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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6申请人王某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沙大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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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公南复决字〔2019〕48 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以下简称 南沙交警大队) 申请事项与受理:申请人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 沙大队于 2019 年 9 月 6 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 决定书》(编号:440115-1504188316),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向 我局申请撤销该处罚决定。我局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早上 5 时许把一辆号 牌为粤××××小轿车停放在南沙区蝴蝶洲公园的公共停车场, 离开车,到公园晨练后到浪花(酒家)喝茶,上午 8 时 30 分左 右发现被非交警人员刘某无故贴了罚单。该处长期无人管理,地 上也长期没有停车线,执法部门为应付上级检查突击划线,没有 先公示,没有要求规范停车的示意牌,是选择性执法,乱用人民 赋予的执法权。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认定王某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 车辆、行人通行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维持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现场取证照片显示:2019 年 8 月 22 日 8 时 58 分许, 粤××× 1 ×小型轿车停放在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浪花酒家路段,车辆没 有紧靠道路右侧停放,车内无驾驶员,车身驾驶员侧玻璃已张贴 《违法停车告知单》。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王某罚款二百元。 提交的证据 现场取证照片二张显示:2019 年 8 月 22 日 8 时 58 分许, 粤××××小型轿车停放在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浪花酒家路 段,车内无驾驶员,车身驾驶员侧玻璃已张贴《违法停车告知 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 8 时 58 分许, 粤××××小型轿车停放在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浪花酒家路 段,车辆没有紧靠道路右侧停放,车内无驾驶员,车身驾驶员侧 玻璃已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申请人不在现场。 关于“道路”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 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 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 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广州市公 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440115-1504188316)。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2019 年 10 月 18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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