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教育局证明事项清理目录.doc
珠海市教育局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设定依据 序号 证明用途 1 2 证明名称 开证部门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 经法定的验 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3 名称核准通知书 普通高中学校、 4 5 中等职业学校 筹设、设立、分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餐饮服务许可证 资机构 依据名称、文号、条文 证明实施 效力层级 状态 保留 保留 行为能力。”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 民政部门 保留 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 审计(会计) 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 师事务所 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 食药监部门 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立、合并、变更、 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 终止审批 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 保留 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 保留 规章 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 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意见书 消防部门 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 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 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保留 备注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 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 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 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 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 件。” 5.《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须有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 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 进行财务清算。”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 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 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 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 核” 。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 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 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 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 请消防安全检查” 。 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 生部令第 71 号)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 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 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 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 7 民办学校办学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许可证年检 原件 具有相应资 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 质的会计中 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介机构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法律、地方 性法规 保留 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 结果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予以公布。” 8 普通高中学生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 提前一年毕业, 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 证明学业水平 考试和综合素 学业水平成绩单 广东省教育 号)第五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规 考试院 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国家和省规定的必修、选 质评价达到国 修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 家和省规定要 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德育考核合格以上,准 省级部门 规范性文 件 保留 求 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修满规定学分,但 德育不合格者;或德育合格,但未修满规定 学分者;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的成绩达不到 50 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学 生修满国家和省规定的学分,且达到学业水 平考试毕业及其他相关要求的,可申请提前 一年毕业,提前毕业人数以学校年级为单位 一般控制在 5%以内,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 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审批。”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 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 9 延迟入读普通 高中的申请 病情诊断证明 县级以上医 号)第四条:“因病或特殊事故未到校办理 省级部门 疗单位或有 入学注册手续的普通高中新生,凭县级以上 规范性文 关单位 医疗单位或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到学校办 件 保留 理延缓入学手续,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 1 年。” 10 延迟入读义务 病情诊断证明 县级以上医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 省级部门 保留 教育阶段学校 疗单位 的申请 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 规范性文 号)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 件 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 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 请,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 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 出缓学申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 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 号)第二十八条:“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 中学学生学籍 11 异动的审核或 确认(办理休学 或复学) 医院开具的病情诊 断证明、部队接收 部门开具的参军证 明、法院开具的服 刑证明 县级以上医 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 疗机构、 军队、 证明。 出入境管理 学生因参军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参军 部门、法院或 的有关证明。 其他有关部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 门 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 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 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 省级部门 规范性文 件 保留 证明材料。” 12 身份证 公安机关 印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 保留 13 户口簿 公安部门 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保留 广东省新时期精准 当地镇级以 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 扶贫精准脱贫贫困 上人民政府 意见》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49 号) 户帮扶记录簿 扶贫部门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省民政厅和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 省财政厅印 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 制 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 当地民政部 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 省级部门 门 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 规范性文 “低收入(低保边 所在地县级 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 件 缘、低保临界)家 以上民政部 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 庭”证明 门出具 14 广东省特困人员供 15 16 17 18 养证 学生资助 最低生活保障证 儿童福利证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军人证 保留 保留 保留 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儿童福利机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 构或孤儿住 大突发意外事件。 所地民政部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 门出具 保留 保留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民政部门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保留 20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登记证 21 残疾人证 22 “重大疾病”证明 23 “家庭遭受重大自 然灾害”证明 民政部门 残联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 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 区及以上或 学校的收费情况。 三甲医院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保留 保留 保留 ”、第十二条:“ 幼儿园、中小学、普通 民政部门 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保留 生认定程序。 1.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 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 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 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 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24 “家庭遭受重大突 发意外事件”证明 民政部门 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广 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 1, 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 学生 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 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 保留 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 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 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 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 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 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 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 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 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 护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加盖学生户籍所 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及乡(镇)街道的基 层民政部门公章的《申请表》,以及民政、 残联等部门有关意见,对申请学生的资料进 行审核,核实相关情况,按照《广东省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附件 2,以下 简称《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 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初步提出特殊困难、 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省属中职和技工学校、省属普通高中学校经 公示、建档后再报上级部门。 4.公示。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审核通过后,学校应且只将各等级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 公示 5 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 涉及。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有不同意 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认定小组提出。 认定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对学校认定小组 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向上级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议。上级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 生(或监护人)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 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 (或监护人)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 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提出的诉求属实, 应作出调整。 5.建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 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 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 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 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并按要求录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 息系统》。同时,将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名单及等级,按所属关系逐级上报省 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 印发《关于华侨学生在我省接受高中阶段教 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侨调〔2015〕92 号)“二、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 25 中考加分 “三侨生” 珠海市侨务 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侨务部门 证明 局 进行身份认定并参加高中阶段学校的考试 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认定华侨学生身份时需提交以下证明 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外文证明材料须同时 附中文翻译): 省级部门 规范性文 件 保留 1.我国驻华侨学生定居国使领馆出具 的其具备华侨身份的证明。 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学 生应提供驻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同我国和 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 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 馆办理认证。 2.华侨学生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 照。 三、 华侨学生在我省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须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考试部门 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外文证明材 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 1.当地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学生身份 证明; 2.学校所在市或县(市、区)公证机构 出具的,其监护人承担华侨学生在当地就读 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监护人的选择, 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 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3.华侨学生监护人的本地居民户口簿 和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 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当地房管部门 认可,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 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 4.华侨学生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 26 件 公安部门 中小学(含中等 职业学校)和幼 历证书复印件和学 教育部门 历鉴定证明 儿园教师资格 29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学历鉴定证明只 (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 能是《中国高等 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 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 行政法规、 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 部门规章 保留 教育行政部 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 门指定的县 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级以上医院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 出具 10 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 普通话水平 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 级证书原件和复印 测试单位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教育学历认证报 告》或《教育部 学历证书电子注 册备案表》 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 认定 28 保留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 学历证书原件、学 27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 号) 保留 保留 件 料:(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 户口所在街 复印件。” 道办、工作单 30 思想品德情况鉴定 位或尚未毕 保留 业学生就读 高校 师范毕业生提供教 育学、心理学和教 学实践课程成绩证 31 明;参加全国教师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人员提供《中小学 和幼儿园教师资格 师范生就读 考试合格证明由 高校或中小 申请人自行登录 学教师资格 保留 “中小学教师资 考试网提供 格考试网”下载 的合格证 打印 考试合格证明》 户口簿原件和复印 32 件或人事(劳动) 公安户籍部 关系在珠海的证明 门 保留 材料 33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或工人技术等级证 人社部门 保留 申请认定中等职 业学校实习指导 书原件和复印件 教师资格的人员 需要提供 校车所有人身份证 34 明 35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取 行驶证 通管理部门 得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 技术检验并取得的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38 校车使用许可 驾驶人的驾驶证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 保险凭证 保留 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08 号):“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 合格证明 37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 机动车登记证书和 校车经机动车安全 36 公安部门 保留 填写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向县级或者地级 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 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 保留 料: (一)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省人民政 (三)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 府规章 保留 得的合格证明; 保险公司 (四)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 保留 证; 道路旅客运输经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39 证或者公交线路经 营许可证 交通运输部 门 营企业、城市公 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保留 共交通企业成立 (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的校车服务提供 校车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校车租赁 者需提供 合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由道路旅客运 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立的校车 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或者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 ” 资金证明 40 会计师事务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 所提供的验 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 资报告 保留 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 校舍质量验收合格 41 42 证 社会力量举办 消防安全合格证 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 质检部门 消防部门 与管理使用等; 法律、省级 非学历高等教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政府部门 育及高中阶段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规范性文 教育机构审批 并载明产权; 会计师事务 43 保留 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 财务清算报告 所提供的清 算报告 保留 件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 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 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保留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 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 件。 2.《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 理办法》(粤教策〔2018〕7 号)第九条: 【筹设】申请筹设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 者、章程、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 培训形式、培训条件、《设置标准》规定的 各项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管理 人员与师资队伍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 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属捐赠性质的, 还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 捐财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 证明文件; (五)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筹设非营利性民 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举办培训机 构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数额、方 式和比例,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争议解 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正式设立】申 请正式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 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培训机构章程、拟任首届理(董)事 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培训机构拟任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 责人、培训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3.《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粤教策 〔2018〕6 号)第三条【设立总要求】申请 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 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 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 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 设施; (八)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 统称“行政负责人”); (九)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 训人员;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 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 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 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珠海市特困家 44 学生资助 庭子女学费书 已列入全市范围 各区教育局 取消 杂费减免卡 内第二次取消证 明事项目录 根据广东省人民 政府台湾事务办 公室 广东省教 45 中考加分 广东省台湾人士子 女照顾录取证明 育厅《关于取消 珠海市人民 政府台湾事 务局 取消 台胞及台胞子女 在我省就读相关 证明事项的通知》 (粤府台发 〔2018〕3 号) 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