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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关于开展我市2016年度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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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文件 津粮检查〔2016〕10 号 市粮食局关于开展 2016 年度粮食经营者 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及时了解掌握我市 2016 年度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变 化情况,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 流通管理条例》 《天津市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有关 规定,市粮食局决定自即日起开展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 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标准 依据上年度经营状况核定 2016 年度粮食经营者的最低最高库 存量。 二、核定方法 (一)通过查看粮油经营台账和有关报表,检查了解粮食经营 者 2015 年度经营情况及最低最高库存量执行情况。 (二)实地查看粮油库存情况,依规核定 2016 年度粮食经营 者最低最高库存量。 (三) 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核定所属企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辖区内纳入核定范围的粮食收购企业 和纳入涉粮统计范围的粮油加工、销售企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核定工作,科学合理核定最低最高库 存量,并适时对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检查。市粮食局将不定期抽查。 (二)各单位在开展核定工作时,可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天津 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一并实施,进一步规范粮 食经营者统计台账填报工作。 (三)各单位要按照企业类型,填写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 表(详见附件) ,相关表格请于市粮食局政府网站下载,网址为: http://www.tjlsj.gov.cn, 并于 10 月 15 日前报送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附件:1.2016 年粮食收购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2.2016 年粮食销售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3.2016 年粮食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汇总表 2016 年 8 月 15 日 (联系人:靳普旭,电话:27123529,传真:27123559) 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6 年 8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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