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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塔城市水利局权责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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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权力 序号 事项名 称 名称 类型 1 取水许 可 塔城市水利局权责清单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主体 机构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次修正) 第六十一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 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 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 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 ,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 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 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 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 ,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 权。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 定期限内批准的;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 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 1.具体承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 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 办人; 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内设机; 》修订) 塔城市 县 根据州、市人民政 按照分级管理权限,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3.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 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塔城市水政监 市 府、地区行政公署 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 2.依法依规实施取水许可,作出的准予取 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 构负责 水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行政许 ,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 人; 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 察大队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  可 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水利局水资源 区 依法确定的权限实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 程序。 3.单位法水许可证的; 4.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 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委托地州市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 定代表 配水量,不按照规定征收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办 级 施。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日 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 人或分 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 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 常监督管理;受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委托 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 管领导 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 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对其审批的取水许可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 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源费的;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理。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取水的,依法进 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 5.侵占、截留、挪用水资 行处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源费的; 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 6.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 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 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 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 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徇私舞弊的; 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 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 文件规定的行为。 办法》(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 第三条: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 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 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 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水行政主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 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实施取水许可和监督管 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 理工作。 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备 注 水利基 建项目 2 初步设 计文件 审批 【法规】《政府投资条例》(2018年12月5 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发布,自2019年7月1 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 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 性;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件的落实情况;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 1.中小型水闸(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4.依照法律、 含病险水闸除险加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 固)工程;2.小 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 项。 型水库工程; 3. 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直接实施责任: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总投资在5000万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 1.具体承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人; 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以下的防洪减灾工 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2.内设机决定的; 第412号) 程、河道治理工程 核准水利固定资产投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 塔城市 县 ;4.地州市境内 资项目;负责水利行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构负责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件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行政许 政主管部门。  塔城市水利勘 市 灌区工程;5.可 政许可事项受理、办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人; 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 可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局测设计 区 研文件批复里明确 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2.依法实施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 第六十一条。  许可决定的; 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3.单位法 由地州市级审批初 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 定代表 所 级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人或分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 》(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 步设计的项目;6 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 管领导 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 号发布,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 .地州市级批复初 的事中事后监管。 可理由的;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步设计项目的变更 。 4.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 设计文件;7.其 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 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 他重要工程需由自 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 治区水利厅审查批 5.违法收取费用的; 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复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 ,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 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 文件规定的行为。 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编制;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 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 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 、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 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 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 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不同行 政区域 3 边界水 工程批 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9 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 直接实施责任: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 1.具体承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办人; 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 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 决定的;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第六十一条。 黄委、水利厅、地 组织指导有关论证工 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2.内设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 构负责 县 州市水利局、及所 作;负责水利行政许 2.依法实施在设区的市边界修建排水、阻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人;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行政许 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塔城市塔城市 市 属流域管理机构管 可事项受理、办理和 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审批,作出的行 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 3.单位法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 可 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利局水利局 区 理以外的,属于县 组织协调工作;负责 许可决定的; 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 定代表 级 级管理的河流上的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 工程开工批准,以及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人或分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 水工程。 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 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 事中事后监管。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 管领导  对未经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 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 。 可理由的; 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 4.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修建排水、阻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的 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水 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 ,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 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5.违法收取费用的;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 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 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次修正)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 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 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 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 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 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 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 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 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直接实施责任:  的意见。 1.具体承 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办人;  决定的;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黄委、水利厅、地 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 2.内设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1.水工 证工作;负责水利行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 构负责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县 州市水利局及所属 流域管理机构管理 政许可事项受理、办 2.依法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洪水影 程建设行政许 日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塔城市塔城市 人; 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 水利局 市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4 响评价 规划同 可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修水利局河道管 区 以外的,属于县级 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单位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 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定代表 许可决定的; 类审批 意书审 改)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 理站 级 核 理河流上的水工程 同意书审查的事中事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 人或分 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 。 后监管。 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 管领导 可理由的; 对未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符合流 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 。 4.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 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 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 工程的,依法进行处理。 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 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 5.违法收取费用的; 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 【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 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办法(试行)》(2007年11月水利部令第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1号发布,2017年修正)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 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 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一)水工程建 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 的总体要求;(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 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 理规定的要求;(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 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次修正)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 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 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 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 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 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 第六十一条。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河道 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 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 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不予受 的意见。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 698号第四次修订) 1.具体承 第四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 办人; 理、不予审批,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审批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2.河道 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 负责监督辖区县市区 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内设机 管理范 日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 构负责 决定的; 塔城市 县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级河湖管理范围内的 2.依法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 洪水影 围内建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修塔城市水利局 市 县市区级河流河道 建设项目和活动,实 设方案审查,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 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 人; 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 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 响评价 设项目行政许 定职权做出准予审批的;  施河湖管理范围内工 以公开。 水利局河道管 区 管理范围内的建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 3.单位法 类审批 工程建 可 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 项目。 理站 级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河道 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 定代表 设方案 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 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人从事取水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上 人或分 审批 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境内河道的 管领导 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 建设方案申请或者不予审 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其审批的行政许 主管机关,负责全区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区 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 可事项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省市县 )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依照 。 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 目工程建设方案理由的; 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 行政机关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保护)范 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河道管理工作。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 围内建设工程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第一款: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 徇私舞弊的; 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则。跨州、市(地)的河流(或重要河段),州、市(地)之间的界河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 【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 河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实 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办法(试行)》(2007年11月水利部令第 施管理;跨县(市、区)的河流(或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31号发布,2017年修正) 界河河道,由州、市(地)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河流流域管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 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各州、市(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 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 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 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一)水工程建 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 的总体要求;(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 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 理规定的要求;(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 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河道管 理范围 内有关 6 活动( 不含河 道采砂 )审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号发布,2018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次修订)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河道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 准: 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 直接实施责任:  698号第四次修订)  1.具体承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 者淤泥; 1.规范完善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 办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2.内设机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 塔城市 县 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有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 构负责 行政许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塔城市水利局 市 县市区级河流河道 人; 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 管理范围内有关活  2.依法依规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 关活动,组织实施河 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可 考古发掘。 水利局河道管 区 动。 3.单位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审批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河道 审批,对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开。  湖管理范围内有关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 定代表 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理站 级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动审批制度。 》(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 可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进行 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境内河道的 人或分 管领导 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河道管 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监督,对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从事相关活 主管机关,负责全区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区 。 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 ; 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依照 护堤地除外)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河道管理工作。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 徇私舞弊的; 第五条第一款: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 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 则。跨州、市(地)的河流(或重要河段),州、市(地)之间的界河 (一)采砂、取土、采石、淘金; 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河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实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施管理;跨县(市、区)的河流(或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 文件规定的行为。 界河河道,由州、市(地)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河流流域管 或其他建筑设施; 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各州、市(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 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考古发掘。 对利用 河道岸 7 线的建 设项目 的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十一条。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直接实施责任: 1.具体承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利用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698号第四次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 办人; 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申请 第3号发布,2018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2.内设机不予受理、批准的;  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次修订)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县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 构负责 、相关技术要求的利用河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塔城市塔城市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人; 道岸线的建设项目予以批 水利局 市 利用县市区级河流 行政许 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 组织利用河道岸线建 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 2.依法实施利用河道岸线建设项目审查, 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单位法准的; 可 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水利局河道管 区 河道岸线的建设项 设项目的审查。 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予以公开。 目。 定代表 3.在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 理站 级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 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境内河道的 人或分 项目审查中未认真履行职 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对未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利 主管机关,负责全区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区 管领导 责,影响工程设施安全的 。 用河道岸线建设工程的,依法进行处理。 )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依照 。 ; 4.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 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河道管理工作。 的; 第五条第一款: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 则。跨州、市(地)的河流(或重要河段),州、市(地)之间的界河 规定的行为。 河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实 施管理;跨县(市、区)的河流(或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 界河河道,由州、市(地)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河流流域管 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各州、市(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在大坝 管理和 保护范 8 围内修 建码头 、渔塘 许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直接实施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 1.具体承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 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 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 负责水库、水电站大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 2.内设机 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二次修订) 构负责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坝、堤防、水闸等水 县 2.依法实施在其他小型水库大坝管理和保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塔城市塔城市 人; 、相关技术要求予以批准 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市 其他小型水库。 划界;组织大坝管理 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作出的行 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可 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水利局水资源 3.单位法 的; 区  中心 级 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 定代表 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 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 3.在审批批准中未认真履 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 人或分 行职责,影响工程设施安 头、渔塘的许可。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 十一条。 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 管领导 全的; 未经地州市行政机关许可擅自在大坝管理 险工作。 。 4.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 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依法进 的; 行处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的行为。 险坝改 变原设 9 计运行 方式的 审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 1.具体承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 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 办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 2.内设机 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 指导水库大坝、水闸 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塔城市 县 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 构负责 人;  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 2.依法审批其他小型病险水库的限制运行 行政许 二次修订) 塔城市水利勘 市 其他小型水库。 工程安全鉴定和堤防 工程安全评价工作。 方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十一条。 定职权做出准予审批的; 可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险坝加固前,大坝水利局测设计 区 组织实施水库、水电 。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3.单位法 定代表 所 级 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 站大坝安全监管。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 人或分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批 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 管领导 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 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 管部门审批。 。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 。 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徇私舞弊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 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生产建 设项目 10 水土保 持方案 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 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 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六十一条。  限内办理的; 直接实施责任: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1.具体承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办人; 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 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2.内设机审批的;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塔城市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3.擅自增设、变更水土保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县 县市区审批、核准 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 2.依法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 构负责 持方案审批程序或者审批 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 行政许 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塔城市水政监 市 或者备案的生产建 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 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 人; 条件的; 可 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利局察大队 设项目。 施。 水土保 区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3.单位法 定代表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级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持办 处分。  可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按 人或分 忽职守,造成水土流失等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其审批的生产 管领导 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 24日颁布实施,2013年7月修订) (1994年9月24日颁布实施,2013年7月修订)  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 建设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县级 第十八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 以上行政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 ,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 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部 、索取、收受好处的; 方案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理。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 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二)对未编制水土保 6.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 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 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 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 备案手续的;(三)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 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 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 设项目,验收主体工程的;(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滥用 定期限举行听证的; 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六)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设。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应当 文件规定的行为。 向项目所在的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 11 河道采 砂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第六十一条。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 次修正)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河道 698号第四次修订) 直接实施责任: 1.具体承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 1.规范完善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 办人; 采砂申请不予受理、不予 定。 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2.内设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 构负责 内做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 塔城市 县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 人; 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行政许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塔城市水利局 市 县市区级河道采砂 负责县市区级河道采 砂许可;负责辖区河 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依法依规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对作出的 定职权做出准予审批的; 可 采期,并予以公告。 水利局河道管 区 。 道采砂管理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 3.单位法 审批决定予以公开。  定代表 理站 级 【规范性文件】《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河道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人或分 (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 可人从事采砂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审批 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境内河道的 管领导 管理采砂申请或者不予审 价局水财〔1990〕16号)  同意,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 主管机关,负责全区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区 。 批河道采砂理由的;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依照 施予以制止。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 徇私舞弊的; 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河道管理工作。 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 第五条第一款: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 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 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则。跨州、市(地)的河流(或重要河段),州、市(地)之间的界河 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河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实 。 文件规定的行为。 施管理;跨县(市、区)的河流(或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 界河河道,由州、市(地)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河流流域管 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各州、市(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 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占用农 业灌溉 12 水源、 灌排工 程设施 审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次修正)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 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直接实施责任: 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1.具体承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办人; 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 予补偿。   指导水库、水电站大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 2.内设机 许可决定的;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按照水利工程设施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构负责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权属,负责本行政 坝、堤防、水闸等水 塔城市 县 市 2.依法实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 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行政许 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 塔城市 人; 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 自2004年7月水利局水资源 区 区域农业灌溉水源 指导占用农业灌溉水 设施审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可 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3.单位法 1日起施行)  中心 级 、灌排工程设施审 源、灌排工程设施的 公开。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 定代表 许可决定的; 第170项: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 批。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十一条。 审批。 人或分 者监督不力的; 排工程设施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管领导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 许可的;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 灌排工程设施的,依法进行处理。 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号) 的; 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仍然保留。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利用堤 顶、戗 13 台兼做 公路审 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 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直接实施责任: 1.具体承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办人; 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 2.内设机 许可决定的;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构负责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过,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 县 按照水利工程设施 负责本行政区域利用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行政许 第四次修订) 塔城市塔城市 人; 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 市 权属,负责本行政 堤顶、戗台兼做公路 2.依法实施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可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水利局水资源 3.单位法 区 区域利用堤顶、戗 ,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 定代表 许可决定的; 中心 级 台兼做公路审批。 审批。 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十一条。 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 人或分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管领导 者监督不力的;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利用堤顶、戗台兼做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 许可的; 公路的,依法进行处理。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坝顶兼 14 做公路 审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 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直接实施责任: 1.具体承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办人; 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 2.内设机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 许可决定的;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 县 依据《大坝安全管理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构负责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 塔城市 行政许 二次修订) 塔城市水资源 市 其他小型水库。 条例》,对其他小型 2.依法实施坝顶兼做公路审批,作出的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 人;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水库坝顶兼做公路的 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可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水利局 中心 区 3.单位法 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  级 申请进行审批。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 定代表 许可决定的; 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 人或分 者监督不力的;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十一条。 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管领导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 。 许可的; ,依法进行处理。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 批准擅 自取水 15 、未按 取水许 可条件 取水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次修正)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行检查。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 直接实施责任: 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行政处 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塔城市水政监 市 、未按取水许可条 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水利局察大队 区 件取水水事违法案 组织辖区内水事案件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执法队 级 的查处,配合协助公 定代表 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 件的查处。 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治安和刑事案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修订)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妨碍、赔偿损失。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取水 单位或 个人拒 不缴纳 16 、拖延 缴纳或 者拖欠 水资源 费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次修正)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 直接实施责任: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 塔城市 县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塔城市水政监 市 、未按取水许可条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 水利局察大队 区 件取水水事违法案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者变相私分的;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执法队 级 件的查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修订)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拖欠水资源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建设 项目的 节水设 施没有 建成或 者没有 17 达到国 家规定 的要求 ,擅自 投入使 用的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直接实施责任: ;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塔城市 县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2.内设机 构负责  施没有建成或者没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水政监 市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行政处 次修正) 塔城市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水利局察大队 区 有达到国家规定的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 3.单位法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定代表 者变相私分的; 要求,擅自投入使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执法队 级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 用的水事违法案件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的查处。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侵占 、毁坏 水工程 设施及 水文、 水文地 质监测 、通讯 、防汛 18 备用设 施,从 事影响 水工程 安全的 爆破、 打井、 采石、 取土等 活动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次修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 8号)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土等活动的。 侵占、毁坏水工程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设施及水文、水文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塔城市 县 地质监测、通讯、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 塔城市水政监 市 防汛备用设施,从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日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水利局察大队 区 事影响水工程安全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修 执法队 级 的爆破、打井、采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改)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石、取土等活动水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 事违法案件的查处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 496 号公布,2017年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 罚。 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向河 流、湖 泊、水 19 库、渠 道倾倒 垃圾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8日新疆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直接实施责任: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新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塔城市 县 向河流、湖泊、水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塔城市水政监 市 库、渠道倾倒垃圾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水利局察大队 区 水事违法案件的查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者变相私分的;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由 执法队 级 处。 定代表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予以制止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阻碍防洪的,可处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体污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染的,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超出 规定水 域从事 20 旅游开 发和养 殖等经 营活动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8日新疆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新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第二十二条:利用河流、湖泊等水域从事 直接实施责任: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旅游开发和养殖等经营活动,应当在有管辖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规定 塔城市 县 超出规定水域从事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的区域内进行,并采取措施对废水、固体废塔城市水政监 市 旅游开发和养殖等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弃物等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水功能区划和水利局察大队 区 经营活动水事违法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者变相私分的;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水资源保护的要求,防止对水体的污染。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执法队 级 案件的查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超出规定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等经营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罚款;污染水体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未经 许可在 河流、 湖泊上 21 扒口设 泵取水 及修筑 临时设 施取水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8日新疆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新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直接实施责任: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第二十七条: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取用水资源的(含水力、火力发电取用水) 塔城市 县 未经许可在河流、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塔城市水政监 市 湖泊上扒口设泵取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并缴水利局察大队 区 水及修筑临时设施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者变相私分的;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纳水资源费。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执法队 级 取水水事违法案件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的查处。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未经许可在河流、湖泊上扒口设泵或者修筑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临时设施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擅自 凿井、 修建地 下水取 水工程 、损毁 地下水 22 取水工 程、未 按规定 关停承 压水取 水工程 等活动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次会议通过,2017年修订)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款: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一)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的;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二)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 对擅自凿井、修建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塔城市 县 地下水取水工程、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的;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三)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办理塔城市水政监 市 损毁地下水取水工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注销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封填报废地下水取水水利局察大队 区 程、未按规定关停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执法队 级 承压水取水工程等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工程的;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四)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活动水事违法案件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的查处。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不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资料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六)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七)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违反前款第(二)、(四)、(五)、(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六)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费。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造成 地下水 监测设 23 施和监 测标志 损毁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直接实施责任: ; 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2.内设机 构负责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水政监 市 造成监测设施和监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行政处 次会议通过,2017年修订) 塔城市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移 水利局察大队 区 测标志损毁的水事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动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的,由县级以 3.单位法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定代表 者变相私分的;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执法队 级 违法案件的查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损毁的,处一万元以上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未经 批准擅 24 自改变 取水用 途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 直接实施责任: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次会议通过,2017年修订) 塔城市水政监 市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 水利局察大队 区 取水用途的水事违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者变相私分的;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执法队 级 法案件的查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十万元以下罚款。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未按 照批准 的取水 地点、 25 开采深 度、层 段开采 地下水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 直接实施责任: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 2.内设机; 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塔城市 县 未按照批准的取水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次会议通过,2017年修订) 塔城市水政监 市 地点、开采深度、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批 水利局察大队 区 层段开采地下水水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准的取水地点、开采深度、层段开采地下水 执法队 级 事违法案件的查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在地 下水超 采区、 禁采区 兴建地 下水取 26 水工程 或者在 禁采区 不执行 关停方 案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直接实施责任: ; 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塔城市 县 在地下水超采区、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2.内设机 构负责  禁采区兴建地下水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水政监 市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行政处 次会议通过,2017年修订) 塔城市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 水利局察大队 区 取水工程或者在禁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超采区、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在 3.单位法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定代表 者变相私分的; 采区不执行关停方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执法队 级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禁采区不执行关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案的水事违法案件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的查处。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取水 申请未 经审批 27 ,擅自 建设取 水工程 或设施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取水申请未经审批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修订) ,擅自兴建取水工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 塔城市 县 程或设施、逾期不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塔城市水政监 市 补办有关手续或者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水利局察大队 区 补办未的被批准及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者变相私分的;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 执法队 级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 封闭其取水工程或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者设施水事违法案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 件的查处。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造成 地下水 监测设 28 施和监 测标志 损毁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种类、幅度的;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 直接实施责任: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 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 次会议通过,2017年修订) 塔城市水政监 市 料骗取取水申请批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行政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移 水利局察大队 区 准文件或者取水许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动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的,由县级以 者变相私分的;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执法队 级 可证水事违法案件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定代表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的查处。 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损毁的,处一万元以上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未经 批准擅 29 自改变 取水用 途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种类、幅度的;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 直接实施责任: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 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 2.内设机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塔城市 县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次会议通过,2017年修订) 塔城市水政监 市 作出的取水量限制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行政处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 水利局察大队 区 决定及未经批准擅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3.单位法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执法队 级 自转让取水权水事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违法案件的查处。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十万元以下罚款。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不按 规定报 送年度 取水情 况、拒 绝接受 30 监督检 查或弄 虚作假 及退水 水质达 不到规 定要求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直接实施责任: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塔城市 县 不按规定报年度取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2.内设机 构负责  水情况、拒绝接受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水政监 市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行政处 》修订) 塔城市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水利局察大队 区 监督检查、弄虚作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 3.单位法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定代表 者变相私分的; 假及退水水质达不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执法队 级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到规定要求水事违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法案件的查处。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未安 装计量 设施、 计量设 31 施不合 格和计 量设施 运行不 正常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9月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 域、水工程、水土保 行检查。  10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第五十六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未安装计量设施、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行政处 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塔城市水政监 市 计量设施不合格和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许可证。 水利局察大队 区 计量设施运行不正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者变相私分的;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定代表 执法队 级 常水事违法案件的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查处。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和刑事案件。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伪造 、涂改 、冒用 取水申 32 请批准 文件、 取水许 可证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 直接实施责任: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塔城市 县 伪造、涂改、冒用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修订) 塔城市水政监 市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水利局察大队 区 、取水许可证水事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 执法队 级 违法案件的查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任。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从事 建设项 目水资 源论证 工作的 单位在 33 建设项 目水资 源论证 工作中 弄虚作 假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 塔城市 县 源论证的单位在建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塔城市水政监 市 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水利局察大队 区 工作中弄虚作假水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 执法队 级 事违法案件的查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水库 、水闸 (引水 枢纽) 、水电 站管理 34 单位不 服从水 量调度 和防汛 抗旱调 度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和保护办法》(2011年)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水库、水闸(引水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塔城市 县 枢纽)、水电站管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水库、水闸(引水枢纽)、水电站管理单位塔城市水政监 市 理单位不服从水量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不服从水量调度和防汛抗旱调度的,由县(水利局察大队 区 调度和防汛抗旱调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执法队 级 度水事违法案件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采取强制调度措施 查处。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擅自 移动和 破坏水 35 利工程 管理和 保护范 围标志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和保护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置固定标志; 直接实施责任: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对有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危险的水库、水电站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水闸等水利工程,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 塔城市 县 擅自移动和破坏水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志。 塔城市水政监 市 利工程管理和保护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水利水利局察大队 区 范围标志水事违法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执法队 级 案件的查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规定,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范围标志的,由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机动 车擅自 在堤顶 、坝顶 、戗台 36 、水闸 工作桥 、渠岸 、护堤 上通行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和保护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堤顶、坝顶、戗台、水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闸工作桥、渠岸、护堤上设置机动车辆禁行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机动车擅自在堤顶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标志,禁止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 行政处 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通行。 塔城市水政监 市 、坝顶、戗台、水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水利局察大队 区 闸工作桥、渠岸、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护堤上通行水事违 定代表 执法队 级 款规定,机动车擅自在堤顶、坝顶、戗台、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法案件的查处。 水闸工作桥、渠岸、护堤上通行的,由县(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取水 单位或 者个人 擅自停 用节水 设施、 取退水 37 计量设 施或不 按规定 提供取 水、退 水计量 资料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法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正)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 塔城市 县 擅自停用节水设施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塔城市水政监 市 、取退水计量设施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 水利局察大队 区 或不按规定提供取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 执法队 级 水、退水计量资料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 水事违法案件的查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处。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不具 备从事 水文、 水资源 调查评 38 价工作 条件的 单位从 事水文 活动的 行政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2017年3月第三次修正)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工作。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当具备下列条件: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直接实施责任: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未取得水文、水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 2.内设机; (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 塔城市 县 源调查评价资质证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专业技术人员; 塔城市水政监 市 书及超出水文、水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水利局察大队 区 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执法队 级 证书确定的范围从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专业技术装备;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事水文活动水事违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法案件的查处。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的其他条件。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第三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以下罚款。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符合规定的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和水文计量器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具的,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拒不 汇交水 文监测 资料、 39 非法向 社会传 播水文 情报预 报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2.内设机 2017年修正)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 构负责 塔城市 县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塔城市水政监 市 资料、非法向社会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行政处 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水利局察大队 区 传播水文情报预报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单位法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定代表 者变相私分的;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水事违法案件的查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执法队 级 料的;(二)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处。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侵占 、毁坏 水文监 测设施 或者未 40 经批准 擅自移 动、擅 自使用 水文监 测设施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2017年修正)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直接实施责任: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 塔城市 县 侵占、毁坏水文监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2.内设机 构负责 测设施或者未经批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行政处 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 塔城市 水政监 市 准擅自移动、擅自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水利局 3.单位法 察大队 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 执法队 级 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定代表 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水事违法案件的查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处。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在水 文监测 环境保 护范围 内从事 41 破坏或 者影响 监测环 境的违 法行为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2017年修正)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 直接实施责任: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 塔城市 县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塔城市水政监 市 护范围内从事破坏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线路;(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水利局察大队 区 或者影响监测环境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执法队 级 水事违法案件的查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 处。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在崩 塌、滑 坡危险 区或者 泥石流 易发区 从事取 42 土、挖 砂、采 石等可 能造成 水土流 失的活 动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崩塌、滑坡危险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2.内设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区或者泥石流易发 塔城市 县 构负责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区从事取土、挖砂 行政处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 塔城市 水政监 市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注明情况并签名。   、采石等可能造成 罚 24日颁布实施,2013年7月修订) 水利局 察大队 区 3.单位法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定代表 者变相私分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崩塌、 执法队 级 水土流失的活动水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 事违法案件的查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 。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以罚款:(一)对个人,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处一千元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罚款;(二)对单位,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处二万元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在禁 止开垦 坡度以 上陡坡 地开垦 种植农 作物或 43 在禁止 开垦、 开发的 植物保 护带内 开垦、 开发的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2.内设机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上陡坡地开垦种植 塔城市 县 构负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塔城市水政监 市 农作物或在禁止开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行政处 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水利局察大队 区 垦、开发的植物保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单位法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定代表 者变相私分的;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护带内开垦、开发 执法队 级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事违法案件的查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处。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在水 土流失 重点预 防区和 重点治 44 理区铲 草皮、 麻黄等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麻黄等。  行政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塔城市水政监 市 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水利局察大队 区 铲草皮、麻黄等水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事违法案件的查处 定代表 执法队 级 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定对处罚。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在林 区采伐 林木不 45 依法采 取防止 水土流 失措施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直接实施责任: ;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2.内设机 构负责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行政处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塔城市 水政监 市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利局察大队 区 依法采取防止水土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3.单位法 流失措施水事违法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定代表 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执法队 级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案件的查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违反 水土保 46 持方案 编制规 定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直接实施责任: ;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2.内设机 构负责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行政处 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塔城市 水政监 市 违反水土保持方案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水利局 察大队 区 编制规定水事违法 3.单位法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定代表 者变相私分的;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执法队 级 案件的查处。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水土 保持设 施未经 验收或 者验收 47 不合格 将生产 建设项 目投产 使用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  行政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塔城市水政监 市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 水利局察大队 区 格将生产建设项目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投产使用水事违法 执法队 级 定代表 24日颁布实施,2013年7月修订)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案件的查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验收合格,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处五万元以上三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土保持设施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未经验收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罚款。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在水 土保持 方案确 定的专 门存放 地以外 48 的区域 倾倒砂 、石、 土、矸 石、尾 矿、废 渣等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 塔城市 县 定的专门存放地以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塔城市水政监 市 外的区域倾倒砂、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水利局察大队 区 石、土、矸石、尾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执法队 级 矿、废渣等水事违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 法案件的查处。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拒不 缴纳、 逾期不 49 缴纳水 土保持 补偿费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8号)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 域、水工程、水土保 行检查。  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下的罚款。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塔城市 县 拒不缴纳、逾期不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24日颁布实施,2013年7月修订)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行政处 第二十八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塔城市水政监 市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水利局察大队 区 费水事违法案件的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定代表 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 执法队 级 查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保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土保持补偿费。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和刑事案件。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的滞纳金,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逾期三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一倍的罚款;(二)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三)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偿费三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非法 从事开 垦、开 发,破 50 坏植被 、沙壳 、结皮 等原生 地貌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 直接实施责任: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4日颁布实施,2013年7月修订) 2.内设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从事 塔城市 县 非法从事开垦、开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开垦、开发等活动,破坏植被、沙壳、结皮塔城市水政监 市 发,破坏植被、沙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等原生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水利局察大队 区 壳、结皮等原生地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 执法队 级 貌水事违法案件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查处。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照破坏面积对个人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元的罚款。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未开 展水土 51 保持监 测工作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24日颁布实施,2013年7月修订) 直接实施责任: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项目塔城市水政监 市 未开展水土保持监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建设期间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责令水利局察大队 区 测工作水事违法案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批准的水土保持 执法队 级 件的查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一下的罚款;(二)主体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工程已完工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以批准的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上三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倍以下的罚款。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违反 防洪规 划要求 建设防 52 洪工程 和其他 水工程 、水电 站等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日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修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改)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 直接实施责任: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 2.内设机; 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 塔城市 县 违反防洪规划要求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塔城市水政监 市 建设防洪工程和其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水利局察大队 区 他水工程、水电站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执法队 级 等水事违法案件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查处。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未按 照规划 治导线 整治河 道和修 建控制 53 引导河 水流向 、保护 堤岸等 工程, 影响防 洪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日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修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改)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直接实施责任: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 ;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江河、河段的规 塔城市 县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2.内设机 构负责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行政处 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塔城市 水政监 市 制引导河水流向、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 水利局 察大队 区 3.单位法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定代表 者变相私分的; 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 执法队 级 保护堤岸等工程,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影响防洪水事违法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 案件的查处。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批准。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款。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在河 道、湖 泊管理 范围内 弃置、 堆放阻 54 碍行洪 的物体 和种植 阻碍行 洪的林 木及高 秆作物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次修正)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直接实施责任: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在河道、湖泊管理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批准围垦河道的。 塔城市 县 范围内弃置、堆放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行政处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塔城市水政监 市 阻碍行洪的物体和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 水利局察大队 区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执法队 级 定代表 木及高秆作物水事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日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违法案件的查处。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修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改)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木和高秆作物的。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违法 围湖造 55 地、围 垦河道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次修正)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 直接实施责任: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塔城市水政监 市 违法围湖造地、围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利局察大队 区 垦河道水事违法案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执法队 级 件的查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日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修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改)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擅自 或未按 审批要 求在河 56 道管理 范围内 修建建 设项目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次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8号) ,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擅自或未按审批要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 行政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塔城市水政监 市 求在河道管理范围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水利局察大队 区 内修建建设项目水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事违法案件的查处 定代表 执法队 级 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款。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日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修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改)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 罚。 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人。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在洪 泛区、 蓄滞洪 区内建 设非防 洪建设 项目, 未编制 洪水影 响评价 57 报告的 及防洪 工程设 施未经 验收即 将建设 项目投 入生产 或者使 用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8号) 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日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修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改)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工建设。 在洪泛区、蓄滞洪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 区内建设非防洪建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 塔城市 县 设项目,未编制洪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塔城市水政监 市 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水利局察大队 区 及防洪工程设施未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者变相私分的;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执法队 级 经验收即将建设项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目投入生产或者使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 用水事违法案件的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构。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查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罚款。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损毁 水工程 设施及 其附属 设施和 设备、 防汛器 材物料 ,在堤 防安全 保护区 内打井 、挖筑 58 鱼塘, 采石等 影响堤 防安全 ,非管 理人员 操作操 作涵闸 闸门、 干扰河 道管理 正常进 行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 8号) 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发布,2018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第 698号第四次修订)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 损毁水工程设施及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 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直接实施责任: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 塔城市 县 、防汛器材物料,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 行政处 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塔城市水政监 市 内打井、挖筑鱼塘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水利局察大队 区 ,采石等影响堤防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3.单位法者变相私分的;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安全,非管理人员 执法队 级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 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操作操作涵闸闸门 人或分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干扰河道管理正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管领导 常进行水事违法案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件的查处。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 文件规定的行为。 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罚。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 人。 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在堤防安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侵占、 破坏水 59 源和抗 旱设施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2009年2月26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第三十二条: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办人;  2.内设机 、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抗旱设施。 塔城市水政监 市 侵占、破坏水源和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罚 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局察大队 区 抗旱设施水事违法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者变相私分的;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执法队 级 案件的查处。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 定代表 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违反 水利建 60 设项目 质量规 定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2000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次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办人;  2.内设机 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违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行政处 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 塔城市水政监 市 反水利建设项目质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 注明情况并签名。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者变相私分的; 罚 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水利局察大队 区 量规定案件的查处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执法队 级 。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 定代表 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 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罚款;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 罚。 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人。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违反 水利建 61 设项目 质量规 定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接上一页实施依据)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自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2日中华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 8号)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机关进行处理。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或其它纪律处理。(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四)发生重大工程质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违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塔城市水政监 市 反水利建设项目质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的。 水利局察大队 区 量规定案件的查处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第四十三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执法队 级 。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 定代表 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国家有关法律处理:(一)无证或超越资质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四)竣工交付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六)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料、伪造记录的;(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八)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或者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工程需加固、拆除的。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第四十四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 罚。 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 人。 理。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水利 安全生 62 产违法 违规行 为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8号)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月1日实施,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月1日起施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办人; (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  2.内设机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行政处 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塔城市水政监 市 违反水利安全生产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 者变相私分的; 罚 督管理。 水利局察大队 区 违法违规案件的查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执法队 级 处。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 定代表 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自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19日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违反 水利建 63 设项目 招标投 标规定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日公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8号) 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塔城市水政监 市 违反水利建设项目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水利局察大队 区 招标投标规定案件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 执法队 级 的查处。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 定代表 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613号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 罚。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 人。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处罚。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违反 水利建 64 设项目 监理规 定的处 罚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 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 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自2007 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2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 正并公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 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 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十六条处罚。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 准要求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秉公执法。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8号) 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 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 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 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责任: )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 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 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域 的。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水工程、水土保持生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 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具体承 的; 第六十八条处罚:(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 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 1.办人; 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二) 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 2.内设机 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项、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 构负责人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行政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塔城市 水政监 市 目法人和监理单位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 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 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 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罚 监理业务的;(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水利局 察大队 区 反水利建设项目监理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3.单位法 私分的;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 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五)转让 执法队 级 规定案件的查处。 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辖 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 定代表人 监理业务的;(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 区内水事案件的查处, 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 或分管领 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导。 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 替刑罚的; 配合协助公安司法机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 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 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八)与被 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 件。 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 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 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 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序遭受损害的; 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讨论决定。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 件规定的行为。 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 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水行政处罚机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 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 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段承揽监理业务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与 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 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 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益的。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 十七条处罚:(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 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对违反 水利建 65 设项目 监理规 定的处 罚 (接上一页实施依据)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理机构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质等级:(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二)隐瞒有关情况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 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 秉公执法。 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8号) 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 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 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 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 )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 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执( 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域 的。  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 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水工程、水土保持生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 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 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具体承 的; 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二)与被监理单位以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 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 1.办人; 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 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 2.内设机 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非法泄露执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项、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 )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 构负责人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行政处 (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塔城市 水政监 市 目法人和监理单位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 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 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罚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水利局 察大队 区 反水利建设项目监理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3.单位法 私分的;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队 级 规定案件的查处。 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 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  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辖 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 定代表人 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 区内水事案件的查处, 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 或分管领 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 导。 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 替刑罚的; 配合协助公安司法机关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 的,终身不予注册。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 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 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 件。 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 (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 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 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 序遭受损害的; 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 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讨论决定。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 第三十四条: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 件规定的行为。 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水行政处罚机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 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 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 第三十五条: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吊 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销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以及注销监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水利部决定;其他行 政处罚,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 权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对违反 水利项 66 目质量 检测规 定的处 罚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2008年8月2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2日水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规章的决定》修正并公布)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 8号) 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予批准,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年之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究刑事责任;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 行政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塔城市水政监 市 检测单位违反水利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罚 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水利局察大队 区 项目质量检测规定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3.单位法者变相私分的;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执法队 级 案件的查处。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 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人或分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管领导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测业务的。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 罚。 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处1千元以下罚款: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大坝有 关安全 的数据 和情况 发生变 更而未 及时申 67 报换证 或在具 体事项 办理中 有弄虚 作假行 为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7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8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施行)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办人;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负责实施辖区内水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2.内设机; 库在大坝有关安全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塔城市 县 的数据和情况发生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实施监督。 构负责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行政处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塔城市水政监 市 变更而未及时申报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注明情况并签名。 者变相私分的; 罚 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水利局察大队 区 换证或在具体事项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执法队 级 办理中有弄虚作假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规章】《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定代表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人或分 行为案件的查处。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号发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 管领导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年12月25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修订)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第十一条:经发现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由县级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管理单位处以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水利工 68 程事故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并实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施)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三十条: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经授权的流域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和 行检查。 域、水工程、水土保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自发布之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办人;  2.内设机 日起施行)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 塔城市 县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实施塔城市水政监 市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行政处 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法律、法规的规 注明情况并签名。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监督制度。 者变相私分的; 罚 定执行。 水利局察大队 区 水利工程事故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案件的查处。 执法队 级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 定代表 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 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准执行: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者特别批准的除外。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未经水 行政许 可,擅 自从事 69 依法应 当取得 水行政 许可的 活动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公布,水利部令第 8号)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 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 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 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负责保护水资源、水 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 行检查。 【法规】《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 域、水工程、水土保  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1.具体承种类、幅度的; 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 持生态环境、防汛抗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 )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 第五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 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 直接实施责任:  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 设施;对水事活动进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 办人;  2.内设机 政许可的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 塔城市 县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 行监督检查、维护正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构负责 ;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常的水事秩序。对公 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 人; 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 行政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 塔城市水政监 市 未经水行政许可, 擅自从事依法应当 注明情况并签名。 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者变相私分的; 监督制度。 罚 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水利局察大队 区 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 3.单位法 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 执法队 级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 定代表 活动案件的查处。 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 人或分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 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管领导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 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 其他行政措施;组织 (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 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 辖区内水事案件的查 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配合协助公安司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 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 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 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 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 和刑事案件。 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害的;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 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 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未取 得取水 申请批 准文件 擅自建 设取水 70 工程或 者设施 的强制 拆除或 者封闭 的强制 措施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 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修订) 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 1.具体承 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 办人;  1.行政强制主体不合法, 按本级防办指令,组 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2.内设机 没有法定行政强制依据, 负责设施辖区内未 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 塔城市 县 取得取水申请批准 织辖区内流域性河、 构负责 违反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 行政强 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塔城市水政监 市 文件擅自建设取水 湖、库人为设置的行 直接实施责任:  人; 施行政强制的;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 制 。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水利局察大队 区 工程或者设施的强 洪障碍实施清除,并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3.单位法 行)  、条件、方式的; 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定代表 执法队 级 制拆除或者封闭。 检査和验收;对跨河、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穿河、穿堤、临河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 人或分 工程设施的建设实施 ,使用或者损坏查封、扣 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 管领导 监督检查;在汛期和紧 押设施,或者违法将查封 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 。 急防汛期,配合县防 、扣押的财务拍卖的; 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 办维护险工区内的抢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 险工作秩序。 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 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 设立水 文测站 或未经 同意在 国家基 71 本水文 测站上 下游建 设影响 水文监 测的工 程的强 行拆除 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监督检查、维护正常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的水事秩序。对公民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 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发布,根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 1.具体承 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 办人;  1.行政强制主体不合法,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 负责设施辖区内擅 他行政措施;按本级 2.内设机 没有法定行政强制依据, 次修改)  自设立水文测站或 防办指令,组织辖区 塔城市 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 构负责 违反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实 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塔城市水政监 市 未经同意在国家基 内流域性河、湖、库 直接实施责任: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 行政强 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 人; 施行政强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 人为设置的行洪障碍 行)  制 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水利局察大队 区 本水文测站上下游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3.单位法 建设影响水文监测 实施清除,并检査和 、条件、方式的; 执法队 级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定代表 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 的工程的强行拆除 验收;对跨河、穿河、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人或分 ;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 。 ,使用或者损坏查封、扣 穿堤、临河的工程设 管领导 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 押设施,或者违法将查封 施的建设实施监督检 。 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 、扣押的财务拍卖的; 查;在汛期和紧急防汛 位或者个人承担。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期,配合县防办维护 文件规定的行为。 险工区内的抢险工作 秩序。 对在水 土保持 方案确 定的专 门存放 72 地以外 的区域 倾倒砂 、石、 废渣等 的清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监督检查、维护正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 的水事秩序。按本级 1.具体承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防办指令,组织辖区 办人; 1.行政强制主体不合法, 没有法定行政强制依据,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内流域性河、湖、库 2.内设机 违反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实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 塔城市 县 负责设施辖区内在 人为设置的行洪障碍 构负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 行政强 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塔城市水政监 市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实施清除,并检査和 人;  施行政强制的;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 制 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水利局察大队 区 的专门存放地以外 验收;对跨河、穿河、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行) 3.单位法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 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执法队 级 的区域倾倒砂、石 穿堤、临河的工程设 定代表 、条件、方式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废渣等的清理。 施的建设实施监督检 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 人或分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 查;在汛期和紧急防汛 管领导 ,使用或者损坏查封、扣 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期,配合县防办维护 。 押设施,或者违法将查封 、扣押的财务拍卖的; 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 险工区内的抢险工作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秩序。 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造成 严重水 土流失 违法行 为的工 73 具及施 工机械 、设备 等的查 封、扣 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具体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办人;  1.行政强制主体不合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按本级防办指令,组 2.内设机 没有法定行政强制依据,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 负责设施辖区内造 织辖区内流域性河、 塔城市 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 构负责 违反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实 成严重水土流失违 湖、库人为设置的行 直接实施责任: 水政监 市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 行政强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塔城市 人; 施行政强制的;  法行为的工具及施 洪障碍实施清除,并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行)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 察大队 区 制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水利局 3.单位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执法队 级 工机械、设备等的 检査和验收;对跨河、 、条件、方式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定代表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查封、扣押。 穿河、穿堤、临河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人或分 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 工程设施的建设实施 ,使用或者损坏查封、扣 管领导 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监督检查;在汛期和紧 押设施,或者违法将查封 。 急防汛期,配合县防 、扣押的财务拍卖的; 办维护险工区内的抢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险工作秩序。 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行洪 障碍物 74 和阻水 障碍物 的强行 清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作出修改) 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 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 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 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 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 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具体承 出紧急处置。 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办人;  1.行政强制主体不合法,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按本级防办指令,组 2.内设机 没有法定行政强制依据,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塔城市 县 织辖区内流域性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 构负责 违反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实 负责设施辖区内行 湖、库人为设置的行 直接实施责任: 水政监 市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 行政强 第3号发布,2018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城市 人; 施行政强制的; 698号第四次修订) 洪障碍物和阻水障 洪障碍实施清除,并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行)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 察大队 区 制 国务院令第 水利局 3.单位法 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 执法队 级 碍物的强行清除。 检査和验收;对跨河、 、条件、方式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定代表 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 穿河、穿堤、临河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人或分 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 工程设施的建设实施 ,使用或者损坏查封、扣 管领导 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监督检查;在汛期和紧 押设施,或者违法将查封 。 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 急防汛期,配合县防 、扣押的财务拍卖的; ,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办维护险工区内的抢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险工作秩序。 文件规定的行为。 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修正 ) 第二十五条: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 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 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 不清除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设障者 拒不清除,又不承担清除费用的,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严重 影响防 洪,且 擅自或 未按审 批要求 75 在河道 管理范 围内修 建建设 项目工 程设施 的强行 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 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 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 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 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 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具体承 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 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办人;  1.行政强制主体不合法, 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按本级防办指令,组 2.内设机 没有法定行政强制依据,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 塔城市 县 负责设施辖区内严 织辖区内流域性河、 重影响防洪,且擅 构负责 违反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实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 湖、库人为设置的行 直接实施责任: 自或未按审批要求 行政强 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塔城市 人; 施行政强制的; 水政监 市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水利局察大队 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洪障碍实施清除,并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行)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 制 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法 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 执法队 级 修建建设项目工程 检査和验收;对跨河、 、条件、方式的; 定代表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穿河、穿堤、临河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设施的强行拆除。 人或分 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工程设施的建设实施 ,使用或者损坏查封、扣 管领导 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 监督检查;在汛期和紧 押设施,或者违法将查封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急防汛期,配合县防 、扣押的财务拍卖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办维护险工区内的抢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险工作秩序。 文件规定的行为。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作出修改)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 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 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照情节轻重,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水资 76 源的监 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次修正)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1.具体承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办人;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2.内设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不具备资格实施监督检 直接实施责任:   构负责 查的; 》修订) 1.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 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十五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塔城市 县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 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人、承 水政监 ,负责本行政区域 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  行政检 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塔城市察大队 市 水资源开发、利用 源开发、利用、节约 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 办单位 负责人 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 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水利局水资源 区 、节约、保护的监 、保护的监督检查。 。  ; 检查的;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办 级 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3.单位法4.放弃、推诿、拖延、拒 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 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 (1994年9月24日颁布实施,2013年7月修订) 定代表 、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象。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人或分 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 管领导 腐败行为的; 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 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 文件规定的行为。 水土保持工作。 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 十九次会议修订) 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第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 ,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需要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取水工程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县(市、区)水行 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资质证明和工程施工方案 ,接受监督检查。 对水土 77 保持情 况的监 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1.具体承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直接实施责任: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办人;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1.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 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2.内设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 1.不具备资格实施监督检 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构负责 查的; 查、日常检查、专项稽察等多种方式对全 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塔城市 县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十五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 县(市、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人、承 水政监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行政检 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塔城市察大队 市 ,负责水土保持情 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 实施情况、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 办单位 负责人 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 查 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水利局水土保 区 况水土保持情况的 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等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的; 2.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持办 级 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单位法4.放弃、推诿、拖延、拒 报备核查。 (1994年9月24日颁布实施,2013年7月修订)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3.加强与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定代表 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或分 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 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 管领导 腐败行为的;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 等现象。 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文件规定的行为。 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 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对河道 、湖泊 管理范 围内有 78 关活动 及建设 项目的 监督检 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作出修改)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 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具体承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料。 698号第四次修订)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 办人; 2.内设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资格实施监督检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直接实施责任: 查的; 第3号发布,2018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1.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 构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塔城市 县 ,负责本行政区域 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 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 人、承 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次修订) 办单位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 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行政检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塔城市水利局 市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 有关活动及建设项目 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 负责人 。 查 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水利局河道管 区 关活动及建设项目 的监督检查。 ;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 检查的; 理站 级 的监督检查。 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 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4.放弃、推诿、拖延、拒 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 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 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境内河道的 3.单位法 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 主管机关,负责全区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区 定代表 象。 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 )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依照 人或分 管领导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全管理。 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河道管理工作。 【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 第五条第一款: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 则。跨州、市(地)的河流(或重要河段),州、市(地)之间的界河 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2017年12月22 河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实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施管理;跨县(市、区)的河流(或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 修正) 界河河道,由州、市(地)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河流流域管 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 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各州、市(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 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 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 安全管理。 对水工 79 程安全 的监督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次修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1.具体承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理。 直接实施责任: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办人; 1.不具备资格实施监督检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 1.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2.内设机 查的; 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 塔城市 县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构负责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 行政检 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 塔城市水利勘 市 ,负责本行政区域 组织水利工程运行安 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人; 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查 二次修订) 水利局测设计 区 水利工程运行安全 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3.单位法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 所 级 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定代表 检查的; 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 人或分 4.放弃、推诿、拖延、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象。 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领导 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 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 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 第十一条第一款: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 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 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 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水利工 80 程质量 监督管 理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 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 以修改。) 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 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 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 、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 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 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 1.具体承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 办人;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 2.内设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不具备资格实施监督检 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具体实施。 制定所属在建水利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构负责 查的;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程年度质量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 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 塔城市 县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工作计划;组织开展 1.依法依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条 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人、承  行政检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塔城市水利勘 市 ,负责本行政区域 所属在建水利工程监 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考 办单位 负责人 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 查 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水利局测设计 区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质量督检查工作;负 工作。 ; 检查的; 所 级 管理。 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责督促在建水利工程 2.提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 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 3.单位法4.放弃、推诿、拖延、拒 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质量监督检查整改意 作,并对此项工作进一步规范。 定代表 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 见的落实。 人或分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 可实施质量监督。 管领导 腐败行为的; 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文件规定的行为。 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 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二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 修正) 正。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 、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 根据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 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 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 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 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 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 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 督。 对水土 81 保持补 偿费的 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 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 1.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 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 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 1.具体承 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 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办人; 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1994年9月24日颁布实施,2013年7月修订)   2.内设机 的; 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 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 构负责  人、承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 塔城市 县 负责由本级审批的 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 负责辖区内生产建设 直接实施责任: 【规章】《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4月29日财政 办单位 行政征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 塔城市水政监 市 水土保持方案的生 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 产建设项目的水土 负责人 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1.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 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财综〔2014〕8号 ; 收 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水利局察大队 区 保持补偿费征收工 的征收。 ;  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财务室 级 )  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 制度处理。 作。 3.单位法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 、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定代表 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 偿费缴入国库的;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 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人或分 24日颁布实施,2013年7月修订) 管领导 5.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 ,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 。 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 支标准的; 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 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 管理规定的行为; 保持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 土保持补偿费。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 文件规定的行为。 管理办法》(2014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展 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 财综〔2014〕8号)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 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 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 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 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水资 82 源费的 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 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 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 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 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8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 1.具体承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 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 办人;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取用水资源的(含水力、火力发电取用水)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内设机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 构负责 1.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并缴 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 人、承 费,或者不符合缓缴条件 纳水资源费。 塔城市 县 负责本级审批的取  办单位 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直接实施责任:  行政征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塔城市水政监 市 水许可水资源费征 负责权限内各种行政 1.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二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负责人 2.侵占、截留、挪用水资 收 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 水利局察大队 区 收工作。 事业性规费的征收。 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 ; 源费的; 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3.单位法 3.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 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财务室 级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 定代表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 人或分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修订)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 管领导 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 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 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 文件规定的行为。 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 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 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 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 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办法》(2000年5月11日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 年修正)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 、河流、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 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在开 发、利 用、节 约、保 护、管 理水资 83 源和防 治水害 等方面 成绩显 著的单 位和个 人的奖 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次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1.具体承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办人;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 对在本县市区开发 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 直接实施责任: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 2.内设机 序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表 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彰奖励的; 县 、利用、节约、保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 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构负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 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行政奖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塔城市塔城市 市 护、管理水资源和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 人;  2.对没有为国家、人民和 源开发、利用、节约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 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 3.单位法 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 励 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 水利局水利局 区 防治水害等方面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级 人,给予县级表彰 、保护和管理。 决定。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定代表 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 人或分 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和奖励。 》修订) 的; 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 管领导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 励。 。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 徇私舞弊的;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予表彰和奖励。 文件规定的行为。 水库大 坝(水 84 闸)安 全鉴定 意见审 定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 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 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 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规章】《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 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 布) 第三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 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 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 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 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 1.具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 工作。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2.内设机 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负责配合做好本辖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 构负责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县 区水库安全评价相 配合鉴定组织单位做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 塔城市 行政确 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 塔城市水资源 市 关工作;负责水利 好水库大坝安全评价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人; 、相关技术要求予以批准 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的; 认 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水利局 中心 区 行政许可事项受理 工作。 3.单位法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 定代表 3.在审批批准中未认真履 级 、办理和组织协调 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 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 国务院第77号令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人或分 行职责,影响工程设施安 工作; 全鉴定。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 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全的; 【规章】《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 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管领导 年6月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  。 4.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 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 规定的行为。 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 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 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 ,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 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 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 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 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 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 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 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对水利 工程质 85 量事故 处理方 案的审 定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并实 施)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 管理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理工作。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 1.具体承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 办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 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 第9号发布) 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2.内设机 负责本辖区水利工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 塔城市 县 程质量事故处理管 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 直接实施责任: 构负责 行政确 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塔城市水利勘 市 理工作和所属水利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 1、执行上级行政确认标准规范,结合本地 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人; 、相关技术要求予以批准 的; 认 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局测设计 区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 实际,细化、量化行政确认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八条:对不按本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 3.单位法 所 级 工作。 量事故处理工作。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确认事项。 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定代表 3.在审批批准中未认真履 第二十五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 行职责,影响工程设施安 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植物大战僵尸犯罪的, 人或分 全的; 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主管部门或流域 管领导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机构备案。 。 4.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第二十六条: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 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 规定的行为。 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 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 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 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 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 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 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 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 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制定完善行政裁决要求、条件、程序及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新疆维 他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1.具体承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 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 办人; 办理的;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新疆维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 。  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 2.内设机理的; 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水事 1.水资 塔城市 县 负责处理辖区发生 组织有关部门调查、 2.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调查 第七次会议修订) 构负责 3.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 ,收集资料,对争议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 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 纠纷争 源开发 水政监 市 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 第十四条:饮水、开采地下水,截(蓄) 行政裁 塔城市 人; 水量调度预案的; 86 议的裁 利用纠 决 水、排水以及建设其他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水利局察大队 区 的.水资源开发利 裁定本地水资源开发 审查,了解纠纷发生原因、争议焦点,协 (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出纠纷裁决建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第七届全国人民 3.单位法 利用纠纷。 决 纷裁决 ,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各方的利 执法队 级 用纠纷。 定代表 4.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3.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人或分 ; 益。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跨界 5.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 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有关 管领导 的裁决的; 4.组织有关各方落实政府裁决、水事纠纷处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 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6.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 理意见或协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 查,发现的问题妥善处理或及时向政府和 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建设水资源开发 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 有关部门通报。 利用项目。 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 的。 》(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 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州、市(地)之间的界河,以 及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 议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 建排、拦、引、蓄等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 。协议一经达成,各方应严格执行。在执行 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河 道主管机关处理,在未处理前,任何一方不 得擅自变更协议,强行施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直接实施责任: 次修正)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制定完善行政裁决要求、条件、程序及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 他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1.具体承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 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 办人; 办理的; 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 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 2.内设机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  2.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调查 对水事 2.水土 塔城市 县 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 构负责 理的; 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 3.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 ,收集资料,对争议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 组织有关部门调查、 行政裁 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塔城市水政监 市 负责处理辖区发生 裁定辖区水土流失纠 审查,了解纠纷发生原因、争议焦点,协 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 人; 水量调度预案的; 87 纠纷争 议的裁 流失纠  决 水利局察大队 区 的水土流失纠纷。 纷。 3.单位法4.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出纠纷裁决建议。 (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决 纷裁决 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 执法队 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第七届全国人民 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3.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定代表 人或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 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管领导 的裁决的; 1991年6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4.组织有关各方落实政府裁决、水事纠纷处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 。 6.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中华 理意见或协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 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 查,发现的问题妥善处理或及时向政府和 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 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 有关部门通报。 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 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 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 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 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 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 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 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 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新疆维 议通过。2003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直接实施责任: 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制定完善行政裁决要求、条件、程序及其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新疆维 他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饮水、开采地下水,截(蓄)水、排水以及建设其他水资 1.具体承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 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各方的利益。在不同 办人; 办理的; 第七次会议修订) 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跨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 2.内设机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 。 第十四条:饮水、开采地下水,截(蓄)  2.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调查 对水事 3.开采 塔城市 县 负责处理辖区发生 组织有关部门调查、 ,收集资料,对争议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 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构负责 理的; 水、排水以及建设其他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 3.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 地下水行政裁 塔城市水政监 市 的开采地下水水事 裁定辖区开采地下水 审查,了解纠纷发生原因、争议焦点,协 目。 人; 水量调度预案的; 88 纠纷争 议的裁 纠纷裁 决 ,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各方的利 察大队 区 水利局 益。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跨界 执法队 级 纠纷。 4.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出纠纷裁决建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新疆 3.单位法 纠纷。 决 决 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有关 ; 3.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定代表 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2017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人或分 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管领导 5.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的裁决的; 4.组织有关各方落实政府裁决、水事纠纷处九次会议修订。) 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建设水资源开发 理意见或协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第十六条:在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内的相邻区域开采地下水,开采方所 。 6.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 利用项目。 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 查,发现的问题妥善处理或及时向政府和 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前,应当征求相邻方水行政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 管部门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开采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单方 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 有关部门通报。 理条例》(2002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 面批准开采地下水。确需开采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 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 的。 议通过;2017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修订。) 第十六条:在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内的相邻 区域开采地下水,开采方所在地水行政主管 部门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前,应当征求相邻 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的,开采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单方面批 准开采地下水。确需开采地下水的,取水许 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 审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2011年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月第二次修订。)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直接实施责任: 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制定完善行政裁决要求、条件、程序及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公  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 他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布;2011年1月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 1.具体承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 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 办人; 办理的; 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 。 2.内设机理的; 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2.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调查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 对水事 4.防汛 塔城市 县 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塔城市水政监 市 负责处理辖区发生 组织有关部门调查、 ,收集资料,对争议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构负责 3.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 纠纷争 行政裁   89 议的裁 抗洪纠 决 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11月新疆水利局察大队 区 的防汛抗洪水事纠 裁定辖区防汛抗洪纠 审查,了解纠纷发生原因、争议焦点,协 2007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 人; 3.单位法水量调度预案的;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4.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出纠纷裁决建议。  纷裁决 纷。 纷。 决 定代表 ;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新疆维 执法队 级 3.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人或分 5.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 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河道内修建导流坝等可能造成 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的裁决的; 4.组织有关各方落实政府裁决、水事纠纷处洪水流向变化、侵害他人利益的水工程。确需修建的,应当征求利害关 管领导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河 理意见或协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系人的意见,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6.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 道内修建导流坝等可能造成洪水流向变化、 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 查,发现的问题妥善处理或及时向政府和 报共同的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侵害他人利益的水工程。确需修建的,应当 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 有关部门通报。 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经有管辖权的水 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报共 的。 同的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直接实施责任:  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制定完善行政裁决要求、条件、程序及其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他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次修正) 1.具体承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 办人; 办理的;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 。  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  2.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调查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 2.内设机 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塔城市 县 对水事 5.抗旱 构负责 理的; 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 3.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 ,收集资料,对争议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 组织有关部门调查、 行政裁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塔城市水政监 市 负责处理辖区发生 裁定本地抗旱水事纠 审查,了解纠纷发生原因、争议焦点,协 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 人; 水量调度预案的; 90 纠纷争 议的裁 水事纠 决 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水利局察大队 区 的抗旱水事纠纷。 纷。 3.单位法4.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出纠纷裁决建议。 (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决 纷裁决 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 执法队 级  3.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定代表 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 人或分 ; 布。)  5.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 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4.组织有关各方落实政府裁决、水事纠纷处 第五十一条: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管领导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的裁决的; 有关规定处理。 6.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 理意见或协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2号公布。) 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 查,发现的问题妥善处理或及时向政府和 第五十一条: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 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 有关部门通报。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处理。 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 的。 水利工 91 程建设 项目验 收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2019年4月国 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改)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 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直接实施责任: 1.具体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利 ,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办人;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不 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内设机 县 第三条第一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塔城市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构负责 予受理、不予通过验收, 水利勘 其他行 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塔城市测设计 市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 负责中小型水利工程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12月第三次修改 人;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  政权力 府验收两类。 水利局所项目 区 设项目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单位法验收定的;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水 第三条第三款: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 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三款。 定代表 利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人做 办 级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 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 人或分 出准予通过验收决定的; 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 查,对未经审查,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管领导 3.违法收取费用的; 竣工验收。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4.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 文件规定的行为。 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第三款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地方负责初步设 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水利 建设市 场主体 92 的不良 信息的 记录及 监督管 理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14年8月7日发布,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654号,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作。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 1.具体承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监 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 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 直接实施责任: 办人; 施监督检查的; 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 2.内设机 设,建立守信激励失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塔城市 县 本行政区域水利建 信惩戒机制,规范从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 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 构负责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  不良信息的记录及监督管理工作,并进一 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 人; 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 水利勘 市 设市场主体的不良 其他行 (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 塔城市 业单位行为,受理水   当公示的信息。 容实施检查的; 区 信息的记录及监督 利工程建设投诉举报 步规范。 政权力 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 水利局测设计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 3.单位法 所 级 管理 ,查处水利工程建设 定代表 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 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 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 人或分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  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管领导 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 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 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  常秩序。 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 。 绝履行检验职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 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 腐败行为的; 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 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 文件规定的行为。 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 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 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对水利 行业安 93 全生产 综合监 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 月1日实施,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 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 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 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 1.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 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 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 直接实施责任: 1.具体承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 办人;  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 2.内设机 的;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塔城市 县 负责县市区直管水 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 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全区水利 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 构负责 其他行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塔城市水利勘 市 利工程及直属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人;  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政权力 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水利局测设计 区 安全生产的监督检 合监督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 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 3.单位法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 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所 级 查。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 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 定代表 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 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人或分 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 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 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管领导 不予查处的;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 象。 。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理的; 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 徇私舞弊的; 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 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 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 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 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 权限内 水库、 水电站 、拦河 闸坝等 94 工程汛 期调度 运用计 划(方 案)的 审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 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具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 办人; 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 8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 2.内设机 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 的; 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 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县市区管辖的小型 县 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构负责 水库、水电站、拦 负责本行政区汛期调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 人; 2.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 市 其他行 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塔城市塔城市 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 3.单位法 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河闸坝等工程汛期 度运用计划的审批。 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区 政权力 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水利局水资源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 2.依法实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方案)审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中心 级 调度运用计划(方 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 定代表 ,当予以公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 人或分 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 案)审批。 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监督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管领导 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 不予查处的; 检查。 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 。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 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生产建 设项目 水土保 95 持设施 自主验 收报备 回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 1.具体承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 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 办人;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2.内设机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处分。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 塔城市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构负责 人、承 1.不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 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县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 1.对县(市)级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 (1994年9月24日颁布实施,2013年7月修订) 水政监 办单位 其他行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塔城市察大队 市 ,负责本行政区域 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备项目申请资料进行格式审查,对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负责人 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工作  的申请接受申请。 政权力 项目录第38项,取消审批后,水利部通过以水利局水土保 区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 工作。 部门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 的; 2.负责自主验收报备工作 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对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 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分期建设、分期 3.单位法的人员,利用工作之机徇 持办 级 验收报备工作。 1.制定完善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备项目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 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进行验收。 定代表 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 ,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 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人或分 的; 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 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 第二条第四款:(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 管领导 。 文件规定的行为。 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 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 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 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 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 3.水利部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 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 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大中型 水利水 96 电工程 移民安 置工作 验收 【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679号)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 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 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 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 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 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规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 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 第九条: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 府主持。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 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 持。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 之日起施行)  直接实施责任:  1.具体承 第十条: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监督指 办理的;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由项目实施单位自验后提出申请,由相关 办人;  导移民安量自验、初验工作,并组织移民安置终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 【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政府、项目法人单 2.内设机 验,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 理的; 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  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有关专 构负责 府会同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移民安置初验。移民区 家根据有关行业规定进行验收,并提出单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人、承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自 塔城市 县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 项或项目分类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移民安 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办单位 权力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的 市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 其他行 验。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 塔城市水利勘 移民安置初验可以与自验合并进行。  测设计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子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 负责人 ; 程移民安置工作验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 置竣工专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政权力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 水利局所项目 区 收自审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 ;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 2.项目法人在向自治区申请移民安置工作验 织移民安置自验。 级 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验收组 办 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二)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 3.单位法失职、渎职情形,对移民安 收前,应会同当地政府委托有移民安置监 织或者主持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定代表 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 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 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法人、 建设项目的;(三)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 人或分 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 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 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四)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管领导 查处,对移民安置过程中发 用情况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 ,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收委 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 。 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 行监督评估,并提出移民监督评估报告。 员会主任委员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 成严重后果等; 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子查处的;(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 代表担任。 5.出现腐败行为的; 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行为的 安置工作验收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9〕 件规定的行为。 176号)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 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后应当地会同当地人民政 府及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安 置工作进度,编制移民安置工作验收计划,报自 治区移民管理局备案,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 负责做好各阶段移民安置工作验收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验收由自治区移民管 理局主持,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截流验收、下闸 蓄水(库底清理)或分期蓄水验收和竣工专项验收, 并向总体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移 民安置工作验收报告,没有进行移民安置工作验 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对工程建设进行 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拟定地 方水利 97 行业计 价依据 并监督 实施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政府令 第138号发布,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 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 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 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2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38号发布,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第六条: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 165号修正) 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安全检查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 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 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 定的,从其规定。 设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第六条: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 门,由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 、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 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供指导性计价依据。 、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 【规章】《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管部门,由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水建[1999]488号 1999年9月10日起施行) 供指导性计价依据。  第七条:(三)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主管部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规章】《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9]488号 1999年9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门、造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月10日起施行)   直接实施责任: 主任职责: 价管理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三)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造 1.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 县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1.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水利行业计价标准、价管理工作。主任职责: 1.贯彻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 部门;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 定额及概(估、预)算的宣传贯彻。  其他行 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规章制度,制塔城市塔城市 市 本行政区域内拟定 1.贯彻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 2.直接负  行业计价依据的监督 2.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定额实施情况的资料。 政权力 订地方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规章水利局水利局 区 地方水利行业计价 责的主 舞弊的; 和规章制度,制订地方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规章制度,并报 2.对概算、预算等编制、监 依据并监督实施 级 执行。 3.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资估算、概算、调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度,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管人员 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 概算的审查工作。 2.负责对所辖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进 和其他 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负责对所辖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监督和管理; 行监督和管理; 【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直接责  【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 任人员 ; (建标[2015]230号,2015年12月25日施行)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件规定的行为。 [2015]230号,2015年12月25日施行)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 。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 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 。 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各行业主管部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 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 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 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 二、主要任务(二)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优化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 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办标〔2020〕38号) 二、主要任务(二)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 布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概算定额 、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取消最高 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 预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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