未改正,没有从轻或 从重情节的情形。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149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 第 63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 认证标志 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2 万元以下罚款。 150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 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 令第 63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 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 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 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 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 认证 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改正,处 1 万 产品尚未流入流入市场; 元以上 1.6 万元以 (2)能够主动追回产品的。 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1.6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万元以上 2.4 万元 形的。 以下罚款 从重 从轻 逾期未改正,且无正当理 由逾期时间在 2 个月以上 的。 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的。 责令改正,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以 6000 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6000 元以上 14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14000 元 以 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第五 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重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 影响的。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认 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 用的符号)、文字和名 称,将公众熟知的社会 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 151 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 文字、符号、图案作为 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 (如使用表明安全、健 康、环保、绿色、无污 染等的文字、符号、图 案) 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第 63 号)第十五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 从轻 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不得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 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认 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 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 一般 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 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 从重 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 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上 70%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70%以上等值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 改 1 个月以下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整改,没有从 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的。 处 5 万元以上 8 万 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 改 2 个月以上。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 152 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 令第 63 号)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 使用的符号)、文字和 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 从轻 规定: (四)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 名称,将容易误导公众 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 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 分;(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 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 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 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 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 一般 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 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0 号)第六十 志组成部分以及违反 一条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 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自行制定的认 从重 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 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标准的规定的 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 改 1 个月以下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整改,没有从 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的。 处 5 万元以上 8 万 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 改 2 个月以上。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的,予以警 告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153 认证机构未向社会公 第 63 号)第三十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 布相关信息的 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 警告。 特种设备 ---- 从轻 154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 备生产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 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 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 造、修理。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 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 安装、改造,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制造的特种 设备,处 10 万元以 上 22 万元以下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制造、安装、改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已 造的产品尚未交付使用的; 经实施安装、改造、 (2)积极配合调查,且积 修理的,责令恢复 极整改的。 原状或者责令限期 由取得许可的单位 重新安装、改造、 修理 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制造的特种 设备,处 22 万元以 上 38 万元以下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款,有违法所得的, 属于经营性行为的;(2) 没收违法所得,已 具备生产条件,已经交付 经实施安装、改造、 修理的,责令恢复 使用的; 原状或者责令限期 由取得许可的单位 重新安装、改造、 修理 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制造的特种 设备,处 38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已 经实施安装、改造、 修理的,责令恢复 原状或者责令限期 由取得许可的单位 重新安装、改造、 修理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 155 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 造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 从轻 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 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 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触犯 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2 号)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 设计文件。《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一般 局令第 92 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 事人能证明提交的设计文 件已经鉴定合格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罚款 设计文件未提交或提交的 设计文件经鉴定不合格。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处 20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罚款 156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处 3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逾期未改正的,处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3 万元以上 12 万元 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后,三十日到六十日 内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 未进行型式试验,责令 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 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12 万元以上 22 万 元以下罚款 从重 从轻 157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 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七十六条: 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 一般 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 和文件的,责令改正后,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 逾期未改正的 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 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的或拒不改正的。 逾期后,三十日以内改正 的。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日以内改正的。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或拒不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 22 万元以上 30 万 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制造、销售, 处 2 万元以上 8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制造、销售, 处 8 万元以上 14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制造、销售, 处 14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158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从轻 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 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 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七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 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 一般 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 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 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 正的 工的,或者在验收后 30 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从轻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 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 159 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 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的,责令改正后,逾期 未改正的 逾期后,三十日以内改正 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 以下罚款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日以内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 以下罚款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或拒不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 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七 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 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一般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日以内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 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或拒不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罚款。 从轻 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一般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日以内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从重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或拒不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建议原发 证机关吊销生产许 可证 从轻 逾期未改正的,处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 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 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七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 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 160 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 检验的,责令改正后, 逾期未改正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 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 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 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1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 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 的,责令改正后,逾期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 未改正的 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 告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一条第 一般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日以内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 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或拒不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从轻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一般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日以内改正的。 从重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或拒不改正的。 (一)项: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 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 以下罚款 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 告的。 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一条第 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 (二)项: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 162 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 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 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门报告,责令改正后, 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电梯 逾期未改正的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 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五)对电梯安 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 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和第十六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 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从轻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一般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日以内改正的。 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罚款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 163 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 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 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二条第 (二)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 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二)不 逾期未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35 万 元以下罚款 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 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从重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 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 164 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 产并召回,责令改正后, 逾期未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八 一般 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 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 从重 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 35 万元以上 50 万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元以下罚款,建议 或拒不改正的。 原发证机关吊销生 产许可证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生产,处 5 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万元以上 25 万 元 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生产,处 25 万元以上 50 万 元 拒不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以下罚款,建议原 发证机关吊销生产 许可证 从轻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 165 产、销售、交付国家明 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 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 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从重 已经生产、销售,尚未使 用。 已经使用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交付的特种 设备,处 3 万元以 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 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交付的特种 设备,处 12 万元以 上 22 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交付的特种 设备,处 22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八十一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 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从轻 责令停止生产,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和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的。 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生产,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 20 万元以上 35 万 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 元以下罚款 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二条第 (四)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 166 涂改、倒卖、出租、出 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借、伪造、变造、转让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四)伪 生产许可证和伪造、变 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造、出租、出借、转让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 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从重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 35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生产 许可证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相应许可证。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 167 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 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 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第 33 号主席令)第四 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从轻 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 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经营的特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和 设备,处 3 万元以 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的。 上 12 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 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 当予以没收。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特种设备 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 以下规定处罚:(二)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一般 合格以及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 相关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 定,特种设备出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出租,没收违法 出租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的;(二)出租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从重 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经营的特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 设备,处 12 万元以 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 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 违法所得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经营的特种 设备,处 22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 从轻 责令停止经营,没 收违法经营的特种 设备,处 3 万元以 涉及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的。 上 12 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停止经营,没 收违法经营的特种 设备,处 12 万元以 涉及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 上 22 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 收违法经营的特种 设备,处 22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责令改正,处 1 万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和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 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的。 罚款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 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 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 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 168 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 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2.《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特种设备 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 以下规定处罚:(二)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以及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 相关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四) 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停止出租,没收违法出租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出租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强制 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四)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使用 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169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 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 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 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 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知义务 2.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特种设备 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 一般 责令改正,处 4 万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 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 罚款 从重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责令停止经营,没 收违法经营的特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和 设备,处 3 万元以 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的。 上 12 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停止经营,没 收违法经营的特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 设备,处 12 万元以 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 上 22 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建立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 销生产许可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责令改正,处 7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 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 170 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 备的 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 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 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特种设备 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 以下规定处罚:(二)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以及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 相关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经营,没 收违法经营的特种 设备,处 22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销生 产许可证 从轻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种设备,处 1 万元 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日以内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处 4 万元 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或拒不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处 7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 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 17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 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三条第 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 一款第(一)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 改正后,逾期未改的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未向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从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从轻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种设备,处 1 万元 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日以内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处 4 万元 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或拒不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处 7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 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 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 172 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 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 志,责令改正后,逾期 未改的 案的; 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使用管理人应当建 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一)电梯 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 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出厂文件;(二)隐蔽工程资料及电 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 文件;(三)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 验、检修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 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 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电梯 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 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四)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 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 服务、投诉、救援电话;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 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电梯使用 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止使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 从轻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种设备,处 1 万元 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日以内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处 4 万元 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或拒不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处 7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 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 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 173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 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 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 检修,并作出记录,责 令改正后,逾期未改的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 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 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特种设备 的使用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 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 4.《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电梯 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 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六)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 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 第三十三条第一 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十 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 从轻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种设备,处 1 万元 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日以内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使用有关特种 设备,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或拒不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使用有关特种 设备,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174 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 检验,责令改正后,逾 期未改的 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三条第 一款第(四)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 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 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 17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 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三条第 从轻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使用有关特种 设备,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要求进行锅炉水(介) 一款第(九)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 质处理,责令改正后,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逾期未改的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 条第三款规定,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未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化学 清洗方案书面告知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令 一般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日以内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使用有关特种 设备,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或拒不改正的。 从轻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种设备,处 1 万元 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日以内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处 4 万元 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或拒不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处 7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 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使用有关特种 设备,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 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三条第 一款第(七)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 17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急专项预案,责令改正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后,逾期未改的 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电梯 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 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三)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 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 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从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从轻 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涉及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2)对检验不合格的特种 特种设备,处 3 万 设备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元以上 12 万元以 书前已经整改完毕的。 下罚款 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三条第 一款第(五)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 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 177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 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 的特种设备的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第八十 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 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 一般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涉及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 特种设备,处 12 万 元以上 22 万元以 下罚款 从重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 22 万 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罚款 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 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在监督检验合格前将特种 设备投入使用的;(二)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 特种设备的;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 3 万 元以上 12 万元以 下罚款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 12 万 元以上 22 万元 以 下罚款 从重 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的事 故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 22 万 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罚款 从轻 已报废未办理使用登记注 销手续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 3 万 元以上 12 万元 以 下罚款 从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 178 者发生异常的情况,未 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 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的 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 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三条第 一般 一款第(六)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与 1 冲突,不予适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 八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 重事故隐患,无改造、 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179 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 下罚款:(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 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 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 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四条: 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 的 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 未履行报废义务,且未办 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 12 万 元以上 22 万元以 下罚款 从重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 22 万 元以上 30 万元 以 下罚款 从轻 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 录制度,但执行不符合相 关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 录制度,但未实施的。 责令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4 万元 以 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14 万 元以上 20 万元 以 下罚款,建议原发 证机关吊销充装许 可证 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一般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 180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 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 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 记录制度的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 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 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 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从重 从轻 181 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 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第 四十八条第(四)项: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 一般 其充装许可证。 (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从重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 182 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 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 进行充装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 从轻 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 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2.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 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充 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以及非法制造、非 法改造、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 一般 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 改装和翻新报废气瓶数量 较少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 元以上 1.6 万元以 下罚款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责令改正,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 以下罚款 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改装 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达 到 10 个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暂停充装,直 至吊销其充装许可 证 违法行为属首次且充装不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 在 10 个以内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 罚款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责令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4 万元以 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 183 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 瓶充装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 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条第一 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 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 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处 14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罚款,建议原发 证机关吊销充装许 可证 予以取缔,没收违 法充装的气瓶,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予以取缔,没收违 法充装的气瓶,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予以取缔,没收违 法充装的气瓶,处 38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充装 到达报废要求的气瓶 10 个以上的。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充装 到达报废要求的气瓶 10 个以上的。 从轻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或者停产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停业整顿,处 1 万 元以上 2.2 万元以 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八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 184 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 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 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员,责令改 员和作业人员的; 正后,逾期未改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六条第 (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日以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 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或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从轻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或者停产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停业整顿,处 1 万 元以上 2.2 万元以 下罚款 一般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日以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 以下罚款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或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 员的; 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梯 一般 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 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二)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八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 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 185 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 测和作业, 责令改正后, 逾期未改的 测和作业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六条第 (二)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事特种设备 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 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 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书的。 从重 从轻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或者停产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停业整顿,处 1 万 元以上 2.2 万元以 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元 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八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 186 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 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 款:(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 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六条第 的,责令改正后,逾期 (三)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 未改的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日以内改正的。 产停业整顿,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从重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或拒不改正的。 一般 逾期后,未设置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 员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八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 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 187 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责令改正 后,逾期未改的 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 2 万 元以上 6 万元以下 罚款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2.《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梯 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 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二)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 从重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处 6 万 元以上 10 万元 以 下罚款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八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188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 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 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 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 进行检查确认的; 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五条第 一般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 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 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或者停产停 业整顿,处 2 万元 以上 6 万元以下罚 款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或者停产停 业整顿,处 6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 下 罚款 检查确认, 责令改正后, (一)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 逾期未改的 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从重 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 189 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 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一般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 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 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 显著位置的。 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五条第 (二)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 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 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 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 下罚款:(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 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 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电梯 著位置,责令改正后, 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 从重 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四)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 逾期未改的 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 服务、投诉、救援电话;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 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 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 的显著位置的。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或者停产停 业整顿,处 2 万元 以上 6 万元以下罚 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或者停产停 业整顿,处 6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 下 罚款 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90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 梯维护保养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一般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 从重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从重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191 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 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 2.《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 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 条规定,从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 保养的 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 1 万元以上 4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 4 万元以上 7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 1 万元以上 4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 4 万元以上 7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 一般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 上 12 万元以下罚 款;对主要负责人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2 万 元 以上 20 万元以 下 罚款;对主要负责 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 上 12 万元以 下罚 款;对主要负责人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 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192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七条第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一)项: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 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 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 从重 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 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193 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 报或者瞒报的 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七条第 (二)项: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 一般 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 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特 从重 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 12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对主要负责 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三十的罚款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九条: 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拖延不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 194 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 单位的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 万元以下罚款。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 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 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195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 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 有领导责任的 款。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 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 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 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六十的罚款 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 196 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九 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 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 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 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 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 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 吊销相关人员的资 格 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不 良后果的。 对机构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5 千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对机构处 10 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 以下罚款 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对机构处 15 万 元 以上 20 万元以 下 罚款,吊销机构资 质;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吊销人员 资格 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从轻 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 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 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 197 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 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 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 检验、检测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 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般 予以取缔,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 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 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在经核准的检验、 检测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或者未按规定受理检验申请、完 从重 成检验工作、告知检验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延误检验、检测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从轻 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不 良后果的。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从重 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九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198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的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 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检测的; 对机构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5 千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对机构处 10 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 以下罚款 对机构处 15 万 元 以上 20 万元以 下 罚款,吊销机构资 质;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吊销人员 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199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 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 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 结论严重失实的 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 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 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九十三条第 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 从轻 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不 良后果的。 对机构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5 千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 5 万元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对机构处 10 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 以下罚款 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对机构处 15 万 元 以上 20 万元以 下 罚款,吊销机构资 质;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吊销人员 资格 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不 良后果的。 对机构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5 千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对机构处 10 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 以下罚款 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 检测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 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 一般 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 条规定,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出具虚假的评估 结论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20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 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 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 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 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 告的;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九十二条第 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二)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 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 从轻 一般 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从重 从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201 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 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九 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 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 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对机构处 15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吊销机构资 质;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吊销人员 资格 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不 良后果的。 对机构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5 千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从重 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从轻 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不 良后果的。 对机构处 10 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 以下罚款 对机构处 15 万 元 以上 20 万元以 下 罚款,吊销机构资 质;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吊销人员 资格 对机构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5 千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 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的;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从重 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从轻 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不 良后果的。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从重 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从轻 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不 良后果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 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203 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 种设备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 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 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 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 对机构处 10 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 以下罚款 对机构处 15 万 元 以上 20 万元以 下 罚款,吊销机构资 质;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吊销人员 资格 对机构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5 千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对机构处 10 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 以下罚款 对机构处 15 万 元 以上 20 万元以 下 罚款,吊销机构资 质;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吊销人员 资格 对机构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难相关单位的 接责任人员处 5 千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 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从重 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九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 从轻 违法执业时间在 6 个月以 内的。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违法执业时间在 6 个月到 1 年的。 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执业时间超过 1 年或 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建 议原发证机关吊销 其资格 从轻 逾期后,经说服教育能够 配合监督检查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 2 万元以上 8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后,仍不接受监督检 查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 8 万元以上 14 万 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205 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 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 测机构中执业的 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九十六条: 一般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 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 6 个月以上 2 年 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第 206 对机构处 10 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 以下罚款 对机构处 15 万 元 以上 20 万元以 下 罚款,吊销机构资 质;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吊销人员 资格 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 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 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 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监督检查, 责令改正后,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九十八条第 逾期不改的 一款: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 14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后, 造成不良后果 的。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可以改正且责令改正后及 处 5 万元以上 12 万 时改正的;(2)消除安全 元以下罚款 隐患的。 从重 无法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处 1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建 议吊销生产许可证 或注销特种设备使 用登记证书。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 初次生产; (2)产品未销售尚未流入 市场; (3)能够主动追回产品。 责令停止生产、进 口、销售,没收违 法生产、进口、销 售的用能产品、设 备和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上 2.2 倍以下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 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第 4 号主席令)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 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 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 207 换、转移、损毁被查封、 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 其主要部件的 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九十八条第 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 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其相应资格。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 条规定,擅自启封、使用、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 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年第 77 号主席令)第七十 208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能 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 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 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 品、设备的 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一般 从重 从轻 209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 识而未标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年第 77 号主席令)第七十 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从重 210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 从轻 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年第 77 号主席令)第七十 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 一般 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 的,责令改正后,逾期 不改的 211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 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年第 77 号主席令)第七十 三条第三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 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从轻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 责令停止生产、进 口、销售,没收违 法生产、进口、销 售的用能产品、设 备和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2.2 倍 以上 3.8 倍以下罚 款 责令停止生产、进 口、销售,没收违 法生产、进口、销 售的用能产品、设 违法产品对人体健康和人 备和违法所得,并 身、财产安全造成或者足 处违法所得 3.8 倍 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建议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改正,处 3 万 违法产品尚未流入市场; 元以上 3.6 万元以 (2)能够主动追回产品的。 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3.6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万元以上 4.4 万元 形。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4.4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1.6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时间在 3 个月以下的 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处 1.6 万元以上 改正时间在 3 个月以上 6 2.4 万元以下罚款 个月以下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处 2.4 万元以上 3 改正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5 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的; 元以上 6.5 万元以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下罚款 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 个月以下的。 一般 从重 212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年第 77 号主席令)第七十 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 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 具,责令改正后,逾期 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不改的 下罚款。 从轻 一般 从重 从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七十二条:未 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1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 部门予以取缔,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一般 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从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6 个月的。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6 个 月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 6.5 万元以上 8.5 万元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建议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 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时间在 1 个月以下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处 2.2 万元以上 改正时间在 1 个月以上 3 3.8 万元以下罚款 个月以下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处 3.8 万元以上 5 改正时间在 3 个月以上的。 万元以下罚款 予以取缔,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 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的。 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予以取缔,处 10 万 元以上 15 万元以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下罚款;有违法所 形。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予以取缔,处 1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 下罚款;有违法所 恶劣社会影响的。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条第 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0 万元 以 下罚款 从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 月以内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 月以上 6 个月以内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 其充装许可证。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 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 214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同意的气瓶除外);(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 (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充装活动的 (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五)未按规定粘贴 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 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 证:(三)超量充装的;(四)其他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 要求进行充装的。 215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二条第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 (一)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 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 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 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罚款 从重 从轻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 216 验检测机构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 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 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21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二条第 一般 (三)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6 个 月以上的或拒不整改的, 或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0 万元 以 下罚款,建议原发 证机关撤销其相应 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改正,处 2 万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2) 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影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 响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 形的。 罚款 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 从重 拒不整改的,或已造成不 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0 万元 以 下罚款,建议原发 证机关撤销其相应 资格 从轻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处 2000 元 以 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日以内改正的。 处 8000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后,60 日以上改正或 拒不整改的。 处 1.4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责 令停止使用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 检测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三条第一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 款第(八)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梯进行清洁、润滑、调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八) 整和检查, 责令改正后, 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 逾期未改的 调整和检查的; 218 从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三条第一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 款第(十)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 指标时,未及时采取相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应措施进行整改,责令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十) 改正后,逾期不改的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从重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 373 号)第八十三条第 从轻 一般 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 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 219 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 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 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 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 2 万元 一般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处 2000 元 以 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处 8000 万元以上 日以内改正的。 1.4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4 万元以上 2 逾期后,60 日以上改正或 万元以下罚款,责 令停止使用或者停 拒不整改的。 产停业整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责令停止使用,予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2) 以没收,处 2 万元 发现后及时改正,消除安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全隐患的。 款 责令停止使用,予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以没收,处 5 万元 形的。 以上 8 万元以下罚 款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2.《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特种设备 的使用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从重 拒不整改的,或已造成不 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予 以没收,处 8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 下 罚款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责令改正,处以 1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以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 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以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建议发证 机关取消其检验资 格 从轻 气瓶尚未投入使用的。 责令改正,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 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 220 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 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 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第 四十九条: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 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的,责令改正,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检验资格。 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21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第 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 五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 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二)收购、 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 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 装的瓶装气体的 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 售单位或者个人收购、 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 222 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 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 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 要求的气瓶的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第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从重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 恶劣社会影响的。 从轻 气瓶尚未投入使用的或违 法行为属首次的。 责令改正,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 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以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五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 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二)收购、 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 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从轻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23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 令第 140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 业的 人单位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特 一般 种设备作业的; 从重 224 责令改正,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 令第 140 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 从轻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初次违反的且积极改正的。 并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没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 人单位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 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 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 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 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 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 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初次违反的且积极改正的。 并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没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造成不良后果的。 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 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 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初次违反的且积极改正的。 处 3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 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或者处分的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令第 140 号)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 225 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 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 造、涂改、倒卖、出租、 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证》的 226 227 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 序组织考试工作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尚未流入市场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2.3 万元 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 从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令第 140 号)第三十四条: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2 号) 有按规定在被许可的 第三十四条: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 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 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 ---- 责令整改;情节严 重的,暂停或者建 议审批机关撤销其 批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2 号) 从轻 主要受力结构件 (主梁、 第十条第一款: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 228 主副吊臂、主支撑腿、 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 标准节,下同)全部委 制造。 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 于起重机械制造 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尚未流入市场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下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 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 2.3 万元以上 2.7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 2.7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 2.4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从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尚未流入市场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 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 责令改正,处以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 2.4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 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 买的,制造单位没有委 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 229 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 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 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 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2 号) 第十条第二款: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 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 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 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制造 230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2 号) 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 在变更后 30 日内到原 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后 30 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 的,责令改正,处以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记注销的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从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2 号) 231 使用旧起重机械,没有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 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 方可投入使用:(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记注销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 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承租使用的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2 号) 232 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一)没有在登 使用登记,或没有完整 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三) 安全技术档案,或监督 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以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 8000 元以上 1.4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 1.4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 8000 元以上 1.4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 1.4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 8000 元以上 1.4 万 元以下罚款 合格的 从重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2 号) 从轻 233 没有制定周密的拆卸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 作业指导书,或未按照 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 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 卸过程的安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 疫总局令第 92 号)第三十九条: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不依法受理检验检 234 测申请,或者不按期出 具检验检测报告,责令 改正后,逾期不改的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 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未 235 按规定备案,或者其单 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 更手续的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 变更,或者特种设备进 236 行改造、修理,未按规 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的 237 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 一般 从重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轻 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 1.4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责令改正,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第三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在经核准的检验、检测 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或者未按规定受理检验申请、完成检 验工作、告知检验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延误检验、检测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一般 从重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以 7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以上 4.4 万元 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特 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 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其 ---- ---- 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罚款 ---- ---- 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罚款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其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特 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 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变更, 或者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 2 万元以上 4.4 设备许可证书、检验检 三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许可 万元以下罚款 测结果、检验检测报告 证书、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的,责令停止违法 和鉴定结论的 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 20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罚 款,并吊销相应许 可证 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 相应许可证 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 40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 罚款,并吊销相应 许可证 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以上 4.4 万元 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12 万元 一般 从重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充装单位对移动式压 238 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 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未 按规定进行处理,责令 改正,逾期未改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 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责令停止充装并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相应许可证。 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 从轻 单位未明确整机或者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 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未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未 未按规定书面告知使 按规定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或者未按规定组织评估的,责令限期 一般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用管理人,或者未按规 定组织评估,责令改正, 从重 逾期未改的 240 安装国家或者省明令 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从重 239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 从轻 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淘汰、禁止制造、强制 七条规定,安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 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 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关产品的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从重 241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不符合安全 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 技术规范、标准的特种设备相关产品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特种 规范、标准的特种设备 设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相关产品制造、安装、 下罚款。 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 242 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从重 1.《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交付使用前,未采取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措施防止特种设备被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 修理单位在交付使用 万元以下罚款。 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 2.《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电梯安装、改 止特种设备被他人使 造、修理施工单位在交付使用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 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从轻 一般 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责令限期改正,处 12 万元以上 22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限期改正,处 22 万元以上 30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使用的产品,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使用的产品,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使用的产品,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1.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 万元以上 4 万 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4 万元以上 7 万 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6.5 万 元 以 上 8.5 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的销售者不协助制造 单位或者移动式压力 243 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 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 特种设备进行处理,责 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特种 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三)不协助制造单位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 气瓶充装单位对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 1.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8.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 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种设备,处 1 万元 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特种设备的 244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使用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人未按规定履行特种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备停用、 启用手续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停用、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种设备,处 4 万元 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启用手续的; 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从重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造成不良后果的。 种设备,处 7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 下 罚款 245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特种设备的 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 使用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评估,责令改正,逾期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处 1 万元 不改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的; 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种设备,处 4 万元 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从重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造成不良后果的。 种设备,处 7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 下 罚款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246 人超过允许工作参数 使用特种设备的 使用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 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的; 从重 247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特种设备的 人未按评估单位的建 使用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 议完成更新、改造并经 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检验合格继续使用已 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 超过使用年限的大型 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评估单位的建议完成更新、改造并经 游乐设施的。 检验合格继续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 3 万 元以上 9 万元以下 罚款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 9 万 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罚款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 15 万 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罚款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 3 万 元以上 9 万元以下 罚款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 9 万 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罚款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 15 万 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罚款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条 受委托进行安全评估 248 的单位或者机构出具 虚假评估结论的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二款规定,受委托进行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出具虚假评估结论 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或者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从事特种设备日常维 护保养的单位未按照 249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 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 明的要求对特种设备 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 250 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 规定,从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从重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 充装单位充装非由本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情 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 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从轻 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对单位或者机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5 千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或者机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 元以下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或者机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1 万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处 4 万 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处 7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责令改正,处 2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位登记的气瓶的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充装 非由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的; 一般 从重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情 251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充装单位超量充装的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三)超量 充装的;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252 充装单位其他不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 要求进行充装的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情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四)其他 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充装的。 责令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4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责令改正,处 14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充装许可证 责令改正,处 2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4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责令改正,处 14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充装许可证 责令改正,处 2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处 8 万 元以上 14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从重 气瓶充装单位未在气 瓶的显著位置设置可 253 识别的充装单位或者 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 254 充装单位未建立充装 气体质量检查制度和 销售记录制度的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气瓶充装单位未 在气瓶的显著位置设置可识别的充装单位或者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 或者标志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标志的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 十三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建立充装气体质量 检查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14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充装许可证 责令改正,处 1 万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 罚款 责令改正,处 4 万 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罚款 责令改正,处 7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 1 万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 罚款 责令改正,处 4 万 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罚款 责令改正,处 7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 责令停止充装,没 收违法充装的气体,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充装单位在其充装的 255 气体中掺杂、掺假、以 次充好,危及移动式压 力容器、气瓶安全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处 2 万元以上 8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气瓶充装单位在其充装的气体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危及移动 法所得的,没收违 式压力容器、气瓶安全的,责令停止充装,没收违法充装的气体, 法所得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有 责令停止充装,没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收违法充装的气体,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处 8 万元以上 14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停止充装,没 收违法充装的气体, 处 14 万元以上 20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 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充装许 可证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不在经核准的检验、 检测范围内从事检验、 256 检测活动,或者未按规 定受理检验申请、完成 检验工作、告知检验结 果,责令改正后,逾期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在经核准的检验、检测 一般 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或者未按规定受理检验申请、完成检 验工作、告知检验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延误检验、检测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不改的 从重 接受安全监察指令的 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 257 安全监察指令改正违 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 隐患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接受安全监察指令的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 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 元以下罚款;延误 检验、检测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逾期未改正的,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罚款;延 误检验、检测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逾期未改正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延误检 验、检测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罚款,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逾期未改正的,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罚款,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从重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在 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 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 258 及服务、投诉、救援电 话,责令改正,逾期不 改的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电梯使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 负责,履行下列义务:(四)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 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 一般 投诉、救援电话;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从重 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电梯使 259 从轻 造成不良后果的。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确 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 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 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 从轻 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 一般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 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从重 元以下罚款。 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 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电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电梯 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 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 从轻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 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十一)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 260 未在电梯制造单位的 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 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 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 后,未通知电梯制造单 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 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 一般 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从重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造成不良后果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 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 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 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规范后投入使用,责令 改正后,逾期不改的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电梯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 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 261 商场、体育场馆、展览 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十三)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 馆、公园、电影院、剧 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 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 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控,且监控数据保存不 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少于一个月,责令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后,逾期不改的 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 项: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 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九)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 及时进行检修,未取得维护保养相关资质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维 护保养单位检修;(十)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 电梯使用管理人对出 现故障、事故隐患的电 262 梯在消除隐患前继续 使用, 或者在出现故障、 事故后未及时履行应 急救援义务的 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使用 令停止使用,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 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对主 要负责人处 1 万元 以上 2.4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对 主要负责人处 2.4 万元以上 3.6 万元 以下罚款 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 有关证据,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公 安消防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九项、第十项、第三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对出现故障、事故隐患的电梯 在消除隐患前继续使用,或者在出现故障、事故后未及时履行应急 救援义务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 主要负责人处 3.6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 改造、修理施工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 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 263 以及使用管理人变更 的,原使用管理人未向 使用管理人提供或者 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 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电梯制造单 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等专业 从轻 服务机构应当向使用管理人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原使用管理人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 一般 移交给新的电梯使用管理人。 逾期未改正的,处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2 万元以上 3.5 万 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3.5 万元以上 5 万 日以内改正的。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向使用 逾期未改正的,情 管理人提供或者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从重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或拒不改正的。 节严重的,处,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 以 下罚款 的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 从轻 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下列 义务:(二)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并在使用年限届 一般 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三)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 264 电梯制造单位未履行 件验收和溯源制度;(四)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安全 相关义务的,责令改正 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后,逾期不改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 逾期后,三十日内改正的。 2 万元以上 4.4 万 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逾期后,三十日以上六十 4.4 万元以上 7.6 日以内改正的。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本单位制造的电梯。制 造单位设立或者委托的单位维护保养其制造的电梯的,无需再取得 从重 相应许可,但应当书面告知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逾期后,六十日以上改正 或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逾期未改正的,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第五项规定和第十六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65 逾期未改正的,处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 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 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 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以下罚款 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未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的; 的、对施工过程记录不 (二)未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的; 真实的、移装未经安全 (三)对施工过程记录不真实的; 评估或者出厂文件不 (四)移装未经安全评估或者出厂文件不齐全的电梯的。 从轻 一般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 逾期未改正的,情 节严重的,处 3 万 齐全的电梯的,责令改 元以上 10 万元以 正后,逾期不改的 下罚款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处 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 1 万元以上 4 万元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 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 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设备,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 责令限期改正,处 好自身安全防护;(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 4 万元以上 7 万元 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以下罚款;有违法 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五) 所得的,没收违法 在维护保养结束前对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复核;(六)在电梯的显著 所得 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七)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 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八)未经使用管理 266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 人同意不得将维护保养事项转包、分包给其他维护保养单位;(九) 履行相关义务的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 责令限期改正,处 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 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处理建议和所需费用;发现严重事故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 以下罚款;有违法 隐患的,还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严重 所得的,没收违法 事故隐患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所得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协助电梯使用管理人实施救援。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 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67 电梯检验机构未依法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出具检验标志、检验报 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 元以下罚款 告的、未依法向特种设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未依法出具检验标志、检验报告的; 提交更新后的电梯维 (二)未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维护 护保养单位信息或者 保养单位信息或者电梯检验信息的。 一般 从重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造成不良后果的。 电梯检验信息的 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 268 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 出具虚假的评估结论 的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出具虚假的评估结 论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从重 从轻 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 269 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 和省有关标准的 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由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5 千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对单位处 10 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 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 15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可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改正,并可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从重 燃气经营企业伪造或 270 提供虚假燃气检测报 告的 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违法行为属首次的。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5 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伪造或提供虚假 燃气检测报告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改正,可处一 万元以上 1.6 万元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可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可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家用汽车产品召回 家用汽车生产者没有 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 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 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 271 说明书、三包凭证、维 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 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 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 包有关信息;在信息发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相 关资料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处 1 万元 以上 1.6 万元以下 罚款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 形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处 1.6 万 元以上 2.4 万元以 下罚款 从重 隐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处 2.4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且未构成情 节严重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从重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相 关文件仍未整改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从轻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 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 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 一般 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 案。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生变化时没有及时更 新备案的 272 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条第一款: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 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 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 用说明书、三包凭证、 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 文件的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相关文件内容,或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且未构成情 节严重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相 关文件仍未整改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相关文件内容,或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且未构成情 节严重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相 关文件仍未整改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相关文件内容,或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且未构成情 节严重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从重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相 关文件仍未整改的。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相关文件内容,或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说 明书不符合消费品使 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 定的要求;以及家用汽 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 273 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 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 性能指标、工作条件、 工作环境等要求没有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条第二款: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 一般 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 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 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第三十八条:违 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 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 从重 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明示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条第三款: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一般 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 274 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缺 少法定内容的 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 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 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 容。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 从重 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家用汽车维修保养手 275 册格式不规范、内容不 实用的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条第四款: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 内容实用。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且未构成情 节严重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从重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相 关文件仍未整改的。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相关文件内容,或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一般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从重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未 进行整改的。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家用汽车随车提供工 276 具、备件等物品的,不 附有随车物品清单的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条第五款: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 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 277 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 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 以及发票的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销售者销售家 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 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销售者销售家 产品未按照随车物品 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 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 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 件等物品的 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 一般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 从重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未 进行整改的。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一般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 从重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未 进行整改的。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279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278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者销售家 产品未当面查验家用 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 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 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 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 状况的 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280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销售者销售家 产品未明示并交付产 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 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 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 车文件的 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 一般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 从重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未 进行整改的。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一般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 从重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未 进行整改的。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一般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未 进行整改的。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从重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未 进行整改的。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 281 产品未明示家用汽车 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 和三包有效期的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销售者销售家 产品未明示由生产者 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 282 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 网点资料,或限制消费 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 自主选择修理者的 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 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销售者销售家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 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 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 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 从重 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销售者销售家 283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 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 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 产品未在三包凭证上 售信息; 填写有关销售信息的 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 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 以下罚款。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 从重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未 进行整改的。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一般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未 进行整改的。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修 理者未对提供的修理服务 进行整改的。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 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从重 延误修理时间的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修 理者未对提供的修理服务 进行整改的。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产品未提醒消费者阅 284 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 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的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 产品对于进口家用汽 车产品,未明示并交付 285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一般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 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 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 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 料的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销售者销售家 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 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九 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 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 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 从重 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 一般 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 家用汽车修理者没有 286 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 存档制度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 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 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查阅或复制。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 从重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287 家用汽车修理者没有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四条: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 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 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 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延误修理时间。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果的。 288 一般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 格零部件,或其质量低 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从重 装配线上的产品的 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修 理者未对提供的修理服务 进行整改的。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理的零部件不是生产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五条: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 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 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 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 289 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 检疫总局令第 150 号)第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 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 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 一般 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修 理者未对提供的修理服务 进行整改的。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拒 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罚款 行驶或者无法行驶时, 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 没有提供电话咨询修 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 理服务;以及电话咨询 运费。 服务无法解决时,没有 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3 万 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 元以下罚款。 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 费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 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