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 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结合高新区机构改革工作,根据《天津 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发 〔2019〕22 号)等相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天津滨海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高 新区 2019 年第 25 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2019 年 11 月 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属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高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体制,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 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2005 年《天 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88 号)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津滨政发〔2019〕22 号)等规定,结合高新区实 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指导原则: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持服务发展大局,服务重大决策,服务重大项目; 坚持以市场化为指导,可持续发展; 坚持风险问责制和终身问责制。 第三条 高新区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 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高新区金融机 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 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 所有的其他权益。 2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 部分非经营 性国有资产、金融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高新区管 委会根据授权对本区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 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加强风险监督和 党建指导,实行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高新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 资企业”。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监管方式 第六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代表 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高新区区属企业国有 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遵照 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 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 施意见和相关规定。 第八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 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实 施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 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向优 势产业集中,培育发展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增 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采用多种有 3 效方式放开搞活区属国有企业,逐步实现国有经济从不适宜 发展的领域中有序退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组织制定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指导和协调解决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 第三章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 区属国有企业以下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涉及 “三重一大”事项,报高新区党委、管委会集体决策: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 3 至 5 年中期发展规划和 10 年远景目标; (二)投资、融资项目,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 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 券和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融资租赁、信托计划 等; (三)重大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 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资产重组行 为;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监管的其他 工作。 4 第十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 (一)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 (二)依规监督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 东会、董事会的股东代表和董事在参与公司重大事项时按照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对表决流 程留案备查。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 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予以审批、核准、备案。 第四章 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与薪酬管理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企业)章程等规定,任免或 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对纳入高新区党委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 向党委提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任 免建议 (二)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企业派出董事、 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 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选的建议。 5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企业派出董事、 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企业中层正职任免,事前报高新区财政 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核准,事后备案。 第十二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核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形成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控股企业薪酬制度以及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规定, 负责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考核。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制定区 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内部人事管理办法以及内部 业绩考核办法,实行年度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三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代 表高新区管委会确定所监管企业监事会、股东代表和董事的 组成,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导董事会建设工作。 第五章 产权与资产评估管理 第十四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依 照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有关规定,负责企业产权界定、 资产评估备案、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监管、效绩评价 等管理工作,在现行国资管理体制下进行资产登记工作。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协调所出资 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 第十五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建 6 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其所出资企业取得的国有 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 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 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 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 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或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 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和完 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经济运行指标考核体系,维 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权利与义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防范国 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 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 规定定期向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不 7 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高新 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高新区管 委会批准: (一)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 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 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高管及工作人员,不履行程序、 违规经营、引发风险或造成损失的,由财政金融局(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审计、纪检等部门确定直接责任、主管 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问题性质、资产损失程度等,对相 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 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高新区内设部门、 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之间依法进行无偿转移的,应当依 照相关规定,报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8 是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部门。高新区内设部门 及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到高 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非经营性资产 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原《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津高新区管发〔2016〕35 号)废止。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9 2019 年11 月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