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pdf
苏工信规〔2020〕3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现将《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 年 8 月 19 日 江苏省工信厅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8 日印发 — 1 — 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第一条 则 为严禁新增铸造产能,推动我省铸造行业高质量 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 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 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 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工业企业确 需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经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 铸造产能置换采用等量或减量原则,建设项目所 需铸造产能数量不得多于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数量。 第四条 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重绿色化改造 提升。主要设备选型、制造工艺类型等应优于退出产能项目。 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所有产生颗粒物或 VOCs 的工序应配备高效收集和处理装置;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 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控制 无组织排放。 第五条 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须真实、合规、有效。 有真实的熔炼等主要设备,有明确的铸造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及环评审批等手续,不存在影响产能按期退出的法律纠纷。 — 2 — 第六条 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数量原则上依据项目审 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确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 具体产能数量的,依据实有熔炼等主要设备并结合实际生产情 况严格进行换算确定。当实际建成产能小于审批、核准或备案 文件的,按实际建成产能确定。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数量 仅作为产能置换的依据,不得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上进行推介、 交易或者拍卖。 第七条 国家和省已明确退出或淘汰的低端落后铸造产能、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 熔炼等主要设备的产能、钢铁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非铸造行业冶 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二、建设项目管理 第八条 企业建设铸造项目前,须制订铸造项目产能置换 方案,填写铸造项目产能置换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所 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退出产能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 3、置换产能双方签订的退出产能协议或合同复印件(企业 自身置换除外)。 4、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 退出产能公告。 第九条 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 企业申请,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对申 — 3 — 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报送材料征求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后,组织专家按照采信企业承诺与 现场核实查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对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公示,公示 无异议的,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企业须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 依法办理项目备案和环评报批等手续,按期推进项目开工建设 和投产达效。未完成环评报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退出产 能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 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验新项目的实际生产 能力,确保与公告的产能一致。 三、退出产能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退出铸造产能用于置换的,应向所在设区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完整的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及环评审批等手续和计划退出的实有熔炼等主要设备 清单,并对退出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 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依据企业申请,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后,对退出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 后,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 — 4 — 无异议的,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 公告。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 后,退出产能企业须按企业承诺在拆除到位时间前拆除用于置 换的退出产能设备,并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 请验收。 第十六条 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应依据企业验收申请,牵头对产能退出情况及时组织现场验 收,验收通过的,及时将验收结果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产能置换监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 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事中和事后监 管责任,对建设项目批建情况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不落实 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批小建大”等行为,应责令项目建设企 业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并提请有关方面联合惩 戒。 第十八条 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须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按承诺退 出产能进行督促检查,对关停不及时、拆除不到位的,应责令 退出产能的企业拆除到位,并及时将拆除进度情况向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报告。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5 — 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对全省铸造产能置换工作的管理,对产能置 换项目适时组织抽查。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等问 题严重的地区,作为负面典型向全省通报。对产能置换方案审 核把关、监督落实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个人,将 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 第二十条 则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国家有关部门出 台新的相关政策后,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9 日起在全省施行。 附件: 1、铸造项目产能置换申请表(模版) 2、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模版) 3、退出产能公告(模版) — 6 — 附件 1: 铸造项目产能置换申请表(模版) 建设项目单位:(公章) 建设项目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建 设地点 拟建设内容 (制造工艺 类型) 拟购置的主 要设备名 称、型号及 数量(可附 设备清单) 项目计划总 投资额 (万元) 项目拟建 设产能数 (吨/年) 项目拟开工 建设时间 项目拟投 产时间 我司承诺申报的材料真实、合规、有效。如有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 任,同意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企业法人签名(盖章): 年 月 — 7 — 日 退出产能单位:(公章) 退出产能情况 企业名称 退出产能 项目名称 退出产能项目 地点 真实合规 有效设备 名称、型号 及数量 (可附设备清单) 拟拆除设备名称、 型号及数量 (可附设备清单) 拟退出产能数 (吨/年) 设区市退出产能 公告文件文号 拟拆除到位时间 退出产能 项目审批、 核准或备 案文件文号 退出产能项目环 评审批文件文号 我司保证退出的产能真实、合规、有效,退出的产能不存在法律纠纷。我司承 诺在拆除到位时间前将退出产能的生产设备全部拆除到位。如有违背以上承诺,愿 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企业法人签名(盖章): 年 月 — 8 — 日 附件 2: 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模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 知》(国发〔2018〕22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 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 号)要求,现将 ááá企业ááá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 众进行监督。 建设项目情况 所属 企业名称 设区市 项目名称 拟购置主要设 拟建设产能 拟开工建 项目建设地点 备名称、型号 拟投产时间 数(吨/年) 设时间 及数量 退出产能情况 序 企业 号 名称 所属 设区市 项目名称 拟拆除主要设 项目拟拆除设 拟退出产能 备名称、型号 备地点 数(吨/年) 及数量 1 2 … 合 计 — 9 — 拆除到位时间 附件 3: 退出产能公告(模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 知》(国发〔2018〕22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 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 号)要求,现将 ááá企业退出产能情况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退出产能情况 企业名称 退出产能 项目名称 退出产能 项目地点 真实合规 有效设备 名称、型号 及数量 拟拆除设 备名称、 型号及 数量 拟退出产 能数 (吨/年)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