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汇总.xls
社会组织类行政处罚事项(共27项) 分类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处罚事项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 。 《志愿服务条例》( 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 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 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条例》(国务院令第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50号)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 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 条例》(国务院令第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50号)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号)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 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 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 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记管理暂行条例》(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国务院令第251号)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 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 国务院令第251号) 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务院令第400号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国务院令第400号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 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予以撤销。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予以处理: 》(民政部令第23号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 (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四)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法》(民政部令第 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 31 号) 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通过年度检查发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条例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 法》(民政部令第 第十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 30 号) 第十一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会公告。 第九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 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度检查办法》(民政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 部令第27号) 登记并公告。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第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 暂行办法》(民政部 ,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令第21号) 第十条 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明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 整改期间暂停活动,暂时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和印章。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限期停止活动,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至撤销登记。 政策性文件 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办 第十一条 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法》 (一)逾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二)一年内不接受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也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三)累计两年不接受年检的,应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至撤销登记。 殡葬类行政处罚事项(共5项) 分类 法律法规 处罚事项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 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 《殡葬管理条例》(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 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 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规章 》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 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 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 ,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二)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自行改 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三)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家族墓地,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平毁、迁 实施<殡葬管理条例> 移,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政策性文件 (四)殡仪服务单位安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若干规定》(自治区人 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死者亲属安葬遗体或 民政府令第153号) 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五)生产销售纸钱以及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在殡葬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政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类行政处罚事项(共3项) 分类 法律法规 处罚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老年人权益保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法律法规 障法》 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养老机构管理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部门规章 办法》(民政部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令第66号)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 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社会救助类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 分类 法律依据 处罚事项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城市居民最 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 低生活保障条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 例》(国务院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令第271号)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 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社会救助暂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 行办法》(国 法律法规 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 务院令第649 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号) 区划界线类行政处罚事项(共6项) 分类 法律依据 处罚事项 《行政区域界 第十七条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 部门规章 线界桩管理办 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 法》 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区域界 线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 (国务院令第 353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 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疆维吾尔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地方性法 自治区实施<行 应当支付修复界桩或者标志物的费用,并由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 规 政区域界线管 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理条例>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新疆维吾尔 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自治区地名管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 理办法》(自 规 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令第171号) 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 元。 福利彩票类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 分类 法律依据 《彩票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 》(国务院令第 554号) 处罚事项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慈善募捐类行政处罚事项(共14项) 分类 法律依据 处罚事项 《慈善法》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 德的条件的。 《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 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 、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 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法》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 ,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 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慈善法》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 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慈善法》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 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法》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法》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 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 《公益事业捐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 法律法规 赠法》 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红十字会法 法律法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慈善组织信 息公开办法》 部门规章 (民政部令第 61号)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 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认 定办法》(民 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 部门规章 政部令第58号 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慈善组织公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开募捐管理办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部门规章 法》(民政部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令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第59号)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慈善组织保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政策文件 值增值投资活 罚。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动管理暂行办 法》 州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汇总(共58项) 科室负责人确认签字: 办公室 社会救助和儿童福利科 序号 分类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养老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科 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地名科 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法律法规 处罚事项 承办科室 分管领导 社会组织管理类 1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张 红 2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 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张 红 3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张 红 4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张 红 5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张 红 6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 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 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张 红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张 红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7 《志愿服务条例》 》 8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会工作科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张 红 9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张 红 10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 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张 红 张 红 张 红 张 红 张 红 张 红 张 红 张 红 11 法律法规 12 13 14 15 法律法规 16 17 部门规章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理暂行条例》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工作科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会工作科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 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 构予以撤销。 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 部令第23号) 部门规章 18 19 部门规章 20 21 部门规章 22 23 24 25 26 27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 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 处理: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部令第23号)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会工作科 (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四)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条例》第四十 会工作科 (民政部令第 31 号) 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通过年度检查发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条例》第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第十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民政部令第 30 号) 会工作科 告。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第十一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会工作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 第九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部门规章 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 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号) 会工作科 并公告。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 第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 部门规章 会工作科 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 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 第十条 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明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期间暂停活动,暂时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和印章。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 会工作科 负责的主管人员,直至撤销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 政策性文件 第十一条 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团体年检暂行办法》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一)逾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会工作科 (二)一年内不接受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也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三)累计两年不接受年检的,应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至撤销登记。 张 红 张 红 张 红 张 红 张 红 张 红 张 红 张 红 张 红 张 红 殡葬管理类 28 29 法律法规 30 31 部门规章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 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 、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 民事发〔1992〕24号) ,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善事业科 段江涛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善事业科 段江涛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善事业科 段江涛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善事业科 段江涛 32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按照国务院《殡葬 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二)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 以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三)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家族墓地,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政策性文件 善事业科 (四)殡仪服务单位安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死者亲属安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民政行政管理 153号)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五)生产销售纸钱以及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在殡葬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 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段江涛 养老事业类 33 法律法规 34 35 部门规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善事业科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善事业科 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善事业科 民政部令第66号)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慈善事业类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告: 善事业科、社会组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织管理和社会工作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科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 德的条件的。 36 法律法规 《慈善法》 段江涛 段江涛 段江涛 张 红 段江涛 37 法律法规 《慈善法》 38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 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善事业科、社会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织管理和社会工作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科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 、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 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善事业科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张 红 段江涛 段江涛 39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 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 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善事业科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段江涛 40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 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善事业科 段江涛 41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 证书并予以公告。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张 红 42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 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张 红 法律法规 《慈善法》 43 44 法律法规 《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善事业科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 善事业科 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段江涛 段江涛 45 法律法规 46 部门规章 47 部门规章 48 部门规章 49 政策文件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红十字会法》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善事业科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善事业科 》(民政部令第61号)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 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善事业科 民政部令第58号) 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办法》(民政部令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善事业科 第59号)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 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养老社会事业和慈 善事业科 罚。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政部令 第62号) 段江涛 段江涛 段江涛 段江涛 段江涛 社会救助类 50 法律法规 51 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 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和儿童福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利科 条例》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 社会救助和儿童福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利科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段江涛 段江涛 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类 52 53 54 55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 基层政权建设和区 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 划地名科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法规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 基层政权建设和区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划地名科 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 第十七条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 基层政权建设和区 部门规章 划地名科 办法》(民政部令第36号 、恢复界桩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界 基层政权建设和区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桩或者标志物的费用,并由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划地名科 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令第135号) 彭 华 彭 华 彭 华 彭 华 56 57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 基层政权建设和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 划地名科 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 地方性法规 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基层政权建设和区 门依法给予处分。 政府令第171号) 划地名科 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彭 华 彭 华 彭 华 彩票管理类 58 法律法规 《彩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福彩中心 昌吉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汇总(48项) 序号 分类 法律法规 处罚事项 承办科室 分管领导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 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社会事务科 蒲海军 2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事务科 蒲海军 3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社会事务科 蒲海军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 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社会救助科 杨静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 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救助科 杨静 处罚事项 承办科室 分管领导 养老事业类 1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 部令第66号) 社会救助类 4 5 序号 法律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法律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分类 法律法规 殡葬管理类 6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所 蒲海军 7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所 蒲海军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 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所 蒲海军 法律法规 《殡葬管理条例》 8 9 部门规章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 发〔1992〕24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 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殡葬管理所 蒲海军 10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二)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 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三)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家族墓地,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 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政府规章 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自治区 (四)殡仪服务单位安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死者亲属安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五)生产销售纸钱以及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在殡葬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所 蒲海军 区划地名 11 法律法规 分类 蒲海军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 基层政权建设和区 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 划地名科 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蒲海军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12 序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 基层政权建设和区 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 划地名科 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法规 处罚事项 承办科室 分管领导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36号) 第十七条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 基层政权建设和区 划地名科 恢复界桩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3 部门规章 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界桩 政府规章 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自 或者标志物的费用,并由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 政府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 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71号) 16 蒲海军 基层政权建设和区 划地名科 蒲海军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基层政权建设和区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 划地名科 法给予处分。 蒲海军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 基层政权建设和区 划地名科 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该地名标志造价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蒲海军 社会组织管理 17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划地名科 蒲海军 18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 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划地名科 蒲海军 19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划地名科 蒲海军 20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划地名科 蒲海军 承办科室 分管领导 法律法规 序号 分类 《志愿服务条例》 法律法规 处罚事项 21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划地名科 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蒲海军 22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 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划地名科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蒲海军 23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划地名科 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蒲海军 24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划地名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蒲海军 25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划地名科 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蒲海军 26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 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蒲海军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划地名科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 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行条例》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划地名科 蒲海军 28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 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划地名科 蒲海军 29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划地名科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蒲海军 30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予 以撤销。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划地名科 蒲海军 31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 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 理: 号)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四)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划地名科 蒲海军 27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32 33 34 第九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划地名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 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部门规章 法》(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划地名科 公告。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第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部门规章 划地名科 》(民政部令第21号) 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3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团体 政策性文 年检暂行办法》(新民发 件 [2002]70号) 36 蒲海军 蒲海军 蒲海军 第十条 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明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期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间暂停活动,暂时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和印章。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 划地名科 的主管人员,直至撤销登记。 蒲海军 第十一条 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逾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二)一年内不接受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也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三)累计两年不接受年检的,应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至撤销登记。 蒲海军 基层政权建设肯区 划地名科 序号 分类 法律法规 处罚事项 承办科室 慈善事业类 37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社会事务科和基层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政权科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的条件的。 蒲海军 38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 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社会事务科和基层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政权科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 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 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蒲海军 39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事务科和基层 政权科 蒲海军 40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 ,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事务科和基层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政权科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蒲海军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 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蒲海军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41 《慈善法》 《慈善法》 社会事务科和基层 政权科 序号 分类 处罚事项 承办科室 42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 书并予以公告。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蒲海军 43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 会工作科 蒲海军 44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 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基层政权科 蒲海军 45 部门规章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 民政部令第61号) 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基层政权科 蒲海军 46 部门规章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 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 部令第58号) 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基层政权科 蒲海军 部门规章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民政部令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第59号)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基层政权科 蒲海军 部门规章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 。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62号) 基层政权科 蒲海军 法律法规 47 48 法律法规 《慈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