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YFBG2019010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 件 云工信〔2019〕10 号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小 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云浮新区经发局: 《云浮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已经市司法 局审查通过,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 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云浮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 年 6 月 13 日 1 抄送:市司法局、市府办(政务公开科) 云浮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 服务功能,加快推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 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 小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 财税、融资等服务的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 “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云浮市中小企业行政 主管部门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 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 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2 示范平台分综合示范平台和专业示范平台。综合示范平台是 指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平台,专业示范平台是指某一个或多个方 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 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云浮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县(市、区)中 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示范平台的组织推荐、监督管理和 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示范平台建设 示范平台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 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非营利服务与市 场化服务相结合,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 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当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 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以产业集群、工 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 对象,建立市县镇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 平台横向互补的服务网络,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及企业 满意度稳步提升,对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七条 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以下一种或多种服务功能: 3 (一)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 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等各类培训服务。 (二)市场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以及为 中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 的各类服务。 (三)创业创新服务: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 以及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转化、展示提供的各类服 务。 (四)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战略规划、精益生产、 品牌培育、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等 提供的各类服务。 (五)信息化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 ERP 应用、客户关系 管理、工业设计、智能制造等各类信息化服务。 (六)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同风险防范、知识产 权保护、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七)财税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咨询和代理、 成本控制、风险控制等服务。 (八)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风险补偿、 信用征集与评价、上市培育、融资信息与辅导、受托资产管理等 服务。 4 (九)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第八条 示范平台认定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和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综合服务 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 50 万元,专业服务平台总资产不低于 30 万 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 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 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 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 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 5 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 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50%。 (四)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 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 50 家(培训服务不 少于 200 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用户 满意度在 90%以上。 (五)申报综合示范平台的单位是当地政府或中小企业行政 主管部门成立、认定或指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专业示范 5 平台的单位主要是服务于产业集群、专业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产业转移园、工业园等中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 能满足企业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 业服务机构。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保 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 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等有稳定 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集 聚服务机构 3 家以上。 第九条 综合示范平台名称表述为:“市、县(区)”+ “中小企业综合示范平台”;专业示范平台名称表述为:“地区 名称”+“单位名称(或简称)”+ “中小企业专业示范平 台”。 第十条 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浮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附件 1)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6 (四)申请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服 务对象所在区域行业状况及公共服务需求情况、管理运营情况、 近年来服务情况、主要服务业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发展规划 或年度运营计划。 (五)主要服务设施情况(含软件、仪器设备等其他可以证 明服务开展情况的设施)。 (六)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含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区域或行业内 15 家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八)县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 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根据实际提供)。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含合作资源复印 件)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 根据通知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各县(市、区) 服务平台向所属辖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县 (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报市中小企业行 政主管部门;市行业商(协)会、市直属企业和市有关单位向市 7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示范平台评审和认定工作每年 开展一次,具体工作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 15 个 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 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三)公示确认。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示范 平台名单,在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7 天无误后 发文公布确认。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扶持 云浮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合格的示 范平台授予“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有效期三年, 择优推荐申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有资格享受国家、 省、市相关补助和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根据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举 办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组织示范平台与中小微企业服务对接; 支持示范平台到各县(市、区)建立服务机构和开展服务活动。 8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如符合相关扶持 条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各县(市、区)要大力 支持本地示范平台建设和服务对接活动。 第十六条 通过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 体进行广泛宣传,并推进与广大中小企业的服务对接。及时总结 优秀示范平台的经验,培育服务品牌,提升示范平台社会形象。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管理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特点 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示范平台建设规划,要 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和任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示范平台要积 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廉、高效的服务,做到服务流程规 范、价格合理、服务到位。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示 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掌握示范平台发展动态,积极为其 发展创造条件。示范平台应积极配合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开展公益性活动、提供服务企业数据、开展服务跟踪检查、了解 企业需求情况等。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要自觉接受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 门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示范平台 9 应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向各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 门报送示范平台运营情况,各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 门和市直示范平台运营单位应于次年 1 月底前,向市中小企业行 政主管部门报送平台运营情况。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 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复核评价主要是服务能力评价,按照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提供复核申请表(附件 2)、近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申请 复核单位有关营业证照等。对复核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示范平台资质,5 年 内不得申报: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经复核为“不 合格”的;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或信用评价不合格的; 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 加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连续两 年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附 则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认 定工作,并对县级及以上示范平台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解释。 10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云浮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2.云浮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表 附件 1 云浮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一、平台(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注册日期: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网址(已建网站的填写):申请平 台类型 电子邮件: 其中:主要投资方名称 性质 注册资 本 万元 总资产 其中:服务设施、软件占总资产的 仪器设备: % 台(套),占总资产的 11 % 综合 专业 投资比例 % 万元 场地面积: 从业人数: 人 平米,性质: 租用 自有,自有场地占总资产的 %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人 二、近三年度平台运营管理(单位:万元) 年度 营业收入 其中: 服务收入 上缴税金 服务中小企业 其中:签订服 户(次)数 务协议户数 服务规模(家、人/次) 服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三、服务能力及业绩 获得专业服务 资质情况 主要服务产品 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附复印件) 合作资源 运用信息技术 开展服务情况 获得县级及以上部门 授 予的荣誉证书 或证明 四、政府支持情况 购买服务的情况 12 其他合作单位 县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为 公共服务平台的文件名 及文号 五、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 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附件 2 云浮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表 获得示范平台称号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平台基本情况 注册日期: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 网址(已建网站的填 写): 电子邮件: 其中:主要投资方名称 万元 其中:服务设施、软件占总资产 % 13 申请平 台类型 性质 注册资本 总资产 传真: 投资比例 % 仪器设备: 万元 场地面积: 从业人数: 人 台(套),占总资产的 平米,性质: 租用 % 自有,自有场地占总资产的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 人 二、近三年运营情况(单位:万元)(附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 营业收入 其中 服务收入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服务中小企 其中签订服务协议 业户(次)数 户数 三、服务业绩自测情况(附三年工作总结) 主要服务产品 服务规模(家、人/次) 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 服务收入占年营业 收入% 其他合作单位 合作资源 (仅填写变化情况) 对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的 影响及作用 (自测情况) 四、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评情况(以下由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 部门填写) 测评方式、范围及数量: 14 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对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的 影响及作用 示范性 测评及推荐意见: ( 年 15 章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