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四个配套文件.doc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 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结合东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决策机关”)重 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 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 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建立健 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 策机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 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东疆管辖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 1 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 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东疆实际, 兼顾计划性与应急性,组织拟订本级决策事项目录、具体标准,经同 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六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 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列入法治政府建设 考评指标体系。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符合区域发展总体战略, 有利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利于建设“一基地三区”和“五个现 代化天津”,有利于建设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美丽东疆。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条 决策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内容应当明确、具 体、科学、现实可行。决策机关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 下列规定办理: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决策事项的主 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决策机关指定; (二)决策机关组成部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有 2 关单位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 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决策 事项的主管单位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决策机关 指定。 决策机关交有关单位对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 完成时限。承担研究论证的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 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 行论证。 第十一条 承担决策事项建议研究论证的单位,认为决策事项建议 理由充分、解决问题方案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切合东疆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报请决策机关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 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 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包括决策机关组成部门等有关单位。决策事项需要 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 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拟订决策草案应当运用科学方法,做到详尽、务实、合法合规、 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方法步 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 3 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 个以上方案。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初步拟 订的决策草案征求东疆保税港区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 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 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过程中,对与重大行政决 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 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公众 参与的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 项除外。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 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 建议。决策事项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 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等单位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 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 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4 (三)明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 单位可以通过媒体专访、政务新媒体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 行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切身利益或 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 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于听证会召开的 20 日前,通过便于社会公众知晓 的途径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草 案及其说明等内容。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听证公告应当同时公布 听证参加人名额、条件和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 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听证会,于召开听证会 7 日前确定听 证参加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以及决策事 项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 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听证 会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形成听证报告。 5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 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 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 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参加论证的专家可以从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相关领 域随机选取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库外专业人士参与决策咨询论证 工作,专业机构可以从相关领域名录中随机选取,保证其专业性、代 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 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 5 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 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 7 人。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应当制定论 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步骤。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论证会、 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决策承 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提出 论证意见。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对能够形成多数意见的论证,应当明确论证结论并如实记录少数 人意见;对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视为专家论证未通过。决策机关认 为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可再次举行专家论证会。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 6 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决 策承办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 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制定评估方案,明 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 法等。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座谈咨 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 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总体风险和风险 可控性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应 当征求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信访、网信等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 (三)评估结果; (四)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 策机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以下原则作出决策: (一)对于高风险的,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草案、 7 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二)对于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 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 (三)对于低风险且风险可控的,作出实施的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东疆保税港区各有关单位的意 见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梳 理、综合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经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请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人集体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 由东疆管委会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 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 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东疆管委会法制部门送请合法性审 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承办单位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东疆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五)社会公众主要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 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8 (六)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 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符合 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 7 个工 作日。 第三十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 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 定。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 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 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 修改完善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报送材料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东疆管委会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的 有关情况; (三)决策机关要求的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召开主任会对决策草案进行讨论。主任 9 会由管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以下简称行政首长)召集和主持, 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草案的 背景、可供比较的方案及其主要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及相关部门的 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 发表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发 表意见。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 见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讨论、不 予通过等决定。 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 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东疆党委会请 示报告。 第三十六条 决策机关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 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或者滨海新区内发行的报刊上 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 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 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 10 行重大行政决策,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属于时限性较强或者应急性工作的,应当按照 决策机关的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决策机关负责督查工作的机构对 落实情况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 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 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可以提请决策 机关行政首长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 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效果与决策目标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四)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六)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 11 或者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 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机关应当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 策执行单位的报告。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 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 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二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 更或者停止执行。 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 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决策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拟作适当调整或 者停止执行的,提交主任会讨论;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 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 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 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 12 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 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 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 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 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 任。 第四十六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 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 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社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 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和个人泄露在工作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发生在东疆保税港区,但属于滨海 新区人民政府决策范围的,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3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滨海新区重大行政决 策程序规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 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 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东疆保税港区管 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 录管理制度。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 本市和区级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六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编制 本区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 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七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含法制部门)承办 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指导各部门做好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编制工作。 第八条 本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重大行政 14 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 《滨海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重 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确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推 进。 第十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含法制部门)在组 织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可以根据需要,向管委会各部门、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各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征集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向天津 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建议。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将收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交 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天津 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指定。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交有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 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限。承担研究论证工作的部门应 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 15 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经研究论证,认为需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认为 无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三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含法制部门)对 各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根据需要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的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含法制 部门)可以要求决策事项主管部门补充申报或者将相关决策事项直接 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十四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三)作出决策的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五条 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的决策事项,其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含法 制部门)可以从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相关领域随机选取 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库外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 科学性等进行论证。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 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六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含法制部门)拟 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涉及的天津东 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分管负责同志进行审核,并按照要求研究修改 16 完善。 第十七条 经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报东疆保税港区 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审示,提交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 审议。 第十八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经东疆保税港区管理 委员会主任会审议后,应当按程序报东疆党委同意。 第十九条 经东疆党委同意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天津 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公布。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 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 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 确需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由有关部 门研究论证后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应当按程序报 东疆党委同意。 第二十二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7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 反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及时发 现、解决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督 查工作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滨海新 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年度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是指在重大 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部门采用科学、系统、规范 的方式跟踪、调查、收集有关决策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并接受督查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 正、全面及时、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查部 门)负责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 决策执行部门具体实施跟踪反馈工作。 第六条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 工作方案,明确负责跟踪反馈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时间 18 节点、方法步骤等,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推进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执行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 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该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运用科学的方 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相关资料。需要进行决策后评估的, 按照本区有关规定进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和电 子邮件等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决策执 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在 30 日内向公 众反馈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决策执行部门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过程 中,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决策执行部门根据跟踪工作情况,拟定跟踪反 馈工作报告。跟踪反馈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执 行效果、执行中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九条 决策执行部门在跟踪反馈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 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 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天津东 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督查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实施常 态化跟踪检查,督促决策执行单位及时、主动报告决策执行 情况,如期完成决策事项。年底时,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 行考核。 19 第十一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查 部门)按照国家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 情况进行督查。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 听取汇报、实地督查等方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督查效 能,并形成书面督查报告。 第十二条 督查报告经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负 责同志审定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查 部门)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决策执行部门。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督查结 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督查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同志按照 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解决跟踪反馈工作报告、督查报告中提 出的问题。 跟踪反馈工作报告、督查报告可以作为东疆保税港区管 理委员会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 修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参与跟踪反馈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对跟踪反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 法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加强对重 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 化、民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 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滨海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 序规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 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的 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 施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 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 综合研判,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或者调整的建议的 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 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含法制 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 员会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1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有试点或者试行期限要求的,试点 结束或者试行期限届满; (五)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六条 决策执行部门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 作,可以自行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 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 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科研能力,并与决策执行部 门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利益相关性。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 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七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 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 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 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三方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 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第八条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决策后评估工作,及时提供与重大行 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 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 22 和公正性。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 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 程序、委托评估以及评估经费预算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 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 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 (三)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经决策执 行单位审查验收并予以确认。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 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 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 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 见征询、个别访谈、舆情跟踪、实地考察、专家咨询、召开 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决策执行 部门应当在 30 日内将书面评估报告提交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管理委员会。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 23 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效果与决策目标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四)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六)评估结果,包括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 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建议; (七)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 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 况,可以决定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 其中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 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并采 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 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部门和个人应当 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 密义务。 第十五条 决策执行部门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要求开展 24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理。 第十六条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违反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5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 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 作,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实 施 纲 要 (2021—2025 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 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滨海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过 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 级、区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 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 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 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应当遵 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实行重大行政决 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纳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 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做好过程 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六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含法制 26 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 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指导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 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配合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含法制部门)做好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 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档 案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含法制部门)负 责收集整理。 决策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提请会议审议前相关 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 30 日内向天津 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相关材料。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含法制部门)应 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档案整理。 第八条 决策启动阶段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事项建议材料; (二)初步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报请启动决策程序材料; (四)初步拟定决策草案材料。 第九条 公众参与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部门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二)决策承办部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材料; (三)决策承办部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有关 材料; 27 (四)决策承办部门举办听证会有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部门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 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有关 材料; (六)决策承办部门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草案 及说明; (七)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 材料。 第十条 专家论证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专家参与决策草案论证的有关材料; (二)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三)专家署名或者受委托专业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 或论证报告; (四)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 材料。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部门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 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 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决策承办部门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舆情 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材料; (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 28 材料。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有关材料; (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决策承办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 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申请集体讨论的请示; (二)提交集体讨论的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三)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四)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报经东疆党委批准的,应当将 履行报批程序的有关材料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 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 集归档。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 料归档应当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 理。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具体要求以及归档 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市级和区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档案主管部门) 对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 29 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