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67号(裕珑石化).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9]67 号 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69261263 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九路 2039 号装卸站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蒋国成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2018 年 8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 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根据深圳市华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21 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华保科技检测报告编号:HB185E0177040)显示, 你(单位)废水排放口 WS-420-1 的氨氮浓度为 30.9mg/L,总有机碳浓度为 31.8mg/L,超过《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表 1 标准排放 限值。 以上事实,有 2018 年 5 月 14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 年 8 月 20 日 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 [2018]5135 号) 、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珠核变通外字[2018] 第 zh18071700188 号)、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华保科 技检测报告编号:HB185E0177040)及检测报告送达回证、关于珠海宝塔石化有 限公司废水检测报告的审核意见、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流动注射仪分析 原始记录、总有机碳分析原始记录表-1、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校准报 告、检测人员资质证、《关于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烯烃项目一期工程加氢和制 氢联合装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珠港环建[2014]79 号) 、 《关于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烯烃项目一期工程加氢和制氢联合装置技术改造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珠港环建验[2017]24 号)、 《关于珠海宝塔石 化有限公司烯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珠港环建验[2012]24 号)、 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5 月 8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9]36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19 年 5 月 9 日 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企业状况汇报,企业股权变更,各项工作积极梳理熟 悉中。2.民营企业生存困难,各项工作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珠海裕珑石化自 全权接手宝塔石化以来,未见效益,此次处罚无疑给企业增加负担。3.此次检测 是在调整生产阶段发生的,不代表公司的常态,是在新股东接手后的调整阶段。 我司的废水实际上是排入南水水质净化厂的,只有氨氮轻微超标,总有机碳是不 超标的。而且我们也聘请新疆德蓝股份有限公司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了改造,改 造后聘请汇华公司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是达标的。我司为环保项目总投资近 1.2 个亿,请考虑我司的实际投入情况,希望给予免除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可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珠海市环 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水污染防治类)序号 1-6 之规定,决 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