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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地方权力编码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920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 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 报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21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2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核发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23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2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25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 礁审批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26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 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 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27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28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29 1.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 批(购置海洋捕捞渔船/远 、审核上报 洋渔船)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29 2.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 批(制造海洋捕捞渔船/远 、审核上报 洋渔船)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29 3.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 批(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审核上报 /远洋渔船)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30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 的企业审批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31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32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 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33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核发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34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 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35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 审查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36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37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 审批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38 渔业船舶登记 1.渔业船舶国籍变更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38 渔业船舶登记 2.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38 渔业船舶登记 3.渔业船舶国籍注销(中止 )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38 渔业船舶登记 4.渔业船舶国籍换发(补发 )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39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40 权限内肥料登记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41 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42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43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核发(母种、原种) 行政许可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44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 物或者其他损失的补偿费( 渔业类) 行政给付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45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 场鉴定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46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47 农机事故责任复核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48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 疫情)的认定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49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0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区定界 及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1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1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 2.渔业船舶抵押登记 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1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 3.渔业船舶租赁登记 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境外租进)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1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 4.渔业船舶租赁登记 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出租境外)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1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 5.渔业船舶租赁登记 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国内租赁)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1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 6.渔业船舶船名核定 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1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 7.渔业船舶所有权变更(补 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发)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1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 8.渔业船舶船所有权注销 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1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 9.渔业船舶船抵押权变更登 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记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1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 10.渔业船舶船抵押权注销 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登记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1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 11.渔业船舶船租赁变更登 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记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1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 12.渔业船舶船租赁注销登 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记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2 种子种苗产地检疫 行政确认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3 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 行政征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4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5 渔港费收 行政征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6 对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 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的 奖励 行政奖励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7 种子生产、经营、销售行为 检查 行政检查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8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59 肥料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60 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监 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61 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和现场 检查 行政检查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62 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63 现场检查农产品生产、收购 、贮存、运输以及农业投入 品经营、使用等活动,抽样 检验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行政检查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64 对运输中的农产品进行质量 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65 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监 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66 兽药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6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68 畜禽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69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0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1 对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检 查 行政检查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2 渔港监督执法检查 行政检查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73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1.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 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 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3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2.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 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 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3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3.对假冒、伪造农业转基因 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 生物证明文书等行为的处罚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1.对伪造检测结果或检测结 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行为 果不实行为的处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2.对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 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行为 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 的处罚 农产品生产记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3.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 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行为 定进行包装、标识行为的处 的处罚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4.对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 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行为 剂、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5.对违法销售农产品行为的 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行为 处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6.对未依法抽查检测农产品 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行为 行为的处罚 的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7.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行 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行为 为的处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5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 区标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6 对擅自砍伐果树等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 1.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 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行 罚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 2.对未使用注册登记名称销 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行 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8 对违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 1.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 业管理办法》有关行为的处 违法行为的处罚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8 对违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 2.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 业管理办法》有关行为的处 乱跨区作业秩序行为的处罚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79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 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等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0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 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1 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 1.对超越范围承揽维修项目 规定》有关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1 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 2.对农业机械维修违法行为 规定》有关行为的处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1 3.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 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 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 规定》有关行为的处罚 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2 1.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 机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2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投入使用等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2 3.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2 4.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2 5.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 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 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2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6.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反规定载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2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7.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拒不纠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1.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 子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3 2.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 子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3.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 子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4.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 子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3 5.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 子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3 6.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 子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7.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等 子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3 8.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 子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4 对违反《辽宁省农作物种子 1.对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作物品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4 对违反《辽宁省农作物种子 2.对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购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销售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5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 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6 对在植物检疫中谎报受检物 品种类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7 对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 》有关行为的处罚 证肥料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7 对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对违法转让肥料登记证或 》有关行为的处罚 登记证号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8 对违反《蚕种管理办法》有 1.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 关行为的处罚 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8 2.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对违反《蚕种管理办法》有 证生产、经营蚕种等行为的 关行为的处罚 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8 3.对未附蚕种检疫证明、质 对违反《蚕种管理办法》有 量合格证销售蚕种行为的处 关行为的处罚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8 对违反《蚕种管理办法》有 4.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 关行为的处罚 蚕种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1.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 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行为 照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 的处罚 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2.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 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行为 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3.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 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行为 证等行为的处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8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4.对外国人违法采集、收购 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行为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行 的处罚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0 1.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 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等 关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0 2.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 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 关行为的处罚 原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0 3.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 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 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 关行为的处罚 物回收义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0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 4.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关行为的处罚 经营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0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 5.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 关行为的处罚 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0 6.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 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 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关行为的处罚 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 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0 7.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 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0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 8.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 关行为的处罚 售农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0 9.对伪造、变造、转让、出 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 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 关行为的处罚 证等许可证明文件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0 10.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 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 营学科正经营农药,或者被 关行为的处罚 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恒产 学科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1 1.对农业投入品市场开办者 对违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 未对入场经营者进行资格审 安全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核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1 2.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 对违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 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 安全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1 3.对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国家 对违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 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 安全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业投入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1 对违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 4.对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包 安全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装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1 对违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 5.对违法使用农产品质量标 安全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1 对违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 6.对收贮运主体违反查验制 安全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度、记录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1 7.对收贮运不符合农产品质 对违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 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行为 安全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1 8.对拒绝、妨碍农产品质量 对违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行 安全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2 1.对买卖、出租、转让、涂 对违反《辽宁省渔船管理条 改和擅自制造渔船证件行为 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2 2.对未经批准擅自新造、更 对违反《辽宁省渔船管理条 新、改造的渔船和“三无” 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舶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2 对违反《辽宁省渔船管理条 3.对违反报停渔船要求恢复 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3 2.对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安 作出的禁止超载、搭客、装 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 载危险物且影响船舶适航、 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 政处罚 足值班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3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安 3.对伪造船员证书、擅自明 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 火作业、航道锚泊或者未按 政处罚 规定显示号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3 4.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安 岗、未配备救生、消防器材 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 、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 政处罚 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3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安 5.对发生碰撞事故的渔业船 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 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 政处罚 场、肇事逃逸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2.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 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行为 船员证书行为的处罚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3.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 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行为 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的行政处罚 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4 4.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未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 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行为 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 的行政处罚 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5.对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相 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行为 关规定的处罚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6.对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 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行为 任事故行为的处罚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7.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 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行为 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8.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违反 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行为 相关规定的处罚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2.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 行为的处罚 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3.对船舶停泊或装卸造成腐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蚀或放射等有害物质散落或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溢漏,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 物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行为 行为的处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4.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消油剂等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5.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机关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 行为的处罚 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6.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 行为的处罚 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7.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 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8.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 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9.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 行为的处罚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10.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11.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12.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 行为的处罚 名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13.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设备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14.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员等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15.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等行为 行为的处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16.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 行为的处罚 作业等决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17.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 行为的处罚 证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18.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 行为的处罚 补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19.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 行为的处罚 取船员证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20.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21.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的职务船员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22.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 行为的处罚 、流失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23.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行为的处 行为的处罚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24.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 行为的处罚 救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25.对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 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 行为的处罚 事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 ) 996 1.对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 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虽有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有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生 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 关行为的处罚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6 2.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 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有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 关行为的处罚 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 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6 3.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有 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 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 关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6 4.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 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有 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 关行为的处罚 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6 5.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 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有 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 关行为的处罚 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6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有 6.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 关行为的处罚 售兽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6 7.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有 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或者未 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 关行为的处罚 整真实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6 8.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有 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 关行为的处罚 品消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6 9.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有 、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 关行为的处罚 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6 10.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 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有 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 关行为的处罚 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6 11.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有 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关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6 12.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有 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 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 关行为的处罚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6 13.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有 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 关行为的处罚 喂动物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6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有 14.对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 关行为的处罚 格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7 1.对收购、屠宰、贮藏、运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产品质 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含有瘦 量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 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 的处罚 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7 2.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产品质 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的 量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 中的物质饲养畜禽行为的处 的处罚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7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产品质 3.对畜禽产品贮藏经营者未 量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贮藏记 的处罚 录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7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产品质 4.对未按规定查验畜禽产品 量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检 的处罚 验合格证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1.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许可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可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3.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4.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 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 饲料添加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5.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6.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 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 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7.对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 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8.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9.对不按照规定和有关标准 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 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10.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 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 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 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11.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12.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 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13.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 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 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14.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 企业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15.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 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16.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 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17.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18.对生产、经营的饲料、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19.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 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 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20.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21.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8 22.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 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9 1.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管理 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 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 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体健康的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9 2.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管理 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行为 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9 3.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管理 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 故后未报告、处置行为的处 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999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管理 4.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 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1.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2.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 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3.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 未按照规定处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4.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 、屠宰、经营、隔离、运输 等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5.对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 定,屠宰、 经营、 运输的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动物或者生产、 经营、 加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工、 贮藏、 运输的动物产 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6.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 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7.对于屠宰、经营、运输的 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 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 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 检疫证明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8.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9.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 过省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10.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禽标识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11.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12.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 病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13.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行为的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14.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 处置诊疗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15.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行为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16.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17.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药和兽医器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18.对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 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动物疫情扑灭活动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19.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0 20.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 物防疫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1 1.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 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 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 法》行为的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1 2.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 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 法》行为的处罚 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1 3.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 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 使用转让、伪造、变造《动 法》行为的处罚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2 1.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引进有关动物未报告行为的 行为的处罚 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2 2.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引进有关动物未按规定进行 行为的处罚 隔离观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3 1.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 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 法》行为的处罚 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3 2.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 、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 法》行为的处罚 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3 3.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 《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第五 法》行为的处罚 条、第六条规定条件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3 4.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 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 法》行为的处罚 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3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 5.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处置 法》行为的处罚 有关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4 1.对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 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 行为的处罚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4 2.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 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 行为的处罚 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 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4 3.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 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行为 行为的处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5 对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者 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和扑灭活动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6 违反《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 1.对家畜家禽未实行舍饲圈 病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养或者定点放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6 2.对输入我省无疫区、缓冲 违反《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 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 病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品未经制定通道进入等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7 1.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 对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情监测或者不及时报告重大 条例》行为的处罚 动物疫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7 2.对擅自采取重大动物疫病 对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 条例》行为的处罚 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 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8 对国内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 间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输入输出动物及动物产品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09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 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 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 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 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 保管等行为的处罚 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0 1.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 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 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 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 行为的处罚 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0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 2.对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 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 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 行为的处罚 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0 3.对未依照实验室规定在明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 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 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 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 行为的处罚 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 验室级别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0 4.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为建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 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 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 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 行为的处罚 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0 5.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 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 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 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 行为的处罚 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0 6.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 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 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行为的处罚 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保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0 7.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 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 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 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 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 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 行为的处罚 漏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 取控制措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0 8.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 、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 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 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 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 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 行为的处罚 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0 9.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 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 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 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 行为的处罚 供菌(毒)种和样本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1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 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 害化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2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 1.对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 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屠宰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2 2.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 按规定进行畜禽屠宰和肉品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 品质检验的,未如实记录、 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保存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 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2 3.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 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 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 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2 4.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 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 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 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2 5.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 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2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 6.对运输畜禽产品不符合规 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2 7.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 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 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 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 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2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 8.对违反规定加工、销售种 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猪和晚阉猪肉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3 1.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 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 地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 政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3 2.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 地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地建住宅行为的处罚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4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 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 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封存或者 扣押 行政强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5 1.对发生机械事故后企图逃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 管理条例》行为的强制 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 转移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5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2.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 管理条例》行为的强制 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5 3.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管理条例》行为的强制 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5 4.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 管理条例》行为的强制 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6 对违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的封存、没收、销毁 行政强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7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 准的农产品、违法生产经营 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查 封、扣押 行政强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8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 的种子、工具及生产经营场 所的查封和扣押 行政强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19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 农药、工具和场所扣押或查 封 行政强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20 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 标准的畜产品采取的查封、 扣押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21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 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等的查封、 扣押 行政强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22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 标准的生鲜乳采取销毁或者 其他无害化处理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23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 兽药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 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24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 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 离、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25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 场所、设施的查封和对违法 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 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 备的扣押 行政强制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26 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的确 认与公布 其他行政权 力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27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备 案 其他行政权 力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28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 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 其种子备案 其他行政权 力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29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 备案 其他行政权 力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103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其他行政权 力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权责事项目录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方可进入。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 令第八十七号,2021年1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 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第四十九 1.受理责任:申报受理。 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现场查验责任:查验相关资料和相关生产设施。 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 3.临床检查:群体检查,个体检查,快速试剂盒检查 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 ,水质环境检查。 疫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水 4.告知检疫结果责任:(1)检疫合格的,由渔业官方兽 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 医出具《辽宁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2)检 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疫不合格的,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处理通知单》 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 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 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 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县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21年1月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22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诊疗机构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次修正)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21年1月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制度 兴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省畜牧局直属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动物饲养场、跨省调运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仵合格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证的核发”下放至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辽宁省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辽政发〔2014〕30号) “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下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改) 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行通告。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的通知》辽政发【2016】48 附件目录第91项一级渔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港或者一级渔港水域施工作业审批下放至市级(含绥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中,昌图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法规】《中华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五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第二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发放: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 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 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科研、教学单位 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 实习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批 准发放的。 第三十条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 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一)海洋大 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二)因养殖或者其他 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 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三)因教学、科研 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第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制指标范围。 第十一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制指标范围。 第十一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制指标范围。 第十一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五条 申请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国发〔2013〕44号)附件第31项:设立饲料添加剂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处理决定:下放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正)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八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条 禁止捕捉、杀害水生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人工繁育、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水生野生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动物的,必须办理《猎捕证》。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 在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生产经营许可证。《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日农业部令第68号) 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政主管部门制定。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政主管部门批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权益受法律保护。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6月25日修订) 第九条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下放至市、县级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修改)第三十一条: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不得发布。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改)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关申请办理。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十五、省海洋渔业厅 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十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八、省海洋渔业厅 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船舶登记(由市级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4.《辽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定》(辽政发〔2013〕21号),十八、省海洋渔业厅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登记(由市级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2014〕30号),十五、省海洋渔业厅 11.国内441KW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 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 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 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 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改)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关申请办理。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十五、省海洋渔业厅 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十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八、省海洋渔业厅 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船舶登记(由市级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4.《辽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定》(辽政发〔2013〕21号),十八、省海洋渔业厅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登记(由市级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2014〕30号),十五、省海洋渔业厅 11.国内441KW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 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 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 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 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改)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决定》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申请办理。 【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号),十五、省海洋渔业厅 11.国内441KW(含)以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十八、省海洋渔业厅 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业船舶登记(由市级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章】《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十八、省海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洋渔业厅 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登记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由市级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规章】《辽宁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辽政发〔2014〕30号),十五、省海洋渔业厅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 、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 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 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 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章的决定》修正)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对达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到农业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登记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机关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时,其证书有效期限不得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第二十二条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根据租赁合同期限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两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持渔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原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租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赁合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书。第四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籍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申请补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期间需要航行作业的,渔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业船舶所有人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过一个月的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第四十七条 渔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业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遗失、灭失或者损坏的,渔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船舶所有人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请办理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并同时向原登记机关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补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 国家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发布 自2017年8月1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日起施行)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六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农药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省、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作。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过) 第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建成后,申请人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应当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料和说明文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的审批期限,组织畜禽屠宰、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对竣工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的,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进口在中国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 第五条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辽政发〔2018〕35号)下放。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母种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门备案。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辽政发〔2018〕35号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门实施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九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补偿。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令2003年第28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第三条现场鉴定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报案内容 。(2)现场报案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 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未在现 场报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录报案内容,并在3日内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做出是否立案决定。(3)经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 (国务院令第493号) 管辖范围内,应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经查事故不存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 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 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 并说明理由。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 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级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管辖。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 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当在24小时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2.审查责任:在事故认定前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1) 调查。 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 物是否相符;(2)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 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律规定;(3)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4)证人或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 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符合规定的证据 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可以作为农机事故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 采信。 年第2号) 3.认定责任:(1)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 之日起10日内,做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做农机事故 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 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 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 作人员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 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 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 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故认定书。(2)逃逸农机事故肇事者未查获,农机事 故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应当 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做农机事故认定书 ,并送达当事人。(3)农机事故当事人无法查清的, 应当出具农机事故证明,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 人。 1.受理责任:(1)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 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 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2)上一级农机安 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 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 经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核申 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上一级农机安全监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理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通 )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 知原办案单位5日内提交案件材料。 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 2.审查责任:上一级机构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 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核结论。 3.认定责任:(1)上一级机构经复核认为农机事故符 合规定的,应当做出维持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经复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做出撤销农机事故认 定的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复 核结论应当自做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农 机安全监理机构复核以1次为限。(2)上一级机构做 出责令重新认定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 内依照本办法重新调查,重新制作编号不同的农机事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21年1月 )。 22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为动物疫情的初步认定。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 4.上报责任:视情况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化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2、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审核后的 企业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向市农业产业化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 。 发[2012]11号); 3、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县(市)区 审核推荐意见,结合实地调查,对入围企业进行综合 性筛选,提出预选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 组研究审定。 4、市农业农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 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管职能提出审核意见,并在丹 东金农网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企业,报市人民政府 审定后,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 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 1.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 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基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 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 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 定级,并建立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 由。 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 3.决定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审查提出 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 决定意见。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重线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 4.送达责任:依法分别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 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等。 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 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变 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 更、租赁、注销登记进行监管。 8号,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 由。 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 3.决定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审查提出 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 决定意见。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船籍港、载重线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 4.送达责任:依法分别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 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等。 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 国旗航行。 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 更、租赁、注销登记进行监管。 8号,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 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021年4月29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 由。 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 3.决定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审查提出 、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 决定意见。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籍港、载重线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 4.送达责任:依法分别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 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等。 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 国旗航行。 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 更、租赁、注销登记进行监管。 8号,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 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 由。 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 3.决定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审查提出 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 决定意见。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船籍港、载重线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 4.送达责任:依法分别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 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等。 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 国旗航行。 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 更、租赁、注销登记进行监管。 8号,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 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 由。 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 3.决定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审查提出 、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 决定意见。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籍港、载重线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 4.送达责任:依法分别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 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等。 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 国旗航行。 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 更、租赁、注销登记进行监管。 8号,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 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 由。 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 3.决定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审查提出 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 决定意见。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船籍港、载重线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 4.送达责任:依法分别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 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等。 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 国旗航行。 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 更、租赁、注销登记进行监管。 8号,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 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 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八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 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 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 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 国籍证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 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由。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 3.决定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审查提出 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渔业船舶 决定意见。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 。 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六条: 4.送达责任:依法分别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 可取得航行权。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等。 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 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 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变 十九条: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 更、租赁、注销登记进行监管。 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 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第三十三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 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 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三) 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四)船舶所有人姓名 、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五 )船舶共有情况;(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 解除合同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 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八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 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 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 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 国籍证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 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由。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 3.决定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审查提出 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渔业船舶 决定意见。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 。 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六条: 4.送达责任:依法分别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 可取得航行权。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等。 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 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 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变 十九条: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 更、租赁、注销登记进行监管。 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 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第三十三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 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 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三) 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四)船舶所有人姓名 、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五 )船舶共有情况;(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 解除合同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 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八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 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 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 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 国籍证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 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由。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 3.决定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审查提出 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渔业船舶 决定意见。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 。 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六条: 4.送达责任:依法分别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 可取得航行权。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等。 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 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 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变 十九条: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 更、租赁、注销登记进行监管。 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 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第三十三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 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 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三) 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四)船舶所有人姓名 、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五 )船舶共有情况;(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 解除合同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 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八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 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 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 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 国籍证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 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由。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 3.决定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审查提出 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渔业船舶 决定意见。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 。 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六条: 4.送达责任:依法分别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 可取得航行权。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等。 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 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 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变 十九条: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 更、租赁、注销登记进行监管。 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 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第三十三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 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 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三) 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四)船舶所有人姓名 、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五 )船舶共有情况;(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 解除合同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 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八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 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 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 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 国籍证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 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由。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 3.决定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审查提出 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渔业船舶 决定意见。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 。 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六条: 4.送达责任:依法分别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 可取得航行权。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等。 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 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 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变 十九条: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 更、租赁、注销登记进行监管。 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 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第三十三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 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 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三) 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四)船舶所有人姓名 、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五 )船舶共有情况;(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 解除合同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 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八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 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 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 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 国籍证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 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由。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 3.决定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审查提出 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渔业船舶 决定意见。不予确认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 。 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六条: 4.送达责任:依法分别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 可取得航行权。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等。 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 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 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变 十九条: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 更、租赁、注销登记进行监管。 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 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第三十三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 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 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三) 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四)船舶所有人姓名 、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五 )船舶共有情况;(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 解除合同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 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十一条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 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受理责任:受理申报。 农业部令第5号,1995年2月25日发布, 2007年11月8 2.现场取样责任: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取样。 3.检验责任:自检或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部门进 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 行检验。 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 4.告知责任:出具《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证书》 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2002年7月17日发布) 第十条 植检机构对农作物种子、牧草种子、果树苗 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农业植物检疫 《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辽宁 1.受理责任:根据相对人要求,可出具征收缴费通知 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 。 民政府令第269号修改)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 2.审查责任:核查相对人缴费情况。 级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核通过的决定;不 域内的海蜇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捕捞海蜇的单 符合上报条件的,作出退回重新审查或不予审核上报 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海蜇专 的决定。 项资源增殖保护费在领取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时缴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 1.受理责任:根据相对人要求,可出具征收缴费通知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 。 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 2.审查责任:核查相对人缴费情况。 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核通过的决定;不 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符合上报条件的,作出退回重新审查或不予审核上报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 的决定。 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 1.受理责任: 根据相对人要求,可出具征收缴费通知 政)字第15号) 第三章 机动捕捞渔船每进港或出港 。 一次,各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千瓦征收船舶港 2.审查责任:核查相对人缴费情况。 务费0.10元;非机动捕捞船舶和渔业辅助船舶每进港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核通过的决定;不 或出港一次,各按船舶净吨(无净吨的按载重吨,拖 符合上报条件的,作出退回重新审查或不予审核上报 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吨征收船舶港务费 的决定。 0.15元。 第四章 第九条渔业船舶在港内停泊超过24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小时的,每超过24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计) ,按以下标准加收停泊费。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 举报下列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安全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的违法犯罪行为。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计划责任:农业部门每年编制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至市政府批准。 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 2.检查责任: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实 正) 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 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 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告。 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3.督促整改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 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4.备案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 第十九条 种子执法人员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 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 为时,可以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账簿 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 、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种子生产、 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农业部门要依法及时开展,检 经营、贮藏场所。 查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计划责任:农业部门每年编制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至市政府批准。 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 2.检查责任: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实 正) 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 第四十三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 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 量的监督。 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 告。 业部令第50号,2005年3月10日公布) 3.督促整改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 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 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 4.备案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 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 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 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 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 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农业部门要依法及时开展,检 查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计划责任:农业部门每年编制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 至市政府批准。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 2.检查责任: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实 2000年6月23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 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 修订) 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告。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 3.督促整改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 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 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 4.备案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 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 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 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 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 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农业部门要依法及时开展,检 查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情况。 1.计划责任:农业部门每年编制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至市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2.检查责任: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实 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 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理部门对 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 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 告。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或 3.督促整改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 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 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农业、林业等行政主 7.备案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 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 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农业部门要依法及时 1.计划责任:农业部门每年编制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 至市政府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 2.检查责任: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实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 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 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 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 告。 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 3.督促整改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 督抽查。 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 4.备案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 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 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 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 情况。 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农业部门要依法及时开展,检 查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对辖区内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 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 。 、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进。 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 政处罚。 1.计划责任:农业部门每年编制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 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至市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 2.检查责任: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实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 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 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17年6月 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 3日起施行。 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 第三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告。 管理活动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现场检查农产 3.督促整改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 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以及农业投入品经营、使 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10.备案责任:对法律、 用等活动,抽样检验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 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 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 1.计划责任:农业部门每年编制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 农业部门要依法及时 至市政府批准。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 2.检查责任: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实 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本条例自2017年6月 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 4日起施行。 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 第三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活动、农产品质 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 量安全高风险期和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期间 告。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本省重点机场、港口、 3.督促整改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 车站、公路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运输中的农产品进行 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11.备案责任:对法律、 质量安全检查。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 。 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 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 【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对辖区内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部门要依法及时 月30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 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 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进。 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 3.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行 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计划责任:农业部门每年编制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 至市政府批准。 2.检查责任: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实 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第二 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 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 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 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 3.督促整改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 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4.备案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 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 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农业部门要依法及时 1.计划责任:农业部门每年编制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 至市政府批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2.检查责任: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实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 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 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 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 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 告。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 3.督促整改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 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 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 4.备案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 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 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 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 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农业部门要依法及时开展,检 查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 1.计划责任:农业部门每年编制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自 至市政府批准。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 2.检查责任: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实 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 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 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 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 3.督促整改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 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行政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 4.备案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 一款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 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 、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畜禽屠宰工作的行政 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 部门(以下简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农业部门要依法及时开展,检 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屠宰 查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情况。 管理机构,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条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畜禽屠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1.计划责任:农业部门每年编制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 至市政府批准。 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 2.检查责任: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实 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 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 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 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 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 告。 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3.督促整改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 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 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4.备案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 监督抽查工作。 【规章】《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07 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 年10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2011年 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 12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一次修正,2015 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农业部门要依法及时开展,检 年6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二次修正, 查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情况。 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三次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正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畜禽 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 质量检验机构对种畜禽质量进行检验;所需检验费用 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1.计划责任:农业部门每年编制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 至市政府批准。 2.检查责任: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实 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 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 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 。) 告。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 3.督促整改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 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 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 4.备案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 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 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农业部门要依法及时开展,检 查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情况。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十条 省、自治区、 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 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 1.计划责任:农业部门每年编制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 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 至市政府批准。 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 2.检查责任: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实 、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 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 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 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 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 复检。 告。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督促整改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 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 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三)地( 4.备案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 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4、在种子、 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 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 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 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 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农业部门要依法及时开展,检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 查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情况。 复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七条 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来自发生疫情的 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 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 复检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与原签证植物检疫机构共同 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由复检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 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 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1984 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 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 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经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对辖区内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过,根据国务院709号令于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三 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 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进。 2003年9月25日颁布)第四条 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 3.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行 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渔业安全 政处罚。 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海洋渔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1997年9 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 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渔港 的主管机关,其渔港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条例的规定,对渔港实施监督管理和港务管理。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201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 密。 第687号予以修改)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 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201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 密。 第687号予以修改)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201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 密。 第687号予以修改)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五十一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事责任。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行为,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检测资格。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 密。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清洁严重的,撤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产欧派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其检测资格。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内容。 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 密。 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 密。 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销售:(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 密。 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 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行为, 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 密。 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万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内容。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 强制执行。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 密。 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第四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下罚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 密。 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擅自移动、 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71号,2006年10月17日发布)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 密。 下罚款。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特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志牌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擅自砍 伐果树的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规章】《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1993年11月3日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3]56号文批转, 密。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2011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年1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7号令修订,2014年8月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擅自砍伐果树、偷盗果品、破坏果树及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其他影响果树生产的,由果树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分别处以警告、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或者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处以被毁果树五至十年经济效益的罚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十三条第六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3月20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日公布,2014年7月9日修改)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3月20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日公布,2014年7月9日修改)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部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令第29号,2003年7月4日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密。 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部配备相应的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 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给与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农业部令第29号,2003年7月4日发布,2004年7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 密。 业部令第6号修订)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未取得 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41号,2004年8月15日发布)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密。 ,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以下罚款;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款;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未取得 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规章】《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密。 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8年第3号)第三十条 伪造、冒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用或使用过期的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机鉴定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年内不受理其农机鉴定申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 密。 ,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2019年4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上500元以下罚款。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 密。 ,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2019年4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 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 密。 ,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2019年4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 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下罚款。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2009年9月7日国务院令563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一 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次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密。 2.【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2019年4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第二、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五项: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业务。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三、四 内容。 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本规定第九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年9月7日国务院令563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订,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 密。 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2000元以下罚款。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年9月7日国务院令563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订,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密。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年9月7日国务院令563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 密。 订,2019年3月4日第二次修订)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以下罚款。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年9月7日国务院令563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订,2019年3月4日第二次修订)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 密。 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究刑事责任。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2009年9月7日国务院令563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一 密。 次修订,2019年3月4日第二次修订)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年9月7日国务院令563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订,2019年3月4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密。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 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 决定是否立案。 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 密。 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许可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内容。 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决定是否立案。 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 密。 可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可证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 内容。 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 密。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种子的。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 密。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三)涂改标签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规定备案的。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决定是否立案。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售的;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 密。 种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者林木良种的;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 内容。 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密。 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责任。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 反《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查,决定是否立案。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售的;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种的;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 密。 者林木良种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内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2002月 11 月29日颁布,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试验,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由农业行 强制执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引种、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反《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 查,决定是否立案。 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可证: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 密。 可证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的;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2002月 11 月29日颁布,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 内容。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 强制执行。 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购、销售种子的;(二)超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委托代销种子或者代销方 超代销协议范围经营种子的;(三)代销方再次委托 代销种子或者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委托销售种子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未 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 密。 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 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所得。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部令第5号,1995年2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25 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号修订)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 植物检疫中谎报受检物品种类等行为,予以审查,决 ,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 定是否立案。 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 密。 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 证据、调查取证❨ʌ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内容。 ;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 强制执行。 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 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 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 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根据农业部8号令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修改) 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根据农业部8号令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修改) 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规章】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农业部令第68号,2006年6月28日发布)第三十一条 密。 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规章】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农业部令第68号,2006年6月28日发布)第三十二条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 密。 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规章】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密。 农业部令第68号,2006年6月28日发布)第三十三条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规章】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农业部令第68号,2006年6月28日发布)第三十四条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 密。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密。 (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集证。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密。 (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密。 (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密。 (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以下的罚款。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 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 案。 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密。 。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 内容。 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 密。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记证: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1]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验合格证的农药;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密。 。)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农药登记证。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 密。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营许可证。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 密。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 密。 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部门备案;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密。 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 密。 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密。 。)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 密。 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市场开办者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未对入场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核,或者未建立入场经营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者信息档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发现入场经营者销售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报告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罚款。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密。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由农业行政主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伪造生产记录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的,处二千元罚款。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有下列 密。 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其生产的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并对个人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处一千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处二万元罚款: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一)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的;(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三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收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农产品的;(四)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止生产的农产品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密。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农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包装、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标注或者附加标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农产品收购个人处一千元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处二千元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罚款。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密。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冒用、转让或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者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农业行政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款。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收购、贮存、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运输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处五千元罚款:(一)未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合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销)货凭证查验的,或者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凭证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按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照规定保存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收购、贮存、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运输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 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被污染的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并对个人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一)收购、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二)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容器、工具等设备贮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存、运输农产品的;(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术规范的保鲜、防腐等添加剂,以及包装材料等物质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密。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妨碍农产品质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一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2010年7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 渔船证件不准买卖、出租、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转让、涂改和擅自制造。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买卖、出租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转让、涂改和擅自制造渔船证件的,由有关主管部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门没收证件和非法所得,并处500至4000元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2010年7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新造、更新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改造的渔船或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件、无船籍港的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三无”渔船,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三无”渔所有人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规范性文件】《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告》(1994年10月16日国函[1994]111号文)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第一条第一款 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执法部门予以没收;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二条 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港口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的“三无”船舶,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应禁止其离港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第三条 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第五条 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凡拥有“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4年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11月30日前,到当地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登记,听候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处理。逾期不登记的,查扣后从严处理。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2010年7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新造、更新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改造的渔船或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件、无船籍港的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三无”渔船,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三无”渔所有人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规范性文件】《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告》(1994年10月16日国函[1994]111号文)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第一条第一款 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执法部门予以没收;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二条 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港口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的“三无”船舶,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应禁止其离港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第三条 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第五条 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凡拥有“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4年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11月30日前,到当地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登记,听候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处理。逾期不登记的,查扣后从严处理。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2003年9月25日颁布)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一)拒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停止作业决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二)渔业船舶超载、违章搭客或者违章装载危险货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物以及超风级、超航区航行作业的,处以1000元以上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5000元以下罚款;(三)渔港水域发生危及人身、财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在港船舶和人员不服从渔港监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督机构统一指挥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四)在渔港内停泊未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格船员值班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吊销船长证书;(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足值班人员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能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客的;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的。 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2003年9月25日颁布)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以下罚款:(一)转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借、冒用、涂改、伪造船员证书的,对当事人或者直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渔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港内擅自明火作业的,对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航道锚泊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或者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的,对船长或者直接责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转借、冒用、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涂改、伪造船员证书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3000元以下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业部令2014年第4号,自2014年5月23日颁布)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2003年9月25日颁布)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营人处以以下罚款:(一)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普通船员未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元以下罚款;(三)航行签证簿未按规定年审的,处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颁布)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下罚款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名牌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三)没有配备、不正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2003年9月25日颁布)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第三十五条 发生碰撞事故的渔业船舶、设施,擅自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离开事故现场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处以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肇事逃逸的吊销船长职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务证书,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业部令2014年第4号,2014年5月23日颁布,自2015年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1月1日起施行)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业部令2014年第4号,2014年5月23日颁布,自2015年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的命令;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预防措施;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业部令2014年第4号,2014年5月23日颁布,自2015年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1月1日起施行)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责:(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作业安全的情况;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险人员;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得携带违禁物品;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九)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位、船速及作业状态;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的相应措施;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四)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业部令2014年第4号,2014年5月23日颁布,自2015年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1月1日起施行)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权,并履行以下职责: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舶的正常值班;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设备;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五)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服务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历和任职表现;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六)按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七)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渔政渔港监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八)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九)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十)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业部令2014年第4号,2014年5月23日颁布,自2015年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1月1日起施行)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暂扣渔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渔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业部令2014年第4号,2014年5月23日颁布,自2015年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1月1日起施行)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四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相关要求的;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给予救助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业部令2014年第4号,2014年5月23日颁布,自2015年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1月1日起施行)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元以下罚款: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训的;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第十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的;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工作业的;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农业部令第11号,1990年1月26日颁布)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渔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 ),发现涉嫌船舶停泊或装卸造成腐蚀或放射等有害 物质散落或溢漏,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污染渔港或 渔港水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 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第十 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 一条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 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或渔港水域的;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 )等途径,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等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第十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 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物排放及操作。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 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第十三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款: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移交案件等 )等途径,发现涉嫌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 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 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 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第十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四条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 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 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第十五条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二)伪造渔业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检验证书的; (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或船舶证书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第十八条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第十九条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名牌的;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轮机日志的。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下罚款。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下罚款。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元以下罚款。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第二十五条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第二十六条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第二十七条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第二十八条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上200元以下罚款。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第二十九条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上100元以下罚款。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三十条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罚。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第一项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船员证书3至6个月;(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1至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重处罚。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一)发现有人遇险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挥; (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检查发现本市的和上 级部门指定区域的渔业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决 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涉嫌有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 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 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 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搜集证据、现 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 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3.审理责任: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 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书》载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三十三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 书》的;(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况的,从重处罚。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第三十四条 对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和12米以下的海洋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渔业船舶可依照本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报批责任: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 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 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 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 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订) 反《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第五十六条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 立案。 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 应保守有关秘密。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伪造、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 内容。 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第二十七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整理料机构等使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 事人。 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强制执行。 3.《兽药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养殖户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 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 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 立案。 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订)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资料、样品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应保守有关秘密。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收到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门决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提供虚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 内容。 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订)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 应保守有关秘密。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买卖、出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买卖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按照《兽药管理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订)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 应保守有关秘密。 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门决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 反《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 立案。 订)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偿责任。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 应保守有关秘密。 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门决定。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 内容。 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照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 应保守有关秘密。 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部门决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 应保守有关秘密。 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决定。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 反《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订) 立案。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门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因试验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符合《兽药非临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范》要求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阿暖并 内容。 超过休药期的证明。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 应保守有关秘密。 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门决定。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 应保守有关秘密。 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 应保守有关秘密。 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门决定。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第六十七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 应保守有关秘密。 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门决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承担赔偿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决定。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反《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 立案。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用的兽药。 应保守有关秘密。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承担赔偿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部门决定。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产 内容。 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一)改变组方添加其他成分的;(二)除生物制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品以及未规定上限的中药类产品外,主要成分含量在 事人。 兽药国家标准150%以上,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标准120%以上且累计2批次的;(三)主要成分含量 强制执行。 在兽药国家标准50%以下,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家标准80%以下且累计2批次以上的;(四)其他药效 不确定、不良反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 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形。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应保守有关秘密。 》(2013年11月29日颁布)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畜禽产品含有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化合物,仍然收购、屠宰、贮藏、运输的,由畜牧兽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医主管部门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应保守有关秘密。 》(2013年11月29日颁布)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的,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对饲养的畜禽按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2013年11月29日颁布)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产品贮藏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贮藏记录的,由畜牧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正的,处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产品贮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藏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质量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的,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二万元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2013年11月29日颁布)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产品贮藏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贮藏记录的,由畜牧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正的,处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产品贮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藏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质量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的,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二万元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应保守有关秘密。 676号修改)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应保守有关秘密。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676号修改)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676号修改)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 查,决定是否立案。 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 应保守有关秘密。 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内容。 、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事人。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676号修改)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 查,决定是否立案。 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 应保守有关秘密。 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内容。 、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事人。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676号修改)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 查,决定是否立案。 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 应保守有关秘密。 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内容。 、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事人。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查,决定是否立案。 676号修改)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应保守有关秘密。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 内容。 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查,决定是否立案。 676号修改)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应保守有关秘密。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 内容。 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查,决定是否立案。 676号修改)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应保守有关秘密。 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 内容。 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查,决定是否立案。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676号修改)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应保守有关秘密。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证明文件: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内容。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查,决定是否立案。 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 应保守有关秘密。 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证明文件: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查,决定是否立案。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676号修改)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应保守有关秘密。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证明文件: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内容。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676号修改)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应保守有关秘密。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676号修改)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应保守有关秘密。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676号修改)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 查,决定是否立案。 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饲料、饲料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 应保守有关秘密。 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情况。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 内容。 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 事人。 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 强制执行。 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676号修改)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 查,决定是否立案。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饲料、饲料添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 应保守有关秘密。 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况。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 内容。 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 事人。 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 强制执行。 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查,决定是否立案。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676号修改)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饲料添加剂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 内容。 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查,决定是否立案。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676号修改)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饲料添加剂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 内容。 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查,决定是否立案。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676号修改)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饲料添加剂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 内容。 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676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 查,决定是否立案。 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 应保守有关秘密。 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源性成分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 事人。 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 强制执行。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676号修改)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 应保守有关秘密。 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查,决定是否立案。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676号修改)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 应保守有关秘密。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 内容。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676号修改)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院令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 应保守有关秘密。 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院令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 应保守有关秘密。 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销许可证照。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院令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院令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 应保守有关秘密。 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收购的生鲜乳的。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保守有关秘密。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理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接种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 应保守有关秘密。 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查,决定是否立案。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 应保守有关秘密。 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动物产品的;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 内容。 动物产品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 应保守有关秘密。 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万元以下罚款。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 应保守有关秘密。 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万元以下罚款。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第二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应保守有关秘密。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四条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二、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五条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六条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二款第二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六条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二款第三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应保守有关秘密。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应保守有关秘密。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订版)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决定是否立案。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动物产品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动物产品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 内容。 号,2010年1月21日颁布)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事人。 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 应保守有关秘密。 号,2010年1月21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决定是否立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动物产品的;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号,2010年1月2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 事人。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 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 应保守有关秘密。 2010年1月21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 是否立案。 月30日颁布)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元以下罚款。 应保守有关秘密。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号,2008年11月26日颁布)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疗许可证: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动物诊疗活动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诊疗许可证的。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 决定是否立案。 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 应保守有关秘密。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疗许可证。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号,2008年11月26日颁布)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疗许可证: 内容。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动物诊疗活动的;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诊疗许可证的。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决定是否立案。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 应保守有关秘密。 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疗许可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号,2008年11月26日颁布)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 内容。 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可证。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号,2008年11月26日颁布)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 应保守有关秘密。 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月30日颁布)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 应保守有关秘密。 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号,2008年11月26日颁布)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第三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 应保守有关秘密。 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号,2008年11月26日颁布)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第三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 是否立案。 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 应保守有关秘密。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疗许可证。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2008年11月26日颁布)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内容。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动的;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备案的。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是否立案。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 应保守有关秘密。 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资格证书: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8年11月26日颁布)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 内容。 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2008年11月26日颁布)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 应保守有关秘密。 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对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者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 【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 、控制和扑灭活动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008年11月26日颁布)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 密。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规章】《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辽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2011年1月17日颁布)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一)输入我省无疫区、缓冲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二)输入我省无疫区、缓冲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报告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过境我省无疫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或者未按指定路线出境的 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对 输入我省无疫区、缓冲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 ,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2011年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实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行舍饲圈养或者定点放养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对 输入我省无疫区、缓冲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 ,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2011年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1月17日颁布)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督机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输入我省无疫区、缓冲区的相关易感动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 (二)输入我省无疫区、缓冲区的相关易感动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报告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的; (三)过境我省无疫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产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或者未按指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定路线出境的。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450号,2005年11月18日颁布)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450号,2005年11月18日颁布)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有关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2号,2005年12月30日颁布)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动物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防疫监督检查站输入输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例》(国务院令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 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 密。 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机构保管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内容。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活动的。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例》(国务院令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第五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 密。 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例》(国务院令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第五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 密。 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例》(国务院令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 第六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 密。 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 内容。 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例》(国务院令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第六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密。 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例》(国务院令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第六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 密。 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例》(国务院令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 第六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 密。 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 内容。 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例》(国务院令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 第六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 密。 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例》(国务院令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第六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 密。 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 例》(国务院令424号,2004年11月12日颁布)第十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 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 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 密。 任务。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行为有关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 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 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由国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务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非法从事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畜禽屠宰活动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违法行为,没收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 应保守有关秘密。 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畜类屠宰活动的单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禽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或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或者证书的,由市人民政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禽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按规定进行畜禽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的,未如实记录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保存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由畜禽屠宰行政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畜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 应保守有关秘密。 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的,对畜类定点屠宰厂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款,对禽类定点屠宰厂和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畜 ,决定是否立案。 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畜类、畜类产品注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畜类、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并处一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禽类、禽类产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其他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宰点对禽类、禽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 内容。 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禽屠宰行政主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人 事人。 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畜 应保守有关秘密。 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定的,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畜禽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产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畜禽屠宰或者工商行政主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未经定点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对单位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 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予以审查 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规定,销售、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 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的,由食品药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以及 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应保守有关秘密。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一)非法销售、使用畜类产品的,对单位并处五万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两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万元以下的罚款;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二)非法销售、使用禽类产品的,对单位并处一万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千元以下的罚款。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加工、销售种猪和晚阉猪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肉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行政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销售的肉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 内容。 倍以下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为有关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 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 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依据; )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 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途径,发现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为有关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执法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制作勘验笔录 和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 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依据; )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地论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 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 、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进行封存或扣押。并在 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报农 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公布) 业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 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 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 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 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 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 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 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 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 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 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 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 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 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 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 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公民的农 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可以采取扣押的行政 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 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 在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 当立即解除。 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 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抵押有关农 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农业机械,应当使用盖有本部 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当开 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 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使用。 或者加盖公章。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 ,经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后续检验 、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告知书。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 人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 、操作证件可以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 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 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 在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 当立即解除。 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 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 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 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农业机械,应当使用盖有本部 行政法规处罚。 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当开 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或者加盖公章。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 ,经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后续检验 、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告知书。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措施。并 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 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 在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 当立即解除。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 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 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 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农业机械,应当使用盖有本部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 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当开 下罚款。 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或者加盖公章。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 ,经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后续检验 、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告知书。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发生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 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 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 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 在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 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 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 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 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 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农业机械,应当使用盖有本部 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 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当开 的农业机械。 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或者加盖公章。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 ,经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后续检验 、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告知书。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违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 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 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 在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 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 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十八条第三款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 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农业机械,应当使用盖有本部 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当开 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或者加盖公章。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 ,经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后续检验 、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告知书。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生 产经营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 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 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 在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 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当立即解除。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第三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 督管理活动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标准的农产品、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第三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查封、扣押的被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农业机械,应当使用盖有本部 检定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监 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当开 督当事人对其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当事人拒不执行 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或者不具备条件处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 或者加盖公章。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 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 ,经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后续检验 、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告知书。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在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 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 当立即解除。 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农业机械,应当使用盖有本部 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 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当开 等; 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或者加盖公章。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 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 事后责任: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 ,经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 。 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后续检验 、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告知书。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工具和场所的 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 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 在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 ,1997年5月8日起施行,2017年2月8日修订) 当立即解除。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 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农业机械,应当使用盖有本部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 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当开 料; 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 或者加盖公章。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 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材料等; 5. 事后责任: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经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后续检验 、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告知书。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标准的畜产品采取的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 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 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 在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 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2006年4月29日颁布) 当立即解除。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 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 产品。 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 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农业机械,应当使用盖有本部 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 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当开 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 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品,有权查封、扣押。 或者加盖公章。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 ,经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后续检验 、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告知书。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 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 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查封、扣押的行政 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 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在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676号修改) 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 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当立即解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 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 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 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农业机械,应当使用盖有本部 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 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当开 剂的场所。 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或者加盖公章。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 ,经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后续检验 、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告知书。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 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以及涉嫌违 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 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 在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 当立即解除。 院令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第四十七条第四、五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 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 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 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 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农业机械,应当使用盖有本部 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当开 。 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或者加盖公章。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 ,经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后续检验 、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告知书。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采取查封、扣 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 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 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在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2004年4月9日颁布) 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 当立即解除。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 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 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 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 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农业机械,应当使用盖有本部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 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当开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 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 或者加盖公章。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 、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 ,经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后续检验 、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告知书。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 理决定。 月1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 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实施 ) 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 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 在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当立即解除。 ;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 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 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 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收缴销毁;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农业机械,应当使用盖有本部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当开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 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疫有关的资料。 或者加盖公章。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 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 事后责任: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 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 ,经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后续检验 、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告知书。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 据,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的查封和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 工具和设备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 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自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 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 在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 当立即解除。 措施: 3.告知责任:实施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 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农业机械,应当使用盖有本部 屠宰工具和设备。 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扣押物品应当开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 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或者加盖公章。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 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事后责任: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 ,经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 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后续检验 、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告知书。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 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应当解除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辽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2017年6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期公布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相关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信息。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生产和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产地环境状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业投入品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主席令第六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许可制度。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业部令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告工作。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农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10〕20号)省级肥料登记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现使用通用名称分别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育苗调理剂。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复混肥料、掺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混肥料,取消许可,改为备案。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种子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立种子销售台账。第二十四条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种子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立种子销售台账。第二十四条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 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 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 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 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 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 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 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 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 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 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 担。 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 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 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 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 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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