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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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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1 对违反 《中华 人民共 行政 和国森 处罚 林法》 行为的 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和2009年8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 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二十条 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 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1.对盗 ,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伐森林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 或其他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林木行 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 为的处 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 罚 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 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 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 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3、《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 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第一条:森林公安 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 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 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以 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县森 林公安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5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2 对违反 《中华 人民共 行政 和国森 处罚 林法》 行为的 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和2009年8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2.对滥 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伐森林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 或其他 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 林木及 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 超过木 付。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 材生产 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 计划采 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 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伐森林 权。 或其他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 林木行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为的处 三十九条第一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 罚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 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县森 林公安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6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3 对违反 《中华 人民共 行政 和国森 处罚 林法》 行为的 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3.对买 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卖林木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采伐许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 可证、 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 木材运 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 输证件 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批准 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 出口文 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 件、允 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 许进出 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口证明 【规范性文件】2、《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 书等行 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第一条:森林公安 为的处 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 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 罚 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以 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县森 林公安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7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4 对违反 《中华 人民共 行政 和国森 处罚 林法》 行为的 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4.对在 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 林区非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 法收购 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明知是 。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 ,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 盗伐、 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 滥伐的 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林木行 。 为的处 【规范性文件】2、《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 罚 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第一条:森林公安 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 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 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以 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县森 林公安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8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5 对违反 《中华 人民共 行政 和国森 处罚 林法》 行为的 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和2009年8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 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 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 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 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 5.对毁 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 坏森林 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 、林木 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 或擅自 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开垦林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 地等行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的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 罚 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 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 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 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 、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 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2、《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 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第一条:森林公安 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 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 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 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19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6 对违反 《中华 人民共 行政 和国森 处罚 林法》 行为的 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6.对采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伐林木 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 的单位 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 或个人 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没有按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照规定 【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完成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新造林 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任务等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 行为的 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处罚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 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 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20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通过发现、举报、巡查、上级交办、下级上报、移送 、主动交代等方式,发现非法破坏山体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 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青山保护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青山保护行政 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并制作笔 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力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 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 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 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 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 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 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 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 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 7 对非法 破坏山 体和依 行政 附山体 处罚 植被行 为的处 罚 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 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 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 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 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 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 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8号发布)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 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 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 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 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 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 21 页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进行 恢复治理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恢复; 非法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使用的设 施和设备工具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逾期不恢复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8 对违反 《中华 人民共 行政 和国野 处罚 生动物 保护法 》行为 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 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和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1.对伪 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 造、倒 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 卖、转 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让特许 ,可以并处罚款。 【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猎捕证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林策通字〔 、狩猎 1992〕29号)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 证、驯 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养繁殖 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 许可证 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 或允许 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进出口 【地方性法规】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证明书 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等行为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的处罚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和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转让、倒卖、伪造驯养繁殖许可证, 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 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 元至四千元罚款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22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9 对违反 《中华 人民共 行政 和国野 处罚 生动物 保护法 》行为 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 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2.对在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和2009年8月27日 禁猎区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禁猎 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 期或使 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 用禁用 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的工具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方法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猎捕陆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林策通字〔 生野生 1992〕29号)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 动物行 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 为的处 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 罚 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 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23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10 对违反 《中华 人民共 行政 和国野 处罚 生动物 保护法 》行为 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 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和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 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 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 狩猎证。 3.对未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取得狩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林策通字〔 猎证或 1992〕29号)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 未按狩 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 猎证规 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定猎捕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五倍以下的罚款;(二 陆生野 )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生动物 【地方性法规】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行为的 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处罚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和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 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的野生 动物和有益的有价值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没收猎获 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猎获物指导价格二倍至四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24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11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 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和2009年8月27日第 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 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 。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 ;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 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 4.对在 罚款。 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自然保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护区、 实施条例》 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对违反 禁猎区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中华 破坏国 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野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人民共 家或者 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 行政 和国野 地方重 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 县林业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处罚 生动物 点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 局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保护法 野生动 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行为 物主要 【地方性法规】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听证告知书》。 的处罚 生息繁 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衍场所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行为的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处罚 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和2010年7月30日辽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 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制执行。 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根据破坏和恢复的 程度,可以并处二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 25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12 对违反 《中华 人民共 行政 和国种 处罚 子法》 行为的 处罚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对生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产、经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 营假、 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 劣种子 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 行为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 处罚 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林业 局 第 26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 13 2.对未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取得林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对违反 木种子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 生产、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人民共 经营许 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行政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 和国种 可证生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 处罚 子法》 产、经 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 行为的 营林木 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 处罚 种子等 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 行为的 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 处罚 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县林业 局 第 27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14 对违反 《中华 人民共 行政 和国种 处罚 子法》 行为的 处罚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 3.对为 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境外制 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 种的林 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 木种子 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 在国内 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销售等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行为的 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处罚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 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 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县林业 局 第 28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15 对违反 《中华 人民共 行政 和国种 处罚 子法》 行为的 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对经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营的林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 木种子 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应当包 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 装而没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有包装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等行为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 的处罚 、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 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29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16 职权依据 5.对经 营、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 对违反 广应当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 审定而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人民共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 未经审 行政 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和国种 定通过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 处罚 子法》 的林木 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行为的 种子行 罚款。 处罚 为的处 罚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30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17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 对违反 《中华 6.对违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民共 法收购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行政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 和国种 林木种 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处罚 子法》 子行为 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 行为的 的处罚 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31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18 职权依据 7.对违 对违反 法在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 《中华 木种子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民共 生产基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行政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 和国种 地进行 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 处罚 子法》 病虫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 行为的 接种试 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 验行为 的处罚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32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19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8.对抢 采掠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 对违反 、损坏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 母树或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人民共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 在劣质 行政 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 和国种 林内和 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 处罚 子法》 劣质母 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 行为的 树上采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种行为 的处罚 县林业 局 第 33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20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1.对擅 对违反 自改变 《中华 林地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 人民共 途和临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 行政 和国森 时占用 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 处罚 林法实 林地逾 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 施条例 期不归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 》行为 还等行 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的处罚 为的处 罚 县林业 局 第 34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21 职权依据 对违反 2.对擅 《中华 自在林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 人民共 区经营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 行政 和国森 (含加 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 处罚 林法实 工)木 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 施条例 材行为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行为 的处罚 的处罚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35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22 对违反 《中华 人民共 行政 和国森 处罚 林法实 施条例 》行为 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 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 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 3.对无 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 木材运 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输证运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 输木材 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 等行为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2、《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 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第一条:森林公安 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 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 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以 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36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23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4.对擅 对违反 自将防 《中华 护林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 人民共 特种用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 行政 和国森 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途林改 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 处罚 林法实 变为其 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 施条例 他林种 下的罚款。 》行为 行为的 的处罚 处罚 县林业 局 第 37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24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1.对未 取得驯 养繁殖 对违反 许可证 《中华 或超越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人民共 驯养繁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林策通字〔 和国陆 殖许可 1992〕29号)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 行政 生野生 证规定 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 处罚 动物保 范围驯 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 护实施 养繁殖 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条例》 国家重 行为的 点保护 处罚 野生动 物行为 的处罚 县林业 局 第 38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25 职权依据 2.对外 国人未 经批准 在中国 对违反 境内对 《中华 国家重 人民共 点保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和国陆 野生动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林策通字〔 1992〕29号)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 行政 生野生 物进行 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处罚 动物保 野外考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 护实施 察、标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 本采集 行为的 或者在 处罚 野外拍 摄电影 、录像 行为的 处罚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39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26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对违反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 3.对非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林策通字〔 人民共 法捕杀 1992〕29号)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 和国陆 国家重 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行政 生野生 点保护 、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处罚 动物保 陆生野 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 护实施 生动物 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 条例》 行为的 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 行为的 处罚 罚款。 处罚 县林业 局 第 40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27 职权依据 4.对在 自然保 护区、 对违反 禁猎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 破坏非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林策通字〔 人民共 国家或 1992〕29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 和国陆 地方重 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违反野生动物 行政 生野生 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 点保护 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 处罚 动物保 陆生野 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 护实施 生动物 的罚款。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 条例》 主要生 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行为的 息繁衍 处罚 场所行 为的处 罚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41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28 职权依据 5.对违 法出售 对违反 、收购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 、运输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林策通字〔 人民共 、携带 1992〕2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 和国陆 国家或 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 行政 生野生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 地方重 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 动物保 点保护 【规范性文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县级以上陆生 护实施 陆生野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函》(工商市函字[1994]第 条例》 生动物 134号) 行为的 或其产 处罚 品行为 的处罚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42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29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1.对未 取得采 对违反 集证或 《中华 未按照 人民共 采集证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 和国野 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未取 的规定 行政 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生植物 采集国 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 处罚 保护条 家重点 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例》行 保护野 为的处 生植物 罚 行为的 处罚 县林业 局 第 43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30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对违反 2.对违 《中华 规出售 人民共 、收购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 和国野 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违反 行政 国家重 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 生植物 处罚 点保护 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 保护条 野生植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例》行 物行为 为的处 的处罚 罚 县林业 局 第 44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31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3.对伪 造、倒 对违反 卖、转 《中华 让采集 人民共 证、允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 和国野 许进出 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伪造 行政 生植物 口证明 、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处罚 保护条 书或有 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例》行 关批准 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的处 文件、 罚 标签等 行为的 处罚 县林业 局 第 45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32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4.对外 国人在 中国境 内采集 、收购 对违反 国家重 《中华 点保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 人民共 野生植 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外国 和国野 物,或 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 行政 生植物 未经批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 保护条 准对国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 例》行 家重点 罚款。 为的处 保护野 罚 生植物 进行野 外考察 等行为 的处罚 县林业 局 第 46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33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对退耕 还林中 销售、 供应未 经检验 【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 合格的 议通过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发布自 对违反 种苗或 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 《退耕 未附具 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 行政 还林条 标签、 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处罚 例》处 质量检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 验合格 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 罚 证、检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 疫合格 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证的种 苗等行 为的处 罚 县林业 局 第 47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34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1.对森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 林、林 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木、林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 对违反 地的经 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 《森林 营单位 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 防火条 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 或个人 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处罚 例》行 未履行 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为的处 森林防 ,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罚 火责任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 等行为 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的处罚 县林业 局 第 48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35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2.对森 林防火 区内的 有关单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位或个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中 人拒绝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 接受森 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 对违反 林防火 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 《森林 检查或 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行政 防火条 接到森 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 处罚 例》行 林火灾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 为的处 隐患整 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 罚 改通知 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 书逾期 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 不消除 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火灾隐 患等行 为的处 罚 县林业 局 第 49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36 3.对森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中 林防火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 对违反 期内未 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 《森林 经批准 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行政 防火条 擅自在 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 处罚 例》行 森林防 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为的处 火区内 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罚 野外用 ,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火行为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 的处罚 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县林业 局 第 50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37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4.对森 林防火 期内未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对违反 经批准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中 《森林 在森林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 行政 防火条 防火区 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 处罚 例》行 内进行 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为的处 实弹演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罚 习、爆 款。 破等行 为的处 罚 县林业 局 第 51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38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5.对在 森林防 火期内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森林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中 对违反 、林木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 《森林 、林地 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 行政 防火条 的经营 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 处罚 例》行 单位未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 为的处 设置森 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 罚 林防火 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 警示宣 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传标志 等行为 的处罚 县林业 局 第 52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39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1.对用 带有危 对违反 险性病 【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 《森林 虫害的 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病虫害 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 行政 林木种 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 防治条 处罚 苗进行 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 例》行 育苗或 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 为的处 造林等 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罚 行为的 处罚 县林业 局 第 53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 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 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40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2.对违 对违反 反植物 《森林 检疫法 病虫害 规调运 【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 行政 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防治条 林木种 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 处罚 例》行 苗或木 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为的处 材等行 为的处 罚 罚 县林业 局 第 54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 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 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41 对违反 《植物 行政 检疫条 处罚 例》的 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22年5月 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 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 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 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 对未依 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 照规定 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 办理植 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物检疫 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 证书或 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在报检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6月30 过程中 日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发 弄虚作 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 假等行 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 为的处 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 罚 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 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 的;(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政府规章】《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4年5月23日 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人民省政府令第171号 修订)第十八条:对未办理森林植物检疫手续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 虚作假的,责令纠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通过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 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 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55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42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1.对在 自然保 护区进 行砍伐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国务 对违反 、放牧 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自1994 《中华 、狩猎 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 人民共 、捕捞 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 行政 和国自 、采药 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 处罚 然保护 、开垦 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区条例 、烧荒 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 》行为 、开矿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 的处罚 、采石 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挖沙 等行为 的处罚 县林业 局 第 56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43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2.对拒 绝自然 对违反 保护区 《中华 行政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国务 人民共 管部门 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自1994 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 行政 和国自 监督检 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 处罚 然保护 查,或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区条例 在被检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 》行为 查时弄 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处罚 虚作假 等行为 的处罚 县林业 局 第 57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44 行政 处罚 对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植 物新品 种保护 条例》 的处罚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1.对假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 冒授权 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假冒 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 品种行 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 为的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罚 究刑事责任。 县林业 局 第 58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45 职权依据 对《中 2.对销 华人民 售授权 共和国 品种未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 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销 行政 植物新 使用其 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处罚 品种保 注册登 、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 护条例 记的名 的罚款。 》的处 称行为 罚 的处罚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59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46 职权依据 对违反 林木种 子质量 【规章】《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2日国家林业局 管理规 局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1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7年1 对违反 定,生 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 《林木 产、加 、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 行政 种子质 工、包 《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处罚 量管理 装、检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 办法》 验和贮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 的处罚 藏林木 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 种子等 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为的 处罚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 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 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 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 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60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47 对《辽 宁省实 施〈中 华人民 行政 共和国 处罚 森林法 〉办法 》的处 罚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 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砍伐有争议林木的,由林 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 上5倍以下罚款;(二)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由林 业主管部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收购活树皮的, 比照此项规定予以处罚;(三)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 对砍伐 壤覆盖层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毁坏林地每 有争议 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规定经营、加工、收购木材的, 林木等 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行为的 所得2倍以下罚款;(五)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由林 处罚 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 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六)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 、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致使森林、林 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 不符合技术规程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 支付;(八)非法采集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致使森 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 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购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 木种子的,比照此项规定处理;(九)无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 过期的木材运输证明运输木材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四条规定处罚。拒绝检查、强闯木材检查站的,比照《森林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61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48 对《辽 宁省湿 行政 地保护 处罚 条例》 的处罚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 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破坏或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 1.对破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坏或擅 (二)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予以警告;情 自改变 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湿地保 (三)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责 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护界标 (四)在湿地围(开)垦或者擅自在沼泽湿地挖塘、挖沟、筑坝、烧 等行为 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所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 的处罚 50元以下罚款; (五)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 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恢复原状,当事 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 当事人承担。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 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62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49 对《辽 宁省湿 行政 地保护 处罚 条例》 的处罚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9年11月21日省第十 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 令第238号公布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违反本规定,有 2.对进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 入林地 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进入林地放牧的,给予警告 放牧等 ,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二 行为的 )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 处罚 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护栏等管护 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补种 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及不恢复设施原状的,由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县林业 局 第 63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50 对弄虚 作假、 虚报冒 领退耕 行政 还林补 处罚 助资金 和粮食 等行为 的处罚 无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规章】《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 2002年12月6日通过) 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 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 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 局 第 64 页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 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森林经营单 位或者个人因技术、设备等原因,无力防治森林病虫害 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防治机构可以组织力量,代 为防治,并收取防治费用。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前应当填 县林业 写《代为除治通知书》,报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主管领导批准。 局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 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 ,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 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无 1 【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 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 对 《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 森林病 代为除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 行政 虫害防 治森林 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 强制 治条例 病虫害 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 》的强 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 制 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2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 代为清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7月 告。 除不再 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鉴定、询问等,综合 对违反 利用湿 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 分析提出预审意见。 《辽宁 地从事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 省湿地 生产经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对不再利用 县林业 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 行政 保护条 营或生 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的,利用单位和 强制 局 ,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例》行 态旅游 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在湿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 为的强 活动在 围垻、通道等设施。未能及时清除的,由湿地保护主 载。 湿地上 制 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要的费用由利用单位和个人承 4.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恢复被原状的,逾期不恢复的 修建的 担。 ,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 设施 担。 第 65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3 对违反 《辽宁 省湿地 行政 保护条 强制 例》行 为的强 制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 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破坏或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代为恢 (二)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予以警告;情 复破坏 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湿地违 (三)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责 法行为 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湿地围(开)垦或者擅自在沼泽湿地挖塘、挖沟、筑坝、烧 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所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 50元以下罚款; (五)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 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恢复原状,当事 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 当事人承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 告。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鉴定、询问等,综合 分析提出预审意见。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 县林业 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 ,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局 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 载。 4.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恢复被原状的,逾期不恢复的 ,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 担。 第 66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4 破坏山 体及依 附山体 植被逾 期不恢 复的, 由青山 行政 保护管 强制 理机构 或者相 关行政 主管部 门组织 代为恢 复 1 集体 林、 国有 林育 林基 行政 金及 征收 森林 植被 恢复 费的 征缴 纳。 无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2012年7月 1.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恢复植被者不恢复植被的,由 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 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山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并处恢复成本一倍以上三 体和依附山体植被进行恢复治理的,由青山保护管理 倍以下罚款。 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组织代为恢复植被前应当填写 恢复;非法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由青山保护 《组织代为恢复植被通知书》,报省青山局主管领导批 县林业 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 准。 局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 规定予以处罚,对使用的设施和设备工具可以依法予 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 以登记保存。 ,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逾期不恢复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 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 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并 情况予以记载。 处恢复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处置责任: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 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 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 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 受理责任:受理来办理缴费群众提供相关材料。 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县林业 审核责任:对来办理缴费百姓提供材料进行一一核对, 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 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 局 办理责任:对于符合缴费要求,要及时办理完毕集体林 32号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第五条:采伐林 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第七 、国有林育林基金及森林植被恢复费手续。 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辽宁省财政厅 、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 无 、辽宁省林业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9】1004号,确定具体执行标准为:按林木产品销售 收入的10%计征。 第 67 页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实施 备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主体 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对木 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 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 材运 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 输证 站有权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 明、 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 森林 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 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 植物 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检查,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检疫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九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 处置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实行快检、快查、快放行,对非法运输木 行政 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明随货同行,一车一证,货证相符,全程有效。无木材运输证任何单位 县林业 材予以登记保存,并按照《森林法》及国家、省、市林业主管部门 1 证明 无 和个人不得承运。 检查 局 制定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工作。 第四十条:设立木材检查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或者撤销木材检查站。木材检 、野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查站由所在地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树木、苗木、树皮运输。对未取得有效证件 或者所运上述货物与证件不符的,有权制止。 生动 辽宁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林区运输木材及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 物准 运输证明。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明。运输的木材应当检疫的,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自木材 运证 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木材运输证明必须随货同行,一车一证,货证相符。运输木材和野生动物无运输证 明以及应当检疫而无植物检疫证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明等 第四十条“设立木材检查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或者撤销木材检查站。木材检 的检 查站由所在地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树木、苗木、树皮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情况。对未取得有效证件或者所运上述货物与证件不符的,有权制止。” 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 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国家林业局林资通字[1998]86号《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款凭证运输范围“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列入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的各种人造板(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和各 2 林木种 子生产 行政 、经营 检查 、质量 监督检 查 无 类细木工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 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3]109号第三款“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 木材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4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 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 行政执法证件。 、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辽宁省林业厅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辽林字[2013]35号《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原 省林业 厅 木、原条、锯材。2.单板,指接板(集成材),细木工板,未抠槽或刨光的地板毛料。3.木片(包括颗粒状 削片),木炭,托盘,大柴。4.采挖移植的树木。5.需要再次运输的进口木材。” 辽宁省林业厅辽林字[2003]2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采挖移植树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采挖的树木运 输时,必须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及检疫证明。无运输证明的木材检查站可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 68 页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种子管理机构 和具有种子质量检测资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林木 种子进行扦样、检验。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至少有一 人持有林业种子检验员证(扦样员),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种子,责令当事企业立即 就地封存不合格批次种子,停止销售行为,并限期追回已经销售的 不合格种子。督促不合格种子企业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 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在林业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 监督抽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种子法》,《行政处罚法 》等相关法律,责成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3 4 对检查 中发现 的森林 行政 火灾隐 检查 患责令 限期整 改,消 除隐患 行政 植物检 检查 疫检查 无 无 职权依据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 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 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 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 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 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 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 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 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 处理的,应停止调运。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 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 令第4号)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扬、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 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 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 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县林业 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在检查森林防火组织建设等情况的过程中,对发 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可以采取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3.处置责任:实施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消除隐患。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检查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县林业 局 第 69 页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植物检疫人员进入 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 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2.督促整改责任: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 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 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 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对发现检疫对象或未按要求调运植物和 植物其产品的,应及时作出处理。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 罚法》等相关法律,责成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 职权 职权名称 号 类型 项目 子项 1 森林 、林 木、 林地 行政 权属 确认 登记 及证 书核 发 2 森林 行政 病虫 确认 害鉴 定 无 实施 主体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部 门规章】《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 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法规: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 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 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 及个人所有的林木,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权登记申请。 县林业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合法性。 局 3.核发责任:对于所有材料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并完成 公告等程序,要及时核发林权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国有森林、林木、林地单位及个人相 关事项申请。 县林业 2.审核责任:到现场实地勘察,确定申请事项真实性。 3.核发责任:对于申请材料与现场勘验结果相符,并完 局 成其他规定程序,要及时出具鉴定材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 70 页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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