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苏政民规﹝2 0 2 2 ﹞1 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民政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苏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 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民政局 2 0 2 2 年5 月5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1 — 苏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鼓励、扶持社区 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参与社区治理、开展社 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 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 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 见》、江苏省民政厅等 7 部门《江苏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 0 2 1 — 2 0 2 3 年)》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 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社区居民、驻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发起成立,以满足社区群众需求为目的,以本社区为主要活动 区域,依法开展服务类、公益类或互助类活动,具有下列特征, 尚不具备法定登记条件,申请纳入备案管理的社会组织。 (一)有相对规范的名称; (二)有相对稳定、具体明确的活动内容,开展符合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平安建设、文 体娱乐或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 (三)有 1 0 人或以上相对固定的成员,以专业知识、技 术、技能提供专业服务的,一般不少于 5 人; (四)有 1 名或以上相对固定的召集人; (五)有相对固定的活动时间和活动地点。 — 2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以社、站、队、中心、 组等作为组织形式,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宗旨目的、成员构 成、服务对象、活动内容,分为公益慈善类、生活服务类、社 区事务类、文体活动类和其他类。 (一)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 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 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 (二)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 医疗保健、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 各类组织; (三)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 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 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 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 (四)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 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 各类组织。 第四条 备案工作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受 理审核。具体备案事宜,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 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应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承担。 第五条 备案工作遵循自愿自治、公开透明、便民利民和 依法有序的原则。备案内容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召集人 — 3 — 或联系人、宗旨目的和活动内容、活动地点、参与人数、党建 联络员等。鼓励基础较好、条件成熟的社区社会组织制订活动 守则或简易章程,一并备案。 第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由召集人或联系人到备 案机构办理。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 ’ 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详见附件); (二)备案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可以征询社区社会组 织所在居(村)委会意见,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三)备案机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 1 0 个工作日 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由备案机关在 备案表盖章或发给备案证书;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将不予备案 的决定通知备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信息、停止开展活动或解 散,应由召集人或联系人向备案机构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撤回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违背居(村)自治章程(规约)从事非法 活动、超出备案范围开展活动或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的,应 当由备案机构劝散,并同步办理撤销备案。涉及违法的,由属 地民政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已经备案、撤回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的社区社会 组织有关信息,备案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社区公告,接受 社会查询监督。 — 4 — 第八条 苏州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的 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各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 会组织备案工作的制度建设、监督指导、信息更新和数据汇总 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 的分类指导、培育扶持和动态管理。居(村)委会协助做好备 案工作的信息核实、填报辅导和联系指导。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镇)党组织统一 领导,由社区(村)党组织兜底管理。 第九条 鼓励街道(镇)依托综合服务设施和社会工作站, 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建设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支持平 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党建引领、培育孵化、资源链接、需 求对接、项目策划、场地支持、资金代管、人员培训等综合服 务和专业指导。鼓励在街道(镇)依法登记成立社区社会组织 联合会,发挥党建联合、阵地联合、业务联合和专业联合作用, 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项目, 参与公益创投,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鼓励社区基 金(会)等社会力量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助。 第十条 鼓励各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镇)探索建立备 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证书管理、年度检查、第三方评议辅导和激 励褒奖等制度。引导鼓励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建立重大事项报 告制度,执行资金使用和重大活动信息公开制度。引导政治过 硬、运行健康、作用明显和贡献突出的优秀组织,积极承担社 会责任,订立简易章程,规范内部治理,强化自律管理,推进 — 5 — 品牌建设。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引导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 0 2 2 年 6 月 1 0 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 “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苏政民〔2 0 0 6 〕3 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 织备案工作的通知》 (苏政民〔2 0 0 9 〕4 7 号)同时废止。各市、 区民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实施前已备 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 办法要求,更新完善备案信息。 — 6 — 附件 ’ ’ 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组织名称 所属街道(镇) 社区(村) 成立时间 活动地点 宗旨目的 活动内容 组织类别 □公益慈善类 □生活服务类 □社区事务类 □文体活动类 □其他类 □有 组织章程 □无 参加人数 活动时间 其中中共党员人数 主要召集人或联系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本人签名 所属党组织 联系电话 党建联络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所在居( 村) 委会意见 街道(镇) 备案意见 备注 □首次备案 □变更备案 年 盖章 月 日 年 盖章 月 日 □撤销备案 说明:1 、本表一式三份,街道(镇)、居(村)委会、社会组织召集人或联系人各执一份;2 、组织 章程可以参照《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起草;3 、召集人或联系人自由职业、无业或已 退休的,请在“ 工作单位”一栏中予以注明;4 、备案申请人对填写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5 、活 动地点跨多个居、村委的,可由街道、乡镇直接给出备案意见。 — 7 — 抄报:江苏省民政厅 2 0 2 2 年 5 月 5 日印发 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