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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塔城市审计局权责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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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审计局权责清单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拒绝、 拖延提供 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 资料,或 者提供的 资料不真 1 实、不完 整,或者 拒绝、阻 碍检查、 调查、核 实有关情 况的处罚 对违反国 家规定的 2 财政财务 收支行为 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 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塔城 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 市审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计局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 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 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 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 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 塔城 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 市审 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计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 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审 计局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财 务、会计资料以及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 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 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 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 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 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 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被审计单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 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 实有关情况的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 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审 计局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 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被审计单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位或者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 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 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 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财政收 入执收单 位及其工 作人员违 3 反国家财 政收入管 理规定的 处罚 对财政收 入执收单 位及其工 作人员违 4 反国家财 政收入上 缴规定的 处罚 对财政部 门、国库 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 5 违反国家 有关上解 、下拨财 政资金规 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行政 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 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 塔城 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 市审 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 计局 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 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 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 、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 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 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 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 塔城 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 市审 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 计局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 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 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 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 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 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 塔城 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 市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计局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 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 规定的行为。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审 计局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 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财政收入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 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 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 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审 计局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 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财政收入执收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 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 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 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审 计局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 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财政部门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 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 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 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国家机 关及其工 作人员违 6 反规定使 用、骗取 财政资金 的处罚 对财政预 决算的编 制部门和 预算执行 部门及其 7 工作人员 违反国家 有关预算 管理规定 的处罚 对国家机 关及其工 作人员违 反国有资 产管理规 8 定,擅自 占有、使 用、处置 国有资产 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行政 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 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塔城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 市审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计局 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 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 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行政 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 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 塔城 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市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计局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 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 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 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 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 塔城 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市审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 计局 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 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审 计局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 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国家机关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 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 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 一步核查和追责。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审 计局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 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财政预决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 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 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审 计局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 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国家机关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 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审计组应当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 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 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单位和 个人违反 国家投资 9 建设项目 规定的处 罚 对国家机 关及其工 作人员违 反《中华 人民共和 10 国担保法 》及国家 有关规 定,擅自 提供担保 的处罚 对国家机 关及其工 作人员违 反国家有 关账户管 11 理规定, 擅自在金 融机构开 立、使用 账户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 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 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塔城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市审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 计局 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 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 塔城 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市审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 计局 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 塔城 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市审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 计局 、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 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审 计局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 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被审计单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 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 查和追责。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审 计局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 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国家机关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擅自提供担保,审计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 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 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追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审 计局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 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国家机关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 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审计组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 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 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企业和 个人隐瞒 应当上缴 的财政收 入,截留 代收的财 12 政收入, 其他不缴 或者少缴 财政收入 行为的处 罚 对企业和 个人以虚 报、冒领 等手段骗 取、挪用 或其他违 反规定使 用财政资 金、政府 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 国政府贷 款、国际 13 金融组织 贷款;从 无偿使用 的财政资 金以及政 府承贷或 者担保的 外国政府 贷款、国 际金融组 织贷款中 非法获益 行为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行政 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 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塔城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 市审 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 计局 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行政 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 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 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 塔城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市审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 计局 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 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 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 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塔城 市审 计局 塔城 市审 计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 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企业和个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 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审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 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 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和追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 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企业和个 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挪用或其他违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 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 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审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 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和追责。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事业单 位、社会 团体、其 他社会组 14 织及其工 作人员的 财政违法 行为的处 罚 对单位和 个人违反 规定印制 、转借、 串用、代 开、伪造 、变造、 买卖、擅 自销毁财 政收入票 据,或伪 15 造、使用 伪造的财 政收入票 据监 (印)制 章,以及 其他违反 财政收入 票据管理 规定行为 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行政 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塔城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 市审 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计局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 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 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行政 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 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塔城 第十六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 市审 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计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 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 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 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 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审 计局 塔城 市审 计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 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事业单位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 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政违法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 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 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 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单位和个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人违反规定印制、转借、串用、代开、伪造、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或伪造 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以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 及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审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 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和追责。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私存私 放财政资 16 金或者其 他公款行 为的处罚 对被审计 单位财政 收支、财 务收支的 17 有关资料 或违反国 家规定取 得的资产 进行封存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行政 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 塔城 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市审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 计局 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行政 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 故意损毁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 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塔城 【规章】《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1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市审 9号通过,2011年2月1日起实行。) 计局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 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 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 得的资产的。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封存:(一)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 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 封存相关存储介质。 塔城 市审 计局 塔城 市审 计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 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被审计单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位或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 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 步核查和追责。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 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被审计单 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 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资料的行为,审计组应当予以制止,报告审计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追责。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程序。 月1日起施行)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计结果质量。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依法纠正 下级审计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的违法行 为。 5.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促进完善相关监督机制的建立。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被审计 单位暂停 18 拨付或暂 停使用有 关款项 国家重大 政策措施 19 落实情况 跟踪审计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行政 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塔城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 市审 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 计局 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 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行政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 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规范性文件】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的指导意见》(中审办 发[2019]21号) 塔城 审计重点任务第一项是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市审 【规范性文件】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计局 (试行)》的通知 (审办财发〔2019〕106号) 第二条:国家重大政策跟踪审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 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 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资金保障、项目落地 和任务推进为抓手,突出审计重点,改进审计方式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推动资金 高效使用、项目加快实施、政策措施有效落实,促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保障和改善 民生,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 职能作用。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审 计局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 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 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被审计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 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 月1日起施行) 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被审计单位暂停拨付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或暂停使用有关款项,审计组报告审计机关,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并决定进一步核查、追责。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审 计局 审计机关依照《国务院关于 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 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 题的框架意见》等规范性文 件,有权对国家重大政策措 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的特 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 、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 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 审计组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 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支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 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 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 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本级预 算执行情 况、决算 草案以及 20 其他财政 收支情况 的审计监 督 国有企业 、国有金 融机构和 国有资本 占控股地 位或者主 导地位的 21 企业、金 融机构的 资产、负 债、损益 以及其他 财务收支 情况的审 计监督 对国家的 事业组织 和使用财 政资金的 22 其他事业 组织的财 务收支的 审计监督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塔城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市审 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计局 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 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塔城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 市审 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 计局 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铅矿 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塔城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审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 计局 支,进行审计监督。 塔城 市审 计局 塔城 市审 计局 塔城 市审 计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对 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 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 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 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 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草案,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 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 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 计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 审计组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 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 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 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 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国有企业 、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 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 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 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 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规范 国有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 为。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 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审计组依法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 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 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 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 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国家的事 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 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 行审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 中违法违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 审计组依法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发 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 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责。 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 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国有资 源、国有 23 资产的审 计监督 对政府投 资和以政 府投资为 主的建设 项目的预 算执行情 况和决 算,对其 他关系国 24 家利益和 公共利益 的重大公 共工程项 目的资金 管理使用 和建设运 营情况的 审计监督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塔城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市审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计局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 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 塔城 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 计局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议公告第39号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审计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项 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塔城 市审 计局 塔城 市审 计局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国有资源 、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 审计组依法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监督,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 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 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核查和追责。 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 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负责本级对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 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 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 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 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规范政府投资中的违法违 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 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审计组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 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 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 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 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 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责。 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政府部 门管理的 和其他单 位受政府 委托管理 的社会保 险基金、 全国社会 25 保障基金 、社会捐 赠资金以 及其他公 共资金的 财务收支 的审计监 督 对领导干 部履行经 济责任情 况、对领 26 导干部实 行自然资 源资产离 任审计的 审计监督 实施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审 计局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对政府部门 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 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 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 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规范违 法违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 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审计组依法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 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 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支,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 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 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结果质量。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审 计局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 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 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 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 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 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并提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 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直接实施责任: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 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 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审计机关派出审计 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组依法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对领导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 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发现领导人 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 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 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 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 计结果质量。 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 益,依法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行政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塔城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审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计局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 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规范性文件】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塔城 、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 市审 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 计局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 2015〕12号) 第二十五条: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 任离任审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 定(试行)》(2017年6月) 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提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 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与国家 财政收支 有关的特 27 定事项的 专项审计 调查 对被审计 单位的内 部审计工 28 作进行业 务指导和 监督 对社会审 计机构出 29 具的相关 审计报告 的核查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行政 检查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塔城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审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 计局 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塔城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审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 计局 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塔城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审 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 计局 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塔城 市审 计局 塔城 市审 计局 塔城 市审 计局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有权对与国 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 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 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 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 直接实施责任: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1.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 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审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 计组依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 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 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 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 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 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 计结果质量。 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 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 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 益,依法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 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 导和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内部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计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年度计划。 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 构或者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监督对象的违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的举报 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投诉进行核查、处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 3.根据审计局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内部审 、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 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立法论证、调研,代拟有关 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 制度草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调研、指导、培 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 训等工作;协调局机关审计项目计划执行部 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內的 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及成 审计工作。 效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纳入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 。 督对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 4.督促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协助对审计查 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 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加强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 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 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 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 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 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直接实施责任: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 1.对社会审计机构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属于被审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计单位的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国务 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院的规定进行核查。即: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 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 、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 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等报告严重不 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 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照国务 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 院的规定核查。 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內的 2.经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存 审计工作。 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 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 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 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就审计事 项的有关 问题向有 30 关单位和 个人进行 调查 要求被审 计单位或 31 对象提供 有关资料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行政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 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 塔城 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市审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 计局 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 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 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其他 行政 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 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 塔城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审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计局 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 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 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 任履行情况报告;(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 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 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四)与 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塔城 市审 计局 塔城 市审 计局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有权就审计 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 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 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 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 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 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 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 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 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 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 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 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 直接实施责任: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 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 审计组依法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 、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国 和个人进行调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 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 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执法程序。 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 计结果质量。 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 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 益,依法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按 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 、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 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 有关文档。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 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 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 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直接实施责任: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 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 审计组依法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提供有关资 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审计机关 料,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 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 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核查和追责。 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执法程序。 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 计结果质量。 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 、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 他处理措施。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事项名 子项 权力 号 称 名称 类型 对依法属 于审计机 关审计监 督对象的 部门、单 位有违反 国家规定 的财政收 支、财务 32 收支行为 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 行为的, 移送有关 主管机关 、单位依 法追究责 任 其他 行政 权力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塔城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 市审 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 计局 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 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塔城 市审 计局 部门职责 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监督对 象的部门、单位的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的行 为,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 施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 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 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 追究责任。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 直接实施责任: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月1日起施行) 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 第七条第二款: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 审计组依法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 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 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 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依法依规 、法规 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移送有关主管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专项审计调查 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执法程序。 、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 支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 计结果质量。 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 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 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的 业务 科室 负责 人; 2.审 计组 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 行为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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