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docx
附件 1: 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 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 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 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 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四、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成长性良 好,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 1 亿元,其中高端装备制造业、电 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和未来 产业领域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 五、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 出额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 3.0%,其中营业收入超百亿 元的基础原材料企业不低于 1.5%。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 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 50 人。 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用于研究开发、 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 八、申报企业所在地市已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 原则上应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九、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 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 安全事故。