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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荔湾区东沙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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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府行复〔2020〕28 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东沙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大道玉兰路 3、5 号。 负责人:刘勇。 申请人陈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荔 湾区人民政府东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南漖 村某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强拆行为,向广州市荔湾 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 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违法,作出经济赔偿。 申请人称: 案涉房屋是申请人去世父亲留下唯一的合法居所,有宅基地 证受法律保护,家中 6 口人,有 3 个残疾人。2020 年 6 月 9 日, 被申请人带领三四十人对案涉房屋进行强拆,没有出示任何公 告、任何文件,行为粗暴。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极力保护自己的房 屋合法财产过程中,受到了工作人员的拉扯、推撞,受到了伤害。 请求还申请人一个合理的解释,补偿申请人的经济财产损失和精 神损失。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东胜坊 357 号,产权人为陈某洪,现使用人为其子陈某, 持有宅基地证 249786 号,证载地址为鹤洞区公所南漖乡 4 队, 证载面积为 8 平方米。2020 年 5 月,该房屋为 1 层砖木结构, 占地面积约为 40 平方米,该房屋位于南漖涌六米范围内。 二、根据《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及穗荔 河长办督【2020】98 号文要求,南漖涌巡河通道必须贯穿。 三、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发《关于贯穿南漖涌巡河 通道的通知》,要求使用人于 6 月 5 日前自行拆除该房靠河涌一 侧部分(确保一米五宽的巡河通道) 。使用人逾期未自行拆除,6 月 9 日被申请人对某房屋靠河涌部分进行拆除,打通了巡河通 道。 本府查明: 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街南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18 年 2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是荔湾区东沙街南漖某房屋现 使用人。根据《宅基地存根》记载,宅基地证号码为 249786, 案涉房屋为砖木结构,占地面积 8 平方米。2020 年 5 月,该房 屋为一层砖木结构房屋,占地面积约为 40 平方米,位于南漖涌 — 2 — 六米范围内。 2020 年 6 月 1 日,被申请人对南漖某房屋使用人作出《关 于贯穿南漖涌巡河通道的通知》(穗荔东函〔2020〕115 号)称 根据广州市总河长令第 8 号要求,南漖涌巡河通道必须贯穿,要 求于 2020 年 6 月 5 日(星期五)前,自行拆除该房屋靠河涌一 侧部分(确保一米五宽的巡河通道),逾期不进行拆除的,我街 将组织强制拆除。 2020 年 6 月 9 日,被申请人组织对案涉房屋实施部分拆除, 打通了巡河通道。申请人不服,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向本府申请 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作出经济赔偿。本府同日向申请 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受具 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未能提供受侵害造 成财产损失的清单,提供了姓名为李某的 DR 检查报告单和《广 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以及三张报纸的复印件证明“有证无证的 房子纳入旧村改造的范围都可以被补偿”。因案情复杂,本案延 长审查期限 30 天。因其他原因,本府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中止 审查,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恢复审查。 另查,2020 年 6 月 9 日,姓名为李某在广州中医药大学第 三附属医院就诊检查共花费人民币 966 元;李某《DR 检查报告 单》诊断提示双侧腕关节未见明显骨折症,拟右足第 4 远节趾骨 小囊变。 本府认为: — 3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 长制的意见>》、《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 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 号)及《广州市全面推行河长 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河长制办公室,且 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组织实施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 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按照广东省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 部署,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下发《广州市总河长令》(第 8 号) 要求全面完成市下达的清除涉水违法建设和消除黑臭小微水体 工作任务。按照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荔湾区河长制 办公室对被申请人下发《交办通知》(穗荔河长办督〔2020〕98 号),称按照属地原则分解,由被申请人具体办理疑似违法建设 拆除工作,载明案涉房屋全部在河涌管理范围内,面积约 40 平 方米。被申请人拆除案涉房屋部分打通涌边巡河通道,未履行相 应的程序。 关于申请人请求的损失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 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 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 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 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 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 — 4 — 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 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 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 为。”第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 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 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 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案涉房屋部分 被拆除,但合法产权面积仍得到了保留。申请人要求行政赔偿, 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本案申请人没有提供赔偿 物品清单,未提供证据证明李荣汇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次, 行政赔偿是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现实的,以及将来必得 的合法利益损失,即损失的产生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应存在直接 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即使其房屋属于无证房屋纳入旧村改造范 围都可以被补偿,属于将来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范围。 综上,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缺乏证据和事实支持,本府不予采纳。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 5 — (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强拆东胜坊 357 号部分房屋违法, 驳回申请人要求赔偿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1 月 14 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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