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互联网+监管”事项管理动态管理机制征求意见统计.docx
事项管理动态管理机制征求意见统计 有事项的单位共有 34 家,征求意见共发送 30 家市直单位及 13 个县市区,其中南阳市 网信办、南阳市档案局、南阳市新闻出版局(微信询问通知内容,并给出回复)为市委机关, 政府内网发送不了,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为此次事项梳理新增单位,通知发送时此单位无事 项,共有 25 个市直部门及 13 个县区给出回复,具体如下: 1. 司法局:第七条中:“.....各县(市、区)单位事项有退还需求的,应报县(市、区)司 法审核机构....…”建议修改为规范说法:“.....各县(市、区)单位事项有退还需求的,应报 县(市、区)法制审核机构....…” 。 2.公安局:一、建议增加的部分(2 条) 1、第一条前增加“互联网+监管”事项的概念。如:“互联网+监管”事项是指.....。 2、第二条段首“关于监管事项的动态调整(改为:管理)相关工作”后增加事项动态管理 工作的责任分工。如:我市“互联网+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市政务服务和大数 据管理局,实施机构是各县(市、区)和市直具有事项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司法审核机构 是各县(市、区)司法局。 二、建议修改的部分(7 条) 1.第三条 原文:监管事项由监管事项实施机构依据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监管事项实施机构.....和完整性负责。 修改建议:监管事项实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对监管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一是对顺序调整进行,突出监管事项实施机构是有权修改的责任单位;二是后面删掉,因 第二条已经叙述过) 2.第四条 原文:必要时可以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 修改建议:将“企业”修改为“市场主体”(范围更广) 。 3.第六条 原文:监管事项更新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应当予以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新颁、修订、废止,需新增、变更、取消监管事项的; 修改建议:“监管事项更新”建议去掉“更新”,“应当及时调整”修改为“应当及时变更” (呼应第 7 条监管事项的变更) ; (一)中需“新增、变更、取消”修改为“新增、调整、取消”。 4.第七条 原文:(二)事项调整:对于监管职权移交或无监管职权的事项,事项调整需有相应法律法 规依据,事项调整前及调整后单位共同协调,出具两单位签字盖章作证材料,书面报市司法 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修改建议:(二)事项调整:事项调整需具有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对于监管职权移交的,事 项调整前及调整后单位共同协调,出具两单位签字盖章佐证材料;对于无监管职权的事项, 调整后单位出具单位签字盖章佐证材料。事项调整均需报市司法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予 以调整。 5、第九条 原文:社会公众要求对公布的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的, 修改建议:社会公众要求对公布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予以说明和解释的, 6.第十一条 原文: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修改建议:各级监管事项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7.第十二条 原文:各县(市、区) 修改建议:各县(市、区)“互联网+监管”主管部门。 三、建议调整的部分(1 条) 原文“第二条”中“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密切关注改革动态....追究相关责任”建议调整到本 制度末尾,同时去掉“负责同志” 。 以上建议妥否,请酌情采纳。 3.城管局:1.第七条(二)事项调整中“对于监管职权移交或无监管职权的事项,事项调整 需有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应表述为“对于监管职权移交或无监管职权的事项,事项调整需 有相应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2.第七条(三)事项退还中,“各县(市、区) ”前应列明“(2) ” 。 3.第七条(三)事项退还中,最后一自然段的“退回原因”后应加“,退回原因” 。 4.住建局:修改内容:建议将第七条第二项事项调整中“事项调整前及调整后单位共同协商, 出具两单位签字盖章佐证材料”一句删除。 修改理由:此句赘余,监管职权移交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佐证,书面报市司法局审核即可, 两单位签章不能作为佐证材料且有推诿之嫌。 5.新野县:1、因机构改革,县区个别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职责移交未完全完成,且县 直部门和市直部门职能并不完全一致,无法参照,造成监管事项认领存在困难,建议增加对 此种情况的明确意见。 2、建议第七套中增加事项调整时间,明确监管事项调整按照要求上报材料后,省市审核办 理时限。 6.卧龙区:更改内容在表格上标注,内容太多太杂,此处不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