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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塔城市委员会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权责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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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塔城市委员会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权责清单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出版 物经 营许 可证 1 核发 (零 售业 务)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部门职责 主体 机构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二十三项: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 分立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 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 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 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 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五)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共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塔城 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 市委 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 员会 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 宣传 行政 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部 许可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 (新 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 闻出 第九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 版局 商注册登记;(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版 。 权 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 局) 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 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 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 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申请 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 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 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 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三)其他需要的证明 材料。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中共 塔城 市委 员会 宣传 部 (新 闻出 版局 、版 权 局) 负责自治 区印刷发 行业管理 工作,落 实国家关 于印刷发 行业管理 的法律法 规。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 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 、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 准予许可决定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 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办 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内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设机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 构负 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责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 3.单 正) 位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定代 、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规则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 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 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电影 放映 2 经营 单位 许可 单位 内部 设立 3 印刷 厂 (所)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部门职责 主体 机构 中共 塔城 市委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中 员会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宣传 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 行政 部 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 许可 (新 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 闻出 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 版局 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版 权 局)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其他 第十五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 行政 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 权力 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 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中共 塔城 市委 员会 宣传 部 (新 闻出 版局 、版 权 局) 中共 塔城 市委 员会 宣传 部 (新 闻出 版局 、版 权 局) 中共 塔城 市委 员会 宣传 部 (新 闻出 版局 、版 权 局)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承担电影 制片、发 行、放映 单位和业 务的监督 管理工 作,组织 对电影内 容进行审 查。负责 与有关电 影机构和 组织进行 联系。承 办对外合 作制片、 输入输出 影片的合 作与交流 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 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 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 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 1.具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体承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办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 人; 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 2.内 行) 设机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 构负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 责 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人; 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 3.单 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违反本法 位法 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 定代 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表人 的;(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 或分 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 管领 、基金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 导。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 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 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负责权限 内印刷发 行业管理 工作,落 实国家关 于印刷发 行业管理 的法律法 规。 1.具 体承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 办 直接实施责任: 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 人; 1.规范完善登记程序等内容;主动 布,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2.内 公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 院令第732号修订) 设机 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 第四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 构负 取。 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 责 2.依法依规实施登记,提高办事效 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例的申请人 人; 率。 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 3.单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下级登记 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 位法 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情况, 严重返璞归真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定代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表人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 登记或不在法定时限内登记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登记的; 3.在登记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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