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残字2013 68号《苏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补贴办法》.doc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残字〔2013〕68 号 苏财社字〔2013〕18 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 护理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残联、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发 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13〕25 号、苏残发〔2013〕11 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残发〔2013〕14 号)精神,现将《苏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 护理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 1— 苏州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 护理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办 法》提出的关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的目标要求,根据省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13〕25 号、苏残发〔2013〕11 号) 、 《关于印发江苏 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残发〔2013〕14 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托养服务对象是指16~60周岁智力残疾人、 病情较为稳定的精神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自理困难的重度肢 体和视力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 有事业单位的编办批复或民政发放的“民非企”登记证,为托养 残疾人提供全日制(寄宿型) 、日间(日托型)和居家托养服务的 机构。 本办法所称全日制托养服务就是提供 24 小时全天候服务,服 务对象为低保与低保边缘家庭和依老养残、一户多残家庭中的重 度残疾人。 依老养残和一户多残家庭是指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 (抚、 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有 2 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 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 — 2— 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日 间托养服务就是在正常工作日期间提供托养服务,服务对象为需 要生活照料而日间家庭无人照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 务就是以政府或社会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依托提供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为符合托养服务条件仍留在家中的重度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肢体、智力、精神和视力 1-2 级 的残疾人。 二、市残联是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补贴的业务主管部门;区 残联具体负责补贴经费的审核和发放;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补 贴经费的检查和监督。 三、 凡户籍是姑苏区、高新区的残疾人,符合条件并经审核 认定进入定点托养机构按照实际接受托养服务时间给予护理补贴。 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补贴标准为:日间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按每 人每月 100 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居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属于 低保与低保边缘家庭的按每人每月 550 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全 日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属于低保与低保边缘家庭的按每人每月 1000 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属于依老养残、一户多残家庭的重度 残疾人接受居家和全日制托养服务的,补贴标准为低保与低保边 缘家庭残疾人补贴标准的 50%。 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残联根据社会 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补贴由市财政局在残疾人就业保障 — 3— 金中统一列支。 五、护理补贴的拨付:在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集中办理。由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经区残联审核、 市残联批准,托养服务机构凭审核批准的托养服务申请表和托养 服务协议向区残联申报,区残联审核汇总后报市残联,经市残联 审定后,市财政划拨补贴经费。 六、本办法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七、各县级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和工业园区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 残疾人 托养 补贴 办法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三年六月 日印发 共印 — 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