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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政办规〔2019〕13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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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政办规〔2019〕13 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印发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齐齐哈尔市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6〕 - 1 - 23号)同时废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 2 - 齐齐哈尔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 目 1 录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3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Ⅰ级响应 4.2Ⅱ级响应 4.3Ⅲ级响应 4.4Ⅳ级响应 5 应急处置 - 3 - 5.1事件分级 5.2信息报告 5.3紧急处置 5.4指挥和协调 5.5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5.6新闻报道 5.7应急处置终止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建立保险机制 7 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装备保障 7.3资金保障 7.4物资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7.6交通运输保障 7.7社会治安保障 7.8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7.9奖励与责任 8 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2预案更新 8.3预案生效时间 - 4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高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危害, 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 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齐齐哈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污染 事件、因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核事故的 应急工作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预案体系由市环境污染和生 - 5 - 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县(市)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重点风险企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齐齐哈尔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由市突发生态 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县 (市)区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 成。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设立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 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气 象局分管领导组成。 市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 政策,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2.1.2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与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参与处置突发生态环境 - 6 - 事件;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 责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 参与调查工作,依法对事件涉嫌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行 政、刑事措施;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市指挥部交办的 其它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筹集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 关工作经费,确保重大、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 置等工作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正常使用;负责市指挥部交办 的其它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 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城市供排水、燃气热力、 市政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安全正常运行;负责做好涉及城 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保障城市 供水水源安全;负责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通畅的通道,确 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应急处置地;负责公共客运安全运 行;负责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涉及水利工程造成的生态及环境 破坏处置工作;负责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涉及城市垃圾处理 及园林绿化破坏等应急事件,维护设施和有关工作正常运行;负 - 7 - 责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涉及农田、渔业水体和野生水生生物 重大、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的调查和处置工作;负 责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特大突发生态环境 事件的应急医疗和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支 持;负责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区域气象信息和天气 预报;负责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1.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市指挥 部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发挥运转枢纽 作用。 (2)严格执行市指挥部的指示,传达有关要求,及时与有 关成员单位沟通情况,向指挥部汇报。 (3)受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警,传达指挥部指令,协调 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处理。经指挥部批准,与新 闻单位联系现场采访工作。 (4)负责与省、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信息沟通。 (5)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专项预案。 - 8 - 指导县(市)区应急环境事件体系建设。组建和定期调整专家库 成员。 (6)组织协调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工作。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以属地政府为主。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 挥部,总指挥由政府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 和人员,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发展及救援情况。根据事 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成立环境应急处置、工程抢险、医疗救护、 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工作 组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派出工作 组与当地政府共同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任 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指挥。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市指挥部设立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院 所、企事业单位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为合理处置突发生态环 境事件科学决策提供意见,进行处置技术方法指导。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 生态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机制,依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 则,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辐射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废弃 - 9 - 管理,生态开发活动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包括对市域外突发生 态环境事件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及时向市指挥部报 告。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 围,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 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分级标准 3.2.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预警: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 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的;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 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的;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类、Ⅱ类放 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 事故; - 10 -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 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3.2.2.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重大环境事件Ⅱ级预警: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 以上、100人以下的;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 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 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2.2.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 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 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3.2.2.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一般环境事件Ⅳ级预警: - 11 -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 性影响的;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3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3.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平台建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全市统一发布突发生 态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 与有关部门资源共享。 4 应急响应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县 (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 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情况进行协调支援。 按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 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Ⅱ级响应(重大环境事件)、Ⅲ级响应(较大环境事件) 、Ⅳ级响 应(一般环境事件)四级。当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 - 12 - 时报告,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布Ⅰ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 责启动Ⅰ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成立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 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 (3)由市政府统一向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生态 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省政府请 求支援。 (4)市政府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 援工作;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市指挥部在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的领导下,做好相 关协调、处置工作。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布Ⅱ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4.2.2响应措施 (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成立 - 13 -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 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 (3)由市政府统一向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生态 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市指挥部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 并调集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派专家组到事发现场,提出 对策和处置意见。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请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给 予支持。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发布Ⅲ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4.3.2响应措施 (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成立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 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 (3)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 工作。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布Ⅳ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县(市)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 14 - 4.4.2响应措施 (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成立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 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 (3)邀请有关专家提出对策。根据专家建议,适时调整相 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5 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Ⅱ级)、较 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事件分级标准同预警分级标准一致。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 单位发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 立即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市、县(市) 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在确认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 事件后,30 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1 小时内以 - 15 - 书面形式进行初报;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电话报告市政府及 省生态环境厅,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初报;一般突发生态环 境事件,4 小时内报告。初报建议以图表方式上报,报告内容大 致为时间、地点、经纬度、事件类型、事件级别、污染物等。 如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 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由市政府向省 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2.2信息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初报 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 终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 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及损失情况;捕杀或砍 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 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 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与进展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 本情况。 终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 采取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 理后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与事件 危害或损失有关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 16 - 5.3紧急处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 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 须迅速与事发单位沟通,实施有效的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负责 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情况 下,注意保护事发现场的重要部位。 5.4指挥和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 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市、县(市)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5.5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 害程度,经市政府批准,可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人员、车辆、物资等,全力投入 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 5.6新闻报道 市、县(市)区政府在应急环境事件发生后,应适时发布简 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与应对措施等正确舆论引导。针 对各种谣言、传言要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新闻发 布方式主要有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 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 5.7应急处置终止 - 17 - 5.7.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发生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和破坏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发生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 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 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7.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由应 急响应启动机构发布应急终止指令。 (2)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市政府 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 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查找事件原因。市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生态环 境事件单位查找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2)评估与总结。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重大、特别 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 和统计;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情况组织专家进 行调查和评估。同时,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 - 18 - 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文字材料, 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作出报告。 (3)应急过程评价。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 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 救援指挥部掌握的情况;四是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 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 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四是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 否得当;五是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 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 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合理;七是发布公告与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 真实,时机是否恰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 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预案修订。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 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 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意见;对遭受污染或破坏的生态环 境提出恢复建议。 6.2建立保险机制 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应急人员办理意外 - 19 - 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责任 险或其他险种。 7 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 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 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 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7.2装备保障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应增加 应急防护装备和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7.3资金保障 应急处置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 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4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 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 证应急需要。 7.5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健委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拟定医疗救护计 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7.6交通运输保障 - 20 - 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 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7.7社会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及县(市)区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生态 环境事件处置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 7.8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水、电、气、煤、油等正 常供给,同时做好应急处置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 7.9奖励与责任 7.9.1奖励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 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 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贡献较大,使国家、 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少受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和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后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9.2责任追究 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 - 21 -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 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 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 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贪污、盗窃、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深入开展环境科学知识宣传 教育,普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 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8.1.2培训 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重 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处 - 22 - 置等专门人才。 8.1.3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应急环境事件预案及相关 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环境事件实战演练,至少每 3年组织1次,提高防范和处置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2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 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 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 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问题时,应及时修订、完 善本预案。 8.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预案实施后,《齐齐哈尔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齐齐哈尔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 23 - 抄 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4 - 2019 年 11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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