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权责清单.xlsx
焉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权限内涉及文 1.权限内建 行政许 物保护单位建 设工程选址 可 涉及文物保 设活动审批 护单位实施 原址保护措 施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焉耆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县文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化体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育广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 播电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视和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 旅游 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局(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挂文 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 化市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场综 。 合行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 政执 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法队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二十一 牌子 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 ) 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 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 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 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 权限内文 物保护单 位建设活 动审批的 许可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 室承担负责辖区内 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的统筹协调,做好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与考古业务管理, 承担文物保护与考 古有关审核审批事 项,配合上级文物 部门做文物保护与 考古项目的实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 和国行政许可法》(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 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 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 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 以制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权限内涉及文 2.权限内文 行政许 物保护单位建 物保护单位 可 设活动审批 修缮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 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 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二十一 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 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 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 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 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 权限内文 物保护单 位修缮的 审批许可 具体承办的业 务科室承担负责辖 区内文物保护利用 工作的统筹协调, 做好不可移动文物 保护与考古业务管 理,承担文物保护 与考古有关审核审 批事项,配合上级 文物部门做文物保 护与考古项目的实 施。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 和国行政许可法》(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便于申请人阅取。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行)。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 第三十条、第三十 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 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 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 以制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 1 实施依据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实施依据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权限内因特殊 需要在文物保 护单位保护范 围内进行其他 建设工程或者 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的 审核 行政许 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 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 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 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 权限内因 特殊需要 在文物保 护单位保 护范围内 进行其他 建设工程 或者爆破 、钻探、 挖掘等作 业的审核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 室承担负责辖区内 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的统筹协调,做好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与考古业务管理, 承担文物保护与考 古有关审核审批事 项,配合上级文物 部门做文物保护与 考古项目的实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 和国行政许可法》(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便于申请人阅取。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行)第三十条、第三十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 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 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 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 以制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权限内在文物 保护单位的建 设控制地带内 进行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的审 核 行政许 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 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 权限内在 文物保护 单位的建 设控制地 带内进行 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 的审核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 室承担负责辖区内 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的统筹协调,做好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与考古业务管理, 承担文物保护与考 古有关审核审批事 项,配合上级文物 部门做文物保护与 考古项目的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 和国行政许可法》(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便于申请人阅取。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行)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 第三十条、第三十 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 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 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 以制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权限内国有文 物保护单位改 变用途的审核 行政许 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焉耆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县文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化体 育广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 播电 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 视和 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 旅游 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 局( 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挂文 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 化市 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 权限内国 有文物保 护单位改 变用途的 审核 具体承办的业 务科室承担负责辖 区内文物保护利用 工作的统筹协调, 做好不可移动文物 保护与考古业务管 理,承担文物保护 与考古有关审核审 批事项,配合上级 文物部门做文物保 护与考古项目的实 施。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 和国行政许可法》(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便于申请人阅取。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行)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 第三十条、第三十 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 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 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 以制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3 4 行使 主体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设立经营性文 艺表演团体的 许可 行政许 可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 焉耆 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订) 县文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 化体 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 育广 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 播电 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视和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游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公布) 局( 挂文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化市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场综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合行 政执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法队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本行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政区域内 理条例承担艺术品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 设立经营 经营单位备案事项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性文艺表 的责任 演团体的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许可审批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事项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三十四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 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 条、三十七条、四十条 、四十四条。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 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 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 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 以制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承担相应责任;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引发聚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娱乐场所经营 许可 行政许 可 焉耆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正) 县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化体 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育广 播电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视和 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旅游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 局( 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 挂文 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 化市 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场综 合行 明理由。 政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法队 牌子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 焉耆 县文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化体 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 育广 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播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 视和 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 旅游 局(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 设立娱乐 场所经营 单位的许 可审批事 项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 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和国行政许可法》(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 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行)。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承担相应责任;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引发聚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审核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在审核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 务而未履行的; 4.负责办理和审核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5.在审核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6 设立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 所经营单位的 审批 7 实施依据 行政许 可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 条例承担设立娱乐 场所经营单位的许 可审批事项的责任 第三十条、三十四 条、三十七条、四十条 、四十四条。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 设立互联 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 所的审批 事项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承担设立娱乐场 所经营单位的许可 审批事项的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 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和国行政许可法》(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 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措施予以制止。 行)。 第三十条、三十四 条、三十七条、四十条 、四十四条。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10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涂改 、出租、出借 或者以其他方 式转让《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 证》,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4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 县文 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 化体 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 育广 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播电 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视和 旅游 款。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互 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 场所管理 条例》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利用营业场 所制作、下载、 复制、查阅、发 布、传播或者以 其他方式使用含 有《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管 理条例》第十四 条规定禁止含有 的内容的信息, 情节严重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 县文 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 化体 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 育广 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 播电 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 视和 旅游 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局( 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挂文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 化市 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 场综 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合行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 政执 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 法队 牌子 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互 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 场所管理 条例》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规定的营业 时间以外营业、 接纳未成年人进 入营业场所、经 营非网络游戏、 擅自停止实施经 营管理技术措施 、未悬挂《网络 经营许可证》或 未成年人禁入标 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通过,2019年3月24日修订 焉耆 ) 县文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化体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育广 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播电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视和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旅游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局(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挂文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互 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 场所管理 条例》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9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13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向上网消费 者提供的计算 机未通过局域 网的方式接入 互联网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4日修订) 焉耆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县文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化体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育广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播电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 视和 、公安机关举报的; 旅游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局(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 挂文 记录备份的; 化市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 场综 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互 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 场所管理 条例》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利用 明火照明或者 发现吸烟不予 制止,或者未 悬挂禁止吸烟 标志等行为, 情节严重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焉耆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县文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 化体 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 育广 ,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 播电 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 视和 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互 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 场所管理 条例》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从事娱 乐场所经营活 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焉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 县文 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 化体 予以取缔。 育广 【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年8月6日公布,2017年8月23日第二次修订,无 播电 上位法) 视和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 旅游 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局( 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挂文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娱 乐场所管 理条例》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12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娱乐场所实 施《娱乐场所 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禁止行 为,情节严重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县文 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化体 育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 播电 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 视和 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 旅游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 局( 挂文 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 化市 场综 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娱 乐场所管 理条例》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娱乐场所指 使、纵容从业 人员侵害消费 者人身权利的 ,造成严重后 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县文 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化体 育广 娱乐经营许可证。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娱 乐场所管 理条例》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歌舞娱乐场 所的歌曲点播 系统与境外的 曲库联接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焉耆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县文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 化体 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 育广 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播电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 视和 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 旅游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局(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 挂文 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化市 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场综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 合行 、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政执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 法队 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娱 乐场所管 理条例》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15 16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19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娱乐场所变 更有关事项, 未按照《娱乐 场所管理条例 》规定申请重 新核发娱乐经 营许可证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焉耆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县文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 化体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 育广 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娱 乐场所管 理条例》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娱乐场所未 按照《娱乐场 所管理条例》 规定建立从业 人员名簿、营 业日志,或者 发现违法犯罪 行为未按照《 娱乐场所管理 条例》规定报 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焉耆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 县文 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 化体 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娱 乐场所管 理条例》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娱乐场所未 按《娱乐场所 管理条例》规 定悬挂警示标 志、未成年人 禁入或者限入 标志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县文 化体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娱 乐场所管 理条例》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18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20 21 22 事项名称 对娱乐场所因 违反《娱乐场 所管理条例》 规定,2年内 被处以3次警 告或者罚款、 被2次责令停 业整顿又有违 反《娱乐场所 管理条例》的 行为应受行政 处罚的行政处 罚 对游艺娱乐场 所设置未经文 化主管部门内 容核查的游戏 游艺设备及进 行有奖经营活 动的,奖品目 录未报所在地 县级文化主管 部门备案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 未经文化主管 部门批准的营 业性演出活动 提供场地的行 政处罚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挂文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 化市 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 场综 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 合行 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 县文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通过,2017年12月15日修订) 化体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育广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播电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视和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旅游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局( 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挂文 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 化市 罚。 场综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 合行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 政执 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法队 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牌子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 ) 、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 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通过,2017年12月15日修订) 挂文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 化市 场综 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合行 政执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娱 乐场所管 理条例》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部门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娱 乐场所管 理条例》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23 事项名称 对娱乐场所未 在显著位置悬 挂娱乐经营许 可证、未成年 人禁入或者限 入标志,标志 未注明 “12318”文 化市场举报电 话的行政处罚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对娱乐场所不 配合文化主管 部门的日常检 查和技术监管 措施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对擅自从事营 业性演出经营 活动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24 25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通过,2017年12月15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 局( 挂文 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化市 场综 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娱 乐场所管 理条例》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违法实 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 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焉耆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县文 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 化体 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 育广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 播电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 视和 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游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外商投资的演 局( 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 挂文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化市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 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 场综 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 合行 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 政执 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 法队 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 牌子 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 ) 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 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娱 乐场所管 理条例》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和国行政处罚法》(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2021年1月22日修正)。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第五章、第六章、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第七章。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1.具体承办人 ; 2.内设机构负 责人;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通过,2017年12月15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娱 乐场所管 理条例》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未经批准举 办营业性演出 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 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 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 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 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 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第三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 条规定重新报批。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演出场所经 营单位为未经 批准的营业性 演出提供场地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 县文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化体 育广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伪造、变造 、出租、出借 、买卖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 批准文件,或 者以非法手段 取得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批 准文件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 县文 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化体 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育广 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 播电 视和 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 旅游 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 局( 挂文 演出门票。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27 28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营业性演出 有《营业性演 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禁 止情形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焉耆 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县文 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化体 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 育广 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播电 追究刑事责任。 视和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 旅游 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 局(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 挂文 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化市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 场综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 合行 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政执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法队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 牌子 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 ) 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演出举办单 位、文艺表演 团体、演员非 因不可抗力中 止、停止或者 退出演出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焉耆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 县文 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 化体 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 育广 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 播电 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视和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旅游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 局(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 挂文 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化市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场综 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 合行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以政府或者 政府部门的名 义举办营业性 演出,或者营 业性演出冠以 “中国”、“ 中华”、“全 国”、“国际 ”等字样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焉耆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 县文 “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 化体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育广 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 播电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30 31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演出举办单 位或者其法定 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在募捐义演中 获取经济利益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 县文 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 化体 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 育广 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 播电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 视和 旅游 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局( 挂文 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文艺表演团 体变更名称、 住所、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未向原 发证机关申请 换发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焉耆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县文 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 化体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育广 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 播电 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视和 理变更登记。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营业 性演出管理条 例》第七条第 二款、第八条 第二款、第九 条第二款规定 ,未办理备案 手续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 县文 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 化体 以下的罚款。 育广 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播电 视和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 旅游 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局(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 挂文 化市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33 34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对演出举办单 位印制、出售 超过核准观众 数量的或者观 众区域以外的 营业性演出门 票,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对未在演出前 向演出所在地 县级文化主管 部门提交《营 业性演出管理 条例》第二十 条规定的演出 场所合格证明 而举办临时搭 建舞台、看台 营业性演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对举办营业性 涉外或者涉港 澳台演出,隐 瞒近2年内违 反《营业性演 出管理条例》 规定的记录, 提交虚假书面 声明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35 36 37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备注 焉耆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 县文 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化体 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 育广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 播电 视和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 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和国行政处罚法》( 授权及“三定”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021年1月22日修正)。 定,负责辖区内文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第五章、第六章、 化、旅游、文物、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章。 出版、广播电视、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电影、体育等市场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作任务。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 焉耆 年12月15日施行) 县文 第四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 化体 育广 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 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 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申请举 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 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 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 )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15日施 行)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 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 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 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 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经批准到艺 术院校从事教 学、研究工作 的外国或者港 澳台艺术人员 擅自从事营业 性演出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县文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 化体 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 育广 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 播电 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 视和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 旅游 局( 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挂文 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市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 场综 合行 年12月15日施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 政执 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 法队 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牌子 第二十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 ) 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演出场所 经营单位擅自 举办演出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县文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 化体 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 育广 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 播电 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 视和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 旅游 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挂文 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市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 场综 年12月15日施行) 合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政执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法队 第二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 牌子 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演播厅外 从事符合《营 业性演出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 条件的电视文 艺节目的现场 录制,未办理 审批手续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县文 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 化体 育广 》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 播电 视和 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 旅游 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 局( 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 挂文 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 化市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 场综 合行 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政执 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40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擅自举办募 捐义演或者其 他公益性演出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 县文 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化体 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育广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 播电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 视和 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旅游 局(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挂文 化市 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 场综 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 合行 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 政执 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 法队 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 牌子 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 ) 条规定执行。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演出经营 活动中,不履 行应尽义务, 倒卖、转让演 出活动经营权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焉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 县文 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 化体 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育广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播电 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视和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 旅游 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 局( 演出门票。 挂文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 化市 年12月15日施行) 场综 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 合行 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 政执 定给予处罚。 法队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办理演 牌子 出申报手续;(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四) ) 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六) 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 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 擅自出售演出 门票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 焉耆 年12月15日施行) 县文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 化体 育广 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播电 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42 43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以假演奏等 手段欺骗观众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通过) 县文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 化体 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 育广 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 播电 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 视和 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旅游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 局( 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 挂文 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化市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场综 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 合行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执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 法队 年12月15日施行) 牌子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 ) 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演出举办单 位没有现场演 唱、演奏记录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 焉耆 县文 年12月15日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 化体 育广 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播电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 视和 旅游 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 局( 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 挂文 化市 员签字确认。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文化主管部 门或者文化行 政执法机构检 查营业性演出 现场,演出举 办单位拒不接 受检查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 焉耆 年12月15日施行) 县文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 化体 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 育广 播电 罚款。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营 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45 46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49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未经批准, 擅自从事经营 性互联网文化 活动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县文 化体 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 育广 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互 联网文化 管理暂行 规定》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互联网文化 单位违反应当 在其网站主页 的显著位置标 明文化行政部 门颁发的《网 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编号或 者备案编号, 未标明国务院 信息产业主管 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 市电信管理机 构颁发的经营 许可证编号或 者备案编号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 县文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化体 育广 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播电 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视和 旅游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 局( 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 挂文 化市 元以下罚款。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互 联网文化 管理暂行 规定》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互联网文化 单位变更有关 事项,未到所 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文化行 政部门办理变 更或备案手续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 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 县文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 化体 育广 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 播电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视和 旅游 。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局( 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 挂文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 化市 场综 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 合行 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 政执 法队 元以下罚款。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互 联网文化 管理暂行 规定》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48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50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经营性互联 网文化单位违 反《互联网文 化管理暂行规 定》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 联网文化产品 未在其显著位 置标明文化部 批准文号、经 营国产互联网 文化产品未在 其显著位置标 明文化部备案 编号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 县文 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 化体 查。 育广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 播电 视和 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 旅游 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 局( 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挂文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 化市 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场综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 合行 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 政执 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 法队 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互 联网文化 管理暂行 规定》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经营性互联 网文化单位擅 自变更进口互 联网文化产品 的名称或者增 删内容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 县文 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 化体 育广 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 播电 视和 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 旅游 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 局( 挂文 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 化市 场综 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 合行 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 政执 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法队 牌子 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互 联网文化 管理暂行 规定》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经营性互联 网文化单位经 营国产互联网 文化产品逾期 未报文化行政 部门备案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 县文 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 化体 育广 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 播电 视和 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 旅游 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 局( 挂文 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 化市 场综 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 合行 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政执 法队 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互 联网文化 管理暂行 规定》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52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互联网文化 单位提供含有 禁止内容的互 联网文化产品 ,或者提供未 经文化部批准 进口的互联网 文化产品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 县文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化体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育广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播电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视和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旅游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局(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挂文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化市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场综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合行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 政执 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法队 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 牌子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 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互 联网文化 管理暂行 规定》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互联网文化 单位未建立自 审制度,明确 专门部门,配 备专业人员负 责互联网文化 产品内容和活 动的自查与管 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 焉耆 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 县文 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化体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育广 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互 联网文化 管理暂行 规定》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经营性互联 网文化单位发 现所提供的互 联网文化产品 含有禁止内容 未立即停止提 供,保存有关 记录,向所在 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政府文化行政 部门报告并抄 报文化部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发布,2017年12月15日修订) 县文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化体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育广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播电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视和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旅游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局(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挂文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化市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场综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合行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 政执 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 法队 牌子 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 ) 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互 联网文化 管理暂行 规定》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54 55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非经营性互 联网文化单位 ,逾期未办理 备案手续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2月15日发布)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 县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 化体 育广 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互 联网文化 管理暂行 规定》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设立从事艺 术品经营活动 的经营单位未 按规定到住所 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文化行 政部门备案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焉耆 县文 。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 化体 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育广 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播电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 视和 旅游 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艺 术品经营 管理办法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所经营的艺 术品未标明作 者、年代、尺 寸、材料、保 存状况和销售 价格等信息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修订,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 县文 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 化体 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 育广 播电 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视和 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 旅游 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局(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 挂文 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 化市 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 场综 合行 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政执 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艺 术品经营 管理办法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57 58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艺术品经营 单位向消费者 隐瞒艺术品来 源,或者在艺 术品说明中隐 瞒重要事项, 误导消费者的 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焉耆 县文 。 化体 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育广 播电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视和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 旅游 局(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挂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 化市 场综 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 合行 政执 下罚款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艺 术品经营 管理办法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经营含有禁 止内容的艺术 品和禁止经营 的艺术品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1、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 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艺 术品经营 管理办法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开展艺 术品进出口经 营活动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 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艺 术品经营 管理办法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60 61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未经批准擅 自开办艺术考 级活动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 焉耆 12月15日修订) 县文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 化体 育广 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社 会艺术水 平考级管 理办法》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组织艺术考 级活动未按规 定将考级简章 、考级时间、 考级地点、考 生数量、考场 安排、考官名 单等情况备案 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 焉耆 县文 12月15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 化体 育广 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播电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视和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 旅游 局( 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挂文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化市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社 会艺术水 平考级管 理办法》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委托的承办单位 不符合规定的;未 按照规定组建常设 工作机构并配备专 职工作人员的;未 按照本机构教材确 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未按照规定要求 实行回避的;阻挠 、抗拒文化行政部 门或者文化市场综 合执法机构工作人 员监督检查的等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 焉耆 县文 12月15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化体 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育广 播电 : 视和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旅游 (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局(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挂文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化市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社 会艺术水 平考级管 理办法》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1.具体承办 和国行政处罚法》( 人; 2021年1月22日修正)。 2.内设机构 第五章、第六章、 负责人; 第七章。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62 63 64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11月4日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公安 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海关、城乡建设规 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 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11月4日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公安 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海关、城乡建设规 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 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11月4日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公安 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海关、城乡建设规 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 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对擅自在文物 保护单位的保 护范围内进行 建设工程或者 爆破、钻探、 挖掘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焉耆 县文 )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 化体 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 育广 播电 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视和 旅游 ;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 局( 挂文 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化市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场综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合行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政执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 法队 牌子 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 ) 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 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 保护法》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违法处置国 有馆藏文物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焉耆 县文 )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 化体 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田举办 育广 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 播电 ,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 视和 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 旅游 局( 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挂文 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 化市 场综 位之司交换; 合行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政执 法队 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牌子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 保护法》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未取得资质 证书,擅自从 事馆藏文物的 修复、复制、 拓印活动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 县文 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 化体 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育广 播电 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视和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 旅游 局(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 保护法实 施条例》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直接实施责任: 授权及“三定”规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定,负责辖区内文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化、旅游、文物、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出版、广播电视、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电影、体育等市场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作任务。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63 66 67 实施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11月4日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公安 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海关、城乡建设规 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 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11月4日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公安 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海关、城乡建设规 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 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11月4日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公安 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海关、城乡建设规 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 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对转让或者抵 押国有不可移 动文物,或者 将国有不可移 动文物作为企 业资产经营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焉耆 县文 )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化体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育广 播电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视和 旅游 ; 局(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挂文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 保护法》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文物收藏单 位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配备 防火、防盗、 防自然损坏的 设施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焉耆 县文 ) 第七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化体 育广 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 播电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 视和 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 旅游 人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 局( 挂文 用的。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 化市 场综 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 合行 政执 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法队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 保护法》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发现文物隐 匿不报或者拒 不上交,未按 照规定移交拣 选文物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焉耆 ) 县文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 化体 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育广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 保护法》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69 70 实施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对买卖国家禁 止买卖的文物 或者将禁止出 境的文物转让 、出租、质押 给外国人的行 政处罚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71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焉耆 县文 )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 化体 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 育广 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播电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 视和 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 旅游 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局( 挂文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 保护法》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11月4日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公安 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海关、城乡建设规 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 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 围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对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复制 单位或擅自从 事复制业务的 行政处罚 73 行政处 罚 【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发布,2015年8月28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 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 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依法查处 文化体 本辖区内 育广播 违反出版 电视和 、印刷、 旅游局 复制、发 (挂文 县级 行相关法 化市场 律法规案 综合行 件并作出 政执法 行政处罚 队牌子 。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73 74 事项名称 对复制单位未 按照《复制管 理办法》的规 定验证复制委 托书及其他法 定文书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不包括吊销许 可证) 对复制单位变 更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 人或者终止复 制经营活动, 未按规定报送 备案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实施依据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 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 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 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 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 、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 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施行,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 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 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 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 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发布,2015年8月28日修订)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 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 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 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 输出境的。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 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 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 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 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 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 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 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 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发布,2015年8月28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的;(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 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行使 主体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追责对象范 围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县级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违法实 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 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追责情形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对光盘复制单 位使用未蚀刻 或者未按规定 蚀刻SID码的 注塑模具复制 只读类光盘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不包括吊 销许可证) 行政处 罚 对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电子 出版物的出版 单位,擅自从 事电子出版物 出版业务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对制作、出版含 有禁止内容的电 子出版物或明知 或者应知他人出 版含有禁止内容 的电子出版物而 向其出售、出租 或者以其他形式 转让本出版单位 的名称、电子出 版物专用中国标 准书号、国内统 一连续出版物号 、条码及电子出 版物复制委托书 等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75 76 77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施行,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 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 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 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 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发布,2015年8月28日修订) 第二十条:从事只读类光盘复制,必须使用蚀刻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的注 塑模具。光盘复制单位蚀刻SID码,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 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核发SID码;复制单位应于收到核发文件之日起20日内到指定刻码单位进行蚀刻,并在 刻码后按有关规定向光盘生产源鉴定机构报送样盘。刻码单位应将蚀刻SID码的情况通报新闻出版总署,光 盘生产源鉴定机构应将样盘报送情况通报新闻出版总署。 第三十一条: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 位培训。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 复制生产设备的;(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三) 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 准的;(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 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 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 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 、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 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6日通过,2015年8月28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 ,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电子出版物的。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属 于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 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 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 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 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 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6日通过,2015年8月28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 条(注:修订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对应条目为第六十二条)处罚:(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 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注:修订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对应条目为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禁止内 容的电子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注: 修订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对应条目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 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 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追责对象范 围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县级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县级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对电子出版物 进口经营单位 未经批准进口 电子出版物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对电子出版物 制作单位未办 理备案手续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78 79 80 对电子出版物 出版单位出租 、出借、出售 或者以其他任 何形式转让本 单位的名称、 电子出版物专 用中国标准书 号、国内统一 连续出版物号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实施依据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 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 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 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 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 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 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 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6日通过,2015年8月28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出申 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注:修订后的《出版管理 条例》对应条目为第六十七条)处罚:(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 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电子出版物 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 出版物样品的;(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 【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6日通过,2015年8月28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 续的。 第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 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报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过创作、加 工、设计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电子出版物节目源的经营活动。 行使 主体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 焉耆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县文 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 化体 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 育广 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播电 【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6日通过,2015年8月28日修订) 视和 第五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 旅游 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 局( 六十条(注:修订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对应条目为第六十六条)处罚。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追责对象范 围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对电子出版物 出版单位未按 规定使用中国 标准书号的行 政处罚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6日通过,2015年8月28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 万元以下罚款: 焉耆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 县文 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第二十一条: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 化体 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 育广 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型 播电 电子出版物。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81 对电子出版物 出版单位出版 的电子出版物 不符合国家的 技术、质量标 准和规范要求 或未按规定载 明有关事项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6日通过,2015年8月28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焉耆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县文 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化体 第二十三条:电子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出版电子出版物 育广 ,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的 播电 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及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 视和 关事项。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82 对电子出版物 出版单位未经 批准,擅自出 版境外著作权 人授权的电子 出版物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83 行使 主体 实施依据 行政处 罚 【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6日通过,2015年8月28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 焉耆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县文 第二十四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 化体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 育广 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播电 第二十七条: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 视和 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旅游 第二十八条:已经批准出版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级版本,须按 局( 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挂文 第二十九条: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 化市 序光盘,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 场综 政部门审批。 合行 第二十五条: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 政执 请书,应当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内容简介、授权方名称、授权方基本情况介绍等;(二) 法队 申请单位的审读报告;(三)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四)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 牌子 直辖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 )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还须提交游戏主要人物和主要场景图片资料、 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发行合同及发行机构批发许可证、游戏文字脚本全文等材料。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追责对象范 围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对电子出版物 出版单位与境 外机构合作出 版电子出版物 ,未按规定办 理选题审批手 续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84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6日通过,2015年8月28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焉耆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 县文 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化体 第三十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 育广 ,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 播电 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选 视和 题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旅游 第三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在该电子出版物 局( 出版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挂文 实施依据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对电子出版物 进口经营单位 进口的电子出 版物的外包装 上未贴有标识 及载明有关事 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对电子出版物 非卖品内容超 出公益宣传、 企事业单位业 务宣传、交流 、商品介绍等 ,或者标有定 价,或者用于 销售、变相销 售或与其他商 品搭配销售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85 86 【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6日通过,2015年8月28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焉耆 (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县文 第四十一条: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应贴有标识,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 化体 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 育广 【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6日通过,2015年8月28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焉耆 (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 县文 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化体 第四十二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育广 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 播电 、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并附样品。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 视和 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 旅游 销售。 局( 第四十四条: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载体的印刷标识面及其装帧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电子出 挂文 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编号分为四段:第一段为方括号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 化市 二段为“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字样,第三段为圆括号内的年度,第四段为顺序编号。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追责对象范 围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对电子出版物 出版单位及其 他委托复制单 位委托未经新 闻出版总署批 准设立的复制 单位复制电子 出版物、电子 出版物非卖品 等的行政处罚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87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6日通过,2015年8月28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焉耆 (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 县文 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化体 第四十七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应当保证开具的复制委 育广 托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须将开具的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委托复制电子出 播电 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售本单位的复 视和 制委托书。 旅游 第四十八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自电子出版物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须向 局(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交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 挂文 联及样品。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须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年备查。 化市 第四十九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经批准获得电子出版物 场综 复制委托书之日起90日内未使用的,须向发放该委托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 合行 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 政执 实施依据 法队 牌子 ) 对印刷、复制 、发行含有《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禁止内容的出 版物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不 包括吊销许可 证) 88 行政处 罚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 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 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 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 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 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 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6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 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26日通过) 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 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 条处罚。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 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 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追责对象范 围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91 追责情形 对擅自设立从 事出版物印刷 经营活动的企 业或者擅自从 事印刷经营活 动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 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印刷业经营 者印刷明知或 者应知含有《 印刷业管理条 例》第三条规 定禁止印刷内 容的出版物、 包装装潢印刷 品或者其他印 刷品的,或者 印刷国家明令 禁止出版的出 版物或者非出 版单位出版的 出版物的行政 处罚(不包括 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 罚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 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 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 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 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 刷品。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印刷业经营 者没有建立承 印验证制度、 承印登记制度 、印刷品保管 制度、印刷品 交付制度、印 刷活动残次品 销毁制度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不包括吊销 许可证) 行政处 罚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90 追责对象范 围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 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 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 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 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备注 序号 92 93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未取得出版 行政部门的许 可,擅自兼营 或者变更从事 出版物、包装 装潢印刷品或 者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 ,或者擅自兼 并其他印刷业 经营者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不包括吊销许 可证) 行政处 罚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 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 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 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从事其他印 刷品印刷经营 活动的企业和 个人接受委托 印刷其他印刷 品,未依照《 印刷业管理条 例》的规定验 证有关证明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不包括吊 销许可证) 行政处 罚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焉耆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 县文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 化体 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育广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播电 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 视和 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 旅游 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 局( 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 挂文 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化市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94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对印刷布告、 通告、重大活 动工作证、通 行证、在社会 上流通使用的 票证,印刷企 业没有验证主 管部门的证明 ,或者再委托 他人印刷上述 印刷品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焉耆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县文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 化体 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 育广 刷品的;(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 播电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 视和 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 旅游 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县级 县级 备注 序号 95 96 97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从事包装装 潢印刷品印刷 经营活动的企 业擅自留存委 托印刷的包装 装潢印刷品的 成品、半成品 、废品和印板 、纸型、印刷 底片、原稿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县文 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化体 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 育广 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 播电 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 视和 旅游 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局 文化市 县级 场综合 执法队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直接实施责任: 授权及“三定”规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定,负责辖区内文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化、旅游、文物、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出版、广播电视、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电影、体育等市场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作任务。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从事包装装 潢印刷品印刷 经营活动的企 业接受委托印 刷注册商标标 识,未依照《 印刷业管理条 例》的规定验 证、核查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 签章的《商标 注册证》复印 件、注册商标 图样或者注册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复印件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县文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 化体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育广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播电 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 视和 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旅游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 局( 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 挂文 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 化市 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 场综 合行 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图书 出版单位或者 擅自从事图书 出版业务,假 冒、伪造图书 出版单位名称 出版图书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焉耆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 县文 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 化体 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 育广 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 播电 、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视和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 旅游 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局( 【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5月1日施行) 挂文 第四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 化市 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出版单位违 反本规定继续 发行印制质量 不合格图书的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定) 焉耆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县文 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 化体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育广 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播电 【规章】《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12月9日通过) 视和 第十八条: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出版单位 旅游 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 局(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编校质 量不合格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12月9日通过) 第十六条: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 县文 化体 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图书出版单 位租型出版图 书、合作出版 图书、出版自 费图书,违反 新闻出版总署 有关规定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6日通过,2013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订) 焉耆 第五十二条: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 县文 版总署有关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化体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99 100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图书出版单 位变更名称、 主办单位或者 其主管单位、 业务范围、合 并或分立、改 变资本结构, 未依法办理审 批手续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 县文 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 化体 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 育广 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 播电 、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视和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 旅游 局( 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挂文 【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6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第(一)项: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 化市 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一)变更名称、主 场综 办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合行 政执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处罚。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使 用中国标准书 号或者全国统 一书号、图书 条码、图书在 版编目数据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6日通过,2013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订) 焉耆 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县文 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 化体 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二)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育广 八条的;(三)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 播电 上双方共同署名的;(四)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五)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 视和 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擅 自设立图书出 版单位,或者 擅自从事图书 出版业务,假 冒、伪造图书 出版业务,假 冒、伪造图书 出版单位名称 出版图书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 县文 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 化体 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 育广 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 播电 、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视和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 旅游 局( 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挂文 【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6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 化市 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102 103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县级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 县文 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 化体 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 育广 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 播电 、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视和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 旅游 局( 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挂文 【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17年12月5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 化市 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 场综 合行 罚。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出版物发行 单位擅自从事 进口出版物的 订户订购业务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 县文 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 化体 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 育广 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 播电 、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视和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 旅游 局( 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规章】《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 挂文 化市 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 场综 合行 十一条处罚。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复制 单位或擅自从 事复制业务的 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焉耆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 县文 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 化体 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 育广 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 播电 、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视和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 旅游 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局( 【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6日修订) 挂文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 化市 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场综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 合行 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政执 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队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牌子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 ) 条处罚。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105 追责对象范 围 部门职责 对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期刊 出版单位,或 者擅自从事期 刊出版业务, 假冒期刊出版 单位名称或者 伪造、假冒期 刊名称出版期 刊的行政处罚 104 106 实施依据 追责情形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出版物发行 单位发行违禁 出版物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文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 化体 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育广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 播电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 视和 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 旅游 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 局( 挂文 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化市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场综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物发行 单位发行国家 禁止进口的出 版物,或者发 行未从依法批 准的出版物进 口经营单位进 货的进口出版 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焉耆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 县文 、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 化体 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育广 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 播电 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 视和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旅游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 挂文 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物发行 单位发行其他 非法出版物和 出版行政主管 部门明令禁止 出版、印刷或 者复制、发行 的出版物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县文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化体 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 育广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 播电 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 视和 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 旅游 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 局( 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 挂文 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化市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 场综 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 合行 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 政执 出版、发行业务的。 法队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牌子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 ) 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108 109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出版物发行 单位发行未经 依法审定的中 小学教科书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焉耆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 县文 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 化体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育广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 播电 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 视和 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 旅游 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 局(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 挂文 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 化市 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 场综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 合行 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政执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队 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 牌子 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二)不具备中 ) 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物发行 单位未依照规 定办理变更审 批手续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焉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县文 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 化体 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 育广 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 播电 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 视和 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 旅游 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 局( 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 挂文 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 化市 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场综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合行 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 政执 第六十七条处罚。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能提供近 2年的出版物 发行进销货清 单等有关非财 务票据或者清 单、票据未按 规定载明有关 内容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施行) 焉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县文 ,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 化体 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 育广 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 播电 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 视和 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 旅游 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 局( 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 挂文 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 化市 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场综 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 合行 )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111 112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出版物发行 单位擅自调换 已选定的中小 学教科书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施行) 焉耆 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 县文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 化体 小学教科书的;(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三)擅自将中小学 育广 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 播电 质证书的;(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视和 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 旅游 后服务的;(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 局( 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 挂文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 化市 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物发行 单位征订、储 存、运输、邮 寄、投递、散 发、附送《出 版物市场管理 规定》第二十 条所列出版物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物进口 经营单位未按 本办法要求履 行备案手续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焉耆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 县文 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 化体 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 育广 销许可证 播电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 视和 、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 旅游 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局( 关吊销许可证 挂文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 化市 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 场综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合行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施行) 政执 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法队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 牌子 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 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 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焉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县文 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 化体 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 育广 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 播电 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 视和 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 旅游 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 局( 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 挂文 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 化市 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场综 【规章】《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1月22日施行) 合行 第十五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履行备案手续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 政执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 法队 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114 115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出版物进口 经营单位未履 行审读责任, 进口含有《出 版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禁 止内容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县文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 化体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 育广 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播电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 视和 、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 旅游 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局(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 挂文 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化市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场综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 合行 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政执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 法队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 牌子 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 ) 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 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规章】《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1月22日施行) 第十六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履行审读责任,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省级以上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物进口 经营单位备案 时提交的材料 不齐备、不真 实或违反《出 版物进口备案 管理办法》其 他规定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1月22日施行) 焉耆 第十七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备案时提交的材料不齐备、不真实或违反本办法其他规 县文 定的,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进口行为,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 化体 元以下罚款。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117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出版 物的出版、印 刷或者复制、 进口单位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焉耆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 县文 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 化体 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 育广 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 播电 、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视和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 旅游 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物发行 单位进口、印 刷或者复制、 发行国务院出 版行政主管部 门禁止进口的 出版物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焉耆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 县文 、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 化体 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育广 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 播电 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 视和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 县文 化体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育广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播电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视和 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 旅游 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 局( 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 挂文 行政处 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化市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 场综 罚 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 合行 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 政执 、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 法队 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 牌子 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119 120 实施依据 对出版单位 委托未取得 出版物印刷 或者复制许 可的单位印 刷或者复制 出版物等行 为的行政处 罚 发行业务的。 备注 序号 121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出售或者以 其他形式转让 本出版单位的 名称、书号、 刊号、版号、 版面或者出租 本单位的名称 、刊号或者利 用出版活动谋 取其他不正当 利益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县文 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 化体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育广 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 播电 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 视和 旅游 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局( 【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6日通过,2013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 挂文 、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修订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对 化市 场综 应条目为第六十六条)处罚。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2.内设机构 和国行政处罚法》( 负责人;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物发行 单位、出版物 进口经营单位 未依照的规定 办理变更审批 手续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焉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县文 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 化体 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 育广 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 播电 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 视和 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 旅游 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 局( 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 挂文 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 化市 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文化市 县级 场综合 执法队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3.单位法定 和国行政处罚法》( 代表人或分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管领导。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物发行 单位未经批准 ,举办境外出 版物展览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县文 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化体 育广 。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文化市 县级 场综合 执法队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123 实施依据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126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标准 出版单位或者 擅自从事标准 的出版、印刷 或者经营性复 制、发行、传 播业务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范性文件】《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技监局政发[1997]118号)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县文 按下列有关规定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标准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标准的出版、 化体 印刷或者经营性复制、发行、传播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 育广 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播电 究刑事责任;(二)盗印、盗制标准的,没收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 视和 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吊销许可证;构 旅游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合法手续而印 局 刷或者经营性复制标准的,发行单位和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标准,没收出版物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据《出版管理 条例》吊销许可证;(四)伪造、假冒标准出版单位名称出版或复制标准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予以取缔, 没收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接受他人委 托印刷出版物 ,未依照规定 验证印刷委托 书、有关证明 或者准印证, 或者未将印刷 委托书报出版 行政部门备案 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县文 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 化体 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育广 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播电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 视和 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旅游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 局 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 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 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音像制作单 位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以制 作单位名义在 音像制品上署 名有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施行,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焉耆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 县文 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 化体 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育广 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 播电 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视和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 【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2007年12月 局( 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5日施行,2020年11月29日修订) 挂文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化市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 场综 署名的,按照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处罚。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125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127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音像制作单 位接受非出版 单位委托制作 音像制品,未 依照《音像制 品制作管理规 定》验证委托 单位的有关证 明文件或者未 依照《音像制 品制作管理规 定》留存备查 材料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2007年12月 焉耆 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5日施行,2020年11月29日修订) 县文 第二十七条: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化体 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 育广 位培训的;(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三)接受非出版单 播电 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 视和 备查材料的;(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旅游 (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 局( 加年度核验的。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音像 制品出版、进 口单位,擅自 从事音像制品 出版、制作、 复制业务或者 进口、批发、 零售经营活动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施行,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焉耆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 县文 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 化体 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育广 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 播电 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视和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音像出版单 位出版含有禁 止内容的音像 制品,或者制 作、复制、批 发、零售、出 租、放映明知 或者应知含有 禁止内容的音 像制品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施行,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焉耆 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 县文 、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 化体 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 育广 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播电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视和 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旅游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 局( 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挂文 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 化市 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 场综 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 合行 、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129 实施依据 备注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事项名称 行政处 罚 130 对音像出版单 位向其他单位 、个人出租、 出借、出售或 者以其他任何 形式转让本单 位的名称,出 售或者以其他 形式转让本单 位的版号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焉耆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施行,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县文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化体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 育广 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 播电 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视和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 旅游 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 局( 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 挂文 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 化市 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 场综 合行 品的。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音像出版单 位与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或者 外国的组织、 个人合作制作 音像制品,未 按规定报送备 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施行,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 县文 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 化体 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 育广 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播电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 视和 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旅游 局 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2007年12月 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音像出版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 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未按本规定报送备案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 三条的规定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 位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与香港 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 区、台湾地区 或者外国的组 织、个人合作 制作音像制品 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施行,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焉耆 第四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 县文 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 化体 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 育广 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播电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 视和 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旅游 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131 132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序号 追责对象范 围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文化市 县级 场综合 执法队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音像出版单 位未将其年度 出版计划和涉 及国家安全、 社会安定等方 面的重大选题 报国务院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施行,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焉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县文 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 化体 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 育广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播电 、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 视和 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 旅游 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 局(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 挂文 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音像出版单 位批发、零售 、出租、放映 非音像出版单 位出版的音像 制品或者非音 像复制单位复 制的音像制品 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施行,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焉耆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县文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化体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 育广 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 播电 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 视和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 旅游 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音像制 品的单位和个 人违反《音像 制品管理条例 》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施行,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县文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化体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 育广 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 播电 视和 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旅游 【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5月8日通过,2017年12月5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 局( 十二条处罚:(一)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 挂文 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 化市 者复制委托书的;(二)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 场综 合行 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134 135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其他出版单 位配合本版出 版物出版音像 制品,其名称 与本版出版物 不一致或者单 独定价销售等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5月8日通过,2017年12月5日修订) 焉耆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 县文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 化体 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 育广 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 播电 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 视和 卖品编号的。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未经新 闻出版总署批 准擅自进口的 音像制品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5日通过) 焉耆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 县文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 化体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育广 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二) 播电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 视和 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进口音 像制品未在音 像制品及其包 装的明显位置 标明国家版权 局的登记文号 和新闻出版总 署进口批准文 号等内容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5日通过) 焉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本办法规定内容的,由省级以上新 县文 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化体 许可证。 育广 第二十三条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应当符合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要求,不得擅自变更 播电 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语节目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封面 视和 包装上标明中外文名称;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必须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国家版 旅游 权局的登记文号和新闻出版总署进口批准文号;利用信息网络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必须在相关 局( 节目页面标明以上信息。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137 138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对出版进口音 像制品使用语 言文字不符合 国家公布的语 言文字规范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5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县文 ,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 化体 的语言文字规范的;(二)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 育广 的。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播电 视和 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条 国家禁止进口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 旅游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 局( 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挂文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 化市 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 场综 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文化市 县级 场综合 执法队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标明有关 许可信息或者 未核验有关网 站的《网络出 版服务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8月20日通过) 第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 县文 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 化体 育广 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 播电 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 视和 旅游 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局 文化市 县级 场综合 执法队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网络出版服 务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未取得 《岗位培训合 格证书》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8月20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符合国 县文 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 化体 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新闻 育广 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 播电 视和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 旅游 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局 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 140 141 追责对象范 围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对未按规定实 行编辑责任制 度等管理制度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8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焉耆 ,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县文 第二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网络出 化体 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 育广 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 播电 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 视和 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旅游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局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 文化市 县级 场综合 执法队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或 标准配备应用 有关系统、设 备或未健全有 关管理制度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8月20日通过) 焉耆 第三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配备应用必要的设 县文 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化体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育广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 播电 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 视和 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要 求参加年度核 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8月20日通过)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 元以下罚款:(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143 144 追责对象范 围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擅自与境内 外中外合资经 营、中外合作 经营和外资经 营的企业进行 涉及网络出版 服务业务的合 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8月20日通过) 焉耆 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 县文 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 化体 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育广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 播电 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 视和 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文化市 县级 场综合 执法队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网络 出版服务管理 规定》第五十 二条第一款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焉耆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文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 化体 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育广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 播电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 视和 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 旅游 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 局( 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挂文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8月20日通过) 化市 第五十二条: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 场综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 合行 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政执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法队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牌子 ,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 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转借、出租 、出卖《网络 出版服务许可 证》或以任何 形式转让网络 出版服务许可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8月20日通过)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 县文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化体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育广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 播电 可证》。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 视和 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 旅游 局( 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挂文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 化市 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 场综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合行 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 政执 法队 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146 147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对网络出版服 务单位超出批 准的服务范围 从事网络出版 服务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对未经批准, 擅自从事网络 出版服务等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对印刷业经营 者印刷明知或 者应知含有《 内部资料性出 版物管理办法 》规定禁止内 容的内部资料 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不包括 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 罚 148 149 150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焉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县文 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 化体 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 育广 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 播电 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 视和 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 旅游 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 局( 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 挂文 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 化市 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场综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8月20日通过) 合行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 政执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 法队 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牌子 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 ) 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 版物的;(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四)网络出版物 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焉耆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 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县文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 化体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 育广 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 播电 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 视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 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旅游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局(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 挂文 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化市 的,责令关闭网站。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8月20日通过) 场综 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 合行 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 政执 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 法队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 牌子 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 ) 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焉耆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 县文 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 化体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 育广 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 播电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 视和 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旅游 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 局( 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挂文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 化市 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9日通过,2015年4月1日施行) 场综 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 合行 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 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政执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 法队 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牌子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 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 ) 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 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对出版物印刷 企业未按《内 部资料性出版 物管理办法》 承印内部资料 的行政处罚( 不包括吊销许 可证) 行政处 罚 对未取得《准 印证》,编印 具有内部资料 形式,但不符 合内部资料内 容或者发送要 求的印刷品, 经鉴定为非法 出版物的行政 处罚(不包括 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 罚 151 152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焉耆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县文 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化体 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 育广 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播电 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视和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 旅游 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局(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 挂文 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 化市 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 场综 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合行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9日通过,2015年4月1日施行) 政执 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 法队 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牌子 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 )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 文化市 县级 场综合 执法队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9日通过,2015年4月1日施行 县文 ) 化体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 育广 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 播电 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 视和 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旅游 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 局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 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 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 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 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 “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 称。 第十五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 (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 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 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 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 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 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 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 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 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未经批准擅 自编印内部资 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9日通过,2015年4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 县文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 化体 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 育广 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 播电 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 视和 旅游 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局 文化市 县级 场综合 执法队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编印《内部 资料性出版物 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禁 止内容的内部 资料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9日通过,2015年4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 县文 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化体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 育广 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 播电 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视和 旅游 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局 、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 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内部资 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 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文化市 县级 场综合 执法队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内部 资料性出版物 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9日通过,2015年4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 县文 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 化体 、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第十五条: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 育广 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 播电 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 视和 、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 旅游 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 局 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 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 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 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 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 资料的。 文化市 县级 场综合 执法队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154 155 部门职责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对委托非出版 物印刷企业印 刷内部资料或 者未按照《准 印证》核准的 项目印制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9日通过,2015年4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 县文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 化体 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 育广 播电 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视和 旅游 局 文化市 县级 场综合 执法队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内部资料编 印单位未按规 定送交样本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9日通过,2015年4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 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第十 八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 交样本。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内部 资料性出版物 管理办法》其 他规定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9日通过,2015年4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 县文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 化体 育广 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出版 、印刷、 复制、发 行相关法 律法规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157 158 追责对象范 围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未经著作权 人许可,复制 、发行、表演 、放映、广播 、汇编、通过 信息网络向公 众传播其作品 ,同时损害公 共利益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通过,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 焉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县文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 化体 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 育广 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播电 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视和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 旅游 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 局( 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 挂文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化市 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综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 合行 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政执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 法队 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 牌子 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 ) 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 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 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 权法》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通过信息网 络擅自向公众 提供他人的作 品、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 同时损害公共 利益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发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 县文 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 化体 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 育广 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 播电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视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 旅游 、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 局( 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 挂文 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 化市 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场综 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 合行 、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政执 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 法队 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 牌子 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 ) 实质性损害的。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信 息网络传 播权保护 条例》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160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161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故意制造、 进口或者向他 人提供主要用 于避开、破坏 技术措施的装 置或者部件, 或者故意为他 人避开或者破 坏技术措施提 供技术服务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发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 县文 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 化体 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 育广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 播电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 视和 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 旅游 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局(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 挂文 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 化市 场综 酬标准的。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信 息网络传 播权保护 条例》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网络服务提 供者无正当理 由拒绝提供或 者拖延提供涉 嫌侵权的服务 对象的姓名( 名称)、联系 方式、网络地 址等资料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发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 县文 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 化体 育广 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信 息网络传 播权保护 条例》案 件并作出 行政处罚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软件著 作权人许可, 对复制或部分 复制著作权人 的软件,同时 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公布,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县文 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 化体 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 育广 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 播电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 视和 ,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 旅游 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 局( 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 挂文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 化市 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 场综 合行 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计 算机软件 保护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政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163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164 165 166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 焉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县文 化体 10号第二次修订) 育广 第四条二款: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 播电 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视和 》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 旅游 局( 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第四款: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挂文 化市 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广播 、电视、 电影相关 法律法规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 罚 【行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 焉耆 县文 国务院令第732号令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 化体 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 育广 播电 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 视和 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旅游 局( ;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广播 、电视、 电影相关 法律法规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发布,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县文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 化体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育广 播电 。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广播 、电视、 电影相关 法律法规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持有《 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安装 许可证》而 承担安装卫 星地面接收 设施施工任 务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对擅自设立广 播电台、电视 台、教育电视 台、有线广播 电视传输覆盖 网、广播电视 站、广播电视 发射台、转播 台、微波站、 卫星上行站的 行政处罚 对危害广播电 台、电视台安 全播出的,破 坏广播电视设 施的行政处罚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擅自从事广 播电视节目传 送业务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公布, 焉耆 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9号修订) 县文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化体 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 育广 播电 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广播 、电视、 电影相关 法律法规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传送境 外卫星电视节 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公布,2021 县文 化体 年10月8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9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 育广 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播电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 视和 旅游 电视节目的。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广播 、电视、 电影相关 法律法规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提供卫 星地面接收设 施安装服务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 焉耆 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第二次修订) 县文 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 化体 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 育广 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广播 、电视、 电影相关 法律法规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168 169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单位、个人 擅自安装和使 用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 焉耆 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订) 县文 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 化体 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 育广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广播 、电视、 电影相关 法律法规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持有《许 可证》而擅自 设置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或者 接收外国卫星 传送的电视节 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务 焉耆 院批准 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 县文 化体 号)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育广 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播电 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视和 。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旅游 局( 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 挂文 的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 化市 场综 送的电视节目。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广播 、电视、 电影相关 法律法规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伪造、变造 、出租、出借 、买卖《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 影产业促进法 》规定的许可 证、批准或者 证明文件,或 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中 华人民共和国 电影产业促进 法》规定的许 可证、批准或 者证明文件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 县文 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化体 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 育广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 播电 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二)以欺骗、 视和 旅游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局( 【规章】《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3月30日实施) 第三十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关 挂文 电影放映、发行许可证件,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依照《中 化市 场综 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广播 、电视、 电影相关 法律法规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0 171 172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发行、放映 、送展未取得 电影公映许可 证的电影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 县文 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化体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育广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 播电 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 视和 旅游 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局( 【规章】《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3月30日实施)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放映、发行未获得电影公映许可的电影的,依照《中华人民 挂文 化市 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广播 、电视、 电影相关 法律法规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 影产业促进法 》擅自从事电 影摄制、发行 、放映活动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县文 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 化体 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育广 播电 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视和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通过)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 旅游 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 局( 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挂文 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 化市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场综 合行 款。 政执 【规章】《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3月30日实施) 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 法队 牌子 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广播 、电视、 电影相关 法律法规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承接含有损 害我国国家尊 严、荣誉和利 益,危害社会 稳定,伤害民 族感情等内容 的境外电影的 洗印、加工、 后期制作等业 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 焉耆 第五十条: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 县文 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 化体 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 育广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播电 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视和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通过) 旅游 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 局( 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 挂文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 化市 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场综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 合行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政执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 法队 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 牌子 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 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 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广播 、电视、 电影相关 法律法规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3 174 175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176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电影发行企 业、电影院等 有制造虚假交 易、虚报瞒报 销售收入等行 为,扰乱电影 市场秩序或者 电影院在向观 众明示的电影 开始放映时间 之后至电影放 映结束前放映 广告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 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 县文 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 化体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育广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电影院在向观 播电 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 视和 旅游 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 【规章】《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3月30日实施)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 挂文 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 化市 场综 影市场秩序的;(二)在电影开始放映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广播 、电视、 电影相关 法律法规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侵犯与电影 有关的知识产 权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县文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二) 化体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 育广 许可证的电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四)侵 播电 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电 视和 旅游 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局( 【规章】《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3月30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挂文 化市 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广播 、电视、 电影相关 法律法规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时办理 点播影院编码 、点播院线编 码登记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3月30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 县文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 化体 院线编码登记的;(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三)点播 育广 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四)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 播电 (五)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六)点播 视和 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 旅游 局( 达标的。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广播 、电视、 电影相关 法律法规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 178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181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未经许可经 营旅行社业务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焉耆 县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 化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 育广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播电 视和 以下罚款。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行社未经 许可经营出境 旅游、边境旅 游业务,或者 出租、出借旅 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证,或者 以其他方式非 法转让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焉耆 县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化体 、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 育广 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 播电 视和 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出境旅游;(三 旅游 局( )边境旅游。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行社未按 照规定为出境 或者入境团队 旅游安排领队 或者导游全程 陪同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焉耆 县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化体 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 育广 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播电 视和 款: 旅游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局(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挂文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化市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县级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179 180 实施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182 事项名称 对旅行社进行 虚假宣传,误 导旅游者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旅游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局(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挂文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 化市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场综 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合行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政执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法队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行社以不 合理的低价组 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 并通过安排购 物或者另行付 费旅游项目获 取回扣等不正 当利益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焉耆 县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化体 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 育广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 播电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 视和 旅游 吊销导游证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 局( 挂文 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 化市 场综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 合行 政执 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行社未履 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报告义 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焉耆 县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 化体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 育广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 播电 视和 游证、领队证。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 旅游 局(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挂文 化市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183 184 实施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旅行社在旅 游行程中擅自 变更旅游行程 安排,严重损 害旅游者权益 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焉耆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县文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 化体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 育广 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播电 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视和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旅游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局(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行社安排 旅游者参观或 者参与违反我 国法律、法规 和社会公德的 项目或者活动 的行政处罚处 罚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焉耆 县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 化体 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 育广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 播电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 视和 旅游 队证。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未取得导游 证或者不具备 领队条件而从 事导游、领队 活动;导游、 领队私自承揽 业务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焉耆 县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 化体 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 育广 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播电 视和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 旅游 局(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挂文 化市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 场综 合行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185 186 187 实施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焉耆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县文 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化体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育广 证。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景区不符合 本法规定的开 放条件而接待 旅游者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焉耆 县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 化体 育广 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 播电 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 视和 旅游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行社分社 未取得相应的 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经营 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 务、出境旅游 业务的;分社 超出设立分社 的旅行社的经 营范围经营旅 游业务的;旅 行社服务网点 从事招徕、咨 询以外的旅行 社业务经营活 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 县文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 化体 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育广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 播电 视和 游业务的; 旅游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局(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189 190 行使 主体 对旅行社给予 或者收受贿赂 ,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 188 190 实施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旅行社未在 规定期限内向 其质量保证金 账户存入、增 存、补足质量 保证金或者提 交相应的银行 担保且拒不改 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 县文 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化体 育广 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旅行社不投 保旅行社责任 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县文 化体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旅行社变更 名称、经营场 所、法定代表 人等登记事项 或者终止经营 ,未在规定期 限内向原许可 的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 换领或者交回 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且拒 不改正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县文 化体 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 育广 播电 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视和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旅游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192 193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经营出境旅 游业务的旅行 社组织旅游者 到国务院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 公布的中国公 民出境旅游目 的地之外的国 家和地区旅游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 县文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化体 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 育广 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播电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 视和 旅游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行社为旅 游者安排或者 介绍的旅游活 动含有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内容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焉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 县文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 化体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行社未经 旅游者同意在 旅游合同约定 之外提供其他 有偿服务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 县文 化体 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194 195 196 实施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旅行社未与 旅游者签订旅 游合同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县文 化体 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育广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播电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视和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旅游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局(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挂文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 化市 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 场综 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 合行 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 政执 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法队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 牌子 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 ) 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组织中国内 地居民出境旅 游,不为旅游 团队安排领队 全程陪同的旅 行社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 县文 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化体 育广 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行社委派 没有导游证的 导游和不具备 领队条件的领 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 县文 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 化体 育广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197 198 199 实施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200 201 202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旅行社拒不 履行合同约定 义务的;非因 不可抗力改变 旅游合同安排 的行程的;对 旅行社欺骗、 胁迫旅游者购 物或者参加需 要另行付费的 游览项目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县文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化体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 育广 播电 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视和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旅游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局(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行社要求 领队人员接待 不支付接待和 服务费用、支 付的费用低于 接待和服务成 本的旅游团队 ,或者要求领 队人员承担接 待旅游团队的 相关费用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 县文 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 化体 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行社违反 旅游合同约定 ,造成旅游者 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不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 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 县文 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化体 育广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事项名称 203 对旅行社不向 接受委托的旅 行社支付接待 和服务费用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县文 化体 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育广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播电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视和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204 对旅行社及其委 派的导游人员、 领队人员在发生 危及旅游者人身 安全的情形,未 采取必要的处置 措施并及时报告 的;对旅行社组 织出境旅游的旅 游者非法滞留境 外,旅行社未及 时报告并协助提 供非法滞留者信 息的;对旅行社 接待入境旅游的 旅游者非法滞留 境内,旅行社未 及时报告并协助 提供非法滞留者 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县文 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 化体 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 育广 播电 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视和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 旅游 局( 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 挂文 化市 留者信息的。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对擅自引进外 商投资、设立 服务网点未在 规定期限内备 案,或者旅行 社及其分社、 服务网点未悬 挂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 备案登记证明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通过,2016年12月12日修改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 县文 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 化体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育广 播电 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三款: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 视和 旅游 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 局( 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挂文 :(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 化市 场综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 合行 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 政执 法队 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牌子 ) 205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序号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直接实施责任: 授权及“三定”规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定,负责辖区内文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化、旅游、文物、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出版、广播电视、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电影、体育等市场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作任务。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领队委托他 人代为提供领 队服务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国家旅游局第42号 焉耆 令: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对 县文 化体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 育广 播电 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视和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行社为接 待旅游者选择 的交通、住宿 、餐饮、景区 等企业,不具 有接待服务能 力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通过,2016年12月12日修改 第六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 县文 、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 化体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育广 播电 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 视和 旅游 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行社要求 旅游者必须参 加旅行社安排 的购物活动、 需要旅游者另 行付费的旅游 项目或者对同 一旅游团队的 旅游者提出与 其他旅游者不 同合同事项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通过,2016年12月12日修改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 县文 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 化体 育广 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 播电 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 视和 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 旅游 局( 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206 207 208 实施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旅行社未将 旅游目的地接 待旅行社的情 况告知旅游者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县文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 2.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化体 ,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 育广 播电 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视和 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 旅游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局( 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 挂文 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化市 场综 。 合行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通过,2016年12月12日修改 1.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 政执 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 法队 牌子 罚。 第四十条第二款: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 ) 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行社未妥 善保存各类旅 游合同及相关 文件、资料, 保存期不够两 年,或者泄露 旅游者个人信 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国家旅游局第42号 焉耆 令: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对 县文 化体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 育广 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播电 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视和 旅游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 局( 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 挂文 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 化市 场综 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导游人员未 经旅行社委派 ,私自承揽或 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直接承揽 导游业务,进 行导游活动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 焉耆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县文 ,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化体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 育广 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209 210 211 实施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导游人员进 行导游活动时 ,有损害国家 利益和民族尊 严的言行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 县文 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 化体 育广 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导游人员擅 自增加或者减 少旅游项目的 ;擅自变更接 待计划的;擅 自中止导游活 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 县文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化体 育广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播电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视和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导游人员进 行导游活动, 向旅游者兜售 物品或者购买 旅游者的物品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 县文 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 化体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育广 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 播电 视和 令停业整顿。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212 213 214 实施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对导游人员进 行导游活动, 欺骗、胁迫旅 游者消费或者 与经营者串通 欺骗、胁迫旅 游者消费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对导游在执业 过程中未携带 电子导游证、 佩戴导游身份 标识,未开启 导游执业相关 应用软件且拒 不改正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对导游在执业 过程中安排旅 游者参观或者 参与涉及色情 、赌博、毒品 等违反我国法 律法规和社会 公德的项目或 者活动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215 216 217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焉耆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 县文 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化体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 育广 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播电 视和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焉耆 县文 化体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 育广 播电 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视和 【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通过,2018年1月1日实施) 旅游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局( 挂文 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第一款: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 化市 场综 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焉耆 县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 化体 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 育广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 播电 视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旅游 【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通过,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四 局( 挂文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 化市 场综 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导游在执业 过程中擅自变 更旅游行程或 者拒绝履行旅 游合同的行政 处罚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218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焉耆 县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 化体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 育广 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播电 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 视和 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 旅游 局( 旅游合同的。 挂文 【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通过,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五 化市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 场综 三条第(二)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 合行 政执 行旅游合同。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 处本辖 区内旅 游行业 违法案 件并作 出行政 处罚。 部门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及“ 三定”规定, 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 物、出版、广 播电视、电影 、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 以及上级交办 的其他工作任 务。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建立健全信息公 开、投诉举报受理 、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 级行政处罚事项,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 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 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议通过,2018年10 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 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 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导游在执业 过程中擅自安 排购物活动或 者另行付费旅 游项目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县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化体 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 育广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 播电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 视和 旅游 吊销导游证。 局( 【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通过,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六 挂文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 化市 场综 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擅自 合行 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 政执 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五)以殴打、弃置、限制 法队 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 牌子 消费项目;(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 ) 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行社或者 旅游行业组织 未按期报告信 息变更情况等 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通过,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县文 化体 ,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育广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播电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视和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旅游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局(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 挂文 化市 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场综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219 220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违法实 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款单 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导游执业许 可申请人隐瞒 有关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取得导游 人员资格证、 导游证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通过,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 县文 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 化体 育广 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导游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导 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证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通过,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 县文 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 化体 育广 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导游涂改、 倒卖、出租、 出借导游人员 资格证、导游 证,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导 游执业许可, 或者擅自委托 他人代为提供 导游服务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通过,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 县文 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 化体 育广 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221 222 223 实施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旅行社不按 要求报备领队 信息及变更情 况,或者备案 的领队不具备 领队条件且拒 不改正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通过,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 县文 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 化体 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 育广 播电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视和 旅游 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游行业组 织、旅行社为 导游证申请人 申请取得导游 证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通过,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 县文 化体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组团社入境 旅游业绩下降 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 焉耆 县文 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化体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 育广 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 播电 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 视和 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 旅游 局( 的其他行为。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224 225 226 实施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 罚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 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 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8.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9.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229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未经批准擅 自经营或者以 商务、考察、 培训等方式变 相经营出国旅 游业务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 焉耆 县文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 化体 、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 育广 播电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 视和 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 旅游 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 局( 挂文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 化市 场综 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合行 政执 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组团社不为 旅游团队安排 专职领队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 焉耆 县文 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 化体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育广 ;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组团社或者 旅游团队领队 对可能危及人 身安全的情况 未向旅游者作 出真实说明和 明确警示,或 者未采取防止 危害发生的措 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 焉耆 县文 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 化体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 育广 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 播电 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 视和 旅游 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第二款: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局(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 挂文 化市 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 场综 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合行 政执 危害的发生。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227 228 实施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230 231 232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 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组团社或者 旅游团队领队 未要求境外接 待社不得擅自 改变行程、减 少旅游项目、 强迫或者变相 强迫旅游者参 加额外付费项 目,或者在境 外接待社违反 前述要求时未 制止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 焉耆 县文 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 化体 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 育广 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 播电 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 视和 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 旅游 局( 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第十六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 挂文 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 化市 场综 ,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 合行 政执 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游团队领 队与境外接待 社、导游及为 旅游者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的 其他经营者串 通欺骗、胁迫 旅游者消费或 者向境外接待 社、导游和其 他为旅游者提 供商品或者服 务的经营者索 要回扣、提成 或者收受其财 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 焉耆 县文 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 化体 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 育广 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 播电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 视和 旅游 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第二十条: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 局( 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 挂文 化市 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游者在境 外滞留不归, 旅游团队领队 不及时向组团 社和中国驻所 在国家使领馆 报告,或者组 团社不及时向 有关部门报告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 焉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 县文 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 化体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 育广 经营资格。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 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 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旅行社安排 旅游者参观或 者参与违反我 国法律、法规 和社会公德的 项目或者活动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县文 化体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育广 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播电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 视和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旅游 局(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2021年7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挂文 化市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行社未制 止履行辅助人 的非法、不安 全服务行为, 或者未更换履 行辅助人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7日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 县文 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 化体 育广 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播电 视和 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旅行社不按 要求制作安全 信息卡,未将 安全信息卡交 由旅游者,或 者未告知旅游 者相关信息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7日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焉耆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 县文 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 化体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育广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 播电 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 视和 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游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 局( 大疾病等信息。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233 234 235 实施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旅行社未根 据风险级别采 取相应措施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7日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 县文 化体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一)四级风险 育广 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二级风险 播电 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级风 视和 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其他旅游经营者 旅游 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 局( 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挂文 化市 。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未被指定经 营大陆居民赴 台旅游业务, 或者旅行社及 从业人员违反 《大陆居民赴 台湾地区旅游 管理办法》规 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06年4月16日公布,2017年4月13日修改 焉耆 ) 县文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 化体 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规定予 育广 以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在线旅游经 营者发现法律 、行政法规禁 止发布或者传 输的信息,未 立即停止传输 该信息、采取 消除等处置措 施防止信息扩 散、保存有关 记录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县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实施)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 化体 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 育广 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播电 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 视和 旅游 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局( 【法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10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 挂文 化市 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 场综 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236 237 238 实施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平台经营者 不依法履行核 验、登记义务 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239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焉耆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 县文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 化体 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 育广 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 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 播电 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视和 【法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10月1日实施) 旅游 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 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 局( 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 挂文 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第十一条第一款: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 化市 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第十九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 场综 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 合行 。 第二十二条: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 政执 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二)经营服务过 法队 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四)出现法律、法规禁 牌子 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 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 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 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在线旅游经 营者未取得质 量标准、信用 等级使用相关 称谓和标识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10月1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 县文 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化体 育广 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 播电 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 视和 旅游 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对在线旅游经 营者未在全国 旅游监管服务 平台填报包价 旅游合同有关 信息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10月1日实施)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 县文 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 化体 育广 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播电 视和 ,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240 241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在线旅游经 营者为以不合 理低价组织的 旅游活动提供 交易机会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10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 县文 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 化体 育广 下罚款。 第十八条: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 播电 视和 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 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2013年4 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对未经批准, 擅自与境外组 织或者个人合 作摄制电影, 或者擅自到境 外从事摄制活 动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县文 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 化体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育广 播电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 视和 旅游 摄制活动的; (二) 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 局( 挂文 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 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 化市 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 场综 合行 贝的; (四)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 政执 法队 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牌子 (五)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 ) 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广播 、电视、 电影相关 法律法规 案件并作 出行政处 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授权及“三定 ”规定,负责辖 区内文化、旅游 、文物、出版、 广播电视、电影 、体育等市场执 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 工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建 立健全信息公开、投 诉举报受理、案卷评 审评查等配套制度。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 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 行政处罚事项,做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 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 2.内设机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负责人;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 3.单位法定 序,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代表人或分 ; 管领导。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 发罚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 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 己有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从事 互联网上网 服务经营活 动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 焉耆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 县文 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化体 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 育广 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 播电 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 视和 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旅游 局( 款。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互 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 场所管理 条例》案 件并作出 处罚。 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授权及“三定 ”规定,负责辖 区内文化、旅游 、文物、出版、 广播电视、电影 、体育等市场执 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 工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建 立健全信息公开、投 诉举报受理、案卷评 审评查等配套制度。 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 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 行政处罚事项,做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 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修正) 。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242 243 244 实施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序, 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罚 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 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情形不予立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程 序,违法实施执法,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适用罚款单据或者适用非法定部门制 发罚款单据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 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处罚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 己有的; 5.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245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对作出突出贡 献的社会义务 监督员以及在 农村、工矿企 业进行演出以 及为少年儿童 提供免费或者 优惠演出表现 突出的文艺表 演团体、演员 给予表彰 行政奖 励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 焉耆 县文 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订)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 化体 育广 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在 播电 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 视和 旅游 演员,应当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对适合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节目,可以在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后 局( 挂文 ,提供给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时使用。 化市 文化主管部门实施文艺评奖,应当适当考虑参评对象在农村、工矿企业的演出场次。 场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给予支持。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违反《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管理条 例》的规定擅 自从事互联网 上网服务经营 活动的行政强 制 行政强 制 焉耆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 县文 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 化体 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 育广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播电 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视和 旅游 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涉嫌违法从 事出版物出版 、印刷或者复 制、发行等活 动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 制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246 247 实施依据 焉耆 县文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 化体 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 育广 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 的对作出 突出贡献 的社会义 务监督员 给予表彰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 理条例承担对作出 突出贡献的社会义 务监督员以及在农 村、工矿企业进行 演出以及为少年儿 童提供免费或者优 惠演出表现突出的 文艺表演团体、演 员给予表彰事项的 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奖励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 公示奖励信息等,便于 申请人阅取;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奖励进行监督,及 时纠正行政奖励实施中 的违法行为。 【法规】《营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2005年7月 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 布,根据2020年11月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4次修订) 第三十条: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 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 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 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 报人给予奖励。 追责对象范 围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依法查 处本辖 区内违 反《互 联网上 网服务 营业场 所管理 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 政强制 。 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及“ 三定”规定, 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 物、出版、广 播电视、电影 、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 以及上级交办 的其他工作任 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建立健全信息公 开、投诉举报受理 、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 级行政处罚事项,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 1.具体承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办人; (2011年6月30日第 2.内设机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责人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 十一次会议通过) 3.单位法 第十七条、第六 定代表人 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或分管领 、第六十三条、第六 导。 十四条。 依法查 处本辖 区内违 反《出 版管理 条例》 案件并 作出行 政强制 。 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及“ 三定”规定, 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 物、出版、广 播电视、电影 、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 以及上级交办 的其他工作任 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建立健全信息公 开、投诉举报受理 、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 级行政处罚事项,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 1.具体承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办人; (2011年6月30日第 2.内设机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责人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 十一次会议通过) 3.单位法 第十七条、第六 定代表人 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或分管领 、第六十三条、第六 导。 十四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奖励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承担相应责任;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或 者严重后果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违规审批,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引发聚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 的; 6.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 7.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 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 的; 6.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 7.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 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6.在执法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7.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 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影 产业促进法》 规定的行为的 行政强制 248 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的划 定、标志说明 及记录档案 249 行政强 制 行政确 认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局( 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 挂文 化市 物。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焉耆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县文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体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 育广 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 播电 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视和 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旅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 局( 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挂文 【规章】《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本) 化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 场综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 合行 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政执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 法队 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 牌子 专人负责管理。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电影 产业促进 法》案件 并作出行 政强制。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 文物保护 单位保护 范围的划 定、标志 说明及记 录档案许 可 移动文物资源 普查、开发、利用 ,拟订可移动文物 保护管理发展规划 并组织实施 1.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 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 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 人。 2.听取当事人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 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 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 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执法文书,实施 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4.监督当事人履行决定 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确认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 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 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准予行政确 认,作出的准予行政确 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通过) 第十七条、第六十 一条、第六十二条、第 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 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7 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 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 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 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 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 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 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 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 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 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 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 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 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 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 保护经费的。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 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5.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文物的认定 行政确 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焉耆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7 县文 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公 化体 育广 布之日起施行) 播电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视和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 旅游 局( 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 挂文 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化市 场综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合行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政执 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法队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 牌子 ) 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5日文化部2009年第三次部 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公布,自10 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 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 化资源为文物。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文物 的认定 负责文物管理综合 直接实施责任: 统筹协调收集民间 1.规范完善确认标准、 珍贵文物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 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 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准予行政确 认,作出的准予行政确 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 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 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7 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 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 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 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 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 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 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 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 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 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 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 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 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 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 保护经费的。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5.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 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5.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非遗代表性 项目名录进行 认定 行政确 认 焉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通过,主席令第42号) 第三章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县文 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 化体 育广 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 播电 视和 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08年1月5日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非遗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 旅游 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非物质 局( 挂文 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保护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组织 推荐评审 认定县市 区级非遗 代表性项 目名录 组织开展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 指导非物质文化遗 产调查、记录、确 认和建立名录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 1.具体承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人; 第三十六次会议2008年1月5日审 2.内设机构 议通过) 负责人; 第十二条。自治区建立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实行分 3.单位法定 级保护。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 代表人或分 产代表作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 管领导。 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 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 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 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保 护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有 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2008年1月5日审 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审核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负责办理和审核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4.在审核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0 251 实施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 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主动公示认定条 件、范围、数量、程序 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 料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 料,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并将代表性项目名单 向社会公示后,报请本 级政府核定,由本级政 府公布。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对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传 承人的组织推 荐评审认定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确 认 252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焉耆 【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通过)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县文 化体 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 育广 播电 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08年1月5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单位 视和 的推荐,依据有关标准和条件,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 旅游 局( 位。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挂文 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和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 化市 场综 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组织 推荐评审 认定县市 区级非物 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 传承人 依法组织 推荐评审 认定县市 区级非物 质文化遗 产项目保 护单位 对非物质文化 遗产项目保护 单位的组织推 荐评审认定 行政确 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 焉耆 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08年1月5日审议通过) 县文 第十三条对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制定保护 化体 措施,确定保护单位,并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 育广 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非国有文物保 护单位修缮资 金给付 行政给 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焉耆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县文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化体 育广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 播电 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 视和 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 旅游 局( 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担当。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253 254 实施依据 负责本 行政区 域内非 国有文 物保护 单位修 缮资金 给付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组织开展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 指导非物质文化遗 产调查、记录、确 认和建立名录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 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主动公示认定条 件、范围、数量、程序 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 料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 料,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 单向社会公示后公布。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 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2008年1月5日审议通过) 组织开展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 指导非物质文化遗 产调查、记录、确 认和建立名录 负责辖区内文 物保护利用工 作的统筹协调 ,做好不可移 动文物保护与 考古业务管理 ,承担文物保 护与考古有关 审核审批事项 ,配合上级文 物部门做文物 保护与考古项 目的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 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主动公示认定条 件、范围、数量、程序 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 料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 料,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 单向社会公示后公布。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 善 、 公 布 相 关 政策。 追责对象范 围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 3.单位法定 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 代表人或分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 护单位的推荐,依据有关标 管领导。 准和条件,确定和命名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 者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二十二条。代表性传 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整掌握某项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或者 技艺;(二)具有某项非物质 文化遗产公认的代表性、权 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培养后继人才。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 有关部门人员,在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 1.具体承办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 。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人; 第三十六次会议2008年1月5日审 2.内设机构 议通过) 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级非物 5.单位法定 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单位的推 代表人或分 荐,依据有关标准和条件,确定 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 管领导。 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二十二条。代表性传承人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整掌握某项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二)具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 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 养后继人才。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 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 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 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 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 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 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 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 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 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 费的。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审核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负责办理和审核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4.在审核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 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5.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给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给予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给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给予或者不在法定期 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给予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给予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给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 建设控制地带 的划定及公布 行政确 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焉耆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县文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体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 育广 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播电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 视和 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 旅游 门批准。 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 挂文 过,自2003年7月1日实施,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化市 》国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 场综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合行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 政执 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 法队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 牌子 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县市 区级文物 保护单位 建设控制 地带的划 定并公开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 直接实施责任: 县市区文体广电旅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 游局三定方案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 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 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 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文物保护单位 (含省级水下 文物保护单位 、水下文物保 护区)的核定 行政确 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焉耆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县文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化体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育广 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 播电 、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视和 ,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旅游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局(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 挂文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化市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 场综 并公布。 合行 【规章】《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1月修订) 政执 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 法队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 牌子 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 级文物保 护单位( 含县级水 下文物保 护单位、 水下文物 保护区) 的认定前 期工作 负责辖区内文物 保护利用工作的统 筹协调,做好不可 移动文物保护与考 古业务管理,承担 文物保护与考古有 关审核审批事项, 配合上级文物部门 做文物保护与考古 项目的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 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 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权 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认 定应当予以公开。 艺术品经营单 位备案 其他行 政权力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发布,文化部令第56号) 焉耆 县文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 化体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 育广 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 艺术品经 营单位备 案事项 根据艺术品经营管 理办法承担艺术品 经营单位备案事项 的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 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 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 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 255 256 257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1.具体承办 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人; 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 2.内设机构 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负责人; 三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3.单位法定 行)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 代表人或分 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 管领导。 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 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 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 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 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 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 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 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 费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1.具体承办 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人; 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 2.内设机构 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负责人; 三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3.单位法定 行)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 代表人或分 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 管领导。 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 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 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 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 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 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 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 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 费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规章】《艺术品经营 管理办法》(2016年1月 18日发布,文化部令第 56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 4.负责办理和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5.在备案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第五条: 设立从事 代表人或分 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 管领导。 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 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 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 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 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 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认定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认定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认定的; 6.违规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认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旅行社条例 》(2009年1月由国务院 第47次常务委员会议通 过,2009年5月1日实施 ,于2020年11月29日修 订) 第六十六条:违反 本规定,旅游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 不及时予以处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 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 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 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 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 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 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 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 【法规】《营业性演出 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 管理条例》(2005年7月 人、组织谋取私利的。 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 布,根据2020年11月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4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文化主 管部门、公安部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规】《营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2005年7月 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 布,根据2020年11月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4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文化主 管部门、公安部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旅行社质量 保证金的使用 其他行 政权力 【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公布,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焉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县文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 化体 的; 育广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依法查处 本辖区内 旅游行业 违法案件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及“三定”规 定,负责辖区内文 化、旅游、文物、 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体育等市场 执法案件办理以及 上级交办的其他工 作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 全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案卷评审评查等 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个体演员、个 体演出经纪人 备案 其他行 政权力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 个体演员 、个体演 出经纪人 备案业事 项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 理条例承担个体演 员、个体演出经纪 人备案业的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 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 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 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 演出场所经营 单位备案 其他行 政权力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 焉耆 县文 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订) 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 化体 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 育广 播电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 视和 旅游 化主管部门备案。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 焉耆 县文 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县级人民 化体 育广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播电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1日实施) 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 视和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 旅游 局( 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 演出场所 经营单位 备案事项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 理条例演出场所经 营单位备案事项的 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 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 规范。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 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 258 259 260 实施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2.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4.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业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 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4.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业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 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261 事项名称 对经营高危 险性体育项 目的许可( 含权限内从 事涉及人身 安全和社会 公共安全的 特殊体育项 目经营活动 的审批) 临时占用公 共体育场( 馆)设施审 批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许 可 行政许 可 262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焉耆 县文 化体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育广 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 播电 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视和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旅游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局(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 挂文 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化市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 场综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合行 告第2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执 第二十八条: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 法队 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过 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 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 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 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 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 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 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规范性文件】《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2016年6月国务院审改办公布) D28005项:地方实施许可名称: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审批层级和部门:体育主管部 门(省、市、县)。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县级 负责本级公 共体育场馆 临时占用事 项审批和监 管 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经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许 可(含权限内从事涉及 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 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 活动的审批)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直接实施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具体承办 人;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2.内设机构 2.审查责任:对送审的申请材料进行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负责人; 审查。 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 3.单位法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 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 日起施行,2019年4月24日 代表人或分 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管领导。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负责本级 负责本级公共体 公共体育 育场馆相关事项 场馆临时 审批和监管 占用事项 审批和监 管 议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 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1.具体承办 直接实施责任: 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人; 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内设机构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负责人;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议修正) 3.单位法定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代表人或分 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管领导。 》(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 取。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 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 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 定应当予以公开。 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 任。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 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 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 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 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 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 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3 对侵占、破坏 公共体育设施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焉耆县 焉耆县 县级 负责辖区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 文化体 文化体 公共体育 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 育广播 育广播 设施的行 电视和 电视和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政检查和 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 旅游局 旅游局 行政处罚 、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 (挂文 (挂文 工作 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 化市场 化市场 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综合行 综合行 政执法 政执法 。 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 队牌子 队牌子 ) ) 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 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 罚 负责辖区公共体育 直接实施责任: 设施相关事项监管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 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 和处罚 合本地实际,细化、量 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 1.具体承办 9月1日修正) 人;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内设机构 》(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 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6日中 负责人;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 3.单位法定 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 代表人或分 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 管领导。 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 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 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2.行政处罚显示失公正的;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对本级体育统计范 直接实施责任: 行政处 【规章】《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9年3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1号公布,自 焉耆县 焉耆县 县级 对本行政区 域范围内对 文化体 文化体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围内的机关、团体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 体育统计范 罚 264 对体育统计范 围内的机关、 团体、企事业 单位等组织拒 报、虚报、瞒 报、扣押、伪 造、篡改体育 统计资料,利 用统计调查盗 取国家、商业 秘密、违反法 律、法规的处 罚 第三十六条:体育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 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一)拒报或屡次迟报 统计资料的;(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三)扣押、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强令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五)对拒绝、 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六 )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 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七)阻挠、威胁和抗拒 统计检查的;(八)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九)利 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密规定的;( 十)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 育广播 育广播 电视和 电视和 旅游局 旅游局 (挂文 (挂文 化市场 化市场 综合行 综合行 政执法 政执法 队牌子 队牌子 ) ) 围内的机关 、团体、企 事业单位等 组织拒报、 虚报、瞒报 、扣押、伪 造、篡改体 育统计资料 ,利用统计 调查盗取国 家、商业秘 密、违反法 律、法规的 处罚 、企事业单位等组 织拒报、虚报、瞒 报、扣押、伪造、 篡改体育统计资料 ,利用统计调查盗 取国家、商业秘密 、违反法律、法规 的处罚 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 合本地实际,细化、量 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 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09年3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1号公 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体育统计范围内的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 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 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 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一)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三)扣压、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强令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 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 、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 打击报复的; (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 、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 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 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七)阻挠、威胁和抗拒统计检查的; (八)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密 规定的; (十)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 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 追责对象范 围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行政处罚显示失公正的;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 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265 266 事项名称 对未经批准 ,擅自经营 高危险性体 育项目等违 法行为的处 罚 对经营高危险 性体育项目单 位的监督检查 (含权限内从 事涉及人身安 全和社会公共 安全的特殊体 育项目经营活 动的检查)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行政检 查 实施依据 【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 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 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未向 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或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 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5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2016年4月修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实施有效监督。 行使 主体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对本级 焉耆县 涉及人 文化体 身安全 育广播 和社会 电视和 公共安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全的特 化市场 殊体育 综合行 项目经 政执法 营活动 队牌子 的监督 ) 、指导 负责本级体育 行政机构特殊 体育项目经营 活动的监管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 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具体标准。建立健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 级行政处罚事项,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 焉耆县 县级 负责本行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 直接实施责任: 文化体 政区域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 育广播 经营高危 项目单位的监督检 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电视和 险性体育 查(含权限内从事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 旅游局 项目单位 涉及人身安全和社 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挂文 的监督检 会公共安全的特殊 行监督检查。 化市场 查(含权 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 综合行 限内从事 的检查) 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 政执法 涉及人身 检查,避免多头执法、 队牌子 安全和社 执法扰民等现象。 ) 会公共安 全的特殊 体育项目 经营活动 的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 9月1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 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规章】《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09年3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 令第11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 施行) 第三十六条 体育统计范围内 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体育行政部 门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 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一)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 (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三)扣压、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的; (四)强令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篡 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 和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 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 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 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 他资料的; (七)阻挠、威胁和抗拒统计检查 的; (八)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 规中有关保密规定的; (十)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 密,对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 罚种类、幅度的; 2.行政处罚显示失公正的;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 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实 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不使用罚款单据 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听 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 1.具体承办 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 人; 年2月修订)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 2.内设机构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 负责人; 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 3.单位法定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 代表人或分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 管领导。 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 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 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 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许可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对体育赛事、 参赛运动员反 兴奋剂工作的 检查 行政检 查 焉耆 【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 县文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其他体育竞赛需要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的,由竞赛组织者决定。 化体 【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 第九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按照有关法 育广 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播电 ;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配合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 视和 旅游 ,在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开展兴奋剂检查。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辖区区 参加体育 赛事的运 动员持有 、使用兴 奋剂的情 况进行监 管和检查 组织领导本级体育 直接实施责任: 行政机构体育运动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 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 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 检查,避免多头执法、 执法扰民等现象。 对体育类社会 团体监督管理 行政检 查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县文 县级 化体育广 播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化市 场综合行 政执法队 牌子) 本级体育 类社会团 体的监督 管理 负责本级级体育行 直接实施责任: 政机构体育类社会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 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团体的监督管理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 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 检查,避免多头执法、 执法扰民等现象。 焉耆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 县文 化体 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 育广 播电 民政部令第5号) 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指导体育 视和 旅游 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 焉耆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 牌子 县文 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化体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辖区体 育类民办 非企业单 位监督管 理 267 268 对体育类民办 非企业单位监 督管理 行政检 查 269 对体育类基金 会监督管理 270 实施依据 行政检 查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依法监管 本级范围 文化体 内体育类 育广播 基金会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辖区体育行政 机构体育类民办非 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工作 监督、管理本级体 育行政机构体育类 基金会业务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法规】《反兴奋剂条例 1.具体承办 》(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 人; 398号公布,2014年7月修 2.内设机构 订)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体育 3.单位法定 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 代表人或分 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 管领导。 ,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 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 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反兴奋剂管理 办法》(2004年1月国务院 令第398号公布,2014年9 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各级体育 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 兴奋剂违规问题实施责任 追究。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具体承办 》(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 人; 布,2016年4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 2.内设机构 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负责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3.单位法定 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 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 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 检查,避免多头执法、 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具体承办 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 人; 务院令第252号)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 2.内设机构 、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 负责人;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3.单位法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代表人或分 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 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 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 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 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 象。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1.具体承办 3月国务院令第401号) 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 人; 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2.内设机构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负责人; 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管领导。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实施依据 对公共文化体 育设施的监督 管理 行政检 查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 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 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对在公共文化 体育设施的建 设、管理和保 护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 行政奖 励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271 272 对全国体育事 业及在发展全 民健身事业中 做出突出贡献 的组织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奖 励 273 行政奖 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 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章】《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2005年9月22日通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焉耆 )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法规】《公共文化体 育设施条例》(2003年 6月国务院令第384号) 第二十八条:文化 、体育、城乡规划、建 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 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 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84号)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 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 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 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 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 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规章】《社会体育指导 任。 员管理办法》 (2011年10 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 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 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 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 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九条: 体育主 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 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 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 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 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 分。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条件进行审核; 2、上报虚假的先进单位、个人材料; 3、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4、未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在评比表彰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单位或个人财物 、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拒绝、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3.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4.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救济 、行政补偿、行政给付的; 5.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焉耆县 县级 辖区公 文化体 共文化 育广播 体育设 电视和 施的监 旅游局 督管理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监督、管理辖 区体育行政机 构公共文化体 育设施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 查计划,开展双随 机一公开检查,通 过实地核查、书面 检查等多种方式进 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 部门的沟通协调, 开展联合检查,避 免多头执法、执法 扰民等现象。 焉耆县 县级 对本级 文化体 公共文 育广播 化体育 电视和 设施的 旅游局 建设、 (挂文 管理和 化市场 综合行 保护工 政执法 作中做 队牌子 出突出 ) 负责对本级体 育行政机构公 共文化体育设 施的建设、管 理和保护工作 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 奖励方案,明确奖 励标准、审核流程 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 行奖励决定。 焉耆县 县级 负责本行 文化体 政区域批 育广播 批准授予 电视和 三级社会 旅游局 体育指导 (挂文 员、社会 化市场 体育指导 综合行 员(健身 政执法 气功)技 队牌子 术等级称 ) 号 负责本行政区 域批体育行政 机构社会体育 指导员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 并进一步规范;主 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目录和申 请书示范文本等, 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相 关技术等级认定。 贡献的 单位和 个人给 予奖励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社会体育指导 员技术等级认 定(含健身气 功)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确 认 274 运动员技术等 级认定 行政确 认 275 裁判员技术等 级认证 276 行政确 认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于2011年10 焉耆 月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于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 县文 ) 化体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 育广 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播电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视和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 旅游 等级称号; 局(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 挂文 称号; 化市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公布) 场综 第二十一条:从事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辅导和管理的人员,均可申请 合行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统称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 政执 第二十二条: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技术等级标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 法队 级。 牌子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 健身气功)称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地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县级体育行政部 门批准授予。 第二十三条: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技术等级称号,均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 门提出,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焉耆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县文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 化体 育广 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播电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视和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0]18号)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 旅游 局( 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 挂文 化市 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 场综 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 合行 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 政执 法队 、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公布,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 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 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 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 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按年度向各全国单项协会进行注册;各全国单项协会可视本项目裁判员队 伍状况对一级裁判员进行注册或备案。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注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 单项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 长、主裁判员、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做出规定。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本 行政区 域批批 准授予 三级社 会体育 指导员 、社会 体育指 导员( 健身气 功)技 术等级 称号 负责本 行政区 域三级 运动员 审批权 负责本 行政区 域相应 运动项 目三级 裁判员 的技术 等级认 证等管 理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负责本行政区 域批体育行政 机构社会体育 指导员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 并进一步规范;主 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目录和申 请书示范文本等, 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相 关技术等级认定。 负责本行 负责本行政区域批批 政区域批 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 体育行政 指导员、社会体育指 机构社会 导员(健身气功)技 体育指导 术等级称号 员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 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相关技术等级认定。 负责本行政区 域依法审批本 级运动员技术 等级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 并进一步规范;主 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目录和申 请书示范文本等, 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相 关技术等级认定。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 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17号) 第三十八条: 审核部门或审 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 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 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 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 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 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的。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运动员 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 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 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拒绝、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3.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4.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救济 、行政补偿、行政给付的; 5.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按属地管理原 则,依法审批 本级裁判员技 术等级认证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 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 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 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相关技术 等级认定。 【规章】《体育竞赛裁判 员管理办法》(2015年9月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第九条: 地方有关单 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 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 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 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 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 工作。 1.具体承办人 ; 2.内设机构负 责人;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 义务的; 2.拒绝、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3.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4.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救济、行政补偿、行 政给付的; 5.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体育类民办非 企业单位设立 、变更、注销 登记前的审查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其他行 政权力 277 体育类社会团 体设立、变更 、注销登记前 的审查 其他行 政权力 278 对全民健身设 施拆迁或者改 变用途的审查 279 其他行 政权力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焉耆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 县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 化体 育广 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 播电 视和 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 旅游 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 局( 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 挂文 化市 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第一款: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 场综 合行 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 县文 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化体 育广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修订)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 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 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 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 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 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对本级 体育类 民办非 企业单 位设立 、变更 、注销 登记前 的审查 对本级 体育类 社会团 体进行 设立、 变更、 注销登 记前的 审查 辖区健身 设施拆迁 或者改变 用途批准 部门职责 按属地管理原 则,负责对本 级体育类民办 非企业单位设 立、变更、注 销登记前的审 查 对本级体育行 政机构体育类 社会团体进行 设立、变更、 注销登记前的 审查 对乡(镇)、 村(社区)全 民健身设施拆 迁或者改变用 途的批准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工作程序 和标准等具体规定;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程序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 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对省级体 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设立、变更、注销登 记进行审查。 3.监督指导省级体育 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 照章程开展活动。 4.加强与登记管理机 关的沟通协调,开展 联合检查,避免多头 执法、执法扰民等现 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工作程序和标 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 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对省级体育类 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 销登记进行审查。 3.监督指导省级体育类社 会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情况。 4.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 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 民等现象。 责任事项依据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 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6号) 第八条: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 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作 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审查同 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 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 从事的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 定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办理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体育行政部门 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 登记管理机关o 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 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 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批复。 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对该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 第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收 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体育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 位,但在90日内未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 位的,原体育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职责 ,直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手续。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将所辖范围内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 审查结果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 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1 月修订)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 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 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 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 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 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 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 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 营利性经营活动。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特定义务的; 2.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3.拒绝、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4.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5.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 定义务的; 6.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 7.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指定服务,或购 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8.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行为; 9.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罚没款、征收款,以及截留、 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特定义务的; 2.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3.拒绝、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4.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5.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 定义务的; 6.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 7.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指定服务,或购 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8.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行为; 9.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罚没款、征收款,以及截留、 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直接实施责任: 1.具体承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 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办人;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 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 2.内设机 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构负责人 议修正) 阅取。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 ;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 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3.单位法 以公开。 》(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3号)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 定代表人 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 或分管领 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 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 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 导。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 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 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 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 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3.拒绝、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4.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5.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 行非法定义务的; 6.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 7.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指定服务 ,或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8.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 行为; 9.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罚没款、征收款,以及 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280 280 事项名称 权力类 型 1.省级行 省级行政区 政区域内 域内经营广 广播电视 行政许 播电视节目 节目传送 可 传送业务审 业务审批 批 (有线) 省级行政区 2.省级行政 域内经营广 区域内广播 行政许 播电视节目 电视节目传 可 传送业务审 送业务审批 (无线) 批 乡、镇设立 广播电视站 和机关、部 队、团体、 企事业单位 设立有线广 播电视站审 批 281 子项名称 行政许 可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焉耆 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 县文 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化体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33号,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 育广 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订) 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 播电 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视和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 旅游 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 局( 营许可证》。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 挂文 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21年3月23日 化市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 场综 第八条第一款: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领 合行 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 政执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法队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牌子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 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 ) 视行政部门。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焉耆 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 县文 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化体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33号,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 育广 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订) 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 播电 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视和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 旅游 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 局( 营许可证》。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 挂文 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21年3月23日 化市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 场综 第八条第一款: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领 合行 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 政执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法队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牌子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 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8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 ) 视行政部门。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 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2号,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7号令修订)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09〕44号)附 表2: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设立乡镇、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批下放至县 级实施。 焉耆县 县级 负责县市 负责本行政区域 区本级的 内广播电视播出 文化体 乡、镇设 机构和业务的监 育广播 立广播电 督管理工作 电视和 视站和机 旅游局 关、部队 (挂文 、团体、 化市场 企事业单 综合行 位设立有 政执法 线广播电 队牌子 视站审批 )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负责本 行政区 域内广 播电视 节目传 送业务 (无线 )初审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 广播电视 节目传送 业务(无 线)初审 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广播电视 节目传输覆盖 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广播电视节目传输 覆盖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 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 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 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 条件的,审核同意并逐级转报 地州市级广电部门,最终由自 治区广播电视局作出行政许可 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理由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作出的 准予许可决定按照规定予以公 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 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 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 施予以制止。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 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 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 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 条件的,审核同意并逐级转报 地州市级广电部门,最终由自 治区广播电视局作出行政许可 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理由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作出的 准予许可决定按照规定予以公 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 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 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 施予以制止。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 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主动公示 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 部材料目录等,便于 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 许可,作出的准予许 可决定按照规定予以 公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 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对未经许可,擅 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 日起试行,2019年4月23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 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 围 1.具体承 办人; 2.内设机 构负责人 ; 3.单位法 定代表人 或分管领 导。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1.具体承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办人; 会议通过,自2004年 2.内设机 7月1日起试行,2019 构负责人 年4月23日,第十三 ;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单位法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定代表人 议修正,自公布之日 或分管领 起施行) 导。 第三十条、第三 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 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7月1日起试 行,2019年4月23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 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 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 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专用 频段频率使用 许可证(乙类 )核发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许 可 282 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单位 设立审批 行政许 可 283 设立电视剧制 电视剧制作 行政许 许可证(乙 可 作单位审批 种)核发 284 实施依据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 用指配证明。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45号,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使用小 功率调频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经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开展 应急广播信息服务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后的三十日内将许可证核发情况向广电总局备案。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负责对县 市区本级 文化体 的广播电 育广播 视专用频 电视和 段频率使 旅游局 用许可( (挂文 乙类)初 化市场 审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焉耆 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县文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化体 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 育广 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播电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视和 34号,2018年10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第二次修订) 旅游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 局( 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 挂文 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化市 第八条第一款: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场综 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 合行 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政执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 法队 11号)附件4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13项 “广播电视 牌子 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 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4号,2018年10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负责监管本行政区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 域内广播电视节目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 和国行政许可法》( 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传输覆盖工作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 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请人阅取。 ,2019年4月23日,第十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进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同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意并逐级转报地州市级广 行) 电部门,最终由自治区广 第三十条、第三十 播电视局作出行政许可或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 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 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进 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同 意并逐级转报地州市级广 电部门,最终由自治区广 播电视局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 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告 知理由)。自治区广播电 视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 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 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告 知理由)。自治区广播电 视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 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 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 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 制止。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县级 负责对县 市区本级 的广播电 视节目制 作经营单 位设立初 审 焉耆县 县级 负责对县 文化体 市区本级 育广播 申请电视 电视和 剧制作许 旅游局 可证(乙 (挂文 种)初审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机构的监督管理工 作 机构的监督管理工 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主动公示依据、 作 条件、程序、期限及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 见。符合申请条件的, 审核同意并逐级转报地 州市级广电部门。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 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 备注 序号 285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视频 点播业务许可 证(乙种)核 发 设置卫星电视 广播地面接收 设施审批 286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许 可 行政许 可 实施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 主管部门。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 号,2018年10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修订) 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 19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 证》。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号,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 的单位; (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 第五条第一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 ,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 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国家广 播电视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第五条第三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 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 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 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负责对县 文化体 本级申请 育广播 设置卫星 电视和 电视广播 旅游局 地面接收 (挂文 设施初审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对县 市区本级 申请广播 电视视频 点播业务 许可证( 乙种)初 审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主动公示依据、 条件、程序、期限及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 的广播电视视频点 见。符合申请条件的, 播业务的初审工作 审核同意并逐级转报地 州市级广电部门。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 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和境外卫星电视节 目的落地和接收工 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 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 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进 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同 意并逐级转报地州市级广 电部门,最终由自治区广 播电视局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 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告 知理由)。自治区广播电 视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 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 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 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 制止。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 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 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 制止。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 安装许可审批 行政许 可 广播电台、电 视台设立、终 止审批的初审 行政许 可 广播电台、电 视台变更台名 、台标、节目 设置范围或节 目套数审核 1.广播电台 行政许 、电视台变 可 更台名、台 标、节目设 置范围或节 目套数(包 括高清节目 等)等事项 的初审 287 288 289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焉耆 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县文 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 化体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育广 【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 播电 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订) 视和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 旅游 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 局( 门规定。 挂文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 化市 视总局令第60号,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场综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合行 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 政执 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 法队 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牌子 第七条第一款: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 )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焉耆 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县文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 化体 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 育广 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 播电 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 视和 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 旅游 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 局(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挂文 第十四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 化市 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场综 【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8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 合行 号,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政执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 法队 。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 牌子 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 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对县 市区本级 申请卫星 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 设施安装 许可初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广播电视设施工程 设计、安装许可工 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 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 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 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 条件的,审核同意并逐级转报 地州市级广电部门,最终由自 治区广播电视局作出行政许可 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理由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作出的 准予许可决定按照规定予以公 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 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 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 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对县 市区本级 申请广播 电台、电 视台设立 、终止初 审 负责本县域内广播 直接实施责任: 电视播出机构和业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主动公示依据、 条件、程序、期限及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 见。符合申请条件的, 审核同意并逐级转报地 州市级广电部门。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 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焉耆 县文 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化体 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 育广 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 播电 视和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8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 旅游 局( 号,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 挂文 。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 化市 场综 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 合行 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 政执 法队 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对县 市区本级 申请广播 电台电视 台变更台 名台标节 目设置范 围或节目 套数(包 括高清节 目等)等 事项初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和业务的监督管理 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主动公示依据、 条件、程序、期限及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 见。符合申请条件的, 审核同意并逐级转报地 州市级广电部门。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 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广播电台、电 视台变更台名 、台标、节目 设置范围或节 目套数审核 2.县级广播 行政许 电台、电视 可 台变更台名 、节目设置 范围或节目 套数审批 广播电视专用 频段频率使用 许可证(甲类 )核发 行政许 可 289 290 信息网络传播 1.信息网络 行政许 视听节目许可 传播视听节 可 目许可证核 证核发 发的初审 291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主动公示依据、 条件、程序、期限及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 见。符合申请条件的, 审核同意并逐级转报地 州市级广电部门。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 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焉耆 县文 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化体 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 育广 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 播电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 视和 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 旅游 局( 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挂文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 化市 场综 。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对县 市区本级 申请县级 广播电台 、电视台 变更台名 、节目设 置范围或 节目套数 的初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和业务的监督管理 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 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 证明。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 第二十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以下 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 ,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 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 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 ,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县级 负责对县 市区本级 申请广播 电视专用 频段频率 使用许可 证(甲类 )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 内广播电视节目传输 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 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 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覆盖工作 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 ,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条件 日起试行,2019年4月23日 的,审核同意并逐级转报地州市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级广电部门。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 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 行) 止。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 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 2.内设机构负 责人; 3.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对县 市区本级 申请信息 网络传播 视听节目 许可证初 审 对设区的市、县级 地方新闻单位申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许可证进行初审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焉耆 县文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一、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 化体 育广 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 播电 视和 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3号令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旅游 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 局( 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挂文 化市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 场综 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 合行 政执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 法队 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 牌子 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 ) 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 、服务类别等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主动公示依据、 条件、程序、期限及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 见。符合申请条件的, 审核同意并逐级转报地 州市级广电部门。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 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信息网络传播 2.设区的市 行政许 视听节目许可 、县级地方 可 证核发 新闻单位的 信息网络传 播视听节目 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一、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 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视和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至省级广电部 旅游 局( 门。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县市 区本级设 区的市、 县级地方 新闻单位 申请信息 网络传播 视听节目 许可证初 审 对设区的市、县级 地方新闻单位申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许可证进行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主动公示依据、 条件、程序、期限及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 见。符合申请条件的, 审核同意并逐级转报地 州市级广电部门。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 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有线广播电视 传输覆盖网工 程建设及验收 审核 其他行 政权力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焉耆 县文 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 化体 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 育广 播电 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 视和 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 旅游 局( 用。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县市 区本级有 线广播电 视传输覆 盖网工程 建设及验 收初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广播电视有线、无 线、卫星等传输覆 盖体系建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主动公示依据、 条件、程序、期限及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 见。符合申请条件的, 审核同意并逐级转报自 治区广播电视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 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迁建广播电视 设施许可的审 核 其他行 政权力 【法规】《广播电视设备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 焉耆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 县文 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 化体 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 育广 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播电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视和 第45号,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 旅游 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 局( 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负责县本 级迁建广 播电视设 施许可的 初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广播电视有线、无 线、卫星等传输覆 盖体系建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主动公示依据、 条件、程序、期限及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 见。符合申请条件的, 审核同意并逐级转报地 州市级广电部门。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 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 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91 292 293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对擅自设立广 播电台、电视 台、教育电视 台、有线广播 电视传输覆盖 网、广播电视 站的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国 焉耆 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县文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 化体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 育广 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县本级 擅自设立 广播电台 、电视台 、教育电 视台、有 线广播电 视传输覆 盖网、广 播电视站 进行处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和业务的监督管理 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对擅自设立广 播电视发射台 、转播台、微 波站、上行站 的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国 焉耆 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县文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 化体 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 育广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县本级 擅自设立 广播电视 发射台、 转播台、 微波站、 上行站进 行处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和业务的监督管理 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294 295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 1.具体承办 和国行政处罚法》( 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2.内设机构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负责人; 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 3.单位法定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代表人或分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管领导。 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法规】《广播电视管 理条例》((1997年8月11 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 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五十三条 :广播 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1.具体承办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人; 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2.内设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负责人; 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3.单位法定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代表人或分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管领导。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 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 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 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 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 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制作、播放 、向境外提供 含有禁止内容 的节目的处罚 297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国 焉耆 县文 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 化体 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 育广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 播电 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视和 旅游 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 局( 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 挂文 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 化市 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 场综 合行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8年9月 政执 法队 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 牌子 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 )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 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 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8年 10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 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县本级 制作、播 放、向境 外提供含 有禁止内 容的节目 的处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直接实施责任: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工作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法规】《广播电视管 理条例》((1997年8月11 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 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对象范 围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 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 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出租、转让 播出时段的处 罚 299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实施依据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视和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县本级 出租、转 让播出时 段的处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和业务的监督管理 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法规】《广播电视管 理条例》((1997年8月11 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 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对象范 围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 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 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301 事项名称 对播放境外 广播电视节 目或者广告 的时间超出 规定的处罚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 视和 旅游 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 局( 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 挂文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 化市 场综 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县本级 播放境外 广播电视 节目或者 广告的时 间超出规 定的处罚 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广播电视节目 管理工作;监管 本行政区域内广 播电视广告播放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 政处罚事项,做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 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2021年1 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法规】《广播电视管 理条例》((1997年8月 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 发布,2020年11月29日 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 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广播 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 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303 事项名称 对播放未经批 准的境外电影 、电视剧和其 他广播电视节 目的处罚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政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 焉耆 县文 化体 育广 播电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视和 旅游 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 局( 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挂文 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 化市 场综 视节目的;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焉耆县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县级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县本级 播放未经 批准的境 外电影、 电视剧和 其他广播 电视节目 的处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工作 。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法规】《广播电视管 理条例》((1997年8月11 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 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 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 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对擅自举办广 播电视节目交 流、交易活动 的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焉耆 县文 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八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 化体 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育广 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 播电 视和 动的。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县本级 擅自举办 广播电视 节目交流 、交易活 动的处罚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 直接实施责任: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工作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法规】《广播电视管 理条例》((1997年8月11 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 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 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 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出租、转让 频率、频段, 擅自变更广播 电视发射台、 转播台技术参 数的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焉耆 县文 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 化体 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育广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 播电 视和 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县本级 出租、转 让频率、 频段,擅 自变更广 播电视发 射台、转 播台技术 参数的处 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直接实施责任: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的监督管理工作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1.具体承办 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人; 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2.内设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负责人; 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3.单位法定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代表人或分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管领导。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 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 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 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05 306 实施依据 备注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 型 行使 主体 承办机 实施层级及权限 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对广播电视发 射台、转播台 擅自播放自办 节目、插播广 告的处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焉耆 县文 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 化体 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育广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广播电视发 播电 视和 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县市区 本级广播 电视发射 台、转播 台擅自播 放自办节 目、插播 广告的处 罚 负责监管本行政区 直接实施责任: 域内广播电视广告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播放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对擅自进行广 播电视传输覆 盖网的工程选 址、设计、施 工、安装的处 罚 行政处 罚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焉耆 县文 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 化体 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育广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经批准, 播电 视和 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旅游 局( 挂文 化市 场综 合行 政执 法队 牌子 )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县本级 擅自进行 广播电视 传输覆盖 网的工程 选址、设 计、施工 、安装的 处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直接实施责任: 的广播电视节目传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输覆盖工作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对擅自从事信 息网络传播视 听节目服务的 处罚 行政处 罚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 焉耆 县文 部令第54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 化体 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 育广 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 播电 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 视和 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旅游 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 局( 警告、责令整改,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 挂文 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 化市 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场综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 合行 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政执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法队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 牌子 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 ) 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焉耆县 县级 文化体 育广播 电视和 旅游局 (挂文 化市场 综合行 政执法 队牌子 ) 对县本级 擅自从事 信息网络 传播视听 节目服务 的处罚 组织查处本行政区 直接实施责任: 域内非法开展网络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 视听节目服务行为 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307 308 309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 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 1.具体承办 和国行政处罚法》( 人;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2.内设机构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负责人; 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 3.单位法定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代表人或分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管领导。 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法规】《广播电视管 理条例》((1997年8月11 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 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1.具体承办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 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 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七章。 【法规】《广播电视管 理条例》((1997年8月11 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 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 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 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2.内设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负责人; 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3.单位法定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代表人或分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管领导。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 号发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 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体承办 人; 2.内设机构 负责人; 3.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分 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 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 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