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海北州海晏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权责清单.xls
海北州海晏县工业 (共计92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 序号 部门单位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一、行政许可(9项) 1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甘草、麻 黄草收购 许可证核 发 行政许可 2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 生产、销 售许可 行政许可 3 4 1.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建议; 2.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 ; 3.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 4.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 息化部门 5.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 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6.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 化; 7.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 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企业投资 固定资产 行政许可 项目(外商 投资)核准 1.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 2.指导煤炭、有色、化工、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参与 工业和信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息化部门 3.指导工业园区(开发区)编制发展规划; 4.承办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日常工作。 新建、扩 建或者改 建用于生 产第二、 三类监控 化学品和 第四类监 控化学品 中含磷、 硫、氟的 特定有机 化学品的 设施建设 初审 行政许可 5 6 1.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 2.指导煤炭、有色、化工、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参与 工业和信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息化部门 3.指导工业园区(开发区)编制发展规划; 4.承办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三 类监控化 学品和第 四类监控 化学品中 含磷、硫 、氟的特 定有机化 学品生产 特别许可 审批 行政许可 1.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 2.指导煤炭、有色、化工、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参与 工业和信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息化部门 3.指导工业园区(开发区)编制发展规划; 4.承办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日常工作。 使用、经 营第二类 监控化学 品和改变 使用目的 申请批准 、变质或 者过期失 效的监控 化学品处 理方案审 批及经营 第二类监 控化学品 审批 行政许可 7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 作; 工业和信 3.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4.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5.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6.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工业和信 息化固定 资产投资 行政许可 项目节能 审查 8 1.贯彻落实盐业法规,拟订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并组织实施; 2.审核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许可工作;拟订省外食盐 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产品备案条件; 工业和信 3.承担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息化部门 4.组织实施食盐储备体系建设,推动盐业行业信用体 系建设; 5.会同有关部门履行食盐安全监管职责; 6.指导下一级盐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 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 、定点批 发企业许 可 行政许可 9 1.贯彻落实盐业法规,拟订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并组织实施; 2.审核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许可工作;拟订省外食盐 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产品备案条件; 工业和信 3.承担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息化部门 4.组织实施食盐储备体系建设,推动盐业行业信用体 系建设; 5.会同有关部门履行食盐安全监管职责; 6.指导下一级盐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 碘盐加工 、批发定 点企业批 准 行政许可 企业以分 拆项目、 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 申报材料 等不正当 手段申请 工业和信 息化固定 资产投资 项目核准 、备案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二、行政处罚(51项) 1 1.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建议; 2.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 ; 3.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 4.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 息化部门 5.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 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6.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 化; 7.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 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2 1.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建议; 2.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 ; 3.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 4.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 息化部门 5.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 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6.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 化; 7.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 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实行核准 管理的工 业和信息 化固定资 产投资项 目,企业 未依照规 定办理核 准手续开 工建设或 者未按照 核准的建 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 容等进行 建设的处 罚 行政处罚 3 1.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建议; 2.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 ; 3.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 4.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 息化部门 5.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 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6.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 化; 7.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 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以欺骗、 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 取得项目 工业和信 息化固定 资产投资 项目核准 文件的处 罚 行政处罚 4 1.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建议; 2.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 ; 3.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 4.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 息化部门 5.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 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6.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 化; 7.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 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企业投资 建设产业 政策禁止 投资建设 的工业和 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 资项目的 处罚 行政处罚 5 1.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建议; 2.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 ; 3.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 4.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 息化部门 5.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 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6.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 化; 7.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 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实行备案 管理的工 业和信息 化固定资 产投资项 目,企业 未依法将 项目信息 或者已备 案项目信 息变更情 况告知备 案机关, 或者向备 案机关提 供虚假信 息的处罚 6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以欺骗、 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 取得《民 行政处罚 用爆炸物 品销售许 可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7 8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未经许可 生产、销 售民用爆 炸物品的 处罚 民用爆炸 物品销售 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 一的处罚 :一是超 出销售许 可的品种 进行销售 的;二是 向没有《 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 许可证》 、《民用 爆炸物品 销售许可 证》、《 民用爆炸 物品购买 许可证》 的单位销 售民用爆 炸物品的 ;三是因 管理不善 致使民用 爆炸物品 丢失或被 盗的;四 是未按规 定程序和 手续销售 民用爆炸 物品的; 五是超量 储存民用 爆炸物品 或者将性 质相抵触 的爆炸物 品同处储 存的;六 是未按规 定向省级 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9 10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 企业销售 非本企业 生产产品 的,或销 售产品的 品种、数 量超出生 产许可范 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 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 一的处罚 ,一是超 出许可核 定的生产 品种、能 力进行生 产的;二 是违反安 全技术规 程生产作 业的;三 是民用爆 炸物品的 质量不符 合相关标 准的;四 是因存在 严重安全 问题被吊 销民用爆 炸物品安 全生产许 可的;五 是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应予 吊销民用 爆炸物品 生产许可 的其他情 形。 行政处罚 11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违反《民 用爆炸物 品安全管 理条例》 规定,生 产、销售 民用爆炸 物品的企 业有下列 行为之一 的处罚: 一是超出 生产许可 的品种、 产量进行 生产、销 售的;二 是违反安 全技术规 程生产作 业的;三 是民用爆 炸物品的 质量不符 合相关标 准的;四 是民用爆 炸物品的 包装不符 合法律、 行政法规 的规定以 及相关标 准的;五 是超出购 买许可的 品种、数 量销售民 用爆炸物 品的;六 是向没有 《民用爆 炸物品生 产许可证 》、《民 用爆炸物 品销售许 可证》、 《民用爆 炸物品购 买许可证 》的单位 销售民用 爆炸物品 的;七是 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 企业销售 本企业生 产的民用 爆炸物品 未按照规 定向民用 爆炸物品 行业主管 部门备案 的。 行政处罚 12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13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14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违反《民 用爆炸物 品安全管 理条例》 规定,民 爆企业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处 罚:一是 未按照规 定在专用 仓库设置 技术防范 设施的; 二是未按 照规定建 立出入库 检查、登 记制度或 者收存和 发放民用 爆炸物品 ,致使账 物不符的 ;三是超 量储存、 在非专用 仓库储存 或者违反 储存标准 和规范储 存民用爆 炸物品的 ;四是有 条例规定 的其他违 反民用爆 炸物品储 企业不具 存管理规 备《民用 定行为的 爆炸物品 安全生产 许可实施 办法》规 定安全生 产条件的 处罚 安全评价 机构出具 虚假安全 评价结论 或者出具 的安全评 价结论严 重失实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以欺骗、 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 取得《民 用爆炸物 品安全生 产许可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出售无标 准产品或 不合格产 品的;未 按照标准 要求组织 生产,因 产品质量 问题造成 安全事故 或用户重 大经济损 失的;国 家和地区 组织的产 品质量抽 检,主要 性能指标 不合格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7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 、认证机 构伪造检 测结果或 者出具虚 假证明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8 1.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 2.指导煤炭、有色、化工、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参与 工业和信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息化部门 3.指导工业园区(开发区)编制发展规划; 4.承办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日常工作。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监控 化学品管 理条例》 规定生产 监控化学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9 1.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 2.指导煤炭、有色、化工、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参与 工业和信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息化部门 3.指导工业园区(开发区)编制发展规划; 4.承办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日常工作。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监控 化学品管 理条例》 规定使用 监控化学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1.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 2.指导煤炭、有色、化工、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参与 工业和信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息化部门 3.指导工业园区(开发区)编制发展规划; 4.承办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日常工作。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监控 化学品管 理条例》 规定经营 监控化学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 2.指导煤炭、有色、化工、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参与 工业和信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息化部门 3.指导工业园区(开发区)编制发展规划; 4.承办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日常工作。 隐瞒、拒 报有关监 控化学品 的资料、 数据,或 者妨碍、 阻挠依法 履行监督 职责的处 罚 行政处罚 21 22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 开工建设 不符合强 制性节能 标准的项 目或者将 该项目投 入生产、 使用的处 罚 行政处罚 23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 的用能设 备或者生 产工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24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转让或租 借国家和 本省明令 淘汰的用 能设备或 者生产工 艺给他人 使用的处 罚 行政处罚 25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从事节能 咨询、设 计、评估 、检测、 审计、认 证等服务 的机构提 供虚假信 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节约 能源法》 规定,无 偿向本单 位职工提 供能源或 者对能源 消费实行 包费制的 处罚 行政处罚 27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重点用能 单位未按 规定报送 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 或者报告 内容不实 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重点用能 单位无正 当理由拒 不落实《 中华人民 共和国节 约能源法 》第五十 四条规定 的整改要 求或者整 改没有达 到要求的 处罚 行政处罚 29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重点用能 单位未按 规定设立 能源管理 岗位,聘 任能源管 理负责人 ,并报管 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 和有关部 门备案的 处罚 行政处罚 30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重点用能 单位能源 管理负责 人未经专 业节能培 训合格的 ,主要耗 能设备操 作岗位工 作人员未 经节能岗 位培训的 处罚 行政处罚 31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生产单位 超过单位 产品能耗 限额标准 用能,情 节严重, 经限期治 理逾期不 治理或者 没有达到 治理要求 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被监察单 位阻碍或 者拒绝节 能执法人 员依法进 入现场实 施节能监 察的,或 者拒不说 明情况、 提供相关 资料、实 物及不配 合现场检 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被监察单 位伪造、 隐匿、销 毁、篡改 有关资料 和实物的 处罚 行政处罚 34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被监察单 位无正当 理由拒不 落实责令 改正通知 书或者节 能监察意 见书实施 整改措施 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未按《固 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 能审查办 法》规定 进行固定 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 审查,或 节能审查 未获通过 ,擅自开 工建设或 擅自投入 生产、使 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建设单位 以拆分项 目、提供 虚假材料 等不正当 手段通过 固定资产 节能审查 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未落实固 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 能审查意 见要求的 处罚 行政处罚 38 1.拟订电力运行调控的政策措施,对全省电力行业实 施行业管理; 2.负责全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全省电 量的发电、供应、用电指导性计划和电力电量平衡的 工业和信 措施,拟订一定时期内电力运行调控目标,分析电力 息化部门 运行态势; 3.负责协调解决发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及电力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5.指导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 6.参与电价调整工作。 供电企业 违反《青 海省供用 电条例》 ,有下列 违法情形 之一的处 罚:一是 供电企业 随意中止 供电的, 二是拒绝 电力用户 合理用电 要求的, 三是未在 规定的时 间恢复供 电的,四 是给电力 用户指定 设计单位 、施工单 位和设备 材料供应 单位的 行政处罚 39 1.拟订电力运行调控的政策措施,对全省电力行业实 施行业管理; 2.负责全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全省电 量的发电、供应、用电指导性计划和电力电量平衡的 工业和信 措施,拟订一定时期内电力运行调控目标,分析电力 息化部门 运行态势; 3.负责协调解决发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及电力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5.指导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 6.参与电价调整工作。 违反《青 海省供用 电条例》 规定,危 害供用电 设施安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1.拟订电力运行调控的政策措施,对全省电力行业实 施行业管理; 2.负责全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全省电 量的发电、供应、用电指导性计划和电力电量平衡的 工业和信 措施,拟订一定时期内电力运行调控目标,分析电力 息化部门 运行态势; 3.负责协调解决发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及电力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5.指导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 6.参与电价调整工作。 受委托转 供电单位 、物业小 区和其他 单位擅自 对其辖区 内的电力 用户拉闸 停电的处 罚 行政处罚 41 1.拟订电力运行调控的政策措施,对全省电力行业实 施行业管理; 2.负责全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全省电 量的发电、供应、用电指导性计划和电力电量平衡的 工业和信 措施,拟订一定时期内电力运行调控目标,分析电力 息化部门 运行态势; 3.负责协调解决发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及电力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5.指导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 6.参与电价调整工作。 违反《青 海省供用 电条例》 规定,胁 迫、指使 他人窃电 或者向他 人传授窃 电方法, 尚未构成 犯罪的处 罚 行政处罚 42 1.拟订电力运行调控的政策措施,对全省电力行业实 施行业管理; 2.负责全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全省电 量的发电、供应、用电指导性计划和电力电量平衡的 工业和信 措施,拟订一定时期内电力运行调控目标,分析电力 息化部门 运行态势; 3.负责协调解决发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及电力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5.指导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 6.参与电价调整工作。 违反《青 海省供用 电条例》 规定,协 助他人窃 电,尚未 构成犯罪 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1.拟订电力运行调控的政策措施,对全省电力行业实 施行业管理; 2.负责全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全省电 量的发电、供应、用电指导性计划和电力电量平衡的 工业和信 措施,拟订一定时期内电力运行调控目标,分析电力 息化部门 运行态势; 3.负责协调解决发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及电力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5.指导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 6.参与电价调整工作。 违反《青 海省电力 设施保护 办法》第 十一条规 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1.拟订电力运行调控的政策措施,对全省电力行业实 施行业管理; 2.负责全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全省电 量的发电、供应、用电指导性计划和电力电量平衡的 工业和信 措施,拟订一定时期内电力运行调控目标,分析电力 息化部门 运行态势; 3.负责协调解决发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及电力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5.指导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 6.参与电价调整工作。 45 1.拟订电力运行调控的政策措施,对全省电力行业实 施行业管理; 2.负责全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全省电 量的发电、供应、用电指导性计划和电力电量平衡的 工业和信 措施,拟订一定时期内电力运行调控目标,分析电力 息化部门 运行态势; 3.负责协调解决发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及电力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5.指导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 6.参与电价调整工作。 违反《青 海省电力 设施保护 办法》第 十七条规 定的 行政处罚 46 1.拟订电力运行调控的政策措施,对全省电力行业实 施行业管理; 2.负责全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全省电 量的发电、供应、用电指导性计划和电力电量平衡的 工业和信 措施,拟订一定时期内电力运行调控目标,分析电力 息化部门 运行态势; 3.负责协调解决发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及电力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5.指导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 6.参与电价调整工作。 违反《青 海省电力 设施保护 办法》第 十四条规 定,未经 电力行政 管理部门 同意或未 采取安全 措施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违反《青 海省电力 设施保护 办法》第 十三条规 定的 行政处罚 47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盐业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市场管 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州盐业行 业的总体布局;依照盐业法规,加强州内盐湖资源开 工业和信 采、盐产品运输监督管理和盐政市场稽查工作;贯彻 息化部门 执行国家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各项政策法规, 开展辖区内盐政监管体系建设和碘盐销售网络建设, 开展对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行政许可证的初审工 作。 违反定点 生产和批 发的处罚 48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盐业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市场管 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州盐业行 业的总体布局;依照盐业法规,加强州内盐湖资源开 工业和信 采、盐产品运输监督管理和盐政市场稽查工作;贯彻 息化部门 执行国家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各项政策法规, 开展辖区内盐政监管体系建设和碘盐销售网络建设, 开展对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行政许可证的初审工 作。 从业禁止 行政处罚 49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盐业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市场管 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州盐业行 业的总体布局;依照盐业法规,加强州内盐湖资源开 工业和信 采、盐产品运输监督管理和盐政市场稽查工作;贯彻 息化部门 执行国家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各项政策法规, 开展辖区内盐政监管体系建设和碘盐销售网络建设, 开展对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行政许可证的初审工 作。 违反标识 管理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0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盐业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市场管 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州盐业行 业的总体布局;依照盐业法规,加强州内盐湖资源开 工业和信 采、盐产品运输监督管理和盐政市场稽查工作;贯彻 息化部门 执行国家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各项政策法规, 开展辖区内盐政监管体系建设和碘盐销售网络建设, 开展对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行政许可证的初审工 作。 违反购盐 渠道管理 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盐业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市场管 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州盐业行 业的总体布局;依照盐业法规,加强州内盐湖资源开 工业和信 采、盐产品运输监督管理和盐政市场稽查工作;贯彻 息化部门 执行国家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各项政策法规, 开展辖区内盐政监管体系建设和碘盐销售网络建设, 开展对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行政许可证的初审工 作。 违反供应 安全管理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三、行政确认(6项) 1 1.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建议; 2.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 ; 3.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 4.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 息化部门 5.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 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6.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 化; 7.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 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出具国家 鼓励发展 的内外资 项目确认 书 行政确认 2 1.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建议; 2.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 ; 3.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 4.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 息化部门 5.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 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6.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 化; 7.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 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省级企业 技术中心 认定 行政确认 3 1.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建议; 2.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 ; 3.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 4.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 息化部门 5.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 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6.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 化; 7.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 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省级企业 技术创新 项目验收 行政确认 4 1.拟订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规 章; 2.组织实施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 工业和信 3.提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指导意见; 息化部门 4.指导推动中小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5.组织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6.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7.指导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省级“专 精特新” 中小企业 认定 行政确认 5 1.拟订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规 章; 2.组织实施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 工业和信 3.提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指导意见; 息化部门 4.指导推动中小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5.组织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6.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7.指导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省级小型 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 认定 行政确认 6 1.拟订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规 章; 2.组织实施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 工业和信 3.提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指导意见; 息化部门 4.指导推动中小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5.组织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6.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7.指导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省级中小 企业公共 服务示范 平台认定 行政确认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四、行政检查(6项) 1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 、销售企 业检查 行政检查 2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对甘草、 麻黄草及 其制品生 产经营企 业的监督 检查 行政检查 3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对重点用 能企业节 能情况的 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4 1.拟订电力运行调控的政策措施,对全省电力行业实 施行业管理; 2.负责全省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全省电 量的发电、供应、用电指导性计划和电力电量平衡的 工业和信 措施,拟订一定时期内电力运行调控目标,分析电力 息化部门 运行态势; 3.负责协调解决发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及电力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5.指导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 6.参与电价调整工作。 对电力企 业和用户 执行电力 法律、行 政法规的 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5 1.贯彻落实盐业法规,拟订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并组织实施; 2.审核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许可工作;拟订省外食盐 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产品备案条件; 工业和信 3.承担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息化部门 4.组织实施食盐储备体系建设,推动盐业行业信用体 系建设; 5.会同有关部门履行食盐安全监管职责; 6.指导下一级盐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 对食盐定 点生产、 批发企业 的监督检 查 行政检查 6 1.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建议; 2.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 ; 3.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 4.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 息化部门 5.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 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6.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 化; 7.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 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对政府核 准投资项 目(国内 投资)的 稽查监管 行政检查 重点用能 单位能源 利用状况 报告审查 行政监督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五、行政监督(10项) 1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变质和过 期失效的 民用爆炸 物品销毁 实施方案 报备及销 毁监督 行政监督 3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民用爆 炸物品安 全生产许 可证》年 检 行政监督 4 1.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建议; 2.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 ; 3.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 4.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 息化部门 5.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 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6.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 化; 7.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 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省级企业 技术中心 认定后评 价 行政监督 5 6 1.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建议; 2.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 ; 3.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 4.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 息化部门 5.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 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6.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 化; 7.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 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工业和信 息化投资 项目备案 行政监督 1.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 2.指导煤炭、有色、化工、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参与 工业和信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息化部门 3.指导工业园区(开发区)编制发展规划; 4.承办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日常工作。 新建、扩 建或者改 建用于生 产第二类 、第三类 监控化学 品和第四 类监控化 学品中含 磷、硫、 氟的特定 有机化学 品的设施 申请审查 及工程竣 工验收 行政监督 7 1.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 2.指导煤炭、有色、化工、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参与 工业和信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息化部门 3.指导工业园区(开发区)编制发展规划; 4.承办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日常工作。 新建、扩 建或者改 建用于生 产第四类 监控化学 品中不含 磷、硫、 氟的特定 有机化学 品的设施 情况备案 行政监督 8 1.组织实施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 2.指导煤炭、有色、化工、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参与 工业和信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息化部门 3.指导工业园区(开发区)编制发展规划; 4.承办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日常工作。 使用第二 类监控化 学品经销 合同副本 备案 行政监督 重点用能 单位能源 岗位设立 情况备案 行政监督 9 10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 、销售的 行政监督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六、其他行政权力(10项) 1.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建议; 2.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 ; 工业和信 3.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1 息化部门 4.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 5.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 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6.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 化; 7.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 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项目承担 单位在企 业技术创 新项目验 收中弄虚 作假行为 的处理 其他权力 事项 2 1.拟订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规 章; 2.组织实施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 工业和信 3.提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指导意见; 息化部门 4.指导推动中小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5.组织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6.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7.指导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乡镇 企业法》 ,有下列 情形之一 的处理: 一是非法 改变乡镇 企业所有 权的,二 是非法占 有或者无 偿使用乡 镇企业财 产的,三 是非法撤 换乡镇企 业负责人 的,四是 侵犯乡镇 企业自主 经营权的 其他权力 事项 3 1.拟订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规 章; 2.组织实施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 工业和信 3.提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指导意见; 息化部门 4.指导推动中小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5.组织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6.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7.指导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不承担支 援农业义 务的处理 其他权力 事项 4 1.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建议; 2.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 ; 3.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 4.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 息化部门 5.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 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6.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 化; 7.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 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5 1.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建议; 2.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 ; 工业和信 3.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息化部门 4.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 5.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 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6.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 化; 7.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 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企业违反 《企业技 术中心认 定管理办 法》,存 在列情况 的处理: 一是运行 评价不合 格的,二 是提供虚 假材料和 数据的, 三是省级 企业技术 中心所在 企业自行 要求撤销 其省级企 业技术中 心的,四 是企业被 依法终止 的,五是 主要由于 技术原因 发生重大 质量、安 全事故的 ,六是因 违反税收 征管法及 有关法律 、行政法 规,构成 偷税、骗 取出口退 税等严重 税收违法 行为额, 申请省级 七是因违 企业技术 反海关法 中心认定 及有关法 中提供虚 律、行政 假材料的 法规,构 处理 成走私行 为,受到 刑事、行 政处罚, 或因严重 违反海关 监管规定 受到行政 处罚的; 八是有司 法、行政 机关认定 的其他严 重违法失 信行为的 。 其他权力 事项 其他权力 事项 6 7 1.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建议; 2.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 ; 工业和信 3.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息化部门 4.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 5.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 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6.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 化; 7.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 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1.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建议; 2.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相关工作 ; 3.承担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 4.组织重大专项的实施; 息化部门 5.拟订和实施重点项目前期、技术改造、重点工业项 目计划并负责管理和监督; 6.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结构调整和布局优 化; 7.拟订工业技术进步与创新规划,公布工业、信息业 投资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 8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9 1.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指导装备、包装、冶金、轻工、纺织、食品、医药 等的行业管理;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工业企业技术 工业和信 装备的消化创新; 息化部门 4.负责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业管理; 5.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推进军工企业技术改造、 技术升级工作,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它专 项资金的使用; 6.承担国家药品储备定点企业储备药品管理。 企业技术 创新项目 验收专家 组成员在 在验收过 程中有弄 虚作假和 其他渎职 行为的处 理 其他权力 事项 与企业技 术创新项 目验收的 相关人员 擅自披露 、使用或 者向他人 提供和转 让参与项 目验收知 悉的商业 和技术秘 密的处理 其他权力 事项 对《民用 爆炸物品 安全生产 许可证》 年检不合 格企业的 处理 其他权力 事项 《民用爆 炸物品安 全生产许 可证》登 记事项变 更 其他权力 事项 10 1.起草工业企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 促进法规规章; 2.指导和推进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 作; 3.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工作 ; 工业和信 4.管理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息化部门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工业、信息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和节能降耗考核评价; 6.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协调指导推动全社会节能; 7.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业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和 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8.承担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备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履职尽责。 节能监察 机构发现 被监察单 位违反有 关节能法 律、法规 、规章、 标准和规 范性文件 规定的处 理 其他权力 事项 海北州海晏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1版 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行政处罚51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检查6项、行政监督10项、其他行政权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及权限 1.《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 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2000.6.14)第2项 严格管理,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 。(三)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 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 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 位发放收购许可证。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按计划统 一经营,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 黄草一律不得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 草和麻黄草的收购。甘草和麻黄草的出口要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规定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 、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095号 )第2项 加强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各有 省工业和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 信息化部 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 门 )负责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要按照《国务院关 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2000.6.14)的要求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甘草和麻黄草 收购许可证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甘草和 麻黄草年度采集收购计划发放收购许可证,核定年度 收购数量,不得超计划收购甘草和麻黄草。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5.19)附件3第4 项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014.7.29日)第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 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 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民用爆炸物 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014.7.29日修 订)第13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 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 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 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第5项,将“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生产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 主管部门。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省级工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2015.5.19) 第3条第2款 和信息化 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 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014.7.29)第19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 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 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18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 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 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 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销 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 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 2015.4.29 )第4条 第2 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 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号 2016.11.30) 第3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 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 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 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 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 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 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017.3.8)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 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 责。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 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 局、战略性资源 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 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 发改委第12号令 2014.5.17)第4条 根据《核准目录 》,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外商投 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 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 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 )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⑵《外商投 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 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 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 (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 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⑶前两项规定之外的 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 ,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⑷由 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 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 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省、市、 (州)、 县级工业 和信息化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190号 2011.1.8)第8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 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 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 省工业和 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 信息化部 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 门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 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 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190号 2011.1.8)第7条 国家对第2类、第3类 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 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 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 ,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省工业和 信息化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190号 2011.1.8) 第4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 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 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 作。 第5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 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 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 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省工业和 。 信息化部 第11条 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当 门 及时处理。处理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13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 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 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 部门备案。 第19条 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与其申报的使用 目的相一致;需要改变使用目的的,应当报原审批机 关批准。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 法》(2002.3.29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7.22第二次修正) 第 15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 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 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 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 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 作 的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2016.11.27 )第3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 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 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 省、市( 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 州)工业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 和信息化 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5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部门 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 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 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 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 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 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 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 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 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青政办〔2017〕179号 2017.9.14)第7条省级节 能审查机关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州)节能审查机关包括市州)发展改革委、经信 (工信、经商)委。市(州)节能审查机关接受省级 《 食 盐 专 营 办 法 》 ( 国 务 院 令 第 696 号 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督导。坚持“谁审批项目、谁节 2017.12.26) 能审查”的部门分工原则,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各自 第4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 职责,分别负责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省级节能审查 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机关受理项目节能审查的,须由项目所在地市(州) 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 节能审查机关就项目建成后对当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 工作。 和强度目标的影响进行预评价,并向省级节能审查机 第9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 关提出项目节能审查申请。第8条第1款第(一)项 固 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 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 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 省工业和 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 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 信息化部 门备案。 门 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 第13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 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 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 机关负责节能审查。 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 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 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 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证书。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63号 2017.3.1 ) 第17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 省工业和 、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碘盐批发企业 信息化部 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 门 。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 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 省、市( 改革委令第2号 2017.3.8)第55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 州)工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 和信息化 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受理或者不予核准 部门 、备案,并给予警告。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673号 2016.11.30) 第18条第1款 实行核准管理 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 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 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 省、市( 分。 州)工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 和信息化 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017.3.8)第56条第1款 实行核 部门 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 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 容等进 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 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 第18条第2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 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 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 省工业和 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化部 。 门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 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017.3.8)第56 条第2款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 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 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673号 2016.11.30)第20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 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 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省、市( 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州)、县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区)工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 业和信息 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017.3.8)第58条 企业投资建设 化部门 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 停产并恢复原状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 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673号 2016.11.30)第19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 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 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省、市(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州)工业 和信息化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 部门 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017.3.8)第57条 实行备案管理 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 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 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 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 2015.4.29)第31条 以欺骗、 省工业和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信息化部 门 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撤销其销售许可证,3 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014.7.29)第44条第2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 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 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 2006.8.31) 第22条 企业未 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 省工业和 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 信息化部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 门 违法所得。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 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 2015.4.29) 第32条 企业未 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 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 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 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 2015.4.29)第33条 民用爆炸 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 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省工业和 (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信息化部 ; 门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 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 达到要求的; (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 证的。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 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 2015.4.29)第34条 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 省工业和 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信息化部 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 门 品生产许可证》: (一)销售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 (二)销售产品的品种、数量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的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 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 2006.8.31)第23条 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 ,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建议国防科工委吊销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核定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的; 省工业和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信息化部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门 (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 ; (五)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 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 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 号 2014.7.29)第4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 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 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 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 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省工业和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信息化部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门 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 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 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 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 号 2014.7.29)第4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 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省工业和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信息化部 ; 门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 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 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 管理规定行为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 信息化部令第30号 2015.5.19)第21条 企业不具备 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省工业和 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 信息化部 门 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 息化部令第30号 2015.5.19) 第22条 安全评价机构 省工业和 出具虚假安全评价结论或者出具的安全评价结论严重 信息化部 失实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门 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 执业资格。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 信息化部令第30号 2015.5.19)第23条 以欺骗、贿赂 省工业和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信息化部 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门 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 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7.3.9) 第12条 有下列质量管理行为之一者,除按《产品 质量法》第五章处罚外,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视情节,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国 省工业和 防科工委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信息化部 (一)出售无标准产品或不合格产品的; 门 (二)未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因产品质量问题 造成安全事故或用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国家和地区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检,主要性能 指标不合格的。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 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7.3.9)第13条 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 省工业和 人进行处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 信息化部 门 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 证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议有 关部门取消其检测资格、认证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190号 2011.1.8)第2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 省工业和 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 信息化部 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门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190号 2011.1.8)第2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 省工业和 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 信息化部 门 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190号 2011.1.8)第2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 省工业和 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 信息化部 门 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190号 2011.1.8)第2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 省工业和 、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 信息化部 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 门 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 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68条第2款 固定资产投资 省、市( 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州)工业 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 和信息化 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部门 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责令关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 第17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 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 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71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 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 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 省、市( 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 州)工业 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和信息化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 部门 法》(2002.3.29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2020.7.22第二次修正)第48条第1款 使用国家和本省 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 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 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 能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 第17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 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 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71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 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 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 省、市( 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 州)工业 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和信息化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 部门 法》(2002.3.29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2020.7.22第二次修正)第48条 第1款 使用国家和本 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 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 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 节能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省、市( 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76条 从事节能咨询、 州)工业 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 和信息化 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部门 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市( 2018.10.26第二次修正) 第77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 州)工业 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和信息化 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部门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 第53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 省工业和 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 信息化部 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门 第82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 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 第54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 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 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 省工业和 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 信息化部 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 门 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83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 第55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 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84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 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 省工业和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信息化部 门 。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 法》(2002.3.29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7.22第二次修正) 第50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 ,由省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重点 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未向省节 能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省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 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02.3.29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7.22第二次修正) 第23条 第2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主要用能设 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制定专门的节能培训计划, 保证相关人员接受专业化、系统化的节能培训。未经 省工业和 节能岗位培训的人员,不得在主要耗能设备操作岗位 信息化部 上工作。 门 第51条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未经专业节 能培训合格的,主要耗能设备操作岗位工作人员未经 节能岗位培训的,由省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 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 第16条 第2款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 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 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第72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 省工业和 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 信息化部 门 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关闭。 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 2020.06.12) 第26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 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 额标准,经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 电价措施;对于淘汰类、限制类的用能企业实行差别 电价措施。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 法》(2002.3.29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7.22第二次修正) 第8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以 下简称省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行使省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 行政处罚。 第52条 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拒不说 明情况,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 省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省、市(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 州)工业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 和信息化 部门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 2020.06.12) 第28条 被监察单位阻碍或者拒绝节能执法人员 依法进入现场实施节能监察的,或者拒不说明情况、 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及不配合现场检测的,由节能监 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 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 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 法》(2002.3.29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7.22第二次修正)第8 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 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行使省 省、市( 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 州)工业 和信息化 。 部门 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 2020.06.12) 第29条 被监察单位伪造、隐匿、销毁 、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监察单位处以3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 法》(2002.3.29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7.22第二次修正)第8 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 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行使省 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 省、市( 州)工业 。 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 和信息化 部门 2020.06.12)第30条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 实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措施 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处以1000元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并将其不合理用能行为向社会公布。被监察单位整改 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依法提出处理意 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处理。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2016.11.27) 第3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 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 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 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 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 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13条第1款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 、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 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 省、市( 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 州)工业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 和信息化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部门 2.《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青政办〔2017〕179号 2017.9.14)第18条第1款 按照“谁审查、谁监管”的原则,对未按本办法规定 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 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 审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令第44号)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停 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 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责任。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2016.11.27)第3条 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 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 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 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 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 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 省、市( 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 州)工业 产、使用。 和信息化 第13条第2款“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 部门 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 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2.《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青政办〔2017〕179号 2017.9.14)第18条 第2款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 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 节能审查意见。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2016.11.27) 第3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 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 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 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 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 省、市( 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13条第3款“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 州)工业 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和信息化 部门 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青政办〔2017〕179号 2017.9.14)第18条第3款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 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 不改正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 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 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07.29) 第3条 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电 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55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随意中 止供电的;(二)拒绝电力用户合理用电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恢复供电的;(四)给电力用户 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违 反前款第(一)项规定,造成电力用户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市( 州)、县 (区)工 业和信息 化部门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07.29) 第3条 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电 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6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的 ,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 州)、县 (区)工 业和信息 化部门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07.29) 第32条 禁止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 单位擅自对其辖区内的电力用户拉闸停电。 第63条 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单位 ,擅自对其所辖的电力用户拉闸停电的,由电力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给电力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市( 州)、县 (区)工 业和信息 化部门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07.29) 第41条第1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 电,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不得向他人传 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出售窃电装置。 第64条第3款 胁迫、指使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 窃电方法,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市( 州)、县 (区)工 业和信息 化部门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07.29) 第41条第1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 省、市( 电,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不得向他人传 州)、县 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出售窃电装置。 (区)工 业和信息 第64条第4款 协助他人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 化部门 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 2005.5.8)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 变电、调度通讯设施的行为: (一)移动、损坏或涂改发电、变电、调度通讯设 施及其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供气、排灰的管道 (沟)的安全运行; (三)擅自攀登变电设施,或者利用变电设施拴牲 畜、悬挂物体、张贴广告等; (四)在发电设施和变电设施的地下,进行危及发 电、变电设施安全的作业; (五)在变电站围墙外从事危及变电设施安全的活 动。 第23条 违反本办法第11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 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 州)、县 (区)工 业和信息 化部门 《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 2005.5.8)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 路设施的行为:(一)攀登或跨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 保护装置、杆塔及相关辅助设施;(二)在电力线路 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内取土、挖沙、采石、打 桩、钻探或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构)筑物,堆 放或者焚烧谷物、草料、木材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 品,倾倒、排放垃圾、矿渣、建筑废渣或者含有酸、 碱、盐等化学废腐蚀物质及其他废弃物;(三)在电 力线路及杆塔及辅助设施上悬挂广告、标语、晒衣绳 和其他物体;(四)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 石、取土或进行其他挖掘作业,或者种植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的树木;(五)在架空电力线路下手持不符合 安全要求的高杆或导电物穿越或进行其他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的活动,或者在其保护区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 安全的树木或其他植物;(六)移动、拆卸电杆拉线 杆和拉线。 第23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 州)、县 (区)工 业和信息 化部门 《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 2005.5.8) 第17条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或个人,收 省、市( 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时,必须如实登记出售废旧电力 州)、县 设施器材的出售人或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 (区)工 码及其出售物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规格等。 业和信息 化部门 第23条 违反本办法第17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 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 《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 2005.5.8) 第14条 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 取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架 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 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进入架空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三)超过安全高度4米的车 辆或机械(含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四)通 信、广播电视等非电力线路与架空电力线路同杆架设 ;(五)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架线、检修等可能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24条 违反本办法第14条规定,未经电力行政管 理部门同意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危害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人 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市( 州)、县 (区)工 业和信息 化部门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8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 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12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 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市(州)、 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县级工业和 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 信息化部门 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31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 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 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市(州)、 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 县级工业和 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 信息化部门 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 ,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 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10条 食 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 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 市(州)、 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 县级工业和 盐。《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 信息化部门 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 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29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 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2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 市(州)、 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工业和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 信息化部门 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10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 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 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14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 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 围内销售。 第15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2年。 市(州)、 第19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县级工业和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信息化部门 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 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 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的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 售记录; (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第二部分“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度 ,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下项目, 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 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 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省、市( 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 州)工业 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 和信息化 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 部门 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 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二)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 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 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 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 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 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 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2016.4.1) 第4条 第2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 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 事项。 2.《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青经 信投〔2017〕227号 2017.06.09)第4条 省经济和信 息化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 学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 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 行评价。 1.《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2012.5.30)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开发、生态保护 、促进民生等重点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加快 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应用推广,提升科学技术创新 能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第4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企 业投入、社会投入、引进外资等相结合的多渠道科学 技术投入体系,完善科学技术投融资平台,逐步提高 科学技术经费投入总体水平。 2.《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青经信投〔2017〕467号)第4条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 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 全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谁 申报、谁负责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经济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组织、 主持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省 级和市、州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企业 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 省工业和 信息化部 门 省、市( 州)工业 和信息化 部门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 [2013]264号)第三部分“推进措施”第(四)条 加 强培育和推进工作。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 地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积 极开展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规范认 定标准,完善推进措施,探索培育方式,细化工作目 标,支持“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省工业和 培育和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通过引导更 信息化部 门 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进一步完善产 业链,增强产业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2.《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青工信中〔2018〕1号)认定程序第5项 认定与公 布。省工信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企 业后,在相关媒体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 业认定为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出具认定 文件。 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 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第13条 省级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 省工业和 信息化部 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 门 2.《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青工信中〔2020〕127号)第4条 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 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第26条 省 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 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 应的扶持。 省工业和 2.《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 信息化部 办法》的通知(青工信中〔2020〕126号)第3条 示范 门 平台认定以自愿、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 、州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 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 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 2015.4.29) 第4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 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 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 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2015.5.19)第19条 各级民用 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 法进行生产。 3.《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省、市(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7.3.9) 州)、县 第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区)工 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 业和信息 内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 化部门 下内容:(一)根据需要推荐设立省级民爆物品质量 监督检验机构;(二)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验管理 ;(三)监督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四) 依法实施对与质量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9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生产企 业的产品质量抽检。产品抽样方案按相应产品质量标 准执行,检测机构由组织单位予以确定;国家监督抽 检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检;国家和省级民爆 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原则一年一次。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006.9.1实施)第4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 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1.《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 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第二项:严格管理,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三)实 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 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 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 购许可证。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按计划统一经营, 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黄草一律 不得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 草的收购。甘草和麻黄草的出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规定。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 、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095号 省工业和 )第二项 加强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各有 信息化部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 门 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 )负责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要按照《国务院关 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的要求,结合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甘草和麻黄草年度 采集收购计划发放收购许可证,核定年度收购数量, 不得超计划收购甘草和麻黄草。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5.19)附件3第4项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 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通过 2020.7.22) 第8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 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行使省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12条 省节能监察机构负责下列节能监督和检查 工作: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 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节 能设计规范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能源利用违法行为 ;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三)监督检查能源检验、测试、设计、评估等中 省工业和 信息化部 介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门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 、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和检查工 作。 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 2020.06.12) 第4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节能监察管理、协调工作。省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 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 第11条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现场监察方式。 实施书面监察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 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如实报送节能监察有关资 料和实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 1995.12.28)第56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 省、市( 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县 2.《青海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 (区)工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7.27) 业和信息 第3条 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电力供 化部门 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 州)、县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区)工 2017.12.26)第23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 业和信息 职责。 化部门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673号 2016.11.30) 第16条 核准机关、备案 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 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 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 发改委令第2号 2017.3.8) 第46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 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 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 、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 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省、市( 州)、县 (区)工 业和信息 化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 第53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 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 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54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 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 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 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 省工业和 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 信息化部 ,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门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 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通过2020.7.22) 第21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 省节能主管部门及省节能监察机构报送上年度能源利 用状况报告。省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 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 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 单位,应当开展现场调查,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 出书面整改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 号 2014.7.29) 省工业和 第43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 信息化部 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 门、县( 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区)公安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 部门 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 信息化部令第30号 2015.5.19) 第14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 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第15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 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 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 省工业和 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 信息化部 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 门 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 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 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 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4条 第2款 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 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 ,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2.《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青经 省工业和 信投〔2017〕227号) 第10条 第1款 省经济和信息化 信息化部 门 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学 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 原则上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13条 对于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相关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 、企业集团负责督促整改。对于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均 在90分以上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向国家推 荐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673号 2016.12.14) 第3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 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 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 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 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 省工业和 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信息化部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 门 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 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017.3.8)第4条 根据项目不同 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 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 开发和重 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 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190号 2011.1.8)第8条 第1款 新建、扩建或者 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 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 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 省工业和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信息化部 门 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 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 可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190号 2011.1.8)第8条 第2款 新建、扩建或 省工业和 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 信息化部 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 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190号 2011.1.8)第13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 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省工业和 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 信息化部 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 门 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 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55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 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 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 省工业和 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信息化部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 门 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通过 2020.7.22)第22条 第1款 重点用能 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 人,并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及省节能监察机构和有关部 门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 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 监督管理。 市(州) 、县级工 业和信息 化部门 《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新》( 青经信投〔2017〕467号)第16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 省、市( 提供的验收材料、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州)工业 整性负责。在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省经信委和各 和信息化 部门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有 权中止验收。已经完成验收的项目,其《验收证书》 予以撤销并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10.29 )第38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省、市( 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州)、县 (一)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 (区)工 (二)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 业和信息 (三)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 化部门 (四)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前款行为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八届全国人民 省、市(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10.29 州)、县 )第41条 乡镇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 (区)工 务的,由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在其改正 业和信息 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本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 化部门 。 《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青经信投 〔2017〕227号) 第1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 心资格: 1.运行评价不合格; 2.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 级企业技术中心; 省工业和 4.企业被依法终止; 信息化部 5.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门 6.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 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7.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 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 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8.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 《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青经信投 〔2017〕227号)第18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级企业技 省工业和 术中心认定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 信息化部 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 门 实后,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 申请省级认定。 《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新》(青 省、市( 经信投〔2017〕467号)第18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 州)工业 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验收项目做出结 和信息化 部门 论。对在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其他渎职行为的, 终止其参与项目验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新》( 青经信投〔2017〕467号)第19条 参与项目验收的各 省、市( 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披露、使用或 州)工业 提供他人使用验收过程中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 和信息化 部门 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与项目验收 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2015.5.19)第16 条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 省工业和 企业,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 信息化部 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 信息化部令第30号 2015.5.19)第13条 《民用爆炸物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省工业和 、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 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 门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变更申请,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 完成变更手续,并将结果告知初审机关。 《 青 海 省 节 能 监 察 办 法 》 ( 省 政 府 令 第 125 号 省、市( 2020.06.12)第19条 第1款 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 州)工业 察单位违反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和信息化 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部门 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1版) 确认6项、行政检查6项、行政监督10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 对应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 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 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确认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确认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确认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确认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确认事项 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确认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 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确认事项 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 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确认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 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确认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确认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确认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检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检查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检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检查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检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 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检查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 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监督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监督,作出的行政监督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监督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监督,作出的行政监督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监督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监督,作出的行政监督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监督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监督,作出的行政监督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监督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监督,作出的行政监督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监督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监督,作出的行政监督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监督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监督,作出的行政监督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监督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监督,作出的行政监督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监督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监督,作出的行政监督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检查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理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理,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理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理,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理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理,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理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理,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理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理,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理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理,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理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理,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理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理,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登记事项变更的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作 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理流程、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 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理,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版) 行政权力10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014.7.29)第18 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 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 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29 )第53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 会令第18号2015.4.29)第3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作出 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许可的受理、审查、颁 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2016.11.30)第21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 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52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由有关单 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 案名义变相审 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的。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 017.3.8)第53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 他相关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 续办理过程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4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 源、城乡规划、 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 建设等部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 2014 .5.17)第30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 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1条 项 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 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 第68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 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86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2017.1.1)第13条 第2款 负责审批政府投 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 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2017.12.26)第33条 盐 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 根据《青 海省固定 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 审查实施 办法》( 青政办〔 2017 〕 179 号 2017.9.14 )第7、8 条规定, 省经信委 负责年综 合能源消 费 量 5000 吨标准煤 以上工业 和信息化 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 及监督管 理。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2017.12.26)第33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处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第673号)第21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 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2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 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 纪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二)对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 予核准的;(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 批、核准的;(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六)不依法 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 号 2017.3.8) 第53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 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4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 、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 建设等部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 2014.5.17)第30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 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1 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 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暂缓实施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第673号)第21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 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2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 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 纪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二)对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 予核准的;(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 批、核准的;(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六)不依法 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 号 2017.3.8) 第53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 他相关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 续办理过程中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4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 源、城乡规 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 建设等部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 2014.5.17)第30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 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1 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 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第673号)第21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 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2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 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 纪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二)对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 予核准的;(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 批、核准的;(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六)不依法 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 号 2017.3.8) 第53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 他相关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 续办理过程中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4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 源、城乡规 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 建设等部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 2014.5.17)第30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 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1 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 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第673号)第21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 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2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 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 纪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二)对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 予核准的;(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 批、核准的;(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六)不依法 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 号 2017.3.8)第53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 他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 续办理过 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 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54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 源、城乡规 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 建设等部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 2014.5.17)第30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 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1 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 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第673号)第21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 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2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 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 纪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二)对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 予核准的;(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 批、核准的;(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六)不依法 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 号 2017.3.8) 第53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 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 续办理 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54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 源、城乡 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 建设等部门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2号令 2014.5.17)第30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 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1 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 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18号2015.4.29) 第35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许 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 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014.7.29 )第53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 息化部令第49号 2018.11.9)第29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工 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令第18号 2015.4.29) 第35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销 售许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 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 息化部令第49号 2018.11.9)第29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工 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令第18号 2015.4.29)第35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 许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 息化部令第49号 2018.11.9)第29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工 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令第18号 2015.4.29) 第35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 许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 息化部令第49号 2018.11.9)第29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工 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令第18号 2015.4.29) 第35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 许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2014.7.29)第53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014.7.29) 第53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0号 2015.5.19)第24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 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 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014.7.29 )第53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0号 2015.5.19)第24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 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 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令 2014.7.29 )第53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 号 2015.5.19)第24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 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 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 委员会 2007.3.9)第14条 各级民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管 工作中,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 委员会 2007.3.9)第14条 各级民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管 工作中,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 86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 分。 2.《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2016.1.15)第25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 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 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 86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 分。 2.《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2016.1.15)第25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 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 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 86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 分。 2.《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2016.1.15)第25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 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 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 86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 分。 2.《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2016.1.15)第25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 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 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 86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 分。 2.《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2016.1.15)第25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 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 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 86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 分。 2.《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2016.1.15)第25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 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 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 86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 分。 2.《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2016.1.15)第25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 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 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 86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 分。 2.《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2016.1.15)第25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 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 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 86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 分。 2.《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2016.1.15)第25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 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 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 86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 分。 2.《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2016.1.15)第25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 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 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 第86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 2.《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2016.1.15)第25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 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 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 86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 分。 2.《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2016.1.15)第25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 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 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 86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 分。 2.《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2016.1.15)第25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 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 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号 2016.11.27) 第13条 第4款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 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号 2016.11.27)第13条 第4款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 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 号 2016.11.27)第13条 第4款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 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07.29)第53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二)对窃电行为不制止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07.29)第53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二)对窃电行为不制止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07.29)第53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二)对窃电行为不制止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07.29)第53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二)对窃电行为不制止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07.29)第53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二)对窃电行为不制止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07.29)第53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二)对窃电行为不制止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07.29)第53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二)对窃电行为不制止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07.29)第53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二)对窃电行为不制止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07.29)第53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二)对窃电行为不制止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新增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新增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新增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新增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新增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 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 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2012.5.30) 第53条 科技、税务等相关行政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不予认定 的; (二)泄露申报认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有关资 料信息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指导等服务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未落实相关优惠待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改的一个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防科学技术 工业委员会 2007.3.9) 第14条 各级民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质量 监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0号 2015.5.19)第24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 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 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9.1实施)第 53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 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86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 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2016.1.15)第25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 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 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 1995.12.28)第73 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青海省供用电条例》(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青海省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7.27)第53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 供用电条 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 例》正在 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修订中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二)对窃电行为不制止或者故意拖延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2017.12.26) 第33条 盐 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第21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 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 2017.3.8) 第52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 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 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 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53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4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 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 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86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 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2016.1.15) 第25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 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 投诉。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014.7.29) 第53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014.7.29) 第53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 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 .12.14) 第21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 号 2017.3.8) 第52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 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 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 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53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4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 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22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 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 第86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 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 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 第2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10.29) 第39条 乡镇企业有权向审 计、监察、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向企业非 法收费、摊派或者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 责任人停止其行为,并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 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10.29) 第39条 乡镇企业有权向审 计、监察、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向企业非 法收费、摊派或者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 责任人停止其行为,并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 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 第23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 第2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2007.4.4)第2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 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 国 务 院 令 第 495 号 2007.4.4)第24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 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 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 号 2015.5.19) 第24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 ,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 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10.26)第86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 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2016.1.15 )第25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 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 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